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舊制度下自由的種類及其對大革命的影響

關燈
府。

    關于神權問題,則隻字未提。

     盡管他們成員中某些人罪惡昭彰,但總的來說,我不知道在這世界上還有哪國教士比大革命突然襲來之際的法國教士更加卓越,更加開明,更有民族性,更少僅僅固守私人道德,更多具備公共道德,同時信仰更堅定:對教士的迫害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

    我開始研究舊社會時對教士充滿偏見;我結束這一研究時對他們充滿敬意。

    老實說,教士身上的缺點隻不過是所有行業組織固有的缺點,不論是政治組織也好,宗教組織也好,當它們緊密聯合、結構嚴密時,就好侵占,少寬容,本能地、間或盲目地堅持本團體的特殊權利。

     舊制度的資産階級同樣比今天的資産階級更善于體現獨立精神。

    甚至它的構造上的許多缺陷也有助于這種獨立精神。

     我們已看到資産階級在當時占據的職位比今天的數量多,而且中産階級為獲得這些職位表現了同樣的熱忱。

    但請注意時代的不同。

    由于這些職位大都是政府既不能授與也不能奪走的,因而任職者的重要增加了,而他不必受政權的任意擺布,這就是說,今天迫使那麼多人俯首貼耳的因素,在那時恰恰最有力地促使他們受到尊重。

     此外,使資産階級與人民大衆不幸分離的各種各樣的豁免權将資産階級變成了假貴族,而在假貴族身上也往往表現出真貴族那種驕傲與抗拒精神。

    特殊的小團體把資産階級分割成那麼多部分,以至人們在每一個這樣的聯合體中,自然地忘掉整體的利益,一心隻顧小團體的利益和權利。

    人們在這兒要捍衛共同的尊嚴、共同的特權。

    從沒有一個人會隐沒在人群中苟且偷生。

    每個人都站在舞台上,舞台确實非常小,但燈火通明,台下始終有同樣的觀衆,他們時刻準備報以掌聲或喝倒彩。

     那時,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較之今日還很不完善。

    那時的法蘭西還沒有變成我們今天生活的萬馬齊喑的地方;相反,它響聲隆隆,盡管法蘭西還沒出現政治自由,隻須擡高嗓音遠處就能聽見。

     那個時代被壓迫者使自己的呼聲上達的唯一途徑,就是司法機構。

    法國當時因其政治與行政制度已成為一個專制政府的國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國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

    舊制度下的司法機關十分複雜、阻力重重、手續緩慢、費用昂貴;毫無疑問,這些是嚴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機關從不存在對政權的屈從,而屈從不過是賣官鬻爵的一種形式,甚至更糟。

    這項緻命弊病不僅腐蝕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體人民,但在當時,司法機關卻無這種弊病。

    法官實行終身制,不求升遷,這兩點對其獨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用萬般伎倆進行收買仍不能迫其就範,這有何妨? 王權确實已從普通法庭手中竊得幾乎所有涉及當局的訟案審理權,但盡管剝奪了它們的權力,王權對法庭還是心懷恐懼。

    因為王權雖然阻止法庭審理,但也不敢永遠阻止法庭聽取控訴,陳述意見;古法語愛給事物正名,而當時的司法語言保持着古法語的這一風格,所以法官們經常把政府的舉動直截了當地稱為專制與武斷行為。

    法院不正規地幹預政府,這經常使行政事務無法正常進行,這種情況有時倒成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謂以毒攻毒。

     在司法團體内部及其周圍,舊風尚在新思想中間保持着活力。

    高等法院無疑對它們自己比對公共事物更加關心;但必須承認,在捍衛自己的獨立與榮譽時,它們始終表現得頑強不屈,并把這種精神傳給所有接近它們的人。

     1770年,當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銷時,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喪失了他們的地位和權力,但是在國王的意志面前,沒有一個人屈服退讓。

    不僅如此,種類不同的各法院,如審理間接稅案件的法院,雖然并未受到株連和威脅,但當國王的嚴厲處罰已經确定無疑時,他們情願挺身而出,同受處罰。

    還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的首席律師們甘願與最高法院共命運;他們抛棄榮華富貴,甯可緘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

    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曆史上還有什麼比此時此刻所發生的事件更加偉大,可是這事件就發生在18世紀,發生在路易十五宮廷附近。

     司法習慣在很多方面變成了民族習慣。

    人們從法庭普遍接受了這一思想,即一切事務均可提交辯論,一切決定均可複議,利用公開性,講究形式——這些都與奴役性格格不入:這就是舊制度留給我們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

    政府自己也從司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