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祿例

關燈
千八百一十二兩零,更有各屬解存編俸現在另詳支收罰俸項下造報銀一千六十八兩零,共銀四千九十四兩零,相應照數分别支收入冊奏報外,尚有升遷事故各員,曆屆奏銷冊内未曾确切查明,僅隻聲登編俸扣抵。

    辦理本屬未協,自應查照定例,于各員冊末詳細登注。

    至各屬俸薪一項,自嘉慶五年為始,歸縣坐支。

    其中應扣不扣,朦混支食,固所不免;但亦有扣存縣庫,或早已完解司庫,未經入冊注完,必須詳細溯查文案,比對曆年解收日期,方得确數。

    且其中或因清厘司庫案内借動未補者;或因銀雖解存,續經開缺,冊已登免,現辦冊内無從造入者;或系完解住俸,誤行收款者;或有早經入撥注完者;不一而足。

    今若檢查二十餘載之舊案,逐一确核借動未補者,趕緊補存;已經登免者,分晰補造;其完解住俸者,歸入扣缺造報;其已經入冊注完者,照數剔除,将實存之數咨銷入撥,庶無錯誤。

    但如此辦理,有需時日,且恐難以趕副奏限。

    現在委員督饬司書,逐一确查,應請俟奏銷後起,限令一個月内細核明白,分别詳辦,庶期妥善,而免錯誤。

    詳候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

    至上年奏銷案内,準到部咨,饬取冒支失扣職名,現應如何妥協聲登開送?其武職罰俸銀兩未經扣抵者,部中上屆系并案題參,饬取職名,本年奏銷應如何辦理?此後自二十四年起,文職罰俸一項,作何立定扣抵章程,以杜冒支漏扣?現詳内均未議及。

    仰即作速再加妥議詳奪。

    至各屬歸縣坐支之俸薪,據詳有應扣不扣者,有扣存縣庫,或早已完存司庫者,必須細查文案,比對曆年解收日期,方得确數,此時不及入冊,請于奏銷後起,限一月内細核辦理等語。

    并即饬令委員嚴押司書趕緊清厘,務于一月内依限查竣詳辦。

    其有升調各員,應遵新例,将罰俸銀兩按限完繳者,曾否照限盡數解司?亦即查覆,均毋率延。

    繳等因。

     奉此,除委員督令管書将各屬已經解存司庫俸銀趕緊清厘,務于奏銷後起,一月内依限查竣詳辦。

    并将升調各員奉罰俸銀曾否照限解司,另行查明詳覆外,遵查文職各官,遇有奉文罰俸銀兩,并不照例扣抵,以緻上年奏銷案内,奉部饬取冒支失扣職名。

    現查文職編俸一款,系歸縣坐支,果否冒支失扣,抑已扣存縣庫,壓留未解,應行文各府州确切查明提解,并取具應議職名送司,以憑核明詳辦。

    應請歸入二十二年地丁奏銷部查登答案内妥協聲登。

    所有武職員弁應支編俸銀兩,系在司庫支領,與文職之由縣庫支領者不同。

    将來應何扣抵,并本年奏銷應如何辦理各緣由,另行分别詳覆,以免糾纏。

    至此後自二十四年起,文職罰俸一項作何立定扣抵章程,以杜冒支漏扣,覆查例載外省文員應扣降罰俸銀,每歲開征以前,布司查明案件,饬知經征官如數扣抵,歸入地丁案内另冊造報。

    凡各官降罰案多者,以原議奉文先後挨次扣抵,不必拘定先扣現年之案。

    如各案一年内不能扣清,準入下年接扣,并于造報冊内聲注。

    倘有應扣不扣,朦混冒支者,查出題參等語。

    今文職官員遇有降罰俸銀案件,雖陸續轉行扣抵,乃經征各州縣并不照例扣抵,司中亦未認真查辦,以緻曆年冒支失扣,或壓存屬庫未解,均所不免。

    此時已過上忙開征之期,應請委員督饬司書,自本年七月初一日起,限令一月内,将奉議各員降罰俸案件,逐一查明,造冊劄發經征各州縣,将各員應支俸銀照數核扣罰俸銀兩,限于十二月内悉數造冊解司。

    如奉此次抄冊饬扣後,仍沿舊習,任聽冒支漏扣,以及将扣存俸銀任意壓留不解者,即行撤回,仍于報銷時據實開參。

    此後自嘉慶二十五年起,每年上忙開征以前,由司将各員應扣降罰俸銀案件,逐一查明造冊,饬知經征州縣官,在于各員應食俸銀内如數扣抵,限令六月十二月分作兩次,悉數造冊解司。

