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今天所謂的政府管理監督乃是舊制度的一種體制
關燈
小
中
大
在法國,城市自由在封建制度崩潰後依然存在。
當領主已不再治理鄉村時,城市仍保持自治權。
直到17世紀末,還能遇到這種自治城市,它們繼續組成一個個小型民主共和國,行政官由全體人民自由選舉,對全體人民負責,公共生活活躍,城市為自己的權利感到自豪,對自己的獨立無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選舉制度。
城市的各種職務從此可以鬻買,就是說國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統治他人的權利。
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犧牲掉了;因為,當問題隻涉及法官時,賣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為好的司法的首要條件即是法官完全獨立;但是當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時,賣官鬻爵卻始終是十分有害的,在這裡需要的是責任心、服從和熱忱。
舊君主制政府很了解這一點,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強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總督和總督代理的職務絕不出賣。
值得曆史大加蔑視的是,這場偉大的革命在并無任何政治目的情況下完成了。
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懼;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毀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懼,真實情況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給所有能贖買的城市。
其實他并不想廢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為交易,即使他實際上廢除了城市自由,那也決非本意,而僅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權宜之計。
奇怪的是,這套把戲一成不變,竟然持續了80年。
在這期間,曾向城市其次出售選舉城市官員的權利,當城市重又嘗到其中的甜頭時,這種權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
這種做法的動機始終如一,人們對此通常直言不諱。
1722年敕令的前言說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們去尋找減輕負擔的最穩妥的辦法。
”手段是很穩妥,但是對于承受這奇怪捐稅的人來說,卻是毀滅性的。
1764年,一位總督緻函财政總監道:“曆來為贖買城市官職而付的錢,其數額之大使我震驚。
這筆财政總數用于有益的事業本當為城市謀利,然而結果相反,城市隻感受到政府的壓迫和這些官職享有的種種特權。
”在舊制度的整個面貌上,我看沒有比這更無恥的特征了。
今天要準确說出18世紀城市管理情況是很困難的;正如剛才所說,不管城市政權的根源如何不斷變化,每個城市仍舊保留着古老體制的某些殘餘,而且還有各自的運用方式。
也許在法國不存在兩座絕對相同的城市;但是這種差異性産生一種錯覺,它掩蓋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訂一項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規。
為此,各省總督須就各個城市當時行事方式寫成奏文。
我找到了這次調查的部分文獻,讀過之後,我确信幾乎各個城市都是以同一種方式進行管理的。
差異隻是表面的,本質則處處相同。
最為常見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給兩個會議。
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第一個會議由城市官員組成,人數多少視城市規模而定: 這是市鎮的執行權力機構,時人稱之為城市政府。
其成員在國王确立選舉制或城市能贖買官職時,經選舉産生,行使臨時權力。
當國王收回官職并将其出售時,他們便依賴财政手段,永久履行職權,不過這種情況并不常見,因為這種商品随着城市政權逐漸從屬中央政權而日益貶值。
在任何情況下,城市官員不領薪金,但他們總是免稅并享有特權。
他們中間沒有等級順序;行政權是集體的。
行政官不能獨自領導和負責市政。
市長是市政府的主席,但不是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個會議名為全民大會,在還實行選舉制的地方,它選舉城市政府,在各城市繼續參與主要事務。
15世紀,全民大會常由全民組成;一份調查奏文說,這種習俗符合我們先人的人民特性。
那時選舉城市官員的是全體人民;官員有時要咨詢人民的意見并向人民彙報。
17世紀末,這種辦法有時還實行。
18世紀,人民已不再作為一個整體構成全體會議。
全民大會差不多一直實行代議制。
但是必須注意,全民大會不再經民衆選舉,不再聽取民衆意志。
全民大會到處都由顯貴組成,其中有些人因其特殊身份而出席會議,另一些人則是由行會或團體所派,每個人都在這裡履行該特殊小社會賦予他的強制委托權。
随着時間的推移,特權顯貴在全民大會中人數倍增;工業行會的代表為數日少,甚至不再出現。
在全民大會中隻能見到團體代表,就是說,會議隻包括資産者,幾乎不再接納手工業者。
人民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輕信徒有其表的自由,當時各地人民都不再關心市鎮事務,而像局外人一樣生活在家牆之内。
