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季之衰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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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骨&hellip&hellip四年秋,拜刑部右侍郎。
明年二月,魏忠賢勢大張,其黨楊維垣首翻梃擊之案,力诋之寀,坐除名。
俄入之汪文言獄中&hellip&hellip及修《三朝要典》,其梃擊事以之寀為罪首&hellip&hellip逮下诏獄&hellip&hellip竟瘐死。
” 文秉《先撥志始》卷上:“張差變起,人情洶洶,鹹歸指宮闱。
巡視皇城禦史劉廷元疏雲:&lsquo按其迹,若涉風魔,稽其貌,的是黠猾。
&rsquo給事中姚永濟、韓光佑、劉文炳、何士晉、亓詩教,禦史過庭訓、牟志夔,戶部主部張廷等相繼請嚴鞫&hellip&hellip時衆論沸騰,鄭國泰計無複之,連夜辇金二十六萬,潛緻劉廷元邸中,分饷諸權要。
于是合喙共持風魔之議,而黠猾二字為世大禁矣。
”(18&mdash19頁) 六、紅丸案 1.紅丸案 《明史》二十一《光宗本紀》:“(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即皇帝位&hellip&hellip丙寅,帝不豫。
戊辰,召對英國公張惟賢、大學士方從哲等十有三人于乾清宮,命皇長子出見。
甲戌,大漸,複召從哲等受顧命。
是日,鴻胪寺官李可灼進紅丸。
九月乙亥朔,崩于乾清宮,在位一月,年三十有九。
”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光宗嗣位。
越四日,不豫。
都人喧言鄭貴妃進美姬八人,又使崔文昇投以利劑,帝一晝夜三四十起&hellip&hellip帝外家王、郭二戚畹,遍谒朝士,泣訴宮禁危狀,謂:&lsquo帝疾必不起,文昇藥故也,非誤也。
鄭(貴妃)、李(選侍)交甚固,包藏禍心。
&rsquo廷臣聞其語憂甚,而帝果趣禮部封貴妃為皇太後。
漣、光鬥乃倡言于朝,共诘責鄭養性,令貴妃移宮,貴妃即移慈甯。
漣遂劾崔文昇用藥無狀,請推問之。
” 《明史》二百十八《方從哲傳》:“(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光宗嗣位。
鄭貴妃以前福王故,懼帝銜之,進珠玉及侍姬八人噉帝。
選侍李氏最得帝寵,貴妃因請立選侍為皇後,選侍亦為貴妃求封太後。
帝已于乙卯得疾&hellip&hellip辛酉,帝不視朝&hellip&hellip時都下紛言中官崔文昇進瀉藥,帝由此委頓,而帝傳谕有&lsquo頭目眩暈,身體軟弱,不能動履&rsquo語,群情益疑駭。
給事中楊漣劾(崔)文昇并及(方)從哲。
刑部主事孫朝肅、徐儀世,禦史鄭宗周并上書從哲,請保護聖體,速建儲貳。
從哲候安,因言進藥宜慎,帝褒答之。
戊辰&hellip&hellip帝疾已殆。
辛未召從哲&hellip&hellip等至乾清宮&hellip&hellip從哲等因請慎醫藥,帝曰:&lsquo十餘日不進矣。
&rsquo&hellip&hellip帝複問:&lsquo有鴻胪官進藥者安在?&rsquo從哲曰:&lsquo鴻胪寺丞李可灼自雲仙方,臣等未敢信。
&rsquo帝命宣可灼至,趣和藥進,所謂紅丸者也。
帝服訖,稱忠臣者再。
諸臣出俟宮門外,頃之,中使傳上體平善。
日晡,可灼出,言複進一丸。
從哲等問狀,曰:&lsquo平善如前。
&rsquo明日九月乙亥朔,卯刻,帝崩。
中外皆恨可灼甚,而從哲拟遺旨赉可灼銀币&hellip&hellip熹宗即位(庚辰)。
先是,禦史王安舜劾從哲輕薦狂醫,又賞之以自掩。
從哲拟太子令旨,罰可灼俸一年。
禦史鄭宗周劾文昇罪,請下法司,從哲拟令旨司禮察處。
及禦史郭如楚、馮三元、焦源溥,給事中魏應嘉,太常卿曹珖,光祿少卿高攀龍,主事呂維祺先後上疏,言可灼罪不容誅,從哲庇之,國法安在。
而給事中惠世揚直糾從哲十罪、三可殺&hellip&hellip天啟二年四月,禮部尚書孫慎行追論可灼進紅丸,斥從哲為弑逆。
诏廷臣議&hellip&hellip廷臣多主慎行罪從哲,惟刑部尚書黃克缵,禦史王志道、徐景濂,給事中汪慶百右從哲,而詹事公鼐持兩端。
時大學士(韓)爌述進藥始末,為從哲解。
于是吏部尚書張問達會戶部尚書汪應蛟合奏言:&lsquo進藥始末,臣等共聞見&hellip&hellip可灼罪不可勝誅,而文昇&hellip&hellip罪又在可灼上,法皆宜顯僇&hellip&hellip&rsquo議上,可灼遣戍,文昇放南京,而從哲不罪&hellip&hellip五年,魏忠賢輯梃擊、紅丸、移宮三事為《三朝要典》以傾正人,遂免可灼戍&hellip&hellip一時請誅從哲者貶殺略盡矣。
” 《明史》二百四十《韓爌傳》:“韓爌,字象雲,蒲州人。
萬曆二十年進士&hellip&hellip泰昌元年八月,光宗嗣位,拜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入參機務&hellip&hellip天啟二年四月,禮部尚書孫慎行劾方從哲用李可灼紅丸藥,罪同弑逆,廷議紛然。
(劉)一燝已去位,爌特疏白其事曰:&lsquo先帝以去年八月朔踐阼,臣及一燝以二十四日入閣,适鴻胪寺官李可灼雲有仙丹欲進。
從哲愕然,出所具問安揭,有&lsquo進藥十分宜慎&rsquo語。
臣等深以為然,即谕之去。
二十七日召見群臣,先帝自言不用藥已二十餘日。
至二十九日遇兩内臣,言帝疾已大漸,有鴻胪寺官李可灼來思善門進藥。
從哲及臣等皆言彼稱仙丹,便不敢信。
是日仍召見。
諸臣問安畢,先帝即顧皇上,命臣等輔佐為堯、舜。
又語及壽宮,臣等以先帝山陵對,則曰:&lsquo是朕壽宮。
&rsquo因問有鴻胪官進藥。
從哲奏雲:&lsquo李可灼自謂仙丹,臣等未敢信。
&rsquo先帝即命傳宣。
臣等出移時,可灼至,同入診視,言病源及治法甚合。
先帝喜,命速進。
臣等複出,令與諸醫商榷。
一燝語臣,其鄉兩人用此,損益參半。
諸臣相視,實未敢明言宜否。
須臾,先帝趣和藥,臣等複同入。
可灼調以進,先帝喜曰:&lsquo忠臣,忠臣。
&rsquo臣等出,少頃,中使傳聖體服藥後暖潤舒暢,思進飲膳,諸臣歡躍而退。
比申末,可灼出雲:&lsquo聖上恐藥力不繼,欲再進一丸。
&rsquo諸醫言不宜驟。
乃傳趣益急,因再進訖。
臣等問再服複何狀,答言平善如初,此本日情事也。
次日,臣等趨朝,而先帝已于卯刻上賓矣,痛哉。
方先帝召見群臣時,被衮憑幾,俨然顧命。
皇上焦顔侍側,臣等環跪彷徨,操藥而前,籲天以禱。
臣子際此,憾不身代。
凡今所謂宜慎宜止者,豈不慮于心,實未出于口,抑且不以萌諸心。
念先帝臨禦雖止旬月,恩膏實被九垓。
為臣子者宜何如頌揚,何如紀述。
乃禮臣忠憤之激談,與遠迩驚疑之紛議,不知謂當時若何情景,而進藥始末實止如此。
若不據實詳剖,直舉非命之兇稱,加諸考終之令主,恐先帝在天之靈不無恫怨,皇上終天之念何以為懷?乞渙發綸音,布告中外,俾議法者勿以小疑成大疑,編摹者勿以信史為謗史。
” 2.錢牧齋論紅丸案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四部叢刊》影印明崇祯癸未刻本。
案:書中卷二十下附甲申元日詩有&lsquo又記崇祯十七年&rsquo之語,蓋刻成于甲申春也)卷二十一《雜文·春秋論四》:“近代進藥之獄有二,以唐事斷之可也。
世宗之升遐也,與唐憲宗相似,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決處死,方士王金等之議辟宜也。
李可灼之事與柳泌少異,以和禦藥不如法之律當之可也。
當國大臣,則有穆宗貶皇甫镈之法在,不此之求,而援引《春秋》書許止之義,效西漢之斷獄,此不精于經誼之過也。
”(228&mdash229頁。
皇甫镈相唐穆宗) 又,《春秋論跋尾》:“天啟進藥之獄,蒙有猜焉。
進藥決之禁中,閣臣不為藥主,一也。
光宗寝疾彌留,非以紅丸故奄棄萬國,二也。
舍崔文昇而問李可灼,三也&hellip&hellip高新鄭(拱),非小人也,假經義以訟王金,比于佞矣。
異議者奉其言為聖書,則舛也。
(案:新鄭雲雲,指明世宗崩,方士悉付法司之事;異議者雲雲,似指紅丸案。
)既而曰《三朝要典》允稱信史,光廟《實錄》亟須刊定。
闡累朝之慈孝,洗君父之惡名,莫不援據經誼,依附忠厚。
莊生有言:儒以詩禮發冢。
其是之謂乎?餘故作《春秋論》五篇以證明之,知我罪我,亦以俟後之君子。
崇祯元年四月甲子記。
”(229&mdash230頁) 七、移宮案 1.移宮案 《明史》二十二《熹宗本紀》:“(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九月乙亥,光宗崩,遺诏皇長子嗣皇帝位(年十六)&hellip&hellip時選侍李氏居乾清宮,吏部尚書周嘉谟等及禦史左光鬥疏請選侍移宮,禦史王安舜疏論李可灼進藥之誤,紅丸、移宮二案自是起。
”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楊漣,字文孺,應山人(湖廣)&hellip&hellip萬曆三十五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光宗嗣位。
越四日,不豫。
都人喧言鄭貴妃進美姬八人,又使中官崔文昇投以利劑,帝一晝夜三四十起。
而是時,貴妃據乾清宮,與帝所寵李選侍相結。
貴妃為選侍請皇後封,選侍亦請封貴妃為皇太後&hellip&hellip九月乙亥朔,昧爽,帝崩。
廷臣趨入&hellip&hellip請亟見儲皇&hellip&hellip擁至文華殿,禮畢,奉駕入慈慶宮。
當是時,李選侍居乾清。
(劉)一燝(大學士)奏曰:&lsquo殿下暫居此,俟選侍出宮訖,乃歸乾清宮。
&rsquo群臣遂退,議登極期&hellip&hellip明日(周)嘉谟、(左)光鬥各上疏請選侍移宮。
初四日,得俞旨,而選侍聽李進忠計,必欲皇長子同居&hellip&hellip初五日,傳聞欲緩移宮期。
漣及諸大臣畢集慈慶宮門外,漣語(方)從哲(大學士)趣之&hellip&hellip漣斥之曰:&lsquo&hellip&hellip能殺我則已,否則今日不移,死不去。
&rsquo(劉)一燝、(周)嘉谟助之,詞色俱厲,聲徹禦前。
皇長子使使宣谕,乃退。
複抗疏言:&lsquo選侍陽托保護之名,陰圖專擅之實,宮必不可不移&hellip&hellip&rsquo其日,選侍遂移宮,居仁壽殿。
明日庚辰,熹宗即位&hellip&hellip既而諸奄果為流言。
禦史賈繼春遂上書内閣,謂不當于新君禦極之初,首勸主上以違忤先帝,逼逐庶母,表裡交構,羅織不休,俾先帝玉體未寒,遂不能保一姬女&hellip&hellip于是光鬥上疏述移居事&hellip&hellip是時,給事中周朝瑞謂繼春生事。
繼春與相诋諆,乃複上書内閣,有&lsquo伶仃之皇八妹,入井誰憐;孀寡之未亡人,雉經莫訴&rsquo語。
朝瑞與辨駁者再。
漣恐繼春說遂滋,亦上敬述移宮始末&hellip&hellip繼春及其黨益忌漣,诋漣結王安圖封拜。
漣不勝憤,冬十二月抗章乞去,即出城候命。
帝複褒其忠直,而許之歸。
天啟元年春,繼春按江西&hellip&hellip罷其官,漣、繼春先後去,移宮論始息。
” 2.紅丸、移宮諸案參考 《庚申紀事》,明張潑撰(借月山房彙鈔本,《叢書集成》排印)記萬曆四十八年庚申神宗、光宗晏駕事。
潑時為給事中,與聞移宮事,所記當可信。
其述熹宗即位事,似非昏庸之君,何以即位後寵任宦官?誠不可解。
29.4.26 3.移宮案時日 《明史》二十一《光宗本紀》、二十二《熹宗本紀》: 萬曆四十八年九月乙亥朔,光宗崩于乾清宮。
(《光紀》)遺诏皇長子(熹宗)嗣皇帝位。
群臣哭臨畢,請見皇長子于寝門,奉至文華殿行禮,還居慈慶宮。
(《熹紀》) 九月丙子(初二日)頒遺诏。
吏部尚書周嘉谟等及禦史左光鬥疏請光宗選侍李氏移出乾清宮。
(《熹紀》) 九月己卯(初五日)選侍李氏移仁壽殿。
(《熹紀》) 九月庚辰(初六日)熹宗即皇帝位。
案:據上列日時,主移宮者似相迫太甚,不近人情。
20.8.12 八、熊廷弼案 1.熊廷弼案 文秉《先撥志始》卷上:“神廟時,熊廷弼以兵部侍郎經略遼東,嗜殺過當,然守禦甚嚴,賴以安堵。
然性剛愎自用,歲時絕無一介賂遺當路,以此失權貴心。
給事中姚宗文(乙)自遼歸,訟言其短,衆遂論列廷弼。
廷弼請告回籍,以遼撫袁應泰代之。
廷弼在遼,凡流民來歸,聚集堡城中,給其衣食,有逸出者辄殺之。
号令嚴密,有犯不赦,以故偵緝不得行。
應泰至,盡反熊所為。
敵騎至遼城下,偵卒開門内應,或雲袁應泰所納,遂至遼民失所。
(此句上疑有脫誤)。
男女群擁轅門控訴,概置不理。
以故遼民憤恨,招敵攻城,遂開門擁入。
遼陽陷,應泰自刎。
