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三

關燈
於一」。

    念孫案:「曰規」二字與上下文義不相屬,此因上文「故曰規生矩殺」而誤衍也。

    《宋書·律志》作「道始於一」,無「曰規」二字。

     兵重三罕 「故祭祀三飯以爲禮,喪紀三踴以爲節,兵重三罕以爲制」。

    念孫案:「重罕」二字,義不可通,「重」當爲「革」。

    「祭祀」、「喪紀」、「兵革」皆相對爲文。

    「革」字古文作「」,隷省作「」,與「重」相似而誤。

    「罕」當爲「軍」。

    言兵革之事,以三軍爲制也。

    「軍」字草書作「」,與「罕」相似而誤。

     徵生宮宮生商 「徵生宮,宮生商」。

    劉績曰:「當作『宮生徵,徵生商』。

    」念孫案:劉説是也。

    上文曰:「黃鍾爲宮,太蔟爲商,林鍾爲徵。

    」又曰:「黃鍾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太蔟。

    」所謂「宮生徵,徵生商」也。

    《宋書·律志》《晉書·律曆志》竝作「宮生徵,徴生商」。

    《地形篇》亦曰:「變宮生徵,變徵生商。

    」高注:「變,猶化也。

    」 角生姑洗 「角生姑洗」。

    引之曰:音律相生,皆非同位者。

    上文曰:「姑洗爲角」。

    則角與姑洗爲一,不得雲「角生姑洗」也。

    「生」當爲「主」。

    上文「黃鍾主十一月」雲雲,與此「主」字同義。

    「角主姑洗」,猶言姑洗爲角耳。

    「主」與「生」相似,又因上下文「生」字而誤。

    《宋書·律志》亦誤作「生」。

    秦氏《五禮注通攷》改作「角爲姑洗」,非是。

    五音爲六律之綱,可言「姑洗爲角」,不可言「角爲姑洗」也。

     比於正音 「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故爲和;高注:「與正音比,故爲和。

    」應鍾生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爲繆。

    各本脫「於」字,今據《宋書》補。

    」劉績曰:「以序論之,黃鍾爲宮,以次而商、角、徵、羽。

    姑洗生應鍾變宮,在南呂羽之後,故曰『比於正音爲和』;應鍾生蕤賓變徵,閒入正音角、羽之閒,故曰『不比正音爲繆。

    』」引之曰:劉説非也。

    七音之序,周回相次。

    變宮在羽之後、宮之前,變徵在角之後、徵之前,唐武後《樂書要録》説七聲次第曰:「假令十一月黃鍾爲宮,隔一月以正月太蔟爲商,又隔一月以三月姑洗爲角,又隔一月以五月蕤賓爲變徵,即以其次之月六月林鍾爲徵,又隔一月以八月南呂爲羽,又隔一月以十月應鍾爲變宮,周迴,還與十一月相比也。

    」其道相同,豈有順逆之分乎?「比」讀如《易·比卦》之「比」。

    比,入也,合也。

    閔元年《左傳》曰「屯固比入」,又曰「合而能固」,是也。

    《説林篇》「黃鍾比宮,太蔟比商」,與此「比」字同義。

    「比於正音,故爲和」本作「不比於正音,故爲和」。

    注内「與正音比」本作「不與正音比」。

    不比於正音者,不入於正音也。

    言應鍾是宮之變音,故不入於正音。

    不入於正音,則命名當有以别之,故謂之曰和。

    和者,言其調和正音也。

    蕤賓是徵之變音,故亦不入於正音。

    不入於正音,則命名當有以别之,故謂之曰繆。

    音目。

    繆之言穆。

    穆,亦和也,《大雅·烝民》箋曰:「穆,和也。

    」「穆」、「繆」古字通。

    言其調和正音也。

    《周語》「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於是乎有七律」,昭二十年《左傳正義》釋其義曰:「變宮、變徵,舊樂無之,聲或不會,而以律調和其聲,使與五音諧會。

