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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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遂得援以為例,一經駁饬不準,每借口于成案可循,哓哓請渎。
甚至失守城池、延誤軍務、奉參革職、續經開複者,亦得援引請銷辦理,殊多掣肘。
國家款項出入,自有常經。
現際司庫支绌萬分,更宜力加撙節。
倘不明申禁令,通饬各營遵照,将冒濫之弊,伊于胡底!嗣後除緣案暫行參革撤任,本任尚未開缺,案經審明無幹,派令出師,續奉奏請開複原官,準予回任,其應支得項,即自奉旨之日起,照例造支外,其緣案革職,本任已經開缺,案未訊結,及失守城池、延誤軍務奏請參革人員,奉派帶兵,給予行營關防钤記,剿匪出力,奏請開複原官,留閩補用,并無準予回任,參革出師以後,開複以前,并開複以後補缺、未授紮以前,原銜俸薪幹廉,照例不準支食。
即或打仗陣亡,系屬殁于王事,朝廷自有曠典,而額設之俸廉,究不容違例濫支。
此外尚有奉派出師,續經參革,本任一時未即卸事,或祗降調,本任業經卸事,其出師期内,均未奉準開複原官者,其參革降調以後、卸事撤回以前原銜得項,更難準予支領。
現在軍興旁午,此等人員自必不少,亟應再行申明定例,通饬遵照,以杜冒濫而慎度支。
是否有當,理合查明具文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另刊例冊,通移饬遵,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仰即另刊例冊,通頒移饬遵照,仍呈送本部堂衙門備查。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五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瑞批:如詳辦理。
仰即分别通移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辦理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出師人員拔補别缺支食俸廉章程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随帶加十級軍功加一級裕為詳請示遵事。
鹹豐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慶批本司詳:竊查武職大小員弁支食俸廉,例載新任官以到營任事之日起支,離任官以離營卸事日住支,曆經遵循辦理,從無岐異。
唯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以接劄之日起支新任得項。
如有家屬在原任省分,情願就近支給者,原任省分即照新銜科則給發該家屬收領,由原任省分造冊報銷,知照新任省分無庸支給。
細譯例意,原因出師人員,雖經拔補别省之缺,而家屬尚在本省,其應支新任得項,倘令派眷前赴别省支領,未免周折,是以優為體恤,準予就近在于原任支銷,以資養贍。
至于本省人員出師軍營,拔補本省别缺,未能即赴新任,例内既經載明出師員弁凡有升補别缺,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幹廉等語,并無準在原任支領字樣,自應遵照定例,歸于新任造銷。
遞署斯缺之員即應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支食,以杜一缺兩支之弊。
閩省向辦成案,出師人員在于軍前曆升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照拔補别省員缺之例,新任得項在于原任附銷。
嗣因各營員弁,往往以尋常之款附于别營請銷,就近長支,複經由司改議,嗣後除出師人員在軍前升補别缺,應支接紮起廉俸情願在于原任支者,準予附銷。
其餘尋常應支各得項,一概饬歸原營按例造報,不得援以為例,詳奉批示在案。
唯國家款項出入,自有常經,現在司庫支绌萬分,更宜力加撙節。
出師人員升補本省别缺,其新任得項,接紮之日尚在原任支銷,則遞署斯缺之員,仍作署系懸缺候補試用者得以全支署任俸薪幹廉等項,現任者亦應支食署任全半廉銀,誠恐營員希圖肥己,勾通司書,将此等人員新任得項,概剔原任造支,亦未可定。
