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銅石并用時代(約公元前3500年至前2000年)
關燈
小
中
大
有細腰紋、豆莢紋、竹葉紋、雙鈎紋,也有少量帶狀網格紋。
其後發展到台口一期,彩陶已極為稀少,僅用紅色或黑色線條畫成帶狀網格紋和平行線紋等。
山東境内大汶口文化的彩陶多飾紅衣,用紅色、黑色或黑白兩色畫彩。
早期花紋有三角紋、三角形網格紋、帶狀網格紋、波形紋和折波紋等。
晚期在大部分地方已經消失,唯個别地方的少數大墓中作為工藝品随葬,故反而做得特别精緻。
紋樣多用黑白兩色畫在紅色陶衣上,有旋渦紋、菱形紋、三角紋和網格紋等。
長江中遊大溪文化晚期的彩陶分為兩種,一種在紅陶上用黑色粗線條畫成絢索紋、旋渦紋和草葉紋等;另一種在米黃陶上畫黑色格子紋、菱形紋等。
在某些黑陶上則有朱繪的圖案花紋。
屈家嶺文化繼承了大溪文化的第二種彩陶而又有所發展。
所有彩陶幾乎都是米黃色的,胎壁甚薄,稱為蛋殼彩陶。
其花紋或用紅色畫網格紋、旋渦紋和棋盤格紋等,而大部分是用濃淡不等的墨色在器内外暈染,有如雨天的雲彩,這是屈家嶺文化的一個突出的特征。
此外,屈家嶺文化還有大量彩陶紡輪,多用紅色線條(少數用黑色)畫成中心對稱的旋渦紋、重圈紋、交錯平行線紋等,也有滿天星紋和太極形紋。
長江下遊的彩陶本來就不發達,到崧澤期已隻有個别彩陶,而同時發展了較多的彩繪陶。
薛家崗三期文化沒有彩陶,也沒有彩繪陶,而在某些石钺和多孔石刀上有花果形朱繪。
良渚文化早期有個别彩繪,似為漆繪。
同時在某些紅陶高領甕上有深紅線條畫成的旋渦紋和平行線紋等,與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彩陶頗多相似之處。
總而言之,各地彩陶不管有多少差别,也不論其自身多少變化,在公元前3500年以後都已走向衰落的道路,并且或遲或早地消失了。
到公元前2600年以後,也就是銅石并用時代晚期,在黃河中下遊和長江中下遊的廣大地區就再也看不到彩陶了。
代之而起的主要是籃紋陶,它以黃河中遊為多,黃河下遊和長江中遊較少,長江下遊僅見個别的例子。
黃河中遊除籃紋陶外還有繩紋和少量方格紋陶器,其它地區則多素面無紋,表面常打磨光亮,或者加飾一些弦紋、刻劃紋、戳印紋和镂孔等,加上陶色又多為灰黑色,顯得素靜淡雅,與彩陶那種鮮豔華麗的風格迥然不同。
這種審美觀念的變化,直接的原因,是燒窯技術的改變。
既然燒出的大多是灰黑陶,在這種陶器上是很難畫彩的;人們試驗了一下用朱繪和彩繪來代替,終因易于脫落、不便使用而未能繼續發展。
但燒窯技術的改變,又可能與窯體擴大有關。
仰韶前期的陶窯,窯室直徑一般在0.8米左右。
而後期的窯室直徑往往達到1米左右。
大汶口的陶窯(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更大,窯室直徑達1.83米。
這樣大的窯敞口煅燒難于保持穩定的高溫。
而封頂窯則比較易于解決這個問題。
由于生産的發展,人們對于陶器的需求不斷增長,對陶器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陶窯的擴大乃是提高陶器生産水平的總的努力中的一個部分。
而當時已開始的輪制技術則不但能提高勞動生産率,還能使産品體态勻稱,厚薄一緻。
這兩種技術改革以及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使得當時的陶器生産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說到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隻要同仰韶前期相比就能看得比較清楚。
仰韶前期的一些居址旁邊,如陝西西安半坡、臨潼姜寨和華縣泉護村等地,都發現過集中的窯群,當時燒陶顯然是一種集體的作業。
仰韶後期以及同時期的其它考古學文化中至今沒有發現那樣集中的窯群。
而在大汶口文化的若幹墓葬中,有時随葬數量極多的陶器。
例如山東曲阜西夏侯一号墓随葬一一九件陶器,其中單是鼎就有三十一件,豆有四十二件①。
臨沂大範莊十七号墓随葬八十五件陶器,其中背水壺即有四十一件,瓶三十二件,同地十八号墓随葬七十六件陶器,單背水壺就有四十四件②。
莒縣大朱村有一座墓中單是高柄杯就随葬一0三件。
這樣集中地用陶器随葬,顯然不是為了死者冥中的生活需要,即在生時也沒有這種需要。
如果死者是某種專業化的陶工,陶器是他用以交換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财富,那麼死後用那麼多陶器随葬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陶器生産的專業化也就意味着經常性交換的發展,即原始商品經濟的發展。
它對文化的傳布顯然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其所以在河南仰韶文化的腹地能夠發現不少大汶口文化的陶器,從這裡也可得到部分的解釋。
分間房屋的出現和家庭形态的變化從前的房屋都是單間的。
從公元前3500年以後,不少地方陸續出現一些分間式房屋,尤以河南和湖北地區的仰韶文化與屈家嶺文化居民中最為流行。
河南鄭州大河村曾發現許多分間房屋,其中兩間的兩座(F17、18,F19、20)、四間的也是兩座(F1&mdash4、F6&mdash9),分别屬于第三期和第四期。
第十七、十八号房子(F17、18)是一個套間,中間有門道相通。
第十九、二十号房子則是相連的兩間房,保存甚好,可作為這類房子的一個典型。
此房坐北朝南,西間(F20)較大,南北4.13,東西3.7米,室内面積約15.2平方米。
南邊開門,室内中間偏東有一竈台。
東間(F19)南北3.3,東西2.3米,室内面積約7.6平方米。
東牆北端開門,寬0.62米,中有門限。
門外設門垛,室内西北角有竈台。
這座房屋的格局連同室外地坪和窖穴應是一次設計的。
建造的工藝和程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第45&mdash46頁。
②黃其煦:《黃河流域新石器時代衣耕文化中的作物》,《農業考古》1982年第2期。
序大體是:1.平好地基,鋪墊較幹燥的草泥,其上抹砂漿,再在其上挖好牆壁的基糟,在房子南挖窖穴;2.在基槽内立木柱,有的間距僅約8厘米,有的間距達0.3米,其間填若幹蘆葦束,然後每隔約10厘米綁一橫木,使整個牆壁固結在一起,同時用木條架起屋頂;3.用草拌泥塗抹屋頂及牆壁内外,再用沙漿抹牆皮及屋面:4.用沙漿抹地皮數層,再做方形竈台及擋火牆。
這種房子複原起來可能是兩面坡或三面坡的。
由于房屋失火,牆壁和地面都被燒成堅硬的紅燒土,使某些結構得以保存下來。
也正因為是偶然失火,人們來不及将室内器物搬走,那些燒不掉的陶器等盡管被倒塌的房頂和牆壁砸碎,卻全部保存了下來,據此可以了解當時室内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間的竈台上放置了兩個陶鼎和一個陶壺,可知那是炊事的處所。
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間的西部,東部沒有器物,而且有擋火牆與竈台相隔,當是入睡的地方,南部僅有一碗,也許是房頂倒下時砸飛過來的,那裡也可睡一人。
這間房子睡人的地方較窄,大約隻能睡兩人,如果東北角再有個小孩打橫,充其量也隻有三人,他們位置分散,當是無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兒童。
這房子裡的器物比較豐富,計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壺四、蓋三、碗、缽、盆、甕、瓶各一,還有一件不知名殘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缽、杯、壺各一)。
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紡輪各一。
東間竈台上有兩鼎一缽,顯然也是炊事處所。
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僅東南角有一彩陶缽,中部偏南有一盆。
房間中南部有較大的空地可以坐卧,較适于過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嬰兒歇息。
室内陶器計有鼎六、罐六、缽三、盆二及壺、甕各一件,共十九件。
另外還有石球、陶紡輪和陶插笄器各一件。
兩間房子内均沒有發現生産工具,可能是人們已帶着工具外出勞動去了的緣故。
四間的房子,看來都是從兩間房子擴大而成。
例如F6&mdash9,原先隻有F8、9兩套間,以後依托F8的東牆續建了F6,這F6實際也是一個兩套間。
最後又依托F6的西南角和F8的東南角續建一間小屋F7。
實際上成了一所五開間的房子。
又如F1&mdash4,原先隻有F1、2兩間屋子,後來依托F1的東牆續蓋F3,最後又依托F3的東牆續蓋F4,F1内的隔牆也可能是後續的,圖3&mdash9大河村的分間式房屋F1&mdash4上.平面圖下.剖面圖實際上也是五開間。
這種逐漸擴大的情況,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着一個家庭的話)人口數量的增加和人口結構的變化。
F1&mdash4的建造工藝和程序與F19、20基本相同。
也是由于偶爾失火的緣故(這類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蘆葦,房頂矮塌,竈台又往往緊貼牆壁,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内器物被保存下來了(圖3&mdash9)。
西間F2是一個窄長的房間,南北5.39,東西2.64米,室内面積約14平方米。
門開在正南邊。
北部有三個土台,一在西北角,邊緣呈弧形,高18厘米。
上面放砺石一塊,泥質灰陶罐和泥質灰陶缸各一件,緊靠上台南邊有夾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從土台上滾下來的。
東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僅8厘米。
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質灰陶的小口高領甕,甕内盛滿糧食,李璠鑒定為高粱米,黃其煦用灰象法鑒定未找到有關的灰象,因而難以斷定是何種谷物。
由于皮殼均已去盡,當是已預備好随時可以燒飯的糧食。
另外,土台上還發現有兩顆蓮子。
從擺放的東西來看,這兩個台子都不可能是竈台,也不會是取暖的火塘,而隻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場所。
在東北角土台南64厘米處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邊有一擋火牆。
台上沒有發現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個F2室内也沒有發現炊器,所以這個台子不大可能是竈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燒火台,或者是與宗教活動有關的地方,如同雲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還有一個敬神問蔔的鬼火塘一樣。
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僅在西牆根發現一石彈丸,南部沖門有一骨錐。
這塊地方應可供兩三人歇息。
中間的F1開間較大,南北長5.2,東西寬4米。
中間有一套間,南北長3.58,東西寬1.84米,面積約6.6平方米。
這樣外間就隻剩約12平方米了(隔牆所占建築面積除外)。
套間内靠西牆有一方形土台,高僅3厘米,北部有一擋火牆,當是取暖用的燒火台。
套間内沒有發現任何器物。
但有三個柱洞,分布沒有規律,又與整個建築結構不協調,估計是後期栽柱所形成的,與本房子無關,倒是與本房子南邊的幾個柱洞可能有些關聯。
這套間當可住兩三個人,他(她)們很可能是這一家庭(假如這所房子的居民可稱得上一個家庭的話)的主事人及其幼兒。