報至,舉朝震恐,熹廟即家拜廷弼兵部尚書,複視師于遼,賜尚方劍,得便宜行事,又令大小九卿科道祖餞部門外,以寵其行。
時王化貞以巡撫駐廣甯,上令廷弼守關。
先是,王化貞主戰,欲用西師制敵,而密招叛将李永芳為内應;廷弼欲阻險修備,畫關而守。
議既相左,台省又各以意見佐之,遂成水火焉。
”(32&mdash33頁) 甲、《東林點将錄》有名乙、逆案有名 “天啟二年正月,大清兵至遼陽,廣甯居民訛言且欲渡河,紛紛南竄,左營參将孫得功&hellip&hellip遂拟縛化貞以獻。
時化貞大懼,踉跄逃歸。
廷弼在前屯遇之,快化貞之主戰而逃也,幸畫關之說為有當也,遵奉守關之旨,亦改旆而南。
言者并以私逃論列。
化貞逮,廷弼自詣法司,俱議斬。
楊公漣(甲)等議廷弼奉守關之旨不可謂逃,又不當與化貞同列。
是時持公平之論者鹹以此為允當雲。
”(33頁) “遼事一案,立谳者刑部主事顧公大章(甲)也。
先是,丙辰丁巳之際,正人日受摧殘,大章慨然以賈彪自居&hellip&hellip後為同事诩其功,遂犯時奸忌。
禦史楊維垣(乙)疏參鬻獄,大章疏辨熊、王之案,誅心則廷弼難末減,論事則化貞乃罪魁,頗自謂持平。
今諸臣并論辟矣,業已辟矣,又何鬻焉&hellip&hellip有旨奏剖既明,着照舊供職。
後逆賢借熊案殺楊、左,實本維垣之疏雲。
”(33&mdash34頁) 又卷下:“楊、左之逮也,初借移宮為按,而苦于無贓,徐大化(乙)倡為封疆之說。
蓋移宮屬楊、左,與顧大章等無與,封疆止周朝瑞(甲)保薦熊廷弼,而顧大章與楊維垣屢疏争辯耳。
與楊(漣)(甲)、左(光鬥)(甲)、袁(化中)(甲)、魏(大中)(甲)又無涉,惟合移宮、封疆為一局,以殺六君子。
報(魏)忠賢二十四罪之恨,修(魏)廣微(乙)糾論失儀之怨者,徐大化(乙)也。
而賈繼春(乙)又獻串通王安之說,俾殺楊、左有名。
”(58&mdash59頁) “(天啟五年)八月,上谕内閣,我皇祖特起熊廷弼于田間,授以經略,賜之上方,賜之蟒玉,寵極人臣,義當盡瘁。
乃廷弼欺朕即位,托病卸擔,薦袁應泰而遼東亡;既則剛愎不仁,望風先逃而河西失。
當是之時,不知費國家幾百萬金錢,喪軍民幾百萬性命。
征兵西蜀則西蜀變,風聞山東則山東亂。
至今黔中尚岌岌未甯,斯其罪難以擢發數。
迨三尺莫逃,百計鑽求。
其最甚者,則有周朝瑞十日四疏申救,有顧大章妄謂罪屬可矜,而又托奸徒汪文言内探消息,外入楊漣、左光鬥之幕,囑令遺書求解,諸奸受賄動以萬千,安問祖宗疆土法度哉!朕深痛恨,已将楊漣等置之于法&hellip&hellip”(61頁)。
案:據注,熊死由于馮铨父子。
《明史》二百五十九《熊廷弼傳》:“熊廷弼,字飛百,江夏人。
萬曆二十五年舉鄉試第一。
明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四十七年,楊鎬既喪師&hellip&hellip旋擢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禦史,代鎬經略&hellip&hellip廷弼為禦史時,與國缙(劉國缙,遼東人)、宗文(姚宗文,吏科給事中,閱視遼東)同在言路,意氣相得,并以排東林、攻道學為事。
國缙輩以故意望廷弼,廷弼不能如前,益相失。
宗文故出國缙門下,兩人益相比而傾廷弼&hellip&hellip是時光宗崩,熹宗初立,朝端方多事,而封疆議起&hellip&hellip朝議允廷弼去,以袁應泰代&hellip&hellip天啟元年,沈陽破,應泰死&hellip&hellip乃複诏起廷弼于家,而擢王化貞為巡撫&hellip&hellip是時,廷弼主守,謂遼人不可用,西部不可恃,(李)永芳不可信,廣甯多間諜可虞;化貞一切反之,絕口不言守,謂我一渡河,河東人必内應,且騰書中朝,言仲秋之月可高枕而聽捷音。
(案:初,當事信化貞有才,兵部尚書張鶴鳴尤深信之,所請無不允,而廷弼亦褊淺剛愎,有觸必發,盛氣相加,朝士多厭惡之,右化貞者多诋之。
葉向高,化貞座主,複當國,頗右化貞。
)&hellip&hellip二年&hellip&hellip大清兵逼西平&hellip&hellip化貞&hellip&hellip遂棄廣甯,踉跄走,與廷弼遇大淩河&hellip&hellip議守甯遠及前屯。
廷弼曰:&lsquo嘻,已晚,惟護潰民入關可耳。
&rsquo&hellip&hellip報至,京師大震&hellip&hellip二月,逮化貞,罷廷弼聽勘。
四月,刑部尚書王紀(甲)、左都禦史鄒元标(甲)、大理寺卿周應秋(乙)等奏上獄詞,廷弼、化貞并論死。
後當行刑,廷弼令汪文言(甲)賄内廷四萬金祈緩,既而背之。
魏忠賢大恨,誓速斬廷弼。
及楊漣等下獄,誣以受廷弼賄,甚其罪&hellip&hellip其黨(魏忠賢黨)門克新(乙)、郭興治(乙)、石三畏(乙)、卓邁(乙)等遂希指趣之。
會馮铨(乙)亦憾廷弼,與顧秉謙(乙)等侍講筵,出市刊《遼東傳》,谮于帝曰:&lsquo此廷弼所作,希脫罪耳。
&rsquo帝怒,遂以五年(天啟,1625)八月棄市,傳首九邊&hellip&hellip五年(崇祯五年,1632),化貞始伏誅。
”(化貞駐廣甯兵十三萬,廷弼僅兵五千。
) 29.5.8&mdash5.9 2.俞正燮論熊廷弼案 俞正燮《癸巳剩稿》:“廣人忠直有聲,元标當忠賢時長禦史,自以委瑣不出一言,愧廷弼與漣,又以廷弼、漣湖廣人也而惡之。
勘遼案遂誣廷弼虧饷行賄,壞邊疆法,當死,于是廷弼死,漣亦牽連以死。
其時遂有《盜柄東林夥》,及《夥壞封疆錄》、《天鑒錄》之作。
然而廷弼以天啟五年八月壬寅死,元标先二十日壬午斥為民,亦不能求庇于魏忠賢也。
時論謂元标惡湖廣人,則江西人必護之,實則助元标攻楊漣者,江西僅一傅櫆,而廷弼之死,元标同縣李公元鼎經紀其喪,南昌劉公一燝去國日為王安、熊廷弼暴白其冤,廬陵有葉君文成者作《讀史随筆》曰:&lsquo元标講學東林,乃成此昧心之獄,謂之昧心,知其隐矣。
&rsquo櫆之附元标,櫆之父老秀才也切責之,見《臨川縣志》,是江西有公論,除櫆外無護局者。
黃宗羲《明儒學案》載元标言廷弼法當死,且請緩之。
其意深而險,亦知公論不與即已,亦不能護局也。
則又何必以張文襄公之故而枉害二賢也哉。
”(未完) 31.9.25 九、三案之影響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左魏周袁顧王傳贊》:“國之将亡也,先自戕其善類,而水旱盜賊乘之。
故禍亂之端,士君子恒先被其毒。
異哉!明之所稱&lsquo三案&rsquo者,舉朝士大夫喋喋不去口,而元惡大憝因用以剪除善類,卒緻楊、左諸人身填牢戶,與東漢季年若蹈一轍。
國安得不亡乎!” 1.倪元璐論三案 《明史紀事本末》六十八:“懷宗崇祯元年(1628)五月,侍講倪元璐上言:&lsquo主梃擊者力護東宮,争梃擊者計安神祖;主紅丸者仗義之言,争紅丸者原情之論;主移宮弭變幾先,争移宮者持平事後。
六者各有其是,不可偏非也。
未幾而魏忠賢殺人則借三案,群小求富貴則借三案&hellip&hellip由此言之,三案天下之共議;《要典》者,魏氏之私書&hellip&hellip” 2.諸案參考 移宮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 《明史》二百四十《劉一燝傳》 妖書 《明史》二百十七《沈鯉傳》 《明史》一百十四《後妃·鄭貴妃傳》 《明史》二百二十六《郭正域傳》、《呂坤傳》 《明史》二百十九《張位傳》、《朱赓傳》 《明史》二百三十六《丁元薦傳附于玉立傳》 梃擊 《明史》二百四十四《王之寀傳》 《明史》二百三十五《何士晉傳》 紅丸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 《明史》二百十八《方從哲傳》 《明史》二百四十《韓爌傳》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 明張潑《庚申紀事》(借月山房彙鈔) 京察 吳應箕《樓山堂集》 《明史》二百二十四《楊時喬傳》 《明史》二百二十《溫純傳》 《明史》二百二十四《孫丕揚傳》 《明史》二百四十三《趙南星傳》 李三才案 《明史》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 熊廷弼案 《明史》二五九《熊廷弼傳》 國本 《明史》二百十七《王家屏傳》《陳于陛傳》《沈鯉傳》 《明史》二百十八《申時行傳》《王錫爵傳》《沈一貫傳》 《明史紀事本末》六七《争國本》 申時行《召對錄》(《寶顔堂秘笈》) 楚宗 《明史》一一六《諸王傳·楚昭傳》 《明史》二百二十六《郭正域傳》 《明史紀事本末》六十六《東林黨議》 3.有關社會情況書籍 清汪輝祖:《雙節堂庸訓》 明都穆:《聽雨紀談》《都公談纂》成化、正德時蘇州人 清董含:《三岡識略》清初 清石天基:《傳家寶》清初揚州人 龔立本:《松窗快筆》 清李漁:《資治新書》 明:《緻富奇書》 :《稼圃教富》 4.黨論之原因與影響 争諸案者雙方皆自命忠君愛國之士,但因執政與非執政,在朝與在野之不同,意見有先後緩急同異之差。
繼則有是非(公是公非)之差。
再繼則有邪正之互讦。
&mdash&mdash意見 在手段上,其初為同異之辨,繼則為是非之辨,再繼而為親疏(情感的)之争,再繼而為意氣之争,再進而怨毒之報複,于是而黨禍以極。
在方法上,其初利用清議左右科道,其繼利用科道以糾彈執政,其繼利用君權抑制科道,更繼利用閹人以殘害正士。
待改正。
29.5.15 5.黨禍之近因 天啟四年六月,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
十月,魏大中劾魏廣微不拜正朔。
高攀龍糾崔呈秀(淮揚巡按)為貪。
缪昌期侮馮铨。
于是楊漣、左光鬥、周朝瑞、魏大中、袁化中、顧大章六君子同時被逮。
6.三案之影響 政治執政敷衍,朝廷空虛,科道喜言微細之事 士風講學之興清議之成,門戶之興結社之三變 黨争起于争國本,盛于京察,極于三案 熹宗自乾清宮避居慈慶宮&mdash&mdash避宮 李選侍自乾清宮移哕鸾宮(仁壽殿)&mdash&mdash移宮 财政加派一條鞭 采木(花梨、楠杉)礦稅(萬曆12年,始議開采,33年,歸有司)買金珠添織燒磁采珠店稅遺稅船稅皇店餘鹽 淮撫37&mdash39年(1609&mdash1611)漕運總督李三才 梃擊43年(1615)張攻方從哲 紅丸48年(1620)八月李可灼崔文昇 王錫爵語顧憲成:“當今所最怪者,廟堂之是非,天下必欲反之。
”憲成曰:“吾見天下之是非,廟堂必欲反之耳。
” 秦王圖孫丕揚 齊亓詩教韓浚周永春方從哲趙煥 楚官應震吳亮嗣趙士谔鄭繼之 浙劉廷元姚宗文陳治則姚文蔚朱赓沈一貫 昆、宣顧天埈湯賓尹王紹徽朱一桂徐兆魁喬應甲 川田一甲 西江張位 楚宗31年(1603)華奎(王)華趆(宗)沈一貫主勘查,郭正域主華奎 正域右宗人,沈鯉右正域 攻首輔36年朱赓(淳謹),李廷機(清廉)36年(1608)王錫爵 萬曆21年,癸巳(1593)京察&mdash&mdash尚書孫鑨,員外郎虞淳熙(顧允成革) &mdash&mdash反對黨&mdash&mdash劉道隆 22年,甲午(1594)為推閣臣顧憲成免東林成39年盛 27年,己亥(1599) 33年,乙巳(1605)京察清流攻沈一貫(首輔),奸人攻楊時喬(吏左) 39年,辛亥(1611)京察孫丕揚主之 45年,丁巳(1617)京察梃擊餘波,為三黨所包圍 争國本10年,壬午(1582)皇子生,母恭妃王氏 14年(1586)皇三子生,母鄭貴妃 主立太子者申時行 18年(1590)命諸臣俟皇長子長大,否則務十五歲後 19年(1591)、20年(1592)、21年(1593),連年請建儲 與諸臣議合者王家屏 被攻者王錫爵其人實主立儲 争立儲争并封(三王),王錫爵主并封,21年(1593);妖書《憂危竑議》,26年(1598);争先冠後封,28年(1600),鄭國泰主之;封太子四王(福、瑞、惠、桂),29年(1601)十月;續妖書,31年(1603);争國本41年(1613) a清流攻沈一貫b奸人攻郭正域及沈鯉 封疆&mdash&mdash與移宮混為一&mdash&mdash殺熊廷弼天啟五年(1625) 左光鬥、楊漣劾閹 31.6.26 第六節 流賊 一、流賊之起 1.明末民間之苦 《明史》二百七十五《祁彪佳傳》:“祁彪佳,字弘吉,浙江山陰人&hellip&hellip弱冠,第天啟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崇祯四年起禦史,疏陳賞罰之要&hellip&hellip帝即命議行&hellip&hellip尋上《合籌天下全局疏》,以策關、甯,制登海為二大要。
分析中州、秦、晉之流賊,江右、楚、粵之山賊,浙、閩、東粵之海賊,滇、黔、楚、蜀之土賊為四大勢。
極控制駕馭之宜,而歸其要于戢行伍以節饷,實衛所以銷兵。
複陳民間十四大苦:曰裡甲,曰虛糧,曰行戶,曰搜贓,曰欽提,曰隔提,曰讦訟,曰窩訪,曰私稅,曰私鑄,曰解運,曰馬戶,曰鹽丁,曰難民。
帝善其言,下之所司。
出按蘇、松諸府。
” 2.明末加派 加派始嘉靖三十年(1551,《食貨志》78),初名提編。
