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石器時代(約公元前1萬年至前35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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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在施術年齡的某些差異,那麼一般來說拔牙時間是在14歲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組牙齒(乳齒)被後來長出的第二組牙齒(恒齒,不包括第三臼齒)全部取代完成之時,即進入性成熟的轉折時期進行的。

    這時,第二性征的發育已很明顯,青春期開始,在生理上為邁入成年準備了條件。

    據此,可認為拔去一對上颌側門齒,是對已達到成年而獲得婚姻資格的人進行成丁禮的一項内容。

     從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發掘不多、亦少有報導的遺址來看,劉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

    長島北莊的這時期遺址②,由于其居民和遼東半島的同時期居民存在着較多的經濟、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着較多的自身特點。

    這裡發掘房屋遺迹十六座,皆系圓角方形或長方形的半穴居。

    F16是一圓角方形的半穴居,東西長6.2、南北寬5.2米,深0.6&mdash0.7米,門道略朝西南。

    坑壁經過特别加工處理,修整均較陡直,普遍挂抹了一層灰黃的細密純淨的牆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個西壁,還增抹上一層白色的料姜石粉。

    門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

    門道北側有一可能是備雨水倒灌而設的貯水坑。

    居住面鋪墊平坦而堅硬。

    室内有三個竈,門道兩側各一,另一個竈較大,位于緊靠北牆基中部沖門方向。

    埋柱洞共有二十五個,其中分布于房基坑周壁十七個,居住面中部兩個,門道兩側四個。

    依據房基形狀、結構和柱洞的排列,房頂當是四角攢尖式。

    從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測,在牆基的上面可能還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構成的木骨泥牆。

    門道處則應有一門棚(圖2&mdash42)。

     劉林期居民死後,葬于公共墓地。

    墓地分為墓區,如劉林墓圖2&mdash42長島北莊F16地是由五個墓區組成的①。

    葬俗以單人一次葬為主,也有少數合葬墓。

    王因的合葬墓較多,但它在墓葬總數中,也隻占極少數。

    這裡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

    前者内含屍體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達二十二個個體。

    這類墓的死者,多數墓内均為男性成年個體,少數墓内是男女老幼兼有。

    後者,内含個體二、三人,墓内死者往往同為男性,或同為女性。

    死者在墓穴中擺放的姿式,基本是頭向東,仰身直肢,極少數死者,是俯身或側身曲肢和盤腿盤臂者。

    二次葬式,一般是将頭向置于肢骨、體骨的上方、是象征性地仰身直肢葬。

    随葬品多為陶器、石質工具,有的墓年還有裝飾品和其它用品。

    陶器多置于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見于死者生前佩戴部位。

    墓穴絕大多數是呈長方形的豎穴,少數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層台者。

    後者的剖面為倒置的凸字形,随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層台上。

    至今,發掘中雖未見葬具,但熟土二層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圍的填土。

    生産工具以石、骨質地的為主。

    這時廣泛使用磨制技術加工石器,和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縛在柄上而相當普遍地推廣了對鑽方法制造穿孔的技術。

    随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緻殘破的。

    如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發現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僅存刃部的殘品①。

    甚至這裡随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鏟也殘缺刃②張光直:《濮陽三0與中國古代美術上的人獸母題》,《文物》1988年第11期。

    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

    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

    部。

    類似情況還見于劉林第二次發掘①。

    其報告發表的穿孔石斧标本,刃部都有殘損痕迹。

    随葬器物多達二十五件的M185出土的穿孔斧,因長期使用及反複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時刃口仍有殘損。

    這就表明,當時制造一件磨制石器還是很不容易的,磨制石器是人們的寶貴用品。

     石器的種類以斧、锛為主。

    在劉林第二次發掘中,斧、锛的數量,分别占遺址出土工具總數的31.25%和41%。

    同地墓葬中随葬斧、鑄的數量,均占随葬工具總數31%。

    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鑄分别占14.73%和49.47%。

    從遺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總的情況來看,體薄穿孔的石斧的數量,隻占較小比例。

    其次是石鏟及石鑿,例如在野店墓葬随葬的斧、锛、鑿及鏟的總數中,均僅占11%①,在大墩子墓随葬的石工具中,它們分别為8.4%和12.6%。

    劉林期的刀、鐮,無論是墓葬,還是遺址,均極少見。

    這是否是由于使用别種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說不清楚。

    盡管如此,上述情況表明,原始農業和以锛鑿為工具的手工業,在劉林期的社會生産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屬于原始手工業方面的作業,還有骨角牙器制作、制陶和編織。

    顯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較廣泛地使用了慢輪。

     從使用魚镖、槍頭、網墜、彈丸和镞随葬,以及從遺址及墓葬中發現的鹿角、骨、龜甲和大量獐牙及其制品來看,在經濟生活中,漁獵業還占着重要地位。

     家畜的飼養,已有了進一步發展,成為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在發掘劉林遺址采集的六百五十二件獸骨中,豬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26%多。