外間靠西牆有一方形竈台,高3&mdash5厘米,北邊殘留有擋火牆。
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
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計夾砂、紅陶鼎十一、泥質灰陶鼎二、夾砂灰陶罐二、紅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缽、紅陶缽、紅陶豆、彩陶壺、雙聯彩陶壺、小口平底瓶、泥質灰陶缸和器蓋各一件。
由于陶鼎都集中在這間屋子裡,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這間房子裡進行的。
房内發現的其它器物還有陶紡輪三、砺石一、骨錐、殘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彈丸一、陶環八和海蚌殼等。
有趣的是在這裡也沒有發現人們常用的大型生産工具如石鏟、石斧、石刀等。
推測是人們帶在身邊外出勞動時,房子不幸被火燒了。
外間南半有較大一塊空地,可供兩三人歇息。
外間的門開在北邊直通室外,另有一門通套間。
一門通向東邊,但在F3做成後,在東門下做了一個土台,這門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牆,就隻能做窗戶了。
F3是利用F1的東牆接續蓋成的。
室内南北3.7,東西2.1米,面積約7.8平方米。
門開在北邊,西牆下有一方形土台。
沒有發現任何器物,當是專門住人的地方。
F4又緊靠F3東部,南北長2.57,東西寬0.87米,北邊開門。
沒有其它設施,也沒有發現任何遺物。
推測是放柴草或糧食的庫房,被大火燒光了。
我們從這所房子的結構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應是包括十多個人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當然應視為一個家庭,否則他(她)們就不會這樣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這個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兩間一單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結構也應複雜一些。
就是說其中過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隻一對,而是有兩三對。
否則他(她)們盡可以往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開間。
這種家庭的結構,應同新石器時代者(那時隻有單間房子,而若幹大、中、小型房子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有本質的不同。
還有一點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雙間房子有時附帶有窖穴(如F19、20),多間房子則有不住人的小型庫房,如F1&mdash4中的F4和F6&mdash9中的F7都是。
說明這種家庭已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因而才有自己單獨的儲備。
這種情況同新石器時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種分間房屋并不是個别的現象。
例如河南荥陽點軍台的F1就是一所雙套間的房屋③。
唐河寨茨崗有雙套間房屋,鎮平趙灣有三套間房屋,南陽黃山有雙套間和六開間的房屋,浙川黃棟樹有雙套間和三套間的房屋,湖北均縣朱家台和鄖縣青龍泉都有雙間房屋。
這些分間房子都屬于仰韶文化後期或屈家嶺文化,即銅石并用時代早期。
可見這時家庭形态的變化已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形成為一種鮮明的時代特征。
但我們在分析分間房屋普遍出現的社會意義時,還應注意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分間房屋往往是同單間房屋同時存在的,分間房屋并沒有完全取代單間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單間房屋還是主要的建築形式。
這種單間房屋有些可能為新分離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則可能同幾所房子一起屬于一個家庭。
還有個别的大房子。
如大河村15号房子南北13,東西9.4米,面積達120平方米以上。
惜較殘破,又因其上為F14所疊壓而未完全清理,詳情不明。
不過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間房子的情況下,這樣大的單間房子顯得很突出,當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會晚期常見的那種男子同盟的集體住所,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動場所。
至今還沒有發現一個較完整的仰韶後期的村落。
根據一些局部的材料隻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點。
多數地方喜歡把房子排成一長排,相互間擠得很緊。
而且房子壞了後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着原來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點分布。
例如大河村的F6&mdash9、F5、Fl0、F1&mdash4和F16五所單間或分間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東排成一長列的;F17、18和F19、20兩個雙間房子也東西排列着,它們年代雖有先後,但仍維持排列的位置。
點軍台F1、F2、F3、F5及一座未編号的房子自東向西排成一長排,雙套間和單間都排在一起。
浙川黃楝樹的房屋多兩間和三間的,都緊密地排成一個大直角形,由于其餘部分沒有發掘,不知整體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
這種情況,應該被認為是氏族組織性和集體觀念的一種體現。
家庭雖然越來越表現其獨立性,但畢竟還是脆弱的,還不能離開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
浙川下王崗的長屋在房屋建築中既體現家庭分化,又反映社群集體觀念的典型例子當推河南浙川下王崗仰韶三期的長屋①。
這房子座北朝南,通長約85米,進深6.3至8米不等。
面闊29間,東頭向南伸出3間,共有32間居室,如果加上門廳,總共便有49間。
這是我國史前房屋遺迹中最長、分間最多的一座(圖3&mdash10)。
這座房子的正房都有門廳,因而形成十七個單元的套房。
其中十二個為③昌濰地區藝術館等:《山東膠縣三裡河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7年第4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嶺》,文物出版社,1965年。
雙間套,即兩間内室帶一門廳;五個為單間套,即一間内室帶一門廳。
東頭伸出的三間沒有門廳,門向也不盡一緻,是單間房。
這房子發現時已有一些損壞。
大緻兩頭保存較好,中間的正房和東頭的單間房破壞比較嚴重,所以有些房間内部的情況已不大清楚了。
在保存較好的房間中,有十個房間發現有竹席的痕迹,其中包括雙套間房、單套間房和單問房。
鋪竹席的地方應為睡卧之用,可見這三類房間都是卧室。
有十一個房間發現有竈,其中也包括雙間套房、單間套房和單間房。
由此可見每一種自成單元的房子的居民都是一個基本獨立的生活單位。
換句話說,這個長屋裡的居民,不論是住在雙套間房、單套間房還是單間房裡的,都是一個在消費上基本獨立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長屋中的各個房間不僅結構不同,面積也有較大的差别。
例如最大的單間房有18.79平方米,最小的雙間套房中兩間内室面積的總和才有13.6平方米。
可以設想,房間面積的大小應當與家庭人口數目相關;而房屋結構的不同則應與家庭人員構成的情況相關。
單間房或單間套房的人口構成可能比較簡單,而雙間套房家庭中應有不便住在同一房間的成員。
前者組成為對偶制的核心家庭,後者可能已發展到多偶家庭或擴大家庭。
正房門廳的設置可能有兩個目的,一來避免内室過份外露,二來也可存放一些東西。
門廳内絕無竹席或火竈的設置,說明它不可能做卧室或廚房。
從存放東西的功能來看,它同大河村多間房中的庫房的性質相近,都是家庭已有一定的獨立經濟的反映。
當然,這種家庭經濟的獨立性隻是相對的,就生産上且不去說,單就分配上來說,也不能算是完全獨立的。
因為門廳地方很小,又要做過道,能放的東西有限,而長屋西頭則有一個公共的倉庫。
這倉庫現存19個柱子洞,圍成直徑4.36米的圓圈。
既沒有發現居住面、竈坑,又沒有牆壁的痕迹。
如果是牲畜圈欄,地面應該有類似糞便的髒土,但并沒有發現這樣的髒土。
況且全長屋17家人共用這麼一個小小的畜圈也不合情理。
因此我們推測它是一種建在柱子上的糧倉。
長江流域雨水較多,氣候潮濕,不宜挖地窖儲藏糧食,而必須設法隔潮。
最好的辦法便是把糧倉架起來。
這種高腳式糧倉至今在南方還很流行。
既然有這樣一個公共的糧倉,說明當時還存在着定期分配糧食的制度。
公社經濟依然有它的生命力,家庭經濟還處在比較脆弱的早期發展階段。
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和宗教性建築仰韶文化後期不但有分間的住房,而且有類似殿堂的大型公共建築和宗教性建築。
甘肅秦安大地灣便發現了多處這樣的遺迹。
大地灣遺址包含兩個部分。
甲址在五營河岸邊,是仰韶文化前期半坡類型的村落遺址;乙址在甲址以南的小山坡上,是仰韶文化後期的大型村落遺址。
這個遺址以北邊山坡上的901号房子為中心,向南作扇面形展開。
其中又分成若幹小區,每個小區中都有比較大型的房子和小房子。
901号房子是一座由前堂、後室和東西兩個廂房構成的多間式大型建築①,以前堂的建築最為講究(圖3&mdash11)。
該室寬16米,進深8米,面積近130平方米。
正門朝南,有門垛,左右有對稱的兩個側門,在東西牆上還各①丁穎:《江漢平原新石器時代紅燒土中的稻谷殼考查》,《考古學報》1959年第4期。
有一門通向廂房。
從正門進去,迎面有一個大火塘,直徑超過兩米半,殘高約半米。
火塘後側有兩個對稱的頂梁柱,柱徑約90厘米。
南北牆壁上各有8根扶牆柱,柱徑40&mdash50厘米,有青石柱礎。
地面、火塘表面、柱子、牆壁和房頂裡面均抹用料姜石燒成的灰漿,顯得潔淨明亮。
地面做工更為考究,先是平整地面并壓實,上面鋪10&mdash15厘米厚的草泥燒土塊,再上面為用小石子、砂粒和人造陶質輕骨料摻灰漿做成的混凝土層,厚約15&mdash20厘米。
表面經壓實磨光,呈青黑色,很象現代的水泥地面。
經測試每平方厘米可抗壓120公斤,強圖3&mdash11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度相當于100号水泥砂地面。
後室和兩廂房都已殘破,原有面積不甚清楚,但都比前堂為小,建築質量也較差。
地面是黃土硬面,牆壁也僅抹草泥土。
這些房子殘存面積連同前堂的面積總共約290平方米,是當時規模最大的一所房子。
房子前面還有一個約130平方米的地坪,有兩排柱洞,每排六個:柱洞前有一排青石闆,也是六個,與柱洞相對應。
西邊後排柱洞旁還有一個露天火塘。
房内出土的器物頗為特殊,其中直徑46厘米的四足鼎、畚箕形陶器、平底釜等都是在一般遺址中所不見的,另有罐、盤、缽、缸等。
這房子規模宏大,質量考究,遠遠超過一般的居室,當是一所召開頭人會議或舉行盛大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