    」是應鍾、蕤賓二律,皆所以調和其聲也。

    《漢書·楊雄傳〈甘泉賦〉》説風聲曰:「陰陽清濁,穆羽相和兮,若夔牙之調琴。

    」「穆」與「繆」同。

    穆在變音之末,言穆而和可知矣。

    羽在正音之末,言羽而宮、商、角、徵可知矣。

    變聲與正聲相調和,故曰「穆羽相和」。

    張晏曰「穆然相和」,殆未達「穆」字之義。

    以律管言之,則變宮爲和,變徵爲穆;以琴弦言之,則當以少宮爲和,少商爲穆。

    琴亦有和、穆二音,故曰「穆羽相和,若夔牙之調琴」也。

    然則變音之「繆」,本與「穆」同,而穆之命名,正取相和之義,明矣。

    後人誤讀「繆」爲「紕繆」之「繆」,以爲「和」與「繆」相反,《宋書》引舊注曰:「繆音相幹也。

    」亦誤解「繆」字。

    遂於「應鍾不比於正音」句删去「不」字,以别於蕤賓,并注中「不」字而亦删之。

    古訓之不通,其勢必至於妄改矣。

    《宋書·律志》正作「姑洗生應鍾,不比於正音,故爲和」,載注文正作「不與正音比」。

    《晉書·律曆志》引淮南王安曰「應鍾不比正音,故爲和」,足證今本之謬。

     脫文二句 「黃鍾之律脩九寸。

    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

    引之曰:「物以三生」下本有「三三九」一句。

    後人以上文已言「三三如九」,故删去此句,不知上文「三三如九」、「九九八十一」與此文「三三九,三九二十七」皆上下相承爲義。

    物以三生,故必先以三自乘而得九,然後以三乘九而得二十七。

    且上文與此相離甚遠,不得因彼而省此也。

    《宋書》正作「三三九,三九二十七,幅廣二尺七寸」。

    下本有「古之制也」四字,故高注曰:「古者幅皆然也。

    」各本「皆」上衍「比」字,今删。

    脫去此句,則注文爲贅設矣。

    《宋書》正作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人脩八尺 有形則有聲 匹者中人之度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脩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爲尋。

    有形則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故四丈而爲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

    一匹而爲制」。

    引之曰:此文多不可通。

    人脩八尺,尋自倍,則丈六尺矣。

    而雲「人脩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爲尋」,其不可通一也。

    音以八相生,音即聲也,何須更雲「有形則有聲」?其不可通二也。

    匹長四丈,人之長安得有此?而雲「匹者,中人之度」,其不可通三也。

    蓋寫者譌舛失次,兼有脫文。

    《宋書》已與今本同,則後人以誤本《淮南》改之也。

    今更定其文,而釋之如左: 「有形則有聲,音以八相生,故人臂脩四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爲尋。

    尋者,中人之度也。

    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故四丈而爲匹,一匹而爲制。

    」雲「有形則有聲」者,「有形」謂上文「黃鍾之律脩九寸」也,「有聲」謂「音以八相生」也。

    雲「人臂脩四尺」者,《一切經音義》卷十七引《淮南》雲「人臂四尺,尋自倍,故八尺曰尋」,是也。

    雲「尋者,中人之度也」者,《考工記》曰「人長八尺」,是也。

     秋分蔈定 「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

    「蔈」與「秒」同。

    禾,芒也。

    説見《主術》。

    念孫案:《隋書·律曆志》引此作「秋分而禾蔈定,蔈定而禾熟」,是也。

    《宋書·律志》同。

    今本脫「而禾」二字,則文義不明。

     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 「律之數十二,故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

    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爲尺,十尺而爲丈」。

    引之曰:十二蔈當一粟,十二粟當一寸,則百四十四蔈而當一寸也。

    《主術篇》「寸生於」,「蔈」、「」竝與「秒」同,今本「」誤作「」,辯見《主術》。

    高注曰:「十二爲一分,今本脫「二」字。

    十分爲一寸,十寸爲一尺,十尺爲一丈。

    」《説文》亦曰:「律數十二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

    」則是百二十蔈而當一寸,與此不同也。

    許、高二家之説,倶本於此篇。

    使原文作「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則二家之説何以竝言「十二蔈爲分,十分爲寸」乎?且《主術篇》明言「寸生於」,不得又以粟參之也。

