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明中葉前之文治與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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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黠喜兵。
相率躏諸邊。
嘉靖十二年(1533),吉囊入宣府。
十三年(1534),吉囊寇大同。
十五年(1536),吉囊以十萬衆寇涼州,犯大同入掠。
十九年(1540),吉囊被劉天和、周尚文戰敗,其子被殺。
二十年(1540),俺答大舉内犯。
二十一年(1541),敵掠朔州,由太原南下,沁、汾、襄垣、長子皆被殘,複從忻、崞代而北屯祁縣,以前隻掠邊境未深入。
吉囊死,俺答獨盛,歲數擾延綏諸邊。
嘉靖二十四年(1545),俺答犯延綏、大同。
二十五年(1546),俺答報貢不許,以十萬騎入侵,擾慶陽,寇錦義。
曾銑、夏言議複河套。
二十八年(1549),擾宣府,犯西塞者五。
二十九年(1550),俺答傳箭諸部,大舉入犯。
至古北口,從間道過牆入,大擾懷柔,圍順義,抵通州,圍北京三日才引去。
從古北口出塞。
俺答圍城,縱所擄内官入城求賞,徐階令邊臣塞外,困邊臣以靖。
仇鸾議開馬市,楊繼盛争之不得。
嘉靖三十年(1551),給白金十萬,開馬市于大同、延甯,俺答市畢旋入掠,诏罷馬市。
自是敵日寇掠西邊,邊人大困。
三十一年(1552),其年四犯大同,三犯遼陽,一犯甯夏。
三十二年(1553),秋,俺答複大舉入寇,下渾源、靈丘、廣昌,分兵東犯蔚,西掠代、繁時,已駐鄜延二十日,延慶諸城屠掠幾遍。
三十三年(1554),秋攻薊鎮牆,百通并進,京師戒嚴。
三十四年、三十五年、三十六年(1555&mdash1557),連年來擾。
三十八年、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四年、四十五年(1559&mdash1566),年年入犯。
隆慶元年(1567),俺答數犯山西,秋分三道入井坪、朔州,邊将不能禦,遂長驅攻岢岚,及汾州,破石州,殺知州王亮東,屠其民,複大掠孝義、介休、平遙、文水、交城、太谷、隰州間,男女死者數萬。
二年(1568),敵知中國有備,入寇稍稀。
俺答四年(1570),俺答之孫把漢以家事與俺答不和,降明,明遂因之誘俺答降而還其孫。
俺答降,封順義王,通市。
俺答老,佞佛。
自是約束諸部無入犯,歲來貢市,西塞以甯。
1956.11.9 2.河套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複河套》:“河套,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
密迩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甯夏鎮,東西可二千裡;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裡,近者二三百裡。
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
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
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緩無事。
正統以後,王骥等兵次甘肅,申明号令,河套以甯,然間亦渡河。
繼而守将都督王順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
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衙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過要沖。
”(《國學基本叢書》本三冊,72頁) 《明史》三二七《鞑靼傳》:“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
遂逼近西邊。
河套古朔方郡,唐張仁願築受降城處也。
&hellip&hellip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内徙。
至是(成化元年,1465)孛來與小王子、毛裡孩等先後繼至,&hellip&hellip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1457&mdash1464,始入;1465,大入) 又,“(成化)六年(1470)&hellip&hellip時孛魯乃與斡羅出合别部癿加思蘭、孛羅忽亦入據河套,為久居計。
延綏告急”。
(1470,久居計) 又,“(成化七年,1471)乃集廷議,請大發兵搜套(案:葉盛上言搜河套,以為複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
《明史紀事本末》)。
&hellip&hellip未有功。
滿魯都入河套稱可汗,癿加思蘭為太師”。
(1471,搜套) “(成化九年,1473)秋滿魯都等與孛羅忽并寇韋州,王越&hellip&hellip大破之,&hellip&hellip滿魯都等&hellip&hellip相顧悲哭去,自是不複居河套,邊患少弭。
”(1473,退出河套) “弘治元年(1489)夏,小王子&hellip&hellip等屢入貢,漸往來套中,出沒為寇,八年(1495)北部亦蔔剌國王等入套駐牧。
”(1489,往來套中;1495,駐牧) “(弘治)十三年(1500)冬小王子複居河套。
”(1500,複居河套) “(嘉靖十一年,1532)曰吉囊、曰俺答者,于小王子為從父行,據河套,雄黠喜兵,為諸部長,相率躏諸邊。
”(1532,據套躏邊) “(嘉靖二十五年,1546)總督三邊侍郎曾銑&hellip&hellip議複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明年(二十六年,1547)&hellip&hellip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
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複套事矣。
”(1546,複套之議)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嘉靖)二十七年(1548)春正月,大學士夏言罷。
初,河套之議,言力主之。
嚴嵩積憾言,且欲躐其首輔,于是因災異疏陳缺失,謂:“曾銑開邊啟釁,誤國大計所緻。
夏言表裡雷同,淆亂國事,當罪。
”遂罷言,逮銑詣京,&hellip&hellip廷臣議罪,凡與議複套者,悉奪俸,并罰言官,廷杖有差。
于是複套事宜悉為停止”。
1956.11.9 晚以明日将述此,匆匆錄之,既畢,忽憶及往年早經錄過,檢之果然,空費五小時矣。
夜十二時書。
近長年不講此,今年新大綱又列入。
久忘矣。
3.複套之議 鞑靼入套《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傳》:“朝臣稱也先為瓦剌可汗,未幾,為所部阿剌知院所殺(事在景泰六年,見三二八《瓦剌傳》),鞑靼部長孛來,複攻破阿剌,求脫脫不花子麻兒可兒立之,号小王子。
阿剌死,而孛來與其屬毛裡孩等皆雄視部中,于是鞑靼複熾。
” 又,“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邊。
河套古朔方郡。
唐張仁願築三受降處也。
地在黃河南,自甯夏至偏頭關,延袤二千裡,饒水草,外為東勝衛,東勝而外土平衍,敵來一騎不能隐,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内徙,至是孛來與小王子(麻兒可兒死,衆共立馬古可兒吉思,亦号小王子)、毛裡孩等先後繼至,擄中國人為向導,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複河套》:“英宗天順六年(1462)春正月,毛裡孩等入河套。
是時,孛來稍衰,其大部毛裡孩、阿羅出、少師猛可與孛來相仇殺,而立脫思為可汗。
脫思,故小王子從兄也。
于是毛裡孩、阿羅出、孛羅忽三部始入河套。
然以争水草不相下,不能深入為寇。
時遣人貢馬,暗通朵顔諸衛擾塞下。
” 明初河套邊防“河套周圍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
密迩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甯夏鎮,東西可二千裡;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裡,近者二三百裡。
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
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
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綏無事。
正統以後,王骥等兵次甘肅,申明号令,河套以甯,然間亦渡河。
繼而守将都督王祯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
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衛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遏要沖。
景泰初,犯延慶,不敢深入。
至是,阿羅出掠邊人以為向導,因知河套所在,不時出沒,遂為邊境門庭之害。
” 憲宗時複河套之議“(憲宗成化)二年(1466)春三月,延綏紀功兵部郎中楊琚奏:&lsquo河套寇屢為邊患&hellip&hellip”帝曰:“楊琚所奏移堡防邊,具有證據,其言有理,兵部即會官議處以聞。
”(一次) 六月,大學士李賢等奏:“河套與延綏接境&hellip&hellip今毛裡孩居處其中,出沒不常。
苟欲安邊,必須大舉而後可。
乞令兵部會官博議,進兵搜剿,務在盡絕&hellip&hellip”帝允所拟&hellip&hellip乃敕陝西巡撫項忠、太監裴當、總兵楊信協謀征剿河套。
(二次) 六年(1470)孛羅忽等據河套,邊人大擾。
乃敕禦史王越總關中軍務,議搜河套,複東勝&hellip&hellip朝廷從其議,以武定侯趙輔充總兵官,總制各路軍馬,搜河套。
尋以疾還,遂不複舉&hellip&hellip”(三次) 七年(1471)春二月,朱永以河套寇未退,議戰守二策。
事下兵部,&hellip&hellip命吏部右侍郎葉盛行視河套。
時議增兵設險,或請大舉驅之出河外。
沿河築城堡抵東勝,徙民耕守其中。
盛往,上言:“搜河套,複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
”帝從之。
(四次) 九年秋九月&hellip&hellip自據河套以來,無歲不深入,殺掠人畜至數千百萬。
邊将擁兵,莫敢誰何,徼所遺老弱及殺平民以上功,冒升賞。
三遣大将朱永、趙輔、劉聚出師,亦多效邊将故習。
以是益橫,内地且危。
廷臣日議搜套,聚兵八萬,糜資儲無算,而師竟不出。
(王越、朱永均附中官汪直) 孝宗武宗時複套之謀武宗正德元年(1506)春正月,總制三邊楊一清上言:“&hellip&hellip茲欲複守東勝&hellip&hellip使河套千裡之地歸我耕牧&hellip&hellip則陝西猶可息肩也。
”又上六事&hellip&hellip多中機宜,帝可其奏,克期奏績。
以忤劉瑾乞休,工亦罷。
僅築四十餘裡,屹然巨嶂也。
初,弘治末,朝廷清明,諸大臣協和,盡心體國,為經久計,以故議複河套。
會孝宗崩,瑾既專政,一清複得罪去,遂無敢言及河套者,我邊日減,敵日進矣。
” 世宗時曾銑複套之議《明史》二百四《曾銑傳》:“曾銑,字子重,江都人。
自為諸生,以才自豪。
嘉靖八年成進士&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546)夏以原官(兵部侍郎)總督陝西三邊軍務&hellip&hellip銑素喜功名,又感帝知遇,益圖所報稱。
念寇居河套,久為中國患,上疏曰&lsquo賊據河套,侵擾邊鄙将百年。
孝宗欲複而不能,武宗欲征而不果,使吉囊據為巢穴。
出套則寇宣大三關,以震畿輔;入套則寇延、甯、甘、固以擾關中。
深山大川,勢顧在敵而不在我。
封疆之臣,曾無有以收複,為陛下言者,蓋軍興重務也;小有挫失,媒孽踵至&hellip&hellip臣非不知兵兇戰危,而枕戈汗馬,切齒痛心有日矣。
竊嘗計之:秋高馬肥,弓矢勁利,彼聚而攻,我散而守,則彼勝;冬深水枯,馬無宿藁,春寒陰雨,壤無燥土,彼勢漸弱,我乘其弊,則中國勝。
臣請以銳卒六萬,益以山東槍手二千,每當春夏交,攜五十日饷,水陸交進,直搗其巢。
材官驺發,炮火雷激,則寇不能支。
此一勞永逸之策,萬世社稷所賴也。
遂條八議以進。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總督三邊侍郎曾銑請複河套,條為八議:一曰定廟谟,二曰立綱紀,三曰審機宜,四曰選将材,五曰任賢能,六曰足刍饷,七曰明賞罰,八曰修長技。
計萬餘言,指據明悉。
下兵部議行。
”)是時,銑與延甯撫臣欲西自定邊營,東至黃甫川一千五百裡築邊牆禦寇,請帑金數十萬,期三年畢功。
疏議下兵部。
部臣難之,請令諸鎮文武将吏協議。
诏報曰:&lsquo賊據套為中國患久矣,朕宵旰念之,邊臣無分主憂者,今銑倡恢複,議甚壯,其令銑與諸鎮臣悉心上方略,予修邊費二十萬。
銑乃益銳,而諸巡撫延綏張問行、陝西謝蘭、甯夏王邦瑞及巡按禦史盛唐以為難,久不會奏。
銑怒,疏請于帝,帝為責讓諸巡撫。
會問行已罷,楊守謙代之,意與銑同,遂合諸臣條上十八事(《明史紀事本末》曰:“乃條列十八事,曰恢複河套,修築邊牆,選擇将材,選練士卒,買補馬騾,進兵機宜,轉運糧饷,申明賞罰,兼備舟車,多置火器,招降用間,審度時勢,防守河套,營田儲蓄,及明職守、息訛言、寬文法、處孽畜。
”)已又獻營陣八圖,并優旨下廷議。
廷臣見上意向銑,一如銑言。
帝忽出手诏谕輔臣曰:&lsquo今逐套賊師果有名否?兵食果有餘,成功可必否?一銑何足言,如生民荼毒何?&rsquo初銑建議時,輔臣夏言欲倚以成大功,主之甚力,及是大駭,請帝自裁斷,帝命刊手诏,遍給與議諸臣。
時嚴嵩方與言有隙,欲因以傾言,乃極言套必不可複,陰诋言,故引罪乞罷以激帝怒,旋複顯攻言,謂向拟旨褒銑,臣皆不預聞。
兵部尚書王以旗會廷臣覆奏,遂盡反前說,言套不可複。
帝乃遣官逮銑,出以旗代之,責科道官不言,悉杖于廷,停俸四月。
”(《明史紀事本末》列八議于前,銑等疏于後,辭亦較詳。
)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江都人蘇綱者,言繼妻父也,雅與銑善,銑方請複河套,綱亟稱于言。
言倚銑可辦,密疏薦之,謂群臣無如銑忠者。
帝令言拟旨,優獎之者再。
銑喜,益銳意出師。
帝忽降旨诘責,語甚厲。
嵩揣知帝意,遂力言河套不可複,語侵言。
言始大懼,謝罪,且言&lsquo嵩未嘗異議,今乃盡诿于臣&rsquo&hellip&hellip(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盡奪言官階,以尚書緻仕,猶無意殺之也。
會有蜚語聞禁中,謂言去時怨謗。
嵩複代仇鸾草奏讦言納銑金,交關為奸利,事連蘇綱,遂下銑、綱诏獄。
嵩與元、炳謀,坐銑交結近侍,律斬,綱戍邊,遣官校逮言&hellip&hellip其年十月竟棄言市。
” 《明史·曾銑傳》:“銑有膽略,長于用兵。
” 又,“其後,俺答數入寇,帝卒不悟,辄曰:&lsquo此銑欲開邊,故行報複耳。
&rsquo”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傳》:“銑議複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hellip&hellip銑鸠兵繕塞,辄破敵。
既而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複套事矣。
” 阿羅出入居河套《明史》九十一《兵志三·邊防》:“天順中阿羅出入河套駐牧,每引諸部内犯。
” 4.五府九卿會議 《紀錄彙編》五十三《高拱邊略二·伏戎記事》:“隆慶庚午(1570)秋九月十九日,北虜把漢那吉來降(1頁),&hellip&hellip诏下兵部議(4頁)&hellip&hellip當時俺答聽趙全等唆誘,業擁兵駐邊為索孫計(5頁),&hellip&hellip督撫&hellip&hellip即遣通丁鮑崇德直入虜營宣谕(7頁),&hellip&hellip崇德見俺答&hellip&hellip俺答乃大喜,而屏去左右語崇德曰&hellip&hellip中國&hellip&hellip若果肯與我孫,我願執獻趙全等贖罪(7頁)&hellip&hellip是時俺答已将趙全&hellip&hellip八人擒獲,(十一月)十九日送入邊矣(8頁)。
&hellip&hellip于是(宣大總督王)鑒川上疏言封貢事,诏下兵部議,時衆論洶洶&hellip&hellip兵部又覆令五府九卿科道會議,議上,各有異辭(13頁)。
” 1956.10.23 5.明初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二《形勝》:“國朝定鼎金陵,本興王之地,然江南形勢終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時已有都汴、都關中之意&hellip&hellip方希古懿文太子挽詩曰:&lsquo相宅圖方獻,還宮疾遽侵。
關中諸父老,猶幸翠華臨。
&rsquo蓋有都關中之議,以東宮薨而中止也。
”(《叢書集成》本,103&mdash104頁) 又一條,“南京城大抵視江流為曲折,以故廣袤不相稱,似非體國經野,辨方正位之意&hellip&hellip江流去而不留,山形散而不聚,恐非帝王都也。
以故孝陵高皇欲徙大梁、關中,長陵文皇竟遷北平”。
(104頁) 又一條,“南都水軍勝于陸卒,營馬壯于江舟,然戰守皆不得地利,孝陵再三欲徙都不果,成祖決遷北平,萬世之慮也”。
(104&mdash105頁) 又一條,“永樂元年癸未二月以北平為北京,設行部行府&hellip&hellip北狩,永樂七年己醜也,六曹稱行部,十五年丁酉改雲行在某部。
北京之為京師,不複稱行在也,蓋自正統辛酉始”。
(105頁) 二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空襲警報,未出,讀此以甯靜心意,天挺。
《今言類編》卷三,“正統六年(辛酉)定都北京,去行在”。
(204頁) 29.12.6 6.明中葉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類》,“自嘉靖乙酉以來,各邊軍情大變&hellip&hellip天子因見京師四面軍情多變,密雲、上谷、雲中時有虜内侵,故有遷都之議,内主遷安陸,外三四小人主遷南京,然亦未嘗顯言,時時召柄用大臣議之,外廷亦皆聞其說,然以其事尚秘,無敢論列者。