其中的大火塘顯然不是為一般炊事之用,而可能是燃燒宗教聖火的處所。
室内出土一些不同尋常的器物也說明這房子的公共性質和特殊性質。
問題是這房子應是多大範圍或何種級别的公共建築。
它在大地灣乙址固然是獨一無二的,而像大地灣乙址那樣規模的聚落遺址在方圓多少公裡也是僅見的,因此它至少是一個部落聯盟的首腦駐地,那室外的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圖騰柱,那柱邊的青石闆和火塘可能是準備犧牲獻祭的設施。
象這樣的公共建築,堪稱為仰韶後期的原始殿堂!前面說過,901号房屋南邊還有許多房子,其分布呈扇形展開。
并且可劃分為若幹小區,每小區中也有較大的房子。
它們的門向朝北,旁邊的小房子也是門向朝北。
從背陽向陰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況且由于地形的緣故,當地冬天北風特别強勁。
如果不是在社會組織或宗教信仰上有特殊的要求,恐怕是不會這樣安排的。
關于這種小區中較大房子的性質,可以405号房子為例加以說明①。
該房為一個大單間,東西寬13.8米,南北進深11.2米,室内面積150平方米,加上室外屋檐散水的整個基址則達270平方米。
房屋的地面結構、火塘、頂梁柱和扶牆柱等的作法同901号房子的前堂都差不多,因此它也當是一所舉行頭人會議或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隻是規格比901号房稍低一級罷了。
在400号房子以西約70米,有一座小型的建築,寬5.82&mdash5.94米,進深4.65&mdash4.74米,面積僅27.5平方米。
門朝北,也有門垛,進門有火塘,一對頂梁柱,周圍有扶牆柱,其平面布局也與901号房子的前堂相似。
隻是規模小得多了。
這房子的地面和牆壁也抹上灰漿,顯得非常聖潔。
特别值得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隊:《山東曲阜西夏侯遺址第一次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注意的是在火塘後面的地面上畫了一幅頗大的宗教畫,象是兩個人在一個方形台子旁邊跳舞。
每人都是雙腿交叉,左手摸頭,右手持棍棒。
台子上則放着兩個犧牲。
其内容可能是描繪殺牲獻祭的儀式,也可能是祈求狩獵成功的巫術畫。
如此神聖的地面當不能讓人随意踐踏,而這房子的面積甚小又不足以留出足夠的地方讓人居住。
因此這房子應是一所宗教性建築,而不會是一般的居室②。
這種專門的宗教性建築,在仰韶文化前期是沒有見過的。
墓地概況和埋葬習俗的變化銅石并用時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發現為多,仰韶文化、大溪&mdash&mdash屈家嶺文化和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等也發現了不少。
仰韶文化後期的墓地,主要見于鄭州大河村、後莊王、洛陽王灣和陝縣廟底溝二期等處。
各地墓葬一般比較集中。
成年人均為長方形土坑墓,寬僅容身,全部為單人葬。
各地頭向不盡一緻,王灣為北偏西,大河村為南略偏西,廟底溝則基本為南向。
仰卧直肢,僅個别為屈肢或俯身葬。
很少見有随葬品。
如廟底溝145座墓中僅兩座墓各随葬一個蛋殼彩陶杯,那兩個杯子很明顯是屈家嶺文化的風格。
大河村36座墓,僅三墓随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别随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随葬兩件陶器的是9号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随葬兩件大汶口文化風格的背水壺。
仰韶後期墓的随葬品如此稀少,僅有的随葬品又多系外來風格,與同時期日用器物的豐富多彩,如在大河村F1&mdash4和F19、20中所見到那樣,适成鮮明的對照。
同期嬰兒多系甕棺葬,其分布也相當密集。
如大河村一個100平方米的探方中即發現有46座。
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實用陶器而非專門制做的。
如大河村60座甕棺葬中,鼎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與罐扣合的一座,兩罐相扣的二座,單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
這同仰韶前期葬具較一緻(盆缽扣甕或尖底瓶葬)的情況頗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為單人葬,個别有母子合葬。
成人多長方形豎穴或墓坑不明,嬰兒有甕棺葬。
成人葬式以仰身直肢葬為主,個别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
随葬品有明顯差别,多的一墓五十餘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沒有。
随葬品中有生産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盤、杯、瓶、碗、缽、罐等,還有玉璜、玉玦、象牙镯、綠松石墜飾等裝飾品,有的墓用象牙、魚或龜随葬。
①屈家嶺文化的埋葬習俗與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隻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見随葬魚或龜的。
嬰兒用甕棺葬,葬具為甕或罐上蓋以盆、缽、鼎或豆等,與仰韶後期者略同。
在長江下遊的薛家崗三期文化中曾發現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層上,墓擴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無存,僅能據随葬器物的集中狀況辨别墓葬所在。
這些墓葬中随葬品一般不甚豐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
其中二&mdash&mdash四件的占60%,五&mdash&mdash九件的占27.5%,十件以上的占12.5%,包括生産工具、生活用具和裝飾品等,多是生前使用過的實用器物。
石斧和多孔石刀等②臨沂文物組:《山東臨沂大範莊新石器時代墓葬的發掘》,《考古》1975年第1期。
①鄭州市博物館:《荥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常有使用痕迹,但有些畫紅色花果紋者似屬儀隊性質。
陶器常以鼎、豆、壺為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随葬的。
玉器數量頗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墜飾等。
這個時期發現墓葬最多、研究也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
屬于這一文化的墓地,經過發掘的有山東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鄒縣野店、滕縣崗上村、膠縣三裡河、濰縣魯家口、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鎮、日照東海峪、臨沂大範莊、莒縣陵陽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蘇邱縣大墩子和新沂花廳村等多處,以大汶口的發掘規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
一般均為長方形豎穴,小者僅可容身,大者可達13&mdash17平方米以上。
如大汶口十号墓長4.2,寬3.2米,六十号墓長4.65,寬2.98米:陵陽河六号墓長4.55,寬3.8米,十七号墓長4.6,寬3.23米。
但這樣大的墓僅見于大汶口和陵陽河,其他地方雖亦有大墓,規模卻相對小一些。
在大汶口和陵陽河,較大的墓均有二層台,有木椁或木棺。
木椁一般由原木交疊成井字形,頂部用原木橫蓋,一般無底,少數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
這種椁室同墓壁之間,以及椁室内均有随葬品。
木棺較小,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頂、蓋,随葬品一般置于棺外。
個别有僅用原木蓋頂的。
一般為單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與小孩的合葬。
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經過性别鑒定的四墓,三墓均為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側還有一個女孩(圖3-12)。
類似的情況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見到。
前寨墓地中雖沒有發現合葬,但有五對時期圖3&mdash12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泰安大汶口M35) 上欄為随葬器物,下欄自下至上:男、女、小孩。
相同、年齡相若的男女墓葬緊緊相靠。
所有這些情況在新石器時代前期是沒有見過的,應是家庭和婚姻形态發生了深刻變化的一種反映。
如前所述,這時期的農業和手工業(制石、制陶等)都有較大的發展,相應出現了專業化分工和經常性的商業交換。
這些活動并不需要、甚至己沒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規模的基礎上來進行,于是家族在生産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從前那種強調親族聯系的、不鞏固的、沒有自營經濟的對偶家庭已經越來越不适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鞏固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已成為必要,一種以父系為基礎、具有相對獨立經濟的對偶制核心家庭産生了。
在大河村、點軍台、黃楝樹等許多地方看到的那種不大的、分間式房屋,應是适應于這種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
這種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個範圍内發展起來,其原因蓋在這裡。
這種新的對偶家庭,夫妻二人僅有分工的不同,他們都要參加社會生産勞動,都有義務供養他們的子女。
因此他們在經濟關系和社會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當然這不是說絕對意義的平等,但至少還談不上一方對另一方的壓迫和統治。
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對埋葬都沒有發現男方或女方的明顯優勢;在單個墓的随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樣有多有少,就是這種平等關系的證據。
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應按後世出現的左尊右卑觀念去看待史前社會的習俗。
我們隻能說當時似已形成某種制度,已不是一種随意的安排,說明新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社會普遍承認的比較穩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當是一般情況,至于較偏遠的地區,如魯東諸城呈子和栖霞楊家圈,都還存在着多人合葬這種古老的風俗。
