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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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正義,也即haplos或physei或者說意味着區分:(甲)實在法(PositiveLaw)與(乙)自然法。
兩個追問都關乎正義,但二者之分際,人所共知。
斯馬特教授的體系,其新異則在于,将正義概念限在第一層階問題的範圍。
據稱,新體系首先避免了每次訴諸自然法或&ldquo絕對&rdquo正義之時的循環論證,因為&ldquo說這就是自然法,就等于說這就是我們應該遵守的規定”其次,排除了頑固的主觀主義,因為我文章裡的罪有應得這一觀念,或許隻是&ldquo路易斯的個人好尚&rdquo。
隻不過,說斯馬特教授的體系避免了這些不便,我未被說服。
這些規定之被接受,是因它們對社群有用,而有用的意思(我想)就是讓那個社群更&ldquo幸福&rdquo。
可是,這到底是說要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之幸福呢?還是說,隻有當這一幸福與仁慈、人類尊嚴或誠實有某些兼容之處時,才能追求?(我切莫加上&ldquo正義&rdquo一項,因為依照斯馬特教授的看法,規定本身無所謂正義與否)。
假如我們選第二選項,假如我們承認,總有些事,哪怕是一件,一個社群不應去做,不管它會多麼大地促進社群之幸福,那麼,我們其實已經放棄了這一立場。
我們這時是在依據其他标尺(不管我們稱之為良心、實踐理性、自然法,還是稱之為個人好尚)評判有用與否。
假定我們于是選第一選項: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之幸福。
在某些情況下,這代價或許極大。
在戰争中,在并非不可能的未來食品短缺期間,在面臨革命之威脅時,為了社群幸福或為了救亡圖存,就往往會做出一些聳人聽聞的事。
我們無法保證,捏造罪狀、獵殺女巫以至同類相食,永遠不會在此意義上&ldquo有用&rdquo。
姑且假定(我十拿九穩不是這樣),斯馬特教授準備一不做二不休。
接下來仍還可以問他,他為什麼要這樣,或者為什麼他認為我們應該同意他。
衆目睽睽之下,他不能回答說,&ldquo民族安全是最高法律&rdquo就是自然法。
因為我們其他人都知道,&ldquo應保護人民&rdquo并非自然法,而隻是自然法的一個條款。
這樣說來,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幸福,其根據假如不是斯馬特教授的個人好尚,又會是什麼?他跟我的差異,其實隻是,我們具有不同的渴欲(desires)。
或者毋甯說,我的渴欲比他多了一個。
因為,跟他一樣,我也渴欲祖國(以及人類)的安康與幸福,隻不過,我還渴欲着,他們應當是以某特定方式行事的特定種類的人。
後一渴欲,更強。
假如兩者不可兼得,我甯願人類,哪怕隻存活幾個世紀,其生活也要有特定品質,而不願他們以失去自由、友愛、尊嚴和仁慈為代價,學會心安理得地活着,以存活數百萬年。
假如這隻是關乎願望,其實,也就沒有進一步的問題可供讨論了。
大批人跟我有同感,大批人也跟他有同感。
我相信,決定哪種人将會勝出,正在我們時代。
這就是斯馬特教授和我,與莫裡斯和巴克爾二位博士相比,無足輕重的原因。
假如這樣說沒有無禮之嫌的話。
我們隻是老師(dons);他們是犯罪學家,一個是律師,一個是心理醫生。
引我遠離自己的節拍來寫&ldquo典獄學&rdquo的唯一東西,就是我的焦灼,焦灼于在這場無比重要的沖突中,法律将站在哪一方。
這就把我引向,我自己跟兩位批評者之間的唯一嚴重分歧。
也有些别的分歧,隻不過那都主要圍繞着一些曲解。
那些曲解,就算怪我吧。
因而: (1)關于社群穩定,我的文章裡即便是有,也說得太少。
恐怕我是想當然了。
