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明中葉前之文治與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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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quo洪武末,定《大明律》,後又申明《大诰》,有罪減等,累朝遵用。

    其法外遺奸,列聖因時推廣之而有例,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

    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

    &rsquo于是下尚書白昂等會九卿議,增曆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條&hellip&hellip然自是以後,律例并行,而網亦少密。

    ” 律例并行《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嘉靖)二十八年,刑部尚書喻茂堅言&hellip&hellip會(喻)茂堅去官,诏尚書顧應祥等定議(條例),增至二百四十九條。

    (嘉靖)三十四年,又因尚書何鳌言,增入九事。

    萬曆時給事中烏升,請續增條例。

    至(萬曆)十三年&hellip&hellip乃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诏令及&hellip&hellip與刑名相關者,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條,删世宗時苛令特多。

    ”(9頁) 案:按弘治條例已二百九十七條,嘉靖所增何以僅二百四十九條?待考。

     1954.8.18 三、五刑 1.五刑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為五刑之圖凡二。

    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 笞“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 杖“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

    ” 徒“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 流“流刑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十裡,皆杖一百,每五百裡為一等加減。

    ” 死“死刑二:絞,斬。

    ” 總徒、準徒“五刑之外,徒有總徒,四年(原注:&lsquo遇例減一年者&rsquo);有準徒,五年(原注:&lsquo斬、絞、雜犯減等者&rsquo)。

    ” 充軍“流有安置,有遷徙(原注:&lsquo去鄉一千裡杖一百,準徒二年&rsquo),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

    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

    後定制,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

    軍有終身,有永遠。

    ” 淩遲“二死之外,有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

    充軍、淩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

    ” 2.明代酷刑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二引《野記》,列明初重辟有淩遲、刷洗、稱竿、抽腸、剝皮五者。

    (見抄本一冊,二卷,5頁) 3.明刑制 明遵唐律《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lsquo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舊。

    &rsquo太祖從其言。

    ” 律例之紛又,“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

    後屢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

    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而後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奸吏骫法又,“初诏内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其不能曉晰者罰有差,庶幾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視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輕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

     1950.4.23 4.明英宗之濫殺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野記》:“英廟一日獨與楊文敏公語及公家事甚詳,又問公有何事難自處者,朕為卿處之,公謝無有,上周詢之,公曰臣惟有一妾,與臣同貧賤,頗善事(臣),第妾有父,以臣貴,父住臣,臣因應厚待之。

    今欲侵家政,規權賂,頗擾臣事,臣不能去之也。

    公意蓋欲上為屬之法吏,而屏之耳。

    上忽顧左右呼校尉來,面封杖,畀至公第杖殺之。

    公叩首謝,然而又命校往,公請其故。

    上曰既去其父,安用其子乎?公頓首言,此女頗無過,亦嘗谏其父,殆願留之。

    上曰父以女死,女甯自安,要之,勢不可留。

    後或噬齊,無如初忍情也。

    公又申懇再三,竟不從。

    校去,頃刻報已兩斃,公猶未出朝也。

    ”(抄本四冊,七卷,21頁) 案:楊文敏者,楊榮也。

     1950.4.23 四、法司 1.三法司 三法司《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練之弊。

    故其時重案多親鞠,不委法司。

    ” 又,“(洪武)十七年&hellip&hellip又谕法司官:&lsquo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拟。

    著為令。

    &rsquo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

     按察又,“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縣事”。

     照駁、圓審又,“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

    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

    移駁繁而賄賂行&hellip&hellip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監收候決。

    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拟不當,将當該官吏奏問,謂之&lsquo照駁&rsquo。

    若亭疑谳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别衙門問拟。

    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lsquo圓審&rsquo。

    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

     2.法司外之法司 《明史》九十五《刑法志三》:“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

    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

    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

    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

    ” 廷杖“後群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

    然永嘉侯朱亮祖(《明史》卷132有傳)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斃杖下,故上書者以大臣當誅,不宜加辱為言。

    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宣德三年,怒禦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參,命枷以徇。

    自此言官有荷校者。

    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卷157),侍郎吳玺、陳瑺,祭酒李時勉(卷143)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

    ” 廠衛“東廠之設,始于成祖。

    錦衣衛之獄,太祖嘗用之,後已禁止,其複用亦自永樂時。

    廠與衛相倚,故言者并稱廠衛&hellip&hellip(劉)瑾誅,而廠&hellip&hellip革,獨東廠如故,張銳領之,與衛使錢甯并以緝事恣羅織,廠衛之稱由此著也&hellip&hellip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hellip&hellip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閣臣反比廠為之下,而衛使無不竟趨廠門,甘為隸役矣。

    ” 诏獄“錦衣衛獄者,世所謂诏獄也&hellip&hellip明錦衣衛獄&hellip&hellip幽絷慘酷,害無甚于此者。

    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

    ” 鎮撫司“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于是北司專理诏獄。

    然大獄經訊即送法司征罪,未嘗具獄詞。

    成化&hellip&hellip十四年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毋得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

    ”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錦衣衛指揮使,正三品。

    鎮撫司鎮撫,從五品。

    ” 《職官志五》:“錦衣衛主巡察、緝捕、理诏獄。

    ”又,“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

     2.錦衣衛 《明書》七十《兵戎志一》:“其錦衣衛主禁廷鹵簿儀杖之事,旗守衛主旗纛金鼓之令。

    諸衛皆統軍卒,而錦衣衛獨領校尉力士,蓋周之虎贲狼贲也&hellip&hellip錦衣時兼刑獄,而以嚴禁衛為專官。

    ”(1422頁) 《明史》八九《兵志一》:“錦衣衛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所隸有将軍、力士、校尉,掌直駕侍衛、巡察緝捕。

    ”(11頁) 又,“正統後,妃主公侯中貴子弟授官者,多寄祿錦衣中”。

    (13頁) 又,“所屬南北鎮撫司,南理本衛刑名及軍匠,而北專治诏獄”。

    (13頁)(始自成祖) 28.12.12 3.錦衣之害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天順日錄》:“錦衣官校差出提人,惟财是圖,動以千萬計,天下之人被其擾害,不可勝言。

    (李)賢一日從容言于上曰&hellip&hellip錦衣官校尉&hellip&hellip一出于外,如狼如虎,貪财無厭,甯有紀極。

    上即悟曰:此輩出外誰不畏懼,其害人不言可知,今後非大故重事不遣&hellip&hellip”(抄本四冊,七卷,27頁) 上謂英宗也。

     1950.4.23 4.衛廠士兵 《紀錄彙編》卷二百一《病逸漫記》:“錦衣衛,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

    五城巡城五百,東西廠共二百,朱指揮一百,袁指揮一百。

    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連官共五百二十。

    力士五所,将軍一所,清軍一所,達官。

    ”(3頁) 5.廷杖制 魏禧《姜貞毅先生傳》:“于是公及開元(熊開元)始得移刑部獄矣(自北鎮撫司移刑部)。

    刑部尚書徐公石麟拟附近充軍,上怒公、開元,各杖一百。

    是日特遣大珰曹化淳、王德化監視,衆官朱衣陪列午門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臂衣,執木棍。

    宣讀畢,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惟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杖數折,公昏絕不知人。

    ”(《魏叔子集》,又見《虞初新志》)。

     《明史》一百三十九《茹太素傳》:“澤州人。

    洪武三年,鄉舉上書稱旨,授監察禦史&hellip&hellip七年五月,召為刑部侍郎&hellip&hellip明年,坐累,降刑部主事,陳時務累萬言。

    太祖令中書郎王敏,誦而聽之。

    中言才能之士,數年來幸存者百無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吏,言多忤觸。

    帝怒,召太素面诘,杖于朝。

    ”(6頁) 憲武世廷杖之不同《明史》一九四《林俊傳》:“及大禮議定,得罪者或杖死。

    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lsquo古者鞭撲之刑,辱之而已,非欲糜爛其體膚,而緻之死也,又非所以加于士大夫也。

    成化時,臣及見廷杖二三臣,率容厚棉底衣,重氈疊裹,然且沉卧久乃得痊。

    正德朝逆瑾竊權,始令去衣,緻末年多杖死。

    臣又見成化、弘治時惟叛逆、妖言、劫盜下诏獄,始命打問,他犯但言送問而已。

    今一概打問,亦非故事。

    &rsquo” 30.2.5 6.鎮撫司刑制 清魏禧(冰叔)《姜貞毅先生傳》:“上大怒,閏十一月二十三日禦皇極門召見群臣,謂埰欺肆&hellip&hellip着革職,錦衣衛拏送北鎮撫司打問&hellip&hellip例凡一桚敲五十,一夾敲五十,杖二十,名曰一套。

