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1789年前後法國社會政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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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維持。

    對我來說,當我看到,在社會地位存在極端不平等的人民中建立起民主制度時,我将這些制度看作是暫時事件。

    我相信,有産者與無産者處在危險之中。

    有産者冒着猛然喪失财産的危險,無産者則面臨猛然喪失其獨立的危險。

     欲達到民主制政府的民族所期望的是,不僅他們内部不存在财富的極大的不平等,而且尤其重要的是,不動産在這種财富中并不居支配地位。

     18世紀末,在法國,權利與地位的不平等原則仍專制地支配着政治社會。

    法國人不僅有一個貴族制,而且有一個貴族階級,這就是說,在以不平等為基礎的所有政府制度中,法國保留了最專制的,而且我敢說,最頑固的政府制度。

    要為國家服務,必須是貴族。

    沒有貴族身分,人們便很難接近國王,繁文缛節禁止平民接觸國王。

     各種制度的具體規定與這種原則是一緻的。

    替代繼承、長子繼承權、佃租、行會師傅身分,所有舊封建社會的殘餘依然存在。

    法國有國教,國教的神父不僅像某些貴族制國家一樣是特權者,而且是排他性的統治者。

    像在中世紀一樣,教會是一部分領土的所有者,幹預政府。

     然而在法國,很久以來,一切都已朝着民主邁進。

    不願停留于表面現象的人,一定願意回想一下教士在道義上的無能狀态,貴族的貧困和衰落,第三等級的财富和知識,地産獨特劃分的既成事實,大量的中等财産,少量的大産業;回想起那個時代那些公開宣揚的理論,那些心照不宣但幾乎公認的原則;我認為,如果有人把所有這些多種多樣的事實歸納概括,必定能得出這樣的結論:當時這個有着貴族、國教、貴族制法律和慣例的法國,總的來看,已經是歐洲真正最民主的國家;而18世紀末的法國人,由于他們的社會狀況、公民組織、思想風尚,已遠遠超過了當今最明顯地趨向民主的那些民族。

     第二部分 18世紀的法國和當今的法國相去不遠,并不僅僅是由于不平等狀态。

    其他許多我們認為是嶄新的民族面貌特征,當時已經隐約可見。

     可以一般地說,沒有比貴族制更有利于地方行政制度的建立和維持久遠了。

     在貴族階級占有的領土的各個地點上,每一處總可以找到一個或若幹個貴族,他們由于出身與财富,天然地高人一等,取得或接受治理權。

    在一個地位平等的社會裡,公民間大緻平等,他們自然要将行政細務即政府本身,委托給高出于群衆之上、引人注意的那個人。

    即使他們不準備把這項責任委托給他,他們也常常由于個人的軟弱和難于和睦相處,而不得不容忍他掌權。

     的确,當一個民族一旦接受了人民主權原則,當知識在那裡已經普及,當治國科學已臻完善,在人們已經嘗到過集權的政府的苦頭時,就會經常看到居住外省和城市的公民們如何在他們中間努力創建某種集體政權,來處理他們的自身事務。

