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們并無“幸福權”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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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Haveno&ldquoRighttoHappiness&rdquo
&ldquo話說回來,&rdquo克萊爾說,&ldquo他們總有個幸福權吧。
&rdquo 我們那時正讨論發生在鄰裡鄉黨間的一件事。
A先生休了A夫人。
休妻之目的,是為了娶B夫人。
B夫人為嫁給A先生,同樣離了婚。
确實,A先生與B夫人彼此深愛。
要是他們繼續相愛,要是他們的健康與收入都不出問題,可以推想,他們會很幸福。
同樣非常清楚,他們與原配并不幸福。
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
後來,他在戰争中受了傷。
人們以為,他喪失生育能力。
可衆所周知,他丢了工作。
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
可憐的A夫人也是如此。
她失去風韻&mdash&mdash以及全部活力。
也許真如一些人所說,長期以來,她拖着病體,為他生養孩子,令自己燈枯油盡。
這給他們的早期婚姻蒙上陰影。
順便說一句,你萬不可這樣想:A是那種始亂終棄的男人,抛棄妻子,就像咂幹橘子把皮一扔。
她的自殺,對他是個可怕打擊。
我們都知道這一點,因為是他親口說的。
&ldquo可是我又能做什麼?&rdquo他說,&ldquo一個男人總有幸福權吧。
機會來了,我隻能抓住機會。
&rdquo 我起身離去。
心想着&ldquo幸福權&rdquo(righttohappiness)這個概念。
首先,這在我聽來,就跟好運權(arighttogoodluck)一樣奇怪。
因為我相信&mdash&mdash不管某道德學派會怎麼說&mdash&mdash我們是幸福還是悲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際。
依我看,比起有權長六英尺高、有權認百萬富翁作父、或何時想去野餐都有權得到好天氣,幸福權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份自由(afreedom),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
于是,我就有權沿公路去旅行,因為社會給我這份自由;稱路為&ldquo公&rdquo,也就這個意思。
我也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種要求(a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種要求,與之相關的是另一些人的義務。
如果我有權收你100磅,這是說你有義務付我100磅的另一種說法。
如果法律容許A先生休妻并勾引鄰家之妻,那麼,根據定義,A先生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利,我們無需引入關于&ldquo幸福&rdquo的讨論。
當然,這不是克萊爾的意思。
她的意思是,A先生不僅有法律權利這樣做,而且有道德權利(moralright)。
換句話說,克萊爾是&mdash&mdash或者說如果她想透了,就會是&mdash&mdash秉承托馬斯·阿奎那、格勞秀斯(Grotius)、胡克(Hooker)及洛克之風的古典道德家(classicalmoralist)。
她相信,在國家法律之後,有個自然法(aNaturalLaw)。
這我同意。
我視自然法為一切文明之基石。
舍卻它,國家的現存法律就成了一種絕對(anabsolute),就像在黑格爾那裡一樣。
無法批評它們,因為沒了藉以評判它們的規範(norm)。
克萊爾的格言&ldquo他們有幸福權&rdquo(Theyhavearighttohappiness),其先祖令人起敬。
在一切文明人尤其是美國人所珍視的那些文字裡,&ldquo追求幸福&rdquo的權利(arightto&ldquothepursuitofhappiness&rdquo)已被确定為人權之一。
這時,我們才觸到真正關節。
那一可敬宣言的作者們,是什麼意思? 他們的意思不是什麼,很容易确定。
他們的意思不是,人有權為求幸福不擇手段&mdash&mdash如謀殺、通奸、搶劫、通敵及欺騙等手段。
沒有社會能夠建造在此類根基之上。
他們的意思是,&ldquo通過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也就是說
&rdquo 我們那時正讨論發生在鄰裡鄉黨間的一件事。
A先生休了A夫人。
休妻之目的,是為了娶B夫人。
B夫人為嫁給A先生,同樣離了婚。
确實,A先生與B夫人彼此深愛。
要是他們繼續相愛,要是他們的健康與收入都不出問題,可以推想,他們會很幸福。
同樣非常清楚,他們與原配并不幸福。
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
後來,他在戰争中受了傷。
人們以為,他喪失生育能力。
可衆所周知,他丢了工作。
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
可憐的A夫人也是如此。
她失去風韻&mdash&mdash以及全部活力。
也許真如一些人所說,長期以來,她拖着病體,為他生養孩子,令自己燈枯油盡。
這給他們的早期婚姻蒙上陰影。
順便說一句,你萬不可這樣想:A是那種始亂終棄的男人,抛棄妻子,就像咂幹橘子把皮一扔。
她的自殺,對他是個可怕打擊。
我們都知道這一點,因為是他親口說的。
&ldquo可是我又能做什麼?&rdquo他說,&ldquo一個男人總有幸福權吧。
機會來了,我隻能抓住機會。
&rdquo 我起身離去。
心想着&ldquo幸福權&rdquo(righttohappiness)這個概念。
首先,這在我聽來,就跟好運權(arighttogoodluck)一樣奇怪。
因為我相信&mdash&mdash不管某道德學派會怎麼說&mdash&mdash我們是幸福還是悲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際。
依我看,比起有權長六英尺高、有權認百萬富翁作父、或何時想去野餐都有權得到好天氣,幸福權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份自由(afreedom),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
于是,我就有權沿公路去旅行,因為社會給我這份自由;稱路為&ldquo公&rdquo,也就這個意思。
我也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種要求(a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種要求,與之相關的是另一些人的義務。
如果我有權收你100磅,這是說你有義務付我100磅的另一種說法。
如果法律容許A先生休妻并勾引鄰家之妻,那麼,根據定義,A先生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利,我們無需引入關于&ldquo幸福&rdquo的讨論。
當然,這不是克萊爾的意思。
她的意思是,A先生不僅有法律權利這樣做,而且有道德權利(moralright)。
換句話說,克萊爾是&mdash&mdash或者說如果她想透了,就會是&mdash&mdash秉承托馬斯·阿奎那、格勞秀斯(Grotius)、胡克(Hooker)及洛克之風的古典道德家(classicalmoralist)。
她相信,在國家法律之後,有個自然法(aNaturalLaw)。
這我同意。
我視自然法為一切文明之基石。
舍卻它,國家的現存法律就成了一種絕對(anabsolute),就像在黑格爾那裡一樣。
無法批評它們,因為沒了藉以評判它們的規範(norm)。
克萊爾的格言&ldquo他們有幸福權&rdquo(Theyhavearighttohappiness),其先祖令人起敬。
在一切文明人尤其是美國人所珍視的那些文字裡,&ldquo追求幸福&rdquo的權利(arightto&ldquothepursuitofhappiness&rdquo)已被确定為人權之一。
這時,我們才觸到真正關節。
那一可敬宣言的作者們,是什麼意思? 他們的意思不是什麼,很容易确定。
他們的意思不是,人有權為求幸福不擇手段&mdash&mdash如謀殺、通奸、搶劫、通敵及欺騙等手段。
沒有社會能夠建造在此類根基之上。
他們的意思是,&ldquo通過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也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