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石器時代(約公元前1萬年至前35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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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情況得到說明。

     其一,是用于收割的陶及石質的刀,在被發現的農業工具總量的比例,廟底溝類型多于半坡類型。

    半坡類型半坡的遺址發現的刀為二一七件,占農業工具總數(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嶺見到的刀隻有五件,占同址總數(一○一件)僅50%,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和王家咀遺址見到的刀,為二○○件與五件,分别占同址農業工具總數的56%及50%。

    廟底溝類型比半坡類型的收割工具在農業工具總量比例擴大的情況,是前者的農業生産規模與效率高于後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進與耕種方式的變化。

    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與陶刀的比例,卻是1比1。

    同時,半坡類型流行的石鏟為圓角長方形及矩形,最長的石鏟隻有21厘米,廟底溝類型石鏟多為桃形和舌形兩種,大的殘長也達30厘米,而且,廟底溝類型石鏟體型均扁薄及多數為基本通體磨光,這些方面也優于半坡類型。

    更有甚者,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所見用于砍伐的石斧,共計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質鏟、鋤僅六十五件,前者是後者的5.78倍。

    反之,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兩處出土的石鏟為一三二件,石斧僅三十件,石鏟卻為石斧的4.4倍。

    鏟、鋤隻能用于翻土,石斧除可作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燒光農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兩類工具數量比例關系的變化,或許是耕種方式演進的反映,即半坡類型時期基本上仍停滞在砍倒燒光農業階段,而到廟底溝類型時期則已基本進入鋤耕農業的耕種方式。

     元君廟及北首嶺男女使用不同生産工具随葬①,反映了半坡類型居民性别勞動分工的部分情況。

    1977年發掘的北首嶺半坡類型墓葬十四座,普遍進行了性别、年齡鑒定,确定性别、年齡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

    男性墓均随葬石鐮,有的還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盤,而那座女性墓随葬的工具,卻隻有骨錐一種。

    元君廟墓葬普遍經過性别、年齡鑒定,這裡也隻有少數墓葬随葬了工具,從單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随葬工具所屬個體來看,知男性使用骨镞随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針及紡輪随葬(圖2&mdash22)。

    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随葬情況表明,當時男子主要從事工具制造、狩獵及農業中的部分勞動,婦女主要從事農業、紡織及縫紉。

    目前還沒有資料提供對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勞動分工的認識,廟底溝類型時期實現的耕種方式的轉化,即基圖2&mdash22元君廟M419成年婦女墓1.小口尖底瓶;2.6.缽;3.7.弦紋罐;4.器蓋;5.盆;8.蚌刀;9.骨針;10.陶紡輪:11.牙飾;12.獸牙床;13.骨笄。

    本進入鋤耕農業階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從事漁獵轉到主要從事農耕勞動有關的問題,還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本節講的陶器,不是陶質器物的簡稱,是專指陶質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種類,可分為飲食器、儲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幾種。

    這幾類陶器,不僅滿足了當時人們生活方面的廣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裝飾方面達到了新的高峰,所以,這時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國史前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世界曆史文化的珍品。

    從種類、形态、裝飾及制作風格觀察,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陶器,反映了兩者的源流關系,存在着明顯的差異。

    這也是某些學者主張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将其中的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分别稱為半坡文化與廟底溝文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半坡類型陶器幾乎全為紅色,隻有極少數呈灰黑色。

    陶質為夾砂與細泥兩種,胎壁較厚:夾砂陶器的表皮,除為素面的外,多著印痕較淺、紋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繩紋,也有著弦紋的。

    細泥陶器的外壁均經打磨,内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經打磨加工處理而顯得相當光整。

    有的器物外壁的顯眼部位,還著黑色彩繪及戳印裝飾。

     半坡類型常用器形除有碗、缽、盆、小口瓶、罐、甕和僅見于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的鼎外,還有數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

    小口瓶的底部形狀,分尖底及平底兩種。

    它們的口部形狀不同。

    前者為杯形口,後者的口部作葫蘆形或蒜頭形。

    陶器的附件極不發達,隻有器蓋一種,且數量很少,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

    這類器蓋的形态,還未脫離缽、碗這些常見的器形,且僅是在①甘肅省博物館大發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來,仍可當圈足的缽、碗使用。

    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較簡單,尤其是細泥質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隻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卷曲形狀的口沿。

    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處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顯的分界。

    即使是那些年代較晚的器腹明顯内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間的曲轉線條亦呈弧形,而缺乏顯明棱角。

    加之在細泥陶中流行圜底器,緻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況,從而使人們認為弧線形是半坡類型陶器造型的風格。

     著彩與戳印裝飾的細泥陶器,是半坡類型制陶工藝的代表作。

    其中相當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裝飾結合上已達到十分完善的地步,當是遺留下來的史前居民創作中的最寶貴的藝術品。

     彩繪和戳印配合施于同一陶器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大多數裝飾陶器,或隻見彩繪,或隻見戳印。

     所謂戳印裝飾,亦可稱剔刺裝飾,是在陶坯尚未幹透的情況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壓陶器表皮留下的麥粒形、三角形、方形、錐點、圓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條狀、三角、梯形或方塊組合的幾何形圖案。

