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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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詳給漳州梁署鎮署任俸廉一案,奉撫憲批:本任漳州鎮周天受出師軍營未到任之缺,既已接準咨文,豈得尚作懸缺論?據稱續準周鎮移知,俸廉歸于原任請領,不來閩省新任支銷,遞署之員仍應作署系懸缺等語,更屬違例。
蓋一缺僅額設一分之俸廉,今周鎮既在原任支領漳鎮之幹廉,而此間署理漳鎮之員又混以署系懸缺,支食漳鎮全廉,豈非一缺而造銷兩分之幹廉?斷無如此辦理。
仰即按例更正。
并将應扣各款分晰聲明詳給,切弗任胥錯混。
餘于該司詳給前署水師邵提台幹廉等詳内批示。
并即遵照妥議,詳咨立案,毋延。
此繳各等因。
當經由司疊次詳請查照前定章程辦理,曆奉批饬改議。
茲于詳覆邵署提督支食養廉詳内,複奉撫憲批:查此案先請咨部立案,章程未能周妥,以緻動形窒礙,與例相違。
是以疊經明晰批饬改議,另行咨部立案,以期事歸妥協,得以與例相輔而行,斷未便回護前議,重滋淆混糾纏。
仰即查照先今批指,确核定例,悉心妥議,通詳察辦,毋延。
此繳等因。
奉此,查例載新任官以接紮任事之日起,支新任幹廉等項。
又載出師員弁升補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馬幹養廉。
又載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其俸薪等銀,以升銜照原任科則,由原任支給該家屬收領,統由原任省分造銷。
又載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
如有家屬在原任省分,情願就近支給者,原任省分即照新銜養廉銀數給發該家屬收領,由原任省分造冊報銷,知照新任省分毋庸支給。
又載守備以上暫行離任之缺,由試用官署理者,照銜給半俸,照缺給半薪,全支馬幹,半支養廉,均于建曠項下造支。
由現任官兼署或遞署者,俸薪、馬幹、養廉均歸本任造支。
又載文武職大員,以奉旨之日起支新任養廉等項。
又陸路提督秦定三,由貴州鎮遠總兵,在安徽軍營,鹹豐四年二月十三日奉旨補授福建陸路提督,其新任提督得項,歸于閩省新任造支,由該員咨部請示,奉準部咨,以奉旨補授之日起支。
又福建閩安協副将奉升浙江黃岩鎮陳世忠,于調補山東登州鎮,奉旨調赴閩浙各洋面追捕艇匪,複奉調補浙江溫州鎮總兵,在江南剿匪,弗克赴任,應支新任得項,由浙咨部請示,奉準以奉旨之日起支新任得項。
金門鎮陳國泰,由廣東龍門營守備奉派帶紅單師船前赴江南剿匪,于鹹豐四年六月初六日奉旨補授金門鎮總兵,來閩請支奉旨起新任總兵得項,經撫憲在藩司任内詳奉批準。
是武職提、鎮大員與文職督、撫、藩、臬大員同屬欽奉特旨簡放,其統兵剿匪,應支新任得項,既奉部示,以奉旨之日起支,自與副将以下等官不同。
嗣後如有外省出師軍營升補本省提鎮,閩省既奉上谕,或準部文及軍營來咨,無論本員願歸原任、願歸新任,均以奉準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之日,将署理斯缺之員作為署非懸缺,分别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所有已銷俸廉,免予追扣。
一面将本員自奉旨補授之日起俸廉等項,存留司庫,願歸原任則照數入撥造報,願歸新任則俟接到本員請支文領,核明銀數給發。
閩省奉準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以前、奉旨補授以後新任得項,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
閩省奉準上谕部文或軍營來咨以後,在于新任正項俸廉項下動支。
知照原任省員,毋庸支給。
倘閩省未奉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則以接到本員文領之日,先将署任之員照例分别支食,一面将本員奉旨補授日期移咨該處軍營,俟查覆到閩,方将本員新任得項核明給領。