嘉靖甲午科鄉試發策如應天等處,皆有諷止遷都之說,禮部題南京太廟亦并請不複修理南京宮阙,以示專一京師之意矣”。
(52&mdash53頁)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北邊軍士公然驕悍不可制,嘉靖乙未遼東軍變尚未有處,巡居庸關禦史曹逵又奏言,巡曆至關上,下操官軍呼噪,竟不肯下營排陣。
奏至,識者無不寒心,旨雲兵部知道而已。
時京東遼東,京西大同,京北居庸,京南保定相繼有此變,奸人因而倡遷都之說矣。
”(71頁) 29.12.21 六、孟森論蒙古與明之關系&mdash&mdash蒙古與漢族之關系 孟森《蒙兀兒史記序》(民國二十三年三月作,見新印本《蒙兀兒史記》卷首):“元朝之于蒙古,乃其統轄漢族之一區,全蒙統治之域,逾此甚遠&hellip&hellip夫蒙古已盛極于太祖,而元之為元非太祖所知;抑并非太宗、定宗、憲宗曆世所知。
世祖欲承漢俗以禦漢宇,始建号&lsquo中統&rsquo,繼改&lsquo至元&rsquo,于至元八年,始命其國号曰&lsquo元&rsquo,以此号令于漢族,初不必行于蒙古本部,況乎其各自恢擴之太祖後諸大藩也。
當時中原遺老,奉世祖為儒教大宗師,是其籠絡之效,一時尊道學,用文儒,蓋與清之順康雍乾同其作用。
子孫不善繼之,漢人群起亡元&hellip&hellip迨稱元之朝已覆,而印度方入于蒙,又擴至金斡耳朵白斡耳朵之外,但除漢土,奄有亞洲,又包北方之歐陸,幅員之廣尚為亘古所無。
若帖木兒乘勝向明,不遽道死,明之取元,未可謂莫予毒也。
至明中葉,餘威漸替,而小王子且中興于蒙古本部,世世與明對峙,至于今種族不變。
僅就明修元史以概蒙古,豈惟掩蒙古之聲績,抑亦誣元之本根矣。
” 第四節 學校與選舉 一、府州縣學 1.明學校之制 學校《明史》六十九《選舉志》:“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
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 監生“入國學者,通謂之監生。
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蔭監,捐資曰例監。
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
同一蔭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 國子監“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稱吳王之次年)&hellip&hellip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馔、典簿等官。
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智、廣業。
學旁以宿諸生,謂之号房。
厚給廪饩&hellip&hellip孝慈皇後(太祖馬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hellip&hellip其優恤之如此。
” 教法“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
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
惟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馔,乃會講、複講、背書、輪課以為常。
” 所習及試法“所習自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禦制《大诰》。
每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诏、诰、表、策論、判、内科二道。
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顔、柳諸帖為法。
” 管理“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
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饬中節。
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
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hellip&hellip堂宇宿舍,飲馔澡浴,俱有禁例。
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道裡遠近為差。
違限者谪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
” 教官“司教之官,必選耆宿。
” 入監“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
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卒業&hellip&hellip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送中都(中都即鳳陽,設國學,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不中者遣還,提調教官罰停廪祿&hellip&hellip于是直省諸士子雲集辇下。
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辄加厚賜,并給其從人。
” 積分“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
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
又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
升至率性,乃積分。
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者仍坐堂肄業。
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 任用“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雖積分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饬,已漸不如其始。
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
宦途升沉,定于谒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镞砺,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迨開納粟之例(始于景泰元年),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
于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在京三品以上官庶子曰官生,特恩不限官品曰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
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 2.明郡縣學 郡縣學《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hellip&hellip迄明,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hellip&hellip洪武二年&hellip&hellip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一。
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
” 員額“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師生月廪食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
學官月俸有差。
” 專經“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
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
十五年頒學規于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倫堂之左。
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hellip&hellip生員雖定數于國初,未幾即命增廣,不拘額數。
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士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
” 生員等第“增廣既多,于是初設食廪者謂之廪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
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額外增取,附于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廪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
非廪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
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lsquo充場儒士&rsquo。
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
” 考試“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
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一等前列者視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廪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
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廪增給賞,悉如歲試。
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
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
生儒應試,每舉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
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
及求舉者益衆,又往往于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
凡督學者類然。
” 罰俸“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廪糧。
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廪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廪米。
” 3.郡縣學制 4.明初廪膳數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三年八月,制天下學校師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醢之類皆官給之。
” 案:此與《明史》六九《選舉志》不同,《選舉志》雲“師生日廪食米人六鬥”,是倍于州也。
三十年一月五日晨八時半。
二、國子監 1.明國子監 《續文獻通考》卷四十七《學校一》:“孫承澤《春明夢餘錄》曰:&lsquo明制,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夷生、幼勳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
修古樂,正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通用之學,以孝悌、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業,以升堂、積分、及格、叙用之法勵翼之,不率者撲之,不悛徙谪之,以廪馔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赉,以甯假悉人情,以撥曆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
歲仲春秋上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
上谒先師,幸太學,祭酒司業執經進講,有講章。
” “其屬有監丞,坐繩愆聽,參領其事。
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廪不潔,并糾懲書識之,而堅明其約束。
” 博士“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
” 助教等“助教、學正、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嚴程課,講說經義,導納之規矩。
” 典簿“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金錢。
為師生馔,季報諸生課業仿書,以聽于翰林,歲杪奏上。
” 典籍“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
” 掌馔“掌馔掌飲食。
” “于是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遞相流通而遷補,因之獨華重矣。
” 2.明學校禁例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醜朔,辛未(案:丁醜朔不應有辛未日,《實錄》于此日之前書庚辰日,此日之後書壬午日,則此當為辛巳初五日也。
未字誤繕)“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于天下。
一曰:生員事非幹己之大者,毋輕訴于官。
二曰:生員父母有過,必懇告至于再三,毋緻陷父母于危辱。
三曰:軍國政事,生員毋出位妄言。
四曰:生員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為文辭。
先由教官考較,果有可取,以名上于有司,然後赴阙以聞。
五曰:為學之道,必尊敬其師。
凡講說須誠心聽受,毋恃己長,妄為辨難。
六曰:為師者當體先賢,竭忠教訓,以導愚蒙。
七曰:生員勤惰(原作“情”),有司嚴加考較,獎其勤敏,斥其頑惰,斯為稱職。
八曰: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許其赴京面奏。
九曰:民間冤抑等事,自下而上陳訴,不許蓦越。
十曰:江西、兩浙、江東之民,多有代人訴狀者,自今不許。
十一曰:有罪充軍安置之人,毋妄建言。
十二曰:十惡之事,有幹朝政,實迹可驗者,許密以聞。
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仍命以所頒禁例镌勒卧碑,置于明倫堂之左”。
12/147/2&mdash3 28.4.2 3.明太祖重國子學生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學校》:“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镡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從二品)、按察(正三品)兩使,及參政(從三)、參議(從四)、副使(正四)、佥事(正五)等官。
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
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四,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戊午朔,“是月吏部引選國子監生二十四人,命為府州縣官。
上召至前,谕之曰:&lsquo諸生皆學古入官。
夫為臣之職,事君撫民二者而已。
然能盡撫民之心即所以盡事君之道,故賢臣之事君也,視君如親,視國如家,視民如子。
苟可以安國家,利民人者,知無不為。
若避難而憚勞,則事不立矣。
事不立則民失望,國何賴焉?爾等尚念朕言,必思盡其職也。
&rsquo”19/134/4 38.5.7 4.明初之國子監生 貝瓊《貝先生文集》卷二十四《晚翠堂記》:“國朝置國子學,聚四方之學者,(單守道)遂由諸生升上舍。
未幾衆皆超遷為美官,橫金躍馬,驚駭闾裡,守道方從餘來中都,分教諸子弟。
”(104頁) 5.明孝宗時入國子監及出仕之難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一(《叢書集成》本)《舉本監教疏》:“本監歲貢諸生,先在各處府州縣學為附學,為增廣,亦既有年,然後得廩;其廩膳必二十餘年或三十年而後得貢;迨貢入國學,遠者十餘年,近亦三五年,而後撥曆;又曆事一年而挂選,通計前後年數,已及五六十歲;又待選十餘年而後得官,則其人已老,多不堪用,因而死亡者亦不少矣。
是國家虛廢廩米數百石以養一人,而不得其一日之用,豈不重可惜哉。
”(18頁) 案: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傳旨求言之後,時為南祭酒。
29.1.23 6.孝宗時監生之少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叢書集成》據金華叢書本排印)卷一《奏修舉學政疏》:“洪武、永樂年間在太學,生徒動數千計,其人類多少俊,而教育之法至為周詳,計日以通經,積分以出仕,布列庶位,大抵得人。
爰及近年,生徒漸少。
計今本監(南京國子監)見在之數,科貢兩行,共止六百餘人。