不過我心中的區分,并不像兩位批評者設想的那樣(莫裡斯與巴克爾,232頁),是刑罰中&ldquo次要&rdquo因素與至要因素之分。
有人從櫃台上拿走一包煙揣進自己口袋的行為,我将此稱作&ldquo購買&rdquo還是&ldquo偷竊&rdquo,根據的是他是否付款。
這并不意味着,我把購物行為中拿走商品,當作是&ldquo從屬的&rdquo。
這意味着,使得此舉合法,并使得此舉成為&ldquo購物&rdquo的,是付款。
我稱性行為貞潔還是不潔,其根據是雙方是婚内還是婚外。
這并不意味着,我認為性行為對于婚姻是&ldquo次要的”而是意味着,使它合法、使它成為敦倫之舉的,是婚姻。
同理,你想讓社會穩定及&ldquo醫治&rdquo罪犯在刑罰中有多重要,悉聽尊便,我随時附議,隻是有個條件,即,動議這樣去幹涉一個人的自由,基于罪有應得,才算正當。
恰如購物中的付款,恰如關乎性行為的婚姻,正是罪有應得,而且(我相信)隻有罪有應得,才使得我們的訴訟合法,才使得訴訟根本上成為刑罰之一例,而不是暴政之一例&mdash&mdash或戰争之一例。
(2)關于少年犯(參莫裡斯與巴克爾,頁234),我同意在這事上,有個進步。
極原始的社會,在一樁誤殺案中,會&ldquo審訊&rdquo或&ldquo懲罰&rdquo一柄斧頭或一杆長矛。
在中世紀晚期的一些地方(我想在羅馬帝國),也會以謀殺罪審訊一頭豬。
直至晚近,我們或許還曾(我不知道)審訊少年,仿佛他們也擔負着成人的責任。
廢止這些事,正确。
可是,總的問題在于你是否還想再進一步:你是否還想讓我們所有人一道失去防護,擺脫成年公民之責任,降至少年、豬和斧子的層次。
我不想這樣,因為我并不認為,有人相對于我們其他人,事實上就相當于成人對兒童、人對畜、有生之物對無生之物。
我想,貫徹&ldquo罪無應得&rdquo(desertless)刑罰理論的那些法律條文,其制定者及執行者,跟我們其他人沒啥分别。
真正分歧就在這兒。
莫裡斯和巴克爾兩博士,雖充分意識到我所擔心的危險,其深惡痛絕也不亞于我,但二位卻相信,我們有個安全閥(safeguard)。
安全閥就是法庭,就是他們的腐敗不了的法官,他們的出色技術,以及&ldquo法律所确立的自然正義之控制&rdquo(
兩個追問都關乎正義,但二者之分際,人所共知。
斯馬特教授的體系,其新異則在于,将正義概念限在第一層階問題的範圍。
據稱,新體系首先避免了每次訴諸自然法或&ldquo絕對&rdquo正義之時的循環論證,因為&ldquo說這就是自然法,就等于說這就是我們應該遵守的規定”其次,排除了頑固的主觀主義,因為我文章裡的罪有應得這一觀念,或許隻是&ldquo路易斯的個人好尚&rdquo。
隻不過,說斯馬特教授的體系避免了這些不便,我未被說服。
這些規定之被接受,是因它們對社群有用,而有用的意思(我想)就是讓那個社群更&ldquo幸福&rdquo。
可是,這到底是說要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之幸福呢?還是說,隻有當這一幸福與仁慈、人類尊嚴或誠實有某些兼容之處時,才能追求?(我切莫加上&ldquo正義&rdquo一項,因為依照斯馬特教授的看法,規定本身無所謂正義與否)。
假如我們選第二選項,假如我們承認,總有些事,哪怕是一件,一個社群不應去做,不管它會多麼大地促進社群之幸福,那麼,我們其實已經放棄了這一立場。
我們這時是在依據其他标尺(不管我們稱之為良心、實踐理性、自然法,還是稱之為個人好尚)評判有用與否。
假定我們于是選第一選項: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之幸福。
在某些情況下,這代價或許極大。
在戰争中,在并非不可能的未來食品短缺期間,在面臨革命之威脅時,為了社群幸福或為了救亡圖存,就往往會做出一些聳人聽聞的事。
我們無法保證,捏造罪狀、獵殺女巫以至同類相食,永遠不會在此意義上&ldquo有用&rdquo。
姑且假定(我十拿九穩不是這樣),斯馬特教授準備一不做二不休。
