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關于戰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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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因素的好處,即更有力的戰鬥形式。

    勝利大小與獲勝把握之間存在的哲學和力學法則就體現在這種意圖裡。

    對所有這一切,我們以後還要考察。

     如果消極意圖(集中一切手段進行純粹的抵抗)在鬥争中帶來優勢,而且這種優勢大到足以抵消對手不大的優勢,那麼僅僅是戰鬥持續的時間就足以使對手的力量消耗逐漸增大,導緻他無法再在政治目的和付出代價之間保持平衡,于是不得不放棄這個政治目的。

    由此可見,這種拖垮對手的方法是弱者抵抗強者時大多會采用的。

     弗裡德裡希大帝[2]在七年戰争[3]中,本來是無法戰勝奧地利君主國[4]的。

    假如他試圖像卡爾十二世[5]那樣行事,必然會一敗塗地[6]。

    但是他天才地運用了節制用兵的明智方法,使聯合起來針對他的列強在七年中看到他們的力量消耗遠超其當初的想象,隻好與他媾和。

     由此可見,在戰争中達到目标的途徑很多,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通過戰勝對手才能達到目标。

    消滅敵軍、奪取敵地區、僅占領敵地區、僅入侵敵地區、直接指向政治關系的行動,以及被動等待敵人進攻都是手段。

    這些手段中的每一個都可用于挫敗敵人的意志,但是哪一個更有效,則要根據具體情況的特點來定。

    除此之外,我們還能補充很多目的,作為通往目标的捷徑。

    我們也許可以稱之為&ldquo根據他人的視角和理解而論證出來的捷徑&rdquo。

    在人類交往的領域中有哪個不出現這些超越一切客觀因素的個性因素的火花呢?在戰争中也許是最不缺少這種火花的,因為戰鬥人員的個性,以及人在政府中和戰場上的個性在戰争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我們在此滿足于指出這些個性因素即可,因為我們不可能把它們一一分類,那是書呆子的做法。

    由于有了這些個性因素,我們也許可以說,通往目标的可能途徑會一直增加到無窮無盡。

     為了不低估這些通往目标的不同捷徑的價值,既不認為它們僅是罕見的例外,也不認為它們在作戰中造成的差别是無關緊要的,人們隻需意識到能夠引起戰争的政治目的的多樣性,或者比較一下一場事關政治存亡的毀滅性戰争與一場被迫結成的或日漸衰弱的聯盟不得不履行義務的戰争之間的區别。

    在這兩種戰争之間有無數不同程度的戰争,并确實存在于現實中。

    如果人們認為有理由在理論上否定其中的一種,那麼人們就會有理由把它們全部否定,從而完全無視現實的世界。

     以上我們泛泛地論述了人們在戰争中必須追求的目标,現在我們來談談手段。

     這個手段隻有唯一的一個,那就是鬥争。

    無論其形式多麼繁多,無論它與拳擊中粗暴地發洩仇恨和敵意有多麼不同,也無論其中夾雜着多少本身并非鬥争的内容,戰争中出現的所有行動都必然源于鬥争,這一點始終是戰争概念中所固有的。