    然則今本爲後人所改,明矣。

    《宋書·律志》與今本同,則其誤已久。

    今依《主術篇》及許、高二家之説,而更定之如左: 「律之數十二,故十二蔈而當一分。

    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分而爲寸,十寸而爲尺,十尺而爲丈。

    」 其以爲量 「其以爲量,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

    念孫案:「量」當爲「重」。

    「重」、「量」字相近,又因上文「度量」而誤也。

    自「十二粟」以下,皆言其重之數,非言其量之數。

    《説文·禾部》注及《宋書·律志》竝作「其以爲重」。

     蒼龍在辰 「太陰在寅,朱鳥在卯,句陳在子,玄武在戌,白虎在酉,蒼龍在辰」。

    引之曰:下文「天神之貴者,莫貴於青龍,或曰天一,或曰太陰」。

    是太陰即蒼龍也。

    既雲「太陰在寅」,不當復雲「蒼龍在辰」矣。

    下文「凡徙諸神,朱鳥在太陰前一,鉤陳在後三,玄武在前五,白虎在後六」,而不言蒼龍所在,正以太陰即蒼龍也。

    「蒼龍在辰」四字,蓋淺人所加。

     子爲開主太歲醜爲閉主 《道藏》本:「子爲開,主太嵗。

    醜爲閉,主下有脫文。

    太陰。

    在寅,歲名曰攝提格。

    」引之曰:「太陰」二字乃下屬爲句,與下文「太陰在卯」之屬相同。

    「主」下當别有所主之事,而今脫去。

    王應麟《小學紺珠》始誤讀「主太陰」爲句。

    劉本遂重「太陰」二字,而各本及莊本從之,非也。

    上文雲「太陰在寅」,何得又言「主太陰」乎?且下文曰「天神之貴者,莫貴於青龍,或曰天一,或曰太陰」,而無「太歲」之名。

    「天一元始」、「太陰元始」之屬,皆太歲也。

    而謂之天一、太陰,不謂之太歲。

    「鹹池爲太歲」,則又「大歲」之譌。

    説見上。

    然則《天文篇》無稱太歲者也。

    此「太歲」亦當作「大歲」,寫者誤加點耳。

    鬥杓爲小歲,鹹池爲大歲。

    見上文。

    上文「酉爲危,主杓」,杓,小歲也。

    此文「子爲開,主大歲」,大歲,鹹池也。

    大歲月從右行四仲,與歲從左行之太陰迥殊,若作「太歲」,則與太陰無異。

    上言「太陰在寅」,下言「子主太歲」,是太陰主太陰矣,義不可通。

    《開元占經·歲星占篇》引此篇舊注曰:「太陰,謂太歲也。

    」蓋許慎注。

    《廣雅》「太陰,太歲也」本此。

    使篇内太歲、太陰分爲二,注者必不爲此注矣。

    可見「太歲」乃「大歲」之譌,而太歲、太陰之未嘗分也。

    徧考書傳,亦無分太歲、太陰爲二者。

    或據《淮南》譌脫之文以爲太歲、太陰不同之證,非也。

     歲星晨出東方之月 「太陰在寅,歲星舍鬥、牽牛,以十一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卯,歲星舍須女、虛、危,以十二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辰,歲星舍營室、東壁,以正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巳,歲星舍奎、婁,以二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午,歲星舍胃、昴、畢,以三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未,歲星舍觜巂、參,以四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申,歲星舍東井、輿鬼,以五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酉,歲星舍柳、七星、張,以六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戌,歲星舍翼、軫,以七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亥,歲星舍角、亢,以八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子,歲星舍氐、房、心,以九月與之晨出東方。

    太陰在醜,歲星舍尾、箕,以十月與之晨出東方」。

    引之曰:「十一月」當爲「正月」,「十二月」當爲「二月」,「正月」當爲「三月」,「二月」當爲「四月」,「三月」當爲「五月」,「四月」當爲「六月」,「五月」當爲「七月」,「六月」當爲「八月」,「七月」當爲「九月」,「八月」當爲「十月」,「九月」當爲「十一月」,「十月」當爲「十二月」。

    《史記·天官書》曰:「歲陰左行在寅,歲星右轉居醜,以正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

    歲陰在卯,星居子,以二月與婺女、虛、危晨出。

    歲陰在辰,星居亥,以三月與營室、東壁晨出。

    歲陰在巳,星居戌,以四月與奎、婁晨出。

    歲陰在午,星居酉,以五月與胃、昴、畢晨出。

    歲陰在未,星居申,以六月與觜觿、參晨出。

    歲陰在申,星居未,以七月與東井、輿鬼晨出。

    歲陰在酉,星居午,以八月與柳、七星、張晨出。

    歲陰在戌,星居巳,以九月與翼、軫晨出。

    歲星在亥,星居辰,以十月與角、亢晨出。

    歲陰在子,星居卯,以十一月與氐、房、心晨出。

    歲陰在醜,星居寅,以十二月與尾、箕晨出。

    」《漢書·天文志》曰:「太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