其歲貢一行,非無可與共學之資,而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蓋積累歲月,挨次而升故也。
誨誘雖勤,不無扞格。
近又該南京戶部題準事,例合用監生三十五名,前去後湖清理黃冊。
除别項差占外,盡行撥去,止及前數之半。
而堂舍頓空,每班止餘舉人三五名而已。
其舉人一行,節該南京禮部劄付開送,新舊舉人共該六七百人,又多顧戀家鄉,不肯前來坐監。
罰雖嚴于違限,彼亦視為泛常,直至會試及期方來,告請起送,逮其下第,又複還鄉,因循歲時,幾成老夫。
其間固有厄于貧難,而安于小成者亦不少矣。
夫歲貢之入監,既由挨次,而舉之坐監,又每後時,故差拔常患于不敷,而教養尤難于進效。
本末胥病,官使乏材,有養士之名,而無得人之實,此臣所甚懼,而夙夜不守者也。
”(14&mdash15頁,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甲子三月,時章氏為南京國子監祭酒。
) 29.1.23 7.監生曆事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監生曆事,始于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 又,“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選”。
《通鑒輯覽》:“又命諸生于各司分習吏事(六部九卿皆有之),謂之曆事,又曰撥曆,其期以入監年月為先後,送吏部選用。
”案:其超異者請上裁,多擢顯官;其常調者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8.明代納粟入監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二《杜十娘怒沉百寶箱》:“話中單表萬曆二十年間,日本國關白作亂,侵犯朝鮮,朝鮮國王上表告急,天朝發兵泛海往救。
有戶部官奏準,目今兵興之際,糧饷未充,暫開納粟入監之例。
原來納粟入監的,有幾般便宜:好讀書,好科舉,好中,結末來又有個小小前程結果。
以此宦家公子,富室子弟,倒不願做秀才,都援例做太學生。
自開了這例,兩京太學生各添至千人之外。
”(《世界文庫》鉛印本,285頁) 1949.10.5 9.明代監生選官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此人姓殷名盛,同府通州人,當初與(曹)可成同坐監(國子監),同撥曆的。
近選得浙江按察使經曆,在家起身赴任,好不熱鬧&hellip&hellip過了幾日,可成欣羨殷監生榮華,三不知又說起。
春兒道:&lsquo選這官要多少使用?&rsquo可成道:&lsquo本多利多。
如今的世界,中科甲的也隻是财來财往,莫說監生官。
使用多些,就有個好地方,多趁得些銀子,再肯營于時,還有一兩任官做。
使用得少,把個不好的缺打發你。
一年二載,就升你做王官,有官無職。
監生的本錢還弄不出哩。
&rsquo”(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82頁) 1949.10.5 10.歲貢之制及其改革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初,禮科給事中何琮言:&lsquo夫歲貢之設,始者有司考其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貢之至京;翰林院複考,其中式者,送國子監肄業,不中者,有司教官皆受決罰,其嚴如此。
近年以來,府州縣官視為虛文,不察學行之端莊,不顧文理之通否,但取食糧年深者貢之。
苟資次該貢,雖殘疾衰老、昏昧鄙猥者,一概起送,及其到部,執政者惟出易題,以順其情,應貢者惟記舊文,以幸其中,不能記者,則又私相傳遞其文,考試官一概濫取。
及送入國子監,須十餘年方得取用,或授以郡縣之職,其動靜舉止,已無所措其手足,又焉能立政事,革吏弊而子庶民哉。
惟貪婪剝削,以為還家養老之計而已。
臣竊惟歲貢者,國家求賢之路,學廪者,國家育才之具,郡縣者,國家牧民之所。
以求賢之路,而為有司市恩之私;以育才之具,而養朽腐無用之物,以牧民之所,而授衰朽貪婪之流,思念至此,甯不為之痛心哉!乞敕禮部、都察院嚴加考選,仍行巡按禦史及布按二司官,将府州縣學生員,不通文理,人物鄙猥殘疾,年五十以上者不許充貢,五十以下,曾經鄉試未中者考試,中式方許起送,則非惟上有所畏,盡其教養之心,抑且士知所重,奮其向學之志矣。
&rsquo”(214頁) 30.2.25 11.王子書房 《續文獻通考》四十七《學校一》:“蔣一葵《長安客話》曰:&lsquo國初高麗遣金濤等入太學,其後各國及土官亦皆遣子入監。
監前别造房居之,名王子書房。
今太學前有交阯号舍,蓋成祖設北監以來,所以處交阯官生者。
” 12.明初國子監與元代之比較 蘇伯衡《蘇平仲文集》卷六《送婁生用章赴國學序》:“勝國設監學,以教貴遊之子弟,拔田裡之秀民,使受業其間,滿百人即止,取之如此其難也。
業成,然後積分,積分及格,然後私試,私試之法,以入學之先後貢十人而止,必三年大比,然後與天下貢士群試于禮部,進之如此其難也。
試于禮部,中有司之繩尺,榮于天子之廷,然後改官,其改官而隸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用之如此其難也。
我朝之設監學也,凡田裡之秀民,執經就列與貴遊齒,未嘗限以常額,略課試之虛文,嚴責成之實驗,甫二三年即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複命或擢左右參政,或典大郡,或佥各部按察司事,是不惟,易其取之之途、進之之門,而用之之術,抑亦易矣。
於戲,朝廷待諸生之優誠,前所未有也。
”(《四部叢刊初編》翻印本,75頁。
) 案:明太祖黜吏重士,故國學之制如此。
“黜吏重士”四字見明初文集。
一時翻檢不得,總不出蘇平仲、遜志齋、清江貝先生諸集。
“黜吏重士”,蓋黜吏用儒之談論。
“黜吏用儒”見《清江貝先生文集》卷十二《石田說》,其文曰:“屬大明洪武之盛、黜吏用儒&hellip&hellip起者複故并錄,至翔金門集紫垣者有之矣。
”(33頁)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星期日晚八時靛花巷三号西窗。
28.12.8 三、考試 1.明考試文字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
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
取書旨明皙而已,不尚華采也。
其後标新領異,益漓厥初。
萬曆十五年,禮部言:&lsquo&hellip&hellip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
《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
&rsquo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
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
啟、祯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
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
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祯比晚唐雲。
” 2.明考試科目 制義《明史》七十《選舉志二》:“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
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 大比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
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試期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
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三場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
中式後十日,複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
後頒科舉定式(洪武十七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
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
舉子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
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卷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
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
給燭晚未納卷,給燭三枝。
回避文字中回避禦名、廟号,及不許自序門第。
彌封彌封編号作三合。
字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
謄錄用朱,謂之朱卷。
貢院号房号軍試士之所,謂之貢院。
諸生席舍,謂之号房。
人一軍守之,謂之号軍。
試官入院辄封鑰内外門戶。
授官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進士選授禦史在天順、成化以前,其後新科進士皆不得與。
) 南北卷會試之額,國初無定,&hellip&hellip至成化乙未(十一年)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诏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
初制禮闱取士,不分南北&hellip&hellip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hellip&hellip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3.明科目之重 《明史》一百七十一《楊善傳附趙榮傳》:“趙榮字孟仁,其先西域人。
元時入中國,家閩縣&hellip&hellip以能書,授中書舍人。
景泰元年七月擢工部右侍郎&hellip&hellip尋奉敕會山東、河南三司相度河道,衆以榮不由科目,慢之。
榮怒,多所撻辱。
” 四、任官 1.明代任官之三途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
吏部凡四司,而文選掌铨選,考功掌考察,其職尤要。
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
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并用也。
” 案:三途:一、進士;二、舉貢&mdash&mdash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三、吏員(雜流)&mdash&mdash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
2.兩途并用&mdash&mdash科舉與察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六年)是年遂罷科舉,别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
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
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
而各省貢生亦由太學以進。
于是罷科舉者十年,至(洪武)十七年始複行科舉,而薦舉之法并行不廢&hellip&hellip洎科舉複設,兩途并用,亦未嘗畸重輕。
” 3.明選舉制度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铨選。
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铨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 4.明翰林 《明史》七十《選舉志二》:“成祖初年,内閣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
翰林纂修,亦諸色參用。
自天順二年,李賢奏定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
而庶吉士始進之時,已群目為儲相。
通計明一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
蓋科舉視前代為盛,翰林之盛,則前代所絕無也。
” 5.舉人至六卿之始 《明史》一百八十五《賈俊傳》:“賈俊字廷傑,束鹿人。
以鄉舉入國學&hellip&hellip召為工部右侍郎。
(成化)二十一年奉敕振饑河南,尋轉左。
數月拜尚書。
時專重進士,舉人無至六卿者,俊獨以重望得之。
” 6.明太祖之不次用人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七,洪武十四年四月丙辰朔,“戊辰,以儒士伍朝賓為谏院左正言”。
又卷一百三十八,洪武十四年七月甲申朔,“丁亥,以刑部郎中(正五品)胡祯試本部尚書(正二品)。
祯,錢塘人,洪武八年由禦史台吏授陝西按察司經曆(正七品)。
十二年升江西按察司佥事(正五品),莅政嚴明,獄無留滞。
是年入為刑部郎中。
升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九,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年朔丁未,“以考功監令李征為兵部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朔,“辛醜。
擢嘉興縣知縣徐本為廣東布政使(正三品)”。
又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四月辛酉朔,“壬午,升工部員外郎(從五品)周誼為侍郎(正三品)”。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二,洪武十三年六月庚申朔,“是月&hellip&hellip以蘇恭讓為漢陽知府。
恭讓,薊州玉田縣人,時以&lsquo聰明正直&rsquo舉,恭讓為人孝弟,處事慎密,其為治,簡而明,嚴而不苛。
&hellip&hellip十餘年間,漢陽之民言郡守則稱恭讓,言縣令則稱趙庭蘭雲”。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凡列由薦舉起家為大學士,為四輔官,為尚書侍郎,為布政使等多人。
38.5.7 7.明代之薦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時(洪武六年至十七年)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
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窮居,無不獲自達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hellip&hellip(案:中述起家為尚書侍郎布政使司等之人。
)&hellip&hellip凡其顯擢者如此!其以漸而跻貴仕者又無算也。
&hellip&hellip而會稽僧郭傳,由宋濂薦擢為翰林應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
38.5.7 8.明太祖時官吏升降無定格 “周浈,字伯甯,江甯人。
明初任饒州長史,升湖廣都事,旋擢刑部尚書,降惠州經曆。
”(《明詩綜》卷四,10頁,小傳。
) “黃肅,字子邕,江西新城人。
元季官禮部主事,自北平來見,命仍故官,升侍郎,已降郎中,複升工部侍郎,任尚書,未幾出參政廣西,坐黨禍死。
”(四,11頁) “牛諒,字士良,東平人,流寓吳興,以秀才舉,除翰林典簿,使安南,還擢工部員外郎,曆禮部尚書,降主事,尋複任(尚書)免。
”(四,12頁) “張籌字惟中,無錫人。
以薦授翰林應奉,洪武八年任禮部尚書,降員外郎。
”(四,16頁) “秦約,字文仲,鹽城人,徙居昆山&hellip&hellip洪武初召拜禮部侍郎。
以親老辭歸,再征為溧陽教谕。
”(四,18頁) 1953.4.3 9.明初糧長舉官 “嚴震直,初名子敏,字震直&hellip&hellip烏程人。
明初,由糧長授河南布政使參議,累官工部尚書,緻仕。
”(《明詩綜》卷四,頁17,小傳) “(嚴震直)尚書由運糧萬石長舉為布政司參議,未之官,留署通政司事,曆工部尚書,洪武三十一年春緻仕。
”(同上引朱彜尊《靜志居詩話》) 10.明代不官本省與阻礙社會發展 不官本省《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 明代官吏不準在本省作官,是否阻礙了社會發展? 一、不官本省,使一大部分高級知識分子和有能力的人不能盡力于家鄉事業。
二、官吏限制多,不能在任所投資,在家鄉投資又無人經營,隻好寄錢回家買地,使人佃種,延長并加強了封建束縛。
三、農民束縛于土地上,不能遷移入城,人口不易集中。
四、隻靠部分外來商人投資,不能促使工商業大規模滋長。
資本不集中。
五、城市居民是有力量的客居戶,便于封建行政統治,所謂“自治”不易開展,投資無保障。
因此,可以說不官本省也是中國社會長期停滞的因素之一。
11.緻仕官之升擢 《典故紀聞》十七:“參議顧璘,養親緻仕矣,後起家為浙江參政、山西按察使,俱未之官,仍乞養親。
數歲複起浙江左布政,未之任,複推副都禦史巡撫山西,複乞養親。
世宗曰:顧璘原系緻仕養親官,吏部如何連升為參政、按察使,既不之官,卻又推升布政,未幾又推巡撫,乃複以親老為請,非人臣事君之道,璘仍以原任布政職銜緻仕。
内外大小官員凡有托故養親養病,在家安坐超升不複供職者,皆冒濫君恩,全無臣子之義,并革去新銜閑住,不許起用。
”(284&mdash285頁) 案:此實明代風氣,人人以緻仕家後為高,于是以黠者遂假緻仕為撺進優擢之階,吏部亦以能推緻仕者為廣采風望,其實豈更無可推人哉。
30.2.24 12.廷推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内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