    這類圖案基本上作帶狀,著于陶器的顯眼部位。

    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處施滿戳印,狀若寬帶。

    這種戳印裝飾,都是一印一壓地刺壓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幾近等距,極少出現刺壓錯疊的現象,表明隻有具備精細、耐心、認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制作出這樣精美的裝飾。

    透過元君廟M413:5這件陶缽上的幾何形圖案,還可見到當時工匠在形、數諸方面所達到的智慧(圖2&mdash23)。

    圖2&mdash23元君廟陶缽(M413:5) 這件陶缽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飾的帶狀幾何形圖案,是由錐刺的三角點組成的三角紋為母題作正、倒交錯配置組成的裝飾。

    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長寬,分别為缽身的局長和三角紋的高。

    因此,要在圓形陶器上裝飾等距的同樣大小的三角紋組成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先須計算出器面展開的長度,并予以等分,再依據等分部分的大小,計劃應配列的三角紋及其間距大小。

    從M413:5陶缽口沿下方留存的陰線刻紋窺知,在錐刺三角紋前,先繞器壁劃出上下平行的兩條規線,定三角紋之高亦即帶紋的寬度。

    現存缽上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已部分殘損,僅剩下十個三角紋。

    按自左至右順序,一、二和四&mdash&mdash十這九個三角紋的面積等大,寬端為5厘米,配置等距離的錐刺點十個,由寬端至三角紋的頂尖,逐層減少錐刺點一個,到第十層,即三角紋的尖端,僅有一個錐刺點。

    這九個三角紋及第三、四兩個三角紋之間的間距相等,都是1.5厘米。

    第三個三角紋是正置的,底邊寬3.8厘米,配有九個錐刺點。

    該三角紋也隻有九層,由底部往上如積木式地逐層減少一錐刺點,至頂端僅餘錐刺點一個。

    二、三兩個三角紋的間距,也區别上述三角紋之間距,上為1.8,下為1.2厘米。

    可見,第三個三角紋和其它三角紋不同,以及二、三兩個三角紋間距較其它三角紋小的原因,或是設計上出現的一點誤差,也可能是施紋中的誤差。

    這些情況表明,著飾這樣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陶工,需具備測算圓形陶器周長的方法和對周長及三角紋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

    等分即數學上的“除”。

    “乘”和“除”是一對孿生的數學概念。

     細察三角紋,還可見到另一重要現象。

    即三角紋由九層或十層錐刺點構成,底邊為九個或十個等距的錐刺點。

    這樣,無論是陶工先錐刺底邊,而後逐層減少一錐刺點,最後至三角紋之尖,還是先錐刺三角紋之尖,而後逐層加一錐刺點,最後完成底邊錐刺點的制作,都說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數和“加”、“減”的概念。

     也就是說,陶工通過制作錐刺點構成的三角紋和其組合的幾何形圖案,以追求對稱美感的時候,還運用了“九”、“十”數的知識及加、減、乘、除的概念或意識。

    這才能創制如此精美的圖案。

     半坡類型居民可能創作了很多優美的繪畫,可惜,留存下來的很少,至今見到的隻是作于陶器上的那些。

    彩陶是繪畫和造型結合得相當完美的另一種藝術創作。

    其時專以黑色作畫,燒前繪于磨光的紅色的盆、缽、碗、孟、葫蘆口瓶、蒜頭瓶、大口尖底器及個别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極少數的器皿,如盆,是繪在其内壁的。

    因是燒前繪于陶器上的,故顔色不變,且不易被擦磨掉。

    考古學界為了區别于後代燒後繪彩陶器,把它專稱為彩陶。

    半坡類型的彩陶紋飾,分為圖案和象形兩類。

    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折尺形及直線組成的同形對稱的幾何形。

    大多數彩陶隻是在口沿上畫着一黑色寬帶。

    半坡M39:10和P1130兩件蒜頭瓶的圖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紋與口部上的豎線及三角形組成,自上向下俯視,則似見到瓶内液體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滾滾流動的情景。

    當是幾何形圖案的彩陶中的精品。

    這類畫面基圖2&mdash24半坡的蒜頭瓶左P.1130右M39:10本見于水器,無疑,具有斟滿的寓意(圖2&mdash24)。

     象形紋飾則為魚、人面、鹿、蛙、鳥及漁網,以魚紋為主,蛙、鳥紋極少。

    魚紋往往繪于陶盆這類盛器上,自有儲藏豐盛之寓意。

    魚紋是半坡類型的标志。

    象形畫中,除單一種類外,還有不同類别的象形之組合,如嘴銜魚的人面與魚紋、嘴銜魚的人面與網紋以及鳥啄魚等等。

    這些畫面栩栩如生地表現了當時生産、生活情景,具有較強的寫實性,表現了對象的主要特征,手法簡單、樸實,畫面簡潔,風格古樸,具有現代工藝畫的一般特點。

    随着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魚紋,逐漸抽象成為由三角、直線等線條組成的幾何形的寫意畫,而成為廟底溝類型流行的曲線幾何圖2&mdash25半坡類型與廟底溝類型的親緣關系&mdash&mdash從魚紋到花卉紋1.2.半坡遺址;3.4.5.廟底溝遺址。

