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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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最常見的資質,因而,他們甚至常常連最好的不信者都不是。
基督教政治的實際問題,并不在于如何為基督教社會勾畫藍圖,而在于跟不信主的臣民們一起處于不信主的統治者之治下,這些統治者從不會至慧至善反倒有時極惡極蠢,我們如何還能盡可能保持天真。
當統治者邪惡時,人道主義刑法理論就等于給了他們一件精良的暴政裝備,其精良程度,邪惡從未擁有過。
因為,假如罪和病被當作同一回事,那麼順理成章的是,我們的主子決定稱之為&ldquo病&rdquo的任何心态,就會被當作&ldquo罪&rdquo來對待了。
申訴說,政府不喜歡的心态不一定總是牽涉到道德卑下,因而不一定總應受剝奪自由之處罰,這是徒勞。
因為我們的主子不會用&ldquo罪有應得&rdquo或&ldquo懲罰&rdquo之類概念,隻會用疾病和醫治等等。
我們知道,有個心理學派已經視宗教為神經症了。
當此神經症給政府帶來不便,還有什麼東西能阻止政府,前去&ldquo醫治&rdquo它。
這類醫治,當然是強迫的;可根據人道主義理論,這談不上迫害,這罪名太吓人。
我們身為基督徒,沒人譴責,沒人恨惡,也沒人謾罵。
新的尼祿,會以醫生之溫文爾雅,接近我們,盡管事實上,其強制程度不亞于火刑袍、史密斯菲爾德或泰伯爾尼刑場;一切都在非關感情的治療學領域推行,永遠聽不到&ldquo是與非&rdquo、&ldquo自由與奴役&rdquo之類詞彙。
于是乎,政令一出,這塊土地上的一切傑出基督徒,就會一夜之間全部消失。
他們被送進不法分子改造所,老老實實呆着,等專家獄吏說他們什麼時候可以重新露面(假如有那麼個時候的話)。
但這将算不上是迫害。
即便治療令人痛苦,即便治療終其一生,即便治療會導緻死亡,那也是令人遺憾的意外;其意圖則純是醫療學的。
在普通醫療中,手術令人痛苦,也會讓人下不了手術台;這裡亦然。
隻因為它們是&ldquo治療&rdquo,而非懲罰,就隻能由同行專家根據技術進行批評,而不是由普普通通的人根據正義進行批評。
無論何處碰到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均須堅決抵制。
我之所以認為此事非同小可,原因就在于此。
它披着仁慈的外衣,卻一點都不仁慈。
它就是這樣蒙騙了善意之人(menofgoodwill)。
或許,其錯誤始于雪萊的這句話。
他說,将仁慈與正義分為兩橛,是暴君的發明。
這話聽起來高貴,卻着實是一顆高貴心靈所犯錯誤。
不過這一區分,倒是舉足輕重。
老的看法是,仁慈&ldquo調和&rdquo正義,或(在最高境界)仁慈與正義會彼此相遇,彼此相親。
仁慈之要義在于寬恕(pardon);寬恕,究其本質,則牽涉到對受寬恕者之罪及罪不可赦(il-ldesert)之認定。
假如犯罪隻是需醫療之疾病,而不是應受懲處的罪,那就無法寬恕了。
有人齒龈膿腫或腿腳畸形,你如何寬恕?而人道主義理論,就是想廢除&ldquo正義&rdquo,以&ldquo仁慈&rdquo取而代之。
這就意味着,你在慮及他們的權利之前,就開始&ldquo好心&rdquo了,并接着将此假想的好心&mdash&mdash除了你,沒人認作好心,至于接受者則感到是可怕的折磨&mdash&mdash強加給他們。
你越界了。
仁慈,離開正義,會變得不慈。
這是個重要悖論。
有些植物,隻有在山區土壤才能茁壯成長,同理,仁慈,隻有長在正義之岩縫中,才會花繁葉茂。
把它移植到人道主義之濕地,它就會蛻變為食人草。
這再危險不過,因為它依然頂着山間綠植的名字。
老早以前,我們就應接受教訓了。
我們年紀也不算小,理應不上假人道之名的這些當。