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
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于弘政門會選。
詹事由内閣,各衙門由各掌印。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監司則序遷。
其防邊兵備等率由選擇保舉。
” 13.明代文移紙式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
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
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原作“幾”,依下文改。
)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
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
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
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
八品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
不如式者罪之。
”(63頁) 30.1.5 第五節 禮制與刑制 一、明代制禮之沿革 1.明制禮之沿革 《明史》四十七《禮志一》:“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征耆儒,分曹究讨。
洪武元年&hellip&hellip禮官及諸儒臣,又編集郊廟、山川等儀,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鑒者,名曰《存心錄》。
二年诏諸儒臣修禮書。
明年告成,賜名《大明集禮》。
其書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辂、儀仗、鹵簿、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悉畢具。
又屢敕議禮臣李善長(《明史》127)傅僬、宋濂(128)、詹同(136)、陶安(136)、劉基(128)、魏觀、崔亮(136)、牛諒、陶凱(136)、朱升(136)、樂韶鳳(136)、李原名(136)等編輯成集。
且诏郡縣舉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儒林傳》282)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彜、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禮書。
在位三十餘年,所著書可考者曰《孝慈錄》,曰《洪武禮制》,曰《禮儀定式》,曰《諸司職掌》,曰《稽古定制》,曰《國朝制作》,曰《大禮要議》,曰《皇朝禮制》,曰《大明禮制》,曰《洪武禮法》,曰《禮制集要》,曰《禮制節文》,曰《太常集禮》,曰《禮書》。
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皆為革除,而諸神封号,悉改從本稱,一洗矯誣陋習,其度越漢唐遠矣。
又诏定國恤,父母并斬衰,長子降為期年,正服旁服以遞而殺,斟酌古今,蓋得其中。
永樂中,頒文公家禮于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
後宮罷殉,始于英宗。
陵廟嫡庶之分,正于孝宗。
暨乎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複朝日夕月于東西郊,罷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号,皆能折衷于古。
獨其排衆議,祔睿宗太廟跻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統,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
當時将順之臣,各為之說。
今其存者,若《明倫大典》,則禦制序文以行之;禮儀成典,則李時(193)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議,則張孚敬(196)所進者也。
至《大明會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禮制尤詳。
世宗、神宗時,數有增益,一代成憲略具是焉。
” 2.大诰序 鄭曉《今言》第十八條:“洪武十九年,大诰三編俱成,二十八年,始令法司拟罪引大诰減等。
蓋因大诰初序末有雲,&lsquo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rsquo故也。
然至今但有減等而無加等。
”(《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明,111頁) 28.11.14 3.谥号即稱号又稱尊号 《明史》卷五十一《禮志》五,《吉禮》五,加上谥号:“洪武元年追尊四廟谥号&hellip&hellip德祖冊文曰&hellip&hellip臣遇天下兵起,躬披甲胄,調度師旅,戡定四方,以安人民,土地日廣,皆承祖宗之庇。
臣庶推臣為皇帝,而先世考妣未有稱号,謹上皇高祖考府君尊号曰玄皇帝,廟号德祖&hellip&hellip永樂元年五月進高皇帝、高皇後谥議&hellip&hellip六月以上尊谥,先期齋戒,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hellip&hellip冊文曰&hellip&hellip謹奉冊寶,上尊谥曰聖神文武(凡十六字)&hellip&hellip高皇帝,廟号太祖&hellip&hellip嘉靖十七年&hellip&hellip十一月朔&hellip&hellip加上高皇帝尊号曰太祖開天行道(凡二十字)&hellip&hellip高皇帝&hellip&hellip”(13&mdash17頁) 4.成化時軍民服用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五,“成化時,九卿以災異陳言,内一款,軍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服用則僭大紅織金羅段遍地錦,騎坐則僭描金鞍、僜鋄銀秋辔,首飾則僭寶石珠翠。
今四方絲貴金少,率皆坐此。
宜嚴加禁約,違者即重罪而沒入之。
此侈風在今更甚,尤宜禁止”。
(247&mdash248頁) 案:餘氏萬曆時任禮書,此謂“在今更甚”當指隆慶、萬曆時。
29.1.6 5.孝、武時禁止之服用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六:“南京各官舊張傘,弘治時為禦史郭纴所劾,命城中許張油傘,不得用涼傘。
”(270頁) 又,“正德初,禁官員人等勿得用玄、黃、紫三色,民庶之家不許用紗羅纻絲”。
又,“正德初,令京官三品以上用大扇,四品以下隻須撒扇遮日”。
(271頁) 又,“祖宗時法度甚嚴,如弘治時郎中顧谧在校尉張通家飲酒,令優人女妝為樂,事覺即令冠帶閑住。
今大縱矣”。
(269頁) 30.1.9 二、議律、定律與律例 1.肉刑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劓音義,剕音費。
) 漢文帝廢肉刑,僅赦墨、劓、剕三者。
隋廢宮刑。
唐太宗時有免死斷右趾,随廢,亦肉刑也。
宋有黥面斷腕(倉庫官盜竊),亦肉刑,見《新元史》一百二《刑法志》。
元至元十一年始禁用宋鞭背黥面,但黥面未全廢。
至大二年廢“毆西僧者截其手,詈者斷其舌”之令,亦肉刑,并見《新元史·刑法志》。
2.明太祖法尚簡嚴 明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一:“太祖謂台省臣曰:&lsquo近代法令極煩,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勿襲其弊。
如元時條格煩冗,吏得夤緣出入為奸,所以其害不勝&hellip&hellip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簡嚴,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
&rsquo”(《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12頁) 29.12.22 3.明初用重典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诏厘正。
”(1頁)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lsquo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蓋刑亂國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rsquo”(8頁) 4.太祖用重典在洪武十年後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二引《野記》:“皇祖以胡元,穢亂刑新,或用重典,然洪武十年(1377)以後乃爾,其前否也。
聖意必有所在,前輩雲然。
《野記》。
”(抄本一冊,二卷,13頁) 案:餘往時亦有此說,不謀而合。
天,一九五〇,四,二二。
5.明代刑律制定之沿革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律令)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明史》卷127有傳)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僬,禦史中丞劉基(128)、翰林學士陶安(136)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谕之曰&lsquo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rsquo&hellip&hellip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律令直解)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138)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議,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
大祖覽其書而喜曰:&lsquo吾民可以寡過矣。
&rsquo(律令憲綱)洪武&hellip&hellip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大明律)其冬,诏刑部尚書劉惟謙(138附《周桢傳》)詳定大明律&hellip&hellip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lsquo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準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
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rsquo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308《奸臣傳》)、禦史大夫汪廣洋(127)等詳議厘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138)定詐僞律條。
(例律)二十二年,刑部言:&lsquo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緻斷獄失當。
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rsquo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hellip&hellip太祖谕太孫曰:&lsquo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顧愚民無知,若于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
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
&rsquo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
太孫又請曰:&lsquo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
&rsquo乃命改定七十三條&hellip&hellip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大明律诰)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hellip&hellip(大诰)《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
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抛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
次年複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裡置塾師教之。
囚有《大诰》者,罪減等&hellip&hellip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诰以減等,亦不複論其有無矣。
蓋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創于吳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齊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
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
中外訣獄,一準三十年所頒。
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證,請于上而後行焉。
” 6.明律之精神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至其恻隐之意,散見于各條,可舉一以推也。
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
(原注:&lsquo如監守自盜,贓至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
&rsquo)加極于流三千裡,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
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别。
(原注:&lsquo即唐律稱加就重條。
&rsquo)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原注:&lsquo如人命辜限及各文書違限,雖稍不及一時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稱日以百刻條。
&rsquo)未老疾犯罪,而事發于老疾,以老疾論;幼小犯罪,而事發于長大,以幼小論(原注:&lsquo即唐律老小廢疾條。
&rsquo)&hellip&hellip奴婢不得首主。
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
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叙。
軍官至徒、流,以世功猶得擢用。
凡若此類,或間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謂原父子之情,主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
”(7至8頁)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太祖)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lsquo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
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
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rsquo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诏,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
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hellip&hellip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hellip&hellip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诽謗特甚&hellip&hellip仁宗性甚仁恕&hellip&hellip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hellip&hellip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
”(17頁至20頁) 7.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而後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 專用例《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弘治中,去定律時已百年,用法者日弛&hellip&hellip至十三年,刑官複上言:
