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明中葉前之文治與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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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1487)方禁勳戚請乞莊田,(周)壽獨冒禁乞通州田六十二頃,不得已與之&hellip&hellip孝宗立(1487)&hellip&hellip時(周)壽所賜莊田甚多,其在寶坻者已五百頃,又欲得其餘七百餘頃,詭言以私财相易。

    (戶)部劾其貪求無厭,執不許,孝宗竟許之。

    又與建昌侯張延齡(孝宗張後之弟)争田,兩家奴相毆,交章上聞&hellip&hellip子(周)瑛嗣,封殖過于其父。

    ”(13頁) 又,“先是,孝肅(英宗周後)有弟&hellip&hellip去家為僧&hellip&hellip憲宗立,為建大慈仁寺,賜莊田數百頃。

    其後周氏衰落,而慈仁寺莊田久猶存”。

    (14頁) 《明史》三百《外戚·王鎮傳》:“王鎮&hellip&hellip上元人,憲宗純皇後父也&hellip&hellip子三人:源、清、浚&hellip&hellip外戚例有賜田,(王)源家奴怙勢,多侵靜海縣民業。

    (成化)十六年(1480)給事中王垣等言:&lsquo&hellip&hellip外戚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奪民産至二千二百餘頃&hellip&hellip&rsquo诏禁外戚侵民産,(王)源悉歸所占于民,人多其能改過。

    ”(15頁) 又《陳萬言傳》:“陳萬言,肅皇後(世宗後)父也,大名人&hellip&hellip(嘉靖)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诏戶部勘閑地給之。

    給事中張漢卿言:&lsquo&hellip&hellip方今災沴相繼,江淮餓死之人,掘穴掩埋,動以萬計。

    (陳)萬言曾不動念,益請莊田。

    小民一廛一畝,終歲力作,猶不足于食,若又割而畀之貴戚,欲無流亡,不可得也&hellip&hellip&rsquo帝竟以八百頃給之。

    巡撫劉麟、禦史任洛複言不宜奪民地,弗聽。

    ”(19頁) 1951.5.4 13.荒白田地 《明會典》十九,“嘉靖六年诏今後流民有複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谕,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

    (521頁) 清劉淇(字龍田,濟甯人,有《衛園集》)《賦役論》(見《切問齋文鈔》卷十五):“既曰白地,雖種之亦不能生殖&hellip&hellip”(道光重刊本,21頁) 14.有主荒田的處理 萬曆《明會典》十七《戶部》:“洪武初令: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

    業主已還,有司于附近荒田撥補。

    ”(447頁) 案:原業主不能保留其産權。

     “又令:複業人民見(現)今丁少而舊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盡力耕墾為業;見今丁多而舊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驗丁撥付。

    ”(448頁) 案:原業主複業按丁重新分配,不能仍占舊有田數。

     “嘉靖六年(1527)令:各處闆荒、積荒、抛荒田地,遺下稅糧派民陪(賠)納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軍民匠竈盡力墾種,給予由帖永遠管業,量免稅糧,三年以後,照例每畝征官租:瘠田二鬥,肥田三鬥,永免起科加耗及一應田土差役。

    其概(該)縣原陪(賠)稅糧,即以所征官租歲報巡撫衙門照數扣減。

    ”(448&mdash449頁) “(嘉靖)十三年題準:各處但有抛荒堪種之地,聽召流移小民或附近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牛具種子,不許科擾。

    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複業争種者,許赴官告明,量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納糧,十年之上,方許均分。

    敢有恃強奪占者,官司問罪枷号,仍不準撥給。

    ”(449頁) 案:嘉靖初辦法已與明初不同,可以撥還三分之一。

    所謂“十年之上,方許均分”,當是開荒人已種了十年的,撥還給原業主一半,這樣就1/3多了一些。

    大概是為開荒人已種了十年或以上,獲利已多,而地力又相應的減低(當時的施肥條件差)之故。

     “正統五年(1440)令:北直隸府州縣&hellip&hellip其貧民典當田地,年久無錢取贖,及富豪軍民占種逃民田地,待複業之日照舊斷還原主。

    ”(450頁) 案:此條與洪武初令不同。

    洪武初令是指官準墾種,故聽為己業;此條是指私自占種,故斷還原主。

     1959.10.23 15.民田改官田辦法 (萬曆)《明會典》(萬曆重修二百二十八卷本,萬有文庫本)卷十七《戶部·田土》:“(洪武二十六年)又令:凡民間有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将犯人戶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将佃戶姓名及田地頃畝、房屋間數同該科稅糧、賃錢數目開報合于上司,轉達本部知數。

    ”(446頁) 參看“有主荒田的處理”卡片。

     16.官田範圍 《明會典》(《國學基本叢書》本)十七《戶部·土田》:“(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惟犁到熟田方許為主。

    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若有餘力,聽其再開。

    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則例為主,不許過分占為己有。

    ”(448頁) 案:這是墾荒的标準。

    明初鼓勵人民開墾荒地,但為防止多占,所以訂出“犁到熟田”的标準。

    就是開荒經過兩三年成了熟田,才算耕種者的産業,如隻是占了,潦草地犁犁,沒成熟田,這還不能給耕種者作為産業,還算是官田。

     17.詭寄田地的懲罰 《明會典》十七,“(洪武)十五年(1382)令:各處奸頑之徒,将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457頁) 又,“(洪武)十八年(1385)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

    若不如此,靠損小民”。

    (457頁) 案:據此明統治者将賦稅的征收放在第一位,并不因民田的産權而稍有所寬假。

     18.松江土田之差異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夫均糧,本因其不均而欲均之也。

    然各處皆已均過,而松江獨未者,蓋各處之田雖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懸絕者。

    夫東西兩鄉不但土有肥瘠,西鄉田低水平,易于車戽,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且土肥獲多,每畝收三石者不論,隻說收二石五鬥,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矣。

    故取租有一石六七鬥者。

    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于汲,水稍不到,苗盡槁死,每遇旱歲,車聲徹夜不休,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五鬥,故取租多者八鬥,少者隻黃荳四五鬥耳。

    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殻二三月飯米,即望來歲麥熟以為種田資本,至夏中隻吃粗麥粥,日夜車水,足底皆穿,其與西鄉吃魚幹白米飯種田者,天淵不同矣。

    文襄巡曆既久,目見其如此,故定為三鄉糧額加耗之數,以為一定而不可易。

    ”(22頁) 19.明代繼承制度 《明會典》十九,“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财田産,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

    (517頁) 又,“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産與原立子均分”。

    (517頁) 又,“凡戶絕财産,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又,“凡婦人夫亡無子&hellip&hellip其改嫁者,夫家财産及原有妝奁并聽前夫之家為主”。

    (517頁) 又卷二十,“(洪武二年令)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産均分”。

    (538頁) 20.明代養廉地土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九《官制》:“唐時百官皆有職田,其名有二:一謂之職分田,一品十二頃至九品二頃而止,皆給百裡内地;一謂之永業田,一品六十頃至九品二頃而止,即口分、世業之意也。

    永泰元年(代宗,765年)軍興費劇,百官請納職田以充軍糧,而此不可複矣。

    宋時猶有公田。

    惟本朝官仰俸薪,别無給賜。

    郡邑所在,田皆起科,亦不聞有公田之名。

    惟邊方大将有養廉地土,頗收其入以代公費,有職田之遺耳。

    ”(15頁) 《明會典》十七,“(嘉靖)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

    (460頁) 21.土田之欺隐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八年,1529),詹事霍韬言:&lsquo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八千頃有奇。

