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石器時代(約公元前1萬年至前35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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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文化聯系之外,是否還存在某種形式的組織聯系,甚或固定的組織結構?目前的資料,尚不能對此作出具體的或肯定與否定的回答。
一級親屬體是半坡類型的基層單位。
下面以它為主要對象,從婚姻、世系、财産繼承及權位諸方頁說明它處在哪一社會曆史發展階段,即它的社會性質。
(一)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了氏族,産生族外婚以後,至今的親屬關系分為兩類:血親、姻親;凡是由血親關系的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母系組織、若是由血親及姻親關系兩部分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父系組織。
異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與同墓成年人的關系,以及小孩之間關系,隻能是血親關系。
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純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員,有可能屬血親關系,也可能屬姻親關系。
判明她(他)們間關系的性質,即能斷博物館等:《河南浙川下王崗遺址的試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見的情況。
漢水流域與此有很大出入。
商縣紫荊除M3随葬缽、斧各一件外,各墓均無随葬器物。
西鄉何家灣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壺随葬隻是個别墓例,大多數墓葬是缽、罐作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數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
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定她(他)們世系的性質。
合葬墓内絕大多數死者,都是二次葬。
不能據對死者死亡年齡的鑒定,确定她(他)們生時實際年齡的歲差。
因此,不能把鑒定為“青年”的人,簡單地認為其生時的實際年齡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們,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實際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屬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認為她(他)們生時分别均為同代人。
這樣,我們不能按死亡年齡認定墓中的老、中、青諸年齡級的人們,各自互為夫婦,或各自互為兄弟妹妹,隻能籠統地設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幾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幾對夫妻或幾代的若幹對夫妻。
絕大多數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數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
隻有少數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數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認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邁入文明門檻的某些民族的顯貴階層,為避免分散資産而削弱權勢,實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
半坡類型基地是原始社會遺存,其婚姻、家庭情況,當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門檻的民族的情況相比。
而關于原始社會時期,是否有過一妻多夫制問題。
對此,民族學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
且需指出,這本來是由于早期民族學者對對偶婚的誤解,而引入的客觀上并不存在的問題。
“在印度的納伊爾人中間,雖然每三四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個妻子,但是他們每人同時還可以和别的三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個,甚至第三個、第四個..妻子..這種婚姻俱樂部的風俗。
決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實,乃是“男子過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婦女則過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對偶婚制。
同時,這種婚姻俱樂部是遊離不定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這種俱樂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學材料中尚未見過這樣的例證,即同一共同體内的一部分顯貴過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時,另一部分顯貴卻享受着多妻制。
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親屬體墓葬,那麼,也就從一個側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幾對一大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親屬墓的設想,也難以成立。
“事實上,一夫多妻制,顯然是奴隸制度的産物,隻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辦到”①,然而,這類墓葬中沒有突出夫權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現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顯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時還以女性為本位或表現出婦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這類墓葬視為幾對一夫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類型墓葬中,僅在元君廟見過一座父系制社會中頗為常見的成對成年男女帶着小孩的合葬墓。
這墓(M425)中的(1)是30歲左右男性,②為小孩,(3)是成年女性。
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為二次葬。
(2)在(1)、(3)中間,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齊地置于墓穴内。
随葬陶器分兩處放在墓穴東部即屍體的下方,但(3)左臂内側和盆骨處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豬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這一墓穴中當居于本位,而難以認為這墓是一對夫妻帶着小孩的合葬墓(圖2&mdash36)。
(二)在半坡類型合葬墓中,不見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隻見到成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
例如:商縣紫荊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兒童的合葬墓,皆為一次葬。
王家陰窪有二座②,皆為一成年女性與一小孩合葬。
其中M45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當中,左側置一小孩。
小孩的頭骨,貼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甕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圖2&mdash36元君廟M4251.2.罐;3.4.缽;5.蚌刀;6.豬牙床。
元君廟也有好幾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
其中M420内葬三人。
性别、年齡是:①30&mdash40♀、②9±小孩、③10+小孩。
①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
③之頭頂處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頸間發現骨珠一一四七顆;②之頭下左方見一穿孔蚌飾。
據裝飾品判斷:#②、③當也屬女性。
③采用成年女性裝束。
②緊挨着①,被壓在①的左臂下。
她倆和③之間有相當的空隙。
①死于②、③之後。
埋葬①時,遷葬②、③,使之合穴(圖2&mdash37)。
圖2&mdash37元君廟M4201.2.6.7.9.10.12.14.23.24.缽;3.繩紋罐;4.25.夾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紋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飾;22.碗;26.石球。
可見,從(一)可知以合葬墓為代表的一級親屬體,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與一夫多妻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從(二)可知合葬墓為代表的親屬體的血親關系,是依母系傳承的。
總之,它是一個由幾代人組成的母系最近親屬集團,即是以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包含三四代、人數相當多的母系家族。
這類家族實行對偶婚制。
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
這樣一來,家族中男女人數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規律所決定,不會因締結婚姻而得到調整。
雲南納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親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員,即祖母及其兄弟輩、母親及其兄弟輩,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輩,孫兒女或外孫和外孫女輩。
..忠克村的然阿歐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輩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親輩四人,母親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兒二人,孫子二人;開基本奧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輩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親輩九人,母親的兄弟三人女兒六人,子三人”。
①半坡類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這類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傳承的情況,正是母系家族成員構成特點及母系性質,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從房子布局、大小、結構及陳設諸方面估測出的一級親屬體的情況,比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99900042_150_2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mdash57頁。
從釋讀合葬墓而可能認識到的同類親屬體的内部結構,顯得更為複雜。
據對姜寨遺址的研究②,認為母系家族成員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幹座小房子内。
半坡類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數量最多。
姜寨的小房子,約占房屋總數95%左右。
它分圓形及方形兩種,面積大的為20平方米上下,小的僅8&mdash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
這類房屋均在房内迎門正中處,設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時,在右邊備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約10厘米,面積一般為4&mdash5平方米的土床。
極少數的房屋,在室内還附有窖穴設備。
凡非當時人們意願,例如由于火災而被廢棄的這類房屋中,都能發現生活用具、生産工具,乃至糧食等遺存。
半坡F3是座面積約20平方米的圓形房屋,半地穴式,門向南,屋内有門鬥及竈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錐各一件。
姜寨F14是一座面積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門向西,有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門道,若如門鬥。
進門正中有圓形火塘一個,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鋪成,平整而堅硬。
由于是被火燒毀的,房頂塌落下來,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
揭去房頂堆積,原先室内布置的情況便生動地呈現出來了。
房内左邊即南邊一半基本上擺滿了器物,計有陶盆、陶缽、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鏟、石磨棒、石球、骨魚叉、骨箭頭及骨笄九件。
其中一件弦紋夾砂罐的裡面還盛着已經朽壞的糧食。
房子右邊部分被F12打破,僅在竈坑旁邊發現一件陶器。
這樣,室内剩下的較大空地就隻有右邊寬約1.5米的一塊了,那充其量僅能容納三、四個人,還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覺。
李家溝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25平方米,門向南,門道呈斜坡狀,很窄,伸出房屋的南牆,若如門鬥,迎門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圓形淺穴竈坑。
竈坑西邊設置一口徑58、深46厘米的筒狀窖穴。
屋内地面見陶缽、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鏟、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塊。
半坡類型的中型房屋,面積約30&mdash40平方米左右。
一般為方形,半地穴式,同樣設置門鬥、竈坑并擺放許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裡面做飯。
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床位分為左右兩半,即竈坑的左右兩邊皆設有土床;二是不僅就兩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覺的地方都比較寬敞。
北首嶺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積39.94平方米,室内設有竈坑及加工谷物處所。
後者位于房屋的東北角,為一長0.9、寬0.82、深0.05&mdash0.07米的長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盤及石棒。
此外還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
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31.2平方米。