東征加派田賦萬曆二十七年(1599)閏四月罷,始征失載。
(《神紀》) 征播州加派田租萬曆二十九年(1601)正月蠲,始征失載。
(《神紀》) 遼饷 (1)萬曆四十六年(1618)九月,每畝加三厘五毫,共得銀二百萬兩有奇。
(卷78,《食貨志》)萬曆六年(1578)核田,共7,013,976頃×0.35(每頃三錢五分)=2,454,891.6。
(2)萬曆四十七年(1619)十二月,每畝加七厘(三厘五以外又加三厘五),共得四百餘萬(4,909,783.2兩)。
(3)萬曆四十八年(1620)三月,每畝加九厘(七厘以外又加二厘),共得五百二十萬(畿内八府及貴州不加)如全國均征,應為6,312,578.4兩。
(4)崇祯三年(1630)每畝改加一分二厘(九厘以外又加三厘),凡得六百八十餘萬(郝晉言凡九百萬)。
如全國均征,應為8,416,771.2兩。
剿饷崇祯十年(1637),每畝輸六合,石折銀八錢,六合合銀四厘八毫,共得(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三百三十萬(《食貨志》引郝晉疏)。
練饷崇祯十二年(1639),每畝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據郝晉奏,應為七百萬)。
州縣兵饷天啟二年(1622)按畝供饷。
助饷崇祯八年(1637)民糧每兩征一錢。
1955.12.15 3.明末之加賦 據《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明末因遼事增加之田賦如下: 一、萬曆四十六年(1618)加派遼饷(凡需三百萬。
每畝加銀)三厘五毫,約得二百萬有奇。
戶部尚書李汝華所請。
萬曆六年田7,013,976頃。
二、萬曆四十七年(1619)複每畝加派遼饷三厘五毫,戶部所請。
三、萬曆四十八年(1620)複加派遼饷二厘,通前後共九厘,共得五百二十萬,兵、工二部所請。
(除畿内八府及貴州不加外,天下均加) 四、天啟二年(1622)又設州縣兵按畝供饷,禦史馮英所請。
五、崇祯三年(1630)以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加賦,戶部尚書華自嚴不能止,乃于九厘外畝複征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征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含舊所增凡六百八十餘萬。
海内恣怨。
(亦屬遼饷) 六、崇祯八年(1635)征助饷,民糧每兩征一錢(宦戶田賦征十之一),盧象昇所請。
七、崇祯十年(1637)行均輸法(因糧輸饷),因舊額加畝輸六合(六合合四厘八毫),石折銀八錢,傷地不與。
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
兵部尚書楊嗣昌所請,本定以一年為期。
(剿饷) 八、同年又畝加征一分四厘九絲。
(《食貨志》) 九、崇祯十二年(1639)加征練饷,畝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
楊嗣昌所請,以練邊兵及民兵。
剿饷(即七項)&mdash&mdash當亦在十二年,約畝四厘(待查,《明史》所無,《續通考》亦僅有其名無詳說,見《明史》252《楊嗣昌傳》。
見下頁)。
此外由于吏役之增派者: 一、溷派一縣之中,此多彼少。
二、花派由于吏胥之暗灑派分,如加一分者即加二分之類,小民不覺。
三、充見年十男之中一年一男值年,十甲之糧由見年身上追比。
剿饷《明史》二百五十二《楊嗣昌傳》:“(崇祯十年,1637)因議增兵十二萬,增饷二百八十萬。
其措饷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驿遞。
&lsquo因糧&rsquo者,因舊額之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畝輸四厘八毫),傷地不與,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hellip&hellip議上,帝乃傳谕:&lsquo流寇延蔓,生民塗炭,不集兵無以平寇,不增賦無以饷兵。
勉從廷議,暫累吾民一年,除此腹心大患。
其改&lsquo因糧&rsquo為&lsquo均輸&rsquo,布告天下,使知為民去害之意。
&rsquo&hellip&hellip初,嗣昌增剿饷,期一年而止。
後饷盡而賊未平,诏征其半。
至是(十二年,1639),督饷侍郎張伯鲸請全征。
帝慮失信,嗣昌曰:&lsquo無傷也&rsquo,&hellip&hellip于是剿饷外複增練饷七百三十萬。
” 案:詳此均輸之法當即當時所謂剿饷也。
當時全國田賦約為二百萬,見《明史》七十八《食貨志》。
4.遼饷 “明萬曆四十六年九月以遼左軍饷不敷,除貴州地硗,兼有苗變不加外,餘省照萬曆六年(1578)會計錄派定七百餘萬頃,每畝加三厘六毫,共加銀二百萬有奇。
次年(四十七年,1619)複加賦額至八百萬,時遼饷五百餘萬,軍心賴以粗安,而天下蕭然,民生困弊矣。
”(《輯覽》,112頁) 5.明末歲入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崇祯)禦史郝晉亦言:&lsquo萬曆末年,合九邊饷止二百八十萬。
今加派遼饷至九百萬,剿饷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饷七百三十餘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rsquo”(13頁) 案:以730萬頃計應征額?876萬350萬730萬 萬曆時隻七百萬頃,每畝一分不應有七百三十萬。
待考。
案:明末田賦,約二百萬兩有奇(《明史》七八,9頁),每畝合二厘八毫四。
遼饷,畝加一分二厘,約六百八十餘萬,340%。
剿饷,畝加四厘八毫,約一百九十二萬九千餘,96%。
練饷,畝加一分,約七百三十萬,360%。
數字均與郝晉所述不同,或其所言乃應征額,而《食貨志》所述為實征額也。
1954.12.20 6.明末人民之饑困 《明史紀事本末》七十五《中原群盜》: “崇祯二年(1629),給事中薛國觀上言:&hellip&hellip今弭盜之方,在整饬吏治。
” “崇祯元年(1628),延安饑。
十一月,府谷民王嘉胤倡亂,饑民附之。
” “先是,萬曆時,朝廷念西軍勞苦,預給三月糧,以為常。
崇祯二年,秦大旱,粟騰貴,軍饷告匮。
延綏巡撫楊鶴、甘肅巡撫梅之煥分道勤王,兩年複以稽饷而嘩,其潰卒畏捕誅,亡命山谷間,倡饑民為亂&hellip&hellip又以給事中劉懋請裁定驿站&hellip&hellip而河北遊民向籍食驿糈,用是益無賴。
歲不登,無所得食,所在潰兵煽之,而全陝無甯土矣。
” 崇祯三年(1630)六月“兵科給事中劉懋上言:&lsquo秦之流賦,非流自他省,即延慶之兵丁土賊也&hellip&hellip六七年來,韓、蒲被掠,其數不多。
至近年荒旱頻仍,愚民影附,流劫泾、原、富、耀之間,賊勢始大。
當事以不練之兵剿之,不克又議撫之。
其剿也,所斬獲皆饑民也,而真賊飽掠以去矣。
其撫也,非不稱降,聚衆無食,仍出劫掠,名降而實非降也。
且今年麥苗盡枯,鬥栗金三錢,營卒乏食三十餘月,即慈母不能保其子,彼官且奈兵民何哉!且迩來貪酷成風,民有三金,不能供納賦之一金。
至于捕一盜而破十數人之家,完一贖而傾人百金之産,奈何民不驅為盜乎?&rsquo” 崇祯三年(1630)七月“禦史黃道直言:&lsquo盜起于饑,請發饷銀易米,一從保德州河路,一從洛、宜陸路,赈饑民,庶收拾人心,解散黨附。
&rsquo不報。
” 崇祯四年(1631)正月己亥:“谕曰:&lsquo陝西屢報饑荒,小民失業,甚者迫而從賊。
&rsquo”(《本末》七五) “上召輔臣、九卿、科、道及各省監司于文華殿。
上問山西按察使杜喬林&hellip&hellip問河曲之陷,(杜喬林)曰:&lsquo賊未嘗攻,大抵饑民為之内應。
&rsquo” “(四年五月)禦史吳甡至榆林鎮,以晉兵遏籴,鬥米銀六錢,草根木皮俱盡,人至相食。
” (又)“時榆林連旱四年,延安饑民甚衆。
西安大旱,巡撫練國事更請發帑赈濟,不報。
” “(四年八月)吳甡上言:&lsquo延、慶地亘數千裡,土瘠民窮,連歲旱荒,盜賊蜂起&hellip&hellip延安四載奇荒,邊軍始亂,出掠米脂、綏德、青澗,脅從甚衆,幾于無民&rsquo。
” 崇祯五年(1632)正月甲子“陝西原任通政使馬鳴世奏曰:&lsquo&hellip&hellip乃自盜發以來,破城屠野,四載于茲。
良以盜衆我寡,盜飽我饑,内鮮及時之饷,外乏應手之援。
&rsquo” 六年(1633)二月“賊踞林縣山中,饑民相望而起”。
七年(1634)正月“會大旱(岢岚),饑民投賊者愈衆”。
七年三月“山西自去秋八月至是不雨,大饑,人相食”。
七年五月“文縣去歲大旱,入秋早霜,冬無雪,今春不雨,鬥米銀七錢。
延綏西路數年不登”。
1950.6.1 7.明末農民起義與元末不同 元末農民起義以民族意識與階級意識為号召;明末隻是階級鬥争。
元末農民起義以民間迷信宗教為聯絡團結工具,明末無之。
元末農民起義開始即組織政權,明末是遊掠無組織。
元末農民起義各地一時并起,互相呼應,明末起義軍到處參加者多,而分别起兵呼應者少。
崇祯二年(1629)三月之薊州兵變(随即撫定),四年(1631)閏十一月之孔有德吳橋兵變(六年五月平),十四年(1641)六月之山東因旱蝗農民起義(十五年正月平),十五年(1642)十一月之援汴總兵官劉超據永城反(十六年四月平,永城今河南),均非互相應援之起兵。
其餘所謂三大勢之海賊、山賊、土賊均是散漫的、非強大之力量,亦未互相呼應。
元末地主武裝随處蜂起,明末雖有而不多。
迎降起義軍者多。
元末農民起義時間雖久(1348&mdash1368二十年,明末1628&mdash1646十八年)但規模之大,戰争之烈不如明末。
說明明末統治力量較元末強。
最主要的是明末農民起義後期提出了“貧富均田”的口号,和“五年不征,一民不殺,平買平賣”的政策,說出人民的内心要求,這比鄧茂七又進了一步,是農民自己提出自己的全面要求。
8.流賊系統 9.參加明末起義的人 一、農民 二、援遼軍士 三、邊鎮軍士 四、裁撤驿卒 五、白蓮教徒張獻忠營之“老神仙”,見張山來《虞初新志》卷二。
六、礦徒鐵匠順治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尚書圖海題本中曾言及李自成初起時“當初原是四個鐵匠,後來聚成八個,八個又聚十六個,然後遂成夥賊。
” 10.流寇主義 毛澤東《關于糾正黨内的錯誤思想》(《選集》一冊,99頁),關于流寇思想:“由于紅軍中遊民成分占了很大的數量和全國特别是南方各省有廣大遊民群衆的存在,就在紅軍中産生了流寇主義的政治思想。
這種思想表現在:一,不願意做艱苦工作,建立根據地&hellip&hellip而隻想用流動遊擊的方法,去擴大政治影響。
二,擴大紅軍&hellip&hellip而要走&lsquo招兵買馬&rsquo,&lsquo招降納叛&rsquo的路線。
三,不耐煩和群衆在一塊做艱苦的鬥争,隻希望跑到大城市去大吃大喝&hellip&hellip應當認識,曆史上的黃巢、李闖式的流寇主義,已為今日的環境所不許可。
” 注:“李自成在群衆中的主要口号是&lsquo迎闖王,不納糧&rsquo。
他約束隊伍的紀律,曾有&lsquo殺一人如殺我父,淫一人如淫我母&rsquo的口号。
因此,擁護他的人很多,成為當時農民起義的主流。
但他也沒有建立過比較穩固的根據地,總是東流西竄。
”(99&mdash101頁) 1952.7.5 11.明廷對農民起義之政策 明末陝西農民紛紛起義,朝廷對策有四:曰赈,曰撫,曰剿,曰陽撫陰剿。
赈(分化) 崇祯三年(1630)七月,禦史黃道直請赈饑民,不報。
(《本末》七十五) 三年,兵部郎中李繼貞請以帑金十萬赈延民,不聽。
(《明史》三百九) 四年正月己亥,命禦史吳甡赍金十萬赈陝西饑荒,招撫流盜。
(《本末》七五。
《明史》二三無金數)谕曰:“&hellip&hellip今特發十萬金,命禦史前去,酌彼災處,次第赈給。
仍曉谕愚民,即或脅從,僅入賊黨,若肯歸正,即為良民,嘉與維新,一體收恤。
”(《本末》) 四年(1631)四月,禦史吳甡西行至延長,撫賊七千有奇。
(《本末》) 四年(1631)五月,“禦史吳甡至榆林鎮,以晉兵遏籴,鬥米銀六錢”。
(《本末》) 案:以十萬金振饑民,以當時米價計之,僅得米萬六千餘石,每人以五鬥計不過三萬餘人,以兩鬥計不過八萬餘人,則所活并不多。
明思宗崇祯十二年命楊嗣昌督師,賜賞功銀四萬,厚薄何懸殊乃爾(《明史》二〇二《楊嗣昌傳》)。
六年五月命内監等監軍發賞金四萬兩(《明史紀事本末》七十五)。
撫(一手利誘) 崇祯四年(1631)三月,總督楊鶴受孫繼業六十餘人降,“設禦座于固原城樓上,賊跪拜呼萬歲。
