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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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印官兼署他缺應支養廉與出差之員對半分支
在京借支養廉應補水腳、添平銀兩
各官養廉俸食按照時價銀七錢三勻搭支食
州同及分征縣丞額廉加厚,試用委署俱應半支
各屬應解養廉銀米請照時價變價酌定章程
文職各官扣缺五分米耗養廉變價每石仍折銀一兩解司
官員借廉修署,以後端動會奏苗租閑款撙節借給,不許透動别款
官員借廉修署透動過多,閩省清查之後,議立量給銀數
凡有署理無員之缺,悉遵定例支食半廉,以昭畫一
嗣後實缺人員既經告病卸事,應否支食半廉章程
署理員缺支食半廉,升調請補人員均以到任之日起支養廉
出差人員借支養廉盤費,一律停借請咨
升調人員,其舊任養廉分别截住
道、府以下進京引見,事竣未回本任,不準支食本任養廉
出師軍營人員,凡有升調别缺,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
道、府以下各官在部借支養廉,責成府州随時提解
請借養廉各官到任未久旋即病故者,其未完原借養廉銀由後任勻攤
嗣後道、府、同知、通判扣缺養廉捐款按季自行提解章程
道、府、同、通、州、縣等官應支養廉由司支領酌議扣款章程
實缺人員請支養廉,毋論部選、外補,總以到任為斷;委署别缺不得支食半廉省例
武職各官應支俸薪、幹廉,分别正署核實支銷省例
正印官兼署他缺應支養廉與出差之員對半分支
一件欽奉上谕事。
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奉前撫憲锺批據汀漳龍道楊景素詳:據漳州府奇靈阿詳稱:本道赴浙辦理大差,非尋常出差可比。
該府駐在同城,就近護理,較之遠來端署,更覺省便,似應酌量裒益,各得五分,以資辦公。
如報大部,仍照三、七開銷,至增解二分,詳移備案等語。
本道覆查出差公事,原有不同等由。
奉批:凡出差員缺如系佐貳及試用候補等官署理者,向議三、七分支,誠為允協。
若知縣護理同知,通判,與知府兼攝丞倅及護道篆,此皆正印官兼署他缺,其本任養廉裕如,應與出差之員對半分支,始為平允。
仰布政司核明移行遵照,仍候前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在京借支養廉應補水腳、添平銀兩 一件交納銀兩事。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奉前撫憲吳批據前藩憲德議詳:請嗣後各官在京借支養廉銀兩,自應照現在通行饬補之數為準,每百兩捐水腳銀二兩外,捐添平銀三兩三錢五分,共應捐銀五兩三錢五分,随同京借銀兩解司,以免将來再有短少饬補之繁。
合就備牌行府,照依事理,立即移行所屬廳縣并佐雜等官一體遵辦。
如各員内有将京借并水腳銀二兩及添平銀五錢已解司庫者,即速饬令按百兩再補捐添平銀二兩八錢五分,以足五兩三錢五分之數,均毋違延等因。
各官養廉俸食按照時價銀七錢三勻搭支食 一件通籌泉貨等事。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布政使司錢牌:奉總督部堂崔批本司詳:查得錢價低昂,本無一定,固當因時變通,亦須酌籌妥協,方可久遠。
查州縣征收錢糧定例,零星小戶一錢以下,方許收錢,數在一錢以上者,原令本戶自行易銀,投櫃完納,銀匠居奇勒索,犯則必懲。
如謂近日銀少錢多,鄉民無促易換,必須責任銀匠,以緻若輩橫取病民。
殊不思納戶各自覓換,積少成多,尚為易便。
今在銀匠包攬,盈千累百,無怪其難。
此該州縣征收不善,并非錢賤病民。
且現在錢價各處不同,亦難以邵屬一處之情形,欲更成例,概之通省。
所謂各官養廉及役食等項勻搭支給,似亦通銷錢文之意,尚屬可行。
至于各營饷項,應支應扣應存,均應随時考核。
若就縣支給,不獨牽扯混淆,抑啟徇情預支及錢數高下之弊。
況各營饷銀,現有省局錢文搭放,更難改易。
此案先據該府禀請到司,已經批饬在案。
茲奉憲台批示查議,應請将各官養廉,俸工,役食,按照時價,以銀七錢三勻搭支食,通饬各府州立定章程,畫一妥辦,報查彙覆。
所有禀請配搭兵饷之處,應毋庸議。
理合具詳,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遵行等緣由。
奉批:如詳通饬遵照。
仍将每銀一兩應給錢若幹文之處,立定章程,畫一妥辦。
餘已悉。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奉此,又奉兼理巡撫部院崔批詳同前由。
奉批:如詳通饬各屬。
每銀一兩給錢若幹之處,于支解養廉之時,按季列折徑報查核。