    此外,還有牛、羊及狗獸骨。

    劉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那樣,以陶狗作為随葬品的現象,說明狗已是當時人們的重要伴侶。

    劉林M100中,發現一件用豬牙雕刻的豬頭形飾物,嘴、眼、鼻俱備,維妙維肖,如果猜還沒有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對豬的習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難出現以豬為題材的藝術作品。

    這件豬頭形飾物,生動地表現了當時養豬業已有一定的發展。

    它從一個側面又反映了農業已占據了重要地位。

     馬克思認為:“在人們的生産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

    在生産、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②。

    前述劉林期社會生産及經濟,決定它隻能處于氏族制階段。

    在社會勞動分工中擔負主要職能的,是婦女還是男子?是區分母系氏族制還是父系氏族制的一個重要标志。

     在劉林第一次發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隻鑒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别及年齡。

    三座女性墓中,除随葬尚不明确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别無其它工具随葬。

    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這位五十&mdash&mdash六十歲的老年随葬牙勾外,M1、M7、M25分别随葬了锛及砺石、斧及砺石和斧。

    M25還同時用槍頭和狗随葬,表明死者生前還是一位獵手(圖2-43)。

    可見,當時男子擁有基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兖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9年第1期。

     ②韓康信、潘其風:《我國拔牙風俗的源流及其意義》,《考古》,1981年第1期。

    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等:《山東長島北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7年第5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本生産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圖2&mdash43劉林M25和骨梳(1)、牙雕豬頭(2)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經性别、年齡鑒定。

    這裡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歲以下兒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别不明成年人九③。

    在十四座兒童墓中,除M176内的十二歲左右死者随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無工具随葬。

    這從一側面反映了随葬工具的情況,是和死者生前所從事的勞動有關的。

    在性别确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單人墓中,五十二座随葬了工具。

    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總數的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總數的53%。

    可見,使用工具随葬的比例男性高于女性。

    現将随葬工具、種類,依性别統計如下表。

     工性具别斧锛鑿砺石彈丸網墜小刀牙勾形器錐針紡輪總數男916152211613671女61351223332男子随葬的工具約占總數的70%,女子隻占30%。

    在種類上,婦女用鑄随葬的隻有一例一件,男子則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沒有鑿、彈丸、網墜随葬;男子卻缺乏紡輪随葬。

    可見,男性擁有工具的數量多于婦女,同時,以鑄鑿為主要工具的手工勞動及漁獵生産領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勞動部門,而紡織這類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擔當。

    同時,這裡男子使用斧随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随葬的十一人(同時随葬斧者不計),分别占随葬工具的男子總數的約26%和31%;婦女使用斧随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僅二人(同時随葬斧者未計),分别占擁有工具随葬婦女的約35%和12%。

    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認為牙勾形器是用于農業的工具的話,那麼,它說明婦女在農業生産中的重要性雖略低于男子,但依然起着值得注意的作用。

     類似的情況,也見于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确定性别、年齡的墓葬八座,其中雙人墓兩座,單人墓男、女各三座。

    女性單人墓中,兩座随葬紡輪,一座未随葬工具,在兩座雙人墓中的兩位女性,一位随葬了骨針,另一位随葬了石斧(圖2-44)。

    三座男性單人墓,分别随葬了石鑄,或石斧及砺石,或石鑄、砺石、骨鑿及骨鍊。

     大墩子也是隻在男性墓中才見到镞、魚镖一類漁獵生産工具。

    這裡的M44和劉林M25近似,随葬品極為豐富。

    該墓主人用狗、魚镖、骨管(拉箭闆指)①和斧鏟,形象地标示他不僅是位農民,同時還是位漁獵能手。

    同時,和漁獵工具發現的情況相反,絕大多數的紡輪卻都出自婦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又《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

     七十的被确定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紡輪随葬。

    可見,大墩子漁獵和紡織勞動分工的情況,也和劉林一緻。

     在農業和手工業方面,大墩子第二次發掘的墓葬有十座随葬了石鏟,其中男性八座,女性僅兩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屬男性。

    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的婦女墓葬中,隻有M25和M30分别随葬了斧、鑄和鑿。

    也就是隻有10%的女子用斧随葬,20%的婦女死後随葬鑄。

    這裡随葬斧、锛的男性墓,分别占男性墓的20%,而且,對兩次發掘大墩子墓葬統計表明,鑿隻見于男性墓葬。

    更應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锛、鑿這樣成套的石質工具随葬者,均為男性。

    其中的M4和M32還同時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較多的骨、牙制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業匠人。

    這種手工業匠人隻在成年男子中出現的現象,和原始手工業基本上由男性擔當的情況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系。

     可見,在以農業為基本生計,家畜飼養、漁獵和手工業占着重要地位的劉林期社會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婦女一樣加入了農業勞動,獨占了漁獵部門,和成為手工業勞動的主要擔負者的情況下,顯然可以認為,男子已把社會勞動的主要職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婦女的勞動在家族和社會中的意義,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勞動的作用及意義的提高,是社會生産力發展的标志,也是它的結果。