因宣聖谕,令設誓,各解散,或歸伍,或歸農。
自此群盜視總督如兒戲矣”。
(《本末》七五) 崇祯四年(1631)五月庚子,“盜滿天星降于楊鶴。
鶴選其骁勇置營中,散其黨萬二千人,即命其魁分勒回籍。
未數月,皆畔去”。
(《本末》七十五) 四年八月,吳甡上言:“其降賊雖散原籍,仍複劫掠,于是有官賊之謠,而人緻恨于招撫之失事矣&hellip&hellip又降賊獨頭虎見大兵之來,已出韓城、潼關,道臣胡其俊猶追赆錢九十萬,賊複橫索,一一給之惟謹。
要挾重資之說,有自來矣。
”(《本末》七五) 五年(1632)十二月,“廷議方督進讨,諸将諱言受降”。
(《本末》七五) 七年(1634)八月,“總督(陳)奇瑜報降賊一萬三千有奇,斬渠十人,餘俱延安民,并令還鄉。
奇瑜專事招撫,諸人本無降意,後盡殺監護官五十員,攻陷麟遊、永壽,勢不可遏”。
(《本末》七五) 七年(1634)十月,“山西巡撫吳甡言:&lsquo招安流盜,最宜慎重,彼狼子野心,勢難馴服,況邊地窮荒,蕪居無食,僅曰免死,遂甘心易慮乎哉?&rsquo”(《本末》) 案:據此可知明末之撫,并不為農民解決問題,且分勒回籍,徒以撫為名要功請饷而已。
剿(一手武力) “崇祯四年(1631)正月,思宗問山西按察使杜喬林以流寇之事,杜喬林對以“兵寡饷乏。
”(《明史紀事本末》七五) 又,甯武總兵孫顯祖言聞喜、稷山賊“日剿日益”,請加兵,總督張宗衡以“兵饷并乏”不行。
(《本末》七五) 四年九月“盜獨頭虎、滿天星、一丈青、上天猴等五部,恣掠宜、雒。
副總兵趙大胤在韓城,去賊營二十裡,不敢出戰。
土人強之出,報斬五十級。
驗之,則率婦女首也。
給事中魏呈潤劾(趙)大胤落職”。
(《本末》七五) 七年(1634)五月,巡撫練國事奏,今日最難有五:缺兵、缺饷、缺官、宗祿、驿遞。
(《本末》七五) 七年(1634)五月,“洪承疇進師岐山。
駐三原,賊十餘萬,承疇兵僅三千”。
(《本末》) 七年七月“己醜,洪承疇奏言:&lsquo入陝猖獗之賊,大抵可十四五萬,明知官軍一二萬不能四馳,恃其勢衆,旁伏遞進,則剿賊之難。
賊多精騎,每跨雙馬,官軍馬三步七,則追逐之難。
賊攻堡掠野,到處可資,官軍待饷轉運,則糧刍之難。
&rsquo”(《本末》七五) 七年七月,“總兵尤世威兵潰于雒南&hellip&hellip先是,守隘諸兵露宿凡三月,皆緻疫痢,不任戰”。
(《本末》七五) 八年(1635)三月,“是月,給事中常自裕言:&lsquo皇上赫然振怒,調兵七萬,其實不過五萬;且分之各處,未足遏賊。
鳳陽焚劫四日而馬爌至,歸德圍解三日而鄧玘來,颍、亳、安、廬之賊返旆而北,尤世威等信尚杳然。
至賀人龍等,各處淫掠,所謂賊梳而軍栉也。
唯皇上嚴饬之,以信軍法。
&rsquo”(《本末》七五) 八年(1635)十一月,“秦賊一字王等部衆二十萬,撞天王統十七萬,自潼關出犯阌鄉、靈寶,大隊東行,塵埃漲天,闊四十裡&hellip&hellip左良玉與總兵祖寬,兩軍相隔東西七十裡,遙望山頭,不敢邀擊。
賊抄掠諸路,截燒糧草,諸軍乏食”。
(《本末》七五) 案:據此可知明末官軍之缺饷,兵不足額,調遣不靈,馬匹缺乏,械帳缺乏,避不敢戰。
所謂“剿”者徒具文耳。
陽撫陰剿(兩手殺降) 崇祯四年四月,“丁卯,延綏巡撫洪承疇令守備賀人龍勞降者酒,降者入謝,伏兵斬三百二十人”。
(《本末》七五) 四年(1631)十一月丙子,“陝賊譚雄陷安塞,襲掠一空,仍乞撫。
閏十一月,王承恩誘譚雄等五人斬之”。
(《本末》七五) 五年(1632)八月,“紫金梁歸款未決,諸軍乘賊不備,輕騎襲賊營,賊怒,南犯濟源,陷溫縣”。
(《本末》七五) 七年(1634)正月,“降盜王剛、王之臣、通天柱等,至太原挾賞,巡撫戴君恩設宴誘(王)剛等斬之,共斬四百二十九人”。
(《本末》七五) 七年七月,“叛兵楊國棟擁三千騎,披雙铠,直抵西安城下乞撫&hellip&hellip巡撫練國事在鄠縣聞之,馳還,登南城,檄賊至濠畔,語一日夜,未決。
度不受撫必西走鄠、盩厔,密檄沿途官兵饬備,更設伏盩厔之夾水溝。
時禾茂,泥淖,騎不任馳,伏發,殲其半。
(練)國事遣官招之,谕殺渠自贖,予上賞。
頃之,一賊斬(楊)國棟以獻。
賊人人自疑,互戕千餘人,餘仍入南山”。
(《本末》七五) 案:據此可知明末官軍之殺降、襲劫,險謀殊多。
崇祯九年以後未錄。
1950.6.1 12.流賊之起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李自成傳》:“李自成,米脂人,世居懷遠堡李繼遷寨。
(懷遠堡清為縣,即今陝西北部橫山縣,近長城。
)&hellip&hellip幼牧羊于邑大姓艾氏,及長,充銀川驿卒。
善騎射,鬥很無賴,數犯法。
知縣晏子賓捕之,将置諸死,脫去為屠。
天啟末,魏忠賢黨喬應甲為陝西巡撫,朱童蒙為延綏巡撫,(盜起之由)①貪黩不诘盜,盜由是始。
崇祯元年(1628),②陝西大饑,延綏缺饷,③固原(甘肅)兵劫州庫。
白水賊王二(白水,陝西縣,渭水以北,在中部),府谷賊王嘉允(府谷,陝西縣,在省之東北角,與山西界),宜川賊王左挂(宜川,陝西縣,在北部偏東。
影印本“川”作“州”,疑誤)、飛山虎、大紅狼等,一時并起。
有安塞馬賊高迎祥者(安塞,陝西縣,在北部),自成舅也,與饑民王大梁聚衆應之,迎祥自稱闖王,大梁自稱大梁王。
二年(1629)春,诏以楊鶴為三邊總督,捕之。
參政劉應遇擊斬王二、王大梁,參議洪承疇擊破王左挂,賊稍稍懼。
會京師戒嚴(案:清太宗第一次擾明于崇祯二年(1629)十月戊寅入大安口,十一月壬午朔京師戒嚴。
大安口)山西巡撫耿如杞勤王兵(盜盛之由)①嘩而西,延綏總兵吳自勉、甘肅巡撫梅之煥勤王兵亦潰,與群盜合&hellip&hellip三年(1630)&hellip&hellip是時,秦地所征曰新饷,曰均輸,曰間架,其目日增,②吏因緣為奸,民大困。
以給事中劉懋議,裁驿站,山、陝遊民仰驿糈者,③無所得食,俱從賊,賊轉盛。
兵部郎中李繼貞奏曰:&lsquo延民饑,将盡為盜,請以帑金十萬振之。
&rsquo帝不聽。
而嘉允已襲破黃甫川、清水、木瓜三堡(俱在陝西北),陷府谷、河曲。
又有神一元、不沾泥、可天飛、郝臨庵、紅軍友、點燈子、李老柴、混天猴、獨行狼諸賊,所在蜂起,或掠秦,或東入晉,屠陷。
官軍東西奔擊,賊或降或死,旋滅旋熾。
延安賊張獻忠亦聚衆據十八寨,稱八大王。
四年(1631)&hellip&hellip王嘉允&hellip&hellip為左右所殺,其黨共推王自用号紫金梁者為魁。
(盜之合)自用結群賊老回回曹操(即羅汝才)、八金剛、掃地王、射塌天、閻正虎、滿天星、破甲錐、邢紅狼、上天龍、蠍子塊、過天星、混世王等及迎祥、獻忠共三十六營,衆二十餘萬,聚山西。
自成乃與兄子過往從迎祥,與獻忠等合,号闖将,未有名。
楊鶴撫賊不效,被逮,洪承疇代鶴,張福臻代承疇督諸将曹文诏、楊嘉谟剿賊,所向克捷,陝地略定。
而山西賊大盛,剽掠甯鄉、石樓、稷山、聞喜、河津間。
” 13.流賊剽掠之先後 據《明史》三百九《流賊傳》。
崇祯元年(1628),流賊大起于陝北。
三年(1630),王嘉允掠延安、慶陽間。
從神木(陝西縣名,在陝東北角與府谷鄰,西界綏遠)渡河犯山西。
嘉允又襲破黃甫川(陝)、清水(陝)、木瓜(陝,今名木瓜園堡。
三堡均在府谷附近),陷府谷(陝)、河曲(晉)。
諸賊或掠秦或東入晉。
四年(1631),王嘉允自河曲遁嶽陽(晉,安澤趙城),突犯澤(晉,今晉城縣)、潞(晉,今長治縣)。
洪承疇剿賊,陝地略定,而山西賊大盛。
剽掠甯鄉(疑當作鄉甯,山西縣)、石樓、稷山、聞喜、河津(均晉縣,在南部汾水以西)間。
五年(1632),賊分道四出,連陷大甯(晉縣,汾水西)、隰州(晉,汾水西)、澤州(晉,汾水東)、壽陽(晉,汾水東)諸州縣,全晉震動。
六年(1633),初,賊之破澤州也,分其衆南逾太行,掠濟源、清化、修武,圍懷慶&hellip&hellip别賊複闌入西山,大掠順德、真定間&hellip&hellip河北三府焚劫殆遍。
潞王上疏告急,兼請衛鳳、泗陵寝&hellip&hellip會天寒,河冰合,賊突從毛家寨策馬徑渡,河南諸軍無扼河者,賊遂連陷渑池、伊陽、盧氏三縣。
河南巡撫元默率諸将盛兵待之,賊竄入盧氏山中,由間道直走内鄉,掠鄖陽,又分掠南陽、汝甯,入棗陽、當陽,逼湖廣。
巡撫唐晖斂兵守境。
犯歸、巴、夷陵等處,破夔州,攻廣元,逼四川,所在告急。
七年(1634),自成自興安詐降,大掠所過七州縣,洪承疇合兵擊之,迎祥、自成竄入終南山。
已而東出,陷陳州、靈寶、汜水、荥陽。
聞左良玉将至,移壁梅山、溱水間(梅山在河南鄭縣西南三十五裡,溱水發源河南桐柏縣)。
承疇出關追賊&hellip&hellip八年正月&hellip&hellip 八年(1635)正月,大會荥陽。
衆議迎祥、獻忠略東方,固始、霍丘俱失守,燔壽州,陷颍州,陷鳳陽,焚皇陵。
自成與獻忠不合,自成、迎祥、曹操、過天星複入陝,獻忠獨東下廬州。
自成從終南山出,大掠富平、甯州;老回回、獻忠等聞承疇出(潼)關,先後皆走陝西,掠西安、平涼、鳳翔諸郡。
後群賊皆出關,分十三營東犯,而迎祥、自成獨留陝西。
洪承疇追自成,自成将高傑降,承疇大破自成于臨潼,自成東走朱陽關與獻忠合。
遂陷陝州,進攻洛陽,獻忠走嵩、汝,迎祥、自成走偃師、鞏縣,陷光州。
九年(1636)春,迎祥、自成攻廬州不拔,陷含山、和州,圍滁州,象昇來援,大敗賊軍,北攻壽州不下,折而西入歸德,祖大樂破之,迎祥、自成精銳幾盡。
賊複分兵再入陝,勢複振。
十年(1637),自成與過天星奔秦州入蜀,陷甯羌、廣元、昭化、劍州、梓潼、江油、黎雅、曹冊等州縣,進攻成都,七日不克。
九年以後張獻忠之剽掠、十年以後李自成之剽掠,分見“張獻忠”、“李自成”卡片。
此表應據《思宗本紀》改編。
14.流賊勢成之原因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序》:“盜賊之禍,曆代恒有,至明末李自成、張獻忠極矣。
史冊所載,未有若斯之酷者也&hellip&hellip惟武宗之世,流寇蔓延,幾危宗社,而卒以掃除。
莊烈帝勵精有為,視武宗何啻霄壤,而顧失天下,何也?明興百年,朝延之綱紀既肅,天下之風俗未澆。
孝宗選舉賢能,布列中外,與斯民休養生息者十餘年,仁澤深而人心固,元氣盛而國脈安&hellip&hellip本根尚未盡撥,宰輔亦多老成。
迨盜賊四起,王瓊獨典中樞,陸完、彭澤分任阃帥,委寄既專,旁撓絕少,以故危而不亡。
莊烈帝承神、熹之後,神宗怠荒棄政,熹宗昵近閹人,元氣盡澌,國脈垂絕。
向使熹宗禦宇複延數載,則天下之亡不再傳矣。
莊烈之繼統也,臣僚之黨局已成,草野之物力已耗,國家之法令已壞,邊疆之搶攘已甚。
莊烈雖銳意更始,治核名實,而人才之賢否,議論之是非,政事之得失,軍機之成敗,未能灼見于中,不搖于外也。
且性多疑而任察,好剛而尚氣。
任察則苛刻寡恩,尚氣則急遽失措。
當夫群盜滿山,四方鼎沸,而委政柄者非庸即佞,剿撫兩端,茫無成算。
内外大臣救過不給,人懷規利自全之心。
言語戆直,切中事弊者,率皆摧折以去。
其所任為阃帥者,事權中制,功過莫償。
敗一方即戮一将,隳一城即殺一吏,賞罰太明而至于不能罰,制馭過嚴而至于不能制。
加以天災流行,饑馑洊臻,政繁賦重,外讧内叛&hellip&hellip不亡何待哉。
是故明之亡,亡于流賊,而其緻亡之本,不在于流賊也。
嗚呼!莊烈非亡國之君,而當亡國之運,又乏救亡之術,徒見其焦勞瞀亂,孑立于上十有七年&hellip&hellip卒緻宗社颠覆,徒以身殉,悲夫!” 二、流賊之轉掠與明廷之撫剿 1.十三家 《明史》二十三《莊烈帝紀》崇祯七年二月:“乙酉,張獻忠突商、雒,凡十三營流入漢南。
” 《明史》二百六十《熊文燦傳》:“已而京軍解遂平圍,斬獲三千有奇(事在崇祯十一年)。
時文燦在裕州,馬進忠、羅汝才十三家賊聚南陽。
文燦下令殺賊者償死,賊不肯從,則赍金帛酒牢犒之,名曰求賊。
” 又,“十二年三月,良玉還,破降馬進忠,使劉國能擊降(李)萬慶,(馬)士秀、(杜)應金亦再降,順天王已前死,其黨順義王為其下所殺。
文燦遂上言:&lsquo臣兵威震懾,降者接踵。
十三家之賊,惟革(革裡眼)、左(左金王)及馬光玉三部尚稽天誅,可歲月平也”。
(李萬慶即射塌天。
) 《明史》二百六十《餘應桂傳》:“是以捷報日張,寇勢愈熾,十三家之賊蹂躏南陽、汝甯,如履無人之境。
”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八年正月,大會于荥陽。
老回回(馬守應,309卷,13頁)、曹操(羅汝才,309卷,12頁)、革裡眼(賀一龍,309卷,13頁)、左金王(賀錦,309卷,13頁)、改世王、射塌天、橫天王、混十萬、過天星、九條龍、順天王及迎祥、獻忠共十三家七十二營。
” 《南明野史》卷下:永曆十二年,“四月,劉文秀癰發于背,帝臨問,定國亦率醫責治。
疾笃,上遺表雲&lsquo敵兵日逼,國勢日危,臣請入蜀就十三家之衆,出營陝洛,庶幾轉敗為功&rsquo雲雲,帝嘉之。
及卒,命以親王恤之”。
《明史》二百七十九《樊一蘅傳》:“樊一蘅,字君帶,宜賓人&hellip&hellip一蘅舉萬曆四十七年進士&hellip&hellip崇祯&hellip&hellip十六年冬,用薦起兵部右侍郎,總督川陝軍務,道阻,命不達。
