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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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於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
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諭,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至於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公文無異。
修撰官隻據此銓次,係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滯相因。
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詳於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滯,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
臣竊聞李元昊自初僭叛至復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
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修纂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詔修時政論、起居注之臣,並以德音宣諭、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並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儂智高,文彥博等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將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跡狀明白者,皆備書之。
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以書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於其他大事,並許史院據所聞見書之,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及臣寮公議異同、朝廷裁置處分並書之。
已上事節,並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草卷,標題月分,於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修撰官紀錄事跡,內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滯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後,並令次月供報,如稍遲滯,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柩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分,並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紀、起居注,並乞更不進本。
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議學狀 右,臣等伏見近日言事之臣為陛下言建學取士之法者眾矣:或欲立三舍以養生徒;或欲復五經而置博士;或欲但舉舊制則修廢墜;或欲特創新學而立科條。
其言雖殊,其意則一。
陛下慎重其事,下其議於群臣。
而議者遂欲創新學,立三舍,因以辨士之能否而命之以官。
其始也,則教以經藝文辭;其終也,則取以材識德行。
聽其言則甚備,考於事則難行。
夫建學校以養賢,論材德而取士,此皆有國之本務,而帝王之極緻也,而臣等謂之難行者,何哉? 蓋以古今之體不同,而鳳之方皆異也。
古之建學取土之制,非如今之法也。
蓋古之所謂為政與設教者,遲速異宜也。
夫立時日以趨事,考其功過而督以賞罰者,為政之法也,故政可速成。
若夫設教,則以勸善興化、尚賢勵俗為事,其被於人者漸,則入於人也深,收其效者遲,則推其功也遠,故常緩而不迫。
古者家有塾,黨有庠,遂有序,國有學。
自天子諸侯之子,下至國之俊選,莫不入學。
自成童而學,至年四十而仕。
其習乎禮樂之之容,講乎仁義之訓,敦乎孝梯之行,以養父兄、事長上、信朋友,而臨財廉,處眾讓。
其修於身,行於家,達於鄰裏,聞於鄉黨,然後詢於眾庶,又定於長老之可信者而薦之,始謂之秀士。
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選士;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俊士;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進士。
然後辨其論,隨其材而官之。
夫生七八十歲而死者,人之常壽也。
古乃以四十而仕,蓋用其半生為學考行,又廣察以鄰裏鄉覺,而後其人可知。
然則積德累善如此勤而久,求賢審官如此慎而有次第,然後矯偽幹利之士不容於其間,而風俗不陷於俞薄也。
古之建學取士,其鳳之方如此也。
方今之制,以貢舉取人。
往者四歲一詔貢舉,而議者患於太遲,更趣之為間歲。
而應舉之士來學於京師者,類皆去其鄉裡,遠其父母妻子,而為旦暮幹祿之計。
非如古人自成童至於四十,就學於其庠序,而鄰裏鄉黨得以眾察徐考其行實也。
蓋古之養士本於舒遲,而今之取人患於急迫,此施設不同之大概也。
臣請詳言方今之弊。
既以文學取士,又欲以德行官人,且速取之歟,則真偽之情未辨,是朝廷本欲以學勸人修德行,反以利誘人為矯偽。
此其不可一也。
若遲取之歟,待其眾察徐考而漸進,則文辭之士先已中於甲科,而德行之人尚未登於內舍。
此其不可二也。
且今入學
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諭,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至於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公文無異。
修撰官隻據此銓次,係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滯相因。
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詳於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滯,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
臣竊聞李元昊自初僭叛至復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
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修纂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詔修時政論、起居注之臣,並以德音宣諭、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並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儂智高,文彥博等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將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跡狀明白者,皆備書之。
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以書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於其他大事,並許史院據所聞見書之,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及臣寮公議異同、朝廷裁置處分並書之。
已上事節,並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草卷,標題月分,於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修撰官紀錄事跡,內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滯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後,並令次月供報,如稍遲滯,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柩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分,並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紀、起居注,並乞更不進本。
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議學狀 右,臣等伏見近日言事之臣為陛下言建學取士之法者眾矣:或欲立三舍以養生徒;或欲復五經而置博士;或欲但舉舊制則修廢墜;或欲特創新學而立科條。
其言雖殊,其意則一。
陛下慎重其事,下其議於群臣。
而議者遂欲創新學,立三舍,因以辨士之能否而命之以官。
其始也,則教以經藝文辭;其終也,則取以材識德行。
聽其言則甚備,考於事則難行。
夫建學校以養賢,論材德而取士,此皆有國之本務,而帝王之極緻也,而臣等謂之難行者,何哉? 蓋以古今之體不同,而鳳之方皆異也。
古之建學取土之制,非如今之法也。
蓋古之所謂為政與設教者,遲速異宜也。
夫立時日以趨事,考其功過而督以賞罰者,為政之法也,故政可速成。
若夫設教,則以勸善興化、尚賢勵俗為事,其被於人者漸,則入於人也深,收其效者遲,則推其功也遠,故常緩而不迫。
古者家有塾,黨有庠,遂有序,國有學。
自天子諸侯之子,下至國之俊選,莫不入學。
自成童而學,至年四十而仕。
其習乎禮樂之之容,講乎仁義之訓,敦乎孝梯之行,以養父兄、事長上、信朋友,而臨財廉,處眾讓。
其修於身,行於家,達於鄰裏,聞於鄉黨,然後詢於眾庶,又定於長老之可信者而薦之,始謂之秀士。
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選士;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俊士;久之,又取其甚秀者為進士。
然後辨其論,隨其材而官之。
夫生七八十歲而死者,人之常壽也。
古乃以四十而仕,蓋用其半生為學考行,又廣察以鄰裏鄉覺,而後其人可知。
然則積德累善如此勤而久,求賢審官如此慎而有次第,然後矯偽幹利之士不容於其間,而風俗不陷於俞薄也。
古之建學取士,其鳳之方如此也。
方今之制,以貢舉取人。
往者四歲一詔貢舉,而議者患於太遲,更趣之為間歲。
而應舉之士來學於京師者,類皆去其鄉裡,遠其父母妻子,而為旦暮幹祿之計。
非如古人自成童至於四十,就學於其庠序,而鄰裏鄉黨得以眾察徐考其行實也。
蓋古之養士本於舒遲,而今之取人患於急迫,此施設不同之大概也。
臣請詳言方今之弊。
既以文學取士,又欲以德行官人,且速取之歟,則真偽之情未辨,是朝廷本欲以學勸人修德行,反以利誘人為矯偽。
此其不可一也。
若遲取之歟,待其眾察徐考而漸進,則文辭之士先已中於甲科,而德行之人尚未登於內舍。
此其不可二也。
且今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