    生産力的發展和男子在生産對比關系中占據的優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權制的經濟基礎。

    而男子控制或為其所有的财産超過婦女的私有财産,并在這種對比關系中占據主導或統治地位,以及由此産主的改變母女财産繼承制為父子财産繼承制的要求,是導緻母權制之被颠覆,而代之為父系制的直接動因②。

    在劉林期,這種性質的經濟基礎和實現這種性質變革的動因,早已存在,并且,已産生了作為父系氏族制特征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

    考古學見到的這方面的事實,便是成對的異性成年男女合葬墓。

    為方便說明,将這類合葬墓列表如下頁:表列四處墓地八座合葬墓,劉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均為成年男女,據王因簡報①關于合葬墓的分類來看,這三座異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當為成年。

    唯劉林K21中的男女,按現今标準,應歸為少年,但原始社會中的民族,成丁禮年齡在十三&mdash&mdash十五歲間者,并非少數。

    同時,從本節關于劉林期流行的拔牙風俗的年齡來看,可認為墓中兩人均②山東省博物館、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鄒縣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①江蘇省文物工作隊:《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一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年第1期。

    地點墓号墓主人性别、年齡、葬式随葬器物備注M2115歲女性,居左。

    13歲男性,居右。

    兩人并列,臉對臉,仰身直肢。

     陶罐2件,均放在女性下肢骨上。

    此外還有牙勾5,紡輪1,彈丸7和玉石飾1。

     M10255歲左右女性,居左。

     55&mdash60歲男性,居右。

     兩人上身相靠,男住左臂壓在女性右臂上,仰身直肢。

     彩陶缽1,觚形杯2及鼎8等8件陶器和■牙1件。

    男性腹部放着2鼎及1觚形杯,剩下的随葬品都放在女性腹部。

     劉林M144成年女性1,成年男性1。

    遷葬鼎4、觚形杯1,豆2,石斧1。

     大墩子M67M86M67壯年女住,居右;M86中年男性後左。

     兩人并排緊靠,仰身直肢。

     男性随葬獐牙勾形器1、骨栖1、龜甲1、骨魚镖4、陶鼎3,三足高柄杯1。

    女性随葬獐牙勾形器1、石紡輪1、龜甲1、陶豆1、鼎2、罐2、碗1、器蓋1、三足高柄杯1。

     同一座墓,編墩了兩個墓号。

     這墓号,實可作骨架理解。

     野店M88女性青年,居右;男性壯年。

    兩人并徘緊靠,仰身直肢。

     龜甲1副,置于兩人盆骨之間。

    小鼎1、缽形鼎1及骨針1位于女性青年左小腿骨右側。

    小石環1放在男性壯年下颌骨下方,陶镯6件套在男性壯年右腕骨上,另3件陶镯套在男性壯年左腕骨上。

     王因異性合葬墓三座詳情未報導已通過了成了禮而進入了成年行列。

    無論後岡一期文化,還是已被确認為母權制時代的半坡類型,都未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應将這類墓葬的出現視為曆史現象的同時,還當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視為夫妻,而且是現實的夫妻關系發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現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并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無定制,同時,女性擁有的随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還多于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經濟關系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内經濟生活中,或許妻子較丈夫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實現世系及财産從母系繼承制轉化為父系繼承制,是從女性為中心的對偶婚過渡到以男性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

    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帶着一個八&mdash&mdash十歲小孩的合葬墓,是劉林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婚姻确立的同時,實現了世系及财産關系的父系繼承制的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劉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劉林M102)或略早于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屬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時,不僅不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還相當廣泛地流行在劉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見的集體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

    至野店三期時,王因雖見到三座成對異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為主。

    可見,在實現向父系制過渡時,劉林期的諸居民點的情況顯示出不平衡性。

    如果王因發現的那兩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個未成年個體的合葬墓的年代,相當于野店三期的話,還可以認為在同一居民點的居民,一部分人實行一夫一妻制時,另一部分人還可能仍然過着母系制生活。

     一般認為這些不同地點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

    劉林墓地分為五個墓群,“這些一個個的墓群則很可能是血緣關系更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單人葬及數量極少的夫妻合葬墓。

    可見,成對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

    氏族墓地被劃分為若幹家族墓區,反映了家族經濟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獨立性。

    氏族墓地的存在,則反映家族經濟的發展,還沒有達到沖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發展進程,決定父系氏族制的狀況。

    在一定的曆史條件下,貧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進程的一面鏡子。

    反之,從這面鏡子,可看到私有制發展水平,進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處的階段。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極少量器蓋) 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鑄、鑿、鏟工具四十八件。

    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

    這兩類器物是當時的重要财富。

    故可把它們的總量視為劉林氏族的社會财富總和的縮影,将各墓出土的這兩類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财富的縮影。