    紋飾一個重要源頭(圖2-25販)。

     但是,這一方面的演變,并未使寫實性魚紋消失。

    在半坡類型晚期的繪畫中,還可以見到寫實性的魚紋。

    不過,有的畫魚紋使用了曲線,着筆流暢多了,有的畫面上的魚紋,筆法雖無變化,但畫面上出現了曲線、圓點、弧邊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線型畫筆,有時還嵌入鳥頭,從而使整幅圖畫産生了稍為流暢、活潑、多變的效果(圖之一26)。

     圖蔔26半坡類型上出現的廟底溝類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陰窪M54:3;5.王家陰崔M61:7。

     在談到半坡類型陶器時,還應注意陶器上的刻畫符号,據統計,這類符号已發現了五十多種①,絕大多數見于陶缽外口沿的黑色寬帶紋上,隻有極少數刻在陶盆外壁,多數是燒後刻上去的(圖)27)。

    推測這類符号是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記号)與這類符号僅見于一、二種器物的情況相停。

    刻着符号的這類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器,但它們往往也被作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認為符号與埋葬小孩有關?即與葬俗相聯系呢?半坡發現的七十三座甕棺葬中,見作為葬具的缽、盆共計五十一件,然而隻有兩件圓底缽上刻着這樣的符号,因而,難以把這類符号和葬俗聯系起來,而提出與此有關的認識。

    有人将這類符号比附後來的甲骨文,認為它是具有文字性質的符号,或提出它們就是文字的認識,但這類符号隻在半坡類型廣泛發現,而良此後至甲骨文前約3500年被中斷使用,故難幹将它們推斷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

    可見,這類符号的含義還有待研究。

    正因為如此,暫将它們置于此節中作一點叙述。

     圖個27半坡、姜寨遺址出土的半坡類型陶器刻劃符号不同地域的廟底溝類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異。

    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的遺存,大緻相同。

    這裡的陶器,絕大多數為紅色,僅有10另的灰色陶,從陶質方面看,比半坡類型多出。

    一種泥質陶。

    陶胎也較半坡類型薄一些。

    夾砂陶的表皮多著綴紋,其次為著弦紋及素面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紋。

    線紋清晰。

    細泥陶均經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當數量施彩,少數也有飾弦紋的。

    泥質陶多作線紋。

    約至廟底溝類型中期,這三種質地的陶器,紅色的略為變淺,紋飾也出現了一些變化,例如,開始有了少量的橫藍紋及白衣上施紅黑色的彩繪,即所謂白農彩陶,彩陶紋飾更加繁縛、流暢。

    常用器形有盆、缽、碗、罐仍甕、額、釜、竈、瓶、杯及器蓋。

     伊洛一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流行的釜、竈,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數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

    反之,存在數量較多的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

    這類罐既有夾砂的,也有細泥的,肩部或為素面,或著弦紋,或著彩繪。

    從陶器的表皮來看,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多為素面,施彩的數量相當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現紅彩,同時,線紋較少,弦紋卻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遊地區及以北的張家口及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陶器的面貌雷同。

    拿它和上述兩地區比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于渭河及中條山西側地帶。

     這裡不見釜、竈,也沒有鼎,炊器是那種見于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面罐,而有不見于别處的“火種罐”,在其較早的一些遺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類型因素,如黑帶紋的囵底缽及繩紋罐等,又遺留了一些後岡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紅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狀口的平底瓶,反映了這裡的廟底溝類型的淵源關系及其出現的曆史背景①。

    上述僅是對廟底溝類型的地域性特征所作的粗略性觀察。

    如作仔細分析,還可指出這三塊的各自内部也存在一些差别。

    例如位于中條山兩側的廟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頁圖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館:《陝西岐山王家咀遺址的調查與試掘》,圖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①周本雄:《寶雞北首嶺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的動物骨骸》,《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底溝類型遺存就不完全同于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着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繪方面,白衣出現較早,而且比較流行,同時存在較多的網紋、調紋、垂簾紋及火焰紋等等,反映了中條山西恻地帶由于地理上鄰近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居民存在更多的與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的文化交流。

    至于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和渭柯及中條山西側地區不同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是它處于廟底溝類型分布地區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譜系的後岡一期文化&mdash&mdash大位口文化進行交往。

    可見,交通地理是溝通文化關系的重要條件,考古學文化或類型的地域差别,同文化交流有着至為密切的聯系。

     盡管廟底溝類型自身存在不同層次的地域性差别,但其總體風格基本一緻,而和半坡類型截然不同。

    兩者同類器物,如盆、缽、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體形态,區别明顯。

    同時,器物種類也出現了變化,半坡類型的葫蘆口及蒜頭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竈、鼎和斂口的盆、顫及甕。

    器物造型上,廟底溝類型的陶器體型輪廓明晰。

    陶器紋飾發生了多方面的變化,最顯著的是至廟底溝時期,以清晰的線紋代替粗、淺的繩紋,戳印裝飾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鳥頭裝飾,彩繪紋飾的變化是魚紋沒有了,鳥紋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潑流暢、多變的曲線幾何形圖案,加之在中期出現了藍紋,給人以嶄新面貌的強烈印象。