    有時,最高權力在特權的重壓下,試圖使公共行政地方化,采取多少有點奧妙的手段,企圖在領土的不同地點人為地建立某種選舉貴族制。

    實行民主制的國家,人民憑本能就被推向中央集權制。

    他們隻有憑深思熟慮才能走到地方自治制度。

    但是這樣建立起來的地方自治總要冒極大風險。

    在貴族制的國家,不管中央政權如何,地方政府卻經常存在,無需中央政府介入便能生存。

    在民主制的國家,地方政府常常是中央政權創造的,中央政權允許人們奪去它的某些特權,或者它自願放棄某些特權。

     民主的民族中這種中央集權的自然傾向,主要出現并明顯增長在鬥争與過渡時期,在這時期中,兩種原則争奪事務領導權。

     當人民開始成為一種力量,并且發現貴族領導着所有地方事務時,便攻擊地方政府,不僅作為地方政府,而且特别作為貴族政府加以攻擊。

    地方權力一旦從貴族階級手中奪過來,應該交給誰便成了問題。

     在法國,獨攬地方權力的不僅有中央政府,而且有國王。

     其原因值得探讨一下。

     我認為,社會的民主部分有一種中央集權的自然願望;但我絕不認為人民的志趣會把行政權自然而然地集中于國王一人之手。

    這要依形勢而定。

    當人民有選擇自由時,它永遠甯願将行政權力委托給一個集體或民選的行政官,而不願将它委托給一個人民無法控制的國王。

    但是,人民卻經常缺乏這種自由。

     當社會的民主部分開始感覺到自己的力量并要崛起之際,它僅僅由衆多的個人組成,他們同樣軟弱、同樣無力,孤立地與貴族階級的強大個體進行鬥争。

    它具有那種不要任何治理工具而進行統治的本能欲望。

    這批為數衆多的個人,由于極其分散,又極不善于聯合,本能地感到需要在他們自身和貴族階級之外的某個地方,找到一種已經組成的力量,他們無須共同協商,就能在這個力量周圍齊心合力,依靠全體聯合,便能獲得他們每一個人所缺乏的那種力量。

     不過,民主制遠未在法律上組織起來,在貴族階級之外,人民能夠利用的已經組成的唯一權力就是國王。

    國王與貴族之間無疑存在着天然的類似之處,但并非完全一緻。

    如果他們的愛好相似,他們的利益卻經常對立。

    因此轉向民主制的民族通常從增加王權的權限開始。

    國王激起的嫉妒和懼怕比貴族要小;何況,在革命時代,使權力易手已算是了不起的事了,哪怕隻不過是剝奪一個敵人的權力,為把它轉交給另一個敵人。

     英國貴族的傑作是使社會各民主階級長期地相信共同敵人是國王,因而使貴族終于變成了各民主階級的代表,而不再是他們的主要對手。

     一般來說,隻有在依靠國王、徹底摧毀貴族階級之後,民主的人民才向國王讨還他們讓國王占用的權力,并努力使國王依附自己,或将授與國王的權力轉為依附權力。

     但是即使當社會的民主階級終于将行政權置于他們真正的代表手中之後,要劃分行政權的行使時,他們也往往非常難于辦到:或是因為難于從當權者手中奪取權力,或是因為難以知曉委托誰來使用權力。

     民主階級在自己内部,總能找到大量有教養和精明強幹的人材,足以組成一個政治議會或中央政府,但是卻可能找不到足夠的人才組織省政府;外省人民可能并不願聽任貴族階級統治,而人民尚無能力實行自治。

    在等待這一時機到來時,人們不能不将行政權的行使委托給中央政權。

     況且,剛剛擺脫貴族控制的人民要花很長時間,才感到有必要習慣于中央集權。

     在長期屈從于貴族制的國家裡,每個屬于下層階級的個人,自幼便養成一種習慣,要在周圍尋找一個最引起他羨慕或畏懼的人。

    同時,他将中央政府看作他與當地壓迫者之間的當然仲裁者,并且往往賦予中央政權以超凡的神明與智慧。

     産生這兩種現象的那些原因已經消失後,現象本身繼續存在。

     貴族制被摧毀後很久,公民們仍懷着某種本能的畏懼,注視着在他們身旁發生的一切;他們很難相信身旁就有明智與公允的司法,以及備受尊重的法律。

    過去他們嫉妒高踞于他們之上的人,現在則嫉妒他們的左鄰右舍與他們平起平坐。

    最後他們仿佛彼此害怕起來,他們不再認為中央政府能保護他們免受貴族的暴虐,于是又把貴族視為防止他們自己越軌行動的保護人。

     由此可見,實行民主制社會的民族,開始幾乎總是集中權力于國王一人;後來當他們具有必要的力量和毅力時,他們便打碎這個工具,并把這些權力轉到一個依附于他們自己的當局之手。