    上述墓葬可分為如下四類:(一)凡随葬陶器六件以上,或雖不足六件陶器,而有兩件以上石工具者,屬富裕墓葬;(二)凡随葬陶器三&mdash&mdash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無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無陶器但有其他随葬品者,為下等墓葬;(四)無随葬品者,是“赤貧”墓葬。

    依此四類,列成下表。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20&mdash321頁。

     (一)(二)(三)(四)墓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19146271544526276女1314181867513147成1826591雙人3311少年282兒童21615625總數40350383612210505219類數量死者(四)類墓十九座,占總教的13.1%,沒有随葬品;(三)類墓五十座,占總數的34.48%,雖有随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數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數之下。

    相反,(一)類墓四十座,占總數的約27.6%,卻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别約相當各自總數的66.4%和75%。

    且其中個别墓葬的随葬陶器高達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達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見的彩陶也出于這類墓中。

    類似的情況,也見于大墩子。

    因為這裡第一次發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劉林相近。

    按在劉林使用的方法,将這裡的墓葬也分為四類,見下表。

     (一)(二)(三)(四)墓數類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430125161431女3226518211成241111總數7521812384652量死者(一)類墓葬,占墓葬總數的25.9%,擁有54.7繩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

    在這類墓葬中,那些手工業匠人和漁獵能手的随葬品,是頗引人注目的,他們躊有錐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還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産工具随葬。

    M44就有骨錐十三件及骨針八件,還有一條狗:M32用骨錐十九件、骨針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随葬。

    與此相反,(四)、(三)兩類墓葬,占墓葬總數29.6%,隻占随葬陶器總數的5.2%。

     可見,兩地随葬品情況,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财富存在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劉林及大墩子婦女随葬陶器的數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

    劉林和大墩子(一)類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随葬陶器,分别為7.7件和7.5件,而兩地同類墓中的女性墓的随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别為10.8件和7.3件。

    同樣,劉林和大墩子(二)類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别剛達三件或3.2件,婦女則是3.7件和3.6件。

    顯然,婦女在家族中對财産擁有較大的支配權,其家族和社會地位,并未因母權制被颠覆這一“人類所經曆過的最激進的革命”而變得今昔兩重天。

    無疑,這同漸進地、和平地實現這一變革有關,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個體制家庭還包含在家族的社會中,财富不均的現象,主要是表現于家族之間。

    劉林T413的二十四座墓葬,随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mdash&mdash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随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僅有的随葬陶器達八件的兩座兒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mdash15歲的少年墓,都在這個探方内。

    同時,T406、T407及T408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兩座,三&mdash&mdash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無陶器随葬的多達八座,占了三分之一。

    顯然,兒童和少年随葬品的多寡,當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決于其所屬家族的經濟狀況。

    可見,T413家族比較富裕,T406&mdashT408家族則較為貧困。

    這種家族間貪官分化的現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産物。

     如果将這兩墓地和半坡類型的元君廟及史家①比較,可見到如下情況:墓器(一)(二)(三)元·墓葬18.7547.2933.66劉·墓葬26.7535.1638.59元·陶器36.9447.6915.34劉·陶器60.5531.647.55墓類比例葬陶表中墓類(一)、(二)和(三)的含義,分别相當于劉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劉”分别代表元君廟及史家兩墓地和劉林及大墩子兩墓地,比例數是指同類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如劉(一)類墓葬的比例數,是劉林、大墩子(一)類墓葬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

    分析表列數字可見:1.劉林及大墩子(三)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的同類墓擴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縮小,反映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财富的情況,較元君廟及史家惡化;2.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增加。

    前者(二) 類墓的比例,卻較後者減少。

    若把它們的(一)、(二)類墓所占比例比較,元君廟及史家仍少于劉林及大墩子。

    可見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時期(二)類墓者分化的結果;3.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同類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類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後者。

    表明劉林期的财富向(一)類墓集中。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3期。

    另外,元君廟和史家(一)類墓随葬的陶器,墓均數分别是同地(三) 類墓的5倍和3.5倍,而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随葬陶器,則分别是同地(三)類墓的11.6倍和11.8倍。

     可見,在貧富分化方面,劉林期較半坡類型擴大了,私有制也進一步發展。

     現在,可将劉林期社會的一些特點,歸納如下:1.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已擔任主要職能,或在生産中起主要作用。

    他們中間出現了一些具有專業特長的勞動能手。

    這些人占着較多的财富,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婦女在某些生産領域中還起着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說,她們在生産勞動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顯地分裂為富裕的和貧因的。

    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了,貧富分化還未能導緻财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同時,貧困的人數較少,多數人的經濟狀況,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

    作為後來父權制特點的家内奴隸尚未出現。

    3.存在着一夫一妻婚姻。

    婦女在家族和社會中,基本上和男于處于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内經濟生活中,或許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或支配權。