     即使是在最為多樣和構成部分最多的現實中,也永遠是這樣。

    對此有一個很簡單的證明:戰争中發生的一切都是通過武裝力量發生的。

    而哪裡使用了武裝力量(武裝起來的人們),哪裡就必然以鬥争這個概念為基礎。

     也就是說,與武裝力量有關的一切,即與武裝力量的建立、維持和使用[7]有關的一切,都屬于軍事活動。

     建立和維持武裝力量顯然隻是手段,使用武裝力量則是目的。

     戰争中的鬥争不是個人對個人的鬥争,而是一個劃分為多個部分的整體。

    我們可以将這個大的整體中的單位區分為兩種,一種是按主體區分的,一種是按客體區分的[8]。

    在一支軍隊中總是把一定數量的軍人編成新的單位,這些單位構成更高一級結構的部分。

    因此這些部分中任何一個部分的鬥争就構成一個或多或少可以區分的單位。

    另外,鬥争的目的(鬥争的對象)也可以構成鬥争的一個單位。

     我們把每個在戰鬥中有所區别的單位稱為一次戰鬥。

     既然武裝力量的使用是以鬥争這一概念為基礎的,那麼武裝力量的使用無非是确定和部署一定數量的戰鬥。

     因此一切軍事活動都必然與戰鬥有關,或直接,或間接。

    士兵應征入伍,穿上軍裝,拿起武器,接受訓練,他睡覺、吃飯、喝水、行軍,這一切都隻是為了在合适的地點和合适的時間進行戰鬥。

     既然軍事活動的一切線索最後都落在戰鬥上,那麼我們确定了戰鬥的部署,也就掌握了軍事活動的一切線索。

    軍事活動的效果隻能從這一部署及其實施中産生,絕不會從其部署和實施以前存在的條件中直接産生。

    戰鬥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消滅對手,或者更确切地說,是為了消滅對手的軍隊,因為這是戰鬥概念中所固有的。

    因此消滅敵軍始終是達到戰鬥目的的手段。

     這一戰鬥目的同樣可能隻是消滅敵軍,但這絕不是必然的,它也可能完全是其他的東西。

    正像我們曾經指出的那樣,隻要戰勝對手不是達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隻要人們在戰争中還有其他可追求的目标,那麼不言而喻,這些目标就有可能成為具體軍事行動的目的,從而也就成為戰鬥的目的。

     然而即使是那些本來就完全是為了戰勝作為從屬部分的敵軍而進行的戰鬥,也不需要把消滅這些敵軍作為其最直接的目的。

     如果人們想到一支大規模部隊的結構是多種多樣的,在使用這支部隊時産生作用的情況是衆多的,那麼就會明白,這樣一支部隊所進行的鬥争也必然有多種多樣的區分、從屬和構成關系。

    對各部分來說,自然可以而且必須有很多目的,這些目的本身不是消滅敵軍,它們雖然對消滅敵軍能起很大的作用,但隻是間接起作用。

    如果一個步兵營得到委托[9],要将敵人從某座山、某座橋或其他什麼地方趕走,那麼通常占領這些地方是真正的目的,而消滅敵軍隻是一個手段或者是次要的事情。

    如果通過一次純粹的佯動就能驅逐敵人,那麼這個步兵營也一樣達到了目的。

    不過占領這座山或橋梁,通常隻是為了能在更大程度上消滅敵軍。

    既然在戰場上就已經是這樣,那麼在整個戰區就更是這樣了,因為在戰區不僅是一支軍隊和另一支軍隊在對抗,而且是一個國家和另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和另一個民族在對抗。

    在這裡,可能出現的各種關系的數量,以及因此而出現的行動組合方式必然會大量增加,戰鬥部署的多樣性就更大,而且由于目的層層從屬,最初的手段距最後的目的也更遠了。

     因此,出于多種原因,消滅敵軍(與我們對峙的軍隊)可能不是一次戰鬥的目的,而隻是作為一個手段出現。

    在所有這些場合,問題的關鍵也不再是消滅敵軍了,因為戰鬥在這裡無非是力量的一種較量,本身沒有什麼價值,隻有它的結果(它的勝負)才有價值。

     但是在力量懸殊的情況下,通過純粹的估計就能得出力量較量的結果。

    在這些情況下,戰鬥也就不會發生了,力量較弱的一方會立即屈服。

     既然戰鬥的目的并不總是消滅參與其中的敵軍,甚至往往未真正發生戰鬥,僅通過确定要戰鬥和由此形成的态勢就可以達到戰鬥的目的,那麼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在有些戰局[10]中,大的行動雖然不少,但實際的戰鬥在其中并未起到明顯的作用。

     戰史中數以百計的戰例證明是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

    至于這些戰例中有多少是有理由地采用了這種不流血決勝負的方法,也就是說沒有内在的矛盾,以及由此而聞名的戰例是否經得起評析,我們在這裡不想去談,因為我們隻是想指出這樣的戰争過程是有可能存在的。

     我們在戰争中隻有一個手段,就是戰鬥。

    但是這個手段的運用是多種多樣的,使得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導緻看似與我們的研究結論相矛盾。