室外有斜坡形門道直通室内,迎門有竈台及火塘,圍着火塘有六個柱洞,當是立柱以支撐屋頂的。
在内門道、竈台和柱子周圍有陶盆、陶缽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頭、骨錐及骨笄等。
這樣,房内就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三、四個人。
而姜寨F36前半部則有左右對稱的兩個土床,面積較大,起碼能睡十多個人據小型房屋可容納人數的情況,對姜寨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學者認為,住在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對偶家庭的親屬單位,即正處于婚姻期的婦女及和這婦女過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這位婦女的年幼子女。
她(他)們的婚姻,是望門居住,還是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還不能确指。
照前述對合葬墓内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親屬關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後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區。
從小型房屋内的設置及出土器物來看,住在這類房屋内的人,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即她(他)們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親屬體的成員,已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解現象,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她(他)們死後卻不能單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終止婚姻生活及尚未進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還包括未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
從這類墓穴内死者的相互關系來看,難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當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親屬單位的墓葬。
前面指出的紫荊M19、王家陰窪M45及元君廟M420等幾座,便是這種性質的合葬墓。
不過,它們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差别。
除墓葬中不含姻親關系的人外,這類親屬單位的墓葬極少,從王家陰窪M45,尤其從元君廟M420提供的随葬品極為豐富的訊息判斷,很可能這是某些權貴人物才能獲得的權益。
(三)半坡類型埋葬制度,說明當時婦女占有的财産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說,她們對财産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權。
元君廟墓地中,成年女性單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時也有成年男性單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
這兩類墓葬同異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據性别來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
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隻有四座。
且後者墓主人年齡均在四十歲以上,即都進入當“爺爺”的年齡了。
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數量最少的墓葬僅隻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随葬陶器多達二十一件,還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數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豐富的墓葬。
這些情況,最終決定于婦女在生産勞動中比男子占據更重要時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時,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表明半坡類型的财産乃至權勢是依母系傳繼,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廟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紡輪是成年婦女的專用随葬品,男性不得使用。
這裡M429②飾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飾用骨珠外,還用骨笄束發。
M429②和她的年齡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紅燒土塊鋪砌墓底這樣結構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親同穴而單具一套數量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長輩遷葬以和她同穴的優遇。
這些情況說明,這三位女孩生前已獲成人待遇,死後又得到成人葬習方式埋葬。
同樣的情況,也見于姜寨①。
這裡的M22、M26、M27&mdash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習埋葬的小孩墓。
經對屍骨鑒定,M28被定為女性,其它諸墓都被定為男性。
小孩的性别,是不易從骨骼方面作出準确的鑒定的。
上述M29随葬骨珠、M27随葬骨匕,M22同時随葬骨珠、骨匕。
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隻有M7和M23兩座,均被鑒定為女性;相反,這裡被定為男性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3期。
成年人的墓葬,均無這兩種器物随葬。
故認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當都是女性。
M26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鑒定的結論,但鑒于對上述墓葬的認識,也該懷疑其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較豐富的。
M22的墓主人年僅7歲,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獸骨一塊;M29的墓主人,年僅5&mdash6歲,卻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個、骨錐兩枚及骨珠七十二顆;M27的墓主人,也隻6歲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頭一、錐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還見于半坡②及北首嶺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約三四歲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類型極少見到的木闆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兩件缽原是盛着粟粒的。
發掘時,發現内中滿布腐朽的粟粒。
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見到帶孔的青白色玉圖2&mdash38半坡M15221.5.圜底缽;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圍的串珠;11.玉耳墜;13.棺室;14.二層台;15.棺闆痕。
耳墜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顆,和随葬石球三個(圖2&mdash38)。
北首嶺M409及78M7,墓主人均為兒童。
M409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邊腰部還置骨珠三十八顆;78M7,墓底局部有闆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頭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顆,頸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豬獠牙。
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
北首嶺1977年發掘的十一座半坡類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經性别年齡鑒定,被定為男性的都有骨鍊或磨石随葬,女性則無此類随葬品。
據此推測M409及78M7的墓主人當為女性。
半坡類型少數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自不能歸因于她們的自身能力和貢獻,當與其時的繼承制度有關。
世系和财産關系,是繼承制度的兩個主要内容。
前述(二)已對半坡類型的世系情況作了說明,這裡提出的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則反映了當時财産是依母系繼承的。
恩格斯認為在母系氏族社會先後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财産繼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親的其他血緣親屬共同繼承母親的,後來,可能就首先由他們來繼承了”①。
前者是指個人财産由氏族集體繼承,後者則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現并演化為社會基層單位時期②。
子女繼承母親的财産繼承制,是在被民族學家确定為母權制社會時代的民族中,廣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從其父親繼承什麼,但可以繼承母親的所有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館:《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納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團結》,1962年8月。
②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品”①;拿共納村落印第安人的“财産權屬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親傳于女兒”②;蘇門答臘的密濃克保人的“妻子的遺産傳給孩子們。
若她沒有孩子,就分給兄弟姊妹。
男予的遺産不傳給孩子們,而是傳給母系最近的親屬。
财貨、姓氏與地位都是通過母親傳襲”①。
在母權制時代,習俗上男子不能确認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屬于母系親屬單位,所以,他的财産隻能傳給母系親屬。
相反,婦女或母親的财産則可以傳給她自身的女兒。
所有制決定繼承制。
半坡類型給女孩厚葬或成人葬習埋葬所表述的直系親屬的個人繼承制,是和對偶家庭或母親的私有制相适應的。
元君廟M420是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
這墓的随葬器物驚人豐富,是整個半坡類型墓葬中僅有的,反映M420①這位母親擁有相當可觀的财富,地位極高。
所謂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說她已經過“成丁禮”邁入了成年人的行列。
摩爾根在談到易洛魁人的“換名”亦即“成丁禮”時說:“在改換名字的問題上個人是沒有權力處理的。
這是女性親屬和酋長們的特權”①②。
M420③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時候,僭越“成丁禮”,提前獲取成年人待遇,應和她母親的地位及她母親對她的愛重有關。
可見,已經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決定的母女繼承制,喚起的利欲,還驅使富裕而有權位的母親,不惜憑藉自己的财勢,破壞固有的習俗,采用提前為女兒通過“成丁禮”這樣一個縫隙,在傳統的範圍内打破傳統,以使親女提前繼承其私有财産乃至她已獲取的權勢。
居民健康狀況與氏族人口數量推測對人骨的性别、年齡的鑒定,為研究當時社會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齡結構,提供了相當全面而珍貴的材料。
壽命長短及社會平均年齡情況,集中地反映了人們所在社會的勞動、生活及衛生方面的狀況。
現将史家及元君廟兩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齡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老中青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73015341420012215213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盲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②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46-50以上31-4515-30成年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211166331830311263821依據半坡類型存在着将死亡兒童用甕棺葬于居住地的習慣,可知兩地分别僅占同地死者總數的7.1%和18.53%的兒童,當不是當時死亡兒童的全部,這裡的比例數字,不能反映當時死于童齡人數和死于成年的人數的比例關系。
半坡類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餘人中,嬰兒約有二百三十餘人,占總數的56%弱。
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嬰兒甕棺葬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總數的30%稍弱。
姜寨成年人墓區可能有部分壓在現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則已被全部發掘,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大些。
半坡的情況恰好相反,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還有許多沒有發掘出來,而成年人墓區則已基本揭露完畢,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小一些。
将兩者權衡一下,實際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
依嚴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斷,可知當時兒童的成活率實在很低。
半坡類型的成年人,死後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
史家、元君廟兩墓地均已經全面揭露,并對死者性别、年齡作了全面鑒定,因此,上述兩表所列成年人的情況,比較接近當時的社會實際情形。
史家墓地能确指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
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僅占3.1%。
元君廟墓地已确定性别、年齡的自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數,為一三四人。
其中,十四至三十歲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歲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者占16.41%。
