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集權制是舊制度的一種體制而不是像人們所說是大革命和帝國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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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當法國還有政治議會時,我聽一位演說家談論中央集權制,他說道:“這是法國革命的傑出成就,為歐洲所豔羨。
”我承認中央集權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歐洲在羨慕我們,但是我堅持認為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
相反,這是舊制度的産物,并且我還要進一步說,這是舊制度在大革命後仍保存下來的政治體制的唯一部分,因為隻有這個部分能夠适應大革命所創建的新社會。
細讀本章的耐心讀者也許會看出,我對我的論點作了過分充分的論證。
請允許我先将所謂的三級會議省,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說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放在一邊,暫且不談。
三級會議各省地處王國邊遠地區,人口幾乎隻占法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在這些省份裡,隻有兩個省才有真正生氣蓬勃的省自由權。
我打算以後再來論述三級會議省,我将闡明,中央政權強迫這些省服從共同規章,達到了什麼程度。
在這裡,我主要想論述被當時的行政語言稱作的财政區省,盡管這些地方的選舉比其他地方少。
巴黎四周都是财政區,它們結為一體,構成整個法國的心髒和精華。
人們乍一觀察王國的舊行政制度,便覺得那些規章和權威多種多樣,各種權力錯綜複雜。
行政機構或官吏遍布法國,這些官吏彼此孤立,互不依賴,他們參加政府是憑籍他們買到的一種權利,誰也不得奪走這一權利。
他們的權限常常混雜、接近,從而使他們在同類事務的圈子裡互相擠壓,互相碰撞。
法庭間接參與立法權;法庭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内制訂帶強制性的行政規章制度。
有時法庭反對行政機構,大聲指責政府的措施,并向政府官員發号施令。
普通法官在他們所居住的城市和鄉鎮制訂治安法令。
城市的體制多種多樣。
城市行政官員名目互異,他們的權力來源也各不相同:在這個城市是市長,在那個城市則是行政官,而在其他城市則是行會理事。
有些人是國王選定的,另一些人是由舊領主或擁有采地的親王選定的;有的人是由當地公民選舉的,任期一年,另外有些人是花錢買永久統治權。
這些是舊政權的殘餘;但是在這些殘餘中間,卻逐漸建立起一種相對新穎或經過改造的事物,這留待後面描述。
在王權的中央,靠近王位的地方,形成了一個擁有特殊權力的行政機構,所有權力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這裡,這就是禦前會議。
禦前會議起源于古代,但是它的大部分職能卻是近期才有的。
它既是最高法院,因為它有權撤銷所有普通法院的判決,又是高級行政法庭,一切特别管轄權歸根結蒂皆出于此。
作為政府的委員會,它根據國王意志還擁有立法權,讨論并提出大部分法律,制訂和分派捐稅。
作為最高行政委員會,它确定對政府官員具有指導作用的總規章。
它自己決定一切重大事務,監督下屬政權。
一切事務最終都由它處理,整個國家就從這裡開始轉動。
然而禦前會議并沒有真正的管轄權。
國王一人進行決斷,禦前會議像是發表決定。
禦前會議似乎有司法權,其實僅僅是由提供意見者組成的,高等法院在谏诤書中就曾這樣說過。
組成禦前會議的并不是大領主,而是平凡或出身低下的人物,有資曆的前總督以及其他有實際經驗的人,所有成員均可撤換。
禦前會議的行動通常是無聲無息、不引人注意的,它始終有權而不聲張。
這樣它自身也就毫無光彩;或者不如說它消失在它身旁的王權的光輝中。
禦前會議如此強大,無所不達,但同時又如此默默無聞,幾乎不為曆史所注意。
國家的整個行政均由一個統一機構領導,同樣,内部事務的幾乎全部管理都委托給單獨一位官員,即總監。
若打開舊制度年鑒,便會看到各省都有自己獨特的大臣;但是研究一下卷宗所載的行政機構,便會立即發現,省裡的大臣很少有機會起重要作用。
日常國家事務是由總監主持的;他逐漸将所有與錢财有關的事務都納入自己管轄範圍,即差不多整個法國的公共管理。
總監的角色不斷變換: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務大臣。