    公既備刑&hellip&hellip氣垂絕,唯以指染口血書死字,卧土階下,半日稍蘇。

    ”(《魏叔子集》,又見《虞初新志》) 案:姜埰,字如農,山東萊陽人。

     7.嘉靖時重分法司诏獄之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侍郎張璁等言:祖宗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謂之法司,所以糾正官邪,清平獄訟也。

    設立東廠、錦衣衛,謂之诏獄,所以緝捕盜賊、诘訪奸宄也。

    夫職業之廢,謂之曠官,職掌之奪,謂之侵官。

    今後凡貪官冤獄,仍責之法司提問辨明,若有隐情曲法,聽廠衛覺察上聞。

    凡盜賊奸宄,仍責之廠衛緝訪捕獲,然必審問明白,送法司拟罪上聞。

    庶于事體為當。

    世廟深以為然,诏如議行。

    ”(279頁) 30.2.17 第六節 内亂之戡定 一、明中葉前之政治背景與經濟狀況 1.農民戰争與農民起義 《論俄國農民戰争的特點》,蘇聯馬夫洛金、卡德松、謝爾格耶娃、爾然尼科娃合著《史學譯叢》,1956年6期。

     “農民戰争是農民階級鬥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

    ”(107頁) “農民戰争的特征是:整個運動多多少少具有共同的口号,起義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團結性。

    ”(107頁) “農民戰争是農民在全國範圍内反對封建主的發動,農民戰争動搖了封建農奴制國家的基礎。

    ”(107頁) “農民鬥争的目的不是為了反對沙皇制度,和争取共和制,而是為了專制政體,但皇帝應當是&lsquo善良的&rsquo,&lsquo農民自己的沙皇&rsquo。

    ”(108頁) “(共同特點)所有的農民戰争都具有自發的、無組織的和&lsquo沙皇主義&rsquo的性質。

    ”(108頁) “除開共同的特點之外,俄國的每次農民戰争都有自己的特點。

    ”(109頁) “俄國的每一個别時期的農民戰争,都是由一些具體原因引起的。

    ”(108頁) “農民戰争&hellip&hellip與地方性的農民起義有何區别呢?”(107頁) 全國性範圍農民戰争 地方性範圍農民起義 “農民的鬥争不是反對生産力本身,而是反對生産關系的某種制度。

    ”(102頁) 1956.11.19 2.内亂之戡定 洪武二十二年(1389)湖廣千戶夏得忠誘九溪蠻叛。

    葉升讨平之,凡 □□□而定。

     二十四年(1391)建昌衛伊噜特木爾(?)叛。

    藍玉讨誅之。

     二十八年(1395)越州蠻複叛。

    沐春讨平之。

     龍州土司趙宗壽抗命。

    楊文讨平之。

     三十年(1397)古州蠻林寬作亂。

    齊讓、楊文。

     沔縣高福興作亂。

    耿炳文讨誅之。

     永樂十八年(1420)蒲台妖婦唐賽兒作亂。

    衛青讨平之。

     宣德二年(1427)柳慶蠻韋萬黃糾合猺獞劫掠臨桂。

    山雲讨平之。

     十年(1435)江西盜曾子良等為亂。

    佥事彭森等讨平之。

     正統六年(1441)麓川蠻思任發擾南甸。

    蔣貴、王骥統十五萬讨之,十四年平。

     十一年(1446)福建礦盜葉宗留等作亂。

    禦史柳華讨之,稍戡。

     十三年(1448)福建賊鄧茂七作亂。

    劉聚、張楷、陳懋、丁暄會讨平之。

     十四年(1449)廣東賊黃蕭養大掠。

    董興讨定之。

     景泰元年(1450)貴州苗圍平越。

    侯琎。

     六年(1455)湖廣叛苗。

    方瑛。

     天順三年(1459)貴州白苖。

    方瑛。

     五年(1461)太監曹吉祥謀反。

    孫镗。

     六年(1462)廣西大藤猺。

    顔彪。

     成化元年(1465)廣西猺獞流剽廣東。

    趙輔、韓雍。

     荊襄盜劉通起作亂。

    朱永、白圭。

     二年(1466)靖州苗。

    李震。

     三年(1467)四川山都掌蠻。

    李瑾、程信。

     四年(1468)(固原)開城酋滿俊叛。

    劉玉、項忠。

     十二年(1476)灣溪蠻。

    張瓒。

     弘治十四年(1501)普安苗婦米魯作亂。

    王轼。

     十五年(1502)瓊州黎亂。

     正德三年(1508)八月是月山東盜起。

     正德三年(1508)藍廷瑞反于四川保甯,入湖廣,侵陝西。

    流賊。

    總督(川、陝、湖、河南)洪鐘、巡撫林俊讨之,二人不合,林辭。

    遂延時日,九年始悉平。

     正德四年(1509)是年湖廣、江西、四川,兩廣、陝西盜起。

     正德五年(1510)四月安化王寘反。

    仇钺讨平之。

     七月霸州劉六、劉七叛。

    洪鐘讨沔陽賊平之。

     七年(1512)河南賊劉惠。

    彭澤、仇钺。

     十三年(1518)江西賊。

    王守仁。

     十四年(1519)甯王宸濠。

    王守仁。

     嘉靖六年(1527)田州蠻。

    王守仁。

     七年(1528)雲南蠻。

    伍文定。

     十二年(1533)廣東巢賊。

     大同兵亂。

    張瓒。

     嘉靖十四年(1535)三月遼東軍亂。

     四月廣甯兵亂。

     二十一年(1542)十月宮人謀叛。

     二十九年(1550)或三月瓊州黎,平。

     三十二年(1553)七月河南師尚诏,十月平。

     三十九年(1560)二月南京振武營兵變。

     五月廣東博羅縣。

     四十五年(1566)二月廣東山賊,浙江、江西礦賊。

     隆慶元年(1567)廣東賊曾一本大起。

    二年命俞大猷讨之。

    三年平。

     四年(1570)四月陝西賊寇四川。

     五年(1571)五月占田獞,平。

     萬曆八年(1580)閏四月廣西八寨,平。

     萬曆十年(1582)三月杭州兵變,平。

     萬曆十年四月甯夏土軍變,平。

     萬曆十一年(1583)四月廣東羅定兵變。

     萬曆十二年(1584)四月隴川賊,劉健平之。

     萬曆十三年(1585)正月四川建武所兵變,六月平。

     萬曆十三年(1585)六月四川松茂番,明年四月平。

     十四年(1586)六月山西盜起。

     七月淇縣王安“聚衆流劫”,尋平。

     十五年(1587)十一月鄖陽兵噪。

     十六年(1588)五月四川建昌番,平。

     十七年(1589)正月太湖宿松賊劉汝國起,陳懋功讨平之。

     三月雲南永昌兵變。

     四月始興妖僧李圓朗,犯南雄,平之。

     十九年(1591)五月四川四哨番,李尚思讨平之。

     萬曆十九年(1591)十月京營軍官嘩于長安門。

     二十年(1592)甯夏哱拜據城反。

     二十一年(1593)河南礦賊大起。

     二十二年(1594)山東、河南、徐、淮盜賊大起。

     十月播州楊應龍,二十八年六月平。

     二十二年(1599)四月臨清民變焚稅使馬堂署,殺其參張三十四人。

     十二月武昌漢陽民變,擊傷稅使陳奉。

     二十八年(1600)十月貴州皮林苗,明年正月平。

     二十九年(1601)三月武昌民變,殺稅監陳奉參張六人。

     萬曆三十八年(1610)五月河南陳自管起,平。

     四十二年(1614)正月劉策平建昌叛蠻。

     四十四年(1616)四月河南盜賊起。

     七月山東盜賊大起。

     天啟元年(1621)五月固原入援兵潰,甯夏援遼兵潰。

     九月四川永甯奢崇明起。

     十二月援遼浙兵嘩變于玉田。

     二年(1622)二月水西土司安邦彥起。

     五月山東白蓮教徐鴻儒起,十月平。

     天啟四年(1624)正月長興民吳野樵殺知縣石有恒、主簿徐可行,随誅死。

     三月杭州兵變。

     五月福甯兵變。

     十二月兩當民變,殺知縣牛得用(甘肅)。

     (七)年(1627)三月澄城民變,殺知縣張鬥耀(陝西)。

     3.明代反抗朝廷者有數種 (1)少數民族起義:如洪武之湖廣、龍州,正統之麓川,萬曆之播州,不滿意民族政策及漢人壓迫。

    九溪蠻,1389,洪武二十二年;梧州土司,1395,洪武二十八年。

     (2)農民起義:如以秘密結社為号召之農民起義:唐賽兒,1430年,永樂;萬曆妖僧李圓朗,廣東;正統鄧茂七,不滿意封建剝削;又如高福興(沔縣,1397,洪武三十年)、曾子良(江西,1535,宣德)、劉通(荊襄,1465,成化)。