可見,在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中,将近一半的人活不過三十歲,絕大多數人均在四十五歲以前(含四十五歲)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歲至五十歲以上者很少。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數人的死亡年齡均在五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隻有少數幾個,而且,其中沒有一個人活到了六十歲。
同時,有的學者據半坡類型橫陣墓地死者年齡鑒定所作分析後指出,居民的平均壽命力二○·三歲或二一·八歲,死亡率當是4.93%或4.59%①。
可見,半坡類型時期居民的壽命,是相當短促的。
而且,從前述兩表還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齡級中,男、女比例依次為0.57:1、2.07:1、3:1;元君廟的十五&mdash&mdash三十歲、三十一&mdash&mdash四十五歲和四十六&mdash&mdash五十歲以上三個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先後是0.97:1、1.83:1和2.66:1。
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齡鑒定,沒有指明死者的具體年齡,也未說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齡界限。
所以,史家和元君廟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是否完全對應,或基本對應情況下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169頁,三聯書店。
①摩爾根:《古代社會》,第631頁,三聯書店。
存在的差異程度等問題,是難以說明的。
因此,若把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視為各自相互對應的話,則解釋不了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差異。
從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從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關系趨勢基本一緻來看,可認為當基本反映了半坡類型社會的實際情形。
可知死于青年年齡級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遠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史家為1.97:1,元君廟是1.43:1。
下詳),死于中年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廟則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級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兩地卻均大大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
如果當時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話,那麼便可認為當時女性多半死于兒童時期,其次是青、中年時期,尤其是青年時期,而能活到老年者,遠少于男性。
這說明女性的壽命,又比男性的壽命更為短促。
史家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
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
成年男女的比例為1.97:1。
元君廟已定性别的成年人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
男性占59.8%,女性占40.1%。
成年男女比例1.49:1。
兩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為1.86:1。
元君廟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間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歸于兩者所規定的成年年齡下限有所不同。
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兒童人數應當相近,元君廟統計中,把自十四歲以上的人都歸入成年,史家确定“青年”的年齡下限不明,如後者規定的“青年”的年齡下限,大于十四歲的話,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對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經說過:成年“男女的數目,不管社會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
恩格斯的這一論斷,自然概括了他當時見到的人口統計的情況,而現在見到的當今人口統計,也不出恩格斯的這一論斷。
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況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女性過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别結構的這一顯著特點,似乎可視為一種反常的情況。
目前,廟底溝類型前期尚無探讨當時人口問題的材料,暫用基本與其同時的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資料,作些說明。
和半坡類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當時成年人口總數的比例,則略有提高。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為1.24:1。
邳縣四戶鎮大墩予發掘二十七座劉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齡、性别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
兩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為1.3:1。
劉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類型提高約43%。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是不同譜系的文化遺存,年代晚于半坡類型,社會發展階段也和半坡類型相區别,而處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們的成年人口性别結構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年代或社會制度?目前還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斷。
但是,半坡類型婦女除和男人擔負着至少是同樣的繁重勞動并過着艱難生活外,在當時醫療水平低下情況下,生育和撫養子女損害了健康,甚或奪走了她們的生命,無疑,是婦女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較高年歲愈來愈少的主要原因。
元君廟半數以上婦女死亡于十五&mdash&mdash三十歲的事②缪勒爾:《家族論》,第160頁,商務印書館。
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7頁,商務印書館1977年。
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實,應是這一解釋的重要根據。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成年人口性别結構的差異,或許和婦女勞動條件及婦幼衛生的變化有關。
在史家村見到的股骨變形彎曲,腰椎椎體間形成骨橋、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廟人骨鑒定報告指出的當時居民的牙齒普遍遭到嚴重磨損,以及有着壓縮性骨折、骨刺的現象,同當時居民壽命短促的情況,集中地反映了半坡類型時期生活及勞動十分艱苦的情景。
同時,在維護生存的鬥争中,半坡類型居民已積累了一些醫療知識。
元君廟見到的桡骨及顱骨陳舊性骨折,便是說明他們已具有一定的醫療護理知識的例證。
自然,目前還無法說明這是自然醫療抑或人為醫療的結果。
但從當時人們已具有相當好的人體骨骼知識來看,後者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橫陣墓地試析》蠡測該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遺存并估定其存續時間為一百年,同時,據年齡鑒定推算居民平均壽命為二○·三&mdash&mdash二○·八歲,死亡率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為三百三十人計算,指出當時經常性人口當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慮到這墓地的東南和西南還有個别墓葬未被發現,尤其是出生率應高于死亡率諸因素的情況下,認為橫陣氏族的經常性人口當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
《姜寨》據氏族居住區房屋面積和數量,及其可容納人口數,推定每一氏族經常性人員應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認為這裡五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
陝西華縣經較全面調查,發現半坡類型遺址五處①,年代大緻同時。
村落當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橫陣兩地人口數加權平均,作為半坡類型村落居民數的話,則知當時華縣人口約為一千五百人左右。
考慮到遺址經曆年破壞及還有未發現的遺址,這裡估計的人口數,當是比較保守的數字。
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第三節 仰韶前期的黃河下遊和長江中下遊 後岡一期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早期後岡一期文化是據1931年發掘的後岡遺址而被确認的一種遺存①,是同半坡文化并存的另一譜系的考古學文化。
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着源流關系,并經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長為龍山文化及嶽石文化。
如果和史書對照,它當是東夷的一個發展階段。
後岡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東半島為犄角,廣布于自太行地帶以東的整個黃河下遊地區。
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間存在着交錯、對峙和争奪,随着半坡文化的壯大,尤其是其後繼者廟底溝文化的東侵,節節後退,至遲到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已退縮到山東地區及黃淮平原的北部。
在文化上,兩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況下,彼此吸收對方的因素,後岡一期文化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響。
但分布在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後岡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别具特色。
後岡一期文化陶器的質地、顔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繪圖案,貌似半坡文化。
仔細觀察分析,則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較多的長頸小口壺,同時,陶盆數量極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裝飾方面,這裡存在着紅色彩繪,碗、缽流行“紅頂”裝飾,而無動物形彩繪圖案及罕見繩紋,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着根本區别(圖2&mdash39)。
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②無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竈及直領小口雙耳壺,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确認的後岡一期文化存在着一些區别。
它的直領小口雙耳壺和帶餅形假圈足的缽、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崗文化同類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較早。
以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和磁山、裴李崗文圖2-39後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後岡一期文化進行比較,無疑,其整體西貌更接近于後者。
可否因此把它歸入後岡一期文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後岡一期文化的經濟門類及制作生産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術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從後岡和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斧、鏟、刀、锛四類工具彼此數量比例關系,似乎還可認為它們在生産經濟方面還存在着某些區别。
下面是這三處遺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質斧、鏟、刀、锛的數量比例關系統計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燒光農業的雙重用途,難以把它作為分析木作和農業比重關系的資料。
從鑄和鏟、刀這類木作與農業工具的數量關系,可知後岡一期文化的木作對農業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時,它們各自斧、鏟數量關系表明,後岡一期文化的農業,以鋤耕經營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後者的經營方式多半是砍倒燒光。
效益是衡量生産發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标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志。
從農業工序來看,收割情況是判斷效益的關鍵。
半坡及北首嶺兩遺址出土石刀和斧、鏟的比例,高于後岡同類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嶺木作對農業的比重大于後岡的情況,反映後岡一期文化農業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址斧鏟刀锛後岡2.331011半坡、北首嶺8.1714.762.17器石類例别比遺至今,後岡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規模的發掘工作及重要發現。
所以,關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體情況還不清楚,隻能從一些零星的發現,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體情形。
這文化的房屋分圓形和方形兩種,均為半地穴式。
後岡H5是平面呈橢圓形半地穴式居室,東西徑2.9M,南北徑約2M,南面有一條出入通道。
居室底部用細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層可能是因燒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層較薄的燒土。
四十裡坡F1①,是一長方形圓角半地穴式建築,破壞相當嚴重。
南壁保存較好,長5.4米,殘高3厘米,南北壁間距4.8米。
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層焙烤的草泥土。
居住面下有一層較厚的墊土,門道在南壁,方向220°,竈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橢圓形,深35厘米,火膛内抹有草泥土,燒烤堅硬。
至于房基以上的牆及屋頂的情況,可從後岡發掘中見到的大量紅燒上塊窺知一些訊息。