奉旨補授以後,接到文領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造支。
接到文領以後,在于新任正項動給。
至于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副将以下等官,則以接準軍營咨報接紮之日起,将署理斯缺之員作為署非懸缺。
其前此己銷俸廉,仍免追扣。
其本員應支新任得項,無論願歸原任,願歸新任,均以軍營接紮之日起存留司庫。
願歸原任,則照數入撥造報。
願歸新任,則俟接到本員請支文領,軍營接紮以後閩省接準咨報接紮以前新任得項,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閩省接準咨報接紮以後,在于新任正項款下動支,仍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給。
倘閩省未接軍營咨報接紮,則以接到本員文領之日,将署員照例分别支食,仍移咨該處軍營,俟查明本員接紮日期咨覆到日,方将本員新任得項核明給領。
軍營接紮以後,閩省接到文領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
閩省接到文領以後,在于新任正項款下動支。
惟閩省外标各營各官俸廉,截至現在止,或僅造銷十年春夏及八年秋冬不等,倘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之缺,閩省早已奉準上谕、部文、軍營來咨及咨報接紮文移,而署任之員應支得項尚未支銷,核與署員先在署任造銷全廉等項,閩省随後始奉上谕、部文及軍營咨報者又有不同。
将來核銷,應将署理提鎮等缺人員,按照本員奉旨簡放之日起,署理副将以下人員按照本員軍營接紮之日起,行令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本員應支得項願歸新任,則查照奉旨接紮日期,核明銀數,在新任正項奉廉款下動支給領;願歸原任,仍照數入撥造報。
如此辦理,較與前定章程必俟接準本員請支文領,方作有員之缺,尤為核實,庶可杜一缺兩支之弊,亦不失節省俸廉之意,而于庫款出入益昭慎重。
應請移咨各省督撫憲暨各省軍營,遇有該省出師人員升補閩省提鎮以下等官,其奉旨接紮日期,均應随時移咨到閩,以便稽考而免錯誤。
其從前查照前定章程辦理各案,自詳奉批示之日,一概更正。
署任人員已銷全廉等項,免予扣追,以省糾纏。
再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提鎮,尚在軍營,弗克赴任,自應一律辦理,自奉旨補授之日住支舊任俸廉,起支新任得項。
署任人員作為署非懸缺,或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支食,以昭畫一,而免借口。
至本省出師軍營升補本省副将以下等官,仍照現議章程,以接紮之日,将新任得項歸于新任造銷,署任之員即以是日起照例分别支食,以歸畫一。
奉批前因,合就确核例案,悉心妥議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各營遵照,并請摘簡咨部立案等由。
奉批:已據詳咨明戶兵二部察照,并咨各省督撫院查照。
仰即刊刻例冊,呈送備查,并分移各營遵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瑞批: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提鎮,既疊準部文,以奉旨補授之日起支新任廉俸等項,自應循照辦理。
惟署理斯缺之員,亦應是日起分别退支本任俸廉,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奉旨以後、未準咨報以前署員長支之項,并當如數追扣還款,方與例案相符。
至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副将以下各官,如仍在軍營,未能即赴新任者,照例應一律以本員接紮之日起支新任俸廉等項,其署理斯缺之員,即于是日作為署非懸缺,分别退支本任得項,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中間本員接紮之後,本省未準咨報以前,該署員長支俸廉等銀,必應按數追扣,以免一缺兩支。