    是宇内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

    因備查得湖廣額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廣東額田二十三萬,今存額七萬。

    此皆欺隐于小民者也。

    &rsquo”(282頁) 案:此條數字可疑,不應相差如是之多也。

     又案:《明史·食貨志》事在嘉靖八年(1529),志文雖未列舉各省數目,而總額與此同。

    蓋“非撥給于王府,則欺隐于猾民&hellip&hellip委棄于寇賊矣。

    ”(1950.5.9) 30.2.23 22.嘉靖時清理占奪民田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世廟因大學士楊一清言,八府土田多為各監局及戚畹勢豪之家乞讨,或作草場,或作皇莊,使民失其常産。

    有旨,八府軍民征糧地土,多為奸人投獻,勢家朦胧請乞,逼取地租,雖有勘斷,終不明白。

    民失常産,何以為命?京畿如此,在外可知。

    宜令戶部推侍郎及科道官有風裁者各一人,領敕往勘,不問皇親勢要,凡系濫請及額外占奪民業曾經奏訴者,查冊勘還。

    各項草場亦有将軍民地土混占者,一體清理。

    外省令禦史按行,諸王府及功臣家惟祖宗欽賜有籍可據則已,凡近年請乞及多餘侵占者,皆還軍民。

    各處勢要亦有指軍民世業為抛荒獵而有之,皆宜處置。

    事竣具上其籍,戶部務綜其實,以副朕恤民固本之意。

    承委官有畏避權勢保私蔽公者,以狀聞。

    ”(《叢書集成》本,279頁) 案:《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師》:“正統六年八月罷稱行在,定為京師,府八,直隸州二,屬州十七,縣一百一十六。

    &hellip&hellip順天府&hellip&hellip保定府&hellip&hellip河間府&hellip&hellip真定府&hellip&hellip順德府&hellip&hellip廣平府&hellip&hellip大名府&hellip&hellip永平府&hellip&hellip” 30.2.17 23.明末田價 明朱祖文《北行日譜》(天啟六年丙寅1626作,《知不足齋叢書》二十一集):“而子姓失學(謂周順昌之子息),并失其先人故步之根也,賢者之後,以空乏二字固其窮者幾人?必得置一恒産乃為永遠計,前金二百,盡足為一頃謀&hellip&hellip”(37頁) 案:據此當時蘇州田價,每畝僅銀二兩。

     明末瞿昌文《粵行紀事》(昌文為瞿式耜之孫,紀事作于順治十年癸巳,1653)卷三:“念家徒四壁立,僅存東臯百畝,易銀數百,貿貨入粵,為迎榇資&hellip&hellip”(13頁)案:此述順治九年事。

     案:據此當時常熟田每畝價銀數兩。

     明末黃煜彙次《碧血錄》(《知不足齋叢書》十三集)卷上《魏廓園先生自譜》:“天啟二年(1622)壬戌四十二歲&hellip&hellip郵四十金歸買祭田八畝。

    ”(30頁) 案:據此當時嘉興田價每畝銀五兩。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戶部·賦役前》:“(于慎行)又與宋撫台論賦役,書曰:&lsquo上田一畝之價有至二三兩者,下田一畝不能數铢&hellip&hellip&rsquo”(鉛印,28頁) 案:據此上田每畝銀二三兩,此書作于一條鞭實行後,萬曆二十年(1592)頃,于氏鄉裡待考。

    案:《明史》二一七《于慎行傳》:“東阿人&hellip&hellip隆慶二年進士&hellip&hellip” 《天水冰山錄》(明嘉靖時查抄嚴嵩家産清單)“一應變價田地山塘”: 南昌縣地方:一嚴尚實、嚴孝等戶官民田土塘池山地。

    (原注:“一千四百九十畝,共估價銀三千四百七十九兩。

    ”266頁) 新建縣地方:一嚴永興、熊繼秀等戶官民田地山場湖塘(原注:“一千五百四十畝,共估銀三千五百九十兩。

    ”266頁)&hellip&hellip典當許定松等田山。

    (六十畝共估銀六百二十一兩三錢五分。

    266頁) 宜春縣地方:一附郭并鄉村官民田地。

    (原注:“九千六百三十四畝二分九厘五毫,共估銀一萬六百六十五兩六錢一分五厘。

    ”267頁) 分宜縣地方:一附郭并鄉村官民田地。

    (原注:“一萬一千六百八十一畝一分四厘四毫,共估銀一萬零七十一兩四錢一分。

    ”267頁) 萍鄉縣田地山塘。

    (原注:“一百一十一畝一分,共估銀一百三十五兩三錢五分。

    ”267頁) (《知不足齋叢書》第十四集) 案:上列嚴氏田地,每畝估價二兩餘或一兩餘,惟新建縣典當許定松田估價至每畝十兩有奇。

     1954.27、12.19 24.元代田價 《元典章》十九《戶部五·典賣》“格前私買田土”條:“大德七年(1303)三月湖廣行省準中書省咨&hellip&hellip雷州路申吳糞狀告至元二十四年(1287)兄吳秋來将田四畝五分賣與唐政為主,價錢三十兩,至元三十年(1293)唐政添價一百兩賣于王馮孫為主,大德元年(1297)王馮孫添價一百二十五兩賣與韓二十為主&hellip&hellip”(28頁) 案:據此,每畝最高價為27.7兩。

    十年之間地價高出四倍,是漲價還是其他原因待考。

    又,田價較高,似由鈔券之故,待考。

     1954.9.16 25.明官田按私租課賦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并,坐罪沒入田産,皆謂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

    故蘇賦比他府獨重。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

    ” 清禇華《滬城備考》卷五:“(明)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民瘼還言:吳江昆山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稅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而取其八也。

    撥賜公侯驸馬等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贍養),而必至凍餒,雖欲不逃亡不可得矣。

    宣德五年令,每田糧一鬥至四鬥者減十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者減十之三。

    至正統、天順間,又遞減之。

    然儒臣纂錄,率志其遞減者以為美,其重科之本末莫得而明,然其散見于故策者可一二推也。

    ”(《上海掌故叢書》本,4頁) 案:《滬城備考》六卷,禇華撰。

    華,字秋萼,号文洲,乾隆時上海諸生。

    此書為訂正皇甫樞《上海縣志》(乾隆四十九年修)而作,原名《澤國紀聞》,後改《滬城備考》,未成而卒。

    嘉慶十八年上海梅益徵就原稿錄出,凡五門六卷。

    光緒初《申報》館活字版印行,民國二十四年收入《上海掌故叢書》。

    又有陸秀農校錄本,改名《上海志備考》,未見刊本。

     《滬城備考》卷一“田賦”條:“明洪武初,天下官田,畝科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少二升(三升三合五勺)。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死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以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畝膏腴,加二倍征其賦,故浙西官民田賦視他方倍蓰,蘇為最,松、嘉、湖次之,杭、常又次之。

    ”(《上海掌故叢書》本,5頁) 又:“建文二年,均田江浙,诏曰:&lsquo國家有惟正之供,江浙賦獨重,而蘇、松官田悉準私租起稅,用懲一時,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今悉予減免,畝毋踰一鬥,有司違者罪之。

    蘇、松人仍得官戶部。

    &rsquo” 案:自後言蘇、松賦重者不一而足,想革除後此诏實未奉行也。

    (5頁) 1950.11.3 26.田畝步尺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太祖仍元裡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裡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裡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

    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于舊。

    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

    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 27.明中葉後之丈量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會典,言:&lsquo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

    非撥給于王府,則欺隐于猾民。

    廣東無藩府,非欺隐即委棄于寇賊矣。

    司國計者,可不究心?&rsquo是時,桂萼、郭弘化、唐龍、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

    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

    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

    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

    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

    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于是豪猾不得欺隐,裡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