而司庫又須多備一份俸廉,以待新任之員在于原任支領。
茲特細加參酌,嗣後除本省出師員弁在于軍前升補别省之缺,其新任俸薪幹廉願由本省給領,照例辦理,毋庸置議,并本省現任實缺人員,在于軍前升補本省别缺,弗克赴任,及前經升補别缺,未領紮付,續奉派令帶兵,自奉旨準升、或帶兵起程以後、未領紮付以前舊任得項,仍在舊任造銷外,其新任得項,照例以軍營接紮之日,歸于新任起支。
遞署之員即以是日起,分别試用、現任,按照署非懸缺定例支食。
其前經升補本省别缺、已領紮付人員,續奉派赴軍營帶兵剿匪、弗克赴任,暨領紮後未赴新任,委署别缺,奉派出征,交卸署篆,此項新任人員,雖與軍前升補受紮者情節稍有不同,而在軍營剿匪、弗克赴任,究屬一理。
其俸薪幹廉既無原營可以造銷,即署理别缺卸事後并無帶印出征,亦未便在于署任造支,唯有準情酌理,量為變通,以帶兵起程之日起,其應支新任得項,仍準在于新任造銷。
署理斯缺之員,以新任官起程之日,将所署作為有員之缺。
倘新任官出師期内,已領紮付,旋奉升遷參革,照例升遷以奉旨之日,将應支舊銜得項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參革以出文之日截給。
署任之員,以新任官奉旨升遷及出文參革之日作為署系懸缺。
再出師升補人員奉旨以後,未經接紮以前,或奉撤回其舊任,得項以撤回之日住支。
新任得項,仍以接紮任事之日起支。
現在軍務繁興,此等人員亦複不少,亟應議定章程,即自詳奉批示之日起,饬遵辦理,以昭核實而慎度支。
是否有當,理合核明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遵辦。
并請咨明大部查照等由。
奉批:已據詳咨明戶、兵二部察照。
仰即刊刻例冊,呈送備查,并分移各營遵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瑞批:據詳先經升補本省别缺、已領紮付人員,續奉派赴軍營、弗克赴任,及領紮後未赴新任,委署别缺,奉派出師,交卸署篆人員,請以帶兵起程之日,其應支新任得項,準在新任造銷,事屬可行。
又出師升補人員,奉旨以後,未接紮以前,或奉撤回,其舊任得項請以撤回日住支,新任得項以接紮日起支,與例相符,亦可照辦。
惟在軍前升調别缺,如已接紮,仍在軍營剿匪者,照例應以接紮日起支新任俸廉,其未經接紮以前,自應仍支舊任之得項,并仍在于額設項下造支。
如甫授新缺,已領紮付,旋又升遷别缺,已奉旨而未接紮,仍在軍營帶兵者,自應以先授之缺接紮日起支先授之缺之俸廉等項。
其旋又升遷之缺俸廉等項,則應以接紮之日起支。
仍各于額設項下造銷,方歸核實。
何以司詳以新任官出師期内,已奉紮付,旋又升遷之員,應支舊銜得項,竟請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且不照例以接紮日起,而以奉旨之日起,殊未明晰,無從核定。
支款關重,不厭精詳,仰再查照确核例案,另行分晰妥議切實,另詳察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到司。
奉此,複經本司查例載題升斯缺,未到新任,嗣又升補别缺人員,已接初次題升之部紮,必俟到初次題升新任之日,方準起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
即又接後次升補之部紮,亦必俟到後次升補新任之日,然後起支後次升補新任得項等語。
是題升斯缺,嗣複升補别缺人員,已接初次題升之部紮,既必俟到初次題升新任之日,方準起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自必以初次題升新任離營卸事之日,住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
至于出師人員,在于軍營升補别缺,弗克赴任,既無所謂任事,自無所謂卸事,如複奉旨升遷,照例原應以接到初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在于初次升補新任額設俸廉項下造支初次升補新任得項,接到後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在于後次升補新任額設俸廉項下起支後次升補新任得項。