    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從手段的這個唯一性中可以引出一條便于考察的線索。

    它貫穿于整個軍事活動,并将整個軍事活動聯系在一起。

     我們曾把消滅敵軍視為人們在戰争中可能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沒有談在衆多目的中應賦予這一目的多大的重要性。

    在具體情況下,它的重要性取決于當時的情況,而對于它的普遍價值,我們還沒有确定。

    現在我們再回到這個問題,來看一下應承認這個目的有多少價值。

     戰鬥是戰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動。

    在戰鬥中,消滅與我們對峙的敵軍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是在戰鬥實際上并未發生的情況下也是這樣,因為無論如何,勝負是在消滅敵軍已經被視為毫無疑問的前提下決出的,因此消滅敵軍是一切軍事行動的基礎,是所有戰鬥行動的最後支點。

    這些戰鬥建立在消滅敵軍這一基礎之上,就如同門拱矗立在拱座上。

    因此一切行動的前提應該是:如果在行動的基礎上确實要進行決戰的話,那麼決戰的結果要對我方有利才行。

    決戰對戰争中的所有大小行動來說,就如同現金支付之于彙票貿易,不管兩者之間的必然聯系是多麼少,不管後者變現為前者是多麼少見,但這種聯系從來都是不可完全或缺的[11]。

     既然決戰是所有戰鬥行動的基礎,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對手通過一次勝利的決戰可以使我們這些戰鬥行動中的任何一個失去作用。

    對手不僅可以在一次決戰是我們所有戰鬥行動直接基礎的情況下做到此點,而且隻要一次決戰足夠重要即可做到此點,因為任何一次重要的決戰(消滅敵軍)都會反過來影響此前的其他一切戰鬥,因為這些戰鬥的結果像液體一樣,最終是保持在一個水平面上的。

     因此消滅敵軍始終以一種更高、更有效的手段的面目出現,其他一切手段必須為其讓路。

     當然隻有在其餘一切條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們才能認為消滅敵軍具有更大的效果。

    假如人們要從中得出結論,稱盲目的蠻幹想必總是比謹慎的機敏更有勝算,那就是犯了一個大的錯誤。

    有勇無謀的蠻幹将導緻自己(而非敵軍)的毀滅,因此不可能是我們所主張的。

    我們說消滅敵軍具有更大的效果,不是說消滅敵軍作為途徑具有更大的效果,而是作為目标具有更大的效果。

    我們這裡隻對一個已經達到的目标的效果與另一個已經達到的目标的效果進行對比。

     必須着重指出,當我們說消滅敵軍時,并不是僅限于消滅敵人的物質力量,更多地必然還包括摧毀敵人的精神力量,因為兩者共同滲透至部隊的最小的部分,人們根本不能把它們分開。

    而正是當我們談到一次大的殲滅行動(一次大的勝利)對所有其他戰鬥必然會産生影響時,就更應該看到精神因素是那種最具有水一般流動性的因素(如果我們可以這樣表達的話),因此最容易傳遞到部隊的所有部分。

    消滅敵軍相比其他全部手段具有更大的價值,但其對應的是這一手段的寶貴和面臨的危險。

    人們采用其他手段時,隻是為了避免這一手段所面臨的危險。

     這一手段[12]是寶貴的,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在其他一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我們消滅敵軍的意圖越是強烈,我們自己軍隊的消耗也就越大。

     這一手段面臨的危險則在于:正是因為我們試圖取得較大的效果,所以在失利時會反過來影響我們,從而導緻更大的不利。

     因此,采用其他方法,在成功時,付出的代價較小;在失敗時,面臨的危險也較小。

    但是我們這樣說是要具備一個條件的,即雙方均采用這些除消滅敵軍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就是說,敵人也采用其他方法。

    假如敵人選擇了大規模決戰的方法,那麼我們就不得不恰恰因此而違背自己的意願,将我們的方法也轉為這樣的方法。

    這時一切就取決于殲滅行動的結局。

    很明顯,假設其他一切情況仍然相同,我們在這次行動中也必然處于各方面條件不利的境地,因為我們的意圖和手段此前已經部分用于其他目的,而敵人卻不是這樣的。

    兩個互不相屬的不同目的是互相排斥的,因此用于其中一個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時用于另一個目的。

