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餘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并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诏送太常禮院,而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
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者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诏依所定。
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嘉三年三月十三日,诏自後知雜禦史衣綠者,告謝日閣門取旨。
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九日,右奉議郎葛與時言:切見去歲九月明堂恩,宣教郎以下,父母年九十以上與官封。
與時父世長年九十五,先已叙封宣教郎緻仕,乞将前項恩上與父改換五品服色。
特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以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赦,應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并與改轉服色。
二十九日,诏令後無出身人自年二十,依今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
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内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曆任無贓濫私罪至徒過犯,至赦前及十五年依赦改轉施行。
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僥幸之心。
能革其俗而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已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绯,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唯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
即是嬰孫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绯,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然,不亦濫乎?竊聞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于出官之日,頗為折衷。
蓋比之事,所減已多。
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乞下吏禮部參酌施行。
禮部看詳奏聞,故有是命。
隆興二年六月十八日,诏少傅保康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大甯郡王吳益依韋淵例,賜花羅公服,許服着趁赴朝參。
乾道四年正月十一日,诏太學上舍生黃倫釋褐,特與補左承務郎,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于國子監敦化堂祗受,自後釋褐并如之。
九年十二月十日,诏太學上舍鄭鑒釋褐,補左承務郎,侯太學錄有阙日取旨,差下祗候庫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令于國子監敦化堂祗受。
以上《乾道會要》。
乾道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太尉保信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鄭藻,賜花羅公服,許令着赴朝參。
嘉三年,诏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
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徽宗重和元年,诏禮制局自冠服讨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純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馬因廠主純恭,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
诏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并稱履。
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純,并稱屦。
當時議者以靴,不常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綠。
服绯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仕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
此賜者也;或為通判者許借绯,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
此借者也。
又有出于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銮,诏承務郎以上服绯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轉服色;淳熙七年三月四日,诏新知明州範成大朝見許服系昨賜笏頭金帶;以成大曾任參知知事,今赴阙奏事,上系黑帶佩金魚。
有司取旨,故有是命。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趙伯圭除少保,封郡王,仍賜玉帶;十年十月十六日,诏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名,許服紅火章排方黑犀帶;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武臣知州軍官未升朝者,可依文臣守濛借服色例,許權系紅火章角帶,候回日依舊;十三年二月四日,诏新授太傅保甯軍節度使緻仕魏國公史浩賜玉帶,令系赴朝參;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诏閣門宣贊舍人帶玉器械霍漢臣,昨在殿陛應奉日久,所有左臧庫元關借到金帶一條,特令就賜。
紹熙元年正月,閣門宣贊舍人張進之,十月,閣門宣贊舍人潘師稷、二年六月,閣門宣贊舍人帶玉器械郭扌卞,并以應奉日久,亦有是賜。
十六日,诏成忠郎吳口替,特除閣門祗候,令祗候庫關帶一條,許令服系,仍與家便差遣;紹熙二年正月一日,宰執進呈四川制置使京镗因任,上曰:且與加寶文閣侍制令再任,特賜帶;嘉定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樞密院钅奇子,勘會已降指揮,鎮江軍統制馮缶目目、盧彥,各特賜金腰帶一條,許令服系
诏送太常禮院,而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
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者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诏依所定。
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嘉三年三月十三日,诏自後知雜禦史衣綠者,告謝日閣門取旨。
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九日,右奉議郎葛與時言:切見去歲九月明堂恩,宣教郎以下,父母年九十以上與官封。
與時父世長年九十五,先已叙封宣教郎緻仕,乞将前項恩上與父改換五品服色。
特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以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赦,應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并與改轉服色。
二十九日,诏令後無出身人自年二十,依今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
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内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曆任無贓濫私罪至徒過犯,至赦前及十五年依赦改轉施行。
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僥幸之心。
能革其俗而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已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绯,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唯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
即是嬰孫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绯,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然,不亦濫乎?竊聞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于出官之日,頗為折衷。
蓋比之事,所減已多。
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乞下吏禮部參酌施行。
禮部看詳奏聞,故有是命。
隆興二年六月十八日,诏少傅保康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大甯郡王吳益依韋淵例,賜花羅公服,許服着趁赴朝參。
乾道四年正月十一日,诏太學上舍生黃倫釋褐,特與補左承務郎,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于國子監敦化堂祗受,自後釋褐并如之。
九年十二月十日,诏太學上舍鄭鑒釋褐,補左承務郎,侯太學錄有阙日取旨,差下祗候庫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令于國子監敦化堂祗受。
以上《乾道會要》。
乾道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太尉保信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鄭藻,賜花羅公服,許令着赴朝參。
嘉三年,诏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
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徽宗重和元年,诏禮制局自冠服讨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純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馬因廠主純恭,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
诏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并稱履。
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純,并稱屦。
當時議者以靴,不常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綠。
服绯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仕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
此賜者也;或為通判者許借绯,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
此借者也。
又有出于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銮,诏承務郎以上服绯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轉服色;淳熙七年三月四日,诏新知明州範成大朝見許服系昨賜笏頭金帶;以成大曾任參知知事,今赴阙奏事,上系黑帶佩金魚。
有司取旨,故有是命。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趙伯圭除少保,封郡王,仍賜玉帶;十年十月十六日,诏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名,許服紅火章排方黑犀帶;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武臣知州軍官未升朝者,可依文臣守濛借服色例,許權系紅火章角帶,候回日依舊;十三年二月四日,诏新授太傅保甯軍節度使緻仕魏國公史浩賜玉帶,令系赴朝參;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诏閣門宣贊舍人帶玉器械霍漢臣,昨在殿陛應奉日久,所有左臧庫元關借到金帶一條,特令就賜。
紹熙元年正月,閣門宣贊舍人張進之,十月,閣門宣贊舍人潘師稷、二年六月,閣門宣贊舍人帶玉器械郭扌卞,并以應奉日久,亦有是賜。
十六日,诏成忠郎吳口替,特除閣門祗候,令祗候庫關帶一條,許令服系,仍與家便差遣;紹熙二年正月一日,宰執進呈四川制置使京镗因任,上曰:且與加寶文閣侍制令再任,特賜帶;嘉定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樞密院钅奇子,勘會已降指揮,鎮江軍統制馮缶目目、盧彥,各特賜金腰帶一條,許令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