     (3)礦工起義:1446,正統,葉宗留;1566,嘉靖,浙江江東礦工;1573,萬曆,河南礦工。

     (4)統治階級内部鬥争:統治階級内部矛盾,如燕王(宣德時無關);正德時,安化王寘、甯王宸濠。

     (5)兵變:1533,嘉靖十二年大同兵亂;1535年,嘉靖十四年遼東兵亂。

     (6)人民暴動&mdash&mdash民變:1598年,萬曆二十六年,臨清。

     唐賽兒1420山東以佛教号召,反迫害。

     葉宗留1447&mdash50浙江礦工。

     鄧茂七1448&mdash49福建以佃戶不送租粟,不饋田主為号召。

     劉千斤、李胡子1465&mdash71荊襄以争開荒權為号召。

     藍廷瑞、鄢本怒1509&mdash14四川 1511&mdash18江西 劉六、劉七1510&mdash12河北 徐鴻儒1622山東白蓮教。

     二、唐賽兒之亂&mdash&mdash山東 《明史紀事本末》二十三《平山東盜》:“成祖永樂十八年三月,山東蒲台縣妖婦唐賽兒作亂。

    賽兒,縣民林三妻,少好佛誦經,自稱佛母,詭言能知前後成敗事,又雲能剪紙為人馬相戰鬥,往來益都、諸城、安州、莒州、即墨、壽光諸州縣,煽誘愚民,于是奸人董彥杲等,各率衆從之,擁衆五百餘人,據益都卸石棚寨為出沒,青州衛指揮高鳳領兵捕之,賊夜乘間擊,官兵潰散,鳳等皆陷,都布按三司以聞&hellip&hellip直隸沂州衛亦奏莒州賊董彥杲等聚衆二千餘人,以紅白旗為号,大行劫殺&hellip&hellip勢甚猖獗。

    上敕安遠侯柳升分兵剿之。

    柳升兵至益都,圍賊于卸石棚寨,賊遣人乞降&hellip&hellip夜二鼓,賊襲官軍營,都指揮劉忠力戰死,黎明,柳升始覺,分兵追捕&hellip&hellip而賽兒等竟遁&hellip&hellip都指揮衛青,備抗倭海上,聞安丘圍,急率千騎晝夜兼行奮擊敗之&hellip&hellip鳌山衛指揮王貴亦以兵一百五十人擊敗賊衆于諸城,盡殺之,山東悉平&hellip&hellip賽兒久不獲&hellip&hellip遂命法司:凡北京山東境内尼及道姑,逮至京诘之。

    ” 又,“初,唐賽兒夫死,賽兒祭墓回&hellip&hellip得妖書寶劍,遂通曉諸術&hellip&hellip因削發為尼,以其教施裡閑闬悉驗,細民翕然從之&hellip&hellip初亦無大志,乃妖徒轉盛至數萬,官捕之急,賽兒遂反,殺傷軍兵甚衆&hellip&hellip竟遁去不知所終”。

     30.1.23 三、鄧茂七、葉宗留之亂 1.鄧茂七之亂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一《平浙閩盜》:“(英宗正統)十三年(1448)夏四月,福建沙縣鄧茂七反,自稱閩王,命都督劉聚為總兵,陳榮為副總兵,陳诏、劉德新為左右參将,佥都禦史張楷監軍,讨之。

    茂七,江西建昌人,初名鄧雲,豪俠為衆所推,殺人亡命入閩,至甯化縣依豪民陳正景,易名茂七,聚衆集會常數百人,遠近商販至,皆依之。

    漸恣橫,頤指殺人&hellip&hellip嘗佃人田,例輸粟主家,饋少物,茂七令日饋,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訟之,不受縛,乃下巡檢追攝之,因殺弓兵數人,聞于上官,調官軍三百人與之格鬥,殺傷略盡,懼讨,遂刑白馬,歃血誓衆,舉兵反,遊兵皆舉金鼓器械應之,烏合至萬餘人,自稱閩王,與(陳)正景率黨劫上杭,還攻汀州,為推官王得仁所敗,三戰,正景被擒,送京師斬之,獨茂七黨盛不可制。

    至是,率其黨據杉關,劫商旅,遂攻光澤縣,大驚。

    順流下邵武,官民悉逃匿,至順昌據之。

    賊去邵武,官民始複入城&hellip&hellip時福建參政宋彰,交阯人,與中官多故舊,侵漁萬計,賄王振得為左布政使。

    抵任,将責賞焉。

    小民苦為所迫。

    于是尤溪爐主蔣福成号集居民貧人無賴者悉歸之,旬日有衆萬餘,遂襲尤溪據之,與茂七聲相聞,将劫沙縣及延平。

    延平上其事,禦史丁宣偕藩、臬諸使至延平,遣同知鄧洪等帥兵二千,往沙縣剿之。

    福成遂與茂七合,官軍殲焉&hellip&hellip據貢川及玉台館,締置裡圖甲役,遂據沙縣,勢益猖獗。

    禦史張海始至延平,遣都指揮張某率兵四千往剿之,行二十裡,至雙溪口,道隘,賊僅二十餘人,伏左右村店中俟兵過且盡,都指揮後殿至,賊伏猝起,舉排栅塞道,前趨不可返,從兵不數十人,賊遂搏都指揮并其從兵皆殪之&hellip&hellip官軍大潰,茂七進攻延平,張海登城谕之,有绯衣賊曰&lsquo我曹苦富民魚肉,有司不我直耳!如朝廷宥我,且立散,乞免徭三年。

    &rsquo都指揮範真等戰于城外,衆潰,真與指揮彭玺等俱死,禦史上其事請兵讨賊,上乃召都禦史張楷至,面谕以閩賊猖獗狀,令偕都督劉聚、陳榮等往讨之。

    ” 又,“(正統十三年,1448)十一月,指揮戴禮擊葉宗留(慶元盜),斬之,(戴)禮與都督陳榮亦戰死。

    (宗留梗入閩道)&hellip&hellip十二月&hellip&hellip宗留黨周明松等,四出剽掠金華、武義、崇安、鉛山諸縣,朝廷慮其與閩寇合,命(朱)瑛(守備處州監察禦史)及中官分守安地,瑛&hellip&hellip以計生緻(周)明松等數人&hellip&hellip立誅明松等屍于市”。

     又,“(正統)十四年(1449)春正月,上以閩師久無成功,命甯陽侯陳懋(145)為征南将軍,保定伯梁瑤、平江伯陳豫為左右副總兵,都督範雄、董興(175)為左右參将,尚書金濂總督軍務,太監曹吉祥、王瑾監軍,禦史張海、丁宣紀功,率京營及江西、浙江諸處大軍讨之,未至,茂七等攻延平久&hellip&hellip二月,賊複下山攻延平&hellip&hellip(張)楷以浙江軍伏後坪,南京軍伏後洋,江西軍伏沙溪之南,而以福建軍素為賊所易者,出城挑之。

    賊乘浮橋竟進,伏起,炮作,合擊,大破之。

    官軍乘勝進殺,擒數十人。

    茂七中流矢死&hellip&hellip而甯陽侯陳懋等大兵亦繼至&hellip&hellip三月&hellip&hellip諸将先後擒斬招撫略盡,八閩悉平,懋等乃班師。