     廟底溝的曲線幾何形圖案,是用圓點、直線或曲線、凹邊三角等筆調,繪出的以二方連續方式組織的帶狀圖案。

    ”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陰紋或陽紋均自成花紋。

    陽紋是塗彩的部分,陰紋則是未塗彩的那部分地色。

    所謂自成花紋,是指在把陽紋或陰紋單濁地進行觀察的情況下,都給人以完整的莅紋圖案的感覺。

    如果把陰紋視成圖案,那麼陰紋本身就成了“陽紋”,陽紋成了有意塗成的底色;如果把陽紋視成圖案,那陰紋就“變成了”烘托陽紋的底色。

    而且,亦可把這類圖案視成為是由陰、陽紋合成的紋飾。

    圖案的母題,分簡單和複雜兩種。

    前一種是将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題連續作圖,後一種則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

    母題連續作圖。

    由複雜的母題組成的花紋圖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線為界線,不仔細觀察,則難以按母題拆開,而不能識别。

     雖說上述花紋圖案的基本筆調大多源于半坡類型的魚紋,但廟底溝類型居民用它來表現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魚紋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紋圖案。

    圖之一28是出自泉護村遺址的三種花紋式樣,都是從二方連續的全器圖案分割開來的一個完整單元。

    三者間互見的部分是B、QD。

    B、C部分是陰陽紋結合,D部分是陰紋。

    B、D部分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陰紋和陰陽紋結合表現葉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則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慣用陰陽紋結合表現薔蔽科的複瓦狀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轉狀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題無關的補白。

    單元間的斜曲線具有界格和表現莖蔓的雙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手法相似。

     圖于28廟底溝類型彩繪圖案除上述外,在廟底溝類型的彩陶上,還可見到少量的寫實竈題材和寫實性的畫面。

    前者是鳥、蛙,尤以鳥紋常見,基本上被嵌在曲線幾何形圖案的畫面上。

    後者常以單獨畫面的形式出現,僅見于伊洛&mdash&mdash鄭州地區。

    其中的《鶴魚石斧圖》應是最有名的一幅。

    這幅畫繪于陶缸的一側,高37厘米,寬44厘米,約占叔體面積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氣魄的大型作品①(圖2-29)圖2-29鶴魚石斧圖畫幅左邊為一隻向右側立的白鶴,細頸長椽,短尾高足,通身潔白。

    &rsquo白銜着的魚,頭、身、尾、眼和背腹鳍都畫得簡潔分明,全身塗白,不畫鱗片,應該是白鱗一類的細鱗魚。

    因為魚大,銜着費力,所以鶴身稍稍後仰,頭頸高揚,表現了動态平衡的繪畫效果。

    鶴和魚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處理:鶴眼畫得很大,目光炯炯,嚴然是征服者的氣概;魚眼則畫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體,顯得已無力掙紮。

     豎立在右邊的斧于,圓弧刃,中間有一穿,隻是刃部比廟底溝類型見到的石斧畫得太凸了一些。

    斧和柄的結合方式表現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于穿入柄内再用皮帶綁住的,那兩邊各有兩個圓點裝飾的窄條也許就是綁縛的帶子。

    斧柄中間畫一個黑叉,顯然不是裝飾而是特意标記的符号。

    同樣的符号見于半坡和姜寨的半坡類型的彩陶缽上。

    斧柄下端有許多刻畫的交織紋,很象泉護村遺址見到的廟底溝類型的麻布印痕。

    在粗糙的木柄上纏些布片可以保護手心。

    如果理解為纏繞的繩索或刻畫的溝紋,那就會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這幅畫最發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鶴銜魚和石斧這兩類似乎毫不相幹的事象畫在一起,并且畫在專為裝殓成人屍骨的陶缸(棺)上。

    顯然在把它視作史前藝術傑作的同時,還得把它的含義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為斧鎖形。

    其戎字初形确與王字有關。

    《鶴魚石斧圖》中的石斧,斧刃向右側,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寫,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适應的、既可實用又可作為權力标志的東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實物的寫真。

    銜着魚的自鶴,兩眼盯着斧背,緊跟在石斧之後。

    如果以石斧作為墓主人的象征這一準測不誤,則可把鶴及魚分别視為墓主人的部衆和被戰勝的居民群體的象征。

    《鶴魚石斧圖》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寫實。

    鎖乃斧的演變形式,斧、鎖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權是前一時代執斧、鎖者權力的發展。

    執斧、鎖者的權力,存在着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

    《鶴魚石斧圖》以斧象征的墓主人的權力的範圍與性質,即屬執斧、鎖者權力發展過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從這幅圄窺視出來,還有待據更多的資料作進一步的研究。

     廟底溝類型的陶器上,有的還附着動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簡練而形象鮮明的鳥頭,也有少量如晰蠍及蛙的寫實塑像。

    這類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樣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

    客觀他說,還是因為廟底溝類型居民把自己的藝術創造力集中在彩陶上,并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繪的藝術,推進到了繁榮時代。

     埋寨習俗與墓地結構①除元君廟及北首嶺外,王家陰窪、半坡、姜寨、史家、橫陣、紫荊及何家灣諸地的半坡類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随葬的墓葬,但或未确定死者的性别,或因是不同性别的合葬墓,其随葬工具難以确定屬哪一個體,或發表的材料互相矛盾,例如何家灣墓葬登記表共發表十六座墓,随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座墓所記工具就和報告文字所述不同。

