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集權制是舊制度的一種體制而不是像人們所說是大革命和帝國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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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甚至那些任務最特殊的公共工程,也都是由中央政權的代理人決定和領導。
獨立的地方當局依然存在,如領主、财政局,大路政官,他們可以對這部分公共管理有所幫助。
然而這些古老權力在各處幾乎很少有所作為或全無作為:這點隻要稍微考察一下當時的政府文件即可證明。
所有大路,甚至從一城市通往另一城市的道路,都是在普遍捐助的基礎上開辟和維護的。
制訂規劃和确定管轄權的是禦前會議。
總督指揮工程師工作,總督代理召集徭役進行施工。
留給地方舊政權管理的隻有村間小道,這些小道自那時以來一直無法通行。
中央政府在公共工程方面的重要代理人,同今天一樣,是橋梁公路工程局。
盡管時代不同,這裡的一切卻出奇地相同。
橋梁公路管理當局有一個會議和一所學校:有督察員每年跑遍整個法國;有工程師,他們住在現場,依照監察官指令,負責領導整個工程。
舊制度的機構被搬入新社會,其數量比人們想象的大得多,它們在轉變過程中通常喪失自己的名稱,盡管還保存着固有形式;但是橋梁公路工程局既保留了名稱,也保留了形式:這是罕見的事情。
中央政府依靠其代理人單獨負責維持各省治安。
騎警隊分成小隊遍布整個王國,各地都置于總督指揮之下。
正是依靠這些士兵,必要時還動用軍隊,總督才能應付意外的危局,逮捕流浪漢,鎮壓乞丐,平息因糧價上漲而不斷爆發的騷亂。
被統治者從未像過去那樣被召喚來幫助政府完成上述使命,除非是在城市裡,那裡通常有保安警,由總督挑選士兵,任命軍官。
司法機構有權制訂治安條例,并常常行使這個權力;但是這些條例隻在一部分地區實行,而且最經常的是在單獨一個地點實行。
禦前會議任何時候都可以取消這些條例,當事關下級管轄權時,它不斷這樣做。
它本身則天天制定應用于整個王國的普遍條例,或是涉及與法院制定的規章内容不同的問題,或是涉及那些内容相同但法院處理不同的問題。
這些條例,或如當時人所說,這些禦前會議判決,數量龐大,而且随着大革命的臨近,不斷增加。
大革命前40年間,無論社會經濟或政治組織方面,沒有一部分不經禦前會議裁決修改。
在舊的封建社會,如果說領主擁有極大權利,他也負有重大責任。
他的領地内的窮人,須由他來赈濟。
在1795年的普魯士法典中,我們找到歐洲這一古老立法的最後痕迹,其中規定:“領主應監督窮苦農民受教育。
他應在可能範圍内,使其附庸中無土地者獲得生存手段。
如果他們當中有人陷于貧困,領主有義務來救助。
” 類似的法律在法國很久以來就不複存在了。
領主的舊權力已被剝奪,因此也擺脫了舊義務。
沒有任何地方政權、議會、省或教區聯合會取代他的位置。
法律不再賦予任何人以照管鄉村窮人的義務;中央政府果斷地單獨負起救濟窮人的工作。
禦前會議根據總的稅收情況,每年撥給各省一定基金,總督再将它分配給各教區作為救濟之用。
窮困的種田人隻有向總督求告。
饑荒時期,隻有總督負責向人民撥放小麥或稻米。
禦前會議每年作出判決,在它所專門指定的某些地點建立慈善工場,最窮苦的農民可以在那裡工作,掙取微薄的工資。
顯而易見,從如此遙遠的地方決定的救濟事業往往是盲目的或出于心血來潮,永遠無法滿足需要。
中央政府并不僅限于赈濟農民于貧困之中,它還要教給他們緻富之術,幫助他們,在必要時還強制他們去緻富。
為此目的,中央政府通過總督和總督代理不時散發有關農藝的小冊子,建立農業協會,發給獎金,花費巨款開辦苗圃,并将所産苗種分給農民。
中央政府如果減輕當時壓在農業上的重擔,縮小各種負擔間的不平等,效果會好得多;但是,顯然,中央政府從未想到這一點。
禦前會議有時意欲強迫個人發家,無論個人有否這種願望。