相率躏諸邊。
嘉靖十二年(1533),吉囊入宣府。
十三年(1534),吉囊寇大同。
十五年(1536),吉囊以十萬衆寇涼州,犯大同入掠。
十九年(1540),吉囊被劉天和、周尚文戰敗,其子被殺。
二十年(1540),俺答大舉内犯。
二十一年(1541),敵掠朔州,由太原南下,沁、汾、襄垣、長子皆被殘,複從忻、崞代而北屯祁縣,以前隻掠邊境未深入。
吉囊死,俺答獨盛,歲數擾延綏諸邊。
嘉靖二十四年(1545),俺答犯延綏、大同。
二十五年(1546),俺答報貢不許,以十萬騎入侵,擾慶陽,寇錦義。
曾銑、夏言議複河套。
二十八年(1549),擾宣府,犯西塞者五。
二十九年(1550),俺答傳箭諸部,大舉入犯。
至古北口,從間道過牆入,大擾懷柔,圍順義,抵通州,圍北京三日才引去。
從古北口出塞。
俺答圍城,縱所擄内官入城求賞,徐階令邊臣塞外,困邊臣以靖。
仇鸾議開馬市,楊繼盛争之不得。
嘉靖三十年(1551),給白金十萬,開馬市于大同、延甯,俺答市畢旋入掠,诏罷馬市。
自是敵日寇掠西邊,邊人大困。
三十一年(1552),其年四犯大同,三犯遼陽,一犯甯夏。
三十二年(1553),秋,俺答複大舉入寇,下渾源、靈丘、廣昌,分兵東犯蔚,西掠代、繁時,已駐鄜延二十日,延慶諸城屠掠幾遍。
三十三年(1554),秋攻薊鎮牆,百通并進,京師戒嚴。
三十四年、三十五年、三十六年(1555&mdash1557),連年來擾。
三十八年、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四年、四十五年(1559&mdash1566),年年入犯。
隆慶元年(1567),俺答數犯山西,秋分三道入井坪、朔州,邊将不能禦,遂長驅攻岢岚,及汾州,破石州,殺知州王亮東,屠其民,複大掠孝義、介休、平遙、文水、交城、太谷、隰州間,男女死者數萬。
二年(1568),敵知中國有備,入寇稍稀。
俺答四年(1570),俺答之孫把漢以家事與俺答不和,降明,明遂因之誘俺答降而還其孫。
俺答降,封順義王,通市。
俺答老,佞佛。
自是約束諸部無入犯,歲來貢市,西塞以甯。
1956.11.9 2.河套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複河套》:“河套,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
密迩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甯夏鎮,東西可二千裡;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裡,近者二三百裡。
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
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
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緩無事。
正統以後,王骥等兵次甘肅,申明号令,河套以甯,然間亦渡河。
繼而守将都督王順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
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衙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過要沖。
”(《國學基本叢書》本三冊,72頁) 《明史》三二七《鞑靼傳》:“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
遂逼近西邊。
河套古朔方郡,唐張仁願築受降城處也。
&hellip&hellip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内徙。
至是(成化元年,1465)孛來與小王子、毛裡孩等先後繼至,&hellip&hellip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1457&mdash1464,始入;1465,大入) 又,“(成化)六年(1470)&hellip&hellip時孛魯乃與斡羅出合别部癿加思蘭、孛羅忽亦入據河套,為久居計。
延綏告急”。
(1470,久居計) 又,“(成化七年,1471)乃集廷議,請大發兵搜套(案:葉盛上言搜河套,以為複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
《明史紀事本末》)。
&hellip&hellip未有功。
滿魯都入河套稱可汗,癿加思蘭為太師”。
(1471,搜套) “(成化九年,1473)秋滿魯都等與孛羅忽并寇韋州,王越&hellip&hellip大破之,&hellip&hellip滿魯都等&hellip&hellip相顧悲哭去,自是不複居河套,邊患少弭。
”(1473,退出河套) “弘治元年(1489)夏,小王子&hellip&hellip等屢入貢,漸往來套中,出沒為寇,八年(1495)北部亦蔔剌國王等入套駐牧。
”(1489,往來套中;1495,駐牧) “(弘治)十三年(1500)冬小王子複居河套。
”(1500,複居河套) “(嘉靖十一年,1532)曰吉囊、曰俺答者,于小王子為從父行,據河套,雄黠喜兵,為諸部長,相率躏諸邊。
”(1532,據套躏邊) “(嘉靖二十五年,1546)總督三邊侍郎曾銑&hellip&hellip議複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明年(二十六年,1547)&hellip&hellip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
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複套事矣。
”(1546,複套之議)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嘉靖)二十七年(1548)春正月,大學士夏言罷。
初,河套之議,言力主之。
嚴嵩積憾言,且欲躐其首輔,于是因災異疏陳缺失,謂:“曾銑開邊啟釁,誤國大計所緻。
夏言表裡雷同,淆亂國事,當罪。
”遂罷言,逮銑詣京,&hellip&hellip廷臣議罪,凡與議複套者,悉奪俸,并罰言官,廷杖有差。
于是複套事宜悉為停止”。
1956.11.9 晚以明日将述此,匆匆錄之,既畢,忽憶及往年早經錄過,檢之果然,空費五小時矣。
夜十二時書。
近長年不講此,今年新大綱又列入。
久忘矣。
3.複套之議 鞑靼入套《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傳》:“朝臣稱也先為瓦剌可汗,未幾,為所部阿剌知院所殺(事在景泰六年,見三二八《瓦剌傳》),鞑靼部長孛來,複攻破阿剌,求脫脫不花子麻兒可兒立之,号小王子。
阿剌死,而孛來與其屬毛裡孩等皆雄視部中,于是鞑靼複熾。
” 又,“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邊。
河套古朔方郡。
唐張仁願築三受降處也。
地在黃河南,自甯夏至偏頭關,延袤二千裡,饒水草,外為東勝衛,東勝而外土平衍,敵來一騎不能隐,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内徙,至是孛來與小王子(麻兒可兒死,衆共立馬古可兒吉思,亦号小王子)、毛裡孩等先後繼至,擄中國人為向導,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複河套》:“英宗天順六年(1462)春正月,毛裡孩等入河套。
是時,孛來稍衰,其大部毛裡孩、阿羅出、少師猛可與孛來相仇殺,而立脫思為可汗。
脫思,故小王子從兄也。
于是毛裡孩、阿羅出、孛羅忽三部始入河套。
然以争水草不相下,不能深入為寇。
時遣人貢馬,暗通朵顔諸衛擾塞下。
” 明初河套邊防“河套周圍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
密迩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甯夏鎮,東西可二千裡;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裡,近者二三百裡。
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
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
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綏無事。
正統以後,王骥等兵次甘肅,申明号令,河套以甯,然間亦渡河。
繼而守将都督王祯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
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衛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遏要沖。
景泰初,犯延慶,不敢深入。
至是,阿羅出掠邊人以為向導,因知河套所在,不時出沒,遂為邊境門庭之害。
” 憲宗時複河套之議“(憲宗成化)二年(1466)春三月,延綏紀功兵部郎中楊琚奏:&lsquo河套寇屢為邊患&hellip&hellip”帝曰:“楊琚所奏移堡防邊,具有證據,其言有理,兵部即會官議處以聞。
”(一次) 六月,大學士李賢等奏:“河套與延綏接境&hellip&hellip今毛裡孩居處其中,出沒不常。
苟欲安邊,必須大舉而後可。
乞令兵部會官博議,進兵搜剿,務在盡絕&hellip&hellip”帝允所拟&hellip&hellip乃敕陝西巡撫項忠、太監裴當、總兵楊信協謀征剿河套。
(二次) 六年(1470)孛羅忽等據河套,邊人大擾。
乃敕禦史王越總關中軍務,議搜河套,複東勝&hellip&hellip朝廷從其議,以武定侯趙輔充總兵官,總制各路軍馬,搜河套。
尋以疾還,遂不複舉&hellip&hellip”(三次) 七年(1471)春二月,朱永以河套寇未退,議戰守二策。
事下兵部,&hellip&hellip命吏部右侍郎葉盛行視河套。
時議增兵設險,或請大舉驅之出河外。
沿河築城堡抵東勝,徙民耕守其中。
盛往,上言:“搜河套,複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
”帝從之。
(四次) 九年秋九月&hellip&hellip自據河套以來,無歲不深入,殺掠人畜至數千百萬。
邊将擁兵,莫敢誰何,徼所遺老弱及殺平民以上功,冒升賞。
三遣大将朱永、趙輔、劉聚出師,亦多效邊将故習。
以是益橫,内地且危。
廷臣日議搜套,聚兵八萬,糜資儲無算,而師竟不出。
(王越、朱永均附中官汪直) 孝宗武宗時複套之謀武宗正德元年(1506)春正月,總制三邊楊一清上言:“&hellip&hellip茲欲複守東勝&hellip&hellip使河套千裡之地歸我耕牧&hellip&hellip則陝西猶可息肩也。
”又上六事&hellip&hellip多中機宜,帝可其奏,克期奏績。
以忤劉瑾乞休,工亦罷。
僅築四十餘裡,屹然巨嶂也。
初,弘治末,朝廷清明,諸大臣協和,盡心體國,為經久計,以故議複河套。
會孝宗崩,瑾既專政,一清複得罪去,遂無敢言及河套者,我邊日減,敵日進矣。
” 世宗時曾銑複套之議《明史》二百四《曾銑傳》:“曾銑,字子重,江都人。
自為諸生,以才自豪。
嘉靖八年成進士&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546)夏以原官(兵部侍郎)總督陝西三邊軍務&hellip&hellip銑素喜功名,又感帝知遇,益圖所報稱。
念寇居河套,久為中國患,上疏曰&lsquo賊據河套,侵擾邊鄙将百年。
孝宗欲複而不能,武宗欲征而不果,使吉囊據為巢穴。
出套則寇宣大三關,以震畿輔;入套則寇延、甯、甘、固以擾關中。
深山大川,勢顧在敵而不在我。
封疆之臣,曾無有以收複,為陛下言者,蓋軍興重務也;小有挫失,媒孽踵至&hellip&hellip臣非不知兵兇戰危,而枕戈汗馬,切齒痛心有日矣。
竊嘗計之:秋高馬肥,弓矢勁利,彼聚而攻,我散而守,則彼勝;冬深水枯,馬無宿藁,春寒陰雨,壤無燥土,彼勢漸弱,我乘其弊,則中國勝。
臣請以銳卒六萬,益以山東槍手二千,每當春夏交,攜五十日饷,水陸交進,直搗其巢。
材官驺發,炮火雷激,則寇不能支。
此一勞永逸之策,萬世社稷所賴也。
遂條八議以進。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總督三邊侍郎曾銑請複河套,條為八議:一曰定廟谟,二曰立綱紀,三曰審機宜,四曰選将材,五曰任賢能,六曰足刍饷,七曰明賞罰,八曰修長技。
計萬餘言,指據明悉。
下兵部議行。
”)是時,銑與延甯撫臣欲西自定邊營,東至黃甫川一千五百裡築邊牆禦寇,請帑金數十萬,期三年畢功。
疏議下兵部。
部臣難之,請令諸鎮文武将吏協議。
诏報曰:&lsquo賊據套為中國患久矣,朕宵旰念之,邊臣無分主憂者,今銑倡恢複,議甚壯,其令銑與諸鎮臣悉心上方略,予修邊費二十萬。
銑乃益銳,而諸巡撫延綏張問行、陝西謝蘭、甯夏王邦瑞及巡按禦史盛唐以為難,久不會奏。
銑怒,疏請于帝,帝為責讓諸巡撫。
會問行已罷,楊守謙代之,意與銑同,遂合諸臣條上十八事(《明史紀事本末》曰:“乃條列十八事,曰恢複河套,修築邊牆,選擇将材,選練士卒,買補馬騾,進兵機宜,轉運糧饷,申明賞罰,兼備舟車,多置火器,招降用間,審度時勢,防守河套,營田儲蓄,及明職守、息訛言、寬文法、處孽畜。
”)已又獻營陣八圖,并優旨下廷議。
廷臣見上意向銑,一如銑言。
帝忽出手诏谕輔臣曰:&lsquo今逐套賊師果有名否?兵食果有餘,成功可必否?一銑何足言,如生民荼毒何?&rsquo初銑建議時,輔臣夏言欲倚以成大功,主之甚力,及是大駭,請帝自裁斷,帝命刊手诏,遍給與議諸臣。
時嚴嵩方與言有隙,欲因以傾言,乃極言套必不可複,陰诋言,故引罪乞罷以激帝怒,旋複顯攻言,謂向拟旨褒銑,臣皆不預聞。
兵部尚書王以旗會廷臣覆奏,遂盡反前說,言套不可複。
帝乃遣官逮銑,出以旗代之,責科道官不言,悉杖于廷,停俸四月。
”(《明史紀事本末》列八議于前,銑等疏于後,辭亦較詳。
)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江都人蘇綱者,言繼妻父也,雅與銑善,銑方請複河套,綱亟稱于言。
言倚銑可辦,密疏薦之,謂群臣無如銑忠者。
帝令言拟旨,優獎之者再。
銑喜,益銳意出師。
帝忽降旨诘責,語甚厲。
嵩揣知帝意,遂力言河套不可複,語侵言。
言始大懼,謝罪,且言&lsquo嵩未嘗異議,今乃盡诿于臣&rsquo&hellip&hellip(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盡奪言官階,以尚書緻仕,猶無意殺之也。
會有蜚語聞禁中,謂言去時怨謗。
嵩複代仇鸾草奏讦言納銑金,交關為奸利,事連蘇綱,遂下銑、綱诏獄。
嵩與元、炳謀,坐銑交結近侍,律斬,綱戍邊,遣官校逮言&hellip&hellip其年十月竟棄言市。
” 《明史·曾銑傳》:“銑有膽略,長于用兵。
” 又,“其後,俺答數入寇,帝卒不悟,辄曰:&lsquo此銑欲開邊,故行報複耳。
&rsquo”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傳》:“銑議複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hellip&hellip銑鸠兵繕塞,辄破敵。
既而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複套事矣。
” 阿羅出入居河套《明史》九十一《兵志三·邊防》:“天順中阿羅出入河套駐牧,每引諸部内犯。
” 4.五府九卿會議 《紀錄彙編》五十三《高拱邊略二·伏戎記事》:“隆慶庚午(1570)秋九月十九日,北虜把漢那吉來降(1頁),&hellip&hellip诏下兵部議(4頁)&hellip&hellip當時俺答聽趙全等唆誘,業擁兵駐邊為索孫計(5頁),&hellip&hellip督撫&hellip&hellip即遣通丁鮑崇德直入虜營宣谕(7頁),&hellip&hellip崇德見俺答&hellip&hellip俺答乃大喜,而屏去左右語崇德曰&hellip&hellip中國&hellip&hellip若果肯與我孫,我願執獻趙全等贖罪(7頁)&hellip&hellip是時俺答已将趙全&hellip&hellip八人擒獲,(十一月)十九日送入邊矣(8頁)。
&hellip&hellip于是(宣大總督王)鑒川上疏言封貢事,诏下兵部議,時衆論洶洶&hellip&hellip兵部又覆令五府九卿科道會議,議上,各有異辭(13頁)。
” 1956.10.23 5.明初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二《形勝》:“國朝定鼎金陵,本興王之地,然江南形勢終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時已有都汴、都關中之意&hellip&hellip方希古懿文太子挽詩曰:&lsquo相宅圖方獻,還宮疾遽侵。
關中諸父老,猶幸翠華臨。
&rsquo蓋有都關中之議,以東宮薨而中止也。
”(《叢書集成》本,103&mdash104頁) 又一條,“南京城大抵視江流為曲折,以故廣袤不相稱,似非體國經野,辨方正位之意&hellip&hellip江流去而不留,山形散而不聚,恐非帝王都也。
以故孝陵高皇欲徙大梁、關中,長陵文皇竟遷北平”。
(104頁) 又一條,“南都水軍勝于陸卒,營馬壯于江舟,然戰守皆不得地利,孝陵再三欲徙都不果,成祖決遷北平,萬世之慮也”。
(104&mdash105頁) 又一條,“永樂元年癸未二月以北平為北京,設行部行府&hellip&hellip北狩,永樂七年己醜也,六曹稱行部,十五年丁酉改雲行在某部。
北京之為京師,不複稱行在也,蓋自正統辛酉始”。
(105頁) 二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空襲警報,未出,讀此以甯靜心意,天挺。
《今言類編》卷三,“正統六年(辛酉)定都北京,去行在”。
(204頁) 29.12.6 6.明中葉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類》,“自嘉靖乙酉以來,各邊軍情大變&hellip&hellip天子因見京師四面軍情多變,密雲、上谷、雲中時有虜内侵,故有遷都之議,内主遷安陸,外三四小人主遷南京,然亦未嘗顯言,時時召柄用大臣議之,外廷亦皆聞其說,然以其事尚秘,無敢論列者。
嘉靖甲午科鄉試發策如應天等處,皆有諷止遷都之說,禮部題南京太廟亦并請不複修理南京宮阙,以示專一京師之意矣”。
(52&mdash53頁)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北邊軍士公然驕悍不可制,嘉靖乙未遼東軍變尚未有處,巡居庸關禦史曹逵又奏言,巡曆至關上,下操官軍呼噪,竟不肯下營排陣。
