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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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文 太昭 道始於虛霩 「天墬籀文「地」字。

    未形,馮馮翼翼,洞洞灟灟,故曰太昭。

    道始於虛霩」。

    引之曰:書傳無言「天地未形,名曰太昭」者,馮、翼、洞、灟,亦非昭明之貌。

    「太昭」當作「太始」,字之誤也。

    《易乾鑿度》曰:「太始者,形之始也。

    」《太平禦覧·天部一》引張衡《玄圖》曰:「玄者,無形之類。

    自然之根作於太始,莫之與先。

    」是太始無形,故天地未形謂之太始也。

    「道始於虛霩」當作「太始生虛霩」,即承上文「太始」而言。

    王逸注《楚辭·天問》曰:「太始之元,虛廓無形。

    」「廓」與「霩」同。

    正所謂「太始生虛霩」也。

    後人以《老子》言道先天地生,故改「太始生虛霩」爲「道始於虛霩」,而不知與「故曰太始」句文不相承也。

    《禦覧》引此作「道始生虛霩」,「太」字已誤作「道」,而「生」字尚不誤。

     宇宙生氣氣有漢垠 「宇宙生氣,氣有漢垠」。

    念孫案:此當爲「宇宙生元氣,元氣有涯垠」。

    下文「清陽爲天,重濁爲地」,所謂「元氣有涯垠」也。

    今本脫去兩「元」字,「涯」字又誤爲「漢」。

    《太平禦覽·天部一》「元氣」下引此正作「宇宙生元氣,元氣有涯垠」。

     積陽之熱氣生火 積陰之寒氣爲水 日月之淫爲 「積陽之熱氣生火,火氣之精者爲日;積陰之寒氣爲水,水氣之精者爲月;日月之淫爲,精者爲星辰」。

    引之曰:「積陽之熱氣生火」、「積陰之寒氣爲水」本作「積陽之熱氣久者生火」、「積陰之寒氣久者爲水」,言熱氣積久則生火,寒氣積久則爲水。

    今本無「久者」二字,後人删之也。

    《初學記·天部上》《太平禦覽·天部四》竝引此雲:「積陰之寒氣久者爲水。

    」隋蕭吉《五行大義·辨體性篇》引此雲:「積陽之熱氣反者爲火,積陰之寒氣反者爲水。

    」《藝文類聚·天部上》引此雲:「積陰之寒氣大者爲水。

    」「反」與「大」皆「久」字之誤,則原有「久者」二字明矣。

    「日月之淫爲」本作「日月之淫氣」,此因上下文「爲」字而誤。

    《廣韻》「星」字注引此雲:「日月之淫氣,精者爲星辰。

    」「日月之淫氣」與「積陽之熱氣」、「積陰之寒氣」文正相對。

    「精者爲星辰」與「精者爲日」、「精者爲月」文亦相對。

    下文「天地之偏氣,怒者爲風」、「天地之合氣,和者爲雨」,句法亦相同。

     天之偏氣怒者爲風天地之含氣和者爲雨 「天之偏氣,怒者爲風;天地之含氣,和者爲雨」。

    劉本删去下句「天」字,而莊本從之。

    念孫案:《大戴禮·曾子天圓篇》:「陰陽之氣,偏則風,和則雨。

    」《藝文類聚·天部下》引《曾子》曰:「天地之氣和則雨。

    」是風、雨皆天地之氣,豈得以風屬之天,雨屬之地乎?下句當依《道藏》本作「天地」,上句當補「地」字。

    又案:「含氣」當爲「合氣」。

    「合」、「含」字相似,又涉上文「含氣」而誤也。

    「合氣」與「偏氣」正相對,作「含」則非其指矣。

     月虛 「月虛而魚腦減」。

    念孫案:「虛」當爲「虧」,字之誤也。

    「虧」字脫去右半,因誤而爲「虛」。

    《埤雅》引此已誤。

    月可言盈虧,不可言虛實。

    《太平禦覽·鱗介部十三》引此正作「月虧」。

    《藝文類聚·天部上》《禦覽·天部四》引此竝作「月毀」,蓋許慎本。

    「毀」亦「虧」也。

     鳥飛 「故鳥飛而高,魚動而下」。

    念孫案:「飛」本作「動」,此後人妄改之也。

    同一動也,而有高下之殊,故曰「鳥動而高,魚動而下」,猶《睽·彖傳》言「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也。