    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赢三百萬頃。

    然居正尚綜核,頗以溢額為功。

    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

    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雲。

    ” 28.北方試種水田之議 《明史》二二三《徐貞明傳》:“徐貞明,字孺東,貴溪人&hellip&hellip貞明舉隆慶五年(1571)進士&hellip&hellip(萬曆)十三年(1585),累遷尚寶司丞。

    初(萬曆三年,1575),貞明為給事中,上水利、軍班二議,謂&hellip&hellip今誠于上流(十五河)疏渠浚溝,引之灌(順天、真定、河間諸郡)田&hellip&hellip則水利興,水患亦除矣&hellip&hellip(元虞集始創議)元虞集欲于京東濱海地築塘捍水,以成稻田。

    若仿集意,招徕南人,俾之耕藝,北起遼海,南濱青徐,皆良田也&hellip&hellip工部尚書郭朝賓則以水田勞民,請俟異日,事遂寝。

    及貞明被谪至潞河,終以前議可行,乃著《潞水客談》以畢其說&hellip&hellip(凡陳十四利)&hellip&hellip譚綸見而美之&hellip&hellip(試行)已而順天巡撫張國彥、副使顧養謙行之蘇州、永平、豐潤、玉田,皆有效。

    及是(1585)貞明還朝,禦史蘇瓒、徐待力言其說可行,而給事中王敬民又特疏論薦,帝乃進貞明少卿,賜之敕,令往會撫按諸臣勘議。

    &hellip&hellip貞明乃躬曆京東州縣,相原隰,度土宜,周覽水泉分合,條例事宜以上。

    戶部尚書畢锵等力贊之&hellip&hellip其年(1585)九月遂命貞明兼監察禦史領墾田使,有司撓者劾治。

    貞明先詣永平,募南人為倡,至明年(1586)二月,已墾至三萬九千餘畝。

    又遍曆諸河,窮源竟委,将大行疏浚。

    而奄人、勳戚之占閑田為業者,恐水田興而己失其利也,争言不便,為蜚語聞于帝,帝惑之&hellip&hellip禦史王之棟,畿輔人也,遂言水田必不可行&hellip&hellip帝卒罷之,而欲追罪建議者,用閣臣(申時行)言而止。

    ”(19&mdash23頁) 時間:萬曆十三年(1585) 始議:徐貞明(江西) 贊助:申時行(江蘇)、譚綸(江西)、徐瓒、徐待、王敬民、畢锵(安徽) 反對:王之棟(畿輔) 試行:永平、良鄉、涿州(《農政全書》) 在前已行者:蘇州、永平、豐潤、玉田 在前贊助者:譚綸 在前反對者:郭朝賓 1956.11.26 29.明代水利 《明史》二八一《循吏·陳灌傳》:“太祖平武昌,灌詣軍門谒見&hellip&hellip從大将軍徐達北征。

    尋命築城泰州,工竣,除甯國知府&hellip&hellip伐石築堤,作水門蓄洩,護瀕江田,百姓鹹賴。

    ”(3頁) 又《貝秉彜傳》:“貝秉彜&hellip&hellip上虞人。

    永樂&hellip&hellip補東阿(知縣)&hellip&hellip邑西南有巨浸,積潦為田害,秉彜相視高下,鑿渠引入大清河,涸之,得沃壤數百頃,民食其利。

    ”(9頁) 又《李信圭傳附何澄傳》:“何澄知安福,被劾&hellip&hellip英宗命還任。

    乃築寅陂,浚渠道,複密湖之舊,大興水利。

    ”(15頁) 又《湯紹恩傳》:“湯紹恩,安嶽人&hellip&hellip嘉靖&hellip&hellip十四年&hellip&hellip移紹興(知府)&hellip&hellip山陰、會稽、蕭山三邑之水彙三江口入海,潮汐日至,擁沙積如丘陵,遇霪潦則水阻沙不能驟洩,良田盡成巨浸&hellip&hellip紹恩遍行水道&hellip&hellip修五十餘尋,為閘二十有八&hellip&hellip于内為備閘三,&hellip&hellip以防大閘之潰,閘外築石堤四百餘丈,扼潮,始不為閘患。

    刻水則(水之法則)石間,俾後人相水勢以時啟閉。

    自是三邑方數百裡間無水患矣。

    ”(25頁) 《明史》二八一《循吏·徐九思傳》:“徐九思,貴溪人。

    嘉靖中&hellip&hellip遷工部主事,曆郎中,治張秋河道。

    漕河與鹽河近而不相接,漕水溢則泛濫為田患。

    九思議築減水橋于沙灣,俾二水相通,漕水溢,則有所洩以入海,而不侵田,少則有所限而不至于涸。

    工成,遂為永利。

    ”(26頁) 《明史》二八一《龐嵩傳》:“龐嵩,字振卿,南海人。

    嘉靖&hellip&hellip二十三年曆應天通判,進治中,先後凡八年。

    府缺尹,屢攝其事&hellip&hellip江甯縣葛仙、永豐二鄉,頻遭水患,居民止存七戶。

    嵩為治堤築防,得田三千六百畝,立惠民莊四,召貧民佃之。

    ”(27頁) 又《陳幼學傳》:“陳幼學,字志行,無錫人。

    萬曆十七年進士,授确山知縣。

    &hellip&hellip開河渠百九十八道&hellip&hellip調繁中牟&hellip&hellip有大澤積水,占膏腴地二十餘裡。

    幼學疏為河者五十七,為渠者百三十九,俱引入小清河,民大獲利。

    大莊諸裡多水,為築堤十三道障之。

    ”(29&mdash30頁) 1951.5.5 30.明初水馬站由民田糧出備船馬 《明太祖實錄》二十九:“(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庚子)置各處水馬站及遞運所、急遞鋪。

    凡陸站六十裡或八十裡,專在遞送使客,飛報軍務,轉運軍需等物,應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理量宜設置。

    如沖要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餘非沖要亦系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十匹、五匹,驢亦如之。

    馬有上中下三等,驗民田糧出備:大率上馬一匹,糧一百石,中馬八十石,下馬六十石;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衆戶合糧并為一夫。

    視使事緩急,給上中下馬,每驿有供帳,使者日給廪米五升,過者三升,設官一人掌之。

    水驿: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設舡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亦設舡七隻、五隻。

    船以繪飾之。

    每船水夫十人,于民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衆戶合糧并為一夫。

    餘如馬站之例。

    遞運所置舡,俱飾以紅,如六百料者每舡水夫十三人,五百料者十二人,四百料者十一人,三百料者十人,皆選民糧五石以下者充之。

    陸遞運所,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頭,每夫一人,出牛一頭,選民糧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衆戶合糧并為一夫。

    急遞鋪凡十裡設一鋪,每鋪設鋪司一人,鋪兵要路十人,僻路或五人或四人,于附近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鬥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必少壯正身&hellip&hellip遞送公文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行三百裡。

    凡遇公文至鋪,随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随即于封皮格眼内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及夾闆裹系,持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于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毋緻迷失停滞。

    若公文至不即遞送,因而失誤事機,及拆動損壞者,罪如律。

    各州縣于司吏内選充鋪長一人,巡視提督,每月官置文薄一本給各鋪附寫所遞公文時刻、件數,官稽考之。

    其無印信文字并不許入遞。

    ”(5/25/15&mdash16) 案:其所言一晝夜通一百刻,以今日言之,一日夜二十四小時,共一千四百四十分鐘,分一百刻則一刻凡十四分二十四秒,三刻行一鋪則凡四十三分鐘十二秒。

    一鋪十裡,則凡四分十九秒行一裡。

     回曆簿猶今之送文件簿也。

     《明太祖實錄》三十一,洪武元年九月,“甲寅,诏改各站為驿”。

    (6/30/2) 1953.4.20&mdash1953.4.24 31.六十裡為一驿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洪武十四年十一月壬午朔,“丙戌,置馬驿一十八,自嶽州至辰州府一千八十一裡,以六十裡為一驿”。

