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明中葉前之文治與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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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明代軍制與邊防 一、軍制 1.明初軍士 至正十四年(1354),明太祖初起兵略定遠二十四人。

    (《本末》)降驢牌寨,得三千人。

    (《本末》)降秦把頭,得八百餘人。

    (《本末》)降缪大亨,得二萬人。

    (《本末》) 共二萬四千人,軍聲大震。

     十七年(1357),攻甯國擒朱亮祖,得十餘萬人,馬二千。

    (《本末》)攻楊州,張明铿降,得數萬人,馬二千。

    (《本末》) 十八年(1358)十一月,太祖親征婺州率十萬人。

     廿三年(1363)四月,陳友諒攻南昌,号六十萬。

    太祖親率二十萬拒之。

     廿五年(1365),張士誠遣将帥馬步舟師二十萬圍諸全之新城。

    (《本末》) 廿六年(1366)太祖命徐達常遇春率師二十萬伐張士誠。

    (《本末》) 廿七年(1367)十月命徐達常遇春率帥甲士二十五萬,由淮入河北伐。

    (《本末》) 2.明代的軍與兵 軍與兵明初創衛所制,劃一部分人為軍,分配在各衛所,負保國衛民之責,軍與民分。

    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軍與兵又為并行之制。

     軍籍軍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與“民籍”、“匠籍”平行。

    軍籍屬都督府,民籍屬于戶部,匠籍屬于工部。

    軍為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其家永遠世代充軍,住于衛所。

    直系壯丁死亡或老病,由其家壯丁替補。

    在衛所者死亡盡,則其原籍中族人替補。

    軍為國家經制的、永久的組織,有一定額數,一定戍地。

     《明史》九十《兵志二》:“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谪發。

    從征者,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

    歸附,則勝國及僭僞諸降卒。

    谪發,以罪遷隸為兵者。

    其軍皆世籍。

    ” 《明史》九十:“崇祯三年範景文&hellip&hellip上言:&lsquo祖制,邊腹内外衛所棋置,以軍隸衛,以屯養軍。

    後失其制,軍外募民為兵,屯外賦民出饷。

    &rsquo” 軍饷明代前期,軍是自給自足的,軍饷由軍的屯田收入支給,平民不擔負軍費,國家财政收支軍費補助亦占極少數。

    邊方屯田收支不敷支給時,由國家制定“開中”法,使商人至邊塞開墾,以墾谷換政府專利之鹽引。

    案:以上見吳晗《明代的軍兵》。

     3.明衛所制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

    外統之都司(都指揮),内統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

    征伐則命将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将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 京營五軍又“京軍三大營,一曰五軍,一曰三千,一曰神機。

    其制皆備于永樂時&hellip&hellip成祖增京衛為七十二,又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亦謂之五軍。

    歲調中都、山東、河南、大甯兵番上京師隸之&hellip&hellip景帝用于謙為兵部尚書&hellip&hellip乃請于諸營選勝兵十萬,分十營團練&hellip&hellip京軍之制一變。

    英宗複辟,謙死,團練罷。

    憲宗立,複增之為十二。

    成化二年複罷。

    命分一等、次等訓練。

    尋選得一等軍十四萬有奇。

    帝以數多,令仍分十二營團練&hellip&hellip名其軍曰選鋒&hellip&hellip而團營之法又稍變。

    ” 衛所《明史》九十《兵志二》:“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

    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

    所設總旗二(五十人為總旗),小旗十(十人為小旗)。

    大小聯比以成軍&hellip&hellip其軍皆世籍(詳見“明代軍制”卡片)。

    ” 軍額又“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衛三百二十九(一百八十四萬二千四百人),守禦千戶所六十五(七萬二千八百人)(兩合一百九十一萬五千一百二十人)。

    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

    &hellip&hellip後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衛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402080人),儀衛司三十三,宣衛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撫司六,安撫司十六,長官司七十,番邊都司衛所等四百七。

    ”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土兵,弘治十四年“侍郎李孟旸《請實軍伍疏》,謂:&lsquo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rsquo”(18頁) 案:衛所軍制。

    據《明史》九十《兵志二》;又七十六《職官志五》: 十人,為一小旗,另管理一人,實十一人。

     五小旗,為一總旗,五小旗共五十五人。

    另管理一人,實五十六人。

     二總旗,為一百戶所,共一百十二人。

    正百戶一,正六品。

     十百戶,為一千戶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

    正千戶一,正五品,副千戶二,從五品。

     五千戶,為一衛,共五千六百人。

    指揮使一,正三品;指揮同知二,從三品;指揮佥事四,正四品。

     “外衛各統于都司”(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正二品;“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于五府”(五年都督府,正一品)。

