捐款例

關燈
目錄 公捐養廉資助窮員 署員扣還修署銀兩章程 丞倅勻捐養廉津貼買銅委員各費章程 養廉勻捐委員盤費銀兩 公捐資助欠解銀兩府州季首墊解酌定功過 各屬應解外辦一切勻捐各款銀兩,端責府州随案核辦,撙節停派,以節糜費 詳議顔料差公捐銀内津貼紙差之費 各屬應捐黃熟銅顔料等銀不準司庫借款墊支 閩省公捐資助照原定章程分别辦理,從前所辦與例未符之案,概不準其援照,一律查銷 各屬額捐各款如遇交代,總以現銀移交,不準認回自解 署理懸缺人員應扣修署俟扣完後始可詳借 閩省額派攤捐各款分别半廉半捐 停止各屬濫請就廉攤捐 分别删免展扣州縣捐款 公捐養廉資助窮員 一件詳請公捐養廉以濟窮員回籍事。

    乾隆二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奉署總督部院定批前司顔會詳:竊照各省無力回籍,例得于存公項下賞給路費,俾窮員回籍有資,不緻羁留異地,固已共沾皇上格外優恤之殊恩。

    惟是定例止及八品以下,佐雜與教職等官,而府佐州縣及州同暨兩司經曆等官在從七品以上者,例不準給。

    但此等人員,或莅任未久,既遭事故,廉俸所餘無幾,歸路遙遠,盤費缺乏,殊屬拮據,往往不能速歸故土,情殊可憫。

    應請公捐養廉以為資助。

    除兩司首領及州同養廉無多,毋庸議捐外,查閩省司、道、府、廳、州、縣每年共應支領養廉銀一十一萬二千五百餘兩,應各捐百分之一,共得銀一千一百二十餘兩。

    以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分為始,在司支領者由司扣存司庫,在州縣支領者由州縣扣解司庫,鹽道養廉于鹽課項下支領,由道扣移司庫。

    除司、道、知府大員毋庸議給外,嗣後丞倅州縣及州同遇有應資助者,由該府州核實,出具印結詳司。

    兩司首領由福州府核實,出具印結詳司。

    本藩司複加确核,詳明憲台察核批示給領。

    其間應給、不應給并所給銀數多寡,若不預定章程,恐滋冒濫之弊。

    今酌議各員除莅任已滿三年、廉俸所餘已有積蓄,雖未滿三年、而本系繁缺養廉較多,并參革後審有贓私罪名與計參浮躁不謹等款,及改教降調、給咨引見、暨告病回籍調理之員,均不準請給路費外,其餘遇有丁憂、病故、年老有疾以及因公革職并參革後審無餘罪之員,按其本任原屬清苦,察其宦況又屬蕭條,實在無力回籍者,無論家口多寡,按照該員原籍省分之遠近,以定給銀之等次。

    丞倅州縣等官原籍,如離閩最遠之直隸、甘肅、山西、陝西等省,酌給銀二百兩;離閩次遠之雲南、山東、河南等省,酌給銀一百八十兩;離閩稍遠之貴州、四川等省,酌給銀一百六十兩;離閩稍近之江蘇、安徽、廣西等省,酌給銀一百四十兩;離閩次近之湖北、湖南等省,酌給銀一百二十兩;離閩最近之浙江、江西、廣東等省,酌給銀一百兩。

    至該員本身及父母在任病故者,扶榇歸裡,需用更多,如最遠、次遠、稍遠等省外加扶榇銀五十兩,稍近、次近、最近等省外加扶襯銀三十兩。

    州同暨兩司首領等官及同知、通判、州縣試用候補未經委用得缺人員,其随任之親族并所用之家人,與現任丞倅牧令較少,應按道路之遠近,視丞倅牧令減半資助,扶榇銀兩亦照丞倅牧令分别遠近資助,統俟臨期詳允後,各該府州出具印領,差役赴司領回,将原封發給,取具本員或家人領狀,由司查考。

    但各府州徇情捏結請領,一經察出即于捏結官名下追還。

    庶章程既定,吏胥無從高下其手,而無力回籍之窮員,均得早歸故土,似亦推廣皇仁、憲德之一端也。

    再查此項資助,事屬義舉,各屬無不樂從。

    但零星解司,未免紛繁。

    應請責成該管府州按所屬應捐銀數,于季首先行墊解各廳縣,就近解府歸款,亦為省便等緣由。

    奉批:據議公捐養廉資助窮員,事屬善舉,而所定章程,均亦妥協,如詳移饬遵照。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等因。