接下來仍還可以問他,他為什麼要這樣,或者為什麼他認為我們應該同意他。
衆目睽睽之下,他不能回答說,&ldquo民族安全是最高法律&rdquo就是自然法。
因為我們其他人都知道,&ldquo應保護人民&rdquo并非自然法,而隻是自然法的一個條款。
這樣說來,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社群幸福,其根據假如不是斯馬特教授的個人好尚,又會是什麼?他跟我的差異,其實隻是,我們具有不同的渴欲(desires)。
或者毋甯說,我的渴欲比他多了一個。
因為,跟他一樣,我也渴欲祖國(以及人類)的安康與幸福,隻不過,我還渴欲着,他們應當是以某特定方式行事的特定種類的人。
後一渴欲,更強。
假如兩者不可兼得,我甯願人類,哪怕隻存活幾個世紀,其生活也要有特定品質,而不願他們以失去自由、友愛、尊嚴和仁慈為代價,學會心安理得地活着,以存活數百萬年。
假如這隻是關乎願望,其實,也就沒有進一步的問題可供讨論了。
大批人跟我有同感,大批人也跟他有同感。
我相信,決定哪種人将會勝出,正在我們時代。
這就是斯馬特教授和我,與莫裡斯和巴克爾二位博士相比,無足輕重的原因。
假如這樣說沒有無禮之嫌的話。
我們隻是老師(dons);他們是犯罪學家,一個是律師,一個是心理醫生。
引我遠離自己的節拍來寫&ldquo典獄學&rdquo的唯一東西,就是我的焦灼,焦灼于在這場無比重要的沖突中,法律将站在哪一方。
這就把我引向,我自己跟兩位批評者之間的唯一嚴重分歧。
也有些别的分歧,隻不過那都主要圍繞着一些曲解。
那些曲解,就算怪我吧。
因而: (1)關于社群穩定,我的文章裡即便是有,也說得太少。
恐怕我是想當然了。
不過我心中的區分,并不像兩位批評者設想的那樣(莫裡斯與巴克爾,232頁),是刑罰中&ldquo次要&rdquo因素與至要因素之分。
有人從櫃台上拿走一包煙揣進自己口袋的行為,我将此稱作&ldquo購買&rdquo還是&ldquo偷竊&rdquo,根據的是他是否付款。
這并不意味着,我把購物行為中拿走商品,當作是&ldquo從屬的&rdquo。
這意味着,使得此舉合法,并使得此舉成為&ldquo購物&rdquo的,是付款。
我稱性行為貞潔還是不潔,其根據是雙方是婚内還是婚外。
這并不意味着,我認為性行為對于婚姻是&ldquo次要的”而是意味着,使它合法、使它成為敦倫之舉的,是婚姻。
同理,你想讓社會穩定及&ldquo醫治&rdquo罪犯在刑罰中有多重要,悉聽尊便,我随時附議,隻是有個條件,即,動議這樣去幹涉一個人的自由,基于罪有應得,才算正當。
恰如購物中的付款,恰如關乎性行為的婚姻,正是罪有應得,而且(我相信)隻有罪有應得,才使得我們的訴訟合法,才使得訴訟根本上成為刑罰之一例,而不是暴政之一例&mdash&mdash或戰争之一例。
(2)關于少年犯(參莫裡斯與巴克爾,頁234),我同意在這事上,有個進步。
極原始的社會,在一樁誤殺案中,會&ldquo審訊&rdquo或&ldquo懲罰&rdquo一柄斧頭或一杆長矛。
在中世紀晚期的一些地方(我想在羅馬帝國),也會以謀殺罪審訊一頭豬。
直至晚近,我們或許還曾(我不知道)審訊少年,仿佛他們也擔負着成人的責任。
廢止這些事,正确。
可是,總的問題在于你是否還想再進一步:你是否還想讓我們所有人一道失去防護,擺脫成年公民之責任,降至少年、豬和斧子的層次。
我不想這樣,因為我并不認為,有人相對于我們其他人,事實上就相當于成人對兒童、人對畜、有生之物對無生之物。
我想,貫徹&ldquo罪無應得&rdquo(desertless)刑罰理論的那些法律條文,其制定者及執行者,跟我們其他人沒啥分别。
真正分歧就在這兒。
莫裡斯和巴克爾兩博士,雖充分意識到我所擔心的危險,其深惡痛絕也不亞于我,但二位卻相信,我們有個安全閥(safeguard)。
安全閥就是法庭,就是他們的腐敗不了的法官,他們的出色技術,以及&ldquo法律所确立的自然正義之控制&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