奏至,識者無不寒心,旨雲兵部知道而已。
時京東遼東,京西大同,京北居庸,京南保定相繼有此變,奸人因而倡遷都之說矣。
”(71頁) 29.12.21 六、孟森論蒙古與明之關系&mdash&mdash蒙古與漢族之關系 孟森《蒙兀兒史記序》(民國二十三年三月作,見新印本《蒙兀兒史記》卷首):“元朝之于蒙古,乃其統轄漢族之一區,全蒙統治之域,逾此甚遠&hellip&hellip夫蒙古已盛極于太祖,而元之為元非太祖所知;抑并非太宗、定宗、憲宗曆世所知。
世祖欲承漢俗以禦漢宇,始建号&lsquo中統&rsquo,繼改&lsquo至元&rsquo,于至元八年,始命其國号曰&lsquo元&rsquo,以此号令于漢族,初不必行于蒙古本部,況乎其各自恢擴之太祖後諸大藩也。
當時中原遺老,奉世祖為儒教大宗師,是其籠絡之效,一時尊道學,用文儒,蓋與清之順康雍乾同其作用。
子孫不善繼之,漢人群起亡元&hellip&hellip迨稱元之朝已覆,而印度方入于蒙,又擴至金斡耳朵白斡耳朵之外,但除漢土,奄有亞洲,又包北方之歐陸,幅員之廣尚為亘古所無。
若帖木兒乘勝向明,不遽道死,明之取元,未可謂莫予毒也。
至明中葉,餘威漸替,而小王子且中興于蒙古本部,世世與明對峙,至于今種族不變。
僅就明修元史以概蒙古,豈惟掩蒙古之聲績,抑亦誣元之本根矣。
” 第四節 學校與選舉 一、府州縣學 1.明學校之制 學校《明史》六十九《選舉志》:“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
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 監生“入國學者,通謂之監生。
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蔭監,捐資曰例監。
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
同一蔭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 國子監“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稱吳王之次年)&hellip&hellip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馔、典簿等官。
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智、廣業。
學旁以宿諸生,謂之号房。
厚給廪饩&hellip&hellip孝慈皇後(太祖馬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hellip&hellip其優恤之如此。
” 教法“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
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
惟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馔,乃會講、複講、背書、輪課以為常。
” 所習及試法“所習自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禦制《大诰》。
每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诏、诰、表、策論、判、内科二道。
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顔、柳諸帖為法。
” 管理“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
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饬中節。
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
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hellip&hellip堂宇宿舍,飲馔澡浴,俱有禁例。
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道裡遠近為差。
違限者谪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
” 教官“司教之官,必選耆宿。
” 入監“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
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卒業&hellip&hellip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送中都(中都即鳳陽,設國學,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不中者遣還,提調教官罰停廪祿&hellip&hellip于是直省諸士子雲集辇下。
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辄加厚賜,并給其從人。
” 積分“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
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
又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
升至率性,乃積分。
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者仍坐堂肄業。
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 任用“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雖積分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饬,已漸不如其始。
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
宦途升沉,定于谒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镞砺,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迨開納粟之例(始于景泰元年),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
于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在京三品以上官庶子曰官生,特恩不限官品曰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
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 2.明郡縣學 郡縣學《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hellip&hellip迄明,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hellip&hellip洪武二年&hellip&hellip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一。
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
” 員額“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師生月廪食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
學官月俸有差。
” 專經“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
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
十五年頒學規于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倫堂之左。
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hellip&hellip生員雖定數于國初,未幾即命增廣,不拘額數。
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士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
” 生員等第“增廣既多,于是初設食廪者謂之廪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
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額外增取,附于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廪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
非廪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
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lsquo充場儒士&rsquo。
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
” 考試“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
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一等前列者視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廪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
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廪增給賞,悉如歲試。
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
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
生儒應試,每舉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
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
及求舉者益衆,又往往于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
凡督學者類然。
” 罰俸“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廪糧。
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廪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廪米。
” 3.郡縣學制 4.明初廪膳數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三年八月,制天下學校師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醢之類皆官給之。
” 案:此與《明史》六九《選舉志》不同,《選舉志》雲“師生日廪食米人六鬥”,是倍于州也。
三十年一月五日晨八時半。
二、國子監 1.明國子監 《續文獻通考》卷四十七《學校一》:“孫承澤《春明夢餘錄》曰:&lsquo明制,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夷生、幼勳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
修古樂,正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通用之學,以孝悌、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業,以升堂、積分、及格、叙用之法勵翼之,不率者撲之,不悛徙谪之,以廪馔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赉,以甯假悉人情,以撥曆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
歲仲春秋上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
上谒先師,幸太學,祭酒司業執經進講,有講章。
” “其屬有監丞,坐繩愆聽,參領其事。
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廪不潔,并糾懲書識之,而堅明其約束。
” 博士“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
” 助教等“助教、學正、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嚴程課,講說經義,導納之規矩。
” 典簿“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金錢。
為師生馔,季報諸生課業仿書,以聽于翰林,歲杪奏上。
” 典籍“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
” 掌馔“掌馔掌飲食。
” “于是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遞相流通而遷補,因之獨華重矣。
” 2.明學校禁例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醜朔,辛未(案:丁醜朔不應有辛未日,《實錄》于此日之前書庚辰日,此日之後書壬午日,則此當為辛巳初五日也。
未字誤繕)“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于天下。
一曰:生員事非幹己之大者,毋輕訴于官。
二曰:生員父母有過,必懇告至于再三,毋緻陷父母于危辱。
三曰:軍國政事,生員毋出位妄言。
四曰:生員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為文辭。
先由教官考較,果有可取,以名上于有司,然後赴阙以聞。
五曰:為學之道,必尊敬其師。
凡講說須誠心聽受,毋恃己長,妄為辨難。
六曰:為師者當體先賢,竭忠教訓,以導愚蒙。
七曰:生員勤惰(原作“情”),有司嚴加考較,獎其勤敏,斥其頑惰,斯為稱職。
八曰: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許其赴京面奏。
九曰:民間冤抑等事,自下而上陳訴,不許蓦越。
十曰:江西、兩浙、江東之民,多有代人訴狀者,自今不許。
十一曰:有罪充軍安置之人,毋妄建言。
十二曰:十惡之事,有幹朝政,實迹可驗者,許密以聞。
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仍命以所頒禁例镌勒卧碑,置于明倫堂之左”。
12/147/2&mdash3 28.4.2 3.明太祖重國子學生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學校》:“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镡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從二品)、按察(正三品)兩使,及參政(從三)、參議(從四)、副使(正四)、佥事(正五)等官。
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
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四,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戊午朔,“是月吏部引選國子監生二十四人,命為府州縣官。
上召至前,谕之曰:&lsquo諸生皆學古入官。
夫為臣之職,事君撫民二者而已。
然能盡撫民之心即所以盡事君之道,故賢臣之事君也,視君如親,視國如家,視民如子。
苟可以安國家,利民人者,知無不為。
若避難而憚勞,則事不立矣。
事不立則民失望,國何賴焉?爾等尚念朕言,必思盡其職也。
&rsquo”19/134/4 38.5.7 4.明初之國子監生 貝瓊《貝先生文集》卷二十四《晚翠堂記》:“國朝置國子學,聚四方之學者,(單守道)遂由諸生升上舍。
未幾衆皆超遷為美官,橫金躍馬,驚駭闾裡,守道方從餘來中都,分教諸子弟。
”(104頁) 5.明孝宗時入國子監及出仕之難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一(《叢書集成》本)《舉本監教疏》:“本監歲貢諸生,先在各處府州縣學為附學,為增廣,亦既有年,然後得廩;其廩膳必二十餘年或三十年而後得貢;迨貢入國學,遠者十餘年,近亦三五年,而後撥曆;又曆事一年而挂選,通計前後年數,已及五六十歲;又待選十餘年而後得官,則其人已老,多不堪用,因而死亡者亦不少矣。
是國家虛廢廩米數百石以養一人,而不得其一日之用,豈不重可惜哉。
”(18頁) 案: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傳旨求言之後,時為南祭酒。
29.1.23 6.孝宗時監生之少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叢書集成》據金華叢書本排印)卷一《奏修舉學政疏》:“洪武、永樂年間在太學,生徒動數千計,其人類多少俊,而教育之法至為周詳,計日以通經,積分以出仕,布列庶位,大抵得人。
爰及近年,生徒漸少。
計今本監(南京國子監)見在之數,科貢兩行,共止六百餘人。
其歲貢一行,非無可與共學之資,而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蓋積累歲月,挨次而升故也。
誨誘雖勤,不無扞格。
近又該南京戶部題準事,例合用監生三十五名,前去後湖清理黃冊。
除别項差占外,盡行撥去,止及前數之半。
而堂舍頓空,每班止餘舉人三五名而已。