    張楷、劉聚等還師讨處州寇。

    &hellip&hellip葉希八(葉宗留死,賊擁葉希八為渠魁)&hellip&hellip掠處州&hellip&hellip分犯江西廣信境,永豐知縣鄧颙死之。

    (颙奉張楷命禦卻之)&hellip&hellip陳鑒胡破松陽、龍泉,屯金山岩,分劫青田、武義、義烏、東陽,自号太平國王,改泰定元年。

    麗水縣丞丁甯,以老人王世昌等入賊巢,谕鑒胡,降之&hellip&hellip五月,張楷入浙至衢州,佥事陶成往迎之,陳危急狀&hellip&hellip楷分兵水陸并進,至蘭溪&hellip&hellip金華&hellip&hellip至處州界&hellip&hellip至銅山寺駐師&hellip&hellip官兵分三陣&hellip&hellip賊敗潰&hellip&hellip初,賊勢甚迫,佥事陶成請招谕之&hellip&hellip谕以禍福&hellip&hellip多率其黨降&hellip&hellip千戶沈俊謂其部下&hellip&hellip有何受等三人&hellip&hellip今欲招撫,請以此三人往&hellip&hellip楷從之,令赍榜入山,反複譬曉&hellip&hellip楷至以老母百口與誓&hellip&hellip賊首葉希八、楊希、陶秉倫率其黨十餘人來見,楷納其降,給帖令複業&hellip&hellip景帝景泰元年(1450)五月,賊在慶元大社者又出掠麗水、青田諸縣,進攻武義&hellip&hellip副使陶成(165)力禦之&hellip&hellip兵潰,成策馬突陣死之&hellip&hellip未幾,複得玺書,谕楷等将,已降賊,令所司撫處廣布恩信,戒官吏勿相激擾,不聽撫者調兵剿滅&hellip&hellip陶得二(賊首)等始聽招,盡焚其砦出降&hellip&hellip悉解散複業,&hellip&hellip楷等乃班師露布以聞。

    楷還京,會帝北狩,舊經事大臣多陷沒,廷議楷無功,追論下于理,議上,以寇平功贖罪得放歸”。

     又,“(景泰)二年(1451)秋七月,鎮守浙江、福建侍郎孫原貞(172)以處州盜平奏,析麗水、青田二縣,置雲和、宣平、景甯三縣,福建置永安、壽甯二縣”。

     30.1.24 《明史》一六五《丁瑄傳》:“丁瑄,不知何許人,正統間為禦史。

    初,福建多礦盜,命禦史柳華捕之,華令村聚皆置望樓,編民為甲,擇其豪為長,得自置兵仗,督民巡檄。

    沙縣佃人鄧茂七素無賴,既為甲長,益以氣役屬鄉民,其俗佃人輸租外,例饋田主,茂七倡其黨令毋饋,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訴于縣,縣逮茂七,不赴。

    下巡檢追攝,茂七殺弓兵數人。

    上官聞,遣軍三百捕之,被殺傷幾盡,巡檢及知縣皆遇害。

    茂七遂大剽略,僞稱鏟平王,設官屬,黨數萬人,陷二十餘縣。

    都指揮範真,指揮彭玺等先後被殺,時福建參政,交阯人宋新,賄王振得遷左布政使,侵漁貪惡,民不能堪,益相率從亂,東南騷動。

    (正統)十三年(1448)四月,茂七圍延平。

    刷卷禦史張海登城撫谕,賊訴乞贳死,免三年徭役即解散為良民,(張)海以聞,命(丁)瑄往招讨&hellip&hellip瑄既至,先令人赍敕往撫,茂七不肯降&hellip&hellip明年(1449)二月,瑄誘賊複攻延平,督衆軍分道衛擊,賊大敗遁走,指揮劉福追之,遂斬茂七,招協從複業&hellip&hellip餘黨潰散&hellip&hellip茂七雖死,其徒子緒孫等複職,朝廷更遣陳懋等以大軍讨,瑄乃還朝&hellip&hellip當是時,浙閩盜所在剽掠,為民患,将帥率玩寇,而文吏勵民兵拒賊,往往多斬殺。

    ” 案:傳中既稱茂七為甲長,又稱之為佃人,豈以佃農而為甲長乎?但又與“釋其豪為長”之語不合,疑其非甲長也。

     《西園聞見錄》卷八十《剿捕上》:“張楷,字式之,慈溪人&hellip&hellip嘗以佥都禦史監軍征鄧茂七&hellip&hellip遂斬茂七,俘其衆&hellip&hellip凡定三郡七縣,破三十六寨,擒僞總兵學士等官三百二十四人,招徕其民八十餘萬。

    ”(9頁後&mdash10頁前) 案:此言茂七被殺,與《明史》同。

     又,“正統十四年正月&hellip&hellip大總兵讨福建寇鄧茂七等。

    先是茂七以沙縣押拒捕,殺巡檢遂反,聚衆至五十餘萬,遂自稱閩王&hellip&hellip賊遂進延平&hellip&hellip中流矢死,兄子伯孫代之,十一月(陳)懋等進兵平之”。

    (12&mdash13頁) 案:此言茂七中流矢死。

    與《明史紀事本末》同。

     2.鄧茂七起義、葉宗留起義 《明史》十《英宗前紀》,正統九年(1444)七月己酉:“處州賊葉宗留盜福安銀礦,殺福建參議竺淵。

    ”(7頁) 又,“閏七月戊寅,複開福建、浙江銀場”。

     又,十四年1449,四月乙醜:“遣禦史十三人同中官督福建、浙江銀課。

    ”(10頁) 案:據此,可知葉宗留之所以起義,是由于統治者要舊地開采的銀礦,所以誣他盜礦。

     又,正統十一年(1446),三月壬申:“禦史柳華督福建、浙江、江西兵讨礦賊。

    ” 又,正統十三年(1448),八月乙卯:“福建賊鄧茂七作亂。

    甲戌,命禦史丁瑄捕之。

    冬十一月丙戌,甯陽侯陳懋充總兵官&hellip&hellip刑部尚書金濂參贊軍務,讨鄧茂七。

    甲辰,處州賊流劫金華諸縣。

    ” 《明史》十《英宗前紀》,正統十四年(1449)二月丁巳:“禦史丁瑄,指揮劉福擊斬鄧茂七于延平。

    ”(10頁) 又,二月辛未:“指揮佥事徐恭充總兵官讨處州賊葉宗留,工部尚書石璞參贊軍務。

    ” 又,四月庚戌:“處州賊犯崇安。

    ” 《明史》十一《景帝紀》,正統十四年(1449)年九月:“庚寅,處州賊平。

    ” 1955.11.29 《明史》一七二《張骥傳》:“張骥,字仲德,安化人&hellip&hellip(正統)十三年(1448)冬巡撫浙江。

    初,慶元人葉宗留,與麗水陳鑒胡,聚群衆盜福建寶豐諸銀礦,已而群盜自相殺,遂為亂。

    九年(1444)七月福建參議竺淵往捕,被執死。

    宗留僭稱王。

    時福建鄧茂七亦聚衆反,勢甚張,宗留、鑒胡附之,流剽浙江、江西、福建境上,參議耿定&hellip&hellip永豐知縣鄧颙前後敗殁,遂昌賊蘇牙、俞伯通剽蘭溪,又與相應,遠近震動。

    骥至,遣金華知府石瑁,擊斬(蘇)牙等,撫定其餘黨。

    而(陳)鑒胡方以争忿殺(葉)宗留,專其衆,自稱大王,國号太平,建元泰定,僞署将帥,圍處州,分掠武義、松陽、龍泉、永康、義烏、東陽、浦江諸縣。

    未幾,(鄧)茂七死,(陳)鑒胡勢孤,(張)骥命麗水丞丁甯率老人王世昌等赍榜入賊巢招之,鑒胡遂偕其黨出降。

    惟陶得二不就撫,殺使者,入山為亂如故。

    時十四年(1449)四月也。

    ” 《明史》一七二《孫原貞傳》:“景泰元年,原貞進兵搗賊巢。

    俘斬賊首陶得二等,招撫三千六百餘人&hellip&hellip複分兵剿平餘寇。

    奏析瑞安地增置泰順,析麗水、青田二縣地,置雲和、宣平、景甯四邑,建官置戍,盜患遂息。

    ”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八十《剿捕上》:“正統十四年二月,都督徐恭為總兵官,剿處州賊葉宗留等。

    宗留者,良坑盜也。

    以十二年反而征閩者&hellip&hellip乃遣(徐)恭以二千騎馳至處州,會宗留中流矢死,其黨益熾&hellip&hellip至處&hellip&hellip恭僅以身免。