     由于他們更加強大,更有組織,更有教養,他們便更進一步從他們的一般代表那裡收回部分行政權,委托給次一級代理人。

    看來這就是那些按其社會狀況、思想風尚,而被推向民主制的社會所走的道路,這是出于本能的,也可以說是必由之路。

     在法國,王權擴及公共行政的一切對象,是與民主階級的誕生和逐漸發展相關聯的。

    随着社會地位更趨平等,國王也就更加深入更加經常地插手地方政府;城市和各省失去了它們的特權,或逐漸忘掉使用特權。

     人民和第三等級竭盡全力促進這些變革,他們往往自動讓出自己偶然擁有的權利,目的是與貴族的權利同歸于盡。

    這樣,省級政府和貴族權力以同一方式同一時間被削弱。

     法國曆代國王在這種趨勢中,大大得力于法學家在幾個世紀内給與他們的支持。

    在法國這樣的國家,存在着特權等級——貴族與教士,他們集中了部分知識和幾乎所有國家财富,民主制的天然首領便是法學家。

    在法國法學家要求以人民的名義親自統治以前,他們一直積極地從事毀滅貴族以利王權的工作;他們表現出出奇的靈巧和無窮的技藝,屈從于國王的專制願望。

    而且,這種現象并非法國所獨有;可以相信,法國法學家在為王權服務時,既遵循着他們固有的本領,同時也照顧到他們偶然成為其首領的那個階級的利益。

     居維葉說道,有機體的所有各部分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以緻人們隻要接觸到從其中之一分解出來的一個部分,便能恢複整體。

    同樣的分析可以用來了解支配所有事物的大部分普遍規律。

     如果人們仔細研究人類有史以來世界上發生的一切,就不難發現,在所有文明國家發号施令的專制君主旁邊,幾乎總有一位法學家,他使君主那些專橫而前後矛盾的意志合法化并加以協調。

    法學家們把國王對權力的普遍和無限熱衷,與法學家天賦的講究治理的條理與知識結合起來。

    國王能迫使人們暫時服從;法學家則有本領使人們幾乎心甘情願地長期俯首聽從。

    前者提供強力;後者提供法律。

    前者靠專橫跋扈掌握統治權;後者則靠法制掌握統治權。

    在他們會合的焦點上,建立起使人們透不過氣來的專制制度;隻知有君主而不知有法學家的人,隻了解專制暴政的一個部分。

    必須同時考慮到這兩部分,才能設想出整體。

     除我剛講過的一般原因外,還存在其他若幹偶然性的次要原因,它們加速所有權力向國王手裡集中。

     巴黎很早便取得了王國内壓倒一切的獨特地位。

    法國有一些重要的城市;但人們隻看到一座大城市,即巴黎。

    自中世紀以來,巴黎就開始變為知識、财富和王國政權的中心。

    權力集中于巴黎,使這個城市的重要性不斷增加,而巴黎與日俱增的強盛又反過來有利于權力的集中。

    國王将國家事務吸引到巴黎,而巴黎把國家事務引向國王。

     法國從前是由通過條約獲得或通過武力征服的一些省份組成的,長期以來這些省份彼此仍處于民族與民族間的關系。

     随着中央政權終于使國土的不同部分服從于同一行政制度,它們之間的明顯差異逐漸消失;而随着這些差異的消失,中央政權發現更便于将它的活動範圍擴展到整個國家。

    因而國家統一有利于政府統一,而政府統一有助于國家統一。

     18世紀末,法國仍劃分為32個省。

    13個最高法院在各省自作主張,以不同的方式解釋法律。

    各省的政治體制五花八門。

    有些省保持着某種國民代議制,另一些省則始終沒有實行國民代議制。

    有些省采用封建法;有些省采用羅馬法。

    所有這些差異都是表面的,也可以說是外在的。

    真正說來,整個法國已達到隻有一個靈魂的水平。

    從王國的這一端到另一端,流行着同樣思想。

    同樣的習俗在各地生效,同樣的意見在發表;人類精神處處受到同樣的培養,走向同一方向。

    一句話,法國人雖然有這許多省、這許多最高法院、五花八門的民法、千奇百怪的習俗,他們無疑在當時的歐洲已成為内部聯系最密、必要時最能團結一緻共同活動的民族。

     這個由各種協調一緻的成分組成的偉大國家的中心是王權,它在掌握了重大事務的領導權之後,已向最細小事務的管理權伸手。

     所有強大政權都試圖實行中央集權;但是,它們的成功程度取決于其固有性質。

     當議會擁有壓倒一切的權力時,中央集權制成為有名無實。

    因為隻有靠法律才能實行集權。

    而法律無法預料一切;即使預料到一切,實行起來隻有靠官員和不斷的監督,而立法權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議會集中政府,卻不集中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