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态的變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習俗中,很明顯地反映下列特點:一是家庭的分化,即家庭對氏族公社的相對獨立性的加強,家庭開始從氏族中分化出來,其内容已如前述。
二是勞動的分化,即生産勞動的專業化分工的發展。
這種分工,已不限于男女性别和年齡等級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着社會分工。
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随葬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钺)。
這類墓中往往伴出砺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當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業者。
西夏侯和大範莊的一些墓葬的随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種器物即達數十件,總數則多達一百餘件,遠遠超過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專業的陶工。
大位口有些墓随葬豬頭,三裡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随葬豬下颚骨,雖然這類墓往往較大,随葬其它器物也較多,所以有些學者緒合民族法的情況,将豬頭或豬下颚骨視為财富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東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僅用一兩件豬頭随葬,随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豬頭或豬下颚随葬。
因此用豬頭或豬下颚随葬也部分反映了勞動分工,那些墓主人應比一般人飼養更多的豬。
由于勞動的社會分工,産品的交換便成為經常性的事情。
在家庭已發展為相對獨立并已有部分自營經濟的情況下,勞動的社會分工和産品交換都會産生貧富分化,這也就是大紋口文化埋葬習俗中表現的第三個特點。
大汶口文化中貧富分化的現象,在許多墓地都表現得很明顯,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僅八座随葬器物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數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無所有。
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号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僅二十餘件。
野店、前寨、三裡河、陵陽河、大朱村等處也有類似的情況。
而貧富差别最顯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陽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約有半數墓坑僅能容身,沒有葬具,随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質量低劣,有的一無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
如六十二号墓隻有一枚獐牙,七十号墓是兩位成年人合葬,總共隻有一把石斧(钺),六十一号墓也隻有一件陶鼎和一塊砺石。
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随葬器物可達十幾件或幾十件。
少數大型墓不僅墓坑大,有木椁或木棺之類的葬具,而且随葬品極多,總數可達一、二百件,其中大多為珍貴的物品,例如十号墓埋葬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性,其墓坑長4.2,寬3.2米,坑内有由圓木構成的木椁,裡面似塗朱色。
椁内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軟質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内(圖3&mdash13)。
發掘時于人架周身發現覆蓋一層約有2厘米厚的黑灰,當為衣着或裹屍布一類的遺存。
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镯,頭攏象牙梳,額頭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長方形的石片飾,頸部繞一串三十一顆管狀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綠石飾,可謂盛裝入斂。
其餘還有大量随葬品分别放置在椁内、椁外和中央小坑中,計有陶器八十二件(内中有十二件帶蓋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内中有一極精制的墨玉钺。
還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豬頭兩個,豬骨十五塊,鳄魚鱗闆八十四塊等,如按單件計數,總共有二八九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豬骨可能原是帶骨豬肉的遺留。
鳄魚鱗闆發現時分别放置兩處,當是用鳄魚皮蒙鼓(即所謂鼍鼓)的遺留。
鳄魚皮、象牙和玉石等貴重材料當是從外地交換或掠奪得來的,玉器和象牙器還需要有專門技術的工匠兼藝術家進行加工。
這類珍貴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較小的墓中沒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難得見到,于此可以想見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華了。
這墓随葬的陶器也不同尋常。
其中單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蓋),包括鼎、壺、背水壺、鬶、盉、單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緻,且多成雙成對,這種白陶在較小型的墓中是不見的,在别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中也是罕見的。
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見到彩陶,即使偶有發現,質量也較差,花紋草率。
而十号墓中兩件彩陶背水壺則做得極為精緻,先塗紅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間的線條繪成三角紋、旋渦紋、重圈紋和連珠紋等,構成一幅和諧統一的裝飾圖樣,色彩對比也十分鮮明。
黑陶更屬大宗,單黑陶瓶即達三十八件。
這種器物造型優美做工精細,僅見于少數大墓,絕大多數的中小型墓中是沒有的。
上述情況應足以說明在大汶口文化時期已存在貧富分化。
而且在個别遺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現象了。
貧富分化往往造成社會地位的分化,而社會地位的不同有時也會加深貧富分化的進程。
但在某些時候,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不見得每個部很富裕,而較富裕的人也不見得每個都争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别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迹象表明當時已出現社會地位的分化。
它是當時埋葬習俗的第四個特點。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約占全部墓葬的15%,這類墓一般同時随葬骨質或象牙雕筒和指環,随葬陶器、石、骨器和豬頭也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業者外,多數應為武士或氏族貴族,他們同時也是較富的人。
其中個别的有象牙琮、玉钺乃至鼍鼓,則當是部落乃至部落聯盟的酋長。
大汶口還有十一座墓出土龜甲,有的穿孔或塗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
除個别情況外,這些出龜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钺、雕筒或指環。
這些墓随葬東西也較多,他們是另一批富戶,其身份可能是巫師,人數僅占8%強。
大汶口一一七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麼戰功,但卻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钺),其餘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發器一對,以及玉筍、臂環和大量陶器,看來他不僅繼承了财産,也繼承了氏族貴族的身份,表明世襲制也已萌芽了。
因為貧富分化和某種氏族貴族世襲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内長期處于較富裕和顯貴的地位。
這種情況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現,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個墓地中随葬品最豐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
最南的一群墓,從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器物也最貧乏的。
中間一群從早到晚也不富有。
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間,多半還是屬于南群的幾座晚期墓規模較大,東西也較多,那應是一些氏族新貴,是貧富分化和社會分化進一步發展的結果。
在陵陽河墓地,上述情況也許看得更為清楚。
該處墓地已發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為四群、第一群在遺址北部河攤上;第二群在遺址西北河灘上,距第一群約50米;第三群在遺址東北,距第一群約60米:第四群在遺址東南,距第三群約100米。
其中隻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墓①。
這些墓雖都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還可分為早中晚三小期。
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号墓長4.3,寬2.1米,東南略殘。
有木椁,随葬豬下颚骨二十九塊,殘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還有石臂環、石鏟、骨矛和玉墜等裝飾品。
中期的二十五号墓長3.4,寬1.45米,有井字形木椁。
随葬豬下颚骨七塊,陶器七十三件,還有石環和石管等。
晚期六号墓規模最大,墓坑長4.55,寬3.8米,有井字形木椁,墓主人為一成年男性。
随葬豬下颚骨二十一塊,陶器一六一件,其中僅高柄杯即達九十三件。