     28.12.11 4.正德時之京營人數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十六,“正德十年,科道官奉命選營衛官軍,是時食糧官軍三十八萬四千七百四十五人,各監局門廠等處役占奏準免選者十八萬一千人(約47.5%),從征者二萬九千十五人(約7.5%),逃故者萬五千四百五十二人(約4%),團營所存者十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三人(約35%),而中選者僅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三人(約6%)”。

     38.1.13 5.明京營制之演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二十九年兵部侍郎王邦瑞言&hellip&hellip(見“明中葉将領之腐敗”卡片)宜差風力科道通查十二營人馬數目&hellip&hellip世宗以其疏陳積弊皆是,于是革去十二營兩官廳名目,止用京營總兵官一員,以仇鸾為之,贊理軍務文臣一員以複祖制,以一事權,仍令兵部會官定議。

    兵部會議言,京營之制主訓練在京官軍,其始止合大小教場以訓練五軍将士而已。

    永樂初,立五軍營操練官軍,專備征伐戍守之用,三千營司寶纛令旗,神機營司神槍火器,謂之三大營。

    五軍、神機二營俱有中軍左右掖哨,五軍營、三千營俱有五司,至于千二圍子手,幼官、殚忠等又俱有營附于五軍營中,而各有司焉。

    時營無不知兵之将,将無不練之卒,然且有禦前試驗及按月開報之條,以賞罰懲勸之,所以兵休而不驕,兵用而不困。

    正統末尚書于謙見五軍營軍士精壯老弱參處,就中挑選十二萬,團操為十二營,立為奮武等名以别其号,總以提督以重其權,十二營内莫不各有三大營,至于老弱存留大營,遂為次撥,亦應變濟時之權也。

    至正德而東西官廳之制立焉,其法就十二營中挑選精銳,另設總兵參将統領,各邊奏請待報啟行,是十二團營又為老家,而兩官廳又為團營也。

    至于今日,則兩官廳之兵又未必精,營日分而愈弱,軍日選而愈弊,官多則占役者重而軍士疲于奔走,營分則稽查為難而軍士易于隐蔽,因條為興革六事。

    世宗命如議,遂革提督監槍内臣。

    既而仇鸾複請以四武營歸五軍營中軍,四勇營歸左右哨,四威營歸左右掖,中軍左右哨掖各設坐營官一員為正兵,參将二員為奇兵,正兵以備守城,有警則以奇兵出征,從之。

    ”(289&mdash290頁) 30.2.24 6.京營軍數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嘉靖三十九年後)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因言:&lsquo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元戎宿将常不乏人。

    自三大營變為十二團營,又變為兩官廳,雖浸不如初,然額軍尚三十八萬有奇。

    今武備積馳,見籍止十四萬餘,而操練者不過五六萬。

    支糧則有,調遣則無&hellip&hellip此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不在軍士而在将領。

    &rsquo”(6頁) 7.團營 鄭曉《今言》第六條:“團營始于景泰三年(1452),于肅愍公建議也。

    兵制本三營:一曰五軍,肄戰陣;二曰神機,習火器;三曰三千,備宿衛。

    此三營中健銳者合營團操,故曰團;然原營之名終不改。

    如軍選自三千營,團操于立威營,即名為立威三千營,五軍神機亦如之。

    是三營之有團營即遣選鋒也。

    ”(《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明,109頁) 28.11.14 8.五軍與三大營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京營操練之法,洪武時止為五軍營,分大小教場,與城外城内操練。

    永樂初分為三大營:曰五軍營,有步隊馬隊,專教陣法;曰神機營,皆步隊,肄習火器;曰三千營,皆馬隊專扈從出入、營車辇寶纛等事。

    每營以公侯伯二人充提督某營總兵官。

    ”(213頁) 又,“嘉靖庚戌(二十九年,1550)虜窺京師,朝廷厘革營務,罷團營。

    &hellip&hellip改三千營為神樞營”。

    (217頁) 29.12.6 9.明代三大營與團營東西廳之别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洪武時止為五軍營,分大小教場,與城外城内操練。

    (其征讨别以挂印将軍主之。

    )永樂初分為三大營&hellip&hellip景泰三年〔壬申〕(1452)于肅慜公〔謙〕建議立團營,揀三大營中壯健士卒團練,&hellip&hellip天順元年〔丁醜〕(1457)罷團營。