因為在我們所生活的這個革命年代裡,以人道為名,為一切殘忍保駕護航。
這些都是會&ldquo破碎我們的額頭&rdquo的&ldquo珍貴香膏&rdquo。
班揚有個很好的裁斷:&ldquo我心中猛然醒悟,随他說得多好聽,一旦我到了他家,他準會把我當作奴隸賣掉。
&rdquo約翰·鮑爾筆下,也有個好聯句:&ldquo糊塗則禍及自身,明辨方知敵知友。
&rdquo 論刑罰:對批評意見的一個答複(1954)OnPunishment:AReplytoCriticism C.S.路易斯 感謝編輯為我提供這一機會,就針對我的〈人道主義刑罰理論〉一文的兩篇最有意思的批評文字,做個答複。
一篇出自斯馬特教授,一篇來自莫裡斯和巴克爾二博士。
斯馬特教授區分了問題的兩個層階。
第一層階的問題,是&ldquo我是否應還此書&rdquo之類;第二層階的問題,則是&ldquo承諾制是不是個好制度&rdquo之類。
他聲稱,兩個層階的問題,需區别對待。
第一層階可藉制度(取道德哲學家有時賦予此詞的意思)作答。
我們之所以立刻&ldquo明白&rdquo什麼是&ldquo對的&rdquo,因為該行為上邊有個規定(rule)。
至于第二層階的問題,則隻能依&ldquo功利&rdquo原則(&lsquoutilitarian'principle)作答。
鑒于&ldquo對&rdquo意味着&ldquo合規定&rdquo,那麼,再追問規定本身是不是&ldquo對&rdquo,就毫無意義;我們隻能問它是否有用。
可以打這樣一個比方:已知某既定拼寫,我們可以問某詞拼寫是否正确,卻不可以問拼寫體系是否正确,隻能問它是否一貫或方便。
還有,某詞形雖在語法上或對或錯,可是,整部語言之語法則無對錯可言。
當然,斯馬特教授在此是換了個法,談一個很是古老的區分。
過去,所有思想家都認識到,你可以思考:(甲)在合乎法律或習俗的意義上,一個舉措是否&ldquo正義&rdquo(乙)某法律或習俗本身是否&ldquo正義&rdquo。
而對于上古和中古學者而言,這意味着區分:(甲)法律正義或習俗正義,也即nomo(乙)&ldquo絕對&rdquo正義或&ldquo自然&rdq
基督教政治的實際問題,并不在于如何為基督教社會勾畫藍圖,而在于跟不信主的臣民們一起處于不信主的統治者之治下,這些統治者從不會至慧至善反倒有時極惡極蠢,我們如何還能盡可能保持天真。
當統治者邪惡時,人道主義刑法理論就等于給了他們一件精良的暴政裝備,其精良程度,邪惡從未擁有過。
因為,假如罪和病被當作同一回事,那麼順理成章的是,我們的主子決定稱之為&ldquo病&rdquo的任何心态,就會被當作&ldquo罪&rdquo來對待了。
申訴說,政府不喜歡的心态不一定總是牽涉到道德卑下,因而不一定總應受剝奪自由之處罰,這是徒勞。
因為我們的主子不會用&ldquo罪有應得&rdquo或&ldquo懲罰&rdquo之類概念,隻會用疾病和醫治等等。
我們知道,有個心理學派已經視宗教為神經症了。
當此神經症給政府帶來不便,還有什麼東西能阻止政府,前去&ldquo醫治&rdquo它。
這類醫治,當然是強迫的;可根據人道主義理論,這談不上迫害,這罪名太吓人。
我們身為基督徒,沒人譴責,沒人恨惡,也沒人謾罵。
新的尼祿,會以醫生之溫文爾雅,接近我們,盡管事實上,其強制程度不亞于火刑袍、史密斯菲爾德或泰伯爾尼刑場;一切都在非關感情的治療學領域推行,永遠聽不到&ldquo是與非&rdquo、&ldquo自由與奴役&rdquo之類詞彙。
于是乎,政令一出,這塊土地上的一切傑出基督徒,就會一夜之間全部消失。
他們被送進不法分子改造所,老老實實呆着,等專家獄吏說他們什麼時候可以重新露面(假如有那麼個時候的話)。
但這将算不上是迫害。
即便治療令人痛苦,即便治療終其一生,即便治療會導緻死亡,那也是令人遺憾的意外;其意圖則純是醫療學的。
在普通醫療中,手術令人痛苦,也會讓人下不了手術台;這裡亦然。
隻因為它們是&ldquo治療&rdquo,而非懲罰,就隻能由同行專家根據技術進行批評,而不是由普普通通的人根據正義進行批評。