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奉此。
州同及分征縣丞額廉加厚,試用委署俱應半支 一件為通行畫一辦理事。
案于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前閩浙總督部堂鐘憲牌:為傳付事,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準戶部咨酌議署事各官支食養廉一折:嗣後以正印署正印,兼本任者系一官辦兩任之事,應全支任、半支署任,不兼本任者止辦一任之事,統令半支本任、半支署任,所餘本任之一半養廉留與遞署之員支食。
其丞倅佐貳委署正印,并丞倅佐貳互相署理,均照此辦理。
此外如上司兼攝屬員,正印兼署丞倅佐貳不離本任者,其本任養廉較厚,無庸再行支給署任,應将署任養廉全行歸入空曠。
其試用候補暫行委署之員,無本任可支者,端支署任一半,至運使鹽道暨分司、大使各官遞相委署,其兼本任與不兼本任,應否全半支給之處,亦應查理司道以下各官遞署之例,一體辦理。
照以上各項,如系引見出差等項所遺之缺,原官與署員應将額設養廉,各半分支。
如系空缺,則前任已經開缺,應将一半給署員,一半歸入空曠。
如此則辦公既屬有資,而各省事例亦歸畫一矣。
如蒙俞允,臣部行各省一體遵照,并請載入則例,永遠遵行。
所有劉秉愉應行支給養廉之處,即照此辦理。
于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初三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行文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業經刊刻通行饬遵在案。
查閩省佐雜年額養廉,僅止四十兩,試用人員委署,若祇給半廉,未免不敷。
除州同及分征縣丞額廉加厚,試用委署俱應半支。
其委署佐雜有員之缺,前官出差及委署别缺,例應各半分支外,其試用委署佐雜空缺額廉僅止四十兩者,準其全支。
案查造報乾隆四十一年分通省文職各官支扣養廉報銷數冊,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署巡撫印務鐘簽查,經前司以乾隆三十八年定例原指州縣丞倅而言,未經議及雜職。
緣雜職微員,全年僅止養廉四十兩,若試用署事之員,體照州縣丞倅之例截支一半,辦公未免竭蹶。
是以自乾隆三十八年奉到新例起,雜職署事養廉,遞年俱全支造報,曆奉大部準銷。
應請循舊造報,以臻畫一等因呈覆,曆年照辦在案。
今查委署雜職空缺,各屬有造報全支,亦有半支、半扣,以緻續請補領,辦理殊未畫一,應行通饬遵照,以免參差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各屬應解養廉銀米請照時價變價酌定章程 一件饬催應解養廉銀米事。
乾隆四十年六月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餘批本司詳:遵查米耗一項,從前部定價值,原系每米一石折銀一兩,以為各官養廉之需,本毋庸議請更張。
隻因扣缺養廉,例應變解司庫,是以本司請照時值變價。
前奉憲台批饬前因,仰見慎重精詳至意。
本司查閩省各府州縣情形不同,米價貴賤不一,應請分别上下遊酌中定價,以昭畫一。
如上遊之延、建、邵、汀四府,素稱産米之地,價值似應稍減,應請酌定每石變粜銀一兩四錢。
下遊之福、興、泉、漳、福甯五府、永春、龍岩二州,米價較上遊稍昂,應請酌定每石變粜銀一兩六錢。
至此案原指扣缺養廉變價而言,與從前所定章程并無更改,似可毋庸咨部。
所有變價存貯盈餘銀兩,仍請察照前詳解司,撥充公用。
是否妥協,合再酌議詳覆,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饬各屬畫一遵照變價解司等緣由。
奉批:如詳通饬遵照。
餘已悉。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等因。
文職各官扣缺五分米耗養廉變價每石仍折銀一兩解司 一件為扣缺養廉米耗詳請停止加價事。
乾隆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詳:竊照閩省各屬養廉,動支耗羨銀兩之外,又将征收米耗湊給。
從前部定價值,每米一石,作銀一兩,由來已久。
緣官員向遇升遷事故,其印務不論丞倅縣丞及候補等官署理,概予全支養廉,并無扣缺。
嗣奉新例,署事官員隻準支食一半養廉,一半截扣解司。
前司錢以養廉米耗每石亦解銀一兩,與變價之議未符。
況民間輸納,原系本色。
以本色之米,照時變解,上下無虧,米便留餘侵蝕,詳請自乾隆三十九年奏銷為始,凡有署官隻支一半養廉者,其餘一半若系折米,各處均照時值變價解司充公。