如慮一時難以如數追回,似不妨按長支之多寡,酌量定限,分期扣收,事尚可行。
如照詳将各署員長支之銀概免追扣,則長支之銀勢将歸于建曠項下造銷,必幹部駁。
待至奉駁再行着追,未免重費周章。
倘至無着,可将如何賠補?詳内均未計及,尚欠允協。
仰再悉心籌劃。
并将現在改議,應否咨部,将前咨之案注銷?一并酌議,另詳察辦。
速速。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到司。
奉此,複經本司将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提鎮,奉旨以後、未準咨報以前,副将以下等官接紮以後、未準咨報以前,署員已支之項,若必扣追,設遇病故參革,或調赴外省,又将從何追繳?現在此案已奉督憲咨部,似未便再行更易。
至從前查照前定章程辦理各案,已于前詳文内聲明,自詳奉批示之日一概更正緣由,據實詳覆撫憲察照前詳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各營遵照至此項改議章程,既奉督憲咨明大部,則前咨之案應請注銷,合并聲明。
于鹹豐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奉批:此案既由督部堂據詳咨部,并饬令刊刻例冊,移營遵辦,仰即遵照辦理可也。
此繳等因。
奉此,除通移遵照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武職食俸簡明例冊 一件刊刷事。
查武職大小員弁支食俸薪、幹廉等項,本有戶部原定則例同改議新例及續刊省例可循,然條款既屬繁多,且有例所不載,必須兼引成案之處,各營備識未能通曉,以緻辦理每多岐錯,殊非慎重度支之道。
茲經由司按照戶部原定則例并改議新例同續刊省例以及辦過成案,逐一摘開簡明例冊,呈奉兩院憲核明,饬發刊刷通頒。
計發例冊一本。
謹将各營武職正署員弁支食俸薪、馬幹、養廉、心紅、蔬菜等項,按照例載及例所不載援引成案準支各項銀兩,逐一分别按條造具簡明例冊,呈送察核施行。
須至冊者。
計開: 額缺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綠營武職大小員弁新任官,以授紮任事日起支心蔬、俸薪、馬幹、養廉等項。
離任官以離營卸事日住支。
一、例載由外升調之員,未接紮付、未赴新任、尚辦舊任之事者,照支舊任心蔬、俸薪、馬幹、養廉。
一、例載由外升調之員,未接紮付、未經引見先已委辦新任之事者,照支舊任俸薪、養廉,起支新任心蔬、馬幹。
如業已奉旨任事者,準其支食新任養廉。
分發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京外旗綠各營分發武職,由現任揀發者,于到營日照原銜支食俸薪。
由候補分發者及原無職銜奉特旨分發者,到營已後、未署缺以前,有職銜者照銜給予一半俸薪;無職銜者酌給把總一半俸薪;其心紅、馬幹等項,不準支食。
一、例載随标學習武舉,到标後給與額設馬糧一分。
其已經保舉送部考驗、以千把總銜分發候補者,給與把總全俸。
分發各省之武進士,給與千總全俸。
均不支薪。
一、例載武職緣事降級、分發各省委用者,照所降應得職銜給與一半俸薪于到營日起支。
一、例載武職因案革職人員,有奉旨指定職銜分發試用者,照指定職銜給與一半俸薪;如未指定職銜分發、酌量試用者,照無職人員例給與把總一半俸薪。
均于到營日起支。
一、例載武職由現任降革開複留标候補者,得缺之前,不準給與候補俸薪。
一、例載分發人員,降革開複留标候補者,于開複日照應得職銜支給一半俸薪,捐納分發之員,如遇降革開複、留标候補,照應得職銜支給一半俸薪。
一、例載現任武職,奉特旨簡發别省,或奏請帶往别省,或水陸改調候補,或裁缺留标另補者,俱照原任職銜支給俸薪,于到标日起支。
一、例載分發各項侍衛,系屬有職無任之員,均照原職給與全俸,于到營日起支,不準支薪。
一、例載台灣俸滿把總調内,以千總候補者,于原營卸事日住支把總俸薪,于内地收标日給予千總一半俸薪。