    M3在登記表中隻有石斧、骨錐各一件,文字中卻指明出有石鑿;在文字記述中,M6有石锛及骨錐,卻均未見于登記表。

    所以,這類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至今,還未發現過廟底溝類型的墓地,隻在北首嶺、玉家咀、泉護村、廟底溝、王灣①、土門①、苗灣①、趙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崗⑦、閻村⑧、馬鞍河⑨、大河村⑩、點軍台和下王崗⑩諸地點,見到過少數兒座土坑墓及數量相當多的甕棺葬,土坑墓隻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廟底溝及王灣見到的均為單人墓,下王崗卻發現了成年男女合葬墓。

    王家咀和廟底溝的單人墓,均無随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頭向東。

    王灣報導的那座單人墓,除有裝飾品随葬外,還随葬了陶碗。

    下玉崗那座合葬墓,兩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内,有包括彩陶器座、陶缽等在内的好幾件日用器皿随葬。

    和下面談到的半坡類型甕棺葬的情況比較,廟底溝類型的甕棺葬較為複雜。

    從墓主人年齡及葬具來看,恰恰可将廟底溝類型的甕棺葬分為兩類。

    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為小孩,見于泉護村、王灣及點軍台等地。

    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屍體,所以對葬具的處置,顯得相當複雜。

    有的葬具僅是半個尖底瓶,有的是将尖底瓶鋸開後對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與另一尖底瓶下部對合起來,也有是将兩個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們的下半部對合組成,還有是将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

    葬具部件及組合雖異,卻均以橫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内。

    其二,是用陶叔及器蓋組合為葬具的。

    基本上被用于實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豎置方式埋于墓穴内。

    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

    這種墓葬見于土門、閻村及邱公城等地,大緻分布于伏牛山兩側地帶,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區的東端南部。

    甕棺葬差異的背景,還有待進一步揭示。

     對半坡類型埋葬習俗的認識,遠遠超過廟底溝類型。

    這時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緻。

    它們的主要共同點是:(一)成年人死後,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内。

    元君廟、橫陣、史家、姜寨及王家陰窪被揭示出來的情況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編排,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嶺M131用甕棺埋葬成年人這樣的少數特例外,絕大多數成年人均被葬于簡單的土坑豎穴墓内。

    個别墓内有二層台,甚至在二層上鋪砌礫石,或用紅燒土塊鋪墊墓底,同時,僅極少數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質葬具外,絕大多數死者均無葬具。

     (三)對死者實行一次葬和二次葬。

    一次葬的屍體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嶺及姜寨見到的少數俯身、側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為仰身直肢,頭向除王家陰窪墓地可能因其結構方面的原因,緻使死者頭向東偏南或北偏東外,其它各地的屍體均為頭向西或西偏北,半坡類型居民在對死者進行再次葬儀時,死者肌肉已經腐爛,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屍骨的形式。

    二次葬者屍骨被安置于墓穴内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樣,而使①王志俊:《關中地區仰韶文化刻劃符号綜述》;《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

    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尉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獲》,《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窯子考古紀要》,《内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關于汾河流域主要參見晉中考古隊調查及發掘資料。

    ①嚴文明:C《<鹳魚石斧圖>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墩》,《考古》1961年第4期。

    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1959年豫西六縣調查簡報》,《考古》1961年第1期。

    不仔細觀察的發掘者,易誤認為一次葬:或按人體骨骼的相對位置堆置于一塊,但其頭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見,這是由于骨骼保存較差的情況下實行仰身直肢葬的變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屍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内,發現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應的位置,而見于随葬的陶器内。

    有些研究者據此和民族學資料類比,将它解釋為“割體葬儀”。

    如果這一認識存立,那麼,半坡類型的“割體葬儀”是針對哪一些居民,出于什麼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問題,則需進一步研究。

     (四)随葬物品的類别,均以陶器為主,使用工具及裝飾品随葬的現象很少發現⑧。

    随葬陶器的基本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缽、罐及小口尖底瓶。

    但到了半坡類型晚期,則以葫蘆口瓶或蒜頭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為随葬陶器基本組合中的一種器物。

     在王家陰窪墓地,随葬陶器被放置于專設的位于骨架腰部左側的上坑内。

    坑呈橢圓形。

    這是一種特例。

    其它諸墓地的随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東頭。

     其它随葬品放置的情況是:骨镞在屍體的胫骨之間,生産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裝飾品則見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軀體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内。

    據元君廟墓地見到的婦女裝飾品的位置,參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紋圖案,可以推知元君廟半坡類型婦女是圖2&mdash30半坡類型婦女裝飾将頭發盤結于頭頂,梳成高聳的圓錐形發髻,用骨笄束系。

    在發髻下方,通過額部、耳際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紅色)飾帶,再注意其頸脖上佩帶的骨珠串成的項鍊,将感到半坡類型婦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圖2&mdash30)。

     (五)半坡類型居民對小孩實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

    他們将小孩屍體置于陶甕和陶缽或陶盆,有時加上陶碗組成的葬具内,埋入居住地内,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圓形豎穴内。