    如果交戰雙方中的一方決心采用大規模決戰的方法,隻要他有把握另一方不想使用這一方法,而是要追求另外一個目标,那麼他就已經有很大的勝算。

    任何一方隻有預計其對手和他一樣不試圖進行大規模決戰時,才能明智地設定一個其他的目标。

     但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意圖和手段用于其他目的,指的隻是人們在戰争中除消滅敵軍以外還能設定的積極目的,絕不是指意在耗盡敵人力量而選擇的純粹抵抗。

    純粹抵抗缺少積極意圖,因此在進行純粹抵抗時,我們無法引導力量作用于其他事物,而隻是用于打消對手的意圖。

     現在我們有必要考察與消滅敵軍相對應的一面,即保存自己的軍隊。

    消滅敵軍和保存自己的軍隊這兩種努力總是相輔相成的,因為它們是相互影響的,是同一意圖的有機組成部分。

    我們要研究的隻是當其中一個或另一個占主要地位時會産生什麼影響。

    緻力于消滅敵軍具有積極的目的,能導緻積極的結果,這些結果的最後目标有可能是戰勝對手;緻力于保存自己的軍隊具有消極的目的,能導緻打消敵人的意圖,也就是說導緻純粹的抵抗,其最後目标無非是延長行動的時間,導緻對手在行動中耗盡力量。

     具有積極目的的努力會引起殲滅行動,具有消極目的的努力則等待殲滅行動的到來。

     至于這種等待應該和允許到什麼程度,則涉及進攻和防禦的根源,我們将在研究進攻和防禦時做進一步的論述。

    在這裡,我們隻想指出,等待不能成為絕對的忍受,在與等待有關的行動中,消滅在這一行動中與我們正在沖突的敵軍,與其他任何對象一樣,同樣可以是我們的目标。

    因此,假如人們認為具有消極目的的努力必然導緻不以消滅敵軍為目的,而是傾向于以不流血的方法決出勝負,那就是在基本概念上犯了一個大錯。

    具有消極目的的努力占主要地位時,它當然會促使人們傾向于以不流血的方法決出勝負,但是這樣做總會面臨這一方法并不合适的危險,因為這完全是由對手的條件,而非我們的條件決定的。

    因此人們決不能将這一不流血的方法視為迫切希望保存自己軍隊時的自然手段。

    如果這一方法不适合當時的情況,那麼我們反會因此而徹底毀滅。

    很多統帥就是因為犯了這個錯誤而走向毀滅。

    具有消極目的的努力占主要地位時,其具有的唯一的必要作用是阻止決戰,導緻人們在某種程度上遁入對決定性時刻的等待。

    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隻要情況允許,就在時間上,并且當空間與時間有聯系時,也在空間上推遲行動。

    繼續推遲到弊多利少時,就會認為消極意圖帶來的好處已經用盡,緻力于消滅敵軍的努力就又原樣出現了。

    這一努力此前隻是被對應的力量阻止了,但并未被排斥掉。

     在迄今的考察中,我們看到:在戰争中,有多種途徑通向目标(可以達到政治目的),但戰鬥是唯一的手段,因此一切要服從以武力決出勝負這個最高法則;隻要對手實際上提出了武力決戰的要求,我們就決不能回避這一要求;參戰的一方如果要采取武力決戰以外的其他方法,那麼他事先要确定對手不會采取武力決戰這一方法,或者确定對手在戰争這一最高法庭的訴訟中将輸掉他的官司[13]。

    一句話,在戰争中所能追求的所有目的中,消滅敵軍永遠是超過一切的目的。

     至于其他方法在戰争中能發揮什麼作用,我們将在以後,當然隻能是逐步地去了解。

    在這裡,我們滿足于泛泛地承認其他方法有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專注于與概念不同的具體情況。

    但是我們現在就要指出,必須将以流血的方式解決危機(努力消滅敵軍)視為戰争的長子。

    在政治目的小、動機弱、雙方力量緊張程度不高的情況下,一位謹慎的統帥可能在戰場上和政府中巧妙地嘗試各種途徑,避免大的危機和流血的解決方式,利用其對手特有的弱點曲折地走向媾和。

