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院與官員保證制是舊制度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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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沒有哪一國的普通法庭較之法國的普通法庭更獨立于政府;但是也沒有一個地方像法國那樣經常使用特别法庭。

    這兩方面結合之緊密,出于人們想象之外。

    由于國王無法左右法官的命運,既不能将其撤職、調離,也往往不能讓他們擢升;一句話,國王不能用利祿和恐吓控制他們,因而他不久就感到這種獨立性妨礙他的行動。

    這種法國所特有的局面促使國王避免将直接涉及王權的案件交法庭受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創立一種為國王專用的更依附于他的法庭,它在臣民眼中頗具法院的外表,其真實作用又不至于使國王害怕。

     在有些國家,如德國的某些部分,普通法庭從未像法國當時的法庭那樣獨立于政府之外,因此便沒有同樣的防範措施,也從不存在行政法院。

    國王在那裡有足夠的權威控制法官,故而無需委派專員。

     如願細讀在君主制最後一個世紀裡國王所頒布的宣言與敕令,以及同一時期禦前會議的命令,就會看出,政府在采取一項措施之後,往往要指出:該措施所引起的争議和可能由此産生的訴訟,應一律提交總督和禦前會議處理。

    常見的行文公式是這樣的:“除此之外,國王陛下命令将因執行此命令及附屬條令所引起的所有争議提交總督或禦前會議裁決。

    我們的法庭和法官不得受理此案。

    ” 在依照法律或古老慣例處理的案件中,由于未采取這一防範措施,禦前會議便依靠調案不斷進行幹預,從普通法庭手中奪走涉及政府的案件,由禦前會議自行處理。

    禦前會議登記冊中充斥這一類調案命令。

    逐漸地這種例外變成了普遍現象,事實演變成理論。

    雖然不是在法律上,但卻在執行者心中形成為國家的座右銘:凡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因解釋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訟,均不屬普通法庭所轄範圍,普通法庭隻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子。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所作的隻是找到那個行文公式;它的思想屬于舊制度。

     從那以後,有關征稅的大部分訴訟問題一律歸總督和禦前會議審理。

    有關車輛運輸和公共車輛治安、有關大路路政、河流航運等所有事務亦歸總督和禦前會議處理;總之,隻有行政法院才能理清涉及政府的所有訟案。

     總督煞費苦心,使這種特别司法權限不斷擴大;他們提醒财政總監,刺激禦前會議。

    有一位官員曾提出調案的理由,在此值得一提,他說道:“普通法官須服從既定法規,他們必須鎮壓違法行為;但是禦前會議永遠可以出于實用目的違反法規。

    ” 根據這一原則,總督或禦前會議經常将與政府沒有明顯關連或明顯與之無關的議案拿來親自審理。

    有位貴族與鄰舍發生争執,不滿法官的判決,要求禦前會議将此案宣布為調案;監察官被詢及此案,答複道:“盡管這裡涉及的隻是歸法庭受理的私人權利問題,但是當國王陛下願意時,他永遠有權受理一切案件,無需說明緣由。

    ” 所有那些以某種暴力行為擾亂秩序的平民,通常便經由調案被解往總督或騎警隊隊長處。

    大多數因糧食昂貴而經常爆發的騷亂導緻了這類調案。

    于是總督增置若幹獲大學學位的人,由他親自選定,組成一個類似臨時省法庭的機構審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