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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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HumanitarianTheoryofPunishment 在英國,圍繞死刑,最近有場争論。

    我不知道,一個殺人犯最有可能悔改并結善果,是在審判後數周的絞刑架上,還是在獄中醫務室度過三十年後。

    我也不知道,對震懾(deterrent)而言,怕死心理是否就不可或缺。

    就本文而言,我也無需裁決,利用怕死心理作震懾,道德上是否容許。

    這些問題,我不打算觸碰。

    我的論題不是死刑這一殊相,而是那個刑罰理論(theoryofpunishment)這一共相。

    這場争論表明,此理論幾乎遍布國人中間。

    或可稱之為人道主義理論(Humanitariantheory)。

    其持有者認為,此理論平和又仁慈。

    在這一點上,我相信,他們大錯特錯。

    我相信,這一理論所聲稱的&ldquo人性&rdquo(humanity),是一個危險的幻象,把那殘酷與不義之可能性永遠給掩蓋了。

    我籲請重返傳統理論或應報理論(Retributivetheory),并非隻是甚至并非主要是為社會着想,而是為罪犯着想。

     依人道主義理論,因某人罪有應得而懲罰某人并量罪定刑,不過是報複(mererevenge),因而野蠻且不道德。

    它堅持,刑罰的唯一合法動機隻是以儆效尤(todeterothersbyexample)或治病救人(mendingthecriminal)。

    當這一理論,恰如常常所發生的那樣,與所有犯罪或多或少都是一種病理這一信念相結合,于是乎,治病救人的觀念就蛻變為治療(healing)或醫治(curing)的觀念,刑罰則蛻變為療法。

    乍看上去,我們仿佛擺脫了惡有惡報這一嚴酷而又自以為義的觀念,轉向照料心理疾病這一仁慈而又開明的觀念。

    還能比這更和藹可親麼?然而,這一理論中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一小點,必須弄清。

    對罪犯所做之事,即便稱之為醫治(cures),也将是強制的。

    這和古時所謂刑罰(punishment),毫無二緻。

    要是心理療法能治愈偷盜習慣,盜賊無疑将被迫接受醫治。

    否則,社會将難以為繼。

     我的論點是,這一學說(doctrine)看似仁慈,實則意味着,我們每一個人,從違反法律的那一刻起,就被剝奪了做人權利(therightofahumanbeing)。

     理由如下。

    人道主義理論從刑罰中,去除罪有應得(Desert)這一概念。

    可是,罪有應得這一概念,才是刑罰與正義之間的唯一橋梁。

    隻有當罪有應得或罪非應得之時,一個判決才有義與不義之分。

    我在此并不争辯說,&ldquo是否罪有應得&rdquo,就是我們就某一刑罰可問的唯一合理問題。

    我們完全可以問,此刑罰是否有可能震懾他人或改造罪犯。

    可是,後兩個問題中,沒一個關乎正義。

    談論&ldquo正義的震懾&rdquo(justdeterrent)或&ldquo正義的醫治&rdquo(justcure),那是胡說。

    我們向震懾所要求的,并非它是否正義,而是它是否儆戒。

    我們向醫治所要求的,并非它是否正義,而是它是否成功。

    因而,當我們不再考慮罪犯是否罪有應得,我們已經悄無聲息地将他撤出正義領域;不再是一個人,一個權利主體,我們現在擁有的隻是一個客體(object),一個病人,一個&ldquo病例&rdquo。

     當量刑輕重不再根據罪有應得之時,我們若還追問,誰有定刑資格,這一分别就會更加明顯。

    根據老觀點,做出正确判決是個道德問題。

    與此相應,從事判決的法官,就是受過法學訓練的人。

    也就是說,所受訓練,是處理權利與義務的一門科學。

    這門科學至少從起源上講,有意識地接受自然法(theLawofNature)和聖經的指導。

    雖然我們必須承認,大多數國度的大多數時間的實際刑法法典中,這些高貴淵源(highoriginals)因地方習俗、階級利益以及實用妥協而更改(modified),以至于面目模糊。

    但是,法典從未在原則上,而且并非一直在事實上,不受社會良心的控制。

    當(比如說,18世紀的英國)實際刑罰與社群的道德感劇烈沖突之時,陪審團就拒絕判罪,最終帶來改革。

    這之所以可能,是因為,隻要我們根據罪有應得從事思考,刑事法典之合宜與否就是一個道德問題。

    作為道德問題,我們任何人都有權發表看法,不是因為他從事這個或那個職業,而是因為他就是一個人,一個享有自然之光的理性動物。

    然而,當我們抛棄掉罪有應得這一概念,所有這一切都變了樣。

    對于懲罰,我們現在隻能問兩個問題:它能否儆戒,它能否醫治。

    這兩個問題,都不是那種任何人,僅僅因為他是一個人,就有名分發表意見的問題。

    即便他不隻是個人,還碰巧是個法學家、一名基督徒、一位道德神學家,他也無名分發表意見。

    因為這兩個問題非關原則,而是關乎事實;對于這類問題,&ldquo我們必須信行内專家&rdquo。

    隻有專業&ldquo典獄學家&rdquo(野蠻物事得有個野蠻名稱),根據先前的實驗,能夠告訴我們什麼最能儆戒;隻有心理醫治師能夠告訴我們,什麼最有療效。

    我們其餘的人,僅僅作為人,這樣說等于白說:&ldquo可是這一懲罰出奇地不義,出奇地不合罪犯之所應得。

    &rdquo這些專家将以完美邏輯答複說:&ldquo可是沒人在說罪有應得。

    沒人談論懲罰時,還像你一樣,在古老的應報義上運用此詞。

    這些統計數據證明,這樣對待足以儆戒。

    還有些統計數據證明,那些處置有療效。

    你操哪門子心?&rdquo 于是乎,人道主義理論,将判決從法官手中拿走,交到技術專家手中。

    法官,公衆良心有權加以批評;而技術專家的專門科學,甚至不用權利或正義這些範疇。

    或許有人會争辯說,由于這一移交是抛棄關于刑罰的老觀念以及一切報複沖動的結果,所以,把罪犯交到這些人手上,安全無虞。

    我不會停下來去評論,這類信念所隐含的關于堕落人性(fallenhumannature)的頭腦簡單的觀點。

    我們最好謹記,&ldquo醫治&rdquo罪犯必定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