    奉此,本年八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定批本司道會詳同前由,奉批:據議均屬妥協,仰即移行遵照。

    仍候署總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署員扣還修署銀兩章程 一件署事各官養廉等事。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餘批本司詳:查得閩省各官每年應支養廉銀兩,系在于各州縣額征耗羨内解給。

    遇有應扣還借領修署及應扣資助報資并随時公費各項銀兩,俱有坐派解給之州縣,按應扣之員在任曆過月日,于應支養廉内核扣。

    但從前各員支食養廉,于未奉部咨新例之前,凡有引見出差等項人員遺缺,委署之員有卸本任端署,亦有未卸本任兼署者,以及候補試用人員署理,所有養廉俱得全支,并半支及三七分支之例。

    所有應扣捐一切銀兩,均于現署員下支食養廉内全數劃扣。

    今奉新例,署事各員支食養廉條例内開,如有本任兼署别缺者,全支本任養,廉半支署任。

    倘有卸本任端署員缺,隻準退食本任五分,半支署任。

    又候補人員署印,并無本任養廉,其署任隻給一半,其一半截扣造報。

    至上司兼攝屬員,正印兼署丞倅佐貳,并無養廉兼支。

    是與從前支食之例逈異,所有應捐各款若仍端令署任照舊全捐,于辦公實有不敷。

    似應分别辦理,俾得遵循。

    今據閩縣知縣張朝譜會同候官縣知縣周大本具詳請示前來,本司遵查府廳州縣應扣捐資助一款,系照現在正署人員支食養廉銀數之多寡,按百分之一扣解。

    其報資一項,原系派定額數,不論養廉銀數,隻照正署各員在任日期派解,自可毋庸置議。

    惟扣還借領修署銀兩一款,倘有本任兼署别篆者,既全支本任養廉,其本任有應捐之款,自應全數扣捐,其兼署之任隻有半支養廉,若仍令署任全扣捐解,辦公不無掣肘,應令其照半扣捐。

    如本任内并無應捐之項,惟署任有應捐銀兩,雖支一半,亦應令其全扣。

    如卸本任端署别缺,本任養廉既準退支一半,署任養廉又支一半,似系全得養廉,亦應全扣。

    惟佐雜卸本任署正印,其退支本任養廉無多與正印大相懸殊,難以辦公,應照署任半扣,又試用候補人員署事,并無本任養廉,其署任隻支一半,其一半截為扣缺造報,亦應準其扣半。

    其上司兼攝屬員,正印兼署丞倅佐貳,既無養廉可以兼支,其兼攝署任應捐之項,未便仍令賠捐,應俟接任有人,查明詳扣。

    至出差人員,既有分支養廉一半,亦應捐扣一半。

    俾各屬得以遵循辦理批解。

    仍令正署、兼署各員于接任視事之日,将應扣解銀兩緣由報查。

    是否理合據由查議,詳請憲台察核批示,以便通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如詳饬遵。

    繳等因。

     丞倅勻捐養廉津貼買銅委員各費章程 一件遵批會議詳覆事。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初九日,奉總督部堂鐘批本司會同糧驿道呈詳:查得福州府兼攝福防同知徐元等會禀:閩省寶福局鼓鑄銅觔,例于通省丞倅内委員領銀赴滇采辦。