一、例載台灣俸滿把總調内,如考驗仍以把總候補者,給予把總一半俸薪,于收标日起支;考驗劣等,降補外委,即以外委任事日起支糧饷。
其養廉俟奉部注冊之日起支。
一、例載出師員弁升署别缺,而本任未經開缺者,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或本任已經開缺者,于奉旨準其署理之日起支署任養廉。
其俸薪、馬幹,均歸本任造支。
離任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各直省綠營武職大小員弁出征離
蓋一缺僅額設一分之俸廉,今周鎮既在原任支領漳鎮之幹廉,而此間署理漳鎮之員又混以署系懸缺,支食漳鎮全廉,豈非一缺而造銷兩分之幹廉?斷無如此辦理。
仰即按例更正。
并将應扣各款分晰聲明詳給,切弗任胥錯混。
餘于該司詳給前署水師邵提台幹廉等詳内批示。
并即遵照妥議,詳咨立案,毋延。
此繳各等因。
當經由司疊次詳請查照前定章程辦理,曆奉批饬改議。
茲于詳覆邵署提督支食養廉詳内,複奉撫憲批:查此案先請咨部立案,章程未能周妥,以緻動形窒礙,與例相違。
是以疊經明晰批饬改議,另行咨部立案,以期事歸妥協,得以與例相輔而行,斷未便回護前議,重滋淆混糾纏。
仰即查照先今批指,确核定例,悉心妥議,通詳察辦,毋延。
此繳等因。
奉此,查例載新任官以接紮任事之日起,支新任幹廉等項。
又載出師員弁升補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接領紮付之日起,支新任俸薪馬幹養廉。
又載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其俸薪等銀,以升銜照原任科則,由原任支給該家屬收領,統由原任省分造銷。
又載在軍前拔補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統以接紮之日起,支新任養廉。
如有家屬在原任省分,情願就近支給者,原任省分即照新銜養廉銀數給發該家屬收領,由原任省分造冊報銷,知照新任省分毋庸支給。
又載守備以上暫行離任之缺,由試用官署理者,照銜給半俸,照缺給半薪,全支馬幹,半支養廉,均于建曠項下造支。
由現任官兼署或遞署者,俸薪、馬幹、養廉均歸本任造支。
又載文武職大員,以奉旨之日起支新任養廉等項。
又陸路提督秦定三,由貴州鎮遠總兵,在安徽軍營,鹹豐四年二月十三日奉旨補授福建陸路提督,其新任提督得項,歸于閩省新任造支,由該員咨部請示,奉準部咨,以奉旨補授之日起支。
又福建閩安協副将奉升浙江黃岩鎮陳世忠,于調補山東登州鎮,奉旨調赴閩浙各洋面追捕艇匪,複奉調補浙江溫州鎮總兵,在江南剿匪,弗克赴任,應支新任得項,由浙咨部請示,奉準以奉旨之日起支新任得項。
金門鎮陳國泰,由廣東龍門營守備奉派帶紅單師船前赴江南剿匪,于鹹豐四年六月初六日奉旨補授金門鎮總兵,來閩請支奉旨起新任總兵得項,經撫憲在藩司任内詳奉批準。
是武職提、鎮大員與文職督、撫、藩、臬大員同屬欽奉特旨簡放,其統兵剿匪,應支新任得項,既奉部示,以奉旨之日起支,自與副将以下等官不同。
嗣後如有外省出師軍營升補本省提鎮,閩省既奉上谕,或準部文及軍營來咨,無論本員願歸原任、願歸新任,均以奉準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之日,将署理斯缺之員作為署非懸缺,分别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所有已銷俸廉,免予追扣。
一面将本員自奉旨補授之日起俸廉等項,存留司庫,願歸原任則照數入撥造報,願歸新任則俟接到本員請支文領,核明銀數給發。
閩省奉準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以前、奉旨補授以後新任得項,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
閩省奉準上谕部文或軍營來咨以後,在于新任正項俸廉項下動支。
知照原任省員,毋庸支給。
倘閩省未奉上谕部文及軍營來咨,則以接到本員文領之日,先将署任之員照例分别支食,一面将本員奉旨補授日期移咨該處軍營,俟查覆到閩,方将本員新任得項核明給領。