順治元年,福王立于南京,複申前命。
時張獻忠已據全蜀,惟遵義未陷,一蘅與王應熊避其地。
即拜命,檄諸郡舊将,會師大舉&hellip&hellip一蘅再駐江上,為收複全蜀計,乃列上善後事宜及諸将功狀于永明王。
拜一蘅戶、兵二部尚書,加太子
明年二月,魏忠賢勢大張,其黨楊維垣首翻梃擊之案,力诋之寀,坐除名。
俄入之汪文言獄中&hellip&hellip及修《三朝要典》,其梃擊事以之寀為罪首&hellip&hellip逮下诏獄&hellip&hellip竟瘐死。
” 文秉《先撥志始》卷上:“張差變起,人情洶洶,鹹歸指宮闱。
巡視皇城禦史劉廷元疏雲:&lsquo按其迹,若涉風魔,稽其貌,的是黠猾。
&rsquo給事中姚永濟、韓光佑、劉文炳、何士晉、亓詩教,禦史過庭訓、牟志夔,戶部主部張廷等相繼請嚴鞫&hellip&hellip時衆論沸騰,鄭國泰計無複之,連夜辇金二十六萬,潛緻劉廷元邸中,分饷諸權要。
于是合喙共持風魔之議,而黠猾二字為世大禁矣。
”(18&mdash19頁) 六、紅丸案 1.紅丸案 《明史》二十一《光宗本紀》:“(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即皇帝位&hellip&hellip丙寅,帝不豫。
戊辰,召對英國公張惟賢、大學士方從哲等十有三人于乾清宮,命皇長子出見。
甲戌,大漸,複召從哲等受顧命。
是日,鴻胪寺官李可灼進紅丸。
九月乙亥朔,崩于乾清宮,在位一月,年三十有九。
”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光宗嗣位。
越四日,不豫。
都人喧言鄭貴妃進美姬八人,又使崔文昇投以利劑,帝一晝夜三四十起&hellip&hellip帝外家王、郭二戚畹,遍谒朝士,泣訴宮禁危狀,謂:&lsquo帝疾必不起,文昇藥故也,非誤也。
鄭(貴妃)、李(選侍)交甚固,包藏禍心。
&rsquo廷臣聞其語憂甚,而帝果趣禮部封貴妃為皇太後。
漣、光鬥乃倡言于朝,共诘責鄭養性,令貴妃移宮,貴妃即移慈甯。
漣遂劾崔文昇用藥無狀,請推問之。
” 《明史》二百十八《方從哲傳》:“(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光宗嗣位。
鄭貴妃以前福王故,懼帝銜之,進珠玉及侍姬八人噉帝。
選侍李氏最得帝寵,貴妃因請立選侍為皇後,選侍亦為貴妃求封太後。
帝已于乙卯得疾&hellip&hellip辛酉,帝不視朝&hellip&hellip時都下紛言中官崔文昇進瀉藥,帝由此委頓,而帝傳谕有&lsquo頭目眩暈,身體軟弱,不能動履&rsquo語,群情益疑駭。
給事中楊漣劾(崔)文昇并及(方)從哲。
刑部主事孫朝肅、徐儀世,禦史鄭宗周并上書從哲,請保護聖體,速建儲貳。
從哲候安,因言進藥宜慎,帝褒答之。
戊辰&hellip&hellip帝疾已殆。
辛未召從哲&hellip&hellip等至乾清宮&hellip&hellip從哲等因請慎醫藥,帝曰:&lsquo十餘日不進矣。
&rsquo&hellip&hellip帝複問:&lsquo有鴻胪官進藥者安在?&rsquo從哲曰:&lsquo鴻胪寺丞李可灼自雲仙方,臣等未敢信。
&rsquo帝命宣可灼至,趣和藥進,所謂紅丸者也。
帝服訖,稱忠臣者再。
諸臣出俟宮門外,頃之,中使傳上體平善。
日晡,可灼出,言複進一丸。
從哲等問狀,曰:&lsquo平善如前。
&rsquo明日九月乙亥朔,卯刻,帝崩。
中外皆恨可灼甚,而從哲拟遺旨赉可灼銀币&hellip&hellip熹宗即位(庚辰)。
先是,禦史王安舜劾從哲輕薦狂醫,又賞之以自掩。
從哲拟太子令旨,罰可灼俸一年。
禦史鄭宗周劾文昇罪,請下法司,從哲拟令旨司禮察處。
及禦史郭如楚、馮三元、焦源溥,給事中魏應嘉,太常卿曹珖,光祿少卿高攀龍,主事呂維祺先後上疏,言可灼罪不容誅,從哲庇之,國法安在。
而給事中惠世揚直糾從哲十罪、三可殺&hellip&hellip天啟二年四月,禮部尚書孫慎行追論可灼進紅丸,斥從哲為弑逆。
诏廷臣議&hellip&hellip廷臣多主慎行罪從哲,惟刑部尚書黃克缵,禦史王志道、徐景濂,給事中汪慶百右從哲,而詹事公鼐持兩端。
時大學士(韓)爌述進藥始末,為從哲解。
于是吏部尚書張問達會戶部尚書汪應蛟合奏言:&lsquo進藥始末,臣等共聞見&hellip&hellip可灼罪不可勝誅,而文昇&hellip&hellip罪又在可灼上,法皆宜顯僇&hellip&hellip&rsquo議上,可灼遣戍,文昇放南京,而從哲不罪&hellip&hellip五年,魏忠賢輯梃擊、紅丸、移宮三事為《三朝要典》以傾正人,遂免可灼戍&hellip&hellip一時請誅從哲者貶殺略盡矣。
” 《明史》二百四十《韓爌傳》:“韓爌,字象雲,蒲州人。
萬曆二十年進士&hellip&hellip泰昌元年八月,光宗嗣位,拜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入參機務&hellip&hellip天啟二年四月,禮部尚書孫慎行劾方從哲用李可灼紅丸藥,罪同弑逆,廷議紛然。
(劉)一燝已去位,爌特疏白其事曰:&lsquo先帝以去年八月朔踐阼,臣及一燝以二十四日入閣,适鴻胪寺官李可灼雲有仙丹欲進。
從哲愕然,出所具問安揭,有&lsquo進藥十分宜慎&rsquo語。
臣等深以為然,即谕之去。
二十七日召見群臣,先帝自言不用藥已二十餘日。
至二十九日遇兩内臣,言帝疾已大漸,有鴻胪寺官李可灼來思善門進藥。
從哲及臣等皆言彼稱仙丹,便不敢信。
是日仍召見。
諸臣問安畢,先帝即顧皇上,命臣等輔佐為堯、舜。
又語及壽宮,臣等以先帝山陵對,則曰:&lsquo是朕壽宮。
&rsquo因問有鴻胪官進藥。
從哲奏雲:&lsquo李可灼自謂仙丹,臣等未敢信。
&rsquo先帝即命傳宣。
臣等出移時,可灼至,同入診視,言病源及治法甚合。
先帝喜,命速進。
臣等複出,令與諸醫商榷。
一燝語臣,其鄉兩人用此,損益參半。
諸臣相視,實未敢明言宜否。
須臾,先帝趣和藥,臣等複同入。
可灼調以進,先帝喜曰:&lsquo忠臣,忠臣。
&rsquo臣等出,少頃,中使傳聖體服藥後暖潤舒暢,思進飲膳,諸臣歡躍而退。
比申末,可灼出雲:&lsquo聖上恐藥力不繼,欲再進一丸。
&rsquo諸醫言不宜驟。
乃傳趣益急,因再進訖。
臣等問再服複何狀,答言平善如初,此本日情事也。
次日,臣等趨朝,而先帝已于卯刻上賓矣,痛哉。
方先帝召見群臣時,被衮憑幾,俨然顧命。
皇上焦顔侍側,臣等環跪彷徨,操藥而前,籲天以禱。
臣子際此,憾不身代。
凡今所謂宜慎宜止者,豈不慮于心,實未出于口,抑且不以萌諸心。
念先帝臨禦雖止旬月,恩膏實被九垓。
為臣子者宜何如頌揚,何如紀述。
乃禮臣忠憤之激談,與遠迩驚疑之紛議,不知謂當時若何情景,而進藥始末實止如此。
若不據實詳剖,直舉非命之兇稱,加諸考終之令主,恐先帝在天之靈不無恫怨,皇上終天之念何以為懷?乞渙發綸音,布告中外,俾議法者勿以小疑成大疑,編摹者勿以信史為謗史。
” 2.錢牧齋論紅丸案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四部叢刊》影印明崇祯癸未刻本。
案:書中卷二十下附甲申元日詩有&lsquo又記崇祯十七年&rsquo之語,蓋刻成于甲申春也)卷二十一《雜文·春秋論四》:“近代進藥之獄有二,以唐事斷之可也。
世宗之升遐也,與唐憲宗相似,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決處死,方士王金等之議辟宜也。
李可灼之事與柳泌少異,以和禦藥不如法之律當之可也。
當國大臣,則有穆宗貶皇甫镈之法在,不此之求,而援引《春秋》書許止之義,效西漢之斷獄,此不精于經誼之過也。
”(228&mdash229頁。
皇甫镈相唐穆宗) 又,《春秋論跋尾》:“天啟進藥之獄,蒙有猜焉。
進藥決之禁中,閣臣不為藥主,一也。
光宗寝疾彌留,非以紅丸故奄棄萬國,二也。
舍崔文昇而問李可灼,三也&hellip&hellip高新鄭(拱),非小人也,假經義以訟王金,比于佞矣。
異議者奉其言為聖書,則舛也。
(案:新鄭雲雲,指明世宗崩,方士悉付法司之事;異議者雲雲,似指紅丸案。
)既而曰《三朝要典》允稱信史,光廟《實錄》亟須刊定。
闡累朝之慈孝,洗君父之惡名,莫不援據經誼,依附忠厚。
莊生有言:儒以詩禮發冢。
其是之謂乎?餘故作《春秋論》五篇以證明之,知我罪我,亦以俟後之君子。
崇祯元年四月甲子記。
”(229&mdash230頁) 七、移宮案 1.移宮案 《明史》二十二《熹宗本紀》:“(萬曆)四十八年&hellip&hellip九月乙亥,光宗崩,遺诏皇長子嗣皇帝位(年十六)&hellip&hellip時選侍李氏居乾清宮,吏部尚書周嘉谟等及禦史左光鬥疏請選侍移宮,禦史王安舜疏論李可灼進藥之誤,紅丸、移宮二案自是起。
”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楊漣,字文孺,應山人(湖廣)&hellip&hellip萬曆三十五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四十八年&hellip&hellip八月丙午朔,光宗嗣位。
越四日,不豫。
都人喧言鄭貴妃進美姬八人,又使中官崔文昇投以利劑,帝一晝夜三四十起。
而是時,貴妃據乾清宮,與帝所寵李選侍相結。
貴妃為選侍請皇後封,選侍亦請封貴妃為皇太後&hellip&hellip九月乙亥朔,昧爽,帝崩。
廷臣趨入&hellip&hellip請亟見儲皇&hellip&hellip擁至文華殿,禮畢,奉駕入慈慶宮。
當是時,李選侍居乾清。
(劉)一燝(大學士)奏曰:&lsquo殿下暫居此,俟選侍出宮訖,乃歸乾清宮。
&rsquo群臣遂退,議登極期&hellip&hellip明日(周)嘉谟、(左)光鬥各上疏請選侍移宮。
初四日,得俞旨,而選侍聽李進忠計,必欲皇長子同居&hellip&hellip初五日,傳聞欲緩移宮期。
漣及諸大臣畢集慈慶宮門外,漣語(方)從哲(大學士)趣之&hellip&hellip漣斥之曰:&lsquo&hellip&hellip能殺我則已,否則今日不移,死不去。
&rsquo(劉)一燝、(周)嘉谟助之,詞色俱厲,聲徹禦前。
皇長子使使宣谕,乃退。
複抗疏言:&lsquo選侍陽托保護之名,陰圖專擅之實,宮必不可不移&hellip&hellip&rsquo其日,選侍遂移宮,居仁壽殿。
明日庚辰,熹宗即位&hellip&hellip既而諸奄果為流言。
禦史賈繼春遂上書内閣,謂不當于新君禦極之初,首勸主上以違忤先帝,逼逐庶母,表裡交構,羅織不休,俾先帝玉體未寒,遂不能保一姬女&hellip&hellip于是光鬥上疏述移居事&hellip&hellip是時,給事中周朝瑞謂繼春生事。
繼春與相诋諆,乃複上書内閣,有&lsquo伶仃之皇八妹,入井誰憐;孀寡之未亡人,雉經莫訴&rsquo語。
朝瑞與辨駁者再。
漣恐繼春說遂滋,亦上敬述移宮始末&hellip&hellip繼春及其黨益忌漣,诋漣結王安圖封拜。
漣不勝憤,冬十二月抗章乞去,即出城候命。
帝複褒其忠直,而許之歸。
天啟元年春,繼春按江西&hellip&hellip罷其官,漣、繼春先後去,移宮論始息。
” 2.紅丸、移宮諸案參考 《庚申紀事》,明張潑撰(借月山房彙鈔本,《叢書集成》排印)記萬曆四十八年庚申神宗、光宗晏駕事。
潑時為給事中,與聞移宮事,所記當可信。
其述熹宗即位事,似非昏庸之君,何以即位後寵任宦官?誠不可解。
29.4.26 3.移宮案時日 《明史》二十一《光宗本紀》、二十二《熹宗本紀》: 萬曆四十八年九月乙亥朔,光宗崩于乾清宮。
(《光紀》)遺诏皇長子(熹宗)嗣皇帝位。
群臣哭臨畢,請見皇長子于寝門,奉至文華殿行禮,還居慈慶宮。
(《熹紀》) 九月丙子(初二日)頒遺诏。
吏部尚書周嘉谟等及禦史左光鬥疏請光宗選侍李氏移出乾清宮。
(《熹紀》) 九月己卯(初五日)選侍李氏移仁壽殿。
(《熹紀》) 九月庚辰(初六日)熹宗即皇帝位。
案:據上列日時,主移宮者似相迫太甚,不近人情。
20.8.12 八、熊廷弼案 1.熊廷弼案 文秉《先撥志始》卷上:“神廟時,熊廷弼以兵部侍郎經略遼東,嗜殺過當,然守禦甚嚴,賴以安堵。
然性剛愎自用,歲時絕無一介賂遺當路,以此失權貴心。
給事中姚宗文(乙)自遼歸,訟言其短,衆遂論列廷弼。
廷弼請告回籍,以遼撫袁應泰代之。
廷弼在遼,凡流民來歸,聚集堡城中,給其衣食,有逸出者辄殺之。
号令嚴密,有犯不赦,以故偵緝不得行。
應泰至,盡反熊所為。
敵騎至遼城下,偵卒開門内應,或雲袁應泰所納,遂至遼民失所。
(此句上疑有脫誤)。
男女群擁轅門控訴,概置不理。
以故遼民憤恨,招敵攻城,遂開門擁入。
遼陽陷,應泰自刎。
報至,舉朝震恐,熹廟即家拜廷弼兵部尚書,複視師于遼,賜尚方劍,得便宜行事,又令大小九卿科道祖餞部門外,以寵其行。
時王化貞以巡撫駐廣甯,上令廷弼守關。
先是,王化貞主戰,欲用西師制敵,而密招叛将李永芳為内應;廷弼欲阻險修備,畫關而守。