    這類甕棺葬的葬具組合,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将小孩屍體先放在陶甕内,上扣一缽:二是上扣的不是缽,而是陶盆。

    少數再在缽或盆上加扣一陶碗。

    三是在陶甕上,再扣上一圖2&mdash31半坡類型甕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圖件陶甕(圖2&mdash31)。

    最後那類發現的極少,多半是出于屍體較大的緣故。

     甕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沒有随葬品。

    至今隻在個别墓葬内見到了随葬品,但其數量很少。

    如姜寨确指為小孩的一八三座甕棺葬中,有随葬品者隻有七座,且大多隻有一件陶器随葬⑨。

     與前述廟底溝類型不同,半坡類型用作甕棺的陶甕底部沒有小孔,而在作甕棺蓋用的陶缽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見到鑽成的或敲擊成的小孔。

    半坡類型居民埋葬屍體時,常常在這小孔上蓋一小塊陶片。

    有的研究者認為在用作甕棺蓋的器具底部制備小孔,應與當時靈魂觀念有關,指出它是死者靈魂出入的通道。

    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那麼,可否因以陶缸作甕棺葬具的那部分廟底溝居民制備的小孔,與半坡類型居民在甕棺蓋上鑽擊的小孔所通⑧臨汝要文化館:《臨汝閻村斬石器時代遺址調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⑨魏殿臣、谷洛群:《密縣古文化遺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訊》1980年第3期。

    方向截然相反,而認為他們的靈魂觀念存在着一些差異,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認識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至于半坡類型實行小孩和成年人異地埋葬的原因,應與當時成丁禮制度有關。

    即認為小孩生前未通過成丁禮而進入成年人行列,死後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區的半坡類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異。

    例如,河套地區把死者安葬在石闆拼成的石棺内,而區别于渭河流域所見到的情況。

    限于材料,目前還難以全面說明半坡類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别。

    現将發現半坡類型墓葬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現的地域區别作些介紹。

    大緻以泾水為界,這裡的東西兩區的埋葬習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泾水以西地區的王家陰窪、北首嶺、半坡及秦嶺南側的何家灣及紫荊墓地,均以單人墓為主,合葬墓汲少。

    後者是以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數。

    泾水之東的橫陣、元君廟及史家墓地,則是以合葬墓為主,且以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墓為最多,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較少。

    臨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别與前述兩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泾水以西地區,二期和泾水之東地方無異。

    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釋泾水東、西兩地存在的葬俗差異?即泾水以西的葬俗,屬半坡類型前期,泾水以東的葬俗年代較晚,屬半坡類型後期。

     橫陣、元君廟和半坡及北首嶺墓地中同屬半坡類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歸于半坡類型後期的史家和王家陰窪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說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别,使得難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區别,否定半坡類型葬俗客觀存在的地域區别。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識姜寨墓地所呈現的現象。

    姜寨瀕臨泾水,處在上述兩地區的交接地帶,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來自泾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居民的訊息,而到了二期,則被處于泾水之東的居民的影響之下。

    或者,姜寨是半坡類型的東西兩部分居民争奪的一個地區,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類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則為東部居民所建造。

     (二)泾水以西是以一次葬為主,隻存在少量的二次葬;東區則流行二次葬習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

    同時,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在整個墓地的比例,東區大大高于西區。

    例如,元君廟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随葬品,而姜寨無随葬品的墓葬,占墓葬總數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機的聯系,可以說,(二)是從(一)派生出來的。

    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屬于同一時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習俗方面,為什麼存在着差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無論東區,還是西區,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樣位于居住區外,都組成一定結構形式的墓地。

    也就是說,至今還未見到半坡類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區以外單獨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類型村落布局規整有序。

    規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内居民的關系及體現、維護這一關系的準則,半坡類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邊,是建造規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處所。

    在古代,人們對死後世界的構思,盡管可能出現一些偏離現實的虛幻圖影,但歸根緒底,卻仍是現實生活的翻版。

    因此,半坡類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樣,也當存在着特定的結構,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⑩鄭州市博物館:代鄭州大河材遺址發掘報告.賊考古學十、1979年第3期。

    從最初對半坡類型墓地進行的大規模發掘開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結構。

     《西安半坡》一書的作者說: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當整齊的。

    墓葬集中的西部,幾乎是縱橫排成相當整齊的行列”。

    從後者所在的Ⅳ區墓葬分布圖還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講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東3&mdash6米寬的南北向斜行地帶,未安排墓葬,其東的墓葬分布,又相當稠密。

    而且,這南北向斜行地帶以東的墓葬分布區,也非不可分拆的闆塊。

    其間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還隔着8&mdash9米寬的無墓葬的空白區。

    可見,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帶分割成若幹塊的,即窮白地帶是墓地劃分成若幹墓塊的标志。

    反之,亦可說若幹墓塊組成了統一的半坡墓地(圖2&mdash32)。

     王家陰窪墓地明顯地分為兩區。

    東區的三十一座墓葬,頭向一律北偏東,西區三十二座墓葬,卻都是頭向東南。

     半坡及王家陰窪兩例情況,說明泾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墓地,無論是在早期,還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标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數量的區塊。