    ”(13頁) 案:此言葉宗留中流矢死,與《明史》為陳鑒胡争忿所殺不同。

     1955.11.19 四、劉千斤之亂 1.鄖陽盜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八《平鄖陽盜》:“憲宗成化元年(1465)夏四月,荊襄盜劉千斤反。

    荊楚之上遊為鄖陽,地多山,元至正間流賊作亂,終元世竟不能制。

    明初命鄧愈以大兵剿除之,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然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hellip&hellip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流民聚集)正統二年(1489),歲饑,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禀約束,中巧黠者自相雄長,稍能驅役之。

    漢中守臣以聞,且言不即誅,恐有後患。

    上曰:&lsquo小民為饑寒所迫,奈何遽用兵誅之?&rsquo命禦史金敬往撫輯,敬至,谪數人戍,餘陽聽撫而大奸皆潛伏不出,尋複縱,勢益滋蔓&hellip&hellip三省長吏又多诿非己境,因循不治,至是千斤遂倡亂。

    (劉千斤)千斤名通,河南西華人,有膂力,縣治門有石獅重千斤,通手舉之,人因号為劉千斤&hellip&hellip成化元年,有石龍号石和尚,糾合馮子龍數百人四散剽掠,通令男聰約子龍舉事,乃于大石廠立黃旗聚衆,據海溪寺稱王,僞号漢,建元德勝。

    &hellip&hellip以石和尚為謀主,劉長子、苗龍、苗虎為羽翼,衆至數萬,劫襄、鄧境。

    ” 又,“(成化元年,1465)五月,命撫甯伯朱永為總兵官,兵部尚書白圭(172)提督軍務,太監唐慎、林貴監軍,合湖廣總兵李震(166)讨劉千斤,副都禦史王恕(182)會三師并進搗其巢”。

     又,“(成化二年,1466)三月,提督荊襄軍務兵部尚書白圭奏言,賊首劉千斤在襄陽房縣豆沙河諸處萬山之中分作七屯,臣等議欲分兵四路,一從南漳,一從遠安,一從房縣,一從榖城,犄角并進,克期會剿,上報曰:兵不可遙制,悉如卿所議行”。

     又,“(成化二年)五月,兵部尚書白圭及湖廣總兵都督李震帥師讨荊襄賊,平之&hellip&hellip生擒劉千斤,獻俘京師,與苗龍等四十人皆磔于市,男子十歲以上者斬之,惟劉長子、石和尚遁去”。

     (石和尚)又,“(成化二年,1466)六月,石和尚集衆千餘焚劫四川大昌縣,殺夔州通判王祯,命分兵讨之。

    冬十月,提督湖廣軍務白圭誘執賊首石和尚”。

     (李胡子)又,“(成化)六年(1470)冬十月,荊襄賊李胡子聚衆反&hellip&hellip李胡子新鄭人,劉千斤餘黨也&hellip&hellip往來南漳内鄉渭南間,複倡流民為亂,僞稱太平王&hellip&hellip官軍累捕不獲,荊襄南陽為之騷然。

    (時大旱,流民入山者九十萬。

    )十一月,命都禦史項忠(178)總督河南湖廣荊襄軍務讨李胡子。

    七年(1491)春正月&hellip&hellip項忠至襄陽,以見卒寡弱,請調永順等土兵,從之&hellip&hellip十一月,荊襄南陽流賊平,進總督軍務項忠右都禦史,敕留撫治。

    忠之用兵荊豫也,遣人持榜入山招谕,負險不服即縱兵剿不赦,李胡子勢孤,&hellip&hellip為官軍所擒。

    凡遣還鄉者四十萬人,俘斬二千人,編戍者萬餘人。

    (項忠濫殺)時流民有自洪武以來家業延子孫,未嘗為惡者,兵入盡草薙之,死者枕藉山谷,其戍湖貴者人多道死,棄屍江浒,議者謂忠此役,實多濫殺,既樹平荊襄碑,或亦呼為堕淚以嘲忠雲”。

     又,“(成化)十二年(1476)春二月,命都禦史原傑經略鄖陽,撫定流民。

    自成化初年陝西至荊襄唐鄧之間&hellip&hellip所至流逋藏聚為梗,劉千斤之亂因之&hellip&hellip都禦史項忠奉命捕逐之,死者不可勝計。

    (善後策&mdash&mdash&mdash周洪谟)祭酒周洪谟(184)乃著《流民說》,略曰:&lsquo&hellip&hellip若今聽其近諸縣者附籍,遠諸縣者設州縣以撫之,設官吏,編裡甲,寬徭役,使安生業,則流民皆齊民矣。

    &rsquo都禦史李賓深然其說。

    至是,流民複集如前,賓乃援洪谟說疏上之,上可焉,命傑往莅其事”。

     (善後策&mdash&mdash&mdash文會)又,“(成化十二年)秋七月,北城兵馬吏目文會疏言,荊襄自古用武之地,宣德間有流民鄒百川、楊繼保匿聚為非。

    正統中,民胡忠等開墾荒田始入版籍,編成裡甲。

    成化年來,劉千斤、石和尚、李胡子相繼作亂,大臣處置失宜,終未安輯。

    今河南歲歉民饑,入山就食勢不可止,能保無後日之患?謹條上三事:曰荊襄土地肥饒,皆可耕種,遠年入籍流民,可給還田土,所附籍者領田土力耕,量存恤之,其願回籍者聽;曰流民潛處出沒不常,乞選良有司為之撫綏,軍衛官為之守禦,則流民自安;曰荊襄上流為吳楚要害,道路多通,必于總隘之處,加設府衛州縣,立為保甲,通貨賄,以足其衣食,立學校,以厚其風俗,則其民日趨于善矣。

    上大是之。

    命都禦史原傑采其言用之”。

     又,“(成化十二年)十一月,開設湖廣鄖陽府,即其地設湖廣行都司衛所及縣。

    (善後&mdash&mdash&mdash原傑)時都禦史原傑遍曆諸郡縣,深山窮谷無不親至&hellip&hellip諸父老皆忻然願附版籍為良民。

    于是大會湖廣、河南、陝西撫、按、藩、臬之臣,籍流民得十一萬三千餘戶,遣歸故土者一萬六千餘戶,其願留者九萬六千餘戶,各自占曠土,官為計丁力,限給之,令開墾為永業,以供賦役,置郡縣統之。

    于是湖廣割竹山地,分置竹溪縣,割鄖津地,分置鄖西縣,河南割南陽、汝州、唐縣地分置桐柏、南召、伊陽三縣,陝西析商縣地為商南、山陽二縣,而以商縣為商州,使流寓土著者參錯以居。

    又即鄖縣城置鄖陽府,以統鄖及竹山、竹溪、鄖西、上津六縣,且立行都司、衛于鄖陽以保障控禦之,經劃既定乃上其事,&hellip&hellip傑勞苦成疾&hellip&hellip竟卒于驿舍”。

     30.1.26 2.劉千斤起義 《明史》一七二《白圭傳》:“成化元年,荊襄賊劉千斤等作亂,敕&hellip&hellip以圭提督軍務,發京軍及諸道兵會讨。

    千斤名通,河南西華人,縣門石狻猊重千斤,通隻手舉之,因以為号。

    正統中,流民聚荊襄間,通竄入為妖言,潛謀倡亂。

    石龍者号石和尚,聚衆剽掠,通與共起兵,僞稱漢王,建元德勝,流民從者四萬人。

    圭等&hellip&hellip擒通及其衆三千五百餘人,獲賊子女萬一千有奇,焚其廬舍,夷險阻而還。

    石龍與其黨劉長子等逸去,轉掠四川,連陷巫山、大昌,圭等分兵蹙之,長子縛龍以降,餘寇悉平。

    ” 《明史》一七八《項忠傳》:“項忠,字荩臣,嘉興人&hellip&hellip白圭既平劉通,荊襄間流民屯結如故。

    通黨李胡子者,名原,僞稱太平王,與小王洪、王彪等掠南漳、房、内鄉、渭南諸縣,流民附賊者至百萬。

    六年(成化六年,1470)冬,诏忠總督軍務&hellip&hellip讨之。

    忠乃奏調永順、保靖土兵,而先分軍列要害,多設旗幟钲鼓,遣人入山招谕,流民歸者四十餘萬,(王)彪亦就擒。

    &hellip&hellip忠移軍竹山捕餘孽,複招流民五十萬,斬首六百四十,俘八百有奇,家口三萬餘人,戶選一丁戍湖廣邊衛,餘令歸籍給田,疏陳善後十事,悉允行&hellip&hellip忠上疏言,臣先後招撫流民複業者,九十三萬餘人,賊黨遁入深山,又招谕解散自歸者五十萬人,俘獲百人皆首惡耳。