還有石钺、石壁、骨雕筒、石墜飾等。
十六号墓規
其後發展到台口一期,彩陶已極為稀少,僅用紅色或黑色線條畫成帶狀網格紋和平行線紋等。
山東境内大汶口文化的彩陶多飾紅衣,用紅色、黑色或黑白兩色畫彩。
早期花紋有三角紋、三角形網格紋、帶狀網格紋、波形紋和折波紋等。
晚期在大部分地方已經消失,唯個别地方的少數大墓中作為工藝品随葬,故反而做得特别精緻。
紋樣多用黑白兩色畫在紅色陶衣上,有旋渦紋、菱形紋、三角紋和網格紋等。
長江中遊大溪文化晚期的彩陶分為兩種,一種在紅陶上用黑色粗線條畫成絢索紋、旋渦紋和草葉紋等;另一種在米黃陶上畫黑色格子紋、菱形紋等。
在某些黑陶上則有朱繪的圖案花紋。
屈家嶺文化繼承了大溪文化的第二種彩陶而又有所發展。
所有彩陶幾乎都是米黃色的,胎壁甚薄,稱為蛋殼彩陶。
其花紋或用紅色畫網格紋、旋渦紋和棋盤格紋等,而大部分是用濃淡不等的墨色在器内外暈染,有如雨天的雲彩,這是屈家嶺文化的一個突出的特征。
此外,屈家嶺文化還有大量彩陶紡輪,多用紅色線條(少數用黑色)畫成中心對稱的旋渦紋、重圈紋、交錯平行線紋等,也有滿天星紋和太極形紋。
長江下遊的彩陶本來就不發達,到崧澤期已隻有個别彩陶,而同時發展了較多的彩繪陶。
薛家崗三期文化沒有彩陶,也沒有彩繪陶,而在某些石钺和多孔石刀上有花果形朱繪。
良渚文化早期有個别彩繪,似為漆繪。
同時在某些紅陶高領甕上有深紅線條畫成的旋渦紋和平行線紋等,與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彩陶頗多相似之處。
總而言之,各地彩陶不管有多少差别,也不論其自身多少變化,在公元前3500年以後都已走向衰落的道路,并且或遲或早地消失了。
到公元前2600年以後,也就是銅石并用時代晚期,在黃河中下遊和長江中下遊的廣大地區就再也看不到彩陶了。
代之而起的主要是籃紋陶,它以黃河中遊為多,黃河下遊和長江中遊較少,長江下遊僅見個别的例子。
黃河中遊除籃紋陶外還有繩紋和少量方格紋陶器,其它地區則多素面無紋,表面常打磨光亮,或者加飾一些弦紋、刻劃紋、戳印紋和镂孔等,加上陶色又多為灰黑色,顯得素靜淡雅,與彩陶那種鮮豔華麗的風格迥然不同。
這種審美觀念的變化,直接的原因,是燒窯技術的改變。
既然燒出的大多是灰黑陶,在這種陶器上是很難畫彩的;人們試驗了一下用朱繪和彩繪來代替,終因易于脫落、不便使用而未能繼續發展。
但燒窯技術的改變,又可能與窯體擴大有關。
仰韶前期的陶窯,窯室直徑一般在0.8米左右。
而後期的窯室直徑往往達到1米左右。
大汶口的陶窯(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更大,窯室直徑達1.83米。
這樣大的窯敞口煅燒難于保持穩定的高溫。
而封頂窯則比較易于解決這個問題。
由于生産的發展,人們對于陶器的需求不斷增長,對陶器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陶窯的擴大乃是提高陶器生産水平的總的努力中的一個部分。
而當時已開始的輪制技術則不但能提高勞動生産率,還能使産品體态勻稱,厚薄一緻。
這兩種技術改革以及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使得當時的陶器生産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說到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隻要同仰韶前期相比就能看得比較清楚。
仰韶前期的一些居址旁邊,如陝西西安半坡、臨潼姜寨和華縣泉護村等地,都發現過集中的窯群,當時燒陶顯然是一種集體的作業。
仰韶後期以及同時期的其它考古學文化中至今沒有發現那樣集中的窯群。
而在大汶口文化的若幹墓葬中,有時随葬數量極多的陶器。
例如山東曲阜西夏侯一号墓随葬一一九件陶器,其中單是鼎就有三十一件,豆有四十二件①。
臨沂大範莊十七号墓随葬八十五件陶器,其中背水壺即有四十一件,瓶三十二件,同地十八号墓随葬七十六件陶器,單背水壺就有四十四件②。
莒縣大朱村有一座墓中單是高柄杯就随葬一0三件。
這樣集中地用陶器随葬,顯然不是為了死者冥中的生活需要,即在生時也沒有這種需要。
如果死者是某種專業化的陶工,陶器是他用以交換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财富,那麼死後用那麼多陶器随葬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陶器生産的專業化也就意味着經常性交換的發展,即原始商品經濟的發展。
它對文化的傳布顯然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其所以在河南仰韶文化的腹地能夠發現不少大汶口文化的陶器,從這裡也可得到部分的解釋。
分間房屋的出現和家庭形态的變化從前的房屋都是單間的。
從公元前3500年以後,不少地方陸續出現一些分間式房屋,尤以河南和湖北地區的仰韶文化與屈家嶺文化居民中最為流行。
河南鄭州大河村曾發現許多分間房屋,其中兩間的兩座(F17、18,F19、20)、四間的也是兩座(F1&mdash4、F6&mdash9),分别屬于第三期和第四期。
第十七、十八号房子(F17、18)是一個套間,中間有門道相通。
第十九、二十号房子則是相連的兩間房,保存甚好,可作為這類房子的一個典型。
此房坐北朝南,西間(F20)較大,南北4.13,東西3.7米,室内面積約15.2平方米。
南邊開門,室内中間偏東有一竈台。
東間(F19)南北3.3,東西2.3米,室内面積約7.6平方米。
東牆北端開門,寬0.62米,中有門限。
門外設門垛,室内西北角有竈台。
這座房屋的格局連同室外地坪和窖穴應是一次設計的。
建造的工藝和程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第45&mdash46頁。
②黃其煦:《黃河流域新石器時代衣耕文化中的作物》,《農業考古》1982年第2期。
序大體是:1.平好地基,鋪墊較幹燥的草泥,其上抹砂漿,再在其上挖好牆壁的基糟,在房子南挖窖穴;2.在基槽内立木柱,有的間距僅約8厘米,有的間距達0.3米,其間填若幹蘆葦束,然後每隔約10厘米綁一橫木,使整個牆壁固結在一起,同時用木條架起屋頂;3.用草拌泥塗抹屋頂及牆壁内外,再用沙漿抹牆皮及屋面:4.用沙漿抹地皮數層,再做方形竈台及擋火牆。
這種房子複原起來可能是兩面坡或三面坡的。
由于房屋失火,牆壁和地面都被燒成堅硬的紅燒土,使某些結構得以保存下來。
也正因為是偶然失火,人們來不及将室内器物搬走,那些燒不掉的陶器等盡管被倒塌的房頂和牆壁砸碎,卻全部保存了下來,據此可以了解當時室内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間的竈台上放置了兩個陶鼎和一個陶壺,可知那是炊事的處所。
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間的西部,東部沒有器物,而且有擋火牆與竈台相隔,當是入睡的地方,南部僅有一碗,也許是房頂倒下時砸飛過來的,那裡也可睡一人。
這間房子睡人的地方較窄,大約隻能睡兩人,如果東北角再有個小孩打橫,充其量也隻有三人,他們位置分散,當是無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兒童。
這房子裡的器物比較豐富,計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壺四、蓋三、碗、缽、盆、甕、瓶各一,還有一件不知名殘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缽、杯、壺各一)。
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紡輪各一。
東間竈台上有兩鼎一缽,顯然也是炊事處所。
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僅東南角有一彩陶缽,中部偏南有一盆。
房間中南部有較大的空地可以坐卧,較适于過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嬰兒歇息。
室内陶器計有鼎六、罐六、缽三、盆二及壺、甕各一件,共十九件。
另外還有石球、陶紡輪和陶插笄器各一件。
兩間房子内均沒有發現生産工具,可能是人們已帶着工具外出勞動去了的緣故。
四間的房子,看來都是從兩間房子擴大而成。
例如F6&mdash9,原先隻有F8、9兩套間,以後依托F8的東牆續建了F6,這F6實際也是一個兩套間。
最後又依托F6的西南角和F8的東南角續建一間小屋F7。
實際上成了一所五開間的房子。
又如F1&mdash4,原先隻有F1、2兩間屋子,後來依托F1的東牆續蓋F3,最後又依托F3的東牆續蓋F4,F1内的隔牆也可能是後續的,圖3&mdash9大河村的分間式房屋F1&mdash4上.平面圖下.剖面圖實際上也是五開間。
這種逐漸擴大的情況,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着一個家庭的話)人口數量的增加和人口結構的變化。
F1&mdash4的建造工藝和程序與F19、20基本相同。
也是由于偶爾失火的緣故(這類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蘆葦,房頂矮塌,竈台又往往緊貼牆壁,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内器物被保存下來了(圖3&mdash9)。
西間F2是一個窄長的房間,南北5.39,東西2.64米,室内面積約14平方米。
門開在正南邊。
北部有三個土台,一在西北角,邊緣呈弧形,高18厘米。
上面放砺石一塊,泥質灰陶罐和泥質灰陶缸各一件,緊靠上台南邊有夾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從土台上滾下來的。
東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僅8厘米。
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質灰陶的小口高領甕,甕内盛滿糧食,李璠鑒定為高粱米,黃其煦用灰象法鑒定未找到有關的灰象,因而難以斷定是何種谷物。
由于皮殼均已去盡,當是已預備好随時可以燒飯的糧食。
另外,土台上還發現有兩顆蓮子。
從擺放的東西來看,這兩個台子都不可能是竈台,也不會是取暖的火塘,而隻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場所。
在東北角土台南64厘米處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邊有一擋火牆。
台上沒有發現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個F2室内也沒有發現炊器,所以這個台子不大可能是竈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燒火台,或者是與宗教活動有關的地方,如同雲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還有一個敬神問蔔的鬼火塘一樣。
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僅在西牆根發現一石彈丸,南部沖門有一骨錐。
這塊地方應可供兩三人歇息。
中間的F1開間較大,南北長5.2,東西寬4米。
中間有一套間,南北長3.58,東西寬1.84米,面積約6.6平方米。
這樣外間就隻剩約12平方米了(隔牆所占建築面積除外)。
套間内靠西牆有一方形土台,高僅3厘米,北部有一擋火牆,當是取暖用的燒火台。
套間内沒有發現任何器物。
但有三個柱洞,分布沒有規律,又與整個建築結構不協調,估計是後期栽柱所形成的,與本房子無關,倒是與本房子南邊的幾個柱洞可能有些關聯。
這套間當可住兩三個人,他(她)們很可能是這一家庭(假如這所房子的居民可稱得上一個家庭的話)的主事人及其幼兒。
外間靠西牆有一方形竈台,高3&mdash5厘米,北邊殘留有擋火牆。
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