    若鳥言飛,則魚當言遊矣。

    《太平禦覽·鱗介部七》引此正作「鳥動而高」。

     五億萬裡 「天去地五億萬裡」。

    念孫案:《開元占經·天占篇》引此作「億五萬裡」。

    《太平禦覽·地部一》引《詩含神霧》亦雲:「天地相去億五萬裡。

    」然則「億」、「五」二字,今本誤倒也。

     二十八宿 凡二十八宿也 「天有九野、五星、八風、二十八宿、五官、六府」。

    注曰:「二十八宿,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鬥、牛、女、虛、危、室、壁,西方奎、婁、胃、昴、畢、觜、參,南方井、鬼、柳、星、張、翼、軫也。

    」引之曰:「二十八宿」四字及注「二十八宿」雲雲,皆後人所加也。

    下文於九野、五星、八風、五官、六府皆一一釋之,而不及二十八宿,但於所説九野中附以「其星角、亢、氐」雲雲。

    使有「二十八宿」四字,下文不應不爲解釋,且不應以二十八宿併入九野條内,使綱目不相當也,然則此處原文無「二十八宿」四字明矣。

    注於牽牛、須女、營室、東壁、觜觿、東井、輿鬼七星,皆省一字稱之,文義苟簡,決非漢人所爲。

    《天文》《時則》二篇於牽牛、須女等名,皆不從省。

    《月令》《爾雅》及《呂氏春秋·十二紀》《有始覽》、《史記·天官書》《漢書·天文》《地理》二志,無不皆然。

    唯此篇所列圖,於營室、東壁、觜巂,各省一字,而牽牛、須女、東井、輿鬼七星,皆不省。

    《漢書·律曆志》説十二次,於東井省「東」字,而牽牛、婺女、營室皆不省;説四方星度,於牽牛、婺女、東壁、觜觿、東井、輿鬼七星,各省一字,而營室獨不省。

    此則後人改之而未盡者也。

    七星但稱星,則無以别於他星;牽牛謂之牛,營室謂之室,觜觿謂之觜,皆文不成義。

    又案:下文「星分度: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四分一,鬥二十六,牽牛八,須女十二,虛十,危十七,營室十六,東壁九,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巂二,參九,東井三十三,輿鬼四,柳十五,七星七,《道藏》本脫下「七」字,各本及莊本脫上「七」字,今補正。

    張、翼各十八,軫十七,凡二十八宿也」,「凡二十八宿」句,亦後人所加。

    此説星之分度,非説星之全數也,無緣得有此句。

     四守 天阿 太一之庭 「紫宮,太微,軒轅,鹹池,四守,天阿」。

    「阿」當作「河」,説見下。

    高注曰:「皆星名,下自解。

    」又:「太微者,太一之庭也。

    「太一」當作「五帝」,説見下。

    紫宮者,太一之居也。

    軒轅者,帝妃之舍也。

    鹹池者,水魚之囿也。

    天阿者,羣神之闕也。

    四守者,各本「守」作「宮」,涉上文「紫宮」而誤。

    今據上文「四守」及《北堂書鈔·天部二》《初學記·天部上》《太平禦覽·天部六》所引改正。

    所以司賞罰。

    各本「以」下衍「爲」字,今據舊本《北堂書鈔》《初學記》《太平禦覽》所引删。

    」注曰:「四守,紫宮、軒轅、鹹池、天阿。

    」引之曰:據前注,則四守亦星名。

    據後注,則四守乃總括四星之稱,非星名也。

    前、後注意迥殊。

    今細繹原文,前注是也。

    紫宮、太微、軒轅、鹹池、四守、天阿,列其名也。

    太一之庭、太一之居、帝妃之舍、水魚之囿、羣神之闕及所以司賞罰,則明其職也。

    故前注曰:「皆星名,下自解。

    」後注以四守爲紫宮、軒轅、鹹池、天阿,其不可通有三:太微、紫宮竝舉,何以數紫宮而不數太微,其不可通一也;四守若爲紫宮、軒轅、鹹池、天阿之總稱,則上文「四守」二字當列於「紫宮」前爲統下之詞,或列於「天阿」後爲統上之詞,其義乃通,何以雜廁諸星之閒,而雲「紫宮、太微、軒轅、鹹池、四守、天阿」邪?其不可通二也;軒轅,帝妃之舍,鹹池,水魚之囿,皆與賞罰之事無涉,其不可通三也。