強迫手工業者使用某些方法生産某些産品的法令不勝枚舉;由于總督不足以監督所有這些規定的貫徹實行,便出現了工業總監察,他們來往于各省之間進行控制。
禦前會議有時禁止在它宣布不太适宜的土地上種植某種作物。
有的判決竟命令人們拔掉在它認為低劣的土壤上種植的葡萄,可見政府已由統治者轉變為監護人了。
獨立的地方當局依然存在,如領主、财政局,大路政官,他們可以對這部分公共管理有所幫助。
然而這些古老權力在各處幾乎很少有所作為或全無作為:這點隻要稍微考察一下當時的政府文件即可證明。
所有大路,甚至從一城市通往另一城市的道路,都是在普遍捐助的基礎上開辟和維護的。
制訂規劃和确定管轄權的是禦前會議。
總督指揮工程師工作,總督代理召集徭役進行施工。
留給地方舊政權管理的隻有村間小道,這些小道自那時以來一直無法通行。
中央政府在公共工程方面的重要代理人,同今天一樣,是橋梁公路工程局。
盡管時代不同,這裡的一切卻出奇地相同。
橋梁公路管理當局有一個會議和一所學校:有督察員每年跑遍整個法國;有工程師,他們住在現場,依照監察官指令,負責領導整個工程。
舊制度的機構被搬入新社會,其數量比人們想象的大得多,它們在轉變過程中通常喪失自己的名稱,盡管還保存着固有形式;但是橋梁公路工程局既保留了名稱,也保留了形式:這是罕見的事情。
中央政府依靠其代理人單獨負責維持各省治安。
騎警隊分成小隊遍布整個王國,各地都置于總督指揮之下。
正是依靠這些士兵,必要時還動用軍隊,總督才能應付意外的危局,逮捕流浪漢,鎮壓乞丐,平息因糧價上漲而不斷爆發的騷亂。
被統治者從未像過去那樣被召喚來幫助政府完成上述使命,除非是在城市裡,那裡通常有保安警,由總督挑選士兵,任命軍官。
司法機構有權制訂治安條例,并常常行使這個權力;但是這些條例隻在一部分地區實行,而且最經常的是在單獨一個地點實行。
禦前會議任何時候都可以取消這些條例,當事關下級管轄權時,它不斷這樣做。
它本身則天天制定應用于整個王國的普遍條例,或是涉及與法院制定的規章内容不同的問題,或是涉及那些内容相同但法院處理不同的問題。
這些條例,或如當時人所說,這些禦前會議判決,數量龐大,而且随着大革命的臨近,不斷增加。
大革命前40年間,無論社會經濟或政治組織方面,沒有一部分不經禦前會議裁決修改。
在舊的封建社會,如果說領主擁有極大權利,他也負有重大責任。
他的領地内的窮人,須由他來赈濟。
在1795年的普魯士法典中,我們找到歐洲這一古老立法的最後痕迹,其中規定:“領主應監督窮苦農民受教育。
他應在可能範圍内,使其附庸中無土地者獲得生存手段。
如果他們當中有人陷于貧困,領主有義務來救助。
” 類似的法律在法國很久以來就不複存在了。
領主的舊權力已被剝奪,因此也擺脫了舊義務。
沒有任何地方政權、議會、省或教區聯合會取代他的位置。
法律不再賦予任何人以照管鄉村窮人的義務;中央政府果斷地單獨負起救濟窮人的工作。
禦前會議根據總的稅收情況,每年撥給各省一定基金,總督再将它分配給各教區作為救濟之用。
窮困的種田人隻有向總督求告。
饑荒時期,隻有總督負責向人民撥放小麥或稻米。
禦前會議每年作出判決,在它所專門指定的某些地點建立慈善工場,最窮苦的農民可以在那裡工作,掙取微薄的工資。
顯而易見,從如此遙遠的地方決定的救濟事業往往是盲目的或出于心血來潮,永遠無法滿足需要。
中央政府并不僅限于赈濟農民于貧困之中,它還要教給他們緻富之術,幫助他們,在必要時還強制他們去緻富。
為此目的,中央政府通過總督和總督代理不時散發有關農藝的小冊子,建立農業協會,發給獎金,花費巨款開辦苗圃,并将所産苗種分給農民。
中央政府如果減輕當時壓在農業上的重擔,縮小各種負擔間的不平等,效果會好得多;但是,顯然,中央政府從未想到這一點。
禦前會議有時意欲強迫個人發家,無論個人有否這種願望。
強迫手工業者使用某些方法生産某些産品的法令不勝枚舉;由于總督不足以監督所有這些規定的貫徹實行,便出現了工業總監察,他們來往于各省之間進行控制。
禦前會議有時禁止在它宣布不太适宜的土地上種植某種作物。
有的判決竟命令人們拔掉在它認為低劣的土壤上種植的葡萄,可見政府已由統治者轉變為監護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