唯後次奉旨升補以後,未接後次部紮以前,應在何處支食得項,例内并無開載。
該員出師剿匪,戮力行間,既未便将初次升補新任得項,以後次奉旨升補别缺之日即行住支,而後次升補新任尚未接紮,又未便在于後次升補新任起支得項。
其初次升補之缺,或奉旨簡放别員,或奉部掣補推升有人,或奉憲另行奏補題升。
新補之員一經到營任事,已接紮付者,俸廉等項自應在于該營額設項下造支;即未經接紮,亦應在于該營額設項下起支心蔬幹廉。
倘該員因未接後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其自後次奉旨升補以後應支得項,仍在初次升補之缺額設項下造支,未免諸多窒礙。
且閩省向辦成案,凡有升補未經到任,嗣複升補别缺人員,及本任業經卸事,另奉差委,續奉升補别缺者,均以奉旨之日,将本員作為不回本任人員。
署任之員,即以是日照章作為署系懸缺,分别支食署任得項。
是以前詳聲明新任官出師期内,已領紮付,旋奉升遷,照例以奉旨之日,将應支舊銜得項,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
原升之缺,即例内所謂初次升補之新任,舊銜得項即例内所謂初次升補新任得項。
現在此案已奉督憲咨部察照。
奉批前因,理合參核例文,切實詳覆撫憲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分移各營遵辦。
于鹹豐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奉批:據詳已悉。
繳各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辦理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出師人員升補,分别支食廉俸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随帶加十級軍功加一級裕為遵批詳請改議事。
鹹豐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慶批本司詳:竊照閩省武職大小員弁,出師期内應支廉俸,曾經撫憲前在藩司任内詳定章程,出師外省人員應支得項,照例全支,不必扣存馬幹養廉。
其在軍營升補别省之員,仍在軍營,未赴新任,所有新任得項,願在原任支給贍眷者,援照成案辦理,毋須另議更張。
惟外省升補本省人員,或調赴軍營,或本由軍前勞績人員升補,仍留軍前,未能前赴新任者,應支各得項或歸原任,或歸新任,聽從其便。
如歸原任,則毋庸議。
如請新任支領,則以接準來文請支之日,作為出師軍營遺缺。
遞署之員,即以是日起系署非懸缺,所有已支廉銀,免予追扣。
其本員奉旨補授以後,未接準請支來文以前,仍準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附銷造報,仍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給。
并聲明其餘尋堂升補人員,未經到任,自應照舊辦理,不得援以為例,詳奉批準咨部查照,并咨呈水、陸二提督,轉饬轄營遵辦各在案。
嗣于詳給邵署提督支食署任全廉一案,奉撫憲批:署理出師軍營員缺應支養廉,例有一定,未便違混。
邵鎮署水師提督,系出師軍營楊提督之本缺。
照例水提俸薪幹廉,均應楊提督全支。
邵署提督應退支台灣鎮本缺俸薪幹廉。
如果執定前經咨部,必須接準在軍營升任之本缺人員,請支俸廉之文領,方作為有員之缺,始令署缺者退支本任之廉銀,殊覺牽強。
如此辦理,倘本缺人員以雖未即具文請支,而部文紮付久已接到,出而較論,請予照例補給,如何對付?抑有本缺人員,早已出文請支,因中途阻滞,将文領耽延日久,或竟沈失不到。
續經查出,若責令補具文領,到日再行起支,事不合理,無此辦法。
如改以接到谕旨部文為起支之日,則仍與章程不符。
其時又将如何辦理?細加酌核,實多窒礙。
是以前經批饬,如閩省未準軍營并部中咨文,又未奉到上谕,則自應以本員文領為準。
如已準咨文,或已奉上谕,則即應照例辦理,将本缺之養廉各項截存備支,令署事人員各自退支本任之幹廉,以歸核實,而免糾纏,并以杜效尤混支之弊,較為妥協。
支款關重,不厭詳慎。