    《初學記》《太平禦覽》竝引許慎注曰:「四守,紫宮、軒轅、鹹池、天阿也。

    」然則此乃許注,後人移入高本,而前後遂相矛盾矣。

     「天阿」本作「天河」,後人以「天河」非星名,故改爲「天阿」也。

    案:《開元占經·甘氏中官占》引甘氏曰:「天阿一星在昴西,以察山林之妖變也。

    」與門闕之義無涉。

    且天阿非黃道所經,不得言羣神之闕也。

    《北堂書鈔》《太平禦覽》引此竝作「天河」,又引高注曰:「天河,星名。

    闕,猶門也。

    」各本脫「天河星名」四字。

    又《初學記》《太平禦覽》引許注以天河爲四守之一,是許本亦作「天河」。

    天河蓋即北河、南河也。

    夾河之南北,故總謂之天河。

    《天官書》曰:「鉞北,北河;南,南河;兩河、天闕閒爲關梁。

    」《開元占經·石氏中官占》引郗萌曰:「兩河戍與戉,即「鉞」字。

    俱爲帝闕。

    」又占曰:「兩戍閒爲天門,日、月、五星常出其門中。

    」故曰:「天河者,羣神之闕也。

    」高注訓「闕」爲「門」,正合郗萌之説。

    羣神,即日、月、五星之神也。

    《韓子·飾邪篇》曰:「豐隆、五行、太一、王相、攝提、六神、五括、天河、殷槍、歲星。

    」所謂天河,蓋即指此。

     《天官書》曰:「中官,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環之匡衛十二星,藩臣。

    皆曰紫宮。

    」《開元占經·石氏中官占》引《春秋合誠圖》曰:「紫微者,太一之常坐。

    」太一在紫宮之中,非太微中所有,不得言「太微,太一之庭」,諸書亦無言「太一之庭」者。

    此「太一」二字,蓋因下文「太一之居」而誤。

    《太平禦覽》引此已誤。

    「太一之庭」當作「五帝之庭」。

    《天官書》曰:「太微匡衛十二星,藩臣。

    其内五星,五帝坐。

    」《太平禦覽》引《天官星占》曰:「紫宮,太一坐也。

    太微之宮,天子之庭,五帝之坐也。

    」即此所雲「太微,五帝之庭。

    紫宮,太一之居」也。

    《續漢書·天文志》注引張衡《靈憲》曰:「紫宮爲皇極之居,太微爲五帝之廷。

    」「廷」、「庭」,古字通。

    又其一證矣。

    注内「太一,天神也」亦當爲「五帝,天神也」。

    蓋正文既誤爲「太一」,後人又改注以從之耳。

     歲鎮行一宿 「鎮星以甲寅元始建鬥,歲鎮行一宿」。

    念孫案:「行」字因上下文而衍。

    既雲「歲鎮一宿」,則無庸更言「行」。

    《開元占經·填星占》引此無「行」字。

    《史記·天官書》亦無。

     太白元始以正月甲寅與熒惑晨出東方 「太白元始以正月甲寅,與熒惑晨出東方」。

    引之曰:此本作「太白元始以甲寅正月,與營室晨岀東方」。

    甲寅正月者,甲寅年之正月也。

    下文「太陰元始建於甲寅」,《開元占經·填星占篇》引舊注曰:「甲寅元始,曆起之年也。

    」《大衍曆議》引《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月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

    」「閼蒙」與「閼逢」同。

    太歲在甲曰閼逢,在寅曰攝提格。

    「閼逢攝提格之歲」者,甲寅之歲也。

    正月爲陬。

    「畢陬之月」者,正月也。

    「七曜」者,日、月及太白、歲星、辰星、熒惑、鎮星也。

    「上元太始,閼逢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太白在營室,故曰:「太白元始以甲寅正月,與營室晨岀東方也。

    」《天官書》説太白曰:「其紀上元以攝提格之歲,與營室晨岀東方。

    」《開元占經·太白占篇》引《甘氏》亦曰:「太白以攝提格之歲正月,與營室晨岀於東方。

    」皆其明證。

    後人不審其義,遂改「甲寅正月」爲「正月甲寅」,又改「營室」爲「熒惑」,不知「甲寅」者,甲寅年也。

    若雲「正月甲寅」,則是甲寅日矣。

    《顓頊曆》元所起之日爲己巳,非甲寅也,其謬一也;「甲寅正月」,先年而後月,若雲「正月甲寅」,則不知在何年矣,其謬二也;莊本改「甲寅」爲「建寅」,尤非。

    太白與營室晨岀東方,猶下文「歲星與營室東壁晨出東方」,皆以所在之宿言之,若雲「與熒惑晨岀東方」,則不知在何宿矣,其謬三也。

    《漢書·天文志》晉灼注「太白常以正月甲寅,與熒惑晨岀東方」,亦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