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計夾砂、紅陶鼎十一、泥質灰陶鼎二、夾砂灰陶罐二、紅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缽、紅陶缽、紅陶豆、彩陶壺、雙聯彩陶壺、小口平底瓶、泥質灰陶缸和器蓋各一件。
由于陶鼎都集中在這間屋子裡,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這間房子裡進行的。
房内發現的其它器物還有陶紡輪三、砺石一、骨錐、殘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彈丸一、陶環八和海蚌殼等。
有趣的是在這裡也沒有發現人們常用的大型生産工具如石鏟、石斧、石刀等。
推測是人們帶在身邊外出勞動時,房子不幸被火燒了。
外間南半有較大一塊空地,可供兩三人歇息。
外間的門開在北邊直通室外,另有一門通套間。
一門通向東邊,但在F3做成後,在東門下做了一個土台,這門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牆,就隻能做窗戶了。
F3是利用F1的東牆接續蓋成的。
室内南北3.7,東西2.1米,面積約7.8平方米。
門開在北邊,西牆下有一方形土台。
沒有發現任何器物,當是專門住人的地方。
F4又緊靠F3東部,南北長2.57,東西寬0.87米,北邊開門。
沒有其它設施,也沒有發現任何遺物。
推測是放柴草或糧食的庫房,被大火燒光了。
我們從這所房子的結構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應是包括十多個人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當然應視為一個家庭,否則他(她)們就不會這樣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這個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兩間一單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結構也應複雜一些。
就是說其中過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隻一對,而是有兩三對。
否則他(她)們盡可以往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開間。
這種家庭的結構,應同新石器時代者(那時隻有單間房子,而若幹大、中、小型房子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有本質的不同。
還有一點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雙間房子有時附帶有窖穴(如F19、20),多間房子則有不住人的小型庫房,如F1&mdash4中的F4和F6&mdash9中的F7都是。
說明這種家庭已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因而才有自己單獨的儲備。
這種情況同新石器時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種分間房屋并不是個别的現象。
例如河南荥陽點軍台的F1就是一所雙套間的房屋③。
唐河寨茨崗有雙套間房屋,鎮平趙灣有三套間房屋,南陽黃山有雙套間和六開間的房屋,浙川黃棟樹有雙套間和三套間的房屋,湖北均縣朱家台和鄖縣青龍泉都有雙間房屋。
這些分間房子都屬于仰韶文化後期或屈家嶺文化,即銅石并用時代早期。
可見這時家庭形态的變化已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形成為一種鮮明的時代特征。
但我們在分析分間房屋普遍出現的社會意義時,還應注意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分間房屋往往是同單間房屋同時存在的,分間房屋并沒有完全取代單間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單間房屋還是主要的建築形式。
這種單間房屋有些可能為新分離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則可能同幾所房子一起屬于一個家庭。
還有個别的大房子。
如大河村15号房子南北13,東西9.4米,面積達120平方米以上。
惜較殘破,又因其上為F14所疊壓而未完全清理,詳情不明。
不過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間房子的情況下,這樣大的單間房子顯得很突出,當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會晚期常見的那種男子同盟的集體住所,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動場所。
至今還沒有發現一個較完整的仰韶後期的村落。
根據一些局部的材料隻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點。
多數地方喜歡把房子排成一長排,相互間擠得很緊。
而且房子壞了後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着原來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點分布。
例如大河村的F6&mdash9、F5、Fl0、F1&mdash4和F16五所單間或分間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東排成一長列的;F17、18和F19、20兩個雙間房子也東西排列着,它們年代雖有先後,但仍維持排列的位置。
點軍台F1、F2、F3、F5及一座未編号的房子自東向西排成一長排,雙套間和單間都排在一起。
浙川黃楝樹的房屋多兩間和三間的,都緊密地排成一個大直角形,由于其餘部分沒有發掘,不知整體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
這種情況,應該被認為是氏族組織性和集體觀念的一種體現。
家庭雖然越來越表現其獨立性,但畢竟還是脆弱的,還不能離開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
浙川下王崗的長屋在房屋建築中既體現家庭分化,又反映社群集體觀念的典型例子當推河南浙川下王崗仰韶三期的長屋①。
這房子座北朝南,通長約85米,進深6.3至8米不等。
面闊29間,東頭向南伸出3間,共有32間居室,如果加上門廳,總共便有49間。
這是我國史前房屋遺迹中最長、分間最多的一座(圖3&mdash10)。
這座房子的正房都有門廳,因而形成十七個單元的套房。
其中十二個為③昌濰地區藝術館等:《山東膠縣三裡河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7年第4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嶺》,文物出版社,1965年。
雙間套,即兩間内室帶一門廳;五個為單間套,即一間内室帶一門廳。
東頭伸出的三間沒有門廳,門向也不盡一緻,是單間房。
這房子發現時已有一些損壞。
大緻兩頭保存較好,中間的正房和東頭的單間房破壞比較嚴重,所以有些房間内部的情況已不大清楚了。
在保存較好的房間中,有十個房間發現有竹席的痕迹,其中包括雙套間房、單套間房和單問房。
鋪竹席的地方應為睡卧之用,可見這三類房間都是卧室。
有十一個房間發現有竈,其中也包括雙間套房、單間套房和單間房。
由此可見每一種自成單元的房子的居民都是一個基本獨立的生活單位。
換句話說,這個長屋裡的居民,不論是住在雙套間房、單套間房還是單間房裡的,都是一個在消費上基本獨立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長屋中的各個房間不僅結構不同,面積也有較大的差别。
例如最大的單間房有18.79平方米,最小的雙間套房中兩間内室面積的總和才有13.6平方米。
可以設想,房間面積的大小應當與家庭人口數目相關;而房屋結構的不同則應與家庭人員構成的情況相關。
單間房或單間套房的人口構成可能比較簡單,而雙間套房家庭中應有不便住在同一房間的成員。
前者組成為對偶制的核心家庭,後者可能已發展到多偶家庭或擴大家庭。
正房門廳的設置可能有兩個目的,一來避免内室過份外露,二來也可存放一些東西。
門廳内絕無竹席或火竈的設置,說明它不可能做卧室或廚房。
從存放東西的功能來看,它同大河村多間房中的庫房的性質相近,都是家庭已有一定的獨立經濟的反映。
當然,這種家庭經濟的獨立性隻是相對的,就生産上且不去說,單就分配上來說,也不能算是完全獨立的。
因為門廳地方很小,又要做過道,能放的東西有限,而長屋西頭則有一個公共的倉庫。
這倉庫現存19個柱子洞,圍成直徑4.36米的圓圈。
既沒有發現居住面、竈坑,又沒有牆壁的痕迹。
如果是牲畜圈欄,地面應該有類似糞便的髒土,但并沒有發現這樣的髒土。
況且全長屋17家人共用這麼一個小小的畜圈也不合情理。
因此我們推測它是一種建在柱子上的糧倉。
長江流域雨水較多,氣候潮濕,不宜挖地窖儲藏糧食,而必須設法隔潮。
最好的辦法便是把糧倉架起來。
這種高腳式糧倉至今在南方還很流行。
既然有這樣一個公共的糧倉,說明當時還存在着定期分配糧食的制度。
公社經濟依然有它的生命力,家庭經濟還處在比較脆弱的早期發展階段。
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和宗教性建築仰韶文化後期不但有分間的住房,而且有類似殿堂的大型公共建築和宗教性建築。
甘肅秦安大地灣便發現了多處這樣的遺迹。
大地灣遺址包含兩個部分。
甲址在五營河岸邊,是仰韶文化前期半坡類型的村落遺址;乙址在甲址以南的小山坡上,是仰韶文化後期的大型村落遺址。
這個遺址以北邊山坡上的901号房子為中心,向南作扇面形展開。
其中又分成若幹小區,每個小區中都有比較大型的房子和小房子。
901号房子是一座由前堂、後室和東西兩個廂房構成的多間式大型建築①,以前堂的建築最為講究(圖3&mdash11)。
該室寬16米,進深8米,面積近130平方米。
正門朝南,有門垛,左右有對稱的兩個側門,在東西牆上還各①丁穎:《江漢平原新石器時代紅燒土中的稻谷殼考查》,《考古學報》1959年第4期。
有一門通向廂房。
從正門進去,迎面有一個大火塘,直徑超過兩米半,殘高約半米。
火塘後側有兩個對稱的頂梁柱,柱徑約90厘米。
南北牆壁上各有8根扶牆柱,柱徑40&mdash50厘米,有青石柱礎。
地面、火塘表面、柱子、牆壁和房頂裡面均抹用料姜石燒成的灰漿,顯得潔淨明亮。
地面做工更為考究,先是平整地面并壓實,上面鋪10&mdash15厘米厚的草泥燒土塊,再上面為用小石子、砂粒和人造陶質輕骨料摻灰漿做成的混凝土層,厚約15&mdash20厘米。
表面經壓實磨光,呈青黑色,很象現代的水泥地面。
經測試每平方厘米可抗壓120公斤,強圖3&mdash11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度相當于100号水泥砂地面。
後室和兩廂房都已殘破,原有面積不甚清楚,但都比前堂為小,建築質量也較差。
地面是黃土硬面,牆壁也僅抹草泥土。
這些房子殘存面積連同前堂的面積總共約290平方米,是當時規模最大的一所房子。
房子前面還有一個約130平方米的地坪,有兩排柱洞,每排六個:柱洞前有一排青石闆,也是六個,與柱洞相對應。
西邊後排柱洞旁還有一個露天火塘。
房内出土的器物頗為特殊,其中直徑46厘米的四足鼎、畚箕形陶器、平底釜等都是在一般遺址中所不見的,另有罐、盤、缽、缸等。
這房子規模宏大,質量考究,遠遠超過一般的居室,當是一所召開頭人會議或舉行盛大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
其中的大火塘顯然不是為一般炊事之用,而可能是燃燒宗教聖火的處所。
室内出土一些不同尋常的器物也說明這房子的公共性質和特殊性質。