無論何處碰到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均須堅決抵制。
我之所以認為此事非同小可,原因就在于此。
它披着仁慈的外衣,卻一點都不仁慈。
它就是這樣蒙騙了善意之人(menofgoodwill)。
或許,其錯誤始于雪萊的這句話。
他說,将仁慈與正義分為兩橛,是暴君的發明。
這話聽起來高貴,卻着實是一顆高貴心靈所犯錯誤。
不過這一區分,倒是舉足輕重。
老的看法是,仁慈&ldquo調和&rdquo正義,或(在最高境界)仁慈與正義會彼此相遇,彼此相親。
仁慈之要義在于寬恕(pardon);寬恕,究其本質,則牽涉到對受寬恕者之罪及罪不可赦(il-ldesert)之認定。
假如犯罪隻是需醫療之疾病,而不是應受懲處的罪,那就無法寬恕了。
有人齒龈膿腫或腿腳畸形,你如何寬恕?而人道主義理論,就是想廢除&ldquo正義&rdquo,以&ldquo仁慈&rdquo取而代之。
這就意味着,你在慮及他們的權利之前,就開始&ldquo好心&rdquo了,并接着将此假想的好心&mdash&mdash除了你,沒人認作好心,至于接受者則感到是可怕的折磨&mdash&mdash強加給他們。
你越界了。
仁慈,離開正義,會變得不慈。
這是個重要悖論。
有些植物,隻有在山區土壤才能茁壯成長,同理,仁慈,隻有長在正義之岩縫中,才會花繁葉茂。
把它移植到人道主義之濕地,它就會蛻變為食人草。
這再危險不過,因為它依然頂着山間綠植的名字。
老早以前,我們就應接受教訓了。
我們年紀也不算小,理應不上假人道之名的這些當。
因為在我們所生活的這個革命年代裡,以人道為名,為一切殘忍保駕護航。
這些都是會&ldquo破碎我們的額頭&rdquo的&ldquo珍貴香膏&rdquo。
班揚有個很好的裁斷:&ldquo我心中猛然醒悟,随他說得多好聽,一旦我到了他家,他準會把我當作奴隸賣掉。
&rdquo約翰·鮑爾筆下,也有個好聯句:&ldquo糊塗則禍及自身,明辨方知敵知友。
&rdquo 論刑罰:對批評意見的一個答複(1954)OnPunishment:AReplytoCriticism C.S.路易斯 感謝編輯為我提供這一機會,就針對我的〈人道主義刑罰理論〉一文的兩篇最有意思的批評文字,做個答複。
一篇出自斯馬特教授,一篇來自莫裡斯和巴克爾二博士。
斯馬特教授區分了問題的兩個層階。
第一層階的問題,是&ldquo我是否應還此書&rdquo之類;第二層階的問題,則是&ldquo承諾制是不是個好制度&rdquo之類。
他聲稱,兩個層階的問題,需區别對待。
第一層階可藉制度(取道德哲學家有時賦予此詞的意思)作答。
我們之所以立刻&ldquo明白&rdquo什麼是&ldquo對的&rdquo,因為該行為上邊有個規定(rule)。
至于第二層階的問題,則隻能依&ldquo功利&rdquo原則(&lsquoutilitarian'principle)作答。
鑒于&ldquo對&rdquo意味着&ldquo合規定&rdquo,那麼,再追問規定本身是不是&ldquo對&rdquo,就毫無意義;我們隻能問它是否有用。
可以打這樣一個比方:已知某既定拼寫,我們可以問某詞拼寫是否正确,卻不可以問拼寫體系是否正确,隻能問它是否一貫或方便。
還有,某詞形雖在語法上或對或錯,可是,整部語言之語法則無對錯可言。
當然,斯馬特教授在此是換了個法,談一個很是古老的區分。
過去,所有思想家都認識到,你可以思考:(甲)在合乎法律或習俗的意義上,一個舉措是否&ldquo正義&rdquo(乙)某法律或習俗本身是否&ldquo正義&rdquo。
而對于上古和中古學者而言,這意味着區分:(甲)法律正義或習俗正義,也即nomo(乙)&ldquo絕對&rdquo正義或&ldquo自然&r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