今自宜将出師軍營升補本省營員,如閩省既準部咨,或奉上谕,即應如何将該員俸廉等項截存司庫,一面移咨該處軍營,饬查該員起支月日,一面即令署理斯缺之員,照例分别退支本缺之養廉等項。
倘閩省未奉上谕部文,則應以本員之文領到省為起支月日。
如斯酌定章程,分别咨部立案,并分咨各處軍營,并通饬遵照辦理,以昭慎重。
仰即遵照前指确核定例,并參酌前準廣東咨文,妥議通詳請咨,毋延。
此繳。
甚至失守城池、延誤軍務、奉參革職、續經開複者,亦得援引請銷辦理,殊多掣肘。
國家款項出入,自有常經。
現際司庫支绌萬分,更宜力加撙節。
倘不明申禁令,通饬各營遵照,将冒濫之弊,伊于胡底!嗣後除緣案暫行參革撤任,本任尚未開缺,案經審明無幹,派令出師,續奉奏請開複原官,準予回任,其應支得項,即自奉旨之日起,照例造支外,其緣案革職,本任已經開缺,案未訊結,及失守城池、延誤軍務奏請參革人員,奉派帶兵,給予行營關防钤記,剿匪出力,奏請開複原官,留閩補用,并無準予回任,參革出師以後,開複以前,并開複以後補缺、未授紮以前,原銜俸薪幹廉,照例不準支食。
即或打仗陣亡,系屬殁于王事,朝廷自有曠典,而額設之俸廉,究不容違例濫支。
此外尚有奉派出師,續經參革,本任一時未即卸事,或祗降調,本任業經卸事,其出師期内,均未奉準開複原官者,其參革降調以後、卸事撤回以前原銜得項,更難準予支領。
現在軍興旁午,此等人員自必不少,亟應再行申明定例,通饬遵照,以杜冒濫而慎度支。
是否有當,理合查明具文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另刊例冊,通移饬遵,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仰即另刊例冊,通頒移饬遵照,仍呈送本部堂衙門備查。
并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五月二十六日,奉巡撫部院瑞批:如詳辦理。
仰即分别通移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辦理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出師人員拔補别缺支食俸廉章程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随帶加十級軍功加一級裕為詳請示遵事。
鹹豐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慶批本司詳:竊查武職大小員弁支食俸廉,例載新任官以到營任事之日起支,離任官以離營卸事日住支,曆經遵循辦理,從無岐異。
唯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以接劄之日起支新任得項。
如有家屬在原任省分,情願就近支給者,原任省分即照新銜科則給發該家屬收領,由原任省分造冊報銷,知照新任省分無庸支給。
細譯例意,原因出師人員,雖經拔補别省之缺,而家屬尚在本省,其應支新任得項,倘令派眷前赴别省支領,未免周折,是以優為體恤,準予就近在于原任支銷,以資養贍。
至于本省人員出師軍營,拔補本省别缺,未能即赴新任,例内既經載明出師員弁凡有升補别缺,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幹廉等語,并無準在原任支領字樣,自應遵照定例,歸于新任造銷。
遞署斯缺之員即應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支食,以杜一缺兩支之弊。
閩省向辦成案,出師人員在于軍前曆升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照拔補别省員缺之例,新任得項在于原任附銷。
嗣因各營員弁,往往以尋常之款附于别營請銷,就近長支,複經由司改議,嗣後除出師人員在軍前升補别缺,應支接紮起廉俸情願在于原任支者,準予附銷。
其餘尋常應支各得項,一概饬歸原營按例造報,不得援以為例,詳奉批示在案。
唯國家款項出入,自有常經,現在司庫支绌萬分,更宜力加撙節。
出師人員升補本省别缺,其新任得項,接紮之日尚在原任支銷,則遞署斯缺之員,仍作署系懸缺候補試用者得以全支署任俸薪幹廉等項,現任者亦應支食署任全半廉銀,誠恐營員希圖肥己,勾通司書,将此等人員新任得項,概剔原任造支,亦未可定。
而司庫又須多備一份俸廉,以待新任之員在于原任支領。