    成化元年〔乙酉〕(1465)複立團營,尋罷。

    成化三年〔丁亥〕(1467)又複團營。

    團營之兵名為頭撥。

    初團營分為十營,後增為十二營。

    一營以侯伯都督等官一人為坐營官,有事出征不必揀選,但撥某營出征則某營将領其營士卒啟行。

    承平日久,團營非複操練之舊,又立東西官廳,名為聽征。

    蓋三營變為團營,團營變為東西廳也。

    ”(《叢書集成》影印本,213&mdash214頁) 案:“〔〕”原注,“()”天挺加注。

     29.12.6 10.明中葉後軍紀之廢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類》:“自嘉靖乙酉以來,各邊軍情大變,大同軍變邀請朱振為帥,遼東軍變邀請卻永為帥,蓋自甘肅殺都禦史許銘,時論殺總兵李隆,自後不惟不罪主帥,且不罪校領矣。

    ”(52頁) 29.4.26 11.衛所軍窮 《紀錄彙編》卷八十四《治世餘聞》上篇卷二:“上嘗召問天下衛所軍士何如。

    大夏對曰:&lsquo與民一般窮,安得養其銳氣!&rsquo上曰:&lsquo在衛俱有月糧,征戍又有行糧,何以也窮?&rsquo大夏對曰:&lsquo自江南衛所困于運糧,江北衛所困于京操,運糧有腳價還債之費,京操有做工部料之費,此外浪費猶有臣等不可知者,所以俱窮。

    &rsquo”(11頁) 12.調邊兵 《典故紀聞》十七:“祖宗時,隻有調土兵赴各省殺賊之例,未有調邊兵入内地者,正德間,流賊猖獗,始調許泰、卻永等領邊兵殺賊,繼而江彬統宣大兵扈武宗南巡,識者憂之,随有大同叛卒之變。

    庚戌後,仇鸾奏遣四禦史分往各邊選兵入衛,每歲兵十八枝,鸾自領,防護京陵,猶未守薊鎮也;至何棟任總督,奏薊鎮選兵馬未完,暫借二枝防守,待薊兵練完撤還;至于王忬,卻将邊兵盡調赴薊鎮,分布擺守各牆,又将遼東全鎮兵馬盡調入關,以緻賊乘虛入邊,搶殺一空,調兵之害如此。

    ”(293頁) 30.2.17 13.勾軍 《萬曆會典》九冊卷一百五十四,兵部三十七,武庫司,軍政二:“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

    按《大明令》,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文,方許勾取。

    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内府給批,差人前去着落有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将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内壯丁補役,如别無壯丁,止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将戶下壯丁起解替役。

    如勾無戶籍,或住所差拗,名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戶,及有戶絕無丁,有司體勘回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并着落原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

    若衛所官吏并老疾軍人朦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完,及勾到軍人中途在逃,仍着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

    ”(98&mdash99頁) “宣德元年奏準凡逃軍三月不首者,并裡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

    窩家發附近充軍。

    ”(99頁) (查缺收伍。

    )“凡逃革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放甯家。

    ”(99頁) “(宣德三年奏準,)凡軍士全家逃竄,裡鄰知而容隐者,限半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裡鄰發附近充軍。

    ”(99頁) “(正統二年奏準,)凡逃軍軍丁解後複逃者,連妻小押赴原衛。

    ”(99頁) “勾補。

    軍士逃故等項,但缺伍者例勾壯丁補役,幼丁紀錄,幫丁聽繼在營,不缺者不得重勾,應住勾者不得妄勾,又有以思恤開伍免勾者。

    ”(106頁) “正統元年奏準,凡抽丁垛積軍先将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101頁)此條移下條之後。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軍丁解衛即查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禦史查審定奪,不許随批帶回。

    ”(102頁) “洪熙元年,令軍役丁盡戶絕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行府部開豁。

    ”(103頁) “嘉靖二年,令各清軍官查審幼軍,各祖的系成化十七年以前逃回病故者給有印信明文是實,别無違礙,即将名伍開除,免行解補。

    ”(104頁)(嘉靖元、四、十六、十九、二十四、三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兵部三十八,軍政二,起解“清勾充發軍士應起解者,皆拘妻簽解,降給軍裝盤纏&hellip&hellip”(108頁) “清理。

    國家承平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隐蔽,行伍并耗,遣禦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以修廢行賞罰。

    ”(111頁) “(成化)七年題準,差委清軍官先清衛所,後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回報,事完各造冊二本奏繳,一送兵科,一送兵部。

