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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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的。
我們接下來看看,這一理論在人道主義者心中,實際如何運作。
本文的導火索是,我在一家左派周刊上讀到的一封信。
那位作者在懇請,一些過犯(sin),我們的法律如今以罪行(crime)對待,日後當以疾病(disease)對待。
他抱怨說,在現存體系中,犯人(offender)蹲過一段監獄,出獄,重返原環境,很可能故态複萌。
他抱怨的不是收監,而是出獄。
根據他的治病救人的刑罰觀,犯人當然應留在獄中,直至痊愈。
而且,矯正官(officialstraightener)就是能夠說何時痊愈的唯一人選。
因而,人道主義理論的第一結果就是,用不定期刑代替定期刑(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群對牽涉到的罪不可赦的道德判斷)。
這一不定期刑由專家強加(inflict),隻有他們發話才能到期。
這些專家,并非道德神學領域的專家,甚至也非自然法(theLawofNature)領域的專家。
我們要是處于被告席,誰人不會傾向于在老體系下受審? 有人可能會說,我連續用懲罰(punishment)一詞,還用&ldquo強加&rdquo(inflict)這一動詞,我是在歪曲人道主義者。
他們并不懲罰,也并不施加,隻是治療(healing)。
我們可别上名稱的當。
未經同意,就把我從家中和朋友中間揪出;失去自由;經曆現代心理醫師知道如何實施的全部人格打擊;我從未宣布效忠于維也納實驗室,卻根據其中孕育出來的某些&ldquo正常&rdquo模式(patternof&ldquonormality&rdquo),對我加以重造;我知道除非捉拿我的人大獲成功,或我變得足夠聰明伶俐,拿成功假象騙過他們,否則,這一過程将無休無止&mdash&mdash凡斯種種,誰還會在意是否名曰&ldquo懲罰&rdquo?顯而易見,其中包含着人之所以懼怕懲罰的絕大多數因素:蒙羞,放逐,奴役,日侵月蝕(yearseatenbythelocust)。
隻有十惡不赦(enormousil-ldesert)才能證其正當;可是,正是罪不可赦(il-ldesert)這一概念,人道主義理論棄若敝屣。
關于懲罰的正當性,假如我們從療效證明,轉向其儆戒證明(deterrentjustification),我們将會發現,新理論更令人瞠目。
當你為&ldquo使民戰栗&rdquo而懲罰某人,使得他成為儆猴之&ldquo雞&rdquo,你是公然把他當作達成某目的之手段;其他人之目的。
此事本身,甚為邪惡。
依照古典懲罰理論,懲罰的正當性之根據在于他罪有應得。
這一點,根據假定,在&ldquo以儆效尤&rdquo的問題提出之前,已得确立。
于是,正如俗話所說,你一石二鳥:在令他罪有應得之時,亦以儆效尤。
然而,拿走罪有應得之後,懲罰的道德性(morality)消失殆盡。
老天哪,為了社會利益,要付出如此犧牲的為什麼偏偏是我?&mdash&mdash當然,除非我罪有應得。
這還不是最差情況。
要是以儆效尤式的刑罰,其正當性證明不是基于罪有應得,而隻是基于其震懾效果,那麼,我們所懲罰的那個人至少應犯過罪這一點,就不再是絕對必需。
震懾效果要求的是,公衆應汲取教訓:&ldquo要是我們也這樣做,就是這個下場。
&rdquo某人真正有罪,公衆認為無辜,懲罰此人就不會有預期效果。
某人實際無辜,可是隻要公衆以為有罪,則會有預期效果。
而每一個現代國家,都有那種強權(powers),使得在審判中作假就是小菜一碟。
為了殺雞儆猴,亟需一個犧牲品,又苦于找不到罪犯,當此之時,懲罰(要是你樂意,稱之為&ldquo醫治&rdquo亦可)一位無辜的替罪羊,同樣會服務于全部儆戒目标,隻要能夠騙得公衆認為他有罪即可。