茲特細加參酌,嗣後除本省出師員弁在于軍前升補别省之缺,其新任俸薪幹廉願由本省給領,照例辦理,毋庸置議,并本省現任實缺人員,在于軍前升補本省别缺,弗克赴任,及前經升補别缺,未領紮付,續奉派令帶兵,自奉旨準升、或帶兵起程以後、未領紮付以前舊任得項,仍在舊任造銷外,其新任得項,照例以軍營接紮之日,歸于新任起支。
遞署之員即以是日起,分别試用、現任,按照署非懸缺定例支食。
其前經升補本省别缺、已領紮付人員,續奉派赴軍營帶兵剿匪、弗克赴任,暨領紮後未赴新任,委署别缺,奉派出征,交卸署篆,此項新任人員,雖與軍前升補受紮者情節稍有不同,而在軍營剿匪、弗克赴任,究屬一理。
其俸薪幹廉既無原營可以造銷,即署理别缺卸事後并無帶印出征,亦未便在于署任造支,唯有準情酌理,量為變通,以帶兵起程之日起,其應支新任得項,仍準在于新任造銷。
署理斯缺之員,以新任官起程之日,将所署作為有員之缺。
倘新任官出師期内,已領紮付,旋奉升遷參革,照例升遷以奉旨之日,将應支舊銜得項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參革以出文之日截給。
署任之員,以新任官奉旨升遷及出文參革之日作為署系懸缺。
再出師升補人員奉旨以後,未經接紮以前,或奉撤回其舊任,得項以撤回之日住支。
新任得項,仍以接紮任事之日起支。
現在軍務繁興,此等人員亦複不少,亟應議定章程,即自詳奉批示之日起,饬遵辦理,以昭核實而慎度支。
是否有當,理合核明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遵辦。
并請咨明大部查照等由。
奉批:已據詳咨明戶、兵二部察照。
仰即刊刻例冊,呈送備查,并分移各營遵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瑞批:據詳先經升補本省别缺、已領紮付人員,續奉派赴軍營、弗克赴任,及領紮後未赴新任,委署别缺,奉派出師,交卸署篆人員,請以帶兵起程之日,其應支新任得項,準在新任造銷,事屬可行。
又出師升補人員,奉旨以後,未接紮以前,或奉撤回,其舊任得項請以撤回日住支,新任得項以接紮日起支,與例相符,亦可照辦。
惟在軍前升調别缺,如已接紮,仍在軍營剿匪者,照例應以接紮日起支新任俸廉,其未經接紮以前,自應仍支舊任之得項,并仍在于額設項下造支。
如甫授新缺,已領紮付,旋又升遷别缺,已奉旨而未接紮,仍在軍營帶兵者,自應以先授之缺接紮日起支先授之缺之俸廉等項。
其旋又升遷之缺俸廉等項,則應以接紮之日起支。
仍各于額設項下造銷,方歸核實。
何以司詳以新任官出師期内,已奉紮付,旋又升遷之員,應支舊銜得項,竟請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且不照例以接紮日起,而以奉旨之日起,殊未明晰,無從核定。
支款關重,不厭精詳,仰再查照确核例案,另行分晰妥議切實,另詳察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到司。
奉此,複經本司查例載題升斯缺,未到新任,嗣又升補别缺人員,已接初次題升之部紮,必俟到初次題升新任之日,方準起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
即又接後次升補之部紮,亦必俟到後次升補新任之日,然後起支後次升補新任得項等語。
是題升斯缺,嗣複升補别缺人員,已接初次題升之部紮,既必俟到初次題升新任之日,方準起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自必以初次題升新任離營卸事之日,住支初次題升新任得項。
至于出師人員,在于軍營升補别缺,弗克赴任,既無所謂任事,自無所謂卸事,如複奉旨升遷,照例原應以接到初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在于初次升補新任額設俸廉項下造支初次升補新任得項,接到後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在于後次升補新任額設俸廉項下起支後次升補新任得項。
唯後次奉旨升補以後,未接後次部紮以前,應在何處支食得項,例内并無開載。
該員出師剿匪,戮力行間,既未便将初次升補新任得項,以後次奉旨升補别缺之日即行住支,而後次升補新任尚未接紮,又未便在于後次升補新任起支得項。