其舉人一行,節該南京禮部劄付開送,新舊舉人共該六七百人,又多顧戀家鄉,不肯前來坐監。
罰雖嚴于違限,彼亦視為泛常,直至會試及期方來,告請起送,逮其下第,又複還鄉,因循歲時,幾成老夫。
其間固有厄于貧難,而安于小成者亦不少矣。
夫歲貢之入監,既由挨次,而舉之坐監,又每後時,故差拔常患于不敷,而教養尤難于進效。
本末胥病,官使乏材,有養士之名,而無得人之實,此臣所甚懼,而夙夜不守者也。
”(14&mdash15頁,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甲子三月,時章氏為南京國子監祭酒。
) 29.1.23 7.監生曆事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監生曆事,始于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 又,“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選”。
《通鑒輯覽》:“又命諸生于各司分習吏事(六部九卿皆有之),謂之曆事,又曰撥曆,其期以入監年月為先後,送吏部選用。
”案:其超異者請上裁,多擢顯官;其常調者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8.明代納粟入監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二《杜十娘怒沉百寶箱》:“話中單表萬曆二十年間,日本國關白作亂,侵犯朝鮮,朝鮮國王上表告急,天朝發兵泛海往救。
有戶部官奏準,目今兵興之際,糧饷未充,暫開納粟入監之例。
原來納粟入監的,有幾般便宜:好讀書,好科舉,好中,結末來又有個小小前程結果。
以此宦家公子,富室子弟,倒不願做秀才,都援例做太學生。
自開了這例,兩京太學生各添至千人之外。
”(《世界文庫》鉛印本,285頁) 1949.10.5 9.明代監生選官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此人姓殷名盛,同府通州人,當初與(曹)可成同坐監(國子監),同撥曆的。
近選得浙江按察使經曆,在家起身赴任,好不熱鬧&hellip&hellip過了幾日,可成欣羨殷監生榮華,三不知又說起。
春兒道:&lsquo選這官要多少使用?&rsquo可成道:&lsquo本多利多。
如今的世界,中科甲的也隻是财來财往,莫說監生官。
使用多些,就有個好地方,多趁得些銀子,再肯營于時,還有一兩任官做。
使用得少,把個不好的缺打發你。
一年二載,就升你做王官,有官無職。
監生的本錢還弄不出哩。
&rsquo”(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82頁) 1949.10.5 10.歲貢之制及其改革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初,禮科給事中何琮言:&lsquo夫歲貢之設,始者有司考其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貢之至京;翰林院複考,其中式者,送國子監肄業,不中者,有司教官皆受決罰,其嚴如此。
近年以來,府州縣官視為虛文,不察學行之端莊,不顧文理之通否,但取食糧年深者貢之。
苟資次該貢,雖殘疾衰老、昏昧鄙猥者,一概起送,及其到部,執政者惟出易題,以順其情,應貢者惟記舊文,以幸其中,不能記者,則又私相傳遞其文,考試官一概濫取。
及送入國子監,須十餘年方得取用,或授以郡縣之職,其動靜舉止,已無所措其手足,又焉能立政事,革吏弊而子庶民哉。
惟貪婪剝削,以為還家養老之計而已。
臣竊惟歲貢者,國家求賢之路,學廪者,國家育才之具,郡縣者,國家牧民之所。
以求賢之路,而為有司市恩之私;以育才之具,而養朽腐無用之物,以牧民之所,而授衰朽貪婪之流,思念至此,甯不為之痛心哉!乞敕禮部、都察院嚴加考選,仍行巡按禦史及布按二司官,将府州縣學生員,不通文理,人物鄙猥殘疾,年五十以上者不許充貢,五十以下,曾經鄉試未中者考試,中式方許起送,則非惟上有所畏,盡其教養之心,抑且士知所重,奮其向學之志矣。
&rsquo”(214頁) 30.2.25 11.王子書房 《續文獻通考》四十七《學校一》:“蔣一葵《長安客話》曰:&lsquo國初高麗遣金濤等入太學,其後各國及土官亦皆遣子入監。
監前别造房居之,名王子書房。
今太學前有交阯号舍,蓋成祖設北監以來,所以處交阯官生者。
” 12.明初國子監與元代之比較 蘇伯衡《蘇平仲文集》卷六《送婁生用章赴國學序》:“勝國設監學,以教貴遊之子弟,拔田裡之秀民,使受業其間,滿百人即止,取之如此其難也。
業成,然後積分,積分及格,然後私試,私試之法,以入學之先後貢十人而止,必三年大比,然後與天下貢士群試于禮部,進之如此其難也。
試于禮部,中有司之繩尺,榮于天子之廷,然後改官,其改官而隸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用之如此其難也。
我朝之設監學也,凡田裡之秀民,執經就列與貴遊齒,未嘗限以常額,略課試之虛文,嚴責成之實驗,甫二三年即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複命或擢左右參政,或典大郡,或佥各部按察司事,是不惟,易其取之之途、進之之門,而用之之術,抑亦易矣。
於戲,朝廷待諸生之優誠,前所未有也。
”(《四部叢刊初編》翻印本,75頁。
) 案:明太祖黜吏重士,故國學之制如此。
“黜吏重士”四字見明初文集。
一時翻檢不得,總不出蘇平仲、遜志齋、清江貝先生諸集。
“黜吏重士”,蓋黜吏用儒之談論。
“黜吏用儒”見《清江貝先生文集》卷十二《石田說》,其文曰:“屬大明洪武之盛、黜吏用儒&hellip&hellip起者複故并錄,至翔金門集紫垣者有之矣。
”(33頁)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星期日晚八時靛花巷三号西窗。
28.12.8 三、考試 1.明考試文字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
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
取書旨明皙而已,不尚華采也。
其後标新領異,益漓厥初。
萬曆十五年,禮部言:&lsquo&hellip&hellip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
《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
&rsquo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
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
啟、祯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
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
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祯比晚唐雲。
” 2.明考試科目 制義《明史》七十《選舉志二》:“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
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 大比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
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試期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
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三場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
中式後十日,複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
後頒科舉定式(洪武十七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
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
舉子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
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卷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
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
給燭晚未納卷,給燭三枝。
回避文字中回避禦名、廟号,及不許自序門第。
彌封彌封編号作三合。
字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
謄錄用朱,謂之朱卷。
貢院号房号軍試士之所,謂之貢院。
諸生席舍,謂之号房。
人一軍守之,謂之号軍。
試官入院辄封鑰内外門戶。
授官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進士選授禦史在天順、成化以前,其後新科進士皆不得與。
) 南北卷會試之額,國初無定,&hellip&hellip至成化乙未(十一年)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诏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
初制禮闱取士,不分南北&hellip&hellip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hellip&hellip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3.明科目之重 《明史》一百七十一《楊善傳附趙榮傳》:“趙榮字孟仁,其先西域人。
元時入中國,家閩縣&hellip&hellip以能書,授中書舍人。
景泰元年七月擢工部右侍郎&hellip&hellip尋奉敕會山東、河南三司相度河道,衆以榮不由科目,慢之。
榮怒,多所撻辱。
” 四、任官 1.明代任官之三途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
吏部凡四司,而文選掌铨選,考功掌考察,其職尤要。
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
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并用也。
” 案:三途:一、進士;二、舉貢&mdash&mdash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三、吏員(雜流)&mdash&mdash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
2.兩途并用&mdash&mdash科舉與察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六年)是年遂罷科舉,别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
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
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
而各省貢生亦由太學以進。
于是罷科舉者十年,至(洪武)十七年始複行科舉,而薦舉之法并行不廢&hellip&hellip洎科舉複設,兩途并用,亦未嘗畸重輕。
” 3.明選舉制度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铨選。
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铨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 4.明翰林 《明史》七十《選舉志二》:“成祖初年,内閣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
翰林纂修,亦諸色參用。
自天順二年,李賢奏定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
而庶吉士始進之時,已群目為儲相。
通計明一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
蓋科舉視前代為盛,翰林之盛,則前代所絕無也。
” 5.舉人至六卿之始 《明史》一百八十五《賈俊傳》:“賈俊字廷傑,束鹿人。
以鄉舉入國學&hellip&hellip召為工部右侍郎。
(成化)二十一年奉敕振饑河南,尋轉左。
數月拜尚書。
時專重進士,舉人無至六卿者,俊獨以重望得之。
” 6.明太祖之不次用人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七,洪武十四年四月丙辰朔,“戊辰,以儒士伍朝賓為谏院左正言”。
又卷一百三十八,洪武十四年七月甲申朔,“丁亥,以刑部郎中(正五品)胡祯試本部尚書(正二品)。
祯,錢塘人,洪武八年由禦史台吏授陝西按察司經曆(正七品)。
十二年升江西按察司佥事(正五品),莅政嚴明,獄無留滞。
是年入為刑部郎中。
升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九,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年朔丁未,“以考功監令李征為兵部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朔,“辛醜。
擢嘉興縣知縣徐本為廣東布政使(正三品)”。
又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四月辛酉朔,“壬午,升工部員外郎(從五品)周誼為侍郎(正三品)”。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二,洪武十三年六月庚申朔,“是月&hellip&hellip以蘇恭讓為漢陽知府。
恭讓,薊州玉田縣人,時以&lsquo聰明正直&rsquo舉,恭讓為人孝弟,處事慎密,其為治,簡而明,嚴而不苛。
&hellip&hellip十餘年間,漢陽之民言郡守則稱恭讓,言縣令則稱趙庭蘭雲”。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凡列由薦舉起家為大學士,為四輔官,為尚書侍郎,為布政使等多人。
38.5.7 7.明代之薦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時(洪武六年至十七年)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
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窮居,無不獲自達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hellip&hellip(案:中述起家為尚書侍郎布政使司等之人。
)&hellip&hellip凡其顯擢者如此!其以漸而跻貴仕者又無算也。
&hellip&hellip而會稽僧郭傳,由宋濂薦擢為翰林應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
38.5.7 8.明太祖時官吏升降無定格 “周浈,字伯甯,江甯人。
明初任饒州長史,升湖廣都事,旋擢刑部尚書,降惠州經曆。
”(《明詩綜》卷四,10頁,小傳。
) “黃肅,字子邕,江西新城人。
元季官禮部主事,自北平來見,命仍故官,升侍郎,已降郎中,複升工部侍郎,任尚書,未幾出參政廣西,坐黨禍死。
”(四,11頁) “牛諒,字士良,東平人,流寓吳興,以秀才舉,除翰林典簿,使安南,還擢工部員外郎,曆禮部尚書,降主事,尋複任(尚書)免。
”(四,12頁) “張籌字惟中,無錫人。
以薦授翰林應奉,洪武八年任禮部尚書,降員外郎。
”(四,16頁) “秦約,字文仲,鹽城人,徙居昆山&hellip&hellip洪武初召拜禮部侍郎。
以親老辭歸,再征為溧陽教谕。
”(四,18頁) 1953.4.3 9.明初糧長舉官 “嚴震直,初名子敏,字震直&hellip&hellip烏程人。
明初,由糧長授河南布政使參議,累官工部尚書,緻仕。
”(《明詩綜》卷四,頁17,小傳) “(嚴震直)尚書由運糧萬石長舉為布政司參議,未之官,留署通政司事,曆工部尚書,洪武三十一年春緻仕。
”(同上引朱彜尊《靜志居詩話》) 10.明代不官本省與阻礙社會發展 不官本省《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 明代官吏不準在本省作官,是否阻礙了社會發展? 一、不官本省,使一大部分高級知識分子和有能力的人不能盡力于家鄉事業。
二、官吏限制多,不能在任所投資,在家鄉投資又無人經營,隻好寄錢回家買地,使人佃種,延長并加強了封建束縛。
三、農民束縛于土地上,不能遷移入城,人口不易集中。
四、隻靠部分外來商人投資,不能促使工商業大規模滋長。
資本不集中。
五、城市居民是有力量的客居戶,便于封建行政統治,所謂“自治”不易開展,投資無保障。
因此,可以說不官本省也是中國社會長期停滞的因素之一。
11.緻仕官之升擢 《典故紀聞》十七:“參議顧璘,養親緻仕矣,後起家為浙江參政、山西按察使,俱未之官,仍乞養親。
數歲複起浙江左布政,未之任,複推副都禦史巡撫山西,複乞養親。
世宗曰:顧璘原系緻仕養親官,吏部如何連升為參政、按察使,既不之官,卻又推升布政,未幾又推巡撫,乃複以親老為請,非人臣事君之道,璘仍以原任布政職銜緻仕。
内外大小官員凡有托故養親養病,在家安坐超升不複供職者,皆冒濫君恩,全無臣子之義,并革去新銜閑住,不許起用。
”(284&mdash285頁) 案:此實明代風氣,人人以緻仕家後為高,于是以黠者遂假緻仕為撺進優擢之階,吏部亦以能推緻仕者為廣采風望,其實豈更無可推人哉。
30.2.24 12.廷推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内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
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
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于弘政門會選。