     32.明邊城由軍士修建 《皇明文衡》卷三七,蕭镃《大喜峰口關城興造記》:“經始于景泰壬申之七月,落成于癸酉之四月,力取于守禦之卒,而兵不知勞,材取于山谷之産,而民不知費。

    ”(4頁) 33.花樣 明陳汝锜《甘露園短書》卷五“國初花樣”條:“本朝君臣服制,天子及東宮諸王常服無織繡,惟禮服乃有之;文武官禮服無織繡,惟常服乃有之。

    天子禮服,備十二章。

    衣織日、月、星、辰、山、龍、草、蟲;裳織宗彜、藻火、粉、米、黼黻。

    東宮親王殺其三&hellip&hellip王世子殺其五&hellip&hellip郡王殺其七&hellip&hellip以為别。

    文武官常服各随品秩為花樣。

    文自練雀而上,凡十物,皆飛類,武自海馬而上,凡八物,皆走類,以為别。

    十二章取義尚書傳詳矣,飛走諸類,未之前聞&hellip&hellip又文用飛,武用走,而獬豸用于憲臣&hellip&hellip又天潢自鎮國将軍以下遞用織金獅子等物,比武臣,是矣。

    而鎮國夫人以下,遞用織金孔雀等物,比文臣,而以鴛鴦雜其中,不知何意。

    ”(清康熙刻本,3&mdash4頁) 案:此所謂“花樣”即清人所稱之“補子”。

     陳汝锜,萬曆時人。

     1957.11.16 34.高青邱威愛論 《讀高青邱威愛論》,王崇武撰,《史語所集刊》十二本一、二分合刊,273&mdash282頁。

     “《高太史凫藻集》卷一有“威愛論”,為泛述統兵馭将之文,亦反映時勢之論也。

    ” “威愛之義實兼對吳王張士誠及元朝之兵制而發。

    ” 35.府縣建置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hellip&hellip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hellip&hellip十萬石以下為下府&hellip&hellip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

    ”(20頁) 又,“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20頁) 又,“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20頁) 又,“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21頁) 又《縣注》:“縣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編戶不及二十裡者并裁。

    ”(21頁) 又《縣》:“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hellip&hellip六萬石以下為中縣&hellip&hellip三萬石以下為下縣&hellip&hellip”(21頁) 36.明代公卿乘肩輿與乘馬 明姑蘇劉昌《懸笥瑣探》(掃葉山房《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笏囊”條:“今公卿多肩輿,四品以下始乘馬。

    惟南京與外方面官迎诏送表時,皆就服乘馬導引,有搢笏于帶者,有手自持者,有人為持者,要之皆以意自便,無所謂故事。

    ”(明,43頁) 案:書中“木冰”條有“成化丙戌(二年)十一月朔日,予自西華抵扶溝”之語,則書蓋成于憲、孝之時。

     明楚南耿定向《先進遺風》(同上本):“周中丞公延初第時,與其裡中進士曾某同觀政刑部,共賃一寓,共租一馬,更乘出入。

    一日,公先入部,方回馬迎曾,曾未及至,而司寇公适蚤至,&hellip&hellip司寇視班行,曾不至,詢其故,公前以實對。

    司寇公大詫曰&lsquo今進士俱乘馬耶?亦大異矣。

    予觀政時。

    一僮攜冠服徒步至三法司門,乃服之入也。

    今士風即至如此!&rsquo為之三慨焉。

    ” 28.11.11 第二節 對外軍威之宣耀 一、征服朔漠 1.明代邊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二·邊防》:“元人北歸,屢謀興複。

    永樂遷都北平(事在十八年),三面近塞。

    正統(英宗)以後,敵患日多。

    故終明之世,邊防甚重。

    東起鴨綠,西抵嘉峪,綿亘萬裡,分地守禦。

    初設遼東(沿定遠中衛,即遼陽縣見《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起山海關迄鴨綠江口,均屬遼東)、宣府(元宣德縣,見《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師》,15頁。

    今宣化縣屬察哈爾省。

    今邊外延慶至大同之長城均屬宣府)、大同(今山西大同。

    自鎮口台至黃河東岸均屬大同鎮。

    《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延綏(奉法綏德,天順中徙法榆林,今同。

    自黃河川至鹽場堡,均屬延綏鎮,今陝西外長城也。

    《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二·陝西》,16頁)、四鎮,繼設甯夏(今甯夏縣,自花馬池&mdash&mdash甯夏後衛,至常家塞,均屬甯夏鎮,《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23頁)、甘肅(今張掖。

    元甘州;自莊浪而北西迄嘉峪關,均屬甘肅鎮,即今甘肅西北邊外長城。

    《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省》,24頁)、薊州(今河北省薊縣。

    自山海關内迄灰嶺隘口,均屬薊州鎮分守地;即今河北省邊外,山海關至居庸關之長城。

    《明史》四十,22頁)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偏頭今山西偏關縣,太原鎮分守地自老營堡曆甯武雁門為次邊,又南入龍泉、固關,以連黃榆嶺;即今山西北境及東界河北省之長城也。

    《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河曲縣》,16頁),三邊制府治固原(弘治十四年設,固原今甘肅固原縣。

    其分守地自靖遠至蘭州,即今甘肅北邊之長城。

    《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固原州》。

    18頁)”。

     明正統以後設重臣提督三邊即榆林、甯夏、甘肅三鎮,嘉靖十八年鎮在花馬池,與此不同,另考。

    亦稱三鎮,是為九邊。

     《明史》四十《地理志序》:“其邊陲要地,稱重鎮者凡九:曰遼東,曰薊州,曰宣府,曰大同,曰榆林(即《兵志》之延綏),曰甯夏,曰甘肅,曰太原,曰固原(《兵志》作“三邊”)。

    皆分統衛所,關堡環列,兵戎綱維,布置可謂深且固矣。

    ” 案:據《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每鎮設鎮守總兵官一人,協守副總兵一人至三人(薊州三人),分守參将四人至十一人(九邊惟鎮守甘肅總兵官一人,下設協守副總兵一人,分守副總兵一人,九邊其他諸鎮無分守副總兵),遊擊将軍一人至八人,守備若幹人。

     又據《明史》七十六:太原鎮又作鎮守山西總兵官,延綏鎮不作榆林鎮,與《兵志》合,固原鎮作鎮守陝西總兵官。

     明邊防之嚴《明史》九十一《兵志三·邊防》:“然帝(成祖)于邊備甚謹。

    自宣府迤西迄山西緣邊,皆峻垣深濠,烽堠相接。

    隘口通車騎者百戶守之,通樵牧者甲士十人守之。

    武安侯鄭亨充總兵官,其敕書雲:&lsquo各處煙墩,務增築高厚,上貯五月糧及柴薪藥弩,墩傍開井,井外圍牆與墩平,外望如一。

    &rsquo重門禦暴之意,常凜凜也。

    ” 洪武九年正月“命中山侯湯和、穎川侯傅友德帥師往延安防邊,谕曰:“自古重邊防,邊安則中國無事,而四裔可以坐制。

    今延安地控西北,元騎聚散不常,若待其入寇而後防之,則塞上之民必将受害。

    卿等至邊上,當嚴為之備,雖不見敵,常若臨敵。

    ”(《明史紀事本末》卷十) 明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三:“太祖命湯和等防邊,谕之曰:“自古重于邊防,邊境安則中國無事。