    清理之後,新有逃亡事故者,&hellip&hellip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

    ”(111頁) “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清理。

    ”(111頁) “弘治九年題準,凡有司審出軍戶十五年以上無衛冊勾者,造冊差人轉發各該衛所從實注報。

    ”(112頁) “(弘治)十六年題準,凡挨無名籍軍役,曾經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類造通知冊一本繳報類發各衛所查照開豁。

    若衛籍止是差訛,雖稱&lsquo挨無&rsquo,務要嚴督裡老人等照舊清理。

    ”(112頁) (按衛分類。

    )“正德元年題準,今後有司各将清解過軍人并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類衛造小冊一本入遞,徑送清軍禦史處交割,出巡将冊内軍數逐一開審。

    ”(112頁) “(正德十六年,)凡有司造到回答冊内開稱丁盡戶絕,無勾等項,須行令衛所,備填原伍有無遺下餘丁&hellip&hellip”(112頁) “(嘉靖十一年題準,)&hellip&hellip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清勾)次以上,送清軍禦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

    ”(113頁) “冊單。

    國初令衛所有司各造軍冊,遇有逃故等項,按籍勾解。

    其後編造有式,赍送有限。

    有戶口冊,有收軍冊,有清勾冊。

    近年編造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曰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法例益密矣。

    ”(115頁) “(正德十六年題準,)凡勾軍冊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額。

    及陸續改充為舊營,以後至該年終收充為新政,改調住勾為開除,食糧差操為實在,見今該勾逃故為清勾,分别屯所攢造花名總冊,仍以該年分該勾軍士名貫充調接補來曆,逃故年月日期,分别有司衙門,攢造底發冊二本并花名總冊送部查收轉發清解。

    ”(117頁) “(嘉靖)二年,令都司衛所将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

    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裡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确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

    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将所清軍黃冊藉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解年貌,并充調來曆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于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

    ”(117頁) (兜底)“(嘉靖)三十年題準,&hellip&hellip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類姓)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曆,接補戶丁,務将曆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類衛)漏差錯。

    又别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系同姓者摘出類編。

    又别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

    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頁&hellip&hellip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髙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緻吏書作弊。

    ”(118&mdash119頁) 軍冊軍籍文冊&mdash&mdash隆慶六年 1956.11.6、8 14.勾軍清冊殘卷 明代勾軍清冊殘卷,凡一百三十二頁,白棉紙,墨筆抄,系由“寶賢堂集古法帖”内裝裱襯頁中發現。

    原有題記曰:“明初配軍清冊一件,明帖揭裱發見”,誤。

    其下并有朱色朱文楷書“老銻”二字印記,不知何人。

    原件紙張四圍均有剪裁,原來尺寸不詳,今存高長,每半頁十行,行二十七字以上,下截裁去,不易推知。

    抄寫字體不甚工整。

    無标題及前後次序。

    每頁約列四人。

     “(頂格)南京豹韬衛二名(&lsquo二&rsquo原作&lsquo貮&rsquo,下同)。

    (低兩格提行)一名樊青,系本縣馮村裡人,洪武十五年,蒙本縣舉充錦衣(原誤&lsquo依&rsquo)衛力(下缺,據下文應為&lsquo士&rsquo),(低三格)調四川成都中護衛,宣德六年七月内為進征護衛護衛官軍(下缺,據後應為&lsquo全伍改調本衛&rsquo),前所百戶杜智,總甲郝友直,小甲王義,今百戶餘芹總小甲(下缺)補役,逃勾樊玉補役,正德九年十月内逃,軍伍見缺。

    ” “(低四格提行)前件,清得本裡裡老馮瑤等執稱,本軍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樊總原跟捉來(丁缺,據按應為&lsquo獲&rsquo),一名楊思義,系平陽所蒲州榮河縣華莊村人。

    洪武四年(下缺)&hellip&hellip故,收丁楊永補役,故,收丁楊籣,嘉靖七年(年字以下缺,應為内逃,在營)并無次丁,合行勾補。

    ”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得戶丁楊籣妻王氏,批差長解限進,先于(下缺,應為年月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 案:此未獲,或指回文。

     “高彥理系山西平陽府蒲榮河縣王裡人。

    洪武十四年都府委員許千戶垛(下缺)充軍。

    調本衛右所百戶李樊,總旗衛清,小旗餘何三下軍,故,勾貼戶範安甯補(役&hellip&hellip)勾戶丁範原補役,到衛随逃,嘉靖五年二月清解戶丁範美到衛,随逃,軍伍見缺,(合行)勾補。