詹事由内閣,各衙門由各掌印。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監司則序遷。
其防邊兵備等率由選擇保舉。
” 13.明代文移紙式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
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
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原作“幾”,依下文改。
)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
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
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
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
八品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
不如式者罪之。
”(63頁) 30.1.5 第五節 禮制與刑制 一、明代制禮之沿革 1.明制禮之沿革 《明史》四十七《禮志一》:“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征耆儒,分曹究讨。
洪武元年&hellip&hellip禮官及諸儒臣,又編集郊廟、山川等儀,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鑒者,名曰《存心錄》。
二年诏諸儒臣修禮書。
明年告成,賜名《大明集禮》。
其書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辂、儀仗、鹵簿、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悉畢具。
又屢敕議禮臣李善長(《明史》127)傅僬、宋濂(128)、詹同(136)、陶安(136)、劉基(128)、魏觀、崔亮(136)、牛諒、陶凱(136)、朱升(136)、樂韶鳳(136)、李原名(136)等編輯成集。
且诏郡縣舉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儒林傳》282)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彜、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禮書。
在位三十餘年,所著書可考者曰《孝慈錄》,曰《洪武禮制》,曰《禮儀定式》,曰《諸司職掌》,曰《稽古定制》,曰《國朝制作》,曰《大禮要議》,曰《皇朝禮制》,曰《大明禮制》,曰《洪武禮法》,曰《禮制集要》,曰《禮制節文》,曰《太常集禮》,曰《禮書》。
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皆為革除,而諸神封号,悉改從本稱,一洗矯誣陋習,其度越漢唐遠矣。
又诏定國恤,父母并斬衰,長子降為期年,正服旁服以遞而殺,斟酌古今,蓋得其中。
永樂中,頒文公家禮于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
後宮罷殉,始于英宗。
陵廟嫡庶之分,正于孝宗。
暨乎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複朝日夕月于東西郊,罷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号,皆能折衷于古。
獨其排衆議,祔睿宗太廟跻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統,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
當時将順之臣,各為之說。
今其存者,若《明倫大典》,則禦制序文以行之;禮儀成典,則李時(193)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議,則張孚敬(196)所進者也。
至《大明會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禮制尤詳。
世宗、神宗時,數有增益,一代成憲略具是焉。
” 2.大诰序 鄭曉《今言》第十八條:“洪武十九年,大诰三編俱成,二十八年,始令法司拟罪引大诰減等。
蓋因大诰初序末有雲,&lsquo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rsquo故也。
然至今但有減等而無加等。
”(《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明,111頁) 28.11.14 3.谥号即稱号又稱尊号 《明史》卷五十一《禮志》五,《吉禮》五,加上谥号:“洪武元年追尊四廟谥号&hellip&hellip德祖冊文曰&hellip&hellip臣遇天下兵起,躬披甲胄,調度師旅,戡定四方,以安人民,土地日廣,皆承祖宗之庇。
臣庶推臣為皇帝,而先世考妣未有稱号,謹上皇高祖考府君尊号曰玄皇帝,廟号德祖&hellip&hellip永樂元年五月進高皇帝、高皇後谥議&hellip&hellip六月以上尊谥,先期齋戒,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hellip&hellip冊文曰&hellip&hellip謹奉冊寶,上尊谥曰聖神文武(凡十六字)&hellip&hellip高皇帝,廟号太祖&hellip&hellip嘉靖十七年&hellip&hellip十一月朔&hellip&hellip加上高皇帝尊号曰太祖開天行道(凡二十字)&hellip&hellip高皇帝&hellip&hellip”(13&mdash17頁) 4.成化時軍民服用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五,“成化時,九卿以災異陳言,内一款,軍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服用則僭大紅織金羅段遍地錦,騎坐則僭描金鞍、僜鋄銀秋辔,首飾則僭寶石珠翠。
今四方絲貴金少,率皆坐此。
宜嚴加禁約,違者即重罪而沒入之。
此侈風在今更甚,尤宜禁止”。
(247&mdash248頁) 案:餘氏萬曆時任禮書,此謂“在今更甚”當指隆慶、萬曆時。
29.1.6 5.孝、武時禁止之服用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六:“南京各官舊張傘,弘治時為禦史郭纴所劾,命城中許張油傘,不得用涼傘。
”(270頁) 又,“正德初,禁官員人等勿得用玄、黃、紫三色,民庶之家不許用紗羅纻絲”。
又,“正德初,令京官三品以上用大扇,四品以下隻須撒扇遮日”。
(271頁) 又,“祖宗時法度甚嚴,如弘治時郎中顧谧在校尉張通家飲酒,令優人女妝為樂,事覺即令冠帶閑住。
今大縱矣”。
(269頁) 30.1.9 二、議律、定律與律例 1.肉刑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劓音義,剕音費。
) 漢文帝廢肉刑,僅赦墨、劓、剕三者。
隋廢宮刑。
唐太宗時有免死斷右趾,随廢,亦肉刑也。
宋有黥面斷腕(倉庫官盜竊),亦肉刑,見《新元史》一百二《刑法志》。
元至元十一年始禁用宋鞭背黥面,但黥面未全廢。
至大二年廢“毆西僧者截其手,詈者斷其舌”之令,亦肉刑,并見《新元史·刑法志》。
2.明太祖法尚簡嚴 明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一:“太祖謂台省臣曰:&lsquo近代法令極煩,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勿襲其弊。
如元時條格煩冗,吏得夤緣出入為奸,所以其害不勝&hellip&hellip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簡嚴,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
&rsquo”(《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12頁) 29.12.22 3.明初用重典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诏厘正。
”(1頁)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lsquo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蓋刑亂國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rsquo”(8頁) 4.太祖用重典在洪武十年後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二引《野記》:“皇祖以胡元,穢亂刑新,或用重典,然洪武十年(1377)以後乃爾,其前否也。
聖意必有所在,前輩雲然。
《野記》。
”(抄本一冊,二卷,13頁) 案:餘往時亦有此說,不謀而合。
天,一九五〇,四,二二。
5.明代刑律制定之沿革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律令)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明史》卷127有傳)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僬,禦史中丞劉基(128)、翰林學士陶安(136)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谕之曰&lsquo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rsquo&hellip&hellip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律令直解)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138)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議,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
大祖覽其書而喜曰:&lsquo吾民可以寡過矣。
&rsquo(律令憲綱)洪武&hellip&hellip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大明律)其冬,诏刑部尚書劉惟謙(138附《周桢傳》)詳定大明律&hellip&hellip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lsquo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準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
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rsquo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308《奸臣傳》)、禦史大夫汪廣洋(127)等詳議厘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138)定詐僞律條。
(例律)二十二年,刑部言:&lsquo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緻斷獄失當。
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rsquo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hellip&hellip太祖谕太孫曰:&lsquo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顧愚民無知,若于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
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
&rsquo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
太孫又請曰:&lsquo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
&rsquo乃命改定七十三條&hellip&hellip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大明律诰)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hellip&hellip(大诰)《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
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抛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
次年複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裡置塾師教之。
囚有《大诰》者,罪減等&hellip&hellip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诰以減等,亦不複論其有無矣。
蓋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創于吳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齊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
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
中外訣獄,一準三十年所頒。
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證,請于上而後行焉。
” 6.明律之精神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至其恻隐之意,散見于各條,可舉一以推也。
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
(原注:&lsquo如監守自盜,贓至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
&rsquo)加極于流三千裡,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
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别。
(原注:&lsquo即唐律稱加就重條。
&rsquo)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原注:&lsquo如人命辜限及各文書違限,雖稍不及一時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稱日以百刻條。
&rsquo)未老疾犯罪,而事發于老疾,以老疾論;幼小犯罪,而事發于長大,以幼小論(原注:&lsquo即唐律老小廢疾條。
&rsquo)&hellip&hellip奴婢不得首主。
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
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叙。
軍官至徒、流,以世功猶得擢用。
凡若此類,或間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謂原父子之情,主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
”(7至8頁)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太祖)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lsquo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
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
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rsquo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诏,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
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hellip&hellip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hellip&hellip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诽謗特甚&hellip&hellip仁宗性甚仁恕&hellip&hellip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hellip&hellip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
”(17頁至20頁) 7.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而後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 專用例《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弘治中,去定律時已百年,用法者日弛&hellip&hellip至十三年,刑官複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