    如果他的各種假設有充分的根據和成功的把握,那麼我們就沒有權利責備他這樣做,但我們必須始終要求他在走這些彎路時,始終有意識地隻走有戰神相伴的路,始終緊盯對手,以免對手抄起利劍撲向他時,他卻隻有一把飾品劍應戰。

     關于什麼是戰争,目的和手段是如何在其中發生作用的,以及戰争在現實中如何或多或少地偏離其原來的嚴格概念而擺來擺去,卻總是像服從一部最高法則一樣服從其原來的嚴格概念等,所有這些結論,我們必須牢記,并且在接下來研究各個問題時必須一再有意識地想到它們,這樣我們才能正确地理解這些問題的真正關系和它們的本意,才不會無休止地陷入與現實以及最後與我們自己的巨大矛盾之中。

     *** [1]戰争稅(dieKriegssteuer),指政府為進行戰争而向本國或敵國居民征收的一種稅賦。

    其中向敵國居民征收的戰争稅,又稱占領稅,是占領軍&ldquo以敵養己&rdquo策略的一項重要内容。

    &mdash&mdash譯者注 [2]弗裡德裡希大帝(FriedrichderGrosse,1712&mdash1786),即弗裡德裡希二世,普魯士國王(1740&mdash1786),著名統帥。

    在位時推行&ldquo開明專制&rdquo,實施一系列改革,擴充軍備,通過三次西裡西亞戰争(1740&mdash1763)使普魯士成為歐洲強國之一,故在世時即被其國人尊稱為大帝。

    著有《緻将軍們的訓詞》《我所在的時代》《七年戰争史》等。

    &mdash&mdash譯者注 [3]七年戰争是普魯士及其盟友英國、漢諾威為一方,奧地利及其盟友俄國、法國、薩克森、瑞典等國為另一方,于1756&mdash1763年為争奪勢力範圍而進行的戰争。

    戰争在中歐、葡萄牙、北美、印度、加勒比等地進行,因此也有曆史學家将其稱為&ldquo第一次世界大戰&rdquo。

    其中普魯士與奧地利、俄國等國之間主要是争奪中歐霸權地位,英國和法國之間則還争奪在北美和印度的霸權地位。

    普魯士從其角度出發也将七年戰争稱為第三次西裡西亞戰争。

    普魯士當時是一個小國,在力量對比上處于劣勢(英國主要是以資金支援普魯士)。

    由于普魯士國王弗裡德裡希二世合理用兵,采取了消耗戰的方法,使對方感到力量消耗過大而被迫簽訂和約,承認普魯士對西裡西亞的所有權。

    &mdash&mdash譯者注 [4]奧地利君主國(dieösterreichischeMonarchie),又稱哈布斯堡君主國、哈布斯堡帝國、多瑙君主國等,是史學界的一個非正式稱呼,指哈布斯堡家族(自1736年起稱哈布斯堡-洛林家族)自中世紀至1918年直接統治的歐洲地區。

    &mdash&mdash譯者注 [5]卡爾十二世(KarlⅫ.,1682&mdash1718),瑞典國王(1697&mdash1718)。

    在位期間進行了北方戰争(1700&mdash1721),對俄、波、丹三國聯盟作戰。

    曾戰勝丹麥,擊敗波蘭,但1709年7月被彼得大帝敗于波爾塔瓦(Poltawa,今烏克蘭中部一城市)。

    1718年進攻挪威時陣亡。

    &mdash&mdash譯者注 [6]瑞典國王卡爾十二世在北方戰争(1700&mdash1721)中對俄國、波蘭、丹麥三國同盟作戰,1700年進攻丹麥,迫使丹麥簽訂和約,随即于納爾瓦會戰中擊潰俄軍,後又擊潰波蘭軍隊,占領波蘭。

    由于沒有慎重考慮本國力量,繼而攻入烏克蘭并向莫斯科進軍,在1709年波爾塔瓦會戰中被俄皇彼得一世擊敗。

    1718年12月,卡爾十二世在進攻挪威時頭部中彈身亡。

    &mdash&mdash譯者注 [7]武裝力量的建立(dieErzeugungderStreitkräfte),指武裝人員的招募、組織和裝備等;武裝力量的維持(dieErhaltungderStreitkräfte),指給養、武器彈藥的補充、傷病員的救護和部隊的休整等;武裝力量的使用(dieVerwendungderStreitkräfte),指将武裝人員投入作戰。