奉旨補授以後,接到文領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造支。
接到文領以後,在于新任正項動給。
至于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副将以下等官,則以接準軍營咨報接紮之日起,将署理斯缺之員作為署非懸缺。
其前此己銷俸廉,仍免追扣。
其本員應支新任得項,無論願歸原任,願歸新任,均以軍營接紮之日起存留司庫。
願歸原任,則照數入撥造報。
願歸新任,則俟接到本員請支文領,軍營接紮以後閩省接準咨報接紮以前新任得項,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閩省接準咨報接紮以後,在于新任正項款下動支,仍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給。
倘閩省未接軍營咨報接紮,則以接到本員文領之日,将署員照例分别支食,仍移咨該處軍營,俟查明本員接紮日期咨覆到日,方将本員新任得項核明給領。
軍營接紮以後,閩省接到文領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項下造支。
閩省接到文領以後,在于新任正項款下動支。
惟閩省外标各營各官俸廉,截至現在止,或僅造銷十年春夏及八年秋冬不等,倘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之缺,閩省早已奉準上谕、部文、軍營來咨及咨報接紮文移,而署任之員應支得項尚未支銷,核與署員先在署任造銷全廉等項,閩省随後始奉上谕、部文及軍營咨報者又有不同。
将來核銷,應将署理提鎮等缺人員,按照本員奉旨簡放之日起,署理副将以下人員按照本員軍營接紮之日起,行令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本員應支得項願歸新任,則查照奉旨接紮日期,核明銀數,在新任正項奉廉款下動支給領;願歸原任,仍照數入撥造報。
如此辦理,較與前定章程必俟接準本員請支文領,方作有員之缺,尤為核實,庶可杜一缺兩支之弊,亦不失節省俸廉之意,而于庫款出入益昭慎重。
應請移咨各省督撫憲暨各省軍營,遇有該省出師人員升補閩省提鎮以下等官,其奉旨接紮日期,均應随時移咨到閩,以便稽考而免錯誤。
其從前查照前定章程辦理各案,自詳奉批示之日,一概更正。
署任人員已銷全廉等項,免予扣追,以省糾纏。
再外省出師人員升補本省提鎮,尚在軍營,弗克赴任,自應一律辦理,自奉旨補授之日住支舊任俸廉,起支新任得項。
署任人員作為署非懸缺,或退支本任,或于建曠項下支食,以昭畫一,而免借口。
至本省出師軍營升補本省副将以下等官,仍照現議章程,以接紮之日,将新任得項歸于新任造銷,署任之員即以是日起照例分别支食,以歸畫一。
奉批前因,合就确核例案,悉心妥議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各營遵照,并請摘簡咨部立案等由。
奉批:已據詳咨明戶兵二部察照,并咨各省督撫院查照。
仰即刊刻例冊,呈送備查,并分移各營遵辦。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瑞批: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提鎮,既疊準部文,以奉旨補授之日起支新任廉俸等項,自應循照辦理。
惟署理斯缺之員,亦應是日起分别退支本任俸廉,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奉旨以後、未準咨報以前署員長支之項,并當如數追扣還款,方與例案相符。
至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副将以下各官,如仍在軍營,未能即赴新任者,照例應一律以本員接紮之日起支新任俸廉等項,其署理斯缺之員,即于是日作為署非懸缺,分别退支本任得項,或于建曠項下造支。
其中間本員接紮之後,本省未準咨報以前,該署員長支俸廉等銀,必應按數追扣,以免一缺兩支。