報部冊内仍照定例一兩造報。
并議分别上遊之延平、建甯、邵武、汀州等府每石米價變銀一兩四錢,下遊之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福甯等府并永春、龍岩二州每石米變價銀一兩六錢等因,于長樂縣詳示案内議詳,蒙前撫憲批允通行在案。
本司伏思事理,宜歸畫一辦理,未便兩岐。
向例養廉米耗每石以一兩核算,則扣半亦應照每石以一兩折解。
乃令每石加價四錢、六錢解司,而報部冊内仍以每石一兩造報,顯為矛盾,似覺不成政體。
況自三十九年以來,所收加價不過四百餘兩,為數無幾,于公用并無裨補。
所當亟行更正,未可因循岐誤。
應請自本年為始,将各官扣缺米耗養廉變價每石仍折銀一兩解司,毋庸再計盈餘。
所有前此分别一兩六錢、一兩四錢之處,概行停止。
理合詳請,伏候憲台察奪,批示遵行等緣由。
奉批:所議極為妥協,仰即通饬一體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奉此,本年七月二十六日,奉總督閣部堂三批詳同前由,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錄報,繳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官員借廉修署,以後端動會奏苗租閑款撙節借給,不許透動别款 一件詳請等事。
嘉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奉總督部堂魁批本司呈詳:竊照定例,道府以下等官衙署,如遇年久坍塌,必須修理者,準其借動司庫閑款銀兩,确估興修,計其歲入養廉,分年扣還等因,久經遵行在案。
惟查閩省會奏閑款項下,原報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兩七錢七分八厘,留為輪轉撥借省需公用。
核之乾隆六十年分借支修署銀五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兩九錢九分九厘,内除已完銀一萬九千五百四兩五錢二分八厘,尚未完銀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兩四錢七分一厘。
并各員于奏銷後又有續借修署銀九千六百餘兩。
蓋緣本款不敷,兼借雜款倉價項下。
現在司中核造完欠數冊,應随同耗羨奏銷,送部備查。
總以截支至本年四月二十五日田升司卸事為止。
本署司任内未便再準借給。
除通饬外,本署司覆查原報未完銀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兩零,同各屬續借銀九千六百餘兩,逐一于養廉内分年扣還。
俟借款充裕之日,自應循例辦理。
嗣後惟于會奏苗租閑款,原報将庫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兩七錢七分八厘輪轉撙節借給,不許稍有透動别款,以昭慎重。
合将現經通饬及以後□辦緣由,呈報鑒核等緣由。
奉批:查修署銀兩自應照例在于會奏項下輪轉撥借,
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奉前撫憲锺批據汀漳龍道楊景素詳:據漳州府奇靈阿詳稱:本道赴浙辦理大差,非尋常出差可比。
該府駐在同城,就近護理,較之遠來端署,更覺省便,似應酌量裒益,各得五分,以資辦公。
如報大部,仍照三、七開銷,至增解二分,詳移備案等語。
本道覆查出差公事,原有不同等由。
奉批:凡出差員缺如系佐貳及試用候補等官署理者,向議三、七分支,誠為允協。
若知縣護理同知,通判,與知府兼攝丞倅及護道篆,此皆正印官兼署他缺,其本任養廉裕如,應與出差之員對半分支,始為平允。
仰布政司核明移行遵照,仍候前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在京借支養廉應補水腳、添平銀兩 一件交納銀兩事。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奉前撫憲吳批據前藩憲德議詳:請嗣後各官在京借支養廉銀兩,自應照現在通行饬補之數為準,每百兩捐水腳銀二兩外,捐添平銀三兩三錢五分,共應捐銀五兩三錢五分,随同京借銀兩解司,以免将來再有短少饬補之繁。
合就備牌行府,照依事理,立即移行所屬廳縣并佐雜等官一體遵辦。
如各員内有将京借并水腳銀二兩及添平銀五錢已解司庫者,即速饬令按百兩再補捐添平銀二兩八錢五分,以足五兩三錢五分之數,均毋違延等因。
各官養廉俸食按照時價銀七錢三勻搭支食 一件通籌泉貨等事。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布政使司錢牌:奉總督部堂崔批本司詳:查得錢價低昂,本無一定,固當因時變通,亦須酌籌妥協,方可久遠。