    ” 1955.11.29 3.劉千斤起義失敗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八十:“成化元年(1465)十二月,命撫甯伯朱永&hellip&hellip讨荊襄叛賊劉千斤等。

    二年(1466)四月,賊平,擒千斤二千五百七十餘人,斬首二千五百五十餘級,獲賊屬子女一萬一千六百餘人,牛馬驢騾一萬一百八十有奇,招撫脅從流民一萬八千五百三十餘人,續斬賊首二百三十四人,獲賊屬三百六十七人,九月複平之,擒石和尚、劉長子等六百餘人。

    ”(13頁) 案:此雲流民一萬八千餘與《明史紀事本末》四十萬人不合,或《本末》所指乃後期之石和尚也。

     五、麓川之役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麓川之役》:“英宗正統二年(1437)冬十月,雲南麓川宣慰司思任叛,侵南甸州。

    洪武中,麓川思倫發内附,授麓川宣慰。

    按思倫所居本麓川地,與緬接境,皆在金沙江之南。

    ”“(麓川今曰隴川)&hellip&hellip二十九年&hellip&hellip未幾,思倫叛,黔國公沐英讨平之。

    其後失官,改孟養宣慰使,以刁氏代之。

    正統初,宣慰使刁賓玉,弱不能輯諸夷,思倫發次子思任者,狡狯踰父兄,差發金銀不以時納,朝廷稍優容之,會緬甸危,思任侵有其地,遂欲盡複父所失故地,于是擁衆叛于麓川。

    ” 又,“三年(1438)十二月,思任侵掠騰沖、南甸,略取孟養地&hellip&hellip思任屠騰沖,據潞江”。

     又,“四年春正月,命鎮守雲南黔國公沐晟、左都督方政、右都督沐昂率師讨思任發&hellip&hellip軍殲焉&hellip&hellip,五月,以沐昂為左都督征南将軍&hellip&hellip進讨思任發”。

     又,“五年(1440)春二月,沐昂讨麓川,軍抵隴把&hellip&hellip大敗”。

     又,“六年(1441)春正月,命定西伯蔣貴為征蠻将軍,總兵讨麓川思任發,以太監曹吉祥監督軍務,兵部尚書王骥(《明史》171)提督軍務&hellip&hellip十一月&hellip&hellip大破之。

    思任發遁去&hellip&hellip十二月,王骥等直搗巢穴&hellip&hellip思任發挈妻子,間道渡江走緬甸”。

     又,“七年(1442)冬十月,複命定西侯蔣貴、靖遠伯王骥征麓川、緬甸。

    先是,思任發既敗走緬,大軍還,複出為寇&hellip&hellip遂起兵如前,複命骥等往讨之”。

     又,“十年(1445)冬十二月&hellip&hellip(緬甸)蔔剌浪馬哈省懼,以思任發及妻孥部屬三十二人付(王)政。

    (政為雲南千戶,奉敕币谕緬甸。

    )思任發不食,垂死,政遂斬首,函獻京師”。

     又,“十三年(1448)春三月,初,思機發複據孟養地為亂,屢谕不從,複命靖遠伯王骥提督軍務&hellip&hellip率南京、雲南、湖廣、四川、貴州土漢軍十三萬讨之&hellip&hellip十月師抵金沙江&hellip&hellip攻破之,乘勝進至孟養”。

    (孟養今雲南邊外。

    ) 30.1.24 六、朱宸濠之亂 1.甯王世系 太祖(長)太子标&mdash建文 (四)成祖棣&mdash仁宗高熾&mdash宣宗瞻基&mdash英宗祁鎮&mdash憲宗見深&mdash孝宗佑樘&mdash武宗厚照 (十七)甯獻王權&mdash世子盤烒(先卒)追谥惠王&mdash靖王奠培(以孫嗣祖)&mdash康王觐鈞&mdash宸濠(宸濠為武宗從祖) 30.1.29 2.朱宸濠 《明史》一百十七《諸王傳》二《甯獻王權傳》:“弘治四年,奠培薨,子康王觐鈞嗣,十年薨,子上高王宸濠嗣。

    其母,故娼也&hellip&hellip及長,輕佻無威儀,而善以文行自飾。

    術士李自然、李日芳妄言其有異表,又謂城東南有天子氣。

    宸濠喜,時時诇中朝事&hellip&hellip武宗末年無子,群臣數請召宗室子子之。

    宸濠屬疏,顧深結左右,于帝前稱其賢。

    初,宸濠賄劉瑾,複所奪護衛。

    瑾誅,仍論奪。

    及陸完為兵部尚書,宸濠結嬖人錢甯、臧賢為内主,欲奏複,大學士費宏執不可。

    諸嬖人乘宏讀廷試卷,取中旨行之。

    (案:甯王奪護衛在靖王奠培時,宸濠之祖也。

    當英宗時。

    )宸濠益恣擅,殺都指揮戴宣,逐布政使鄭嶽、禦史範辂,幽知府鄭曝、宋以方,盡奪諸附王府民廬,責民間子錢,強奪田宅子女,養群盜,劫财江湖間,有司不敢問。

    日與緻仕都禦史李士實、舉人劉養正等謀不軌。

    副使胡世甯,請朝廷早裁抑之。

    宸濠連奏世甯罪,世甯坐谪戍,自是無敢言者。

    正德十二年,典儀閻順、内官陳宣、劉良間行詣阙上變。

    甯、賢等庇之,不問。

    宸濠疑出承奉周儀,殺儀家及典仗查武等數百人。

    巡撫都禦史孫燧列其事,中道為所邀,不得達。

    宸濠又賄錢甯,求取中旨,召其子司香太廟。

    甯言于帝,用異色龍箋;加金報賜。

    異色龍箋者,故事所賜監國書箋也,宸濠大喜,列仗受賀。

    複勒諸生父老奏阙下,稱其孝且勤。

    時邊将江彬新得幸,太監張忠附彬,欲傾甯、賢,乘間為帝言:&lsquo甯、賢盛稱甯王,陛下以為何如?&rsquo帝曰:&lsquo薦文武百執事,可任使也,薦藩王何為者?&rsquo忠曰:&lsquo賢稱甯王孝,譏陛下不孝耳。