這裡發現的紅燒土塊,一類表面平整,上有一層厚約4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類表面有木闆和葦條編織痕迹,一般闆痕在内,葦條痕在外,木闆痕寬6、厚0.35、殘長13&mdash16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塊木闆排列而成,葦條痕直徑0.5&mdash0.8,殘長12厘米,經緯分明,經線以五條為一組,緯線作單股,間隔較大,象是用繩拴在縱者之外。
可見,這裡房屋牆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結構,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後岡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分單人葬和合葬兩種。
後者少則二人,多者達廿四人。
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屍體放置形式,基本為仰身直肢,少數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内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内的一次葬者,有的将其胫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壓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這類墓葬往往較短。
這種處置屍體的方式,似乎是一種有意安排的葬式。
頭均向南,所見墓葬均無随葬品。
這裡的小孩實行甕棺葬。
甕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環狀分布。
葬具有兩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缽相扣者居多。
墓坑平面一般呈圓形,甕棺正置于坑中。
濮陽西水坡發現的伴着用蚌殼鋪成動物紋樣的墓葬,為探讨後岡一期文化的宗教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狀況,提供了新的材料(圖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東、西、北三面各設一小龛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兩側及底邊呈弧曲狀的凸字。
墓塘的主體部位埋一壯年男性,仰身直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肢,頭南足北,東、西、北三龛各置一屍體,依次為年齡、性别不明者、十二歲左右的女性和十六歲左右的男性。
東龛屍體的長度略和西龛者相當,推測其年齡當亦在十圖2&mdash40濮陽西水坡M45二歲上下。
三者均仰身直肢,東西龛者頭都向南,北龛的屍體頭向東。
那位十二歲左右的女性的頭部,見有刀砍的痕迹。
另外,在壯年男性腳下方,距腳約35厘米處,橫置兩根人的胫骨。
這些屍體的放置情形,和後岡一期文化所見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種關系的表現,如是,是什麼關系?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壯年男性的東、西兩側,分别用蚌殼精心鋪塑一龍一虎圖案,進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體位置。
龍頭朝北,背朝西,全長1.78、高0.67米,昂首,曲頸,弓身,長尾,前爪扒,後爪蹬,狀似騰飛;虎頭朝北,背朝東,全長1.39、高0.63米,頭微低,圜目圓睜,張口露齒,虎尾下垂,四肢交遞,狀如行走。
在M45之北,還有一合體龍虎,龍虎為一軀,虎背上還有一鹿。
龍的頭部擺塑一蜘蛛,正對龍的前方擺塑一圓球。
同時,在這合體龍虎以南,又有一蚌殼擺塑的龍,頭朝東,背上騎一人。
這龍以北近處還有一蚌殼擺塑的虎,虎頭朝西,作奔跑狀。
無疑,擺塑的動物群,當是埋葬M45壯年男性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迹②。
如此,可見這位墓主人當是社會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龍是古代傳說中能興雲作雨的神異動物,封建時代又以龍作為皇帝的象征。
在西水坡之後,約當公元前三千年前後的廟底溝文化晚期、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中禮器上,均見到龍的不同形象。
廟底溝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繪龍,被認為與鲵魚有關。
紅山文化的龍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的龍,分别是由豬和可能是從鳄的形象的藝術演化。
可見,龍的形象或關于它的意識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過程中,信仰龍的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居民,在對龍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斷的交往過程。
對龍的信仰意識及關于它的形象的藝術表現形式,反映與其有關宗教信仰的發展進程。
無須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龍和後世的龍的藝術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當完善這一事實本身,即使關于它的意識與藝術形象最初表現,亦表明它所表現的宗教已步入自覺意識的程度。
因為對龍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對某一具體生物的崇拜,龍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記,本身就是宗教意識加工出來并寄以依托于它的結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從考古學觀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現,作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标志。
在武安磁山遺址可見到兩種不同的祭儀形式③。
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豐年的一種宗教活動。
這裡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後放入糧食,樹籽、豬狗和含炊器在内的成組陶器,再經燔燒和瘗埋,完成虔誠神聖的祭儀;其一是“供奉”,是将成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盤、磨棒這類生産及加工糧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過某種儀式,以希冀擴充這些器物實用功能,表達祈求豐年的情感。
至半坡文化時期,半坡發現的埋在地下的兩個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号窖穴中見到的②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後岡發掘小記》,《梁思永考古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9年。
有蓋的小陶罐,可能就是與祭祀有關活動的産物,大概是奉獻“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獲。
半坡陶盆上配置魚紋的圖案,可能具有某種魔術征驗的意義,是借以表達獲取更大量的生産物的宗教畫。
這裡特意埋藏在大型一号房子居住面下的帶蓋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層中的人頭骨及其旁邊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儀式有關的包括人牲在内的祭祀遺存。
這類與宗教巫術的人祭、人殉,由于在發掘廟底溝文化遺址時能更多地見到被棄置的小孩屍體,以及人和動物共存于灰坑的現象,而給人們增強了這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印象。
可見,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處于西龛年的頭部有刀砍痕迹的少年,視為M45壯年男往的殉人,是不無道理的。
張光直教授對西水坡M45及其相關的遺存進行研究的結果①,認為龍虎鹿擺塑藝術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龍虎鹿三0。
東晉葛洪(約283&mdash343年)《抱樸子》内十五中說:“若能乘0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
凡乘0者有三法,一曰龍0,二曰虎0,三曰鹿盧0。
..乘0須長齋絕葷菜斷血食,一年之後乃可乘此三0耳。
..龍0行最遠,其它者不過千裡也。
”0,《說文》雲:“舉足小高也,從足喬聲”。
龍0、虎0、鹿0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們為腳力,上天入地,與鬼神來往,其中尤以龍0腳力最強。
《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矯靈應經》說:“三矯經者上則龍矯,中則虎矯,下則鹿矯。
..大凡學仙之道,用龍矯者,龍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術,鬼神莫能測,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
..龍矯者,奉道之士,欲遊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惡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處自有神祗來朝現”。
據此可認為濮陽M45的墓主是個原始道士或者巫師,而用蚌殼擺塑的龍、虎、鹿乃是他能召喚使用的三0的藝術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0的形象。
這樣,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的發現,就可把道教的淵源推到後岡一期文化時期。
由于把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推定為與道敏三0有關的巫術性質和确定墓主人為巫師的認識,因而,一方面可以認為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師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又何嘗不能将這組遺存整體視為是巫師為了某種目的帶着助手及三0入地的宗教行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獻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軍事民主制及階級社會存在着必然的聯系,甚至把前者視為後者的标志的問題①,是需要進一步讨論的。
還在人類創造具有剝削、壓迫和階級這類現象的社會之前,就已創造了超人類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類崇拜的神。
人們為了從神那裡獲得佑護,便侍奉神。
随着人類關于神觀念的發展,出現了殉、牲一類的祭祀行為,導緻神權的産生。
同時,伴随宗教信仰及宗教行為的日益複雜,先是為了祭祀等宗教活動臨時推舉出“巫師”,後來,祭祀等宗教行為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乃至出現了專業巫師。
巫師是半人半神,是溝通人與天地諸神的橋梁。
至遲,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6期。
唐雲明:《試論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後岡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張家口考古隊:《蔚縣考古紀略》,《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4期。
宗教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起,人們侍奉神的同時,也就要待奉巫師。
既然,剝削、壓迫及階級這類社會現象,是從無剝削、無壓迫及無階級社會中脫胎出來的,那麼、維護剝削、壓迫和階級統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為人們接受的辦法,就是從傳統中尋找武器,并加以擴充和宣揚。
在思想領域内的最好武器,是已經存在的神權,所以,諸民族的最初階級社會的那些統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權神授這類統治把戲,便是出于這裡講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師和統治者,是曆史進程中依次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同時,又在一定的曆史階段導緻這三種社會現象相互聯結。
從西水坡M45直接見到的隻是侍奉巫師的現象,何況包括這位巫師在内的所有埋葬現象,還可能是出于某種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獻行為哩!?同時,無論是後岡一期文化,還是當時整個中國社會,都未進入上述的後一曆史境域,因此,難以依據M45這類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迹,認定遺留這遺迹的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發展到軍事民主制階段”,更不能說“階級已經産生”①。
在黃河下遊,繼後岡一期文化之後,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劉林期。
它的年代約與廟底溝文化前期相當。
由于廟底溝文化的東遷,劉林期的分布範圍,遠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
目前,隻在魯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膠東半島才見到這時期居民留下的遺址和墓地。
同時,劉林期居民積極接受并融合了廟底溝文化的先進因素,将自己的生産力及社會關系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并對江淮地區及長江下遊和遼東半島産生了積極影響。
劉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組合,自具特征。
陶器的顔色,基本為紅色,也有少數呈灰、黑色的,質地多為夾砂及泥質兩類,還有一定數量的夾蚌末、夾雲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無繩紋,常見的紋飾有點紋、劃紋、弦紋及附加堆紋,紅衣、彩繪、镂孔及籃紋數量較少。
基本器形為鼎(上身為罐、缽、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缽、罐及少量的器蓋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面貌保持着區别(圖2&mdash41)。
圖2&mdash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缽;4.豆;6.觚形器(山東兖州王因出土)。
劉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風俗。
同時,在王因還見到一些人頭骨的下臼齒外恻,留有石質或陶質的球,相應地齒面萎縮内收而呈馬蹄形,和齒面磨損甚重的現象,顯然,是死者生前将石質或陶質小球長期含于口内所緻①。
觀察王因三六六個人骨個體(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結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觀察的個體總數76.8%。
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别占男女總數的77.4%和75.2%。
同時,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對上側門齒,兩位女性分别拔除一上颌中門齒及一對上颌側門齒,和一對上側門齒及一犬齒,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個上颌中門齒。
拔牙的年齡,在觀察的個體中,男性沒見到小于14&mdash15歲者,女性也未見到小于十六一十七歲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濮陽出土六千年前的龍虎圖案》,《中國文物報》1988年1月29日。