議既相左,台省又各以意見佐之,遂成水火焉。
”(32&mdash33頁) 甲、《東林點将錄》有名乙、逆案有名 “天啟二年正月,大清兵至遼陽,廣甯居民訛言且欲渡河,紛紛南竄,左營參将孫得功&hellip&hellip遂拟縛化貞以獻。
時化貞大懼,踉跄逃歸。
廷弼在前屯遇之,快化貞之主戰而逃也,幸畫關之說為有當也,遵奉守關之旨,亦改旆而南。
言者并以私逃論列。
化貞逮,廷弼自詣法司,俱議斬。
楊公漣(甲)等議廷弼奉守關之旨不可謂逃,又不當與化貞同列。
是時持公平之論者鹹以此為允當雲。
”(33頁) “遼事一案,立谳者刑部主事顧公大章(甲)也。
先是,丙辰丁巳之際,正人日受摧殘,大章慨然以賈彪自居&hellip&hellip後為同事诩其功,遂犯時奸忌。
禦史楊維垣(乙)疏參鬻獄,大章疏辨熊、王之案,誅心則廷弼難末減,論事則化貞乃罪魁,頗自謂持平。
今諸臣并論辟矣,業已辟矣,又何鬻焉&hellip&hellip有旨奏剖既明,着照舊供職。
後逆賢借熊案殺楊、左,實本維垣之疏雲。
”(33&mdash34頁) 又卷下:“楊、左之逮也,初借移宮為按,而苦于無贓,徐大化(乙)倡為封疆之說。
蓋移宮屬楊、左,與顧大章等無與,封疆止周朝瑞(甲)保薦熊廷弼,而顧大章與楊維垣屢疏争辯耳。
與楊(漣)(甲)、左(光鬥)(甲)、袁(化中)(甲)、魏(大中)(甲)又無涉,惟合移宮、封疆為一局,以殺六君子。
報(魏)忠賢二十四罪之恨,修(魏)廣微(乙)糾論失儀之怨者,徐大化(乙)也。
而賈繼春(乙)又獻串通王安之說,俾殺楊、左有名。
”(58&mdash59頁) “(天啟五年)八月,上谕内閣,我皇祖特起熊廷弼于田間,授以經略,賜之上方,賜之蟒玉,寵極人臣,義當盡瘁。
乃廷弼欺朕即位,托病卸擔,薦袁應泰而遼東亡;既則剛愎不仁,望風先逃而河西失。
當是之時,不知費國家幾百萬金錢,喪軍民幾百萬性命。
征兵西蜀則西蜀變,風聞山東則山東亂。
至今黔中尚岌岌未甯,斯其罪難以擢發數。
迨三尺莫逃,百計鑽求。
其最甚者,則有周朝瑞十日四疏申救,有顧大章妄謂罪屬可矜,而又托奸徒汪文言内探消息,外入楊漣、左光鬥之幕,囑令遺書求解,諸奸受賄動以萬千,安問祖宗疆土法度哉!朕深痛恨,已将楊漣等置之于法&hellip&hellip”(61頁)。
案:據注,熊死由于馮铨父子。
《明史》二百五十九《熊廷弼傳》:“熊廷弼,字飛百,江夏人。
萬曆二十五年舉鄉試第一。
明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四十七年,楊鎬既喪師&hellip&hellip旋擢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禦史,代鎬經略&hellip&hellip廷弼為禦史時,與國缙(劉國缙,遼東人)、宗文(姚宗文,吏科給事中,閱視遼東)同在言路,意氣相得,并以排東林、攻道學為事。
國缙輩以故意望廷弼,廷弼不能如前,益相失。
宗文故出國缙門下,兩人益相比而傾廷弼&hellip&hellip是時光宗崩,熹宗初立,朝端方多事,而封疆議起&hellip&hellip朝議允廷弼去,以袁應泰代&hellip&hellip天啟元年,沈陽破,應泰死&hellip&hellip乃複诏起廷弼于家,而擢王化貞為巡撫&hellip&hellip是時,廷弼主守,謂遼人不可用,西部不可恃,(李)永芳不可信,廣甯多間諜可虞;化貞一切反之,絕口不言守,謂我一渡河,河東人必内應,且騰書中朝,言仲秋之月可高枕而聽捷音。
(案:初,當事信化貞有才,兵部尚書張鶴鳴尤深信之,所請無不允,而廷弼亦褊淺剛愎,有觸必發,盛氣相加,朝士多厭惡之,右化貞者多诋之。
葉向高,化貞座主,複當國,頗右化貞。
)&hellip&hellip二年&hellip&hellip大清兵逼西平&hellip&hellip化貞&hellip&hellip遂棄廣甯,踉跄走,與廷弼遇大淩河&hellip&hellip議守甯遠及前屯。
廷弼曰:&lsquo嘻,已晚,惟護潰民入關可耳。
&rsquo&hellip&hellip報至,京師大震&hellip&hellip二月,逮化貞,罷廷弼聽勘。
四月,刑部尚書王紀(甲)、左都禦史鄒元标(甲)、大理寺卿周應秋(乙)等奏上獄詞,廷弼、化貞并論死。
後當行刑,廷弼令汪文言(甲)賄内廷四萬金祈緩,既而背之。
魏忠賢大恨,誓速斬廷弼。
及楊漣等下獄,誣以受廷弼賄,甚其罪&hellip&hellip其黨(魏忠賢黨)門克新(乙)、郭興治(乙)、石三畏(乙)、卓邁(乙)等遂希指趣之。
會馮铨(乙)亦憾廷弼,與顧秉謙(乙)等侍講筵,出市刊《遼東傳》,谮于帝曰:&lsquo此廷弼所作,希脫罪耳。
&rsquo帝怒,遂以五年(天啟,1625)八月棄市,傳首九邊&hellip&hellip五年(崇祯五年,1632),化貞始伏誅。
”(化貞駐廣甯兵十三萬,廷弼僅兵五千。
) 29.5.8&mdash5.9 2.俞正燮論熊廷弼案 俞正燮《癸巳剩稿》:“廣人忠直有聲,元标當忠賢時長禦史,自以委瑣不出一言,愧廷弼與漣,又以廷弼、漣湖廣人也而惡之。
勘遼案遂誣廷弼虧饷行賄,壞邊疆法,當死,于是廷弼死,漣亦牽連以死。
其時遂有《盜柄東林夥》,及《夥壞封疆錄》、《天鑒錄》之作。
然而廷弼以天啟五年八月壬寅死,元标先二十日壬午斥為民,亦不能求庇于魏忠賢也。
時論謂元标惡湖廣人,則江西人必護之,實則助元标攻楊漣者,江西僅一傅櫆,而廷弼之死,元标同縣李公元鼎經紀其喪,南昌劉公一燝去國日為王安、熊廷弼暴白其冤,廬陵有葉君文成者作《讀史随筆》曰:&lsquo元标講學東林,乃成此昧心之獄,謂之昧心,知其隐矣。
&rsquo櫆之附元标,櫆之父老秀才也切責之,見《臨川縣志》,是江西有公論,除櫆外無護局者。
黃宗羲《明儒學案》載元标言廷弼法當死,且請緩之。
其意深而險,亦知公論不與即已,亦不能護局也。
則又何必以張文襄公之故而枉害二賢也哉。
”(未完) 31.9.25 九、三案之影響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左魏周袁顧王傳贊》:“國之将亡也,先自戕其善類,而水旱盜賊乘之。
故禍亂之端,士君子恒先被其毒。
異哉!明之所稱&lsquo三案&rsquo者,舉朝士大夫喋喋不去口,而元惡大憝因用以剪除善類,卒緻楊、左諸人身填牢戶,與東漢季年若蹈一轍。
國安得不亡乎!” 1.倪元璐論三案 《明史紀事本末》六十八:“懷宗崇祯元年(1628)五月,侍講倪元璐上言:&lsquo主梃擊者力護東宮,争梃擊者計安神祖;主紅丸者仗義之言,争紅丸者原情之論;主移宮弭變幾先,争移宮者持平事後。
六者各有其是,不可偏非也。
未幾而魏忠賢殺人則借三案,群小求富貴則借三案&hellip&hellip由此言之,三案天下之共議;《要典》者,魏氏之私書&hellip&hellip” 2.諸案參考 移宮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 《明史》二百四十《劉一燝傳》 妖書 《明史》二百十七《沈鯉傳》 《明史》一百十四《後妃·鄭貴妃傳》 《明史》二百二十六《郭正域傳》、《呂坤傳》 《明史》二百十九《張位傳》、《朱赓傳》 《明史》二百三十六《丁元薦傳附于玉立傳》 梃擊 《明史》二百四十四《王之寀傳》 《明史》二百三十五《何士晉傳》 紅丸 《明史》二百四十四《楊漣傳》 《明史》二百十八《方從哲傳》 《明史》二百四十《韓爌傳》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 明張潑《庚申紀事》(借月山房彙鈔) 京察 吳應箕《樓山堂集》 《明史》二百二十四《楊時喬傳》 《明史》二百二十《溫純傳》 《明史》二百二十四《孫丕揚傳》 《明史》二百四十三《趙南星傳》 李三才案 《明史》二百三十二《李三才傳》 熊廷弼案 《明史》二五九《熊廷弼傳》 國本 《明史》二百十七《王家屏傳》《陳于陛傳》《沈鯉傳》 《明史》二百十八《申時行傳》《王錫爵傳》《沈一貫傳》 《明史紀事本末》六七《争國本》 申時行《召對錄》(《寶顔堂秘笈》) 楚宗 《明史》一一六《諸王傳·楚昭傳》 《明史》二百二十六《郭正域傳》 《明史紀事本末》六十六《東林黨議》 3.有關社會情況書籍 清汪輝祖:《雙節堂庸訓》 明都穆:《聽雨紀談》《都公談纂》成化、正德時蘇州人 清董含:《三岡識略》清初 清石天基:《傳家寶》清初揚州人 龔立本:《松窗快筆》 清李漁:《資治新書》 明:《緻富奇書》 :《稼圃教富》 4.黨論之原因與影響 争諸案者雙方皆自命忠君愛國之士,但因執政與非執政,在朝與在野之不同,意見有先後緩急同異之差。
繼則有是非(公是公非)之差。
再繼則有邪正之互讦。
&mdash&mdash意見 在手段上,其初為同異之辨,繼則為是非之辨,再繼而為親疏(情感的)之争,再繼而為意氣之争,再進而怨毒之報複,于是而黨禍以極。
在方法上,其初利用清議左右科道,其繼利用科道以糾彈執政,其繼利用君權抑制科道,更繼利用閹人以殘害正士。
待改正。
29.5.15 5.黨禍之近因 天啟四年六月,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
十月,魏大中劾魏廣微不拜正朔。
高攀龍糾崔呈秀(淮揚巡按)為貪。
缪昌期侮馮铨。
于是楊漣、左光鬥、周朝瑞、魏大中、袁化中、顧大章六君子同時被逮。
6.三案之影響 政治執政敷衍,朝廷空虛,科道喜言微細之事 士風講學之興清議之成,門戶之興結社之三變 黨争起于争國本,盛于京察,極于三案 熹宗自乾清宮避居慈慶宮&mdash&mdash避宮 李選侍自乾清宮移哕鸾宮(仁壽殿)&mdash&mdash移宮 财政加派一條鞭 采木(花梨、楠杉)礦稅(萬曆12年,始議開采,33年,歸有司)買金珠添織燒磁采珠店稅遺稅船稅皇店餘鹽 淮撫37&mdash39年(1609&mdash1611)漕運總督李三才 梃擊43年(1615)張攻方從哲 紅丸48年(1620)八月李可灼崔文昇 王錫爵語顧憲成:“當今所最怪者,廟堂之是非,天下必欲反之。
”憲成曰:“吾見天下之是非,廟堂必欲反之耳。
” 秦王圖孫丕揚 齊亓詩教韓浚周永春方從哲趙煥 楚官應震吳亮嗣趙士谔鄭繼之 浙劉廷元姚宗文陳治則姚文蔚朱赓沈一貫 昆、宣顧天埈湯賓尹王紹徽朱一桂徐兆魁喬應甲 川田一甲 西江張位 楚宗31年(1603)華奎(王)華趆(宗)沈一貫主勘查,郭正域主華奎 正域右宗人,沈鯉右正域 攻首輔36年朱赓(淳謹),李廷機(清廉)36年(1608)王錫爵 萬曆21年,癸巳(1593)京察&mdash&mdash尚書孫鑨,員外郎虞淳熙(顧允成革) &mdash&mdash反對黨&mdash&mdash劉道隆 22年,甲午(1594)為推閣臣顧憲成免東林成39年盛 27年,己亥(1599) 33年,乙巳(1605)京察清流攻沈一貫(首輔),奸人攻楊時喬(吏左) 39年,辛亥(1611)京察孫丕揚主之 45年,丁巳(1617)京察梃擊餘波,為三黨所包圍 争國本10年,壬午(1582)皇子生,母恭妃王氏 14年(1586)皇三子生,母鄭貴妃 主立太子者申時行 18年(1590)命諸臣俟皇長子長大,否則務十五歲後 19年(1591)、20年(1592)、21年(1593),連年請建儲 與諸臣議合者王家屏 被攻者王錫爵其人實主立儲 争立儲争并封(三王),王錫爵主并封,21年(1593);妖書《憂危竑議》,26年(1598);争先冠後封,28年(1600),鄭國泰主之;封太子四王(福、瑞、惠、桂),29年(1601)十月;續妖書,31年(1603);争國本41年(1613) a清流攻沈一貫b奸人攻郭正域及沈鯉 封疆&mdash&mdash與移宮混為一&mdash&mdash殺熊廷弼天啟五年(1625) 左光鬥、楊漣劾閹 31.6.26 第六節 流賊 一、流賊之起 1.明末民間之苦 《明史》二百七十五《祁彪佳傳》:“祁彪佳,字弘吉,浙江山陰人&hellip&hellip弱冠,第天啟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崇祯四年起禦史,疏陳賞罰之要&hellip&hellip帝即命議行&hellip&hellip尋上《合籌天下全局疏》,以策關、甯,制登海為二大要。
分析中州、秦、晉之流賊,江右、楚、粵之山賊,浙、閩、東粵之海賊,滇、黔、楚、蜀之土賊為四大勢。
極控制駕馭之宜,而歸其要于戢行伍以節饷,實衛所以銷兵。
複陳民間十四大苦:曰裡甲,曰虛糧,曰行戶,曰搜贓,曰欽提,曰隔提,曰讦訟,曰窩訪,曰私稅,曰私鑄,曰解運,曰馬戶,曰鹽丁,曰難民。
帝善其言,下之所司。
出按蘇、松諸府。
” 2.明末加派 加派始嘉靖三十年(1551,《食貨志》78),初名提編。
東征加派田賦萬曆二十七年(1599)閏四月罷,始征失載。
(《神紀》) 征播州加派田租萬曆二十九年(1601)正月蠲,始征失載。
(《神紀》) 遼饷 (1)萬曆四十六年(1618)九月,每畝加三厘五毫,共得銀二百萬兩有奇。
(卷78,《食貨志》)萬曆六年(1578)核田,共7,013,976頃×0.35(每頃三錢五分)=2,454,891.6。