    稱甯王勤,譏陛下不勤耳。

    &rsquo帝曰:&lsquo然。

    &rsquo下诏逐王府人,毋留阙下。

    是時,宸濠與士實、養正日夜謀,益遣奸人盧孔章等分布水陸孔道,萬裡傳報,浃旬往返。

    蹤迹大露,朝野皆知其必反。

    巡撫都禦史孫燧,七上章言之,皆為所邀沮。

    諸權奸多得宸濠金錢,匿其事不以聞。

    十四年,禦史蕭淮疏言宸濠諸罪,謂不早制,将來之患,有不可勝言者。

    疏下内閣,大學士楊廷和謂宜如宣宗處趙府事,遣勳戚大臣宣谕,令王自新。

    帝命驸馬都尉崔元、都禦史顔頤壽、太監賴義持谕往,收其護衛,令還所奪官民田。

    宸濠聞元等且至,乃定計,以己生辰日宴諸守土官。

    诘旦皆入謝。

    宸濠命甲士環之,稱奉太後密旨,令起兵入朝。

    孫燧及副使許逵不從,縛出斬之。

    執禦史王金,主事馬思聰、金山,參議黃宏、許效廉,布政使胡廉,參政陳杲、劉棐,佥事賴鳳,指揮許金、白昂等下獄。

    參政王綸、季敩,佥事潘鵬、師夔,布政使梁宸,按察使楊璋,副使唐錦皆從逆。

    以李士實、劉養正為左、右丞相,王綸為兵部尚書,集兵号十萬。

    命其承奉塗欽,與素所蓄群盜闵念四等,略九江、南康,破之。

    馳檄指斥朝廷。

    七月壬辰朔,宸濠出江西,留其黨宜春王拱樤;内官萬銳等守城,自帥舟師蔽江下,攻安慶。

    汀贛巡撫佥都禦史王守仁聞變,與吉安知府伍文定等檄諸郡兵先後至。

    乃使奉新知縣劉守緒破其墳廠伏兵。

    戊申(十七),直攻南昌。

    辛亥(二十),城破,拱樤、銳等皆就擒,宮人自焚死。

    宸濠方攻安慶不克,聞南昌破,大恐,解圍還,守仁逆擊之。

    乙卯(二十四日),遇于黃家渡,賊兵乘風進薄,氣驕甚。

    文定及指揮餘恩佯北,誘賊趨利,前後不相及。

    知府邢珣、徐琏、戴德孺從後急擊,文定還兵乘之,賊潰,斬溺萬計。

    又别遣知府陳槐、林瑊、曾玙、周朝佐複九江、南康。

    明日(二十五日),複戰,官兵稍卻,文定帥士卒殊死鬥,擒斬二千餘級,宸濠乃退保樵舍。

    明日(二十六日),官軍以火攻之,宸濠大敗。

    諸妃嫔皆赴水死,将士焚溺死者三萬餘人。

    宸濠及其世子、郡王、儀賓并李士實、劉養正、塗欽、王綸等俱就擒。

    宸濠自舉事至敗,蓋四十有三日。

    時帝聞宸濠反,下诏暴其罪,告宗廟,廢為庶人,逮系尚書陸完,嬖人錢甯、臧賢等,籍其家。

    江彬、張忠從臾帝親征,至良鄉,守仁捷奏至,檄止之。

    守仁已械系宸濠等,取道浙江。

    帝留南京,遣許泰、朱晖及内臣張永、張忠搜捕江西餘黨,民不勝其擾,檄守仁還江西。

    守仁至杭州,遇張永,以俘付之,使送行在。

    十五年十二月,帝受所獻俘回銮,至通州誅之,封除。

    ” 30.1.30 3.弘治時之政治 《典故紀聞》卷十六:“弘治間,吏部侍郎王鏊,上禦虜事,内言古之帝王,無事則深憂,有事則不懼。

    今虜一入寇,則中外憂惶,以為患在不測,一旦稍緩,則泰然以為無事,是與古異矣。

    臣謂火篩小王子不足畏,而今之嬖倖亂政,功賞不明,委任不專,法令不行,将不用命,邊圉空虛,民心離散,深可畏也。

    此語在今時尤甚。

    ”(269&mdash270頁) 案:孝宗在明代最稱明主,而當時政治已如此,其他可知也。

    天 30.1.9 4.武宗自稱大将軍 武宗毅皇帝諱厚照,弘治五年(1492)年二歲立為皇太子。

     弘治十八年(1505)年十五即皇帝位 正德十二年(1517)年二十七自稱總督軍威武大将軍總兵官朱壽 十三年(1518)年二十八自加封鎮國公 十四年(1519)年二十九自加太師 5.王守仁讨宸濠 《明史》一百九十五《王守仁傳》:“(正德)十四年六月,命勘福建叛軍。

    行至豐城而甯王宸濠反,知縣顧佖以告。

    守仁急趨吉安,與伍文定征調兵食,治器械舟楫,傳檄暴宸濠罪,俾守令各率吏士勤王。

    (案:十二年守仁疏言權輕無以令将士,請給旗牌提督軍務得便宜從事,尚書王瓊奏從其請)&hellip&hellip因集衆議曰:&lsquo賊若出長江順流東下,則南都不可保,吾欲以計撓之,少遲旬日無患矣。

    &rsquo乃多遣間諜檄府縣,言都督許泰、卻永将邊兵,都督劉晖、桂勇将京兵各四萬,水陸并進,南贛王守仁、湖廣秦金、兩廣楊旦,各率所部合十六萬直搗南昌,所至有司缺供者以軍法論。

    又為蠟書遺僞相李士實、劉養正,叙其歸國之誠,令從臾早發兵東下,而縱諜洩之。

    宸濠果疑。

    與士實、養正謀,則皆勸之疾趨南京即大位,宸濠益大疑。

    十餘日诇知中外兵不至,乃悟守仁绐之。

    七月壬辰朔,留宜春王拱樤居守,而劫其衆六萬人,襲下九江、南康,出大江,薄安慶。

    守仁聞南昌兵少,則大喜,趨樟樹鎮。

    知府臨江戴德孺,袁州徐琏、贛州邢珣,都指揮畲恩,通判瑞州胡堯元、童琦,撫州鄒琥,安吉談儲,推官王嵍、徐文英,知縣新淦李美,泰和李楫,萬安王冕,甯都王天與,各以兵來會,合八萬人,号三十萬。

    或請救安慶,守仁曰:&lsquo不然。

    今九江、南康已為賊守,我越南昌與相持江上,二郡兵絕我後,是腹背受敵也,不如直搗南昌。

    賊精銳悉出,守備虛,我軍新集氣銳,攻必破。

    賊聞南昌破,必解圍自救。

    逆擊之湖中,幾不勝矣。

    &rsquo衆曰:&lsquo善。

    &rsquo&hellip&hellip庚戌(十九日),夜半,文定兵抵廣潤門,守兵駭散。

    辛亥(二十日),黎明,諸軍梯呸登,&hellip&hellip宸濠果自安慶還兵,乙卯(二十四日),遇于黃家渡&hellip&hellip伏發,賊大潰,退保八字腦。