問題是這房子應是多大範圍或何種級别的公共建築。
它在大地灣乙址固然是獨一無二的,而像大地灣乙址那樣規模的聚落遺址在方圓多少公裡也是僅見的,因此它至少是一個部落聯盟的首腦駐地,那室外的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圖騰柱,那柱邊的青石闆和火塘可能是準備犧牲獻祭的設施。
象這樣的公共建築,堪稱為仰韶後期的原始殿堂!前面說過,901号房屋南邊還有許多房子,其分布呈扇形展開。
并且可劃分為若幹小區,每小區中也有較大的房子。
它們的門向朝北,旁邊的小房子也是門向朝北。
從背陽向陰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況且由于地形的緣故,當地冬天北風特别強勁。
如果不是在社會組織或宗教信仰上有特殊的要求,恐怕是不會這樣安排的。
關于這種小區中較大房子的性質,可以405号房子為例加以說明①。
該房為一個大單間,東西寬13.8米,南北進深11.2米,室内面積150平方米,加上室外屋檐散水的整個基址則達270平方米。
房屋的地面結構、火塘、頂梁柱和扶牆柱等的作法同901号房子的前堂都差不多,因此它也當是一所舉行頭人會議或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隻是規格比901号房稍低一級罷了。
在400号房子以西約70米,有一座小型的建築,寬5.82&mdash5.94米,進深4.65&mdash4.74米,面積僅27.5平方米。
門朝北,也有門垛,進門有火塘,一對頂梁柱,周圍有扶牆柱,其平面布局也與901号房子的前堂相似。
隻是規模小得多了。
這房子的地面和牆壁也抹上灰漿,顯得非常聖潔。
特别值得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隊:《山東曲阜西夏侯遺址第一次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注意的是在火塘後面的地面上畫了一幅頗大的宗教畫,象是兩個人在一個方形台子旁邊跳舞。
每人都是雙腿交叉,左手摸頭,右手持棍棒。
台子上則放着兩個犧牲。
其内容可能是描繪殺牲獻祭的儀式,也可能是祈求狩獵成功的巫術畫。
如此神聖的地面當不能讓人随意踐踏,而這房子的面積甚小又不足以留出足夠的地方讓人居住。
因此這房子應是一所宗教性建築,而不會是一般的居室②。
這種專門的宗教性建築,在仰韶文化前期是沒有見過的。
墓地概況和埋葬習俗的變化銅石并用時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發現為多,仰韶文化、大溪&mdash&mdash屈家嶺文化和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等也發現了不少。
仰韶文化後期的墓地,主要見于鄭州大河村、後莊王、洛陽王灣和陝縣廟底溝二期等處。
各地墓葬一般比較集中。
成年人均為長方形土坑墓,寬僅容身,全部為單人葬。
各地頭向不盡一緻,王灣為北偏西,大河村為南略偏西,廟底溝則基本為南向。
仰卧直肢,僅個别為屈肢或俯身葬。
很少見有随葬品。
如廟底溝145座墓中僅兩座墓各随葬一個蛋殼彩陶杯,那兩個杯子很明顯是屈家嶺文化的風格。
大河村36座墓,僅三墓随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别随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随葬兩件陶器的是9号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随葬兩件大汶口文化風格的背水壺。
仰韶後期墓的随葬品如此稀少,僅有的随葬品又多系外來風格,與同時期日用器物的豐富多彩,如在大河村F1&mdash4和F19、20中所見到那樣,适成鮮明的對照。
同期嬰兒多系甕棺葬,其分布也相當密集。
如大河村一個100平方米的探方中即發現有46座。
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實用陶器而非專門制做的。
如大河村60座甕棺葬中,鼎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與罐扣合的一座,兩罐相扣的二座,單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
這同仰韶前期葬具較一緻(盆缽扣甕或尖底瓶葬)的情況頗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為單人葬,個别有母子合葬。
成人多長方形豎穴或墓坑不明,嬰兒有甕棺葬。
成人葬式以仰身直肢葬為主,個别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
随葬品有明顯差别,多的一墓五十餘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沒有。
随葬品中有生産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盤、杯、瓶、碗、缽、罐等,還有玉璜、玉玦、象牙镯、綠松石墜飾等裝飾品,有的墓用象牙、魚或龜随葬。
①屈家嶺文化的埋葬習俗與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隻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見随葬魚或龜的。
嬰兒用甕棺葬,葬具為甕或罐上蓋以盆、缽、鼎或豆等,與仰韶後期者略同。
在長江下遊的薛家崗三期文化中曾發現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層上,墓擴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無存,僅能據随葬器物的集中狀況辨别墓葬所在。
這些墓葬中随葬品一般不甚豐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
其中二&mdash&mdash四件的占60%,五&mdash&mdash九件的占27.5%,十件以上的占12.5%,包括生産工具、生活用具和裝飾品等,多是生前使用過的實用器物。
石斧和多孔石刀等②臨沂文物組:《山東臨沂大範莊新石器時代墓葬的發掘》,《考古》1975年第1期。
①鄭州市博物館:《荥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常有使用痕迹,但有些畫紅色花果紋者似屬儀隊性質。
陶器常以鼎、豆、壺為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随葬的。
玉器數量頗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墜飾等。
這個時期發現墓葬最多、研究也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
屬于這一文化的墓地,經過發掘的有山東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鄒縣野店、滕縣崗上村、膠縣三裡河、濰縣魯家口、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鎮、日照東海峪、臨沂大範莊、莒縣陵陽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蘇邱縣大墩子和新沂花廳村等多處,以大汶口的發掘規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
一般均為長方形豎穴,小者僅可容身,大者可達13&mdash17平方米以上。
如大汶口十号墓長4.2,寬3.2米,六十号墓長4.65,寬2.98米:陵陽河六号墓長4.55,寬3.8米,十七号墓長4.6,寬3.23米。
但這樣大的墓僅見于大汶口和陵陽河,其他地方雖亦有大墓,規模卻相對小一些。
在大汶口和陵陽河,較大的墓均有二層台,有木椁或木棺。
木椁一般由原木交疊成井字形,頂部用原木橫蓋,一般無底,少數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
這種椁室同墓壁之間,以及椁室内均有随葬品。
木棺較小,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頂、蓋,随葬品一般置于棺外。
個别有僅用原木蓋頂的。
一般為單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與小孩的合葬。
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經過性别鑒定的四墓,三墓均為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側還有一個女孩(圖3-12)。
類似的情況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見到。
前寨墓地中雖沒有發現合葬,但有五對時期圖3&mdash12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泰安大汶口M35) 上欄為随葬器物,下欄自下至上:男、女、小孩。
相同、年齡相若的男女墓葬緊緊相靠。
所有這些情況在新石器時代前期是沒有見過的,應是家庭和婚姻形态發生了深刻變化的一種反映。
如前所述,這時期的農業和手工業(制石、制陶等)都有較大的發展,相應出現了專業化分工和經常性的商業交換。
這些活動并不需要、甚至己沒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規模的基礎上來進行,于是家族在生産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從前那種強調親族聯系的、不鞏固的、沒有自營經濟的對偶家庭已經越來越不适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鞏固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已成為必要,一種以父系為基礎、具有相對獨立經濟的對偶制核心家庭産生了。
在大河村、點軍台、黃楝樹等許多地方看到的那種不大的、分間式房屋,應是适應于這種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
這種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個範圍内發展起來,其原因蓋在這裡。
這種新的對偶家庭,夫妻二人僅有分工的不同,他們都要參加社會生産勞動,都有義務供養他們的子女。
因此他們在經濟關系和社會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當然這不是說絕對意義的平等,但至少還談不上一方對另一方的壓迫和統治。
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對埋葬都沒有發現男方或女方的明顯優勢;在單個墓的随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樣有多有少,就是這種平等關系的證據。
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應按後世出現的左尊右卑觀念去看待史前社會的習俗。
我們隻能說當時似已形成某種制度,已不是一種随意的安排,說明新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社會普遍承認的比較穩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當是一般情況,至于較偏遠的地區,如魯東諸城呈子和栖霞楊家圈,都還存在着多人合葬這種古老的風俗。