     大溪文化早期與馬家浜文化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縣大溪遺址①命名的。

    其年代,前期可進入半坡類型,後期約和廟底溝類型相始終。

    标題所說的早期的涵義,并非該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約和黃河流域仰韶時代前期年代相當的大溪文化遺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遺存。

    同時,目前還難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标準界定大量的具體遺存的年代,尤其是還不明白該考古學文化的分期和該文化社會進程的聯系,所以,這裡所講的内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

    這在目前确難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布地區是:西起瞿塘峽兩岸,東達洪湖之濱,北自荊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處在中國東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積約5萬平方公裡(圖2-45)。

    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紅色,圖2-45大溪文化遺址分布示意圖1.大溪;2.龔家大溝;3.朝天咀;4.中堡島;5.楊家灣;6.清水灘:7.紅花套:8.西門河;9,關廟山;10.楊木崗;11;陳家灣;12.朱家台;13.毛家山;14.蔡家台:15.桂花樹;16.柳關;17.三元宮;18.丁家崗;19.劃城崗;20.湯家崗;21.王家崗;22.車轱山。

     盛行紅衣。

    外表常為紅色的陶器,内表卻為灰黑色。

    同時,也有少數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黃色和白色的。

    較早的白陶,色澤灰黃,主要成分為SiO2,另有較多的Al2O3,較晚的白陶,往往還有較多的MgO,而顔色潔白。

    陶器的質地分泥質和粗陶兩類。

    粗陶除夾砂、蚌末外,另有單純以稻殼作羼和料的。

    陶器的主要紋飾有戳印紋、弦紋、刻劃紋、堆紋、镂孔和彩繪,也有少量的線①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遺存試析》,《吉林大學學報》1979年第1期。

    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圖2-46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盤;3.曲腹杯;4.圈足碗;5.器蓋;6.罐形鼎7.器座;8.雙環形石飾;9.10.玉玦;11.缽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

    紋。

    戳印紋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征的紋飾②。

    它是由圓形、半圓、新月、三角、S形、X形、菱形、長方、方形、工字形及篦點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46)。

    彩陶數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質紅陶外表先塗紅農再畫黑彩,也有赭彩,個别的是白衣黑彩及紅彩。

    同時,還有内彩。

    圖案可分兩類;一類是由曲線、弧形三角、曲邊塊狀及圓點,配以直線的幾何形,當是受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影響的産物,但其中常見的絞索紋及平行帶中夾鳥形或橫人字形(實為前者之變簡)紋,頗具自身特色;另一類是由直線條帶、菱形方格、銀齒形、圓圈及點狀線組成的幾何形,此類圖案,自具風格(圖2&mdash47)。

    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盤、圈足碗、雙腹杯、筒形瓶、斂圖2&mdash47關廟山、毛家山、丁家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盤。

    口簋、斂口缽、器蓋、器座及支座。

    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

    三足器除鼎罐外,還有三足缽。

    這些器類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餘部分而成。

    這表明三足器的産生,是受圈足器的啟發而沿襲了圈足器傳統的産物。

    陶器均為手制,除早期遺留用貼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條盤築法制成陶坯,再在慢輪上加工修整成器。

    陶器燒成溫度較低,如紅花套标本為600°&mdash700℃,大溪标本為750°&mdash810℃,三元宮标本為880℃①。

    劃城崗發現的由火道、火膛及煙囪組成而無窯異的陶窯①,不僅說明陶器是在陶窯内燒制的,而且,其煙囪位置及無窯箅的結構特點,和以紅燒土塊作壘砌陶窯的材料,還說明是這文化自身的發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學文化特征所顯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該文化較早階段的丁家崗下層遺存①,和石門皂市下層遺存②進行比較,可看出西者存在着密切的聯系,大溪文化是從石門皂市下層遺存生長起來的。

     同時,自大溪文化居民分布區溯漢水而上,進入漢水上遊的陝南地區,沿丹江、浙水則與伊洛地區相連,此兩地均是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分布區,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内的漢水流域及河南境内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布着二些半坡和廟底溝兩類型居民的移民點①,這有利的地理條件和當時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兖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9年第1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年第2期。

    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四川長江流域文物保護委員會文物考古隊:《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記略》,《文物》1961年第11期。

    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②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

    ①湖南省博物館:《湖南安鄉縣湯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2年第4期;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

     這些文化居民分布的格局,為它們進行文化、經濟交流提供了相當便利的條件。

     近來,在漢水上遊陝南地區的半坡類型遺存中,已見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幾何形紋飾的白陶圈足盤殘片①,前面談到的大溪文化彩繪圖案所表現出來的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的影響,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廟底溝兩類型之間确已存在相當廣泛而深入的文化、經濟交流。

     當然,大溪文化居民區還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廣東和位于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區,甚至通過中間媒介而同長江下遊的同時代居民,進行了經濟文化的交往。

    有的學者通過時大溪文化和長江下遊的河姆渡、崧澤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種類、形制、用途的比較研究②,認為大溪文化的玦、璜這類玉飾品,是長江下遊文化傳播的産物,同時并非依樣畫葫蘆,體現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創造性加工。