①蔔工:《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者。
如果考慮到拔牙以後的齒槽閉合要一二年的時間,并不計個體和性别之
一級親屬體是半坡類型的基層單位。
下面以它為主要對象,從婚姻、世系、财産繼承及權位諸方頁說明它處在哪一社會曆史發展階段,即它的社會性質。
(一)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了氏族,産生族外婚以後,至今的親屬關系分為兩類:血親、姻親;凡是由血親關系的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母系組織、若是由血親及姻親關系兩部分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父系組織。
異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與同墓成年人的關系,以及小孩之間關系,隻能是血親關系。
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純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員,有可能屬血親關系,也可能屬姻親關系。
判明她(他)們間關系的性質,即能斷博物館等:《河南浙川下王崗遺址的試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見的情況。
漢水流域與此有很大出入。
商縣紫荊除M3随葬缽、斧各一件外,各墓均無随葬器物。
西鄉何家灣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壺随葬隻是個别墓例,大多數墓葬是缽、罐作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數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
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定她(他)們世系的性質。
合葬墓内絕大多數死者,都是二次葬。
不能據對死者死亡年齡的鑒定,确定她(他)們生時實際年齡的歲差。
因此,不能把鑒定為“青年”的人,簡單地認為其生時的實際年齡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們,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實際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屬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認為她(他)們生時分别均為同代人。
這樣,我們不能按死亡年齡認定墓中的老、中、青諸年齡級的人們,各自互為夫婦,或各自互為兄弟妹妹,隻能籠統地設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幾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幾對夫妻或幾代的若幹對夫妻。
絕大多數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數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
隻有少數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數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認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邁入文明門檻的某些民族的顯貴階層,為避免分散資産而削弱權勢,實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
半坡類型基地是原始社會遺存,其婚姻、家庭情況,當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門檻的民族的情況相比。
而關于原始社會時期,是否有過一妻多夫制問題。
對此,民族學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
且需指出,這本來是由于早期民族學者對對偶婚的誤解,而引入的客觀上并不存在的問題。
“在印度的納伊爾人中間,雖然每三四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個妻子,但是他們每人同時還可以和别的三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個,甚至第三個、第四個..妻子..這種婚姻俱樂部的風俗。
決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實,乃是“男子過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婦女則過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對偶婚制。
同時,這種婚姻俱樂部是遊離不定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這種俱樂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學材料中尚未見過這樣的例證,即同一共同體内的一部分顯貴過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時,另一部分顯貴卻享受着多妻制。
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親屬體墓葬,那麼,也就從一個側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幾對一大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親屬墓的設想,也難以成立。
“事實上,一夫多妻制,顯然是奴隸制度的産物,隻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辦到”①,然而,這類墓葬中沒有突出夫權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現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顯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時還以女性為本位或表現出婦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這類墓葬視為幾對一夫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類型墓葬中,僅在元君廟見過一座父系制社會中頗為常見的成對成年男女帶着小孩的合葬墓。
這墓(M425)中的(1)是30歲左右男性,②為小孩,(3)是成年女性。
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為二次葬。
(2)在(1)、(3)中間,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齊地置于墓穴内。
随葬陶器分兩處放在墓穴東部即屍體的下方,但(3)左臂内側和盆骨處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豬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這一墓穴中當居于本位,而難以認為這墓是一對夫妻帶着小孩的合葬墓(圖2&mdash36)。
(二)在半坡類型合葬墓中,不見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隻見到成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
例如:商縣紫荊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兒童的合葬墓,皆為一次葬。
王家陰窪有二座②,皆為一成年女性與一小孩合葬。
其中M45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當中,左側置一小孩。
小孩的頭骨,貼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甕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圖2&mdash36元君廟M4251.2.罐;3.4.缽;5.蚌刀;6.豬牙床。
元君廟也有好幾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
其中M420内葬三人。
性别、年齡是:①30&mdash40♀、②9±小孩、③10+小孩。
①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
③之頭頂處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頸間發現骨珠一一四七顆;②之頭下左方見一穿孔蚌飾。
據裝飾品判斷:#②、③當也屬女性。
③采用成年女性裝束。
②緊挨着①,被壓在①的左臂下。
她倆和③之間有相當的空隙。
①死于②、③之後。
埋葬①時,遷葬②、③,使之合穴(圖2&mdash37)。
圖2&mdash37元君廟M4201.2.6.7.9.10.12.14.23.24.缽;3.繩紋罐;4.25.夾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紋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飾;22.碗;26.石球。
可見,從(一)可知以合葬墓為代表的一級親屬體,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與一夫多妻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從(二)可知合葬墓為代表的親屬體的血親關系,是依母系傳承的。
總之,它是一個由幾代人組成的母系最近親屬集團,即是以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包含三四代、人數相當多的母系家族。
這類家族實行對偶婚制。
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
這樣一來,家族中男女人數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規律所決定,不會因締結婚姻而得到調整。
雲南納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親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員,即祖母及其兄弟輩、母親及其兄弟輩,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輩,孫兒女或外孫和外孫女輩。
..忠克村的然阿歐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輩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親輩四人,母親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兒二人,孫子二人;開基本奧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輩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親輩九人,母親的兄弟三人女兒六人,子三人”。
①半坡類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這類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傳承的情況,正是母系家族成員構成特點及母系性質,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從房子布局、大小、結構及陳設諸方面估測出的一級親屬體的情況,比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99900042_150_2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mdash57頁。
從釋讀合葬墓而可能認識到的同類親屬體的内部結構,顯得更為複雜。
據對姜寨遺址的研究②,認為母系家族成員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幹座小房子内。
半坡類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數量最多。
姜寨的小房子,約占房屋總數95%左右。
它分圓形及方形兩種,面積大的為20平方米上下,小的僅8&mdash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
這類房屋均在房内迎門正中處,設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時,在右邊備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約10厘米,面積一般為4&mdash5平方米的土床。
極少數的房屋,在室内還附有窖穴設備。
凡非當時人們意願,例如由于火災而被廢棄的這類房屋中,都能發現生活用具、生産工具,乃至糧食等遺存。
半坡F3是座面積約20平方米的圓形房屋,半地穴式,門向南,屋内有門鬥及竈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錐各一件。
姜寨F14是一座面積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門向西,有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門道,若如門鬥。
進門正中有圓形火塘一個,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鋪成,平整而堅硬。
由于是被火燒毀的,房頂塌落下來,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
揭去房頂堆積,原先室内布置的情況便生動地呈現出來了。
房内左邊即南邊一半基本上擺滿了器物,計有陶盆、陶缽、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鏟、石磨棒、石球、骨魚叉、骨箭頭及骨笄九件。
其中一件弦紋夾砂罐的裡面還盛着已經朽壞的糧食。
房子右邊部分被F12打破,僅在竈坑旁邊發現一件陶器。
這樣,室内剩下的較大空地就隻有右邊寬約1.5米的一塊了,那充其量僅能容納三、四個人,還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覺。
李家溝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25平方米,門向南,門道呈斜坡狀,很窄,伸出房屋的南牆,若如門鬥,迎門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圓形淺穴竈坑。
竈坑西邊設置一口徑58、深46厘米的筒狀窖穴。
屋内地面見陶缽、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鏟、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塊。
半坡類型的中型房屋,面積約30&mdash40平方米左右。
一般為方形,半地穴式,同樣設置門鬥、竈坑并擺放許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裡面做飯。
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床位分為左右兩半,即竈坑的左右兩邊皆設有土床;二是不僅就兩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覺的地方都比較寬敞。
北首嶺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積39.94平方米,室内設有竈坑及加工谷物處所。
後者位于房屋的東北角,為一長0.9、寬0.82、深0.05&mdash0.07米的長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盤及石棒。
此外還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
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31.2平方米。
室外有斜坡形門道直通室内,迎門有竈台及火塘,圍着火塘有六個柱洞,當是立柱以支撐屋頂的。
在内門道、竈台和柱子周圍有陶盆、陶缽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頭、骨錐及骨笄等。
這樣,房内就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三、四個人。
