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院與官員保證制是舊制度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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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
我曾找到一些以此方式作出的判決,判處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
17世紀末,總督審理的刑事訴訟仍很多。
近代法學家使我們确信,自大革命以來行政法已取得了巨大進步,他們說道:“從前司法權和行政權互相混淆;從那以後人們将它們區别開來,各就其位。
”要想充分認識這裡談到的進步,就永遠不能忘記,一方面,舊制度下的司法權不斷超出其權力的自然範圍,另一方面,司法權從未全面履行其職權。
如果對這兩方面隻知其一不知其二,那麼,對事情的看法就是不全面的、錯誤的。
法庭時而獲準制定政府規章,這顯然超出法庭所轄範圍;時而又被禁止審理真正的訴訟,這等于被排除于自身權限之外。
确實,我們已将司法權逐出行政領域,舊制度将它留在這個領域是非常不妥當的;但是與此同時,正如人們所見,政府不斷介入司法的天然領域,而我們聽之任之:其實權力的混亂在這兩個方面同樣危險,甚至後者更危險;因為法庭幹預政府隻對案件有害,政府幹預法庭則使人們堕落,使他們變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在60年來法國永久确立的九部或十部憲法中,有一部明文規定,任何政府官員,未經事先批準,不得由普通法庭起訴。
該條款是個很妙的發明,因此,人們在摧毀這部憲法的同時,小心翼翼從廢墟中把此條款挽救出來,而且此後又小心翼翼地使它免遭革命的摧殘。
行政官習慣于将這一條款所授予的特權稱為1789年的偉大成果;但是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同樣搞錯了:因為,在君主制下,政府和今天一樣,千方百計不使政府官員處境尴尬,像普通公民一樣,在法庭上承認犯罪。
兩個時代之間,唯一實質性的區别在于:大革命以前,政府隻有依靠不合法和專橫的手段才能庇護政府官員,而大革命以來,它已能合法地讓他們違犯法律。
當舊制度的法庭想對中央政權的任何一位代表起訴時,通常必須幹預禦前會議的一道判決:被告不受法官審理,應轉交禦前會議任命的專員審理;因為,正如當時一位行政法院成員所寫的那樣,被攻擊的官員會在普通法官的腦中形成偏見,王權因而受到危害。
這類調案絕不是相隔很久才發生,而是每天都有;不僅涉及要員,而且涉及芝麻小官。
隻要與政府有一絲一縷的關系便可以除政府之外天不怕地不怕。
橋梁公路工程局有個負責指揮徭役的監工被一個受他虐待的農民控訴。
禦前會議宣布此案為調案,總工程師私下緻函總督談及此事:“确實,該監工應受指摘,但不應因此而任事态自行發展;對于公路橋梁局來說,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庭既不聽取也不受理役工對監工的訴狀。
此例一開,公衆由于仇恨這些官員便會提出連續不斷的訴訟,工程将受到影響。
” 在另一種情況下,一個國家承包人拿了鄰人地裡的物資,總督親自向财政總監報告:“我簡直無法向您充分說明,将政府承包人聽憑普通法庭審判,對政府的利益将帶來多麼大的危害,因為普通法庭的原則與政府的原則從來都是不相容的。
” 這幾行文字是整整一個世紀以前寫的,寫這些話的政府官員卻多像我們同時代的人。
我曾找到一些以此方式作出的判決,判處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
17世紀末,總督審理的刑事訴訟仍很多。
近代法學家使我們确信,自大革命以來行政法已取得了巨大進步,他們說道:“從前司法權和行政權互相混淆;從那以後人們将它們區别開來,各就其位。
”要想充分認識這裡談到的進步,就永遠不能忘記,一方面,舊制度下的司法權不斷超出其權力的自然範圍,另一方面,司法權從未全面履行其職權。
如果對這兩方面隻知其一不知其二,那麼,對事情的看法就是不全面的、錯誤的。
法庭時而獲準制定政府規章,這顯然超出法庭所轄範圍;時而又被禁止審理真正的訴訟,這等于被排除于自身權限之外。
确實,我們已将司法權逐出行政領域,舊制度将它留在這個領域是非常不妥當的;但是與此同時,正如人們所見,政府不斷介入司法的天然領域,而我們聽之任之:其實權力的混亂在這兩個方面同樣危險,甚至後者更危險;因為法庭幹預政府隻對案件有害,政府幹預法庭則使人們堕落,使他們變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在60年來法國永久确立的九部或十部憲法中,有一部明文規定,任何政府官員,未經事先批準,不得由普通法庭起訴。
該條款是個很妙的發明,因此,人們在摧毀這部憲法的同時,小心翼翼從廢墟中把此條款挽救出來,而且此後又小心翼翼地使它免遭革命的摧殘。
行政官習慣于将這一條款所授予的特權稱為1789年的偉大成果;但是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同樣搞錯了:因為,在君主制下,政府和今天一樣,千方百計不使政府官員處境尴尬,像普通公民一樣,在法庭上承認犯罪。
兩個時代之間,唯一實質性的區别在于:大革命以前,政府隻有依靠不合法和專橫的手段才能庇護政府官員,而大革命以來,它已能合法地讓他們違犯法律。
當舊制度的法庭想對中央政權的任何一位代表起訴時,通常必須幹預禦前會議的一道判決:被告不受法官審理,應轉交禦前會議任命的專員審理;因為,正如當時一位行政法院成員所寫的那樣,被攻擊的官員會在普通法官的腦中形成偏見,王權因而受到危害。
這類調案絕不是相隔很久才發生,而是每天都有;不僅涉及要員,而且涉及芝麻小官。
隻要與政府有一絲一縷的關系便可以除政府之外天不怕地不怕。
橋梁公路工程局有個負責指揮徭役的監工被一個受他虐待的農民控訴。
禦前會議宣布此案為調案,總工程師私下緻函總督談及此事:“确實,該監工應受指摘,但不應因此而任事态自行發展;對于公路橋梁局來說,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庭既不聽取也不受理役工對監工的訴狀。
此例一開,公衆由于仇恨這些官員便會提出連續不斷的訴訟,工程将受到影響。
” 在另一種情況下,一個國家承包人拿了鄰人地裡的物資,總督親自向财政總監報告:“我簡直無法向您充分說明,将政府承包人聽憑普通法庭審判,對政府的利益将帶來多麼大的危害,因為普通法庭的原則與政府的原則從來都是不相容的。
” 這幾行文字是整整一個世紀以前寫的,寫這些話的政府官員卻多像我們同時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