    然虜人聚散無常,若邊防不嚴,即入為寇,待其入寇而後逐之,則塞上之民,必然受害。

    朕嘗敕邊将,嚴為之備,複恐久而懈惰,特命卿等率衆以往。

    衆至邊上,常存戒心,雖不見敵,常若臨敵,則不至有失矣。

    ”(48&mdash49頁) 29.12.22補 2.明代海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沿海之地,自廣東樂會接安南界,五千裡抵閩,又二千裡抵浙,又二千裡抵南直隸,又千八百裡抵山東,又千二百裡踰寶坻、盧龍抵遼東,又千三百餘裡抵鴨綠江。

    島寇倭夷,在在出沒,故海防亦重。

    ” 又,“吳元年&hellip&hellip嘉興、海鹽、海甯皆設兵戍守。

    洪武&hellip&hellip五年命浙江、福建造海舟防倭。

    明年&hellip&hellip命廣洋、江陰、橫海、水軍四衛增置多橹快船,無事則巡徼,遇寇以大船薄戰,快船逐之&hellip&hellip十七年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築山東、江南北、浙東西沿海諸城。

    後三年&hellip&hellip移置衛所于要害處,築城十六。

    複置定海、盤石、金鄉、海門四衛于浙,金山衛于松江之小官場,及青村南彙嘴城二千戶所。

    又置臨山衛于紹興,及三山、瀝海等千戶所,而甯波、溫、台并海地先已置八千戶所,曰平陽、三江、龍山、霩衢、大松、錢倉、新河、松門皆屯兵設守。

    二十一年&hellip&hellip置福建沿海指揮使司五:曰福甯,鎮東,平海,永甯,鎮海。

    領千戶所十二曰:大金、定海、梅花、萬安、莆禧、崇武、福全、金門、高浦、六鳌、銅山、元鐘&hellip&hellip後&hellip&hellip建五總塞于甯海衛,與萊州衛八總寨共轄小寨四十八”。

     又,“至嘉靖中倭患漸起,始設巡撫浙江兼管福建海道提督軍務都禦史,已改巡撫為巡視。

    未幾&hellip&hellip增設金山參将,分守蘇松海防,尋改為副總兵。

    &hellip&hellip而杭嘉湖亦增參将及兵備道。

    &hellip&hellip時倭縱掠杭、嘉、蘇、松,踞柘林城(在江蘇松江縣東南七十二裡海濱,接奉賢縣界)為窟穴,大江南北皆被擾&hellip&hellip三十七年&hellip&hellip分福建之福興為一路,領以參将,駐福甯,&hellip&hellip漳泉為一路,領以參将駐诏安&hellip&hellip福建省城&hellip&hellip設參将&hellip&hellip與主客兵相應援&hellip&hellip廣東惠潮亦增設參将駐揭陽”。

     又,“其後莆田倭寇平,乃複五水寨舊制。

    五寨者:福甯之烽火門,福州之小埕澳,興化之南日山,泉州之浯嶼,漳州之西門澳亦曰銅山,景泰三年鎮守尚書薛希琏奏建者也”。

     又,“自世宗世倭患以來,沿海大都會各設總督巡撫兵備副使及總兵官參将遊擊等員;而諸所防禦于廣東則分東中西三路設三參将;于福建則有五水寨;于浙則有六總:一金鄉盤石二衛,一松門海門二衛,一昌國衛及錢倉、爵溪等所,一定海衛及霩衢、大嵩等所,一觀海臨山二衛,一海甯衛,分統以四參将;于南直隸則乍浦以東金山衛設參将,黃浦以北吳淞江口設總兵;于淮揚則總兵駐通州,遊擊駐廟灣,又于揚州設陸兵遊擊,待調遣;于山東則登、萊、青三府設巡察海道之副使,管理民兵之參将,總督沿海兵馬備倭之都指揮;于薊、遼則大沽海口宿重兵,領以副總兵,而以密雲、永平兩遊擊為應援。

    山海關外,則廣甯中、前等五所兵守各汛,以甯前參将為應援,而金、複、海、蓋諸軍皆任防海,三岔以東,九聯城外創鎮江城,設遊擊,統兵千七百,哨海上,北與寬奠參将陸營相接,共計凡七鎮,而守備、把總、分守、巡徼會哨者不下數百員。

    以三四五月為大汛,九十月為小汛。

    蓋遭倭甚毒,故設防亦最密雲”。

     3.三邊 《明史》一七一《王越傳》:“(成化)十年春,廷議設總制府于固原,舉定西侯蔣琬為總兵官,(王)越提督軍務,控制延綏、甯夏、甘肅三邊。

    總兵、巡撫而下,并聽節制。

    诏罷琬,即以越任之,三邊設總制自此始。

    ”(19頁) 4.北平都司所轄關隘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八,洪武十五年九月丁未朔,“丁卯,北平都司言,邊衛之設,所以限隔内外,宜謹烽火,遠斥堠,控守要害,然後可以詟服胡虜,撫輯邊氓。

    按所轄關隘:曰一片石,曰&hellip&hellip(中列舉關隘之名)&hellip&hellip曰金水口,凡二百處,宜以各衛校卒戍守其地。

    诏從之。

    ” 38.4.22 5.明人欲展遼東地 明賀欽《醫闾集》卷一《言行錄》:“往年,東人屢欲展遼東省,奪三岔河之北老虎林,謂其地沃饒,且自廣甯至開原甚近,雖賢明重臣亦往往惑之。

    ”(10頁) 案:賀欽字克恭,義州衛人。

    成化二年進士,時年二十。

    年七十四卒。

     6.明代遼東畝産量 熊廷弼《議屯田修邊疏》:“遼雖敝壤,而土最膏腴&hellip&hellip金、複、海、蓋四衛,地無遺利&hellip&hellip每問居民,皆雲此地種一日可收子粒八九石,遼俗五畝為一日,市鬥六鬥抵倉鬥一石,是五畝地而可收十三四石也。

    其美利可惜有如此。

    ”(《乾坤正氣集》卷二八二《熊襄愍公集》卷一,23頁,時為遼東巡按,疏上于萬曆三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案:據此畝産二石六七鬥。

     又:“可種一萬二千頃畝,取子粒倉鬥一名,可收一百二十萬石&hellip&hellip”(23頁下) 案:此非下種,是收獲量。

     7.明初欲收鐵嶺以外地 《朝鮮王朝實錄》(縮印本一冊)太祖,卷一,辛禑十四年戊辰,“初大明帝以為鐵嶺迤北、迤東、迤西,元屬開原,所管軍民:漢人、女真、達達、高麗仍屬遼東,崔瑩集百官議之,皆以為不可與。

    禑與瑩密議攻遼”。

    (41頁) 案:戊辰為洪武二十一年,1388。

     1956.5.21 8.明太祖對西域之政策 《明史》三百三十一《西域傳·烏斯藏大寶法王傳》:“洪武初,太祖懲唐世吐蕃之亂,思制禦之。

    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導為善,乃遣使廣行招谕。

    ” 又同卷《大慈法王傳》:“初,太祖招徕番僧,本籍以化愚俗,弭邊患,授國師、大國師者不過四五人。

    ” 9.明《九邊考》 明《九邊考》四卷,明長沙魏煥撰,同治己巳長沙餘氏家塾校本。

     《弁言》三條:甯波範氏天一閣書目一條、明天順一統志一條、跋羅念庵廣輿圖一條。

     卷一論邊牆經略總考番夷總考凡二十一頁 卷二遼東鎮遼東保障遼東邊事遼東經略 薊州鎮薊州保障薊州邊事薊州經略凡二十二頁 卷三宣府鎮大同保障大同邊事大同經略 三關鎮三關保障三關邊事三關經略 榆林鎮榆林保障榆林邊事榆林經略 甯夏鎮甯夏保障甯夏邊事凡二十頁 卷四甘肅鎮甘肅保障甘肅邊事甘肅經略 固原鎮固原保障固原邊事固原經略 附車戰議凡二十一頁 每卷均題明長沙魏煥車洲撰 同邑後學餘肈鈞蘋臯訂 紀事至嘉靖二十年止。