而姜寨F36前半部則有左右對稱的兩個土床,面積較大,起碼能睡十多個人據小型房屋可容納人數的情況,對姜寨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學者認為,住在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對偶家庭的親屬單位,即正處于婚姻期的婦女及和這婦女過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這位婦女的年幼子女。
她(他)們的婚姻,是望門居住,還是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還不能确指。
照前述對合葬墓内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親屬關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後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區。
從小型房屋内的設置及出土器物來看,住在這類房屋内的人,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即她(他)們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親屬體的成員,已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解現象,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她(他)們死後卻不能單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終止婚姻生活及尚未進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還包括未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
從這類墓穴内死者的相互關系來看,難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當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親屬單位的墓葬。
前面指出的紫荊M19、王家陰窪M45及元君廟M420等幾座,便是這種性質的合葬墓。
不過,它們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差别。
除墓葬中不含姻親關系的人外,這類親屬單位的墓葬極少,從王家陰窪M45,尤其從元君廟M420提供的随葬品極為豐富的訊息判斷,很可能這是某些權貴人物才能獲得的權益。
(三)半坡類型埋葬制度,說明當時婦女占有的财産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說,她們對财産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權。
元君廟墓地中,成年女性單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時也有成年男性單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
這兩類墓葬同異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據性别來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
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隻有四座。
且後者墓主人年齡均在四十歲以上,即都進入當“爺爺”的年齡了。
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數量最少的墓葬僅隻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随葬陶器多達二十一件,還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數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豐富的墓葬。
這些情況,最終決定于婦女在生産勞動中比男子占據更重要時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時,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表明半坡類型的财産乃至權勢是依母系傳繼,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廟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紡輪是成年婦女的專用随葬品,男性不得使用。
這裡M429②飾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飾用骨珠外,還用骨笄束發。
M429②和她的年齡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紅燒土塊鋪砌墓底這樣結構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親同穴而單具一套數量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長輩遷葬以和她同穴的優遇。
這些情況說明,這三位女孩生前已獲成人待遇,死後又得到成人葬習方式埋葬。
同樣的情況,也見于姜寨①。
這裡的M22、M26、M27&mdash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習埋葬的小孩墓。
經對屍骨鑒定,M28被定為女性,其它諸墓都被定為男性。
小孩的性别,是不易從骨骼方面作出準确的鑒定的。
上述M29随葬骨珠、M27随葬骨匕,M22同時随葬骨珠、骨匕。
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隻有M7和M23兩座,均被鑒定為女性;相反,這裡被定為男性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3期。
成年人的墓葬,均無這兩種器物随葬。
故認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當都是女性。
M26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鑒定的結論,但鑒于對上述墓葬的認識,也該懷疑其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較豐富的。
M22的墓主人年僅7歲,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獸骨一塊;M29的墓主人,年僅5&mdash6歲,卻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個、骨錐兩枚及骨珠七十二顆;M27的墓主人,也隻6歲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頭一、錐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還見于半坡②及北首嶺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約三四歲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類型極少見到的木闆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兩件缽原是盛着粟粒的。
發掘時,發現内中滿布腐朽的粟粒。
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見到帶孔的青白色玉圖2&mdash38半坡M15221.5.圜底缽;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圍的串珠;11.玉耳墜;13.棺室;14.二層台;15.棺闆痕。
耳墜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顆,和随葬石球三個(圖2&mdash38)。
北首嶺M409及78M7,墓主人均為兒童。
M409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邊腰部還置骨珠三十八顆;78M7,墓底局部有闆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頭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顆,頸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豬獠牙。
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
北首嶺1977年發掘的十一座半坡類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經性别年齡鑒定,被定為男性的都有骨鍊或磨石随葬,女性則無此類随葬品。
據此推測M409及78M7的墓主人當為女性。
半坡類型少數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自不能歸因于她們的自身能力和貢獻,當與其時的繼承制度有關。
世系和财産關系,是繼承制度的兩個主要内容。
前述(二)已對半坡類型的世系情況作了說明,這裡提出的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則反映了當時财産是依母系繼承的。
恩格斯認為在母系氏族社會先後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财産繼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親的其他血緣親屬共同繼承母親的,後來,可能就首先由他們來繼承了”①。
前者是指個人财産由氏族集體繼承,後者則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現并演化為社會基層單位時期②。
子女繼承母親的财産繼承制,是在被民族學家确定為母權制社會時代的民族中,廣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從其父親繼承什麼,但可以繼承母親的所有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館:《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納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團結》,1962年8月。
②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品”①;拿共納村落印第安人的“财産權屬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親傳于女兒”②;蘇門答臘的密濃克保人的“妻子的遺産傳給孩子們。
若她沒有孩子,就分給兄弟姊妹。
男予的遺産不傳給孩子們,而是傳給母系最近的親屬。
财貨、姓氏與地位都是通過母親傳襲”①。
在母權制時代,習俗上男子不能确認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屬于母系親屬單位,所以,他的财産隻能傳給母系親屬。
相反,婦女或母親的财産則可以傳給她自身的女兒。
所有制決定繼承制。
半坡類型給女孩厚葬或成人葬習埋葬所表述的直系親屬的個人繼承制,是和對偶家庭或母親的私有制相适應的。
元君廟M420是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
這墓的随葬器物驚人豐富,是整個半坡類型墓葬中僅有的,反映M420①這位母親擁有相當可觀的财富,地位極高。
所謂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說她已經過“成丁禮”邁入了成年人的行列。
摩爾根在談到易洛魁人的“換名”亦即“成丁禮”時說:“在改換名字的問題上個人是沒有權力處理的。
這是女性親屬和酋長們的特權”①②。
M420③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時候,僭越“成丁禮”,提前獲取成年人待遇,應和她母親的地位及她母親對她的愛重有關。
可見,已經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決定的母女繼承制,喚起的利欲,還驅使富裕而有權位的母親,不惜憑藉自己的财勢,破壞固有的習俗,采用提前為女兒通過“成丁禮”這樣一個縫隙,在傳統的範圍内打破傳統,以使親女提前繼承其私有财産乃至她已獲取的權勢。
居民健康狀況與氏族人口數量推測對人骨的性别、年齡的鑒定,為研究當時社會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齡結構,提供了相當全面而珍貴的材料。
壽命長短及社會平均年齡情況,集中地反映了人們所在社會的勞動、生活及衛生方面的狀況。
現将史家及元君廟兩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齡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老中青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73015341420012215213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盲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②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46-50以上31-4515-30成年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211166331830311263821依據半坡類型存在着将死亡兒童用甕棺葬于居住地的習慣,可知兩地分别僅占同地死者總數的7.1%和18.53%的兒童,當不是當時死亡兒童的全部,這裡的比例數字,不能反映當時死于童齡人數和死于成年的人數的比例關系。
半坡類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餘人中,嬰兒約有二百三十餘人,占總數的56%弱。
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嬰兒甕棺葬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總數的30%稍弱。
姜寨成年人墓區可能有部分壓在現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則已被全部發掘,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大些。
半坡的情況恰好相反,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還有許多沒有發掘出來,而成年人墓區則已基本揭露完畢,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小一些。
将兩者權衡一下,實際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
依嚴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斷,可知當時兒童的成活率實在很低。
半坡類型的成年人,死後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
史家、元君廟兩墓地均已經全面揭露,并對死者性别、年齡作了全面鑒定,因此,上述兩表所列成年人的情況,比較接近當時的社會實際情形。
史家墓地能确指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
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僅占3.1%。
元君廟墓地已确定性别、年齡的自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數,為一三四人。
其中,十四至三十歲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歲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者占16.41%。
可見,在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中,将近一半的人活不過三十歲,絕大多數人均在四十五歲以前(含四十五歲)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歲至五十歲以上者很少。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數人的死亡年齡均在五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隻有少數幾個,而且,其中沒有一個人活到了六十歲。