    參閱本書第一卷第二篇第一章。

    &mdash&mdash譯者注 [8]按主體區分,指按軍隊本身的單位區分(參閱本書第二卷第五篇第五章)。

    按客體區分,指按不同的目的區分(按任務區分)。

    &mdash&mdash譯者注 [9]&ldquo委托&rdquo(derAuftrag)是普魯士軍隊以及後來的德軍指揮思想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與&ldquo任務&rdquo(dieAufgabe)、&ldquo命令&rdquo(derBefehl)有很大區别。

    委托與受委托的關系不是上下級之間的命令與服從關系,而是要求上級在下達命令時充分考慮到下級執行命令的可能性,強調命令的合理性,同時給予下級一定的自主性,不必事事請示上級。

    現代德軍即奉行委托式指揮(dieAuftragstaktik),認為其與命令式指揮(dieBefehlstaktik)相比,更能激發下級的主觀能動性。

    &mdash&mdash譯者注 [10]戰局(derFeldzug),指交戰雙方在一個戰區的一個時間段内(大體從一年的開春到次年冬季來臨時)的軍事行動。

    作者在本書第二卷第五篇第二章中對此有詳細的論述。

    &mdash&mdash譯者注 [11]作者在為撰寫《戰争論》做準備時曾于1804年寫道:&ldquo戰鬥對戰略而言,就如同現金之于彙票貿易。

    一位統帥打赢的多場戰鬥,給他帶來的戰果有可能超出這些戰鬥的簡單相加,正如一位商人有一定數額的财産,往往可以讓他得到比他能擔保的多得多的貸款。

    但是誰要是根本沒有财産,他就無法提出彙票申請;誰要是不懂作戰,他就是行動到累死,也不會有絲毫戰果。

    &rdquo&mdash&mdash編者注 [12]指消滅敵軍。

    &mdash&mdash譯者注 [13]指敵人輸掉戰争。

    &mdash&mdash譯者注 第三章 軍事天賦 每項專門活動,要想以一定的造詣來進行的話,就需要在判斷力和性情方面擁有專門的禀賦。

    如果這些禀賦在很大程度上是優秀的,并能通過非凡的成就表現出來,那麼這些禀賦所屬的才智就被稱為天賦。

     我們清楚地知道,天賦這個詞的含義非常廣泛,對它的解釋很不一緻,要想就其中某些含義來闡明它的本質是很困難的。

    但是由于我們既未自命為哲學家,又未自诩為語法學家,因此我們可以按常用語的一般詞義,把天賦理解為非常擅于進行某種活動的才智力量。

     為了更詳細地闡明這種說法的理由和進一步了解天賦這一概念的内容,我們想談一談這種才智力量的作用和價值。

    但是我們不能僅停留在因高超的才能而謂之的天賦,而不談一般的天賦,因為這一概念沒有任何經過衡量的邊界。

    我們應該研究的是精神力量作用于軍事活動的每一個共同的努力方向,之後就可以把這一共同的努力方向視為軍事天賦的本質。

    我們之所以說共同的努力方向,是因為其中就有軍事天賦,它不是作用于軍事活動的一個單獨的力量(如勇氣),判斷力和情感的其他力量同樣不可缺少,或者說這些力量的作用力在戰争中也是用得上的。

    軍事天賦是各種力量的和諧的結合,其中這種或那種力量可能起主要作用,但是任何一種力量都不允許起到阻礙作用。

     如果要求每位軍人或多或少都擁有軍事天賦,那麼我們軍隊的人數就會很少。

    正因為軍事天賦是精神力量的一種特殊指向,所以在要求一個民族具有多方面的精神力量,并進行這方面力量培養的情況下,隻會出現極少的軍事天才。

    但是一個民族的活動種類越少,軍事活動在這個民族中越占主要地位,軍事天才也就必然出現得越多。

    然而這隻能決定軍事天賦出現的規模,并不能決定天賦的高度,因為軍事天賦的高度取決于一個民族才智發展的總水平。

    如果我們考察一個野蠻好戰的民族,就會發現其個體中的尚武精神比文明民族中的常見得多,因為在野蠻民族中,幾乎每位軍人都具有尚武精神;而在文明民族中,大多數人打仗隻是迫不得已,絕不是出于情願。