    ”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将原逃戶丁範美妻張氏,批差長解張靈先于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二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 年份 “嘉靖十五年七月内批回附卷。

    ”李管德 嘉德十八年四月潘子鄱 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七日楊英兄 籍貫 “翟宗甫系山西平陽府蒲州榮河縣孫吉裡人。

    ”案:裡老陳宗宜。

     “孫信系本縣孫吉裡人。

    ” “吳奕系榮河縣西蔡村人。

    ”案:裡老陳宗宜。

     “李懷良系榮河縣何莊裡人。

    ”案:裡老張臣。

     “牛仲存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甯縣金城裡人。

    ”案:裡老張仲安全卷,鄉甯縣共二十四頁,餘為榮河縣冊。

     原因 “遠年在逃,合行勾補。

    ” “故,勾戶丁李彬、李愷、李進并補,俱故,合行勾補。

    ” “補役,随即又逃。

    ” “營何無丁,合行勾補。

    ” “在營無丁,合行勾補。

    ” “十二月,随到随逃。

    ” “軍伍見缺。

    ” “在營并無次丁,合行勾補。

    ” “&hellip&hellip故,嘉靖二年收幼丁薛憲兄,記錄行勾壯丁。

    ” “老疾,行勾壯丁。

    ”武小回 “缺伍,清勾未解。

    ”李進 “成化二年七月故,在營無丁,合行勾補。

    ”王黑醜 案:此系軍故勾補,但其下稱“請得本裡裡老張居等執稱,本軍逃。

    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王恕跟捉未獲。

    ”可見是千篇一律的搪塞。

    又王恕一人,據殘卷所見跟捉已有三人,且同在一頁中。

     “累次清勾,未曾解到,見今營伍空缺,合行勾補。

    ”杜栓 來源 (充1)“洪武十四年許千戶收集充軍。

    ”王宗、佐順 “洪武二年指揮周能起舉充軍。

    ”李道焦 “洪武二十五年為屯種事抽充。

    ”秦小三 “先請蒲州守禦千戶所帶操。

    ”薛仲玉 “洪武五年八月内為抽丁事。

    ”孫道同 “洪武二十年蒙本縣獨戶充軍。

    ”薛思義 “洪武十四年八月為垛集土軍。

    ”賈從、李溫政 “洪武二十五年為垛集事。

    ”李管德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土軍事,許千戶收充軍(下缺)&hellip&hellip”德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從軍事,許千戶收集充軍(未完)&hellip&hellip”薛貴 “洪武四年歸附充軍。

    ”張得用 “洪武十四年為事充軍金齒衛。

    ”李斌 “洪武十五年業補本衛。

    ”缺名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土軍事蒙都府委官許千戶收集。

    ”(下缺垛聚思) “洪武二年正月内歸附充軍。

    ”楊真江陰衛隘所 “李進系本縣戶村人,是集元朝軍,洪武元年康都督不垛集充軍。

    洪武四年調成都左(衛)&hellip&hellip十二月泰五年十月逃,今白戶石翰總旗馬榮下缺伍,清勾亦解。

    ” “暢三系平縣東鄉村人,有祖公暢智,洪武元年從軍,洪武五年歸并甯國衛&hellip&hellip(缺)暢榮補役,故,暢二補,嘉靖元年八月(下缺)&hellip&hellip” “一名,暢整系山西平陽所蒲州榮河縣薛公裡人。

    思避良差,逃竹(下缺)年間為搜捕(原作補)賊黨提督本衛左所&hellip&hellip” “洪武三年流移彰德衛。

    ”張改兄 “洪武四年流移彰德衛。

    ”李泰 “高朝汗系本縣人充軍犯人&hellip&hellip嘉靖五年(下缺)逃未獲。

    ”威遠衛 案:此本縣仍指造冊之榮河縣。

     “洪武十四年許千戶收集充軍紹興衛。

    ”趙仲溫、屈繼光 “薛思義系本縣賈村裡人。

    洪武二十年蒙本縣獨沌軍,十四年撥附水(下缺),調撥濟甯左衛,洪武二十年改充湖州石護衛,永樂五年仍改濟甯衛。

    (下缺)” 案:上二十年有誤。

     據此獨戶屯種亦有調撥。

     “賀子中系本縣在城人。

    洪武四年為無籍事南雄侯起資,鳳陽(下缺)(鳳陽右衛一名)&hellip&hellip” 案:此當系城内遊民,故曰“在城”,“無籍”。

     “範思中系本縣杜村裡人。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内為實征事充本衛右所(下缺)(直隸沈陽中屯衛一名)&hellip&hellip” “蒲州守禦千戶所四名,一名丁钺,系本縣丁王裡人。