    每紅銅百觔,給本銀十一兩,水腳銀五兩一分零。

    每黑銅百觔,給本銀九兩,水腳銀四兩三錢一分。

    前經各員辦運,原無不足之虞。

    第今昔情形不同,各項價值遂年昂貴。

    向來滇省一帶均恃馬力,近因馬少,盡賴人夫。

    及至水次,船隻腳價又複倍長。

    雖各處定有官價,委員急于趕運,不得不于官價之外,自為加增。

    且一奉差遣,往返動需三、四年,眷屬薪水之費,半支養廉,多有未敷,種種苦累。

    是以委員途次遇有盤費缺少,不得不将餘剩銅本暫為挪用,希圖辦竣回省,再行設法歸款。

    間有無力完繳,或遇事故離任,緻奉咨追,益滋後累。

    若不早為調劑,于公事實無裨益。

    公同酌議,通省丞倅,除理事、同知系旗員,例不差委外,其餘十六員均有差委之責。

    請于應得養廉内,視缺分之繁簡,以定捐數之多寡,按季解交錢局,報明藩司,饬府彈兌封貯,存為委員津貼之費。

    約每年可捐存銀二千一百三十兩。

    計銅差三、四年委辦一次,數年所積不下六、七千兩。

    于委員奉委起身時,先發三分之二,其一分俟銅觔辦竣,果系一人承辦,再行找給。

    倘有接辦,即将存留一分之銀發作津貼,以免周章。

    并聲明各廳捐數另單開呈,統照在任月日扣解,即以本年秋季為始,遇有正署半支截曠,應照所支半廉分數勻捐。

    如遇該府兼攝廳篆,亦照署任半捐,免緻推诿等由。

    奉憲台批司會同糧驿道核議具覆饬遵等因。

     本司道遵查閩省委員赴滇辦運鼓鑄銅觔,雖系按照定例核給價腳領辦,但近年滇省馬匹稀少,盡賴人夫,兼之水次船價倍貴,均須加增。

    甚至在滇守候,往返動需三、四年之久,一切飯食雜費,勢必多用。

    迨至差竣報銷,既不能于額定之外率請增給,難免追賠之苦,實有今昔情形之異。

    今據各府同知通判會禀,以領辦銅觔,例在丞倅内派委,請于各廳員應得養廉内分别勻捐解貯,以資津貼,似亦急公調劑之意。

    應如所請。

    除理事、同知例不差委外,其餘十六員均有差委之責,應視缺分之繁簡,定捐數之多寡。

    如福防同知、廈防同知、汀軍同知、鹿耳同知、淡防同知、興糧通判,系屬繁缺,每年于額設養廉内扣捐三分之一。

    内廈防廳養廉一千二百兩,每年應扣捐銀四百兩。

    其餘五處俱系養廉五百兩,每年各扣捐銀一百六十六兩。

    共銀一千二百三十兩。

    如邵軍同知、福糧通判、理番同知、澎湖通判,系屬中缺,每年應于額設養廉五百兩之内扣捐四分之一,各銀一百二十五兩,共銀五百兩。

    又馬家巷通判、福甯府通判、系屬簡缺,每年應于額設養廉五百兩之内扣捐十分之二,每缺扣銀一百兩,共銀二百兩。

    再南勝同知、建軍同知、石碼通判、上洋通判、系屬最簡之缺,每年應于額設養廉五百兩之内扣捐十分之一,各銀五十兩,共銀二百兩。

    總計每年約可捐存銀二千一百三十兩,饬令各該廳查照派捐之數,即于本年秋季為始,按季扣存批解,以備委員津貼之費。

    惟是此項勻捐銀兩,若令解交錢局,報司饬府彈兌封貯,不特輾轉解給,殊多煩瑣,且恐局員微職,倘有侵挪弊混,無從查察。

    鼓鑄錢文,原系糧道監司。

    此項公捐銀兩,端因津貼辦銅委員而設。

    況糧道衙門現在庫藏,盡可存貯。

    應請饬令各廳經解道庫兌收,另款存貯,俟屆委辦之時,核明應給确數,給發委員承領,移司備案,較為便捷慎重。

    如屆期不解,仍由首府移催,以符體制。

    再此次議捐公項,出自各廳情願,共襄協恭之義,以免委員賠墊水腳,日後咨追之累,詢屬急公。

    第按每年所捐之數,積至三、四年委辦一次,所存不下六、七千兩。

    當辦員奉委起行之時,已有正項價腳給領,若将勻捐銀兩再撥三、四千兩,盡足敷用。

    即有意外多費,回日尚有議給歸補,似可無慮掣肘。

    該廳等請發三分之二,恐緻過多,易滋花消。

    所有此項捐解銀兩,應請于委辦之時酌給一半,留存一半,俟辦竣之後,果系一手依限承辦,再行找給。

    倘有接辦之員,即将存留一半之銀,按照前後所辦年月遠近及難易情形,分别核給,以照平允。

    至所禀各廳捐數,照在任月日扣解,遇有正署半支,即照所支半廉分數勻捐。

    如遇該府兼攝廳篆,亦照署任半捐各等語,均屬妥協,應如所請辦理。

    合就會議詳覆,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饬遵等由。

    奉批:如詳饬遵。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又奉署部撫堂鐘批:如詳轉饬遵照。

    仍俟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奉此等因。

    經即通行遵照在案。

     養廉勻捐委員盤費銀兩 一件遵批議詳憲示饬遵事。

    乾隆四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本司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