    如有冒支漏扣以及壓留不解者,即照現議章程辦理。

    倘司書敢将各員降罰俸案件不行查确,造冊饬扣,或有遺漏,即行懲究着賠,合并聲明。

    是否有當,理合查明定例,核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

    如蒙允準,刊入省例,通行遵照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

    仍刊入省例,通行遵照。

    所有各屬節年已解存司庫俸銀,共有若千。

    升調各員應遵新例将罰俸銀兩按限完繳者,曾否照限盡數解司?仰即督饬委員司書,務于一月内查竣詳辦。

    其武職員弁應支編俸銀兩,自二十四年起作何立定扣抵罰俸章程,以杜冒支漏扣之處,并即遵照前批,作速妥議詳奪。

    至武職罰俸銀兩未經扣抵者,上屆奏銷案内經部題參,饬取冒支失扣職名,本年奏銷,應如何辦理?亦即議覆。

    此繳等因。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知縣以下巡、典各官請支俸銀查明如有罰俸案件詳請扣抵 一件遵劄查議詳覆事。

    道光五年七月十九日,奉總督部堂趙批本司呈詳:道光五年四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孫劄開:據該司詳覆瓯甯縣營頭巡檢鄒燮應領三年分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未逾例限,應請準其支給。

    其元、二兩年應支俸銀六十三兩零四分,已逾奏銷後一年領楚例限,似末便再準支給。

    嗣後凡遇各官請支銀,如已逾奏銷後一年領楚例限者,應請遵照定例,提歸原款報撥,概不準其領抵,以昭畫一等由到本部院。

    據此,查前于道光三年據誠前司議詳佐雜原藉廉俸銀兩以資辦公,凡遇請支俸銀,由司查明,如無應扣降罰之項,應準照例支給,以資辦公,而免借口。

    嗣于四年正月間,據邱署藩司議詳,嗣後各營縣應領司庫俸工、養廉以及少支未領并一切年額應領之款,統于奏銷後一年例限之内分别具領清楚。

    其軍需工程等項,俟本案奉部準銷後,以承辦官奉文之日起,勒限二年饬領清楚。

    其從前銷存未領各款,如系當時詳明列抵有案者,亦應以此次奉文之日起,定限一年領抵清楚。

    倘逾限不行領抵,及并無詳報案據之款,一并報撥。

    其營縣列抵款項,着落限内在任不行領抵之員照數賠補等由。

    至佐雜人員俸銀,亦據邱署藩司照此案通饬,将已逾一年之限者不準給領。

    系由司徑行通饬,一面具文申報,未據議詳有案。

    又文職俸銀,原應解司抵完罰俸,嗣因恭逢恩诏,寬免處分,各員赴司請支解存俸銀,故原議無論恩诏前後,仍照定例扣抵罰俸,未便再給。

    此系指俸已解司而處分續奉恩诏寬免者而言。

    若查無降罰處分應扣者,自應給領。

    惟邱署司于四年議定,各營縣領款逾限不領,即行報撥,系通盤查議各營縣一切領款籠統聲叙。

    其實文職俸廉與武職款項不同,例案亦有區别。

    各武職則俸薪幹廉等項系于司庫額估銀内出支,其銀本屬存司給領;文職俸銀系于地丁款内存留坐支,養廉系于耗羨款内存留坐支。

    如俸銀不令解司備抵降罰處分,則屬員随時就近支領,原無奏銷後逾限未領之銀。

    祗因由縣坐支,恐其朦混濫給,罰俸難于扣收,故饬将額編俸銀解司,抵收罰俸。

    如查無處分,又行令報撥,不準領抵,似與原議未符。

    況曆來造報奏銷,文職俸廉除缺截曠應扣外,其餘皆作為業經支給開報,從無開有已銷未給之銀。

    原因俸工、養廉由縣坐支,如例屬應支,即列支銷冊内。

    今若将似此銀兩提出報撥,是閩省将留支款項饬解司庫,再行給領,亦與定例未符。

    至州縣以上等官罰俸案件較多,其養廉亦屬優厚,應否扣留司庫,以備抵完降罰處分?佐雜養廉本少,其罰俸案件亦不如州縣之多,所有應得俸銀,如查無降罰之案,俱準給領,毋庸逾限報撥,以示體恤,而免借口。