如慮一時難以如數追回,似不妨按長支之多寡,酌量定限,分期扣收,事尚可行。
如照詳将各署員長支之銀概免追扣,則長支之銀勢将歸于建曠項下造銷,必幹部駁。
待至奉駁再行着追,未免重費周章。
倘至無着,可将如何賠補?詳内均未計及,尚欠允協。
仰再悉心籌劃。
并将現在改議,應否咨部,将前咨之案注銷?一并酌議,另詳察辦。
速速。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到司。
奉此,複經本司将外省出師軍營人員升補本省提鎮,奉旨以後、未準咨報以前,副将以下等官接紮以後、未準咨報以前,署員已支之項,若必扣追,設遇病故參革,或調赴外省,又将從何追繳?現在此案已奉督憲咨部,似未便再行更易。
至從前查照前定章程辦理各案,已于前詳文内聲明,自詳奉批示之日一概更正緣由,據實詳覆撫憲察照前詳批示,以便刊刻例冊,通饬各營遵照至此項改議章程,既奉督憲咨明大部,則前咨之案應請注銷,合并聲明。
于鹹豐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奉批:此案既由督部堂據詳咨部,并饬令刊刻例冊,移營遵辦,仰即遵照辦理可也。
此繳等因。
奉此,除通移遵照外,相應刊入省例頒行。
武職食俸簡明例冊 一件刊刷事。
查武職大小員弁支食俸薪、幹廉等項,本有戶部原定則例同改議新例及續刊省例可循,然條款既屬繁多,且有例所不載,必須兼引成案之處,各營備識未能通曉,以緻辦理每多岐錯,殊非慎重度支之道。
茲經由司按照戶部原定則例并改議新例同續刊省例以及辦過成案,逐一摘開簡明例冊,呈奉兩院憲核明,饬發刊刷通頒。
計發例冊一本。
謹将各營武職正署員弁支食俸薪、馬幹、養廉、心紅、蔬菜等項,按照例載及例所不載援引成案準支各項銀兩,逐一分别按條造具簡明例冊,呈送察核施行。
須至冊者。
計開: 額缺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綠營武職大小員弁新任官,以授紮任事日起支心蔬、俸薪、馬幹、養廉等項。
離任官以離營卸事日住支。
一、例載由外升調之員,未接紮付、未赴新任、尚辦舊任之事者,照支舊任心蔬、俸薪、馬幹、養廉。
一、例載由外升調之員,未接紮付、未經引見先已委辦新任之事者,照支舊任俸薪、養廉,起支新任心蔬、馬幹。
如業已奉旨任事者,準其支食新任養廉。
分發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京外旗綠各營分發武職,由現任揀發者,于到營日照原銜支食俸薪。
由候補分發者及原無職銜奉特旨分發者,到營已後、未署缺以前,有職銜者照銜給予一半俸薪;無職銜者酌給把總一半俸薪;其心紅、馬幹等項,不準支食。
一、例載随标學習武舉,到标後給與額設馬糧一分。
其已經保舉送部考驗、以千把總銜分發候補者,給與把總全俸。
分發各省之武進士,給與千總全俸。
均不支薪。
一、例載武職緣事降級、分發各省委用者,照所降應得職銜給與一半俸薪于到營日起支。
一、例載武職因案革職人員,有奉旨指定職銜分發試用者,照指定職銜給與一半俸薪;如未指定職銜分發、酌量試用者,照無職人員例給與把總一半俸薪。
均于到營日起支。
一、例載武職由現任降革開複留标候補者,得缺之前,不準給與候補俸薪。
一、例載分發人員,降革開複留标候補者,于開複日照應得職銜支給一半俸薪,捐納分發之員,如遇降革開複、留标候補,照應得職銜支給一半俸薪。
一、例載現任武職,奉特旨簡發别省,或奏請帶往别省,或水陸改調候補,或裁缺留标另補者,俱照原任職銜支給俸薪,于到标日起支。
一、例載分發各項侍衛,系屬有職無任之員,均照原職給與全俸,于到營日起支,不準支薪。
一、例載台灣俸滿把總調内,以千總候補者,于原營卸事日住支把總俸薪,于内地收标日給予千總一半俸薪。
一、例載台灣俸滿把總調内,如考驗仍以把總候補者,給予把總一半俸薪,于收标日起支;考驗劣等,降補外委,即以外委任事日起支糧饷。
其養廉俟奉部注冊之日起支。
一、例載出師員弁升署别缺,而本任未經開缺者,以接紮之日起支署任養廉;或本任已經開缺者,于奉旨準其署理之日起支署任養廉。
其俸薪、馬幹,均歸本任造支。
離任官支食得項 一、例載各直省綠營武職大小員弁出征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