追問我為何把我們的統治者想得如此邪惡,無濟于事。
隻有在我們承認傳統觀點,承認正義的懲罰意味着罪有應得的懲罰之時,才能說懲罰無辜之人,也即懲罰罪非應得之人,是邪惡。
一旦我們抛棄了這條标準,一切懲罰,如果還要正當證明的話,都會找到跟罪有應得毫無幹系的其他根據。
既然懲罰無辜者,這些根據就可證其正當(在一些案例中,可作為一種震懾證其正當),那麼,與任何其他懲罰相比,也就并非更不道德了。
人道主義者的任何反感,隻能是應報理論之殘餘。
到目前為止,我的論證都假定,人道主義者這方全無惡意,都隻考慮他的立場所牽涉到的邏輯問題。
留意這一點,确實重要。
我的論點是,好人(而不是壞人)始終一貫照此立場行事,會像大暴君那般不義,殘忍。
在某些方面,他們甚至更等而下之。
在一切暴政之中,一個真誠為受害者好而實施的暴政,或許最壓迫。
在權大無邊的好事者治下,或許還不如在大強盜治下。
大強盜的殘忍,偶爾會歇息;他的貪心,在一些點上,會餍足。
可是,為我們好而折磨我們的那些人,折磨就沒個盡頭,因為他們這樣做,得到他們自己良心的認可。
他們或許會上天堂,卻與此同時,把人間弄成地獄。
他們的好心,用不可忍受的侮辱蜇人。
&ldquo醫治&rdquo我們的意志,&ldquo醫治&rdquo我們自以為沒病的狀态,就是把我們置于尚未達到理性年齡或尚無意志的那些人的層次;将我們與嬰兒、低能兒和家畜歸為一類。
而懲罰,不管多麼殘酷,則是給我們以照上帝形象所造的一個人的待遇,因為,我們&ldquo理應明白事理&rdquo。
可在現實中,我們還必須直面人道主義刑法理論會武裝壞統治者的可能性。
許許多多流行的基督教社會藍圖,隻是伊麗莎白時代人所謂的&ldquo畫餅充饑&rdquo,因為它們假定,全社會都是基督徒,或基督徒在掌權(incontrol)。
在絕大多數當代國家裡,并非如此。
即便如此,我們的統治者仍是堕落了的人(fallenmen),因而,既非特别聰慧,亦非特别良善。
實際上,他們經常是不信者(unbelievers)。
再加上就一份政府職位而言,智慧和美德并非唯一資質
我們接下來看看,這一理論在人道主義者心中,實際如何運作。
本文的導火索是,我在一家左派周刊上讀到的一封信。
那位作者在懇請,一些過犯(sin),我們的法律如今以罪行(crime)對待,日後當以疾病(disease)對待。
他抱怨說,在現存體系中,犯人(offender)蹲過一段監獄,出獄,重返原環境,很可能故态複萌。
他抱怨的不是收監,而是出獄。
根據他的治病救人的刑罰觀,犯人當然應留在獄中,直至痊愈。
而且,矯正官(officialstraightener)就是能夠說何時痊愈的唯一人選。
因而,人道主義理論的第一結果就是,用不定期刑代替定期刑(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群對牽涉到的罪不可赦的道德判斷)。
這一不定期刑由專家強加(inflict),隻有他們發話才能到期。
這些專家,并非道德神學領域的專家,甚至也非自然法(theLawofNature)領域的專家。
我們要是處于被告席,誰人不會傾向于在老體系下受審? 有人可能會說,我連續用懲罰(punishment)一詞,還用&ldquo強加&rdquo(inflict)這一動詞,我是在歪曲人道主義者。
他們并不懲罰,也并不施加,隻是治療(healing)。
我們可别上名稱的當。
未經同意,就把我從家中和朋友中間揪出;失去自由;經曆現代心理醫師知道如何實施的全部人格打擊;我從未宣布效忠于維也納實驗室,卻根據其中孕育出來的某些&ldquo正常&rdquo模式(patternof&ldquonormality&rdquo),對我加以重造;我知道除非捉拿我的人大獲成功,或我變得足夠聰明伶俐,拿成功假象騙過他們,否則,這一過程将無休無止&mdash&mdash凡斯種種,誰還會在意是否名曰&ldquo懲罰&rdquo?顯而易見,其中包含着人之所以懼怕懲罰的絕大多數因素:蒙羞,放逐,奴役,日侵月蝕(yearseatenbythelocust)。