    宸濠懼,盡發南康、九江兵&hellip&hellip丙辰(二十五日),複戰,官軍卻,守仁斬先卻者,諸軍殊死戰,賊複大敗,退保樵舍,聯舟為方陣,盡出金寶犒士。

    明日(二十六日),宸濠方晨朝其群臣,官軍奄至,以小舟載薪,乘風縱火,焚其副舟,妃婁氏以下皆投水死。

    宸濠舟膠淺,倉卒易舟遁,王冕所部兵追執之&hellip&hellip南康、九江亦下,凡三十五日而賊平。

    京師聞變,諸大臣震懼,王瓊大言曰:&lsquo王伯安居南昌上遊,必擒賊。

    &rsquo至是,果奏捷。

    帝時已親征,自稱威武大将軍,率京邊骁卒數萬南下。

    命安邊伯許泰為副将軍,偕提督軍務太監張忠、平賊将軍左都督劉晖将京軍數千溯江而上,抵南昌。

    諸嬖幸故與宸濠通,守仁初上宸濠反書,因言:&lsquo觊觎者非特一甯王,請黜奸谀以回天下豪傑心。

    &rsquo諸嬖幸皆恨,宸濠既平,則相與昌功。

    且懼守仁見天子,發其罪,競為蜚語,謂守仁先與通謀,慮事不成,乃起兵。

    又欲令縱宸濠湖中,待帝自擒。

    守仁乘(張)忠、(許)泰未至,先俘宸濠,發南昌。

    忠、泰以威武大将軍檄邀之廣信,守仁不與,間道趨玉山,上書請獻俘,止帝南征,帝不許。

    至錢唐遇太監張永,永提督贊劃機密軍務,在忠、泰輩上,而故與楊一清善,除劉瑾,天下稱之。

    守仁夜見永,頌其賢,因極言江西困敝,不堪六師擾,永深然之,曰:&lsquo永此來為調護聖躬,非邀功也。

    公大勳,永知之,但事不可直情耳。

    &rsquo守仁乃以宸濠付永,而身至京口,欲朝行在。

    聞巡撫江西命,乃還南昌。

    (張)忠、(許)泰已先至,恨失宸濠,故縱京軍犯守仁,或呼名嫚罵。

    守仁不為動,撫之愈厚,病予藥,死予棺,遭喪于道,必停車慰問良久始去。

    京軍謂王都堂愛我,無複犯者。

    忠、泰言甯府富厚甲天下,今所蓄安在?守仁曰:&lsquo宸濠異時盡以輸京師要人,約内應,籍可按也。

    &rsquo忠、泰故嘗納宸濠賄者,氣懾不敢複言。

    已,輕守仁文士,強之射。

    徐起,三發三中,京軍皆歡呼,忠、泰益沮。

    會冬至,守仁命居民巷祭,已,上冢哭。

    時新喪亂,悲号震野。

    京軍離家久,聞之無不泣下思歸者,(張)忠、(許)泰不得已班師。

    比見帝,與紀功給事中祝續、禦史章綸讒毀百端,獨(張)永時時左右之。

    (張)忠揚言帝前曰:&lsquo守仁必反,試召之,必不至。

    &rsquo忠、泰屢矯旨召守仁,守仁得永密信,不赴。

    及是知出帝意,立馳至。

    忠、泰計沮,不令見帝,守仁乃入九華山,日晏坐僧寺。

    帝觇知之,曰:&lsquo王守仁學道人,聞召即至,何謂反?&rsquo乃遣還鎮,令更上捷音。

    守仁乃易前奏,言奉威武大将軍方略讨平叛亂,而盡入諸嬖幸名,江彬等乃無言。

    當是時,讒邪構煽,禍變叵測,微守仁,東南事幾殆。

    世宗深知之,甫即位,趣召入朝受封,而大學士楊廷和與王瓊不相能。

    守仁前後平賊,率歸功瓊,廷和不喜,大臣亦多忌其功。

    會有言國哀未畢,不宜舉宴行賞者,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書。

    守仁不赴,請歸省。

    已,論功封特進光祿大夫、柱國、新建伯,世襲,歲祿一千石,然不予鐵券,歲祿亦不給。

    諸同事有功者,惟吉安守伍文定至大官,當上賞,其他皆名示遷,而陰绌之,廢斥無存者。

    守仁憤甚。

    時已丁父憂,屢疏辭爵,乞錄諸臣功,鹹報寝。

    免喪,亦不召。

    久之,所善席書及門人方獻夫、黃绾以議禮得幸,言于張璁、桂萼,将召用,而費宏故銜守仁,複沮之。

    屢推兵部尚書,三邊總督,提督緒營,皆弗果用。

    嘉靖六年,思恩、田州土酋廬蘇、王受反,總督姚镆不能定,乃诏守仁以原官兼左都禦史總督兩廣兼巡撫。

    绾因上書訟守仁功,請賜鐵券歲祿,并叙讨賊諸臣,帝鹹報可&hellip&hellip十二月守仁抵浔州,會巡撫按禦史石金定計招撫&hellip&hellip因請複設流官,量割田州地,别立一州&hellip&hellip而于田州置十九巡檢司,以蘇受等任之,并受約束于流官知府,帝皆從之&hellip&hellip始帝以(盧)蘇(王)受之撫,遣行人奉玺書獎谕,及奏斷藤峽捷,則以手诏問閣臣楊一清等,謂守仁自誇大,且及其生平學術,一清等不知所對。

    守仁之起由璁、萼薦,萼故不善守仁,以璁強之,後萼長吏部,璁入内閣,積不相下。

    萼暴貴,喜功名,風守仁取交阯,守仁辭不應。

    一清雅知守仁,而黃绾嘗上疏欲令守仁入輔,毀一清,一清亦不能無移憾。

    萼遂顯诋守仁征撫交失,賞格不行。

    獻夫及霍韬不平,上疏争之,言&hellip&hellip守仁讨平叛藩,忌者誣以初同賊謀,又誣其辇載金帛。

    當時大臣楊廷和、喬宇飾成其事,至今未白。

    夫忠如守仁,有功如守仁,一屈于江西,再屈于兩廣&hellip&hellip後此疆圉有事,誰複為陛下任之!帝報聞而已&hellip&hellip守仁既卒,桂萼奏其擅離職守,帝大怒,下廷臣議。

    萼等言守仁事不師古,言不稱師,欲立異以為高,則非朱熹格物緻知之論;知衆論之不予,則為朱熹晚年定論之書,号召門徒,互相倡和。

    才美者樂其任意,庸鄙者借其虛聲,傳習轉訛,背謬彌甚。

    但讨捕軬賊,擒獲叛藩,功有足錄,宜免追奪伯爵以章大信,禁邪說以正人心。

    帝乃下诏停世襲,恤典俱不行。

    隆慶初,廷臣多頌其功,诏贈新建侯,谥文成。

    二年,予世襲伯爵&hellip&hellip” 30.1.31 6.宸濠之役與楊、王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一:“正德十四年(己卯)六月,甯王宸濠反,巡撫都禦史孫公燧,按察副使許公逵死之,汀贛都禦史王公守仁(文成)及吉安知府武文定起兵讨宸濠,檄召江西各府兵&hellip&hellip七月&hellip&hellip丁巳,王公擒宸濠及其世子&hellip&hellip等數百人被執,&hellip&hellip八月癸未,上親征诏天下,遂至南京,駐太監王洪家。

    十五年十月,上還京,駐通州,宸濠伏誅。

    ”(《叢書集成》本,53&mdash55頁) 又一條:“新建伯王公(陽明)為行贛都禦史,據江西上遊,意藩府又蓄逆謀,恐一旦變起,先争預防,以讨山賊為名,請得提督軍務,兵書王晉溪(瓊)知公意,請如公言。

    &hellip&hellip公既擒宸濠,諸奸江彬等導上南巡,下诏親征,諸奸欲攘功,忌公,危言巧贊百方,欲去公。

    當是時,宸濠未死,諸奸素通宸濠得金錢者,多在上左右,頗有異謀,畏公不敢發,&hellip&hellip宸濠竟得伏誅。

    内閣大臣亦忌公,而公以提督軍務故,得專制召兵平賊,歸功晉溪,内閣不說,久之,不論功。

    今皇帝(案指嘉靖)即位,诏錄公功,封新建伯,兼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遣使迎至京宴勞,諸忌者又以宴勞費為詞,嗾言官論阻,公不得至京。

    外艱去服阕竟不召,讒謗益起,屢形奏牍,雖封爵賜号,竟不與鐵券歲祿。

    ”(55&mdash58頁) 又一條,“王陽明&hellip&hellip始知宸濠謀逆決矣,乃遣其門生舉人冀元亨往來濠邸,觇其動靜,益得其詳。

    于是始上疏請提督軍務,言臣據江西上流,江西連歲盜起,乞假臣提督軍務之權,以便行事,意在濠也。

    司馬王晉溪(恭襄,瓊)知陽明意,複奏稱王某有本之學,有用之才,今此奏請相應準允,給予旗牌,便宜行事,江西一應大小緩急賊情,悉聽王某随機撫剿,以故濠反陽明竟得以此權力起兵擒賊。

    奏捷中歸功本兵(王瓊),新都(楊廷和)故不喜晉溪,見陽明奏,遂怒,故封爵久不行,至今皇帝(世宗)登極诏中及之,議者遂謂新都自為己定策地也&hellip&hellip已而濠平,職方郎中論功超升,晉溪乃不得脫戍籍,豈不太舛。

    晉溪後以張(孚敬)、桂(萼)薦,起複為吏部尚書,卒谥恭襄”。

    (59&mdash61頁) 天挺案:《今言類編》前有嘉靖丙寅(四十五年)二月自序,似不應有世宗之谥,則所注當出于萬曆甲寅(四十二年)彭宗孟重刻時也,鄭氏自序曰:“項甥子長進士錄而觀之曰&hellip&hellip盍與古言并梓之,予不能止也。

    ”是梓于作序之時。

    ” 《今言類編》卷三:“正德中吏部三尚書,張綵坐(劉)瑾黨也,陸完坐宸濠(甯庶人)黨,王晉溪(瓊)坐奸黨亂政,皆論死,減谪戍。

    ”(173頁) 《吾學編餘·讒佞》:“至正德中遂有如張綵附逆瑾,王瓊附逆彬(江彬)者矣。

    ”(99頁) 《今言類編》卷六:“南昌之變,則端敏(胡世甯)發其奸,忠烈(孫燧)死其難,陽明(王守仁)平其亂,此皆焯焯在周史者”(341頁) 《今言類編》卷六:“近人專指斥陽明學術,餘不知學&hellip&hellip若甯藩反時餘時年二十一,應試在杭,見諸路羽書皆不敢指名宸濠反,或曰江西省城有變,或曰江西省城十分緊急,或曰江西巡撫被害重情,或曰南昌忽聚軍馬船隻,傳言有變,惟陽明報明言江西甯王謀反,欽奉密旨會兵征讨。

    安仁謂陽明學奉邪說,功由詭遇,又曰王某心事衆所共疑,何其不諒至此。

    ”(349&mdash350頁) 又一條,“知己不易得&hellip&hellip張文忠(孚敬)不知王陽明(守仁)”。

    (351頁) 案:正德十四年鄭公年二十一,則當生于弘治十二年,《今言序》作嘉靖四十五年,年六十八矣。

     天挺案:鄭氏《今言》所稱安仁蓋指桂萼,萼江西安仁縣人,安仁舊屬饒州府,今曰餘江縣者是也。

     2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