查州縣征收錢糧定例,零星小戶一錢以下,方許收錢,數在一錢以上者,原令本戶自行易銀,投櫃完納,銀匠居奇勒索,犯則必懲。
如謂近日銀少錢多,鄉民無促易換,必須責任銀匠,以緻若輩橫取病民。
殊不思納戶各自覓換,積少成多,尚為易便。
今在銀匠包攬,盈千累百,無怪其難。
此該州縣征收不善,并非錢賤病民。
且現在錢價各處不同,亦難以邵屬一處之情形,欲更成例,概之通省。
所謂各官養廉及役食等項勻搭支給,似亦通銷錢文之意,尚屬可行。
至于各營饷項,應支應扣應存,均應随時考核。
若就縣支給,不獨牽扯混淆,抑啟徇情預支及錢數高下之弊。
況各營饷銀,現有省局錢文搭放,更難改易。
此案先據該府禀請到司,已經批饬在案。
茲奉憲台批示查議,應請将各官養廉,俸工,役食,按照時價,以銀七錢三勻搭支食,通饬各府州立定章程,畫一妥辦,報查彙覆。
所有禀請配搭兵饷之處,應毋庸議。
理合具詳,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遵行等緣由。
奉批:如詳通饬遵照。
仍将每銀一兩應給錢若幹文之處,立定章程,畫一妥辦。
餘已悉。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奉此,又奉兼理巡撫部院崔批詳同前由。
奉批:如詳通饬各屬。
每銀一兩給錢若幹之處,于支解養廉之時,按季列折徑報查核。
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奉此。
州同及分征縣丞額廉加厚,試用委署俱應半支 一件為通行畫一辦理事。
案于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前閩浙總督部堂鐘憲牌:為傳付事,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準戶部咨酌議署事各官支食養廉一折:嗣後以正印署正印,兼本任者系一官辦兩任之事,應全支任、半支署任,不兼本任者止辦一任之事,統令半支本任、半支署任,所餘本任之一半養廉留與遞署之員支食。
其丞倅佐貳委署正印,并丞倅佐貳互相署理,均照此辦理。
此外如上司兼攝屬員,正印兼署丞倅佐貳不離本任者,其本任養廉較厚,無庸再行支給署任,應将署任養廉全行歸入空曠。
其試用候補暫行委署之員,無本任可支者,端支署任一半,至運使鹽道暨分司、大使各官遞相委署,其兼本任與不兼本任,應否全半支給之處,亦應查理司道以下各官遞署之例,一體辦理。
照以上各項,如系引見出差等項所遺之缺,原官與署員應将額設養廉,各半分支。
如系空缺,則前任已經開缺,應将一半給署員,一半歸入空曠。
如此則辦公既屬有資,而各省事例亦歸畫一矣。
如蒙俞允,臣部行各省一體遵照,并請載入則例,永遠遵行。
所有劉秉愉應行支給養廉之處,即照此辦理。
于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初三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行文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業經刊刻通行饬遵在案。
查閩省佐雜年額養廉,僅止四十兩,試用人員委署,若祇給半廉,未免不敷。
除州同及分征縣丞額廉加厚,試用委署俱應半支。
其委署佐雜有員之缺,前官出差及委署别缺,例應各半分支外,其試用委署佐雜空缺額廉僅止四十兩者,準其全支。
案查造報乾隆四十一年分通省文職各官支扣養廉報銷數冊,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署巡撫印務鐘簽查,經前司以乾隆三十八年定例原指州縣丞倅而言,未經議及雜職。
緣雜職微員,全年僅止養廉四十兩,若試用署事之員,體照州縣丞倅之例截支一半,辦公未免竭蹶。
是以自乾隆三十八年奉到新例起,雜職署事養廉,遞年俱全支造報,曆奉大部準銷。
應請循舊造報,以臻畫一等因呈覆,曆年照辦在案。
今查委署雜職空缺,各屬有造報全支,亦有半支、半扣,以緻續請補領,辦理殊未畫一,應行通饬遵照,以免參差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各屬應解養廉銀米請照時價變價酌定章程 一件饬催應解養廉銀米事。
乾隆四十年六月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餘批本司詳:遵查米耗一項,從前部定價值,原系每米一石折銀一兩,以為各官養廉之需,本毋庸議請更張。
隻因扣缺養廉,例應變解司庫,是以本司請照時值變價。
前奉憲台批饬前因,仰見慎重精詳至意。