    但是,從大溪文化基本内涵來看,沿着漢水,尤其是由浙水溝通同伊洛地區的聯系,當是大溪文化居民對外交往的主要方向。

    需進一步指出的是,當黃河中上遊步入廟底溝類型時期,它們之間的這種交流,才達到相當頻繁的階段。

    同時,住居在江漢地區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廟底溝類型的信息,而使他們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現着顯著區别。

    考古學為了标示這種差别,分别稱之為關廟山類型和湯家崗類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

    他們留下的居住遺址,往往見于靠近水源的高地下。

    房屋的基本特點是:大多為地面上的建築,形式分圓形、方形和長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隻有圓形的一種。

    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牆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後,用燒土碎塊摻和粘上填實牆基糟,形成上築牆根。

    再在立柱之間編紮竹片竹竿,裡外抹泥,成為編竹夾泥牆。

    為支撐屋頂,室内一般也挖洞立柱。

    屋内地面下用紅燒土塊鋪墊,表面敷塗細泥并經火烤,有的屋内圍築竈坑。

    有些房屋設具有護棚的門道,還有的房屋備有撐檐立拄或專門的檐廊。

    關廟山F22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長、寬近6米,房頂為四面坡的方形建築④,門開于西牆正中,設有略高于居住面的門坎。

    該房屋的居住面、牆基及牆和室内設置立柱的材料、結構及構造程序,均同于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築的一般情況。

    F22的竈坑,設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内有一條南北向隔梁,将竈坑一分為二,埂、隔梁及竈坑面均抹泥敷平。

    竈坑東南角築一高于竈坑埂的紅燒上台,頂部呈鍋底狀,抹一層泥,可放置圓底釜一類的陶器。

     F22自竈坑東北角至北牆中部偏東,在室内墊層上起築一堵隔牆,将房屋北半部分為東西兩間。

    屋牆外四面均用紅燒土塊鋪成散水,厚5&mdash15厘米,低于室内地面12&mdash15厘米。

    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内還存着小石锛、骨笄、扁錐形骨器、小虎角及野豬牙各一件。

    散水上放着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

    據此可看出當時居民簡單的生産、生活情景。

     穩定的生活資料的生産經濟,是這種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題。

    以稻殼碎末作為陶器的羼和料,紅花套、關廟山、毛家山及三元宮等地建築遺迹的紅燒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②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誼:《澧縣東田丁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湖南考古輯刊》1。

    ④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石門縣皂市下層新石器遺存》,《考古》1986年第1期。

    土塊中,普遍羼和稻殼和稻草末。

    紅花套燒土塊中的稻殼标本,經鑒定為粳稻。

    這些情況,顯示大溪文化居民以營稻作農業經濟為主。

    大溪遺址的堆積中,普遍夾有魚骨渣,還見牛下颌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魚和龜及野豬牙及獸骨制品乃至狗随葬,例如M78、M93、M153及M138等均随葬了魚。

    M138⑤内葬一40&mdash50歲男性,随葬魚六條,分别置于頭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處和右腳下分别為二條、三條。

    在三元宮H8内,發現了牛、羊、豬及魚骨①。

    可見,當時漁獵及飼養業也居一定地位。

    各地均未見到網墜,隻見到石矛、骨矛及石镞,可能當時江河中魚相當豐富,以緻無須制網捕魚。

    同時,紡輪及骨針的發現,證明還存在紡織及縫紉這類家庭副業。

     制石及制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兩大手工生産部門。

    制陶已如前述。

    在大溪文化遺址及墓葬中,隻發現斧,鏟、鋤、锛、鑿、刀、杵及砺石這幾種石質制品。

    數量以斧最多,其次為锛,再次為鑿,其餘石制品的數量均很少。

    例如三元宮遺址中期出土斧、鑄的數量,分别占石工具總數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發掘的墓葬中随葬的斧、锛、鑿的數量,分别占石工具總數的56.7%、30.6%和0.82%。

    石斧多為弧頂或平頂,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較頂部粗厚。

    穿孔石斧和石鏟,數量較少,出現的時間較晚。

    石鑄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數亦有呈長方形者。

    石鑿則基本上呈長方形。

    石器中仍有一定數量的打制石器,多數則是經磨制加工而成的,但通體精磨而棱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發掘的被定為早期而查明了性别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

    凡随葬石質的斧、锛、鑿及紡輪這類工具中的一種者,女性墓七座,右其總數約26%,男性墓八座,占其總數的約38%,可見用石質工具随葬的情況,成年男性相對地多于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這類工具生産中的地位,高于女性。

    在這些墓中,用石紡輪随葬的,隻有M79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許說明紡織這類勞動是女性的專業。