同時,有的學者據半坡類型橫陣墓地死者年齡鑒定所作分析後指出,居民的平均壽命力二○·三歲或二一·八歲,死亡率當是4.93%或4.59%①。
可見,半坡類型時期居民的壽命,是相當短促的。
而且,從前述兩表還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齡級中,男、女比例依次為0.57:1、2.07:1、3:1;元君廟的十五&mdash&mdash三十歲、三十一&mdash&mdash四十五歲和四十六&mdash&mdash五十歲以上三個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先後是0.97:1、1.83:1和2.66:1。
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齡鑒定,沒有指明死者的具體年齡,也未說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齡界限。
所以,史家和元君廟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是否完全對應,或基本對應情況下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169頁,三聯書店。
①摩爾根:《古代社會》,第631頁,三聯書店。
存在的差異程度等問題,是難以說明的。
因此,若把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視為各自相互對應的話,則解釋不了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差異。
從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從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關系趨勢基本一緻來看,可認為當基本反映了半坡類型社會的實際情形。
可知死于青年年齡級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遠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史家為1.97:1,元君廟是1.43:1。
下詳),死于中年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廟則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級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兩地卻均大大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
如果當時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話,那麼便可認為當時女性多半死于兒童時期,其次是青、中年時期,尤其是青年時期,而能活到老年者,遠少于男性。
這說明女性的壽命,又比男性的壽命更為短促。
史家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
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
成年男女的比例為1.97:1。
元君廟已定性别的成年人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
男性占59.8%,女性占40.1%。
成年男女比例1.49:1。
兩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為1.86:1。
元君廟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間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歸于兩者所規定的成年年齡下限有所不同。
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兒童人數應當相近,元君廟統計中,把自十四歲以上的人都歸入成年,史家确定“青年”的年齡下限不明,如後者規定的“青年”的年齡下限,大于十四歲的話,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對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經說過:成年“男女的數目,不管社會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
恩格斯的這一論斷,自然概括了他當時見到的人口統計的情況,而現在見到的當今人口統計,也不出恩格斯的這一論斷。
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況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女性過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别結構的這一顯著特點,似乎可視為一種反常的情況。
目前,廟底溝類型前期尚無探讨當時人口問題的材料,暫用基本與其同時的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資料,作些說明。
和半坡類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當時成年人口總數的比例,則略有提高。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為1.24:1。
邳縣四戶鎮大墩予發掘二十七座劉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齡、性别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
兩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為1.3:1。
劉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類型提高約43%。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是不同譜系的文化遺存,年代晚于半坡類型,社會發展階段也和半坡類型相區别,而處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們的成年人口性别結構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年代或社會制度?目前還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斷。
但是,半坡類型婦女除和男人擔負着至少是同樣的繁重勞動并過着艱難生活外,在當時醫療水平低下情況下,生育和撫養子女損害了健康,甚或奪走了她們的生命,無疑,是婦女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較高年歲愈來愈少的主要原因。
元君廟半數以上婦女死亡于十五&mdash&mdash三十歲的事②缪勒爾:《家族論》,第160頁,商務印書館。
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7頁,商務印書館1977年。
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實,應是這一解釋的重要根據。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成年人口性别結構的差異,或許和婦女勞動條件及婦幼衛生的變化有關。
在史家村見到的股骨變形彎曲,腰椎椎體間形成骨橋、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廟人骨鑒定報告指出的當時居民的牙齒普遍遭到嚴重磨損,以及有着壓縮性骨折、骨刺的現象,同當時居民壽命短促的情況,集中地反映了半坡類型時期生活及勞動十分艱苦的情景。
同時,在維護生存的鬥争中,半坡類型居民已積累了一些醫療知識。
元君廟見到的桡骨及顱骨陳舊性骨折,便是說明他們已具有一定的醫療護理知識的例證。
自然,目前還無法說明這是自然醫療抑或人為醫療的結果。
但從當時人們已具有相當好的人體骨骼知識來看,後者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橫陣墓地試析》蠡測該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遺存并估定其存續時間為一百年,同時,據年齡鑒定推算居民平均壽命為二○·三&mdash&mdash二○·八歲,死亡率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為三百三十人計算,指出當時經常性人口當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慮到這墓地的東南和西南還有個别墓葬未被發現,尤其是出生率應高于死亡率諸因素的情況下,認為橫陣氏族的經常性人口當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
《姜寨》據氏族居住區房屋面積和數量,及其可容納人口數,推定每一氏族經常性人員應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認為這裡五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
陝西華縣經較全面調查,發現半坡類型遺址五處①,年代大緻同時。
村落當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橫陣兩地人口數加權平均,作為半坡類型村落居民數的話,則知當時華縣人口約為一千五百人左右。
考慮到遺址經曆年破壞及還有未發現的遺址,這裡估計的人口數,當是比較保守的數字。
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第三節 仰韶前期的黃河下遊和長江中下遊 後岡一期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早期後岡一期文化是據1931年發掘的後岡遺址而被确認的一種遺存①,是同半坡文化并存的另一譜系的考古學文化。
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着源流關系,并經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長為龍山文化及嶽石文化。
如果和史書對照,它當是東夷的一個發展階段。
後岡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東半島為犄角,廣布于自太行地帶以東的整個黃河下遊地區。
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間存在着交錯、對峙和争奪,随着半坡文化的壯大,尤其是其後繼者廟底溝文化的東侵,節節後退,至遲到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已退縮到山東地區及黃淮平原的北部。
在文化上,兩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況下,彼此吸收對方的因素,後岡一期文化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響。
但分布在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後岡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别具特色。
後岡一期文化陶器的質地、顔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繪圖案,貌似半坡文化。
仔細觀察分析,則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較多的長頸小口壺,同時,陶盆數量極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裝飾方面,這裡存在着紅色彩繪,碗、缽流行“紅頂”裝飾,而無動物形彩繪圖案及罕見繩紋,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着根本區别(圖2&mdash39)。
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②無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竈及直領小口雙耳壺,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确認的後岡一期文化存在着一些區别。
它的直領小口雙耳壺和帶餅形假圈足的缽、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崗文化同類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較早。
以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和磁山、裴李崗文圖2-39後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後岡一期文化進行比較,無疑,其整體西貌更接近于後者。
可否因此把它歸入後岡一期文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後岡一期文化的經濟門類及制作生産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術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從後岡和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斧、鏟、刀、锛四類工具彼此數量比例關系,似乎還可認為它們在生産經濟方面還存在着某些區别。
下面是這三處遺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質斧、鏟、刀、锛的數量比例關系統計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燒光農業的雙重用途,難以把它作為分析木作和農業比重關系的資料。
從鑄和鏟、刀這類木作與農業工具的數量關系,可知後岡一期文化的木作對農業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時,它們各自斧、鏟數量關系表明,後岡一期文化的農業,以鋤耕經營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後者的經營方式多半是砍倒燒光。
效益是衡量生産發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标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志。
從農業工序來看,收割情況是判斷效益的關鍵。
半坡及北首嶺兩遺址出土石刀和斧、鏟的比例,高于後岡同類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嶺木作對農業的比重大于後岡的情況,反映後岡一期文化農業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址斧鏟刀锛後岡2.331011半坡、北首嶺8.1714.762.17器石類例别比遺至今,後岡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規模的發掘工作及重要發現。
所以,關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體情況還不清楚,隻能從一些零星的發現,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體情形。
這文化的房屋分圓形和方形兩種,均為半地穴式。
後岡H5是平面呈橢圓形半地穴式居室,東西徑2.9M,南北徑約2M,南面有一條出入通道。
居室底部用細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層可能是因燒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層較薄的燒土。
四十裡坡F1①,是一長方形圓角半地穴式建築,破壞相當嚴重。
南壁保存較好,長5.4米,殘高3厘米,南北壁間距4.8米。
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層焙烤的草泥土。
居住面下有一層較厚的墊土,門道在南壁,方向220°,竈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橢圓形,深35厘米,火膛内抹有草泥土,燒烤堅硬。
至于房基以上的牆及屋頂的情況,可從後岡發掘中見到的大量紅燒上塊窺知一些訊息。
這裡發現的紅燒土塊,一類表面平整,上有一層厚約4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類表面有木闆和葦條編織痕迹,一般闆痕在内,葦條痕在外,木闆痕寬6、厚0.35、殘長13&mdash16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塊木闆排列而成,葦條痕直徑0.5&mdash0.8,殘長12厘米,經緯分明,經線以五條為一組,緯線作單股,間隔較大,象是用繩拴在縱者之外。