     《天一閣書目》:“明《九邊考》四卷,明長沙魏煥撰。

    嘉靖壬寅(二十一年1542)關中張環序雲&lsquo九邊考司馬魏君東洲所集也。

    &rsquo” 案:今本無張環序。

     《天順一統志》:“魏煥,長沙衛人,嘉靖己醜(八年,1529)進士,授嘉興府推官,曆兵部外郎,擢四川佥事。

    &hellip&hellip無何率,著有《九邊圖考》、《蜀東撫夷錄》、《皇明拱衛錄》。

    ” 案:今本有考無圖。

     《廣輿圖跋》:“韓月溪曰:&lsquo九邊事宜,具載靈寶,許司馬圖論,長沙魏職方圖考&hellip&hellip然此猶二十年前事,其後敵日熾日繁,我浸微浸折。

    宣大堡寨,殘壞無餘,遼薊兵荒,困诎轉甚,漁陽以走集凋敝,諸徼以入衛銷朒;延綏精銳,全非故吾,甘涼藩離,大獻卷徹;文武之界授署置校,囊者益又異矣。

    其可憂蓋蓰弗啻焉已。

    嘉靖丙寅(四十四年,1566)夏。

    &rsquo” 38.5.14 10.明代邊鎮 《廣陽雜記》一:“明設薊遼總督,轄順天永平一巡撫,宣大總督轄宣府、大同、山西三巡撫,三邊總督轄延綏、甘肅、甯夏三巡撫。

    ”(10頁) 又“明薊遼總督駐密雲,三邊總督駐固原,宣大總督駐□□。

    甘肅、甯夏、延綏曰三邊,後以總督駐固原,更曰四鎮”。

    (11頁) 1954.12.16 11.明太祖論軍馬不如胡人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壬子朔,“己巳,王複以天象示變,占北方當有警,敕晉王、今上及代、遼、甯、谷六王曰:&lsquo&hellip&hellip今爾等所守地方不下六千裡,急遽難為聚會,每處軍馬多者不過一二萬,而胡人之馬計有十萬,其不出則已,設若南行,馬勢必盛,自非機智深密,晝夜熟筭,孰能制之?&hellip&hellip吾今略與爾謀,或今歲,或二三歲,大軍未會,止是本護衛及都司、行都司軍馬各守分地,多不過一二萬,倘遇胡馬十數萬寇邊,不宜與戰,或收入壁壘,或據山谷險隘之處,夾以步兵深伏以待之,彼見我不與之戰,必四出鈔掠,俟其驕怠分散,隊伍不嚴,我以馬步邀截要道,破之必矣。

    若一見胡馬,辄以三五千或一二萬輕與之戰,豈特不勝之,必至失利,務在深藏、設計,待彼肆志馳聘,則一鼓可擒其首将矣。

    &rsquo” 又庚寅,“晉王、今上統軍行邊,出開平數百裡,上聞之,遣人赍敕往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我朝自遼東至于甘肅,東西六千餘裡,可戰之馬僅得十萬,京師、河南、山東三處,馬雖有之,若欲赴戰,猝難收集。

    苟事勢警急,北平口外馬悉數不過二萬,若逢十萬之騎,雖古名将亦難于野戰。

    所以必欲知己。

    算我馬數如是,縱有步軍,但可夾馬以助聲勢,若欲追北擒寇則不能矣。

    今爾等帥數千馬,離開平三四百裡,駐曠塞中,況無輕騎遠偵以知敵情,設使胡兵數萬晝潛夜行,隐柳藏荻,猝然相遇,彼以數萬,我以數千,何以當之?若欲縱辔馳行,其将何以全軍士哉。

    今吾馬數少,止可去城三二十裡,往來屯駐,遠斥堠,謹烽燧,設信炮,猝有警急,一時可知。

    胡人上馬,動計十萬,兵勢全備,若欲折沖鏖戰,其孰可當?爾等不能深思熟慮,提兵遠行,不與敵遇則僥幸耳,設若遇之,豈不危哉!方今馬少,全仰步軍,必常附城壘,倘有不測,則可固守保全,以待援至,此上策也。

    &rsquo” 38.4.20 12.朱元璋對西藏的政策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傳三·烏斯藏大寶法王傳》:“洪武初,太祖懲唐世吐蕃之亂,思制禦之。

    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導為善,乃遣使廣行招谕。

    ” 案:此在宗喀巴改革喇嘛教之前。

    宗喀巴生于永樂十五年,年十四出家。

     13.封哈密 案:永樂二年六月封哈密安克帖木兒(清改思克特穆爾)為忠順王。

    帝遣使者,谕遂入貢。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mdash·哈密傳》,“永樂&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三月立哈密衛,以其頭目馬哈麻火者等為指揮千百戶等官&hellip&hellip八年十一月&hellip&hellip封脫脫從弟兔力帖木兒為忠義王,賜印诰、玉帶,世守哈密。

    &hellip&hellip自是修貢惟謹&hellip&hellip洪熙元年&hellip&hellip命故王脫脫子蔔答失裡嗣忠順王&hellip&hellip三年以蔔答失裡年幼,命脫歡帖木兒嗣忠義王,同理國事。

    自是二王并貢”。

     《明史·哈密傳》:“哈密&hellip&hellip漢伊吾盧地&hellip&hellip唐為伊州。

    宋入于回纥。

    元末以威武王納忽裡鎮之,尋改為肅王。

    卒,弟安克帖木兒嗣。

    洪武中太祖既定畏兀兒地,置安定等衛,漸逼哈密。

    ” 14.哈密與土魯番 初侵哈密《明史紀本末》卷四十《興複哈密》:“正統四年,瓦剌強,數侵哈密,哈密懼,稍持兩端&hellip&hellip至拘留漢人轉鬻,使至多暴橫&hellip&hellip土魯番時強盛,控弦可五萬,其速檀阿力尤雄黠。

    至是(憲宗成化九年)挾哈密、赤斤諸夷,王母不從,遂見掠,及劫金印去&hellip&hellip阿力始輕中國。

    ” 又,“(成化)十二年&hellip&hellip其冬更鑄哈密衛印賜罕慎于苦峪,立衛居之”。

     再據哈密又,“(成化)十四年秋九月&hellip&hellip阿力死,子阿黑麻立&hellip&hellip二十年冬十一月,罕慎入哈密嗣忠順王,罕慎貪殘,國人觖望&hellip&hellip孝宗弘治元年冬十二月,土魯番阿黑麻殺忠順王罕慎,複據哈密&hellip&hellip四年秋九月,王母已死,阿黑麻亦悔禍,上金印及所據城,诏褒予金币”。

     三次入哈密《明史紀事本末》四十《興複哈密》:“(弘治)五年春二月,封哈密陝巴為忠順王&hellip&hellip六年冬十月,土魯番複入哈密,執陝巴&hellip&hellip掠金印去。

    事聞,大學士丘浚謂馬文升曰哈密事重,須公一行&hellip&hellip諸大臣言北寇方強,文升不當往甘涼&hellip&hellip乃敕兵部侍郎張海、都督侯謙往經理之&hellip&hellip海等至甘州,遣哈密人赍玺書往責阿黑麻歸陝巴,不報&hellip&hellip七年春三月&hellip&hellip海等不候命遽歸&hellip&hellip黜之&hellip&hellip乃閉嘉峪關,絕西域貢&hellip&hellip八年春正月,阿黑麻西去,留其将禉守哈密&hellip&hellip馬文升聞之,曰是可襲而執也&hellip&hellip冬十一月許進及總兵劉甯抵肅州,駐師嘉峪關外。