    同時,男女均使用斧、锛、鑿這類石工具随葬,也表明男女在用這類工具的勞動中,尚未存在明顯的分工。

    不過,同時以斧、锛及鑿随葬者,女性僅M167一例,占随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總數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及M208四座,占随葬石工具的男性墓總數的50%,可見,不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這幾種工具能力的人數多于女性,也說明在這類勞動中男性較女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後,除在關廟山、紅花套見到小孩實行甕棺葬而可能是成人和小孩分别埋葬外,其它各地的成人和小孩均共葬于公共墓地中。

     關廟山的甕棺葬①,發現于遺址中。

    這裡的葬坑分圓形豎穴和淺盆形橫穴兩種,甕棺的放置形式,亦有豎置和橫置。

    葬具均為夾砂(炭)或泥質紅(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甕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盤作蓋。

    此外,均無随葬品。

    公共墓地當有一定的排列規律。

    除在大溪見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 ⑤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湖北鄖縣秘均縣考古調查和試掘》,《考古學集刊》第四集。

     ①陝西省考古研究所:《龍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楊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淵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1983年第1期。

    外,其他均為豎穴單人葬,至今沒有發現葬具。

    人架絕大多數頭南足北,除較多的仰身直肢和極少的俯身直肢葬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屈肢葬。

    後者特點顯明,形式多樣,分仰身屈肢、側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為普遍,有的兩腿并靠,彎向左邊或右邊,雙手往往交叉置于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蓋彎及胸前,雙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為危坐式,雙腳交叉壓于臀部,雙手伸直或放腹部(圖2&mdash48)。

    大圖2&mdash48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内都随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裝飾品,有的墓内還随葬了魚、龜和狗。

    随葬器物多置于臀部以上部位。

    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頭兩側;生産工具中的石器,常置于胸部或枕在頭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質的玦、環、珠、璜、镯及壁這類裝飾品,一般見于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

    這些葬俗的特點,顯示大溪文化和黃河流域乃至長江下遊地區的同時期居民,在習俗上存在着明顯的區别。

    在半坡類型年代範圍内而住居于太湖平原及杭州灣地區的居民留下的遺存,具有鮮明的考古學文化特征,是因浙江嘉興馬家浜的發掘①得以認識的,故名之為馬家浜文化。

     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點,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小孩,死後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單人葬,至今發掘的二百二十餘座墓葬中,隻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為三座②。

    墓中的屍體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擺放,馬家浜确認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占64.7%,其餘均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為俯身葬③(圖2&mdash49)。

    死者的下肢基本上為直肢的形式。

    其頭向絕大多數向北,吳縣草鞋山能判明頭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占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東,也有向南的。

    至今,見于報導的隻有馬家浜墓地中的兩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闆構成的長方形葬圖2&mdash49圩墩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遺迹,其它均無。

    同時,相當數量的死者都沒有随葬品,那些帶有随葬品的死者,其随葬品的數量亦很少。

    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無随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随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僅五座①。

    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沒有随葬品,七十八座墓隻有一至三件随葬品,有四件随葬品的墓葬僅兩座。

    M38較為特殊,随葬了九件器物。

    該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歲至三十歲的女性,随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飾一件。

    圩墩随葬品最多的兩座墓葬,M14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紡輪,M16是一中年女性,随葬陶器四件,陶紡輪和骨錐、镞各一件。

    這或許反映婦女和男性老人在親屬中擁有較多的财産支配權,地位亦較高。

     随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裝飾品,凡随葬一件①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②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

    ③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

    ④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1年第4期。

     陶器者,大多數為豆,其次為缽,随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壺,生産工具多為斧及紡輪,也有锛、鑿,個别為鋤者。

    裝飾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為玉璜,也有玉環或玉镯。

    随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頭骨上方,或置于腳下,或陳列于骨架的一側,也有壓在屍體下面或置于骨體之上者,生産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裝飾品則見于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發現于耳部。

     在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發現了居住建築殘迹,使人們認識當時的房屋多為方形,少數為圓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構建築。

    吳江梅堰發現的以蛤蜊殼為地面的建築遺迹①,厚7&mdash33厘米,它适于防潮,這種地面上有的還見草木灰和排列整齊、縱橫交織的蘆葦層,草鞋山F3是一處直徑2.3&mdash2.7米的約近圓形的地基,周圍環繞排列十個柱洞,有的柱洞中殘留着木拄。

    這裡還發現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墊着一至二塊木闆作柱礎,有的木柱周圍發現印有蘆葦痕迹的燒土塊、草繩、用草繩捆紮的草束、蘆席、篾席等當時建房用材。

    吳興邱城的一處建築呈長方形②,兩邊排列相距3.5米的若幹方形柱洞,室内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殼、螺蛳殼和粘土羼和築成的,上面再鋪上一層泥沙,拍緊後再以火煅燒,硬度很高,厚10&mdash18厘米。