(2)萬曆四十七年(1619)十二月,每畝加七厘(三厘五以外又加三厘五),共得四百餘萬(4,909,783.2兩)。
(3)萬曆四十八年(1620)三月,每畝加九厘(七厘以外又加二厘),共得五百二十萬(畿内八府及貴州不加)如全國均征,應為6,312,578.4兩。
(4)崇祯三年(1630)每畝改加一分二厘(九厘以外又加三厘),凡得六百八十餘萬(郝晉言凡九百萬)。
如全國均征,應為8,416,771.2兩。
剿饷崇祯十年(1637),每畝輸六合,石折銀八錢,六合合銀四厘八毫,共得(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三百三十萬(《食貨志》引郝晉疏)。
練饷崇祯十二年(1639),每畝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據郝晉奏,應為七百萬)。
州縣兵饷天啟二年(1622)按畝供饷。
助饷崇祯八年(1637)民糧每兩征一錢。
1955.12.15 3.明末之加賦 據《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明末因遼事增加之田賦如下: 一、萬曆四十六年(1618)加派遼饷(凡需三百萬。
每畝加銀)三厘五毫,約得二百萬有奇。
戶部尚書李汝華所請。
萬曆六年田7,013,976頃。
二、萬曆四十七年(1619)複每畝加派遼饷三厘五毫,戶部所請。
三、萬曆四十八年(1620)複加派遼饷二厘,通前後共九厘,共得五百二十萬,兵、工二部所請。
(除畿内八府及貴州不加外,天下均加) 四、天啟二年(1622)又設州縣兵按畝供饷,禦史馮英所請。
五、崇祯三年(1630)以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加賦,戶部尚書華自嚴不能止,乃于九厘外畝複征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征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含舊所增凡六百八十餘萬。
海内恣怨。
(亦屬遼饷) 六、崇祯八年(1635)征助饷,民糧每兩征一錢(宦戶田賦征十之一),盧象昇所請。
七、崇祯十年(1637)行均輸法(因糧輸饷),因舊額加畝輸六合(六合合四厘八毫),石折銀八錢,傷地不與。
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
兵部尚書楊嗣昌所請,本定以一年為期。
(剿饷) 八、同年又畝加征一分四厘九絲。
(《食貨志》) 九、崇祯十二年(1639)加征練饷,畝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
楊嗣昌所請,以練邊兵及民兵。
剿饷(即七項)&mdash&mdash當亦在十二年,約畝四厘(待查,《明史》所無,《續通考》亦僅有其名無詳說,見《明史》252《楊嗣昌傳》。
見下頁)。
此外由于吏役之增派者: 一、溷派一縣之中,此多彼少。
二、花派由于吏胥之暗灑派分,如加一分者即加二分之類,小民不覺。
三、充見年十男之中一年一男值年,十甲之糧由見年身上追比。
剿饷《明史》二百五十二《楊嗣昌傳》:“(崇祯十年,1637)因議增兵十二萬,增饷二百八十萬。
其措饷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驿遞。
&lsquo因糧&rsquo者,因舊額之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畝輸四厘八毫),傷地不與,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hellip&hellip議上,帝乃傳谕:&lsquo流寇延蔓,生民塗炭,不集兵無以平寇,不增賦無以饷兵。
勉從廷議,暫累吾民一年,除此腹心大患。
其改&lsquo因糧&rsquo為&lsquo均輸&rsquo,布告天下,使知為民去害之意。
&rsquo&hellip&hellip初,嗣昌增剿饷,期一年而止。
後饷盡而賊未平,诏征其半。
至是(十二年,1639),督饷侍郎張伯鲸請全征。
帝慮失信,嗣昌曰:&lsquo無傷也&rsquo,&hellip&hellip于是剿饷外複增練饷七百三十萬。
” 案:詳此均輸之法當即當時所謂剿饷也。
當時全國田賦約為二百萬,見《明史》七十八《食貨志》。
4.遼饷 “明萬曆四十六年九月以遼左軍饷不敷,除貴州地硗,兼有苗變不加外,餘省照萬曆六年(1578)會計錄派定七百餘萬頃,每畝加三厘六毫,共加銀二百萬有奇。
次年(四十七年,1619)複加賦額至八百萬,時遼饷五百餘萬,軍心賴以粗安,而天下蕭然,民生困弊矣。
”(《輯覽》,112頁) 5.明末歲入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崇祯)禦史郝晉亦言:&lsquo萬曆末年,合九邊饷止二百八十萬。
今加派遼饷至九百萬,剿饷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饷七百三十餘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rsquo”(13頁) 案:以730萬頃計應征額?876萬350萬730萬 萬曆時隻七百萬頃,每畝一分不應有七百三十萬。
待考。
案:明末田賦,約二百萬兩有奇(《明史》七八,9頁),每畝合二厘八毫四。
遼饷,畝加一分二厘,約六百八十餘萬,340%。
剿饷,畝加四厘八毫,約一百九十二萬九千餘,96%。
練饷,畝加一分,約七百三十萬,360%。
數字均與郝晉所述不同,或其所言乃應征額,而《食貨志》所述為實征額也。
1954.12.20 6.明末人民之饑困 《明史紀事本末》七十五《中原群盜》: “崇祯二年(1629),給事中薛國觀上言:&hellip&hellip今弭盜之方,在整饬吏治。
” “崇祯元年(1628),延安饑。
十一月,府谷民王嘉胤倡亂,饑民附之。
” “先是,萬曆時,朝廷念西軍勞苦,預給三月糧,以為常。
崇祯二年,秦大旱,粟騰貴,軍饷告匮。
延綏巡撫楊鶴、甘肅巡撫梅之煥分道勤王,兩年複以稽饷而嘩,其潰卒畏捕誅,亡命山谷間,倡饑民為亂&hellip&hellip又以給事中劉懋請裁定驿站&hellip&hellip而河北遊民向籍食驿糈,用是益無賴。
歲不登,無所得食,所在潰兵煽之,而全陝無甯土矣。
” 崇祯三年(1630)六月“兵科給事中劉懋上言:&lsquo秦之流賦,非流自他省,即延慶之兵丁土賊也&hellip&hellip六七年來,韓、蒲被掠,其數不多。
至近年荒旱頻仍,愚民影附,流劫泾、原、富、耀之間,賊勢始大。
當事以不練之兵剿之,不克又議撫之。
其剿也,所斬獲皆饑民也,而真賊飽掠以去矣。
其撫也,非不稱降,聚衆無食,仍出劫掠,名降而實非降也。
且今年麥苗盡枯,鬥栗金三錢,營卒乏食三十餘月,即慈母不能保其子,彼官且奈兵民何哉!且迩來貪酷成風,民有三金,不能供納賦之一金。
至于捕一盜而破十數人之家,完一贖而傾人百金之産,奈何民不驅為盜乎?&rsquo” 崇祯三年(1630)七月“禦史黃道直言:&lsquo盜起于饑,請發饷銀易米,一從保德州河路,一從洛、宜陸路,赈饑民,庶收拾人心,解散黨附。
&rsquo不報。
” 崇祯四年(1631)正月己亥:“谕曰:&lsquo陝西屢報饑荒,小民失業,甚者迫而從賊。
&rsquo”(《本末》七五) “上召輔臣、九卿、科、道及各省監司于文華殿。
上問山西按察使杜喬林&hellip&hellip問河曲之陷,(杜喬林)曰:&lsquo賊未嘗攻,大抵饑民為之内應。
&rsquo” “(四年五月)禦史吳甡至榆林鎮,以晉兵遏籴,鬥米銀六錢,草根木皮俱盡,人至相食。
” (又)“時榆林連旱四年,延安饑民甚衆。
西安大旱,巡撫練國事更請發帑赈濟,不報。
” “(四年八月)吳甡上言:&lsquo延、慶地亘數千裡,土瘠民窮,連歲旱荒,盜賊蜂起&hellip&hellip延安四載奇荒,邊軍始亂,出掠米脂、綏德、青澗,脅從甚衆,幾于無民&rsquo。
” 崇祯五年(1632)正月甲子“陝西原任通政使馬鳴世奏曰:&lsquo&hellip&hellip乃自盜發以來,破城屠野,四載于茲。
良以盜衆我寡,盜飽我饑,内鮮及時之饷,外乏應手之援。
&rsquo” 六年(1633)二月“賊踞林縣山中,饑民相望而起”。
七年(1634)正月“會大旱(岢岚),饑民投賊者愈衆”。
七年三月“山西自去秋八月至是不雨,大饑,人相食”。
七年五月“文縣去歲大旱,入秋早霜,冬無雪,今春不雨,鬥米銀七錢。
延綏西路數年不登”。
1950.6.1 7.明末農民起義與元末不同 元末農民起義以民族意識與階級意識為号召;明末隻是階級鬥争。
元末農民起義以民間迷信宗教為聯絡團結工具,明末無之。
元末農民起義開始即組織政權,明末是遊掠無組織。
元末農民起義各地一時并起,互相呼應,明末起義軍到處參加者多,而分别起兵呼應者少。
崇祯二年(1629)三月之薊州兵變(随即撫定),四年(1631)閏十一月之孔有德吳橋兵變(六年五月平),十四年(1641)六月之山東因旱蝗農民起義(十五年正月平),十五年(1642)十一月之援汴總兵官劉超據永城反(十六年四月平,永城今河南),均非互相應援之起兵。
其餘所謂三大勢之海賊、山賊、土賊均是散漫的、非強大之力量,亦未互相呼應。
元末地主武裝随處蜂起,明末雖有而不多。
迎降起義軍者多。
元末農民起義時間雖久(1348&mdash1368二十年,明末1628&mdash1646十八年)但規模之大,戰争之烈不如明末。
說明明末統治力量較元末強。
最主要的是明末農民起義後期提出了“貧富均田”的口号,和“五年不征,一民不殺,平買平賣”的政策,說出人民的内心要求,這比鄧茂七又進了一步,是農民自己提出自己的全面要求。
8.流賊系統 9.參加明末起義的人 一、農民 二、援遼軍士 三、邊鎮軍士 四、裁撤驿卒 五、白蓮教徒張獻忠營之“老神仙”,見張山來《虞初新志》卷二。
六、礦徒鐵匠順治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尚書圖海題本中曾言及李自成初起時“當初原是四個鐵匠,後來聚成八個,八個又聚十六個,然後遂成夥賊。
” 10.流寇主義 毛澤東《關于糾正黨内的錯誤思想》(《選集》一冊,99頁),關于流寇思想:“由于紅軍中遊民成分占了很大的數量和全國特别是南方各省有廣大遊民群衆的存在,就在紅軍中産生了流寇主義的政治思想。
這種思想表現在:一,不願意做艱苦工作,建立根據地&hellip&hellip而隻想用流動遊擊的方法,去擴大政治影響。
二,擴大紅軍&hellip&hellip而要走&lsquo招兵買馬&rsquo,&lsquo招降納叛&rsquo的路線。
三,不耐煩和群衆在一塊做艱苦的鬥争,隻希望跑到大城市去大吃大喝&hellip&hellip應當認識,曆史上的黃巢、李闖式的流寇主義,已為今日的環境所不許可。
” 注:“李自成在群衆中的主要口号是&lsquo迎闖王,不納糧&rsquo。
他約束隊伍的紀律,曾有&lsquo殺一人如殺我父,淫一人如淫我母&rsquo的口号。
因此,擁護他的人很多,成為當時農民起義的主流。
但他也沒有建立過比較穩固的根據地,總是東流西竄。
”(99&mdash101頁) 1952.7.5 11.明廷對農民起義之政策 明末陝西農民紛紛起義,朝廷對策有四:曰赈,曰撫,曰剿,曰陽撫陰剿。
赈(分化) 崇祯三年(1630)七月,禦史黃道直請赈饑民,不報。
(《本末》七十五) 三年,兵部郎中李繼貞請以帑金十萬赈延民,不聽。
(《明史》三百九) 四年正月己亥,命禦史吳甡赍金十萬赈陝西饑荒,招撫流盜。
(《本末》七五。
《明史》二三無金數)谕曰:“&hellip&hellip今特發十萬金,命禦史前去,酌彼災處,次第赈給。
仍曉谕愚民,即或脅從,僅入賊黨,若肯歸正,即為良民,嘉與維新,一體收恤。
”(《本末》) 四年(1631)四月,禦史吳甡西行至延長,撫賊七千有奇。
(《本末》) 四年(1631)五月,“禦史吳甡至榆林鎮,以晉兵遏籴,鬥米銀六錢”。
(《本末》) 案:以十萬金振饑民,以當時米價計之,僅得米萬六千餘石,每人以五鬥計不過三萬餘人,以兩鬥計不過八萬餘人,則所活并不多。
明思宗崇祯十二年命楊嗣昌督師,賜賞功銀四萬,厚薄何懸殊乃爾(《明史》二〇二《楊嗣昌傳》)。
六年五月命内監等監軍發賞金四萬兩(《明史紀事本末》七十五)。
撫(一手利誘) 崇祯四年(1631)三月,總督楊鶴受孫繼業六十餘人降,“設禦座于固原城樓上,賊跪拜呼萬歲。
因宣聖谕,令設誓,各解散,或歸伍,或歸農。
自此群盜視總督如兒戲矣”。
(《本末》七五) 崇祯四年(1631)五月庚子,“盜滿天星降于楊鶴。
鶴選其骁勇置營中,散其黨萬二千人,即命其魁分勒回籍。
未數月,皆畔去”。
(《本末》七十五) 四年八月,吳甡上言:“其降賊雖散原籍,仍複劫掠,于是有官賊之謠,而人緻恨于招撫之失事矣&hellip&hellip又降賊獨頭虎見大兵之來,已出韓城、潼關,道臣胡其俊猶追赆錢九十萬,賊複橫索,一一給之惟謹。