    遲罕東兵不至,乃偕彭清循大路行&hellip&hellip牙蘭诇知&hellip&hellip宵遁&hellip&hellip師入哈密&hellip&hellip文升徒取空城,竟失牙蘭。

    然西域亦自是頗憚中國。

    ” 四入哈密“九年三月阿黑麻自将撒他兒等複襲哈密據之&hellip&hellip十年冬十月阿黑麻&hellip&hellip令其兄馬黑上書,願悔過。

    還陝巴及金印&hellip&hellip十一年秋八月,複封陝巴為哈密忠順王&hellip&hellip十二年春正月,遣兵護忠順王陝巴還哈密。

    ” 五入哈密“(正德)八年&hellip&hellip八月拜牙郎(陝巴子,陝巴死嗣位)棄城叛歸土魯番,滿速兒(阿黑麻子定國亂自立)令頭目&hellip&hellip取金印,守哈密&hellip&hellip滿速兒亦率衆至&hellip&hellip日夜聚謀侵甘肅矣。

    ” 六入哈密“(正德)十一年&hellip&hellip滿速兒以金印來歸,兵備副使陳九疇&hellip&hellip質留來使&hellip&hellip滿速兒聞留二使,怒&hellip&hellip複據哈密。

    &hellip&hellip直犯肅州&hellip&hellip九疇&hellip&hellip嬰城守。

    調屬部兵劫其老營&hellip&hellip滿速兒狼狽走&hellip&hellip複請和&hellip&hellip世宗嘉靖元年秋八月,土魯番滿速兒大舉入寇,以二萬騎入甘州&hellip&hellip陳九疇率衆先登,力戰,解甘州圍。

    滿速兒走肅州,九疇&hellip&hellip擊破之&hellip&hellip大創去。

    ” 七入哈密“(嘉靖)四年春二月,吐魯番牙木蘭複據哈密&hellip&hellip入沙州,侵及肅州&hellip&hellip七年&hellip&hellip十二月牙木蘭率衆來歸&hellip&hellip八年春二月&hellip&hellip滿速兒&hellip&hellip遣人貢獅子&hellip&hellip言願歸哈密城&hellip&hellip求牙木蘭。

    (時廷臣如胡世甯等多主棄哈密)&hellip&hellip九年冬&hellip&hellip瓦剌又攻其北鄙,我稍息肩&hellip&hellip兵部因請許土魯番貢,令三年或五年為期,使十二人入京,餘留塞上。

    是後名存哈密,而金印遂失,忠順王拜牙郎終不可複。

    無何,哈密竟為土魯番所據。

    ” 案:自成化九年(1473年)到嘉靖九年(1530)五十八年間七侵哈密,并擾中國。

     二、征服安南 1.安南 《明史》三百二十一《外國二·安南傳》:“安南,古交阯地。

    唐以前皆隸中國,五代時,始為土人曲承美竊據。

    宋初,封丁部領為交阯郡王,三傳為大臣黎桓所篡,黎氏亦三傳為大臣李公蘊所篡。

    李氏八傳,無子,傳其婿陳日炬。

    元時,屢破其國。

    洪武元年(1368)王日煃聞廖永忠定兩廣,将遣使納款,以梁王在雲南未果。

    十二月,太祖命漢陽知府易濟招谕之。

    日煃遣&hellip&hellip同時敏,正大夫段悌、黎安世等奉表來朝貢方物。

    明年(1369)六月達京師。

    帝喜&hellip&hellip封為安南國王。

    (自後三年一貢不絕)&hellip&hellip二十一年(1388)&hellip&hellip時國相黎季犛竊柄。

    廢其主炜,尋弑之&hellip&hellip建文元年(1399)季犛大殺陳氏宗族而自立,更姓名為胡一元,名其子蒼曰胡&hellip&hellip僭國号大虞,年号元聖,尋自稱太上皇,傳位,朝廷不知也&hellip&hellip永樂元年(1403)自署擁理安南國事,遣使奉表朝貢&hellip&hellip帝乃命禮部郎中夏止善封為安南國王。

    遣使謝恩,然帝其國中自若也&hellip&hellip故陪臣裴伯耆詣阙告難,&hellip&hellip帝得奏感動&hellip&hellip會老撾送陳天平至,言臣天平,前王日烜孫,奣子,日煃弟也&hellip&hellip祈聖慈垂憐,迅發六師,用章天讨。

    帝益感動&hellip&hellip三年(1405)&hellip&hellip遣其臣阮景真&hellip&hellip入朝謝罪&hellip&hellip請迎天平歸奉為主,&hellip&hellip帝乃命天平還國,敕廣西左右副将軍黃中、呂毅将兵五千送之。

    四年(1406)&hellip&hellip三月,中等護天平入雞陵關(安南諒山府),将至芹站(雞陵關南),伏兵邀殺天平,中等敗還。

    帝大怒,召成國公朱能等謀,決意讨之。

    ” 2.兩道征安南 又,“(永樂四年,1406)七月命(朱)能佩征夷将軍印,充總兵官&hellip&hellip沐晟&hellip&hellip為左副将軍&hellip&hellip張輔為右副将軍&hellip&hellip李彬&hellip&hellip陳旭為左右參将,督師南征。

    (一出廣西,一出雲南,帥十八将分道進)能至龍州病卒,輔代将其軍。

    入安南坡壘關,傳檄數一元父子二十大罪&hellip&hellip師次芹站。

    (輔軍出憑祥〔今鎮南關〕,進破隘留〔舊涼山府北〕、雞陵二關,抵芹站)遂造浮橋于昌江以濟。

    前鋒抵富良江北嘉林縣,而輔由芹站西取他道至江北府新福縣,諜晟、彬軍亦自雲南至白鶴(晟由蒙自斬木通道奪諸關隘營白鶴〔江名,在安南舊興化府北〕),乃遣骠騎将軍朱榮往會之。

    時輔等分道進兵,所至皆克。

    賊乃緣江樹栅,增築土城于多邦隘(在安南舊廣威州西),城栅連亘九百餘裡,大發江北民二百餘萬守之。

    諸江海口皆下木橋。

    所居東都(交文以交州府為東都,即古龍緬城,以清化府為西都,即古九真城)嚴守備,水陸兵号七百萬,欲持久以老官軍。

    輔等乃移營三帶州個招市江口,造戰艦&hellip&hellip十二月,晟次洮江北岸(洮江即雲南瀾滄江下流),與多邦城對壘。

    (張)輔遣(陳)旭攻洮州,造浮橋濟師,遂俱抵城下攻拔之。

    賊所恃惟此城,既破膽裂。

    大軍循富良江(洮江至交州界為富良江)南下,遂搗東都。

    賊棄城走,大軍入據之。

    薄西都。

    賊大燒宮室駕舟入海。

    郡縣相繼納款&hellip&hellip五年(1407)正月大破季于木丸江,宣诏訪求陳氏子孫&hellip&hellip尋大破賊于富良江,季犛父子&hellip&hellip走義安,遂循舉厥江,追至日南州奇羅海口(舊義安府東南),命柳升出海追之。

    賊數敗,不能軍。

    五月獲季犛及僞太子于高望山,安南盡平。

    群臣請如耆父言,設郡縣”。

     3.設三司、置郡縣 案:永樂五年(1407)六月置交阯布政司,設府十五:曰交州(領州五縣十二)、北江(領州三縣七)、諒江(領州五縣七)、三江(領州二縣五)、建平(領州一縣六)、新安(領州四縣十二)、建昌(領州一縣六)、奉化(領縣四)、清化(領州四縣十)、鎮蠻(領縣四)、諒山(領州七,縣五)、新平(領州二縣五)、演州(領州二縣十二)、乂安(領州四縣十三)、順化(領州二縣十三),分轄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縣。