    為積年老人,重收草價,倚執(勢)(蠹)(下缺)四年閏十二月内充本衛右所&hellip&hellip下軍,嘉靖五年三月内逃,在營無丁,合行勾補。

    ”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将原逃正身丁钺妻吳氏批差長解張林玉先于嘉靖十(下缺)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 “(上缺)衛前所百戶苗受下軍,洪武三十五年大軍渡江(下缺)。

    ” “永樂二十年并槍得勝,仍升總甲,故,勾戶丁李英補役,&hellip&hellip正德十六年二月内逃,今百戶苗茂下軍見缺。

    ” 案:此尚系未恢複建文年号以前的記錄。

    “并槍”待查。

     “(名缺)洪武二十八年為稅糧事充本衛&hellip&hellip下軍。

    ” “(名缺)洪武十六年為鬥級事充軍本衛前所百戶下軍。

    ” “(名缺)洪武三十五年大軍渡江,升總甲。

    ” “洪武二年平陽府收集充軍。

    ” “解禮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甯縣四望裡人,任河南開封府祥符縣縣丞,永樂十九年為出巡事抽充本衛後所先管百戶許悔,今營百戶燕鎮,總小甲缺下軍,在逃。

    戶丁解宗遠補役,天順八年二月内故。

    在營并無次丁,合行勾補。

    ” 處理 “本軍逃,今将戶丁焦善妻竹氏批差長解王直先于嘉靖(下缺,應為年月日)官解赴伍,批收未獲。

    ”(“赴”字原缺,據下文補) “清得該縣裡老陳宗宜等執稱,揭查軍黃二冊,并無本軍名籍貫(下缺,據後文應為址),委的挨無。

    ” “全家在逃,(下缺)(佃)地人賀文秀給批跟捉,獲日解補。

    ” 案:據下文應為“不知去向”。

     (或無逃字)“本軍逃,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某某跟捉未獲。

    ” “管解赴伍,于嘉靖十五年七月批回附卷。

    ” “清得本軍逃,今将貼戶戶丁薛奉林妻楊氏,批差長解張思先于嘉靖十八年四月(下缺,應為“批收未獲”)&hellip&hellip” “清得本裡裡老張居等執稱,本軍營籍無人丁,批差佃地跟捉未獲。

    ” “張聞系本縣人,蒙本縣簽充軍錦衣衛,左所百戶吏讓下力士(下缺)&hellip&hellip” “例(不為丁,故,力士吳三兄名缺,成化十四年七月内逃&hellip&hellip)” 案:文句不清,即不勾丁何言逃。

     “本軍在營無丁,在籍隻有原貼軍戶戶丁高八子,年八歲,不堪起解,俟出幼之日解補。

    ”案:軍籍載亦有作嚴審記載者。

     “清得本裡裡老張仲安等結稱,本軍營籍俱無人丁,遺地三頃六。

    ” (亦有寫:荒閑無人承佃)十四畝六分,房一間,楊得山等承佃,委的丁盡戶存。

    ”(此件系“柴義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甯縣榆川裡人”) “本軍某某逃走,在營無人,在籍戶丁某某逃移,批差裡甲細戶某某等跟捉未獲。

    ” 虛應故事 “茹仲禮系本縣西李村人。

    洪武十四年&hellip&hellip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将戶丁茹天章妻張氏,批差長解茹仲禮(于年月中缺)初三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 案:前件以下筆迹不同,是後加者。

     長解姓名蓋捏造者。

    類似者尚有他例,長解與本軍同名。

     “一名張大,系本縣在城人。

    洪武二年為垛集事,充平陽衛右所百戶孫富總旗王沃保小旗丁顯下軍,嘉靖九年二月内逃。

     前件清得,本裡裡老張仲安等執稱,本軍張大逃走,在營無人,在籍戶丁張恕等逃移,批差裡甲佃戶周世傑等跟捉未獲。

    ” 洪武二年充軍,何能在嘉靖九年逃,在籍戶丁張恕亦捏造也。

     1956.9.16&mdash18 15.班軍 《明史》九十《兵志二》:“班軍者衛所軍番上京師,總為三大營者也。

    ” 又“初,永樂十三年(1415)诏邊将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諸衛官,簡所部卒赴北京,以俟臨閱。