行政官員一次次試圖在人民中喚起那種在中世紀曾建樹種種奇迹的城市愛國主義精神,但毫無結果:人民不聞不
當領主已不再治理鄉村時,城市仍保持自治權。
直到17世紀末,還能遇到這種自治城市,它們繼續組成一個個小型民主共和國,行政官由全體人民自由選舉,對全體人民負責,公共生活活躍,城市為自己的權利感到自豪,對自己的獨立無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選舉制度。
城市的各種職務從此可以鬻買,就是說國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統治他人的權利。
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犧牲掉了;因為,當問題隻涉及法官時,賣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為好的司法的首要條件即是法官完全獨立;但是當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時,賣官鬻爵卻始終是十分有害的,在這裡需要的是責任心、服從和熱忱。
舊君主制政府很了解這一點,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強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總督和總督代理的職務絕不出賣。
值得曆史大加蔑視的是,這場偉大的革命在并無任何政治目的情況下完成了。
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懼;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毀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懼,真實情況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給所有能贖買的城市。
其實他并不想廢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為交易,即使他實際上廢除了城市自由,那也決非本意,而僅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權宜之計。
奇怪的是,這套把戲一成不變,竟然持續了80年。
在這期間,曾向城市其次出售選舉城市官員的權利,當城市重又嘗到其中的甜頭時,這種權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
這種做法的動機始終如一,人們對此通常直言不諱。
1722年敕令的前言說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們去尋找減輕負擔的最穩妥的辦法。
”手段是很穩妥,但是對于承受這奇怪捐稅的人來說,卻是毀滅性的。
1764年,一位總督緻函财政總監道:“曆來為贖買城市官職而付的錢,其數額之大使我震驚。
這筆财政總數用于有益的事業本當為城市謀利,然而結果相反,城市隻感受到政府的壓迫和這些官職享有的種種特權。
”在舊制度的整個面貌上,我看沒有比這更無恥的特征了。
今天要準确說出18世紀城市管理情況是很困難的;正如剛才所說,不管城市政權的根源如何不斷變化,每個城市仍舊保留着古老體制的某些殘餘,而且還有各自的運用方式。
也許在法國不存在兩座絕對相同的城市;但是這種差異性産生一種錯覺,它掩蓋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訂一項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規。
為此,各省總督須就各個城市當時行事方式寫成奏文。
我找到了這次調查的部分文獻,讀過之後,我确信幾乎各個城市都是以同一種方式進行管理的。
差異隻是表面的,本質則處處相同。
最為常見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給兩個會議。
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第一個會議由城市官員組成,人數多少視城市規模而定: 這是市鎮的執行權力機構,時人稱之為城市政府。
其成員在國王确立選舉制或城市能贖買官職時,經選舉産生,行使臨時權力。
當國王收回官職并将其出售時,他們便依賴财政手段,永久履行職權,不過這種情況并不常見,因為這種商品随着城市政權逐漸從屬中央政權而日益貶值。
在任何情況下,城市官員不領薪金,但他們總是免稅并享有特權。
他們中間沒有等級順序;行政權是集體的。
行政官不能獨自領導和負責市政。
市長是市政府的主席,但不是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個會議名為全民大會,在還實行選舉制的地方,它選舉城市政府,在各城市繼續參與主要事務。
15世紀,全民大會常由全民組成;一份調查奏文說,這種習俗符合我們先人的人民特性。
那時選舉城市官員的是全體人民;官員有時要咨詢人民的意見并向人民彙報。
17世紀末,這種辦法有時還實行。
18世紀,人民已不再作為一個整體構成全體會議。
全民大會差不多一直實行代議制。
但是必須注意,全民大會不再經民衆選舉,不再聽取民衆意志。
全民大會到處都由顯貴組成,其中有些人因其特殊身份而出席會議,另一些人則是由行會或團體所派,每個人都在這裡履行該特殊小社會賦予他的強制委托權。
随着時間的推移,特權顯貴在全民大會中人數倍增;工業行會的代表為數日少,甚至不再出現。
在全民大會中隻能見到團體代表,就是說,會議隻包括資産者,幾乎不再接納手工業者。
人民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輕信徒有其表的自由,當時各地人民都不再關心市鎮事務,而像局外人一樣生活在家牆之内。
行政官員一次次試圖在人民中喚起那種在中世紀曾建樹種種奇迹的城市愛國主義精神,但毫無結果:人民不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