    直轄布政司州五:曰太原(領縣十二)、宣化(領縣五)、嘉興(領縣三)、歸化(領縣四)、廣威(領縣三)。

    其他要害設十一,衛控制之。

    置三司。

     《明史·安南傳》:“(五年)六月朔昭告天下,改安南為交阯,設三司&hellip&hellip十五府,分轄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縣。

    ” 4.安南複叛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傳》:“(永樂六年六月)時中朝所置吏,務以寬厚輯新造,而蠻人自以非類,數相驚恐。

    陳氏故官簡定者先降,将遣詣京師,偕其黨陳希葛逃去,與化州僞官鄧悉、阮帥等謀亂。

    定乃僭大号,紀元興慶,國曰大越。

    出沒乂安、化州山中,俟大軍還,即出攻盤灘鹹子關(鹹子關,在安南舊建昌府西北),扼三江府往來孔道,寇交州近境&hellip&hellip諸州縣皆響應。

    守将屢出讨,皆無功。

    ” 5.再征安南 “事聞,命沐晟為征夷将軍,統雲南、貴州、四川軍四萬人,由雲南征讨&hellip&hellip晟與戰生厥江(在交州府西),大敗&hellip&hellip七年(1409)敗書聞,益發南畿、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廣西軍四萬七千人從英國公(張)輔征之。

    輔以賊負江海,不利陸師。

    乃駐北江仙遊,大造戰艦&hellip&hellip乃進軍鹹子關。

    僞金吾将軍阮世每衆二萬,對岸立寨栅,列船六百餘艘,樹椿東南以扞蔽。

    時八月西北風急,輔督&hellip&hellip舟齊進,炮矢飙發,斬首三千級&hellip&hellip乃定交州、北江、諒江、新安、建昌、鎮蠻諸府。

    追破(鄧)景異太平海口(在鹹子關南)&hellip&hellip時阮帥等推簡定為太上皇,别立陳季擴為帝,紀元重光。

    乃遣使自稱前安南王孫,求封爵。

    輔叱斬之,由黃江(安南舊清化府東)、阿江、大安海口至福成江,轉入神投海口(亦曰神符海口,在安南舊建平府南),盡去賊所樹諸椿栅。

    十餘日抵清化,水陸畢會,&hellip&hellip(簡)定走美良縣&hellip&hellip定走入山&hellip&hellip并其僞将相&hellip&hellip俱就擒。

    先是賊黨&hellip&hellip據東潮州安老縣之宜陽社,衆二萬餘人。

    八年(1410)正月輔進擊之,斬首四千五百餘級&hellip&hellip輔将班師,留都督江浩&hellip&hellip俞讓、花英、師佑等軍,佐(沐)晟守禦,從之。

    五月,晟追季擴至虞江&hellip季擴大蹙,奉表乞降。

    帝心知其詐,姑許之&hellip&hellip九年(1411)複命(張)輔督軍二萬四千,合晟軍讨之&hellip&hellip輔、晟等水陸并進&hellip&hellip賊大敗&hellip&hellip十年輔&hellip&hellip擊賊舟于神投海,大敗之&hellip&hellip明年(十一年,1413)輔及晟合軍至順州。

    阮帥等設伏愛子江(在順州東北)而據昆傅山險,列象陣迎敵,諸軍大破之。

    明年(十二年,1414)春,進軍政和&hellip&hellip遂進羅蒙江,舍騎步行&hellip&hellip銜枚疾趨,黎明抵叱蒲幹栅江北&hellip&hellip盡獲其衆。

    别将朱廣追&hellip&hellip阮帥于暹蠻&hellip&hellip帥逃南靈州&hellip&hellip追獲帥&hellip&hellip季擴逃&hellip&hellip老撾&hellip&hellip(師)佑深入,克三關,抵金陵箇,賊黨盡奔,遂獲季擴&hellip&hellip他賊盡平。

    明年(十三年,1415)二月,輔、晟等班師入京。

    ” 6.再叛 又,“交人故好亂。

    中官馬骐以采辦至,大索境内珍寶,人情騷動,桀黠者鼓煽之,大軍甫還即并起為亂。

    (十六年正月,1418)(一時并起甚多)(李)彬皆遣将讨滅之,而反者猶不止&hellip&hellip彬東西征剿,日不暇給。

    中朝以賊久未平,十八年命榮昌伯陳智為左參将助之&hellip&hellip明年(十九年)秋,賊悉破滅,惟黎利不能得,&hellip&hellip二十一年(1423)智追(黎)利于甯化州東來縣敗之,利複遠竄。

    (久無功)&hellip&hellip宣德元年(1426)&hellip&hellip四月命成山侯王通為征夷将軍,都督馬瑛為參将,往讨黎利。

    削陳智、方政職&hellip&hellip通素無戰功,以父真死事封。

    朝廷不知其庸劣,誤用之。

    一戰而敗&hellip&hellip帝聞通敗,大駭,命安遠侯柳升為總兵官&hellip&hellip督師赴讨;又命沐晟為征南将軍&hellip&hellip從雲南進兵,兩軍共七萬餘人。

    &hellip&hellip賊&hellip&hellip緻書(王通)請和,通欲許之&hellip&hellip(黎)利既與(王)通有成言,乃詭稱陳氏有後,率大小頭目具書詣(柳)升軍,乞罷兵,立陳氏裔。

    (柳)升不啟封,遣使奏聞。

    無何,升進薄倒馬坡,陷殁,後軍相繼盡殁。

    (王)通聞,懼甚&hellip&hellip與(黎)利盟誓,約退師”。

     7.複故藩封 “初,(宣宗)帝嗣位,與楊士奇、楊榮語交阯事,即欲棄之。

    至是&hellip&hellip谕(廷臣)以罷兵息民意。

    士奇、榮力贊之,惟蹇義、夏原吉不可。

    然帝意已決,廷臣不敢争。

    十一月朔,命&hellip&hellip李琦&hellip&hellip赍诏撫谕安南人民,盡赦其罪,與之更新,令具陳氏後人之實以聞&hellip&hellip(李)琦等還朝,(黎)利遣使奉表謝恩,詭言&hellip&hellip陳氏子孫絕,國人推(黎)利守其國,謹俟朝命。

    帝亦知其詐,不欲遽封&hellip&hellip(六年,1431)命(黎)利權署安南國事。

    ” 案:安南設郡,始永樂五年&mdash&mdash宣德六年(1407&mdash1431),凡二十五年。

     8.安南之華化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傳》:“(黎)利雖受敕命(案:宣德六年命利權署安南國事),其居國稱帝,紀元順天,建東、西二都,分十三道:曰山南、京北、山西、海陽、安邦、諒山、太原、明光、諒化、清華、乂安、順化、廣南。

    各設承政司、憲察司、總兵使司,拟中國三司。

    東都在交州府,西都在清華府。

    置百官,設學校,以經義、詩賦二科取士,彬彬有華風焉。

    ” 第三節 土木之敗及其影響 一、瓦剌入寇 1.戰争理論 毛澤東《論持久戰》:“&lsquo戰争是政治的繼續&rsquo,在這點上說,戰争就是政治,戰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質的行動,從古以來沒有不帶政治性的戰争。

    ” 列甯《戰争論》:“在社會主義者讨論應當怎樣觀察戰争,應當怎樣對它決定态度時,基本的問題,是在于闡明這種戰争因何而産生,哪些階級在準備戰争,并且哪些階級在主持戰争。

    ”(1949年版,109頁) 列甯《社會主義與戰争》:“我們完全承認國内戰争,即被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