本司查閩省各府州縣情形不同,米價貴賤不一,應請分别上下遊酌中定價,以昭畫一。
如上遊之延、建、邵、汀四府,素稱産米之地,價值似應稍減,應請酌定每石變粜銀一兩四錢。
下遊之福、興、泉、漳、福甯五府、永春、龍岩二州,米價較上遊稍昂,應請酌定每石變粜銀一兩六錢。
至此案原指扣缺養廉變價而言,與從前所定章程并無更改,似可毋庸咨部。
所有變價存貯盈餘銀兩,仍請察照前詳解司,撥充公用。
是否妥協,合再酌議詳覆,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饬各屬畫一遵照變價解司等緣由。
奉批:如詳通饬遵照。
餘已悉。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等因。
文職各官扣缺五分米耗養廉變價每石仍折銀一兩解司 一件為扣缺養廉米耗詳請停止加價事。
乾隆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富批本司詳:竊照閩省各屬養廉,動支耗羨銀兩之外,又将征收米耗湊給。
從前部定價值,每米一石,作銀一兩,由來已久。
緣官員向遇升遷事故,其印務不論丞倅縣丞及候補等官署理,概予全支養廉,并無扣缺。
嗣奉新例,署事官員隻準支食一半養廉,一半截扣解司。
前司錢以養廉米耗每石亦解銀一兩,與變價之議未符。
況民間輸納,原系本色。
以本色之米,照時變解,上下無虧,米便留餘侵蝕,詳請自乾隆三十九年奏銷為始,凡有署官隻支一半養廉者,其餘一半若系折米,各處均照時值變價解司充公。
報部冊内仍照定例一兩造報。
并議分别上遊之延平、建甯、邵武、汀州等府每石米價變銀一兩四錢,下遊之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福甯等府并永春、龍岩二州每石米變價銀一兩六錢等因,于長樂縣詳示案内議詳,蒙前撫憲批允通行在案。
本司伏思事理,宜歸畫一辦理,未便兩岐。
向例養廉米耗每石以一兩核算,則扣半亦應照每石以一兩折解。
乃令每石加價四錢、六錢解司,而報部冊内仍以每石一兩造報,顯為矛盾,似覺不成政體。
況自三十九年以來,所收加價不過四百餘兩,為數無幾,于公用并無裨補。
所當亟行更正,未可因循岐誤。
應請自本年為始,将各官扣缺米耗養廉變價每石仍折銀一兩解司,毋庸再計盈餘。
所有前此分别一兩六錢、一兩四錢之處,概行停止。
理合詳請,伏候憲台察奪,批示遵行等緣由。
奉批:所議極為妥協,仰即通饬一體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奉此,本年七月二十六日,奉總督閣部堂三批詳同前由,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錄報,繳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官員借廉修署,以後端動會奏苗租閑款撙節借給,不許透動别款 一件詳請等事。
嘉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奉總督部堂魁批本司呈詳:竊照定例,道府以下等官衙署,如遇年久坍塌,必須修理者,準其借動司庫閑款銀兩,确估興修,計其歲入養廉,分年扣還等因,久經遵行在案。
惟查閩省會奏閑款項下,原報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兩七錢七分八厘,留為輪轉撥借省需公用。
核之乾隆六十年分借支修署銀五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兩九錢九分九厘,内除已完銀一萬九千五百四兩五錢二分八厘,尚未完銀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兩四錢七分一厘。
并各員于奏銷後又有續借修署銀九千六百餘兩。
蓋緣本款不敷,兼借雜款倉價項下。
現在司中核造完欠數冊,應随同耗羨奏銷,送部備查。
總以截支至本年四月二十五日田升司卸事為止。
本署司任内未便再準借給。
除通饬外,本署司覆查原報未完銀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兩零,同各屬續借銀九千六百餘兩,逐一于養廉内分年扣還。
俟借款充裕之日,自應循例辦理。
嗣後惟于會奏苗租閑款,原報将庫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兩七錢七分八厘輪轉撙節借給,不許稍有透動别款,以昭慎重。
合将現經通饬及以後□辦緣由,呈報鑒核等緣由。
奉批:查修署銀兩自應照例在于會奏項下輪轉撥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