其初次升補之缺,或奉旨簡放别員,或奉部掣補推升有人,或奉憲另行奏補題升。
新補之員一經到營任事,已接紮付者,俸廉等項自應在于該營額設項下造支;即未經接紮,亦應在于該營額設項下起支心蔬幹廉。
倘該員因未接後次升補新任之部紮,其自後次奉旨升補以後應支得項,仍在初次升補之缺額設項下造支,未免諸多窒礙。
且閩省向辦成案,凡有升補未經到任,嗣複升補别缺人員,及本任業經卸事,另奉差委,續奉升補别缺者,均以奉旨之日,将本員作為不回本任人員。
署任之員,即以是日照章作為署系懸缺,分别支食署任得項。
是以前詳聲明新任官出師期内,已領紮付,旋奉升遷,照例以奉旨之日,将應支舊銜得項,在于原升之缺建扣項下造支。
原升之缺,即例内所謂初次升補之新任,舊銜得項即例内所謂初次升補新任得項。
現在此案已奉督憲咨部察照。
奉批前因,理合參核例文,切實詳覆撫憲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分移各營遵辦。
于鹹豐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奉批:據詳已悉。
繳各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辦理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出師人員升補,分别支食廉俸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随帶加十級軍功加一級裕為遵批詳請改議事。
鹹豐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督部堂慶批本司詳:竊照閩省武職大小員弁,出師期内應支廉俸,曾經撫憲前在藩司任内詳定章程,出師外省人員應支得項,照例全支,不必扣存馬幹養廉。
其在軍營升補别省之員,仍在軍營,未赴新任,所有新任得項,願在原任支給贍眷者,援照成案辦理,毋須另議更張。
惟外省升補本省人員,或調赴軍營,或本由軍前勞績人員升補,仍留軍前,未能前赴新任者,應支各得項或歸原任,或歸新任,聽從其便。
如歸原任,則毋庸議。
如請新任支領,則以接準來文請支之日,作為出師軍營遺缺。
遞署之員,即以是日起系署非懸缺,所有已支廉銀,免予追扣。
其本員奉旨補授以後,未接準請支來文以前,仍準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附銷造報,仍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給。
并聲明其餘尋堂升補人員,未經到任,自應照舊辦理,不得援以為例,詳奉批準咨部查照,并咨呈水、陸二提督,轉饬轄營遵辦各在案。
嗣于詳給邵署提督支食署任全廉一案,奉撫憲批:署理出師軍營員缺應支養廉,例有一定,未便違混。
邵鎮署水師提督,系出師軍營楊提督之本缺。
照例水提俸薪幹廉,均應楊提督全支。
邵署提督應退支台灣鎮本缺俸薪幹廉。
如果執定前經咨部,必須接準在軍營升任之本缺人員,請支俸廉之文領,方作為有員之缺,始令署缺者退支本任之廉銀,殊覺牽強。
如此辦理,倘本缺人員以雖未即具文請支,而部文紮付久已接到,出而較論,請予照例補給,如何對付?抑有本缺人員,早已出文請支,因中途阻滞,将文領耽延日久,或竟沈失不到。
續經查出,若責令補具文領,到日再行起支,事不合理,無此辦法。
如改以接到谕旨部文為起支之日,則仍與章程不符。
其時又将如何辦理?細加酌核,實多窒礙。
是以前經批饬,如閩省未準軍營并部中咨文,又未奉到上谕,則自應以本員文領為準。
如已準咨文,或已奉上谕,則即應照例辦理,将本缺之養廉各項截存備支,令署事人員各自退支本任之幹廉,以歸核實,而免糾纏,并以杜效尤混支之弊,較為妥協。
支款關重,不厭詳慎。
今自宜将出師軍營升補本省營員,如閩省既準部咨,或奉上谕,即應如何将該員俸廉等項截存司庫,一面移咨該處軍營,饬查該員起支月日,一面即令署理斯缺之員,照例分别退支本缺之養廉等項。
倘閩省未奉上谕部文,則應以本員之文領到省為起支月日。
如斯酌定章程,分别咨部立案,并分咨各處軍營,并通饬遵照辦理,以昭慎重。
仰即遵照前指确核定例,并參酌前準廣東咨文,妥議通詳請咨,毋延。
此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