中央政府在巴黎其實隻有單獨一位代理人,同樣,在各省,它也隻有單獨一位代理人。
18世紀還能看到一些大領主帶有省長頭銜。
這是封建王權的舊代表,他們常常是世襲的。
人們仍授與他們一些榮譽
”我承認中央集權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歐洲在羨慕我們,但是我堅持認為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
相反,這是舊制度的産物,并且我還要進一步說,這是舊制度在大革命後仍保存下來的政治體制的唯一部分,因為隻有這個部分能夠适應大革命所創建的新社會。
細讀本章的耐心讀者也許會看出,我對我的論點作了過分充分的論證。
請允許我先将所謂的三級會議省,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說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放在一邊,暫且不談。
三級會議各省地處王國邊遠地區,人口幾乎隻占法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在這些省份裡,隻有兩個省才有真正生氣蓬勃的省自由權。
我打算以後再來論述三級會議省,我将闡明,中央政權強迫這些省服從共同規章,達到了什麼程度。
在這裡,我主要想論述被當時的行政語言稱作的财政區省,盡管這些地方的選舉比其他地方少。
巴黎四周都是财政區,它們結為一體,構成整個法國的心髒和精華。
人們乍一觀察王國的舊行政制度,便覺得那些規章和權威多種多樣,各種權力錯綜複雜。
行政機構或官吏遍布法國,這些官吏彼此孤立,互不依賴,他們參加政府是憑籍他們買到的一種權利,誰也不得奪走這一權利。
他們的權限常常混雜、接近,從而使他們在同類事務的圈子裡互相擠壓,互相碰撞。
法庭間接參與立法權;法庭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内制訂帶強制性的行政規章制度。
有時法庭反對行政機構,大聲指責政府的措施,并向政府官員發号施令。
普通法官在他們所居住的城市和鄉鎮制訂治安法令。
城市的體制多種多樣。
城市行政官員名目互異,他們的權力來源也各不相同:在這個城市是市長,在那個城市則是行政官,而在其他城市則是行會理事。
有些人是國王選定的,另一些人是由舊領主或擁有采地的親王選定的;有的人是由當地公民選舉的,任期一年,另外有些人是花錢買永久統治權。
這些是舊政權的殘餘;但是在這些殘餘中間,卻逐漸建立起一種相對新穎或經過改造的事物,這留待後面描述。
在王權的中央,靠近王位的地方,形成了一個擁有特殊權力的行政機構,所有權力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這裡,這就是禦前會議。
禦前會議起源于古代,但是它的大部分職能卻是近期才有的。
它既是最高法院,因為它有權撤銷所有普通法院的判決,又是高級行政法庭,一切特别管轄權歸根結蒂皆出于此。
作為政府的委員會,它根據國王意志還擁有立法權,讨論并提出大部分法律,制訂和分派捐稅。
作為最高行政委員會,它确定對政府官員具有指導作用的總規章。
它自己決定一切重大事務,監督下屬政權。
一切事務最終都由它處理,整個國家就從這裡開始轉動。
然而禦前會議并沒有真正的管轄權。
國王一人進行決斷,禦前會議像是發表決定。
禦前會議似乎有司法權,其實僅僅是由提供意見者組成的,高等法院在谏诤書中就曾這樣說過。
組成禦前會議的并不是大領主,而是平凡或出身低下的人物,有資曆的前總督以及其他有實際經驗的人,所有成員均可撤換。
禦前會議的行動通常是無聲無息、不引人注意的,它始終有權而不聲張。
這樣它自身也就毫無光彩;或者不如說它消失在它身旁的王權的光輝中。
禦前會議如此強大,無所不達,但同時又如此默默無聞,幾乎不為曆史所注意。
國家的整個行政均由一個統一機構領導,同樣,内部事務的幾乎全部管理都委托給單獨一位官員,即總監。
若打開舊制度年鑒,便會看到各省都有自己獨特的大臣;但是研究一下卷宗所載的行政機構,便會立即發現,省裡的大臣很少有機會起重要作用。
日常國家事務是由總監主持的;他逐漸将所有與錢财有關的事務都納入自己管轄範圍,即差不多整個法國的公共管理。
總監的角色不斷變換: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務大臣。
中央政府在巴黎其實隻有單獨一位代理人,同樣,在各省,它也隻有單獨一位代理人。
18世紀還能看到一些大領主帶有省長頭銜。
這是封建王權的舊代表,他們常常是世襲的。
人們仍授與他們一些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