    京操自此始”。

     又“仁宗初,因英國公張輔等言,調直隸及近京軍番上操備,谕以畢農而來,先農務遣歸”。

     又“又敕(仁宗)河南、山東、山西、大甯及中都将領,凡軍還取衣裝者,以三月畢,務七月至京,老弱者選代,官給之馬”。

     又“歲春秋番上,共十六萬人:大甯七萬七百餘,中都、山東遞殺,河南最少,僅一萬四千有奇”。

     30.10.29 16.恩軍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乙巳“诏:&lsquo發安東沈陽各衛恩軍三千六百餘人,往戍甘肅,人賜鈔五錠。

    &rsquo”(31/244/8) 又甲寅,“命給恩軍月糧。

    先是,編發恩軍至欽州千戶所,俾有司途中續食,比至其地,例以贳罪為軍無月糧,日給為艱,廣東都指揮使司以言。

    诏:&lsquo有家四口以上者月給米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妻子者四鬥。

    &rsquo”(31/244/9) 又卷二四七,二十九年十月辛亥:“西平侯沐春言,舊例恩軍在邊十年不逃者,賞與舊軍同,人給布三匹。

    ”(31/247/6) 17.土兵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三《菽園雜記摘抄》四:“土兵之名在宋嘗有之,本朝未有也。

    成化二年,延綏守臣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骁勇耐寒,習見胡虜,敢于戰鬥。

    若選作土兵,練習調用,必能奮力,各護其家。

    有不待驅使者,兵部奏請敕禦史往,會官點選,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府谷、神木、米脂、吳堡、清澗、安定、安塞、保安、慶陽之甯州、環縣。

    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号為土兵。

    原點民壯,亦改此名。

    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存二丁貼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

    于時得壯丁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

    此陝西土兵之所由始也。

    ”(10&mdash11頁) 《典故紀聞》十三,“英祖複位後,命自遼東至甘肅一帶,邊民有強勁精壯願報效者,募為土兵,收附近衛所,給與銀布鞍馬器械,秋冬操練,支與口糧,春夏務農住支,免其本戶五石稅糧、二丁雜差以供給之”。

    (216頁) 29.2.18 18.長生軍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三《菽園雜記摘抄》四:“漢、唐、宋兵制,皆取兵于民,壯則入伍,老則放歸,即三代寓兵于農之遺制也。

    本朝軍伍,皆谪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且谪發之地,遠者萬裡,或數千裡,近者千餘裡。

    南北易調,非其土性,難以自存,是以死傷逃竄者十常七八,行伍實數,能幾何人?況有罪谪發者,率皆奸民,善于作弊,無惑乎什伍之虧耗也。

    在京惟府軍前衛幼軍,皆止終其身,與前代兵制暗合。

    旗手衛有等軍士,永樂間奉有不逃止終本身、逃者子孫勾補之旨。

    甯老死行伍,無一人逃者。

    府軍前衛幼軍,舊亦多逃,近比旗手之例,着為常令,故今亦無逃者。

    蓋逃者特為身謀,其不敢逃者,為子孫謀也。

    使當時議兵制者,以前代之制為主,而以此法繩之,則隐匿脫漏之弊,固不能保其必無,想亦不至今日之甚也。

    ” 19.土達 《明史紀事本末》四十一《平固原盜》:“初,洪武中平陝西,故元平涼萬戶把丹率衆歸附,高帝授平涼衛千戶,其部落散處開城等縣,号土達,以畜牧射獵為生,家多殷富。

    ” 案:此所謂土達即當土達子,想與家達子對稱者也。

     又,“成化初,孛來毛裡孩内侵,土達李俊者獨以羊酒奉孛來,孛來喜,賜以馬,俊遂有北徙意。

    緻仕都督張泰牧鳴沙州,與土達鄰、張把腰等時時假寇盜劫掠之”。

     案:土達已冠漢姓,知其同化程度甚深,同化深而仍稱土達,“達”而稱“土”,意即同化深之故,待考。

     30.2.26 20.都司分隸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所“凡衛所皆隸都司(“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遼東、大甯,萬全三都司”。

    見本卷“都司”條),而都司又分隸五軍都督府”。

     左軍都督府③浙江都司山東都司遼東都司 右軍都督府⑦陝西都司四川都司廣西都司雲南都司陝西行都司四川行都司貴州行都司 中軍都督府②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 前軍都督府⑦興都留守司湖廣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廣東都司 後軍都督府④大甯都司萬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 都司十六 行都司五 留守司二共二十三 38.4.21 21.照磨專管案卷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甲辰,置五軍都督府照磨所,初,五軍文牍俱庋于庫,無官專掌,多緻混亂,故将特立照磨所以掌之”。