     泾水以東的不同時期半坡類型墓地的結構,正像泾水以西見到的情形一樣,也是由某種形式的區塊結合起來的。

     橫陣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來,已發掘的部分,隻是原來墓地的一部分。

     據對這裡墓葬進行的年代分析,知橫陣的MI及M52、MⅢ、MⅡ的年代,分别與元君廟墓地的一、二、三期相當,M53及M34,很可能還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當同于元君廟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為代表的時期。

    從墓地布局來看,難以把元君廟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歸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組成的元君廟墓地。

    橫陣的現象表明,也不便将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納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組成的統一墓地。

    可見,橫陣及元君廟兩地,均在同一時期出現了重新組合墓地的現象(圖2&mdash33)。

     橫陣MⅠ、M52、MⅢ及MⅡ合組成一墓地,謂之橫陣甲墓地。

    這裡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組合為另一獨立的墓地,稱之為橫陣乙墓地。

     依墓葬編年及墓葬所處位置,知橫陣甲墓地之MⅠ&rarrM52&rarrMⅢ&rarrMⅡ這一編年順序,是按自北而南,從東到西排圖2&mdash33橫陣墓地布局圖列的。

    這裡的MⅠ、MⅢ及MⅡ均為複式合葬墓,即在一長條形的大坑内,又安排了若幹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數量不等的以合葬墓為代表的單位。

    除此之外,還應指出,屬于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種形式。

     雖然對橫陣乙墓地諸墓葬還無法進行更細緻的年代劃分,從它們的位置可以看出,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離基本相等的四個行列,暫依自東而西,從北到南順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别處在一、二、三、四排。

    因此,橫陣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為行列或排的。

    有的行列還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時,從墓地内墓葬數量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僅一座,多的也隻達三座情況來看,當把橫陣乙墓地視為剛開始建造而未最終形成的墓地。

    這七座分屬四個行列墓葬布局情況表明,安葬死者的人們,是按預先設計的方案,或習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廟見到的情況,有點不同于橫陣。

    史家墓地被分割為幾個墓區,墓區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

    迄今對已發掘的半坡類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對元君廟墓地結構的解析,更接近于當時的實際情況。

     據《元君廟仰韶墓地》一書的研究,這裡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屬半坡類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為已遷葬的空墓,又由于它們縱跨排列,而不便确定其所屬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類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廟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屬三個順序的年代組。

    結合大多數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廟墓地分為東西兩區。

    東區(即自上而下的1&mdash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區自M448以後的4&mdash6排二十座墓葬,分别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

    從大多數墓葬位置與年代的相對關系觀察,知元君廟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規則是:同屬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區的各排則是自東而西排列的。

    據此,《元君廟仰韶墓地》将那些未确定年代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據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幾座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關系,拟定它們的排列位置,進而制定出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

    這個圖與墓地的實際情況雖有點出入,但由于是據大多數墓葬所表現出來的當時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則,并依此對那些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位置進行了某些調整的情況下制定出來的,盡管因此而與實際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卻标準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規劃元君廟墓地的意圖或原則(圖2&mdash34)。

     圖2&mdash34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不僅反映墓地被分割為兩個墓區的現象,也從中可以看出墓區被同時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況。

     墓地内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總數的63.63%,相當于單人墓葬的兩倍。

     以死者人數而論,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内。

    合葬墓内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數為一次葬而多數為二次葬的。

    這說明合葬于這兩類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時或在相近時間内死亡的。

    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時的單人墓,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都是存在着同一時期的另外的合葬墓。

    可見,一墓區内存在若幹同屬一時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時間。

    把不同時期死亡的人,集合起來葬于一墓穴,反之,将同一時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内,都是違反依死亡先後實行定穴安葬的原則。

    這類現象,與橫陣甲墓地的長條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對墓區實行分割的另一表現形式。

    可見,元君廟墓地存在着被再劃分為墓區及合葬墓這樣三級區塊的現象。

     半坡類型墓地的這種結構,和前面講的村落布局相照應。

    在下一節中,将讨論這些現象出現的原因。

     半坡類型的社會制度博物館:《荥陽點軍台遣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社會學家研究人類社會制度,必須同時探讨社會組織,而探讨社會組織,則往往從剖析社會基層單位開始。

    通過前節叙述,使我們了解到墓地、墓區及合葬墓的三級結構,是半坡類型埋葬制度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方面。

    要透過埋葬制度這個現實社會制度的虛幻反映或縮影,探索社會制度或組織的真實情形,對半坡類型來說,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員的關系。

     絕大多數合葬墓内成員的性别都是相異的,就其死亡時的年齡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

    成年人中,還有老年、中年及壯年之分。

    在合葬墓中,隻有純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過墓中人員死亡年齡的分析比較的機遇,确識他(她)們是老少不同輩分的人員。

     現以元君廟M404,M405及M440為例,說明如下:年齡大小往往是區别輩分的重要标志。

    應從确定同一墓穴成員的歲差入手,來考察同一墓穴成員是否屬于同一輩分或不同輩分。

    墓中二次葬者間死亡的相對早晚時間,難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齡大小,判定她(他)們生時年齡歲差。

