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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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233)。

    沒錯;假如法律一直兼顧着的自然正義的整個傳統,當我們正在讨論的刑罰态度轉變完成之時,尚未中斷的話。

    可是對我來說,這正是問題所在。

    我們的法庭,我同意,&ldquo傳統上代表着平民百姓及其道德觀&rdquo(頁233)。

    誠然,我們必須拓展&ldquo平民百姓&rdquo一詞,以涵蓋洛克、格勞秀斯、胡克、波内特,阿奎那、查士丁尼、斯多葛派和亞裡士多德,我不會反對;在最最重要的意義上,對我來說最光榮的意義上,他們都是平民百姓(commonmen)。

    不過,整個這個傳統都與自由意志、責任、權利及自然法的觀念,密不可分。

    在日常刑罰實踐從屬于精神療法(therapy)和社會穩定的法庭上,它還能存活下來麼?法律在實踐中尊奉一套哲學,還能繼續享受另一套哲學之安全閥麼? 我身為一名律師之子、另一律師之友,寫東西給兩位犯罪學家,其中一名是律師。

    我相信,他們的觀點和我的觀點,其近似之處不是指望不着,因為心懷同一目的。

    我也期望社會穩定,而且,要是一切刑罰還真是治療的話,我會額手相慶。

    我所懇請的一切,是罪無可赦的前提條件(priorcondition);應報已證明剝奪自由之正當,先于我們慮及其他因素。

    此後,悉聽尊便。

    此前,則并無&ldquo刑罰&rdquo的問題。

    我們不是膽小鬼,想要無條件得到保護;盡管當一個人得到應有懲罰,我們在執行之時,也會為我們的穩定着想。

    我們也不是那種無事忙,想要強迫改造我們的鄰人;可是,當一個鄰人的不受幹涉之權利被正當剝奪時,我們也會出于仁慈,使得他所受刑罰能夠改造他。

    但是,除非到了我們應該&ldquo教訓教訓他&rdquo之時,否則,我們不會自以為是地去教導他。

    (可是,我們究竟是誰?)莫裡斯博士和巴克爾博士會跑這麼老遠,跟我會合嗎?我相信,律法,那個偉大的原則(thatgreatdisciplinetheLaw),取決于他們的決定,以及同樣重要機構的其他人員的決定。

    而且還不止此。

    因為,假如我沒弄錯,當此之時,我們都在幫着做決定:決定人類到底是仍會保留着使人類值得保全的那一切呢,還是我們必定滑入阿道斯·赫胥黎先生及喬治·奧威爾先生所想象的、在希特勒之德國得到部分實現的亞人類(subhumanity)?因為,要是種族主義理論是對的,那麼,猶太人之滅絕其實就會&ldquo有用”沒有什麼預言,會說什麼将看似&ldquo有用&rdquo以至就是&ldquo有用&rdquo,而且&ldquo必然性&rdquo一直是&ldquo暴君的托辭&rdquo(thetyrant'splea)。

     附路易斯書信二則:死刑與極刑 (甲)C.S.路易斯,《極刑》(CapitalPunishment),《教會時報》(ChurchTimes),第144卷(1961年12月1日),第7頁: 閣下: 我不知道,極刑是否應當廢除,因為自然之光、經文以及教會權威,仿佛都未告訴我。

    而我關注的是,廢除極刑的根據。

     說絞死一個人,我們就是專橫判定他不可救藥,竊以為,一點都不對。

    《公禱書》收錄一段訓誡,講給那些被判死刑的人,其中的含義恰恰相反。

    真正的問題是,是在三周以後的刑場上,還是在比如三十年後的監獄醫院裡,殺人犯最有可能悔改并得善終?可朽之身,無人能知。

    不過,最有權發表看法的,就是那些憑經驗深知延長監獄生活之果效的人。

    我希望,有些監獄牧師、管理人員以及看守,會進入讨論。

     死刑會給遇害者親屬以心理補償,這說法本身有些道理。

    可是,它不應與支持或反對極刑這樁公案聯系在一起,哪怕是最遙遠的聯系。

    假如聯系在一起,我們就是在支持這一古老而且确實錯誤的觀點,即謀殺首先是對個體之冒犯,而不是對社會之冒犯。

     絞刑并不比其他任何刑罰更無可挽回。

    你不能讓一個無辜之人死而複生:可是,你同樣也無法返還錯誤關押所侵蝕的數年光陰。

     另一些通訊者已經指出,純以儆效尤的刑罰理論,或純治病救人的刑罰理論,或二者兼有的刑罰理論,其不道德(immoral),令人瞠目。

    隻有罪有應得這一概念,才會将刑罰與道德聯系起來。

    假如震懾(deterrence)成為重中之重,那麼,一個無辜者,隻要公衆認為他有罪,處死他就成了全然正當之事。

    假如改造(reformation)成了唯一問題,那麼,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阻止,對我們的一切缺點的令人痛苦的強制改造。

    一個相信基督信仰就是一種神經症的政府,會有十足的權利,為了明天的&ldquo醫治&rdquo,把我們所有人都移交給矯正師。

     (乙)ClaudeDavis,同上(1961年12月8日),第14頁。

     (丙)C.S.路易斯,《死刑》(DeathPenalty),同上(1961年12月15日),第12頁: 閣下: 戴維斯(Davis)博士指責我那樣用&ldquo社會&rdquo一詞。

    他說得對,這個被視為實體的抽象(hypostatisedabstraction),已經為害不淺了。

    可是,我隻是用社會一詞來指&ldquo我們所有人&rdquo。

    将謀殺視為對單個家庭之侵犯,這一觀點的荒謬之處,狄摩西尼私下講過一個案例,将其展露無遺(我一下子找不到出處了,不過,比我博學的讀者,無疑能找得到)。

     有某人甲,自由釋放女奴乙,即他的奶媽。

    乙嫁了人。

    其丈夫死了,未生子嗣。

    有人這時殺了乙。

    可是在雅典,無人能夠起訴,因為并無受害一方。

    甲不能起訴,因為乙被害之時,不再是他的财産。

    沒有鳏夫,沒有孤兒。

     在當前的争論中,我不處于任何一方。

    不過,我仍舊認為,取消論者立論甚不高明。

    不給反對者扣上惡毒動機,他們仿佛就無法表述。

    要是不信者經常看貴刊的通信專欄,我擔心,他們恐怕會對我們的邏輯、處事及為人,心生壞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