    這裡的柱洞底部也墊一、二塊厚木闆。

    室外四周還有排水溝的設施。

    馬家浜發現的一座建築,也是呈長方形。

    其南北長7米,東西寬2.75&mdash3米,東、西兩側各有六個柱洞,南邊中部有一柱洞,東側自北往南數四、五柱洞之間的間距較大,當為房門處。

    柱洞内填粘土,兩個柱洞尚存殘木柱,四個柱洞中有作為柱礎朽木闆痕迹。

    房屋的地面為一層厚約8厘米的黃綠色硬土。

    在房屋的北部,發現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紅燒土,全為不規則的大塊,面較平整,上留有樹枝或蘆葦燒毀後的痕迹。

    在這片紅燒土塊的南端,上面還壓着大量草灰。

    這當是房屋燒毀時倒塌的屋牆和房頂的殘留。

    發掘時,在這房屋範圍内采集了陶片、骨镞及骨鑿等。

     馬家浜文化的陶器頗具特色,多作紅色,也有為數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質地分泥質及夾砂的兩類,夾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質地較租。

    器壁外紅裡黑或表紅胎黑,是泥質紅陶的特點。

    陶器均為手制,部分經過慢輪修整,燒成溫度為800°&mdash870℃。

    器表以素面為主,盛行在陶器上塗抹紅衣,不僅常以此作為泥質紅陶的裝飾,同時,亦見于一些夾砂紅陶乃至泥質黑陶中一些器皿。

    紋飾較簡單,有弦紋、刻點紋、按壓窩紋、小镂孔及附加堆紋和彩繪。

    彩繪陶雖少,卻頗具特點,有紅彩及黑彩兩種,基本上是由直線條紋組成的幾何形紋飾,如由網格三角形及長方形或由拱橋紋組成的圖案。

    器形種類不多,主要器形是寬檐深腹圜底釜、扁錐足或圓錐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缽、雙耳罐和平底或帶三、四個足的盉及壺,以及特征鮮明的長方形燒火袈(可能是用于燒烤食物的爐箅)。

    這裡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雞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圖2&mdash50)。

     馬家浜文化層位上晚于河姆渡文化。

    從陶器形态分析,可認為它直接起源于以羅家角早期為代表的遺存。

    後者基本上同于河姆渡遺址的早期,而同時保持着一些地域性差異,兩者當屬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變體。

    同時,馬家浜文化的後繼者,是崧澤文化。

    這種文化和蘇北的青蓮崗為代表的遺存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嘉興馬家浜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61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3。

     有着較多的聯系,也如前述,通過中間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羅家角較晚地層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響的産物。

     馬家濱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制作工具、用具及裝飾品。

    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鑿、镞、矛、魚镖、錐及針等:陶器有紡輪、網墜及杵:石、玉器育斧、锛、鋤、砺石及玦、璜、環、镯,以及木材制成的木鏟及泥抹子等。

    已廣泛采用磨制技術制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較晚階段出現了有段石锛。

    居民過着以稻作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漁獵采集業相當發達。

    據草鞋山及崧澤出土的稻谷及炭化米的鑒定,知當時種植的稻谷有籼稻和粳稻兩種。

    馬家浜出士的獸骨,約超過陶片十餘倍,在T1及T2的50平方米年,約有獸骨一千公斤左右,經鑒定知為水牛、鹿、野豬、狐狸、麝、水龜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為最多。

    草鞋山出土的動物遺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豬、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動物則有草龜、鼈、河蚌、鯉魚及鲫魚。

    梅堰出土的獸骨經鑒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占多數,其中很多骨、角見到經砸、擊、鋸削留下的痕迹,圩墩發現的螺蛳殼多被敲去尾部,當為食用的殘留。

    一些遺址中還見到梅核、圓角菱及桃核。

    這些情況,顯示漁獵及采集仍是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水牛、豬及狗是當時飼養的家畜。

     草鞋山發現的三塊紡織物殘片,經鑒定認為纖維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織物為緯起花的羅紋織物。

    織物的密度是,經密每厘米約十根,緯密每厘米羅紋部約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紋為山形斜紋和菱形斜紋,織物組織結構是絞紗羅紋,嵌入繞環斜紋,還有羅紋邊組織。

    它不同于此時在黃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紋粗麻布,是相當進步的織造工藝的産物。

     圩墩發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

    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占整個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占女性墓總數的60%,可見,女性擁有随葬品的比例高于男性。

    同時,女性墓中随葬工具的計十座,其中九座随葬的是紡輪,一座随葬穿孔石斧,在随葬紡輪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時還随葬了骨镞;男性墓随葬工具四座,兩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锛及骨镞,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随葬了石紡輪。

    圩墩1972年發掘①所見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紡輪是女性的随葬品(1973年發掘的M40,随葬玉塊兩塊,鑒定亦為女性),“L”形鹿角器則是男性的随葬品。

    可見紡織是婦女的勞動領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勞動,則隻是男子從事的職業,除此之外,在其它勞動領域中男女性别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界限。

    同時,女性擁有随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況,可能是婦女地位較高的反映,或許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會,還處于母系氏族制階段。

     ③常州市博物館:《江蘇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74年第3期。

    ④同②。

     ①吳蘇:《圩墩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