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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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佃征糧■〈舟午〉船烙号給照,軍流分都安置 一件遵批會議詳覆事。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總督部堂富批本司會同譚集司會詳:查得先據閩清縣萬令條禀:根契納稅,就佃征糧,■〈舟午〉船編烙号照,軍流分都安置四款,奉撫憲批司會同體訪情形,妥确核議,通詳察奪等因。

    遵經行據福州府詳悉考核,分别應行應止妥議具詳前來。

    兩本司查該縣條禀内開: 一、請饬根契納稅,以杜刁抗,以裕國課也。

    竊照田皮田骨,應歸畫一,禁例煌煌。

    田皮即閩清之田面,田骨即閩清之田根。

    福郡十屬,惟閩清此弊牢不可破。

    面主納糧收租,根主納租種田。

    面租一石,根租數石。

    根面俱全之業甚少。

    一遇刁頑之佃,抗欠面租,即假寫退根,而田在伊手,他人不能承佃。

    本地田主且無如何,省中買面之主更難過問。

    或藉根謀面,或一根數面,一根重賣,訟案累累,弊端百出。

    總緣根有數倍之收,雖價數倍于買面,而生監富室,樂于買根,甘為佃戶。

    況面主納糧,而根佃不納糧;面契投稅,而根契不投稅。

    無論民屯田,根面皆分。

    卑職竊思買賣田産,賣斷活典,皆應報稅。

    唯買田根名目,因系曆久所禁,其價較重,從無報稅。

    田面根之說,惟閩清一縣相沿已久,勢難禁革。

    不如仰請憲鑒饬令一體報稅。

    于買根契内,注明面主。

    一通融間,既可以杜刁抗,增國課,絕謀奪,一切訟端可以漸息,似于地方情形不無裨益等語。

    查閩省田根名色,業于雍正八年、乾隆二十七、二十九等年,疊奉禁革,全在地方官實心經理。

    如有藉系契買根田,逋欠租榖,或恃根謀奪田面,或一根分賣數家,以緻業主難于收租者,一經控告到官,即行訊明确情,按律究治,追價充公,田歸業主,另行召佃,呈明批給耕納。

    倘遇刁頑之佃,敢以田在伊手,阻撓霸占,即行嚴拘到案,從重詳辦。

    庶紳土豪不緻貪嗜無糧無稅之租,甘為佃戶,公然契買,則抗租謀奪諸事,不禁自除。

    俾訟端永息,積弊漸銷。

    今若将根契一體投稅,于契内注明面主,非特一田兩稅,未能允協,且所管面租業主,輾轉售買,時所常有,如向佃戶改換根契内姓名,既恐該佃居奇掯制,倘不換立,将來欠租告追,勢必通同原業子孫,藉詞具控抵賴,不無益啟訟争之漸,于業主究無裨益。

    是該縣徒知禁其流,而不思所以清其源。

    況與疊奉禁例自悖,未便準行。

    應将所請根契納稅之處,毋庸置議。

     一、省征難免誤公,應請就佃征收也。

    竊照閩清額糧一萬二千九百零六兩九錢零。

    向來閩、侯兩縣人民,多在閩清置買田産,應納糧銀,十有三四。

    曆來印官于四月間帶領書役,赴省催科,名曰省征,于地方一切事務,不無曠廢。

    其省戶到縣收租,在縣輸納者,百無一二。

    卑職竊思,完糧聽民自封投櫃,一錢以下方許折收。

    在縣易于稽查,省征易滋弊端。

    官赴省會,動辄踰月,地方事務,不無延擱。

    與其徒博官從民便之虛名,不若更定就佃征收之實濟。

    省戶到縣收租,即令粜價易銀,将本戶應完糧賦全行完納,其有不完者,就種田之佃催其代完。

    俟田主收租,令以執照抵算交清。

    早完國課,原屬分所應該,而官役亦免赴省曠廢。

    況近日民情刁抗,控欠告追,俾知賦出于田,主既納糧,佃應納租。

    但省征之弊,相沿已久,應請示遵等語。

    查省會民人置買閩清田地,即屬寄莊花戶。

    向例印官于四月内帶領書役赴省催征,動辄踰月,不無曠廢地方公事。

    原應即照山東陸藩司條奏,饬令該縣查明應征省戶糧銀,造冊移交閩、侯二縣,代為催征。

    但省會事務繁冗,未能兼顧,于糧賦不無贻誤。

    今該縣請于省戶到縣收租,即令粜價易銀完納,其有不完者,就種田之佃,催令代完。

    俟田主收租,執照抵算,事屬簡便。

    應如所請,饬令該縣先行出示,在于各鄉及省會處所,遍行曉谕。

    如有未完錢糧,即就種田佃戶名下,催令代完,給予印照。

    俟業主下年收租,抵算完納。

    在印官既可免赴省催征之煩,而糧戶亦無從抗欠延挨,官民兩便。

     一、内河■〈舟午〉船,請一體編烙給照,以便稽查也。

    竊照清邑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以及五、六、七等都,向有■〈舟午〉船一項,形制窄小,操舟僅一二人,容米可十數石。

    每遇省戶至都收租,雇其裝儎到縣,另換大船。

    亦有不複另雇,徑行運米至省者。

    此項船隻,從前并不編烙給照,無從稽查。

    無如民情詐僞,每遇省戶裝米運回,于船價之外,另索米一、二鬥不等,名曰「包偷」。

    甚至包偷之外,又複挖袋攙水。

    卑職自抵任以後,即行訪查示禁。

    查奸頑不一,現據雇主呈控船戶行竊者不一而足,皆緣此等船隻無牌無照,停泊無蹤,行止靡定,地保無從覺察,埠頭不聽稽查,以緻出入無忌,報竊頻仍。

    若輩鷹眼難化,習慣性成,保無肆出為匪、糾夥竊劫情事。

    應照沿海艇船之例,一體編烙給照,責成鄉保、埠頭,以重稽查等語。

    查沿海商漁小艇及内道各項溪船,業于乾隆四十一年間,經前司道會核議定章程,一體編烙給照稽查,詳奉前憲批示通饬遵辦在案。

    無如各屬視為具文,并不實力奉行,以緻該邑■〈舟午〉船,無号無照任聽駕駛,滋弊多端。

    且如洪山橋至水口一路,往往有不法船戶行竊之事,自應編号互保,嚴密稽察,庶可杜奸匪而清地方。

    應請嚴饬該縣徹底清查,此項■〈舟午〉船共有若幹,取具互保各結,逐一編号給照,聽其駕駛。

    責成保鄰、埠頭人等随時稽查舉報,不得稍任胥役藉端擾累。

    并請饬令閩、侯兩縣查明洪山橋至水口一路各項溪船,現在是否俱經編号給照。

    如有不烙字号,不給印照,仍行駕駛船隻,遵前議章程分别查辦,取具互保各結,逐一編号給照。

    倘各地方官仍不實力奉行,緻有無照無号船隻,混行駕駛,及在溪河肆竊,一經破案,除查拏嚴究,分别治罪,并将該地方官嚴行議處。

     一、在配軍流應請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