    合行劄饬,備劄行司,立即查明分别妥議詳覆,毋遲等因。

     奉此,本司遵查文職各官應支俸銀,原系地丁項下留縣坐支,并非解司之款。

    前因降罰處分,各屬每多濫支失扣,經前司議詳全數提解司庫,扣抵罰俸。

    嗣因佐雜微員,全藉廉俸辦公,若一概裁留,未免辦公無資,複經請照孫升司議詳,凡知縣以下巡典各官請文俸銀,由司查明,如有應扣降罰銀兩,仍應照例扣抵造報,如無應扣降罰之項,應準支給。

    詳奉憲準,通饬遵照在案。

    各該員自應随時查明,如有罰俸案件,照例詳請扣抵,倘無降罰處分,即應聲明請給以清年款。

    何以經年累月,延不領抵,以緻遲逾領限?本應照例報撥,惟留支款項饬解司庫,再行給領,迨至逾限報撥誠如憲示核與定例不符,應請遵照撫憲劄指,将佐雜各官解司俸銀,如查無降罰處分者,準予給領,無庸計其逾限報撥,以示體恤。

    惟司庫支領一切銀款,前經邱署司議詳章程,如逾奏銷後一年例限未經請領者,提歸原款報撥,刊入省例通頒在案。

    此項佐雜俸銀,雖與武職俸廉由司支領者不同,但既解存司庫,即與存司未領銀款無異。

    今準給領,恐啟各營縣借口糾混之漸,必須妥籌辦理。

    伏查從前議定文職俸銀提解司庫扣抵罰俸,雖屬杜絕冒濫之意,但不論有無降罰案件,統将俸銀提解司庫,未免漫無區别。

    況并無降罰各員,遽将俸銀解司,則縣中既有批差運解之費,各該員又有赴省請領之煩,往返跋涉,殊非體恤屬員、核實辦公之道。

    應請遵照定例,嗣後文職俸銀,除知縣以上各官處分較多,應令随時解司扣抵外,其佐雜俸銀,仍舊準其留縣坐支,毋庸提解司庫。

    如有降罰案件,責成各該員随時扣解。

    倘有冒濫,照例參賠,以符定例,而昭核實。

    至知縣以上各官,處分雖多,而隻不準支食俸銀,并無扣及養廉之事。

    所有饬議扣留養廉備抵罰俸之處,并請毋庸置議。

    是否有當,合就查議詳請,伏候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辦,并刊入省例,通頒呈送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移行遵辦。

    繳。

    又于本年七月二十五日,奉巡撫部院孫批:如詳辦理。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并遵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參革卸事、失守城池、延誤軍務,不準支食開複以前得項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随帶加十級軍功加一級裕為詳請示遵事。

    鹹豐十一年五月初八日,奉總督部堂慶批本司詳:竊照武職大小正署員弁支食俸廉銀兩,均關動支國帑,絲毫不容幸邀。

    緣案參革人員應支得項,無論卸事遲早,概以奉憲奏參之日住支。

    迨至案經訊結,準予開複,其參革以後,開複以前之俸廉,一概不準支食。

    例載詳明,久經遵循辦理在案。

    茲查緣案參革調省審辦,本任已經開缺,旋複派令出師,給予原銜行營關防钤記,以資辦理軍務,雖與奉參解任後在省端候質訊、并無奉派差使者稍有不同,而與實任、署任帶印出征,其本任、署任俸薪幹廉準與支食者實有區别。

    其剿匪出力,奉憲奏請開複原官,參革以後開複以前,例内并無準支得項。

    即開複後旋即補授别缺,核與本任未經開缺、開複原官準予回任者亦屬有間。

    其開複以後補缺,未授劄以前得項,按之定例,究難準予支食。

    至于失守城池、延誤軍務,此等人員罪名綦重,奉參革職後,尚應查辦,幸蒙大憲念其素常勇敢,饬令載罪行間,以觀後效,該員以刀鋸斧钺之餘生,即令自備資斧,躬冒矢石,圖報國恩,亦屬分所應為。

    迨經奏請開複原官,則受恩愈渥,更不容追溯參革以後,開複以前之俸廉,希冀支領,緻啟冒濫之端。

    閩省自鹹豐三年以來,軍務頻興,緣案參革人員奉派出師者正複不少。

    而一經開複,辄思給領參革以後、開複以前并開複以後得項者,亦不一而足。

    在當時不過因其戮力戎行,着有勞績,是以通融辦理。

    參革出師以後、開複以前,準予支食原銜俸幹養廉;開複以後,準予支食俸銀,以示體恤。

    而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