要挾重資之說,有自來矣。
”(《本末》七五) 五年(1632)十二月,“廷議方督進讨,諸将諱言受降”。
(《本末》七五) 七年(1634)八月,“總督(陳)奇瑜報降賊一萬三千有奇,斬渠十人,餘俱延安民,并令還鄉。
奇瑜專事招撫,諸人本無降意,後盡殺監護官五十員,攻陷麟遊、永壽,勢不可遏”。
(《本末》七五) 七年(1634)十月,“山西巡撫吳甡言:&lsquo招安流盜,最宜慎重,彼狼子野心,勢難馴服,況邊地窮荒,蕪居無食,僅曰免死,遂甘心易慮乎哉?&rsquo”(《本末》) 案:據此可知明末之撫,并不為農民解決問題,且分勒回籍,徒以撫為名要功請饷而已。
剿(一手武力) “崇祯四年(1631)正月,思宗問山西按察使杜喬林以流寇之事,杜喬林對以“兵寡饷乏。
”(《明史紀事本末》七五) 又,甯武總兵孫顯祖言聞喜、稷山賊“日剿日益”,請加兵,總督張宗衡以“兵饷并乏”不行。
(《本末》七五) 四年九月“盜獨頭虎、滿天星、一丈青、上天猴等五部,恣掠宜、雒。
副總兵趙大胤在韓城,去賊營二十裡,不敢出戰。
土人強之出,報斬五十級。
驗之,則率婦女首也。
給事中魏呈潤劾(趙)大胤落職”。
(《本末》七五) 七年(1634)五月,巡撫練國事奏,今日最難有五:缺兵、缺饷、缺官、宗祿、驿遞。
(《本末》七五) 七年(1634)五月,“洪承疇進師岐山。
駐三原,賊十餘萬,承疇兵僅三千”。
(《本末》) 七年七月“己醜,洪承疇奏言:&lsquo入陝猖獗之賊,大抵可十四五萬,明知官軍一二萬不能四馳,恃其勢衆,旁伏遞進,則剿賊之難。
賊多精騎,每跨雙馬,官軍馬三步七,則追逐之難。
賊攻堡掠野,到處可資,官軍待饷轉運,則糧刍之難。
&rsquo”(《本末》七五) 七年七月,“總兵尤世威兵潰于雒南&hellip&hellip先是,守隘諸兵露宿凡三月,皆緻疫痢,不任戰”。
(《本末》七五) 八年(1635)三月,“是月,給事中常自裕言:&lsquo皇上赫然振怒,調兵七萬,其實不過五萬;且分之各處,未足遏賊。
鳳陽焚劫四日而馬爌至,歸德圍解三日而鄧玘來,颍、亳、安、廬之賊返旆而北,尤世威等信尚杳然。
至賀人龍等,各處淫掠,所謂賊梳而軍栉也。
唯皇上嚴饬之,以信軍法。
&rsquo”(《本末》七五) 八年(1635)十一月,“秦賊一字王等部衆二十萬,撞天王統十七萬,自潼關出犯阌鄉、靈寶,大隊東行,塵埃漲天,闊四十裡&hellip&hellip左良玉與總兵祖寬,兩軍相隔東西七十裡,遙望山頭,不敢邀擊。
賊抄掠諸路,截燒糧草,諸軍乏食”。
(《本末》七五) 案:據此可知明末官軍之缺饷,兵不足額,調遣不靈,馬匹缺乏,械帳缺乏,避不敢戰。
所謂“剿”者徒具文耳。
陽撫陰剿(兩手殺降) 崇祯四年四月,“丁卯,延綏巡撫洪承疇令守備賀人龍勞降者酒,降者入謝,伏兵斬三百二十人”。
(《本末》七五) 四年(1631)十一月丙子,“陝賊譚雄陷安塞,襲掠一空,仍乞撫。
閏十一月,王承恩誘譚雄等五人斬之”。
(《本末》七五) 五年(1632)八月,“紫金梁歸款未決,諸軍乘賊不備,輕騎襲賊營,賊怒,南犯濟源,陷溫縣”。
(《本末》七五) 七年(1634)正月,“降盜王剛、王之臣、通天柱等,至太原挾賞,巡撫戴君恩設宴誘(王)剛等斬之,共斬四百二十九人”。
(《本末》七五) 七年七月,“叛兵楊國棟擁三千騎,披雙铠,直抵西安城下乞撫&hellip&hellip巡撫練國事在鄠縣聞之,馳還,登南城,檄賊至濠畔,語一日夜,未決。
度不受撫必西走鄠、盩厔,密檄沿途官兵饬備,更設伏盩厔之夾水溝。
時禾茂,泥淖,騎不任馳,伏發,殲其半。
(練)國事遣官招之,谕殺渠自贖,予上賞。
頃之,一賊斬(楊)國棟以獻。
賊人人自疑,互戕千餘人,餘仍入南山”。
(《本末》七五) 案:據此可知明末官軍之殺降、襲劫,險謀殊多。
崇祯九年以後未錄。
1950.6.1 12.流賊之起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李自成傳》:“李自成,米脂人,世居懷遠堡李繼遷寨。
(懷遠堡清為縣,即今陝西北部橫山縣,近長城。
)&hellip&hellip幼牧羊于邑大姓艾氏,及長,充銀川驿卒。
善騎射,鬥很無賴,數犯法。
知縣晏子賓捕之,将置諸死,脫去為屠。
天啟末,魏忠賢黨喬應甲為陝西巡撫,朱童蒙為延綏巡撫,(盜起之由)①貪黩不诘盜,盜由是始。
崇祯元年(1628),②陝西大饑,延綏缺饷,③固原(甘肅)兵劫州庫。
白水賊王二(白水,陝西縣,渭水以北,在中部),府谷賊王嘉允(府谷,陝西縣,在省之東北角,與山西界),宜川賊王左挂(宜川,陝西縣,在北部偏東。
影印本“川”作“州”,疑誤)、飛山虎、大紅狼等,一時并起。
有安塞馬賊高迎祥者(安塞,陝西縣,在北部),自成舅也,與饑民王大梁聚衆應之,迎祥自稱闖王,大梁自稱大梁王。
二年(1629)春,诏以楊鶴為三邊總督,捕之。
參政劉應遇擊斬王二、王大梁,參議洪承疇擊破王左挂,賊稍稍懼。
會京師戒嚴(案:清太宗第一次擾明于崇祯二年(1629)十月戊寅入大安口,十一月壬午朔京師戒嚴。
大安口)山西巡撫耿如杞勤王兵(盜盛之由)①嘩而西,延綏總兵吳自勉、甘肅巡撫梅之煥勤王兵亦潰,與群盜合&hellip&hellip三年(1630)&hellip&hellip是時,秦地所征曰新饷,曰均輸,曰間架,其目日增,②吏因緣為奸,民大困。
以給事中劉懋議,裁驿站,山、陝遊民仰驿糈者,③無所得食,俱從賊,賊轉盛。
兵部郎中李繼貞奏曰:&lsquo延民饑,将盡為盜,請以帑金十萬振之。
&rsquo帝不聽。
而嘉允已襲破黃甫川、清水、木瓜三堡(俱在陝西北),陷府谷、河曲。
又有神一元、不沾泥、可天飛、郝臨庵、紅軍友、點燈子、李老柴、混天猴、獨行狼諸賊,所在蜂起,或掠秦,或東入晉,屠陷。
官軍東西奔擊,賊或降或死,旋滅旋熾。
延安賊張獻忠亦聚衆據十八寨,稱八大王。
四年(1631)&hellip&hellip王嘉允&hellip&hellip為左右所殺,其黨共推王自用号紫金梁者為魁。
(盜之合)自用結群賊老回回曹操(即羅汝才)、八金剛、掃地王、射塌天、閻正虎、滿天星、破甲錐、邢紅狼、上天龍、蠍子塊、過天星、混世王等及迎祥、獻忠共三十六營,衆二十餘萬,聚山西。
自成乃與兄子過往從迎祥,與獻忠等合,号闖将,未有名。
楊鶴撫賊不效,被逮,洪承疇代鶴,張福臻代承疇督諸将曹文诏、楊嘉谟剿賊,所向克捷,陝地略定。
而山西賊大盛,剽掠甯鄉、石樓、稷山、聞喜、河津間。
” 13.流賊剽掠之先後 據《明史》三百九《流賊傳》。
崇祯元年(1628),流賊大起于陝北。
三年(1630),王嘉允掠延安、慶陽間。
從神木(陝西縣名,在陝東北角與府谷鄰,西界綏遠)渡河犯山西。
嘉允又襲破黃甫川(陝)、清水(陝)、木瓜(陝,今名木瓜園堡。
三堡均在府谷附近),陷府谷(陝)、河曲(晉)。
諸賊或掠秦或東入晉。
四年(1631),王嘉允自河曲遁嶽陽(晉,安澤趙城),突犯澤(晉,今晉城縣)、潞(晉,今長治縣)。
洪承疇剿賊,陝地略定,而山西賊大盛。
剽掠甯鄉(疑當作鄉甯,山西縣)、石樓、稷山、聞喜、河津(均晉縣,在南部汾水以西)間。
五年(1632),賊分道四出,連陷大甯(晉縣,汾水西)、隰州(晉,汾水西)、澤州(晉,汾水東)、壽陽(晉,汾水東)諸州縣,全晉震動。
六年(1633),初,賊之破澤州也,分其衆南逾太行,掠濟源、清化、修武,圍懷慶&hellip&hellip别賊複闌入西山,大掠順德、真定間&hellip&hellip河北三府焚劫殆遍。
潞王上疏告急,兼請衛鳳、泗陵寝&hellip&hellip會天寒,河冰合,賊突從毛家寨策馬徑渡,河南諸軍無扼河者,賊遂連陷渑池、伊陽、盧氏三縣。
河南巡撫元默率諸将盛兵待之,賊竄入盧氏山中,由間道直走内鄉,掠鄖陽,又分掠南陽、汝甯,入棗陽、當陽,逼湖廣。
巡撫唐晖斂兵守境。
犯歸、巴、夷陵等處,破夔州,攻廣元,逼四川,所在告急。
七年(1634),自成自興安詐降,大掠所過七州縣,洪承疇合兵擊之,迎祥、自成竄入終南山。
已而東出,陷陳州、靈寶、汜水、荥陽。
聞左良玉将至,移壁梅山、溱水間(梅山在河南鄭縣西南三十五裡,溱水發源河南桐柏縣)。
承疇出關追賊&hellip&hellip八年正月&hellip&hellip 八年(1635)正月,大會荥陽。
衆議迎祥、獻忠略東方,固始、霍丘俱失守,燔壽州,陷颍州,陷鳳陽,焚皇陵。
自成與獻忠不合,自成、迎祥、曹操、過天星複入陝,獻忠獨東下廬州。
自成從終南山出,大掠富平、甯州;老回回、獻忠等聞承疇出(潼)關,先後皆走陝西,掠西安、平涼、鳳翔諸郡。
後群賊皆出關,分十三營東犯,而迎祥、自成獨留陝西。
洪承疇追自成,自成将高傑降,承疇大破自成于臨潼,自成東走朱陽關與獻忠合。
遂陷陝州,進攻洛陽,獻忠走嵩、汝,迎祥、自成走偃師、鞏縣,陷光州。
九年(1636)春,迎祥、自成攻廬州不拔,陷含山、和州,圍滁州,象昇來援,大敗賊軍,北攻壽州不下,折而西入歸德,祖大樂破之,迎祥、自成精銳幾盡。
賊複分兵再入陝,勢複振。
十年(1637),自成與過天星奔秦州入蜀,陷甯羌、廣元、昭化、劍州、梓潼、江油、黎雅、曹冊等州縣,進攻成都,七日不克。
九年以後張獻忠之剽掠、十年以後李自成之剽掠,分見“張獻忠”、“李自成”卡片。
此表應據《思宗本紀》改編。
14.流賊勢成之原因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序》:“盜賊之禍,曆代恒有,至明末李自成、張獻忠極矣。
史冊所載,未有若斯之酷者也&hellip&hellip惟武宗之世,流寇蔓延,幾危宗社,而卒以掃除。
莊烈帝勵精有為,視武宗何啻霄壤,而顧失天下,何也?明興百年,朝延之綱紀既肅,天下之風俗未澆。
孝宗選舉賢能,布列中外,與斯民休養生息者十餘年,仁澤深而人心固,元氣盛而國脈安&hellip&hellip本根尚未盡撥,宰輔亦多老成。
迨盜賊四起,王瓊獨典中樞,陸完、彭澤分任阃帥,委寄既專,旁撓絕少,以故危而不亡。
莊烈帝承神、熹之後,神宗怠荒棄政,熹宗昵近閹人,元氣盡澌,國脈垂絕。
向使熹宗禦宇複延數載,則天下之亡不再傳矣。
莊烈之繼統也,臣僚之黨局已成,草野之物力已耗,國家之法令已壞,邊疆之搶攘已甚。
莊烈雖銳意更始,治核名實,而人才之賢否,議論之是非,政事之得失,軍機之成敗,未能灼見于中,不搖于外也。
且性多疑而任察,好剛而尚氣。
任察則苛刻寡恩,尚氣則急遽失措。
當夫群盜滿山,四方鼎沸,而委政柄者非庸即佞,剿撫兩端,茫無成算。
内外大臣救過不給,人懷規利自全之心。
言語戆直,切中事弊者,率皆摧折以去。
其所任為阃帥者,事權中制,功過莫償。
敗一方即戮一将,隳一城即殺一吏,賞罰太明而至于不能罰,制馭過嚴而至于不能制。
加以天災流行,饑馑洊臻,政繁賦重,外讧内叛&hellip&hellip不亡何待哉。
是故明之亡,亡于流賊,而其緻亡之本,不在于流賊也。
嗚呼!莊烈非亡國之君,而當亡國之運,又乏救亡之術,徒見其焦勞瞀亂,孑立于上十有七年&hellip&hellip卒緻宗社颠覆,徒以身殉,悲夫!” 二、流賊之轉掠與明廷之撫剿 1.十三家 《明史》二十三《莊烈帝紀》崇祯七年二月:“乙酉,張獻忠突商、雒,凡十三營流入漢南。
” 《明史》二百六十《熊文燦傳》:“已而京軍解遂平圍,斬獲三千有奇(事在崇祯十一年)。
時文燦在裕州,馬進忠、羅汝才十三家賊聚南陽。
文燦下令殺賊者償死,賊不肯從,則赍金帛酒牢犒之,名曰求賊。
” 又,“十二年三月,良玉還,破降馬進忠,使劉國能擊降(李)萬慶,(馬)士秀、(杜)應金亦再降,順天王已前死,其黨順義王為其下所殺。
文燦遂上言:&lsquo臣兵威震懾,降者接踵。
十三家之賊,惟革(革裡眼)、左(左金王)及馬光玉三部尚稽天誅,可歲月平也”。
(李萬慶即射塌天。
) 《明史》二百六十《餘應桂傳》:“是以捷報日張,寇勢愈熾,十三家之賊蹂躏南陽、汝甯,如履無人之境。
” 《明史》三百九《流賊傳》:“八年正月,大會于荥陽。
老回回(馬守應,309卷,13頁)、曹操(羅汝才,309卷,12頁)、革裡眼(賀一龍,309卷,13頁)、左金王(賀錦,309卷,13頁)、改世王、射塌天、橫天王、混十萬、過天星、九條龍、順天王及迎祥、獻忠共十三家七十二營。
” 《南明野史》卷下:永曆十二年,“四月,劉文秀癰發于背,帝臨問,定國亦率醫責治。
疾笃,上遺表雲&lsquo敵兵日逼,國勢日危,臣請入蜀就十三家之衆,出營陝洛,庶幾轉敗為功&rsquo雲雲,帝嘉之。
及卒,命以親王恤之”。
《明史》二百七十九《樊一蘅傳》:“樊一蘅,字君帶,宜賓人&hellip&hellip一蘅舉萬曆四十七年進士&hellip&hellip崇祯&hellip&hellip十六年冬,用薦起兵部右侍郎,總督川陝軍務,道阻,命不達。
順治元年,福王立于南京,複申前命。
時張獻忠已據全蜀,惟遵義未陷,一蘅與王應熊避其地。
即拜命,檄諸郡舊将,會師大舉&hellip&hellip一蘅再駐江上,為收複全蜀計,乃列上善後事宜及諸将功狀于永明王。
拜一蘅戶、兵二部尚書,加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