    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确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小于一次葬者,則不能判斷她(他)們生時是否都存在歲差,更無法知道她(他)們歲差的大小。

    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齡之歲差,當是她(他)生時年齡的最低歲差,若她(他)們死亡年齡相同,則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時年齡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卻無從确定。

    最後,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齡的歲差,當是她(他)們生時年齡,至少,亦該最接近其生時年齡的歲差。

     葬式年齡性别墓号一次葬者編号、年齡、性别二次葬者編号、年齡、性别M404(1)50+♂、(2)40±♀、(3)30±♀、(4)30±♂、(5)10±、(6)成年♂。

     M405(12)10±。

    (1)成年♂、(2)7±、(3)15-18、(4)30±♀、(5)40±♂、(6)30±♂、(7)50±♀、(8)18±♂、(9)40+♂、(10)30+♂、(11)30±♀。

     M440(2)50±♀、(3)25±♀。

    (1)50+♂、(4)50±♀、(5)50±♂、(6)20±♀、(7)20-30♂、(8)6-7、(9)25±♀、(10)25±♂、(11)40±♀這是在據同墓穴成員的死亡年齡探讨其輩分問題時,必須考慮到的幾個基本要點。

     現代一般是以25歲作為兩代人之間的歲差。

    确切些說,相差25歲而又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必定是屬于不同輩分。

    但考慮到半坡類型居民壽命普遍較短,以及婦女比男人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時性關系較自由,而影響婦女後期生殖能力的情況,至少,當把歲差在20歲左右的人們,視為分屬于先後兩代,同時,也應把歲差40歲左右者,認為是隔代的人們。

     根據前述,将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内死者間的輩分關系作以下簡說。

     M404内的六位死者,均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歲上下,為同輩無疑。

    她倆是(1)之晚輩,(2)是否和(1)同輩,抑或與(3)、(4)同輩,不能肯定,(6)未能确定具體年齡,其和同墓成員間相對輩分問題,難以讨論。

    (5)是(1)&mdash(4)的晚輩,更可具體指出,是(1)之孫輩。

     M405中的(12),是(4)&mdash(7)及(9)&mdash(11)的晚輩,同時,(12)至少小于(7)40歲,無疑,她(他)們之間當是租孫關系。

     M440内的(3),和(6)&mdash(11)輩分問題難以讨論,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輩(圖2&mdash35)。

    ;還應說明,那些因實行二次葬,而不能據其和同墓成員的歲差确定輩分的小孩,雖無法肯定她(他)們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輩,也不能确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們的長輩,但據半坡類型存在的成丁禮而将小孩和成年人分别埋葬的規則,當認為她(他)們定是跟着某一長輩進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見,這些合葬墓内的死者,屬于不同輩分,有的分屬于兩代人,有的分屬三代。

     前節已指出,死亡時間的差别,或同時死亡及死亡時間相近,不是異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

    迄今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親屬制相聯系,而筆下探讨的合葬制所處的時代,圖2&mdash35半坡類型幾代人合葬墓(元君廟M440) 親屬關系仍在其社會制度中起着決定作用,構成其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因此,當認為親屬關系的親疏程度,是決定異穴埋葬,還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類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單位,處于最底層,暫把它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名為一級親屬體。

    這類親屬體的特征是:人數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達到二十餘人,最多的甚至達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輩分的人,已見到含三代人的例證;它把死于不同時間的本親屬體成員,集葬于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時間順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級親屬體的墓區内,一方面表現它内部結構相當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脫離上一級親屬體,這隻是實現内容變化而未沖破形式的變革。

    任何種類的親屬單位,都經曆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過程,故确切些說,合葬墓隻是半坡類型一級親屬體在一定時期内死亡成員的墓葬。

     合葬墓這一級親屬體之上的單位,在前文中,元君廟被稱為墓區,橫陣或為長條形大坑,或為行列。

    合葬墓包容于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謂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幹一級親屬體,聯合或組成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親屬單位。

    暫将後者稱為二級親屬體。

     元君廟存在兩個墓區,史家數目不詳,但至少也有兩個。

    可見,在半坡類型中,還存在規模較二級親屬體大,層次又高于二級親屬體的以墓地為代表的親屬單位。

    暫名之為三級親屬體。

     墓地被區分為墓區,墓區又被劃分為合葬墓這樣三級制的劃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與房屋建築》中所說的村落或住地被分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為房屋組的現象相對應的。

     同時,依據泾水東西兩區半坡類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實,可估定泾水以西地區的半坡類型墓地,亦應存在不同輩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單位。

    隻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樣,一望而知,而需要人們進行仔細認真地觀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識出來。

     民族學認為,“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就我們所有的資料來判斷,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博,“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為幾個氏族,通常是分為兩個”①,而且,在這個時代的一定曆史階段,氏族又分裂為家族。

    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緣或婚姻關系聯結起來的人群組織,是親疏關系程度有所區别的人們共同體。

    民族學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劃分人群組織的概念,表述了對處于原始社會中的人類制度具有相當普遍性規律之科學的認識。

    上述對半坡類型進行的考古學研究所揭示出來的親疏關系層次有别的三層組織,從小到大,或可與民族學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組織相當。

     考古學調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類型分布圈内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處以上的數量不等的同時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間除存在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