隻有十惡不赦(enormousil-ldesert)才能證其正當;可是,正是罪不可赦(il-ldesert)這一概念,人道主義理論棄若敝屣。
關于懲罰的正當性,假如我們從療效證明,轉向其儆戒證明(deterrentjustification),我們将會發現,新理論更令人瞠目。
當你為&ldquo使民戰栗&rdquo而懲罰某人,使得他成為儆猴之&ldquo雞&rdquo,你是公然把他當作達成某目的之手段;其他人之目的。
此事本身,甚為邪惡。
依照古典懲罰理論,懲罰的正當性之根據在于他罪有應得。
這一點,根據假定,在&ldquo以儆效尤&rdquo的問題提出之前,已得确立。
于是,正如俗話所說,你一石二鳥:在令他罪有應得之時,亦以儆效尤。
然而,拿走罪有應得之後,懲罰的道德性(morality)消失殆盡。
老天哪,為了社會利益,要付出如此犧牲的為什麼偏偏是我?&mdash&mdash當然,除非我罪有應得。
這還不是最差情況。
要是以儆效尤式的刑罰,其正當性證明不是基于罪有應得,而隻是基于其震懾效果,那麼,我們所懲罰的那個人至少應犯過罪這一點,就不再是絕對必需。
震懾效果要求的是,公衆應汲取教訓:&ldquo要是我們也這樣做,就是這個下場。
&rdquo某人真正有罪,公衆認為無辜,懲罰此人就不會有預期效果。
某人實際無辜,可是隻要公衆以為有罪,則會有預期效果。
而每一個現代國家,都有那種強權(powers),使得在審判中作假就是小菜一碟。
為了殺雞儆猴,亟需一個犧牲品,又苦于找不到罪犯,當此之時,懲罰(要是你樂意,稱之為&ldquo醫治&rdquo亦可)一位無辜的替罪羊,同樣會服務于全部儆戒目标,隻要能夠騙得公衆認為他有罪即可。
追問我為何把我們的統治者想得如此邪惡,無濟于事。
隻有在我們承認傳統觀點,承認正義的懲罰意味着罪有應得的懲罰之時,才能說懲罰無辜之人,也即懲罰罪非應得之人,是邪惡。
一旦我們抛棄了這條标準,一切懲罰,如果還要正當證明的話,都會找到跟罪有應得毫無幹系的其他根據。
既然懲罰無辜者,這些根據就可證其正當(在一些案例中,可作為一種震懾證其正當),那麼,與任何其他懲罰相比,也就并非更不道德了。
人道主義者的任何反感,隻能是應報理論之殘餘。
到目前為止,我的論證都假定,人道主義者這方全無惡意,都隻考慮他的立場所牽涉到的邏輯問題。
留意這一點,确實重要。
我的論點是,好人(而不是壞人)始終一貫照此立場行事,會像大暴君那般不義,殘忍。
在某些方面,他們甚至更等而下之。
在一切暴政之中,一個真誠為受害者好而實施的暴政,或許最壓迫。
在權大無邊的好事者治下,或許還不如在大強盜治下。
大強盜的殘忍,偶爾會歇息;他的貪心,在一些點上,會餍足。
可是,為我們好而折磨我們的那些人,折磨就沒個盡頭,因為他們這樣做,得到他們自己良心的認可。
他們或許會上天堂,卻與此同時,把人間弄成地獄。
他們的好心,用不可忍受的侮辱蜇人。
&ldquo醫治&rdquo我們的意志,&ldquo醫治&rdquo我們自以為沒病的狀态,就是把我們置于尚未達到理性年齡或尚無意志的那些人的層次;将我們與嬰兒、低能兒和家畜歸為一類。
而懲罰,不管多麼殘酷,則是給我們以照上帝形象所造的一個人的待遇,因為,我們&ldquo理應明白事理&rdquo。
可在現實中,我們還必須直面人道主義刑法理論會武裝壞統治者的可能性。
許許多多流行的基督教社會藍圖,隻是伊麗莎白時代人所謂的&ldquo畫餅充饑&rdquo,因為它們假定,全社會都是基督徒,或基督徒在掌權(incontrol)。
在絕大多數當代國家裡,并非如此。
即便如此,我們的統治者仍是堕落了的人(fallenmen),因而,既非特别聰慧,亦非特别良善。
實際上,他們經常是不信者(unbelievers)。
再加上就一份政府職位而言,智慧和美德并非唯一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