可見,這裡房屋牆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結構,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後岡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分單人葬和合葬兩種。
後者少則二人,多者達廿四人。
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屍體放置形式,基本為仰身直肢,少數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内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内的一次葬者,有的将其胫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壓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這類墓葬往往較短。
這種處置屍體的方式,似乎是一種有意安排的葬式。
頭均向南,所見墓葬均無随葬品。
這裡的小孩實行甕棺葬。
甕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環狀分布。
葬具有兩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缽相扣者居多。
墓坑平面一般呈圓形,甕棺正置于坑中。
濮陽西水坡發現的伴着用蚌殼鋪成動物紋樣的墓葬,為探讨後岡一期文化的宗教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狀況,提供了新的材料(圖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東、西、北三面各設一小龛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兩側及底邊呈弧曲狀的凸字。
墓塘的主體部位埋一壯年男性,仰身直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肢,頭南足北,東、西、北三龛各置一屍體,依次為年齡、性别不明者、十二歲左右的女性和十六歲左右的男性。
東龛屍體的長度略和西龛者相當,推測其年齡當亦在十圖2&mdash40濮陽西水坡M45二歲上下。
三者均仰身直肢,東西龛者頭都向南,北龛的屍體頭向東。
那位十二歲左右的女性的頭部,見有刀砍的痕迹。
另外,在壯年男性腳下方,距腳約35厘米處,橫置兩根人的胫骨。
這些屍體的放置情形,和後岡一期文化所見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種關系的表現,如是,是什麼關系?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壯年男性的東、西兩側,分别用蚌殼精心鋪塑一龍一虎圖案,進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體位置。
龍頭朝北,背朝西,全長1.78、高0.67米,昂首,曲頸,弓身,長尾,前爪扒,後爪蹬,狀似騰飛;虎頭朝北,背朝東,全長1.39、高0.63米,頭微低,圜目圓睜,張口露齒,虎尾下垂,四肢交遞,狀如行走。
在M45之北,還有一合體龍虎,龍虎為一軀,虎背上還有一鹿。
龍的頭部擺塑一蜘蛛,正對龍的前方擺塑一圓球。
同時,在這合體龍虎以南,又有一蚌殼擺塑的龍,頭朝東,背上騎一人。
這龍以北近處還有一蚌殼擺塑的虎,虎頭朝西,作奔跑狀。
無疑,擺塑的動物群,當是埋葬M45壯年男性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迹②。
如此,可見這位墓主人當是社會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龍是古代傳說中能興雲作雨的神異動物,封建時代又以龍作為皇帝的象征。
在西水坡之後,約當公元前三千年前後的廟底溝文化晚期、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中禮器上,均見到龍的不同形象。
廟底溝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繪龍,被認為與鲵魚有關。
紅山文化的龍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的龍,分别是由豬和可能是從鳄的形象的藝術演化。
可見,龍的形象或關于它的意識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過程中,信仰龍的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居民,在對龍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斷的交往過程。
對龍的信仰意識及關于它的形象的藝術表現形式,反映與其有關宗教信仰的發展進程。
無須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龍和後世的龍的藝術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當完善這一事實本身,即使關于它的意識與藝術形象最初表現,亦表明它所表現的宗教已步入自覺意識的程度。
因為對龍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對某一具體生物的崇拜,龍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記,本身就是宗教意識加工出來并寄以依托于它的結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從考古學觀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現,作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标志。
在武安磁山遺址可見到兩種不同的祭儀形式③。
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豐年的一種宗教活動。
這裡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後放入糧食,樹籽、豬狗和含炊器在内的成組陶器,再經燔燒和瘗埋,完成虔誠神聖的祭儀;其一是“供奉”,是将成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盤、磨棒這類生産及加工糧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過某種儀式,以希冀擴充這些器物實用功能,表達祈求豐年的情感。
至半坡文化時期,半坡發現的埋在地下的兩個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号窖穴中見到的②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後岡發掘小記》,《梁思永考古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9年。
有蓋的小陶罐,可能就是與祭祀有關活動的産物,大概是奉獻“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獲。
半坡陶盆上配置魚紋的圖案,可能具有某種魔術征驗的意義,是借以表達獲取更大量的生産物的宗教畫。
這裡特意埋藏在大型一号房子居住面下的帶蓋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層中的人頭骨及其旁邊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儀式有關的包括人牲在内的祭祀遺存。
這類與宗教巫術的人祭、人殉,由于在發掘廟底溝文化遺址時能更多地見到被棄置的小孩屍體,以及人和動物共存于灰坑的現象,而給人們增強了這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印象。
可見,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處于西龛年的頭部有刀砍痕迹的少年,視為M45壯年男往的殉人,是不無道理的。
張光直教授對西水坡M45及其相關的遺存進行研究的結果①,認為龍虎鹿擺塑藝術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龍虎鹿三0。
東晉葛洪(約283&mdash343年)《抱樸子》内十五中說:“若能乘0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
凡乘0者有三法,一曰龍0,二曰虎0,三曰鹿盧0。
..乘0須長齋絕葷菜斷血食,一年之後乃可乘此三0耳。
..龍0行最遠,其它者不過千裡也。
”0,《說文》雲:“舉足小高也,從足喬聲”。
龍0、虎0、鹿0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們為腳力,上天入地,與鬼神來往,其中尤以龍0腳力最強。
《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矯靈應經》說:“三矯經者上則龍矯,中則虎矯,下則鹿矯。
..大凡學仙之道,用龍矯者,龍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術,鬼神莫能測,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
..龍矯者,奉道之士,欲遊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惡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處自有神祗來朝現”。
據此可認為濮陽M45的墓主是個原始道士或者巫師,而用蚌殼擺塑的龍、虎、鹿乃是他能召喚使用的三0的藝術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0的形象。
這樣,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的發現,就可把道教的淵源推到後岡一期文化時期。
由于把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推定為與道敏三0有關的巫術性質和确定墓主人為巫師的認識,因而,一方面可以認為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師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又何嘗不能将這組遺存整體視為是巫師為了某種目的帶着助手及三0入地的宗教行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獻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軍事民主制及階級社會存在着必然的聯系,甚至把前者視為後者的标志的問題①,是需要進一步讨論的。
還在人類創造具有剝削、壓迫和階級這類現象的社會之前,就已創造了超人類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類崇拜的神。
人們為了從神那裡獲得佑護,便侍奉神。
随着人類關于神觀念的發展,出現了殉、牲一類的祭祀行為,導緻神權的産生。
同時,伴随宗教信仰及宗教行為的日益複雜,先是為了祭祀等宗教活動臨時推舉出“巫師”,後來,祭祀等宗教行為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乃至出現了專業巫師。
巫師是半人半神,是溝通人與天地諸神的橋梁。
至遲,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6期。
唐雲明:《試論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後岡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張家口考古隊:《蔚縣考古紀略》,《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4期。
宗教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起,人們侍奉神的同時,也就要待奉巫師。
既然,剝削、壓迫及階級這類社會現象,是從無剝削、無壓迫及無階級社會中脫胎出來的,那麼、維護剝削、壓迫和階級統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為人們接受的辦法,就是從傳統中尋找武器,并加以擴充和宣揚。
在思想領域内的最好武器,是已經存在的神權,所以,諸民族的最初階級社會的那些統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權神授這類統治把戲,便是出于這裡講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師和統治者,是曆史進程中依次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同時,又在一定的曆史階段導緻這三種社會現象相互聯結。
從西水坡M45直接見到的隻是侍奉巫師的現象,何況包括這位巫師在内的所有埋葬現象,還可能是出于某種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獻行為哩!?同時,無論是後岡一期文化,還是當時整個中國社會,都未進入上述的後一曆史境域,因此,難以依據M45這類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迹,認定遺留這遺迹的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發展到軍事民主制階段”,更不能說“階級已經産生”①。
在黃河下遊,繼後岡一期文化之後,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劉林期。
它的年代約與廟底溝文化前期相當。
由于廟底溝文化的東遷,劉林期的分布範圍,遠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
目前,隻在魯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膠東半島才見到這時期居民留下的遺址和墓地。
同時,劉林期居民積極接受并融合了廟底溝文化的先進因素,将自己的生産力及社會關系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并對江淮地區及長江下遊和遼東半島産生了積極影響。
劉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組合,自具特征。
陶器的顔色,基本為紅色,也有少數呈灰、黑色的,質地多為夾砂及泥質兩類,還有一定數量的夾蚌末、夾雲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無繩紋,常見的紋飾有點紋、劃紋、弦紋及附加堆紋,紅衣、彩繪、镂孔及籃紋數量較少。
基本器形為鼎(上身為罐、缽、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缽、罐及少量的器蓋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面貌保持着區别(圖2&mdash41)。
圖2&mdash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缽;4.豆;6.觚形器(山東兖州王因出土)。
劉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風俗。
同時,在王因還見到一些人頭骨的下臼齒外恻,留有石質或陶質的球,相應地齒面萎縮内收而呈馬蹄形,和齒面磨損甚重的現象,顯然,是死者生前将石質或陶質小球長期含于口内所緻①。
觀察王因三六六個人骨個體(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結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觀察的個體總數76.8%。
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别占男女總數的77.4%和75.2%。
同時,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對上側門齒,兩位女性分别拔除一上颌中門齒及一對上颌側門齒,和一對上側門齒及一犬齒,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個上颌中門齒。
拔牙的年齡,在觀察的個體中,男性沒見到小于14&mdash15歲者,女性也未見到小于十六一十七歲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濮陽出土六千年前的龍虎圖案》,《中國文物報》1988年1月29日。
①蔔工:《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者。
如果考慮到拔牙以後的齒槽閉合要一二年的時間,并不計個體和性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