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态的變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習俗中,很明顯地反映下列特點:一是家庭的分化,即家庭對氏族公社的相對獨立性的加強,家庭開始從氏族中分化出來,其内容已如前述。
二是勞動的分化,即生産勞動的專業化分工的發展。
這種分工,已不限于男女性别和年齡等級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着社會分工。
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随葬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钺)。
這類墓中往往伴出砺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當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業者。
西夏侯和大範莊的一些墓葬的随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種器物即達數十件,總數則多達一百餘件,遠遠超過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專業的陶工。
大位口有些墓随葬豬頭,三裡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随葬豬下颚骨,雖然這類墓往往較大,随葬其它器物也較多,所以有些學者緒合民族法的情況,将豬頭或豬下颚骨視為财富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東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僅用一兩件豬頭随葬,随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豬頭或豬下颚随葬。
因此用豬頭或豬下颚随葬也部分反映了勞動分工,那些墓主人應比一般人飼養更多的豬。
由于勞動的社會分工,産品的交換便成為經常性的事情。
在家庭已發展為相對獨立并已有部分自營經濟的情況下,勞動的社會分工和産品交換都會産生貧富分化,這也就是大紋口文化埋葬習俗中表現的第三個特點。
大汶口文化中貧富分化的現象,在許多墓地都表現得很明顯,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僅八座随葬器物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數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無所有。
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号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僅二十餘件。
野店、前寨、三裡河、陵陽河、大朱村等處也有類似的情況。
而貧富差别最顯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陽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約有半數墓坑僅能容身,沒有葬具,随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質量低劣,有的一無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
如六十二号墓隻有一枚獐牙,七十号墓是兩位成年人合葬,總共隻有一把石斧(钺),六十一号墓也隻有一件陶鼎和一塊砺石。
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随葬器物可達十幾件或幾十件。
少數大型墓不僅墓坑大,有木椁或木棺之類的葬具,而且随葬品極多,總數可達一、二百件,其中大多為珍貴的物品,例如十号墓埋葬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性,其墓坑長4.2,寬3.2米,坑内有由圓木構成的木椁,裡面似塗朱色。
椁内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軟質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内(圖3&mdash13)。
發掘時于人架周身發現覆蓋一層約有2厘米厚的黑灰,當為衣着或裹屍布一類的遺存。
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镯,頭攏象牙梳,額頭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長方形的石片飾,頸部繞一串三十一顆管狀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綠石飾,可謂盛裝入斂。
其餘還有大量随葬品分别放置在椁内、椁外和中央小坑中,計有陶器八十二件(内中有十二件帶蓋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内中有一極精制的墨玉钺。
還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豬頭兩個,豬骨十五塊,鳄魚鱗闆八十四塊等,如按單件計數,總共有二八九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豬骨可能原是帶骨豬肉的遺留。
鳄魚鱗闆發現時分别放置兩處,當是用鳄魚皮蒙鼓(即所謂鼍鼓)的遺留。
鳄魚皮、象牙和玉石等貴重材料當是從外地交換或掠奪得來的,玉器和象牙器還需要有專門技術的工匠兼藝術家進行加工。
這類珍貴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較小的墓中沒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難得見到,于此可以想見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華了。
這墓随葬的陶器也不同尋常。
其中單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蓋),包括鼎、壺、背水壺、鬶、盉、單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緻,且多成雙成對,這種白陶在較小型的墓中是不見的,在别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中也是罕見的。
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見到彩陶,即使偶有發現,質量也較差,花紋草率。
而十号墓中兩件彩陶背水壺則做得極為精緻,先塗紅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間的線條繪成三角紋、旋渦紋、重圈紋和連珠紋等,構成一幅和諧統一的裝飾圖樣,色彩對比也十分鮮明。
黑陶更屬大宗,單黑陶瓶即達三十八件。
這種器物造型優美做工精細,僅見于少數大墓,絕大多數的中小型墓中是沒有的。
上述情況應足以說明在大汶口文化時期已存在貧富分化。
而且在個别遺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現象了。
貧富分化往往造成社會地位的分化,而社會地位的不同有時也會加深貧富分化的進程。
但在某些時候,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不見得每個部很富裕,而較富裕的人也不見得每個都争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别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迹象表明當時已出現社會地位的分化。
它是當時埋葬習俗的第四個特點。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約占全部墓葬的15%,這類墓一般同時随葬骨質或象牙雕筒和指環,随葬陶器、石、骨器和豬頭也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業者外,多數應為武士或氏族貴族,他們同時也是較富的人。
其中個别的有象牙琮、玉钺乃至鼍鼓,則當是部落乃至部落聯盟的酋長。
大汶口還有十一座墓出土龜甲,有的穿孔或塗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
除個别情況外,這些出龜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钺、雕筒或指環。
這些墓随葬東西也較多,他們是另一批富戶,其身份可能是巫師,人數僅占8%強。
大汶口一一七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麼戰功,但卻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钺),其餘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發器一對,以及玉筍、臂環和大量陶器,看來他不僅繼承了财産,也繼承了氏族貴族的身份,表明世襲制也已萌芽了。
因為貧富分化和某種氏族貴族世襲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内長期處于較富裕和顯貴的地位。
這種情況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現,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個墓地中随葬品最豐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
最南的一群墓,從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器物也最貧乏的。
中間一群從早到晚也不富有。
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間,多半還是屬于南群的幾座晚期墓規模較大,東西也較多,那應是一些氏族新貴,是貧富分化和社會分化進一步發展的結果。
在陵陽河墓地,上述情況也許看得更為清楚。
該處墓地已發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為四群、第一群在遺址北部河攤上;第二群在遺址西北河灘上,距第一群約50米;第三群在遺址東北,距第一群約60米:第四群在遺址東南,距第三群約100米。
其中隻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墓①。
這些墓雖都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還可分為早中晚三小期。
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号墓長4.3,寬2.1米,東南略殘。
有木椁,随葬豬下颚骨二十九塊,殘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還有石臂環、石鏟、骨矛和玉墜等裝飾品。
中期的二十五号墓長3.4,寬1.45米,有井字形木椁。
随葬豬下颚骨七塊,陶器七十三件,還有石環和石管等。
晚期六号墓規模最大,墓坑長4.55,寬3.8米,有井字形木椁,墓主人為一成年男性。
随葬豬下颚骨二十一塊,陶器一六一件,其中僅高柄杯即達九十三件。
還有石钺、石壁、骨雕筒、石墜飾等。
十六号墓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