    但是我們在野蠻民族中從未發現一位真正傑出的統帥,隻有極少的人可稱為軍事天才,因為這要求有高超的判斷力,而野蠻民族不可能有這樣的判斷力。

    不言而喻,文明民族也會有或多或少好戰的傾向和發展,越是這樣,其軍隊中具有尚武精神的個體也就越多。

    由于較普遍的尚武精神與較高的判斷力結合在一起,因此最光彩奪目的軍事人物總是出自這些文明民族,羅馬人[1]和法蘭西人就是例證。

    但在這些民族和所有曾經以作戰骁勇而聞名的民族中,其最傑出的統帥總是在文明發展程度較高的時期才出現。

     這一現象就已經能讓我們猜到,在較高的軍事天賦中,判斷力的作用占據了很大的部分。

    現在我們就來進一步論述這個問題。

     戰争是存在危險的領域,因此勇氣是軍人的首要品質。

     勇氣有兩種:一種是針對個人危險的勇氣,一種是敢于負責的勇氣,無論是在外來力量面前,還是在内心力量(良心)面前。

    這裡隻談第一種。

     針對個人危險的勇氣又有兩種。

    第一種對危險滿不在乎,不管是個人天生這樣,還是由于輕視生命,或是出于習慣,但無論如何,這種勇氣都可看作一種不變的狀态。

     第二種是從積極的動機(如榮譽心、愛國心)或任何一種激情中産生的勇氣。

    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一種狀态,而是一種情緒活動,是一種情感。

     可以理解,上述兩種勇氣的作用是不同的。

    第一種勇氣更可靠,因為它已經成為人的第二天性,永遠不會離人而去,第二種勇氣則往往帶着人們走得更遠;堅定更多地屬于第一種勇氣,勇敢則更多地屬于第二種勇氣;第一種勇氣可以使理智更加清醒,第二種勇氣有時可以增強理智,但也經常會使人失去理智。

    兩種勇氣結合起來,就是最完美的勇氣。

     戰争是存在身體勞頓和痛苦的領域。

    為了不被它們壓垮,就需要有一定的體力和精神力量(不管是天生的,還是鍛煉出來的),使人們對此習以為常。

    具備這種素質的人,在健全的頭腦的引導下,就已經是一個有力的作戰工具了,而這種素質正是我們在野蠻和半開化的民族中普遍見到的。

    如果我們進一步研究戰争對軍人的種種要求,那麼就會發現,戰争要求軍人具有極強的判斷力。

    戰争是存在不确定性的領域。

    戰争中行動所依據的情況有四分之三處于或多或少的不确定的迷霧中,因此,在這裡首先要求有細緻入微和敏銳透徹的判斷力,以便通過判斷時的直覺來感知出真相。

     普通的判斷力也許偶爾能辨明這一真相,非凡的勇氣也許偶爾能彌補失算,但大多數情況(平均的結果)總是會暴露出判斷力的不足。

     戰争是存在偶然性的領域。

    人類的任何活動都不像戰争那樣給偶然性這個陌生事物留有如此廣闊的天地,因為沒有任何活動像戰争這樣全方位地一直與偶然性接觸。

    偶然性增加所有情況的不确定性,并幹擾戰事的進程。

     所有情報和假設的不可靠性,以及偶然性的不斷介入,使得指揮官在戰争中不斷發現實際情況與他預期的不同,這就會對他的計劃,或者至少對與該計劃有關的一些設想産生影響。

    如果這種影響很大,以緻不得不明确取消既定的計劃,那麼通常必須以新的計劃來代替它,但這時往往缺少情報,因為在行動過程中,大多要求立即定下決心,不會給人們時間重新了解情況,甚至經常沒有充分思考的時間。

    但更為常見的是:對我們想法的修改和對出現的偶然事件的了解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我們的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