    (31/246/3) 22.照磨經曆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府,知府一人。

    正四品&hellip&hellip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八品。

    知事一人,正九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

    檢校一人&hellip&hellip經曆,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19&mdash20頁) 又,“縣,知縣一人。

    正七品&hellip&hellip” 又,“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從二品。

    &hellip&hellip經曆司經曆一人,從六品。

    都事一人,從七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從八品。

    檢校一人,正九品&hellip&hellip經曆,都事,典受發文移,其詳巡按巡監禦史文書,用經曆印。

    照磨、檢校典勘理卷宗”。

    (9&mdash10頁) 經曆&mdash收發照磨&mdash管卷 23.明代軍服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壬申朔,“戊寅(初七日),定中外衛所馬步軍士服色。

    惟駕前旗手一衛用黃旗,軍士、力士俱紅絆襖,盔甲之制如舊。

    其餘衛所紅旗紅絆襖。

    凡絆襖:長齊膝,窄袖,内實以棉花。

    旗職各分記号,用青藍為邊,玄黃,紫白間色俱不許用。

    凡為旗幟衣裝、布絹、綿衣、蘇木、棗木之類,皆官給之,毋令軍士自備”。

     38.5.2 24.明代武官世襲制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二,洪武四年三月乙酉朔,“丁未,诏凡大小武官亡沒,悉令嫡長子孫襲職。

    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孫,無庶長子孫則弟侄應繼者襲職;如無應繼弟侄而有妻女家屬者,則以本官之俸月給之。

    其應襲職者,必試以騎射之藝,如年幼則優以半俸,殁于王事者給全俸,俟長襲職。

    著為令。

    ”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所“自衛指揮以下,其官多世襲,其軍士亦父子相繼,為一代定制”。

     又都司“凡都司并流官,或得世官”。

     38.4.15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衛“外衛各統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或有流官”。

     案:據此,衛指揮使以下以世官為原則,流官為例外,都司則以流官為原則,世官為例外。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十月甲申朔,“乙巳,上谕兵部臣曰:&lsquo天下大小武臣,皆以有功故令子孫世襲,以食其報。

    然有身沒子幼未能承襲者,或無子而有女幼,又有父母老而無依者,此皆可憫。

    今後,凡亡故軍官子女幼者,皆給全俸,以贍其家。

    子待其長,令襲職;女待其嫁,然後罷給;父母老者亦給全俸終身。

    著為令”。

     38.4.2138.5.2 25.明代兵士之退伍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嘉靖初)兵尚書(胡)世甯疏閱軍實言&hellip&hellip五十以上許家人子孫代充&hellip&hellip” 案:據此疏雖在嘉靖初,實明代通制也。

    容考。

     26.明代軍隊數 《明書》七十《戎馬志》論:“大約京師兵三十萬,畿輔三十萬,邊腹不下百五十餘萬。

    ”(商務館印本,1411頁) 又《戎馬志一》:“明軍衛之制,初于京師設都督府五,衛七十二,于畿甸設衛五十七;于四方設都指揮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衛百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于夷服設宣慰安撫長官司九十五,番夷都司衛所兩百有七。

    ”(1412頁) 據此京師:72×5600=403200四十萬 畿輔:57×5600=319200五十萬 四方:191×5600=1069600一百萬 群牧:211×1120=236320二十萬 事服:107×1120=119840十二萬 合計:2148160二百萬 《明史》九十《兵志二》:“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

    ”(4頁) 案:據此内外衛:329×5600=1842400一百八十萬 守禦千戶:65×1120=72800七萬 合計:1915200一百九十萬 《明史》九十《兵志二》:“後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hellip&hellip内外衛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五十九,&hellip&hellip番邊都司衛所等四百七。

    ”(詳見“明衛所制”卡片) 案:據此内外衛:493×5600=2160800 守禦千戶:359×1120=422080 合計:3162880 28.12.11 27.明初兵權之分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經武門·兵權》:“祖宗微意,不欲武臣權重,在内營操官止管操練者無開設衙門亦無印信;在内五府(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有衙門印信,理常行政務,至于營操,非特命不得幹預;蓋五府、三營(五軍、神機、三千三大營&mdash&mdash永樂初分)、十二營(圍營&mdash&mdash成化三年複,分十營,後增為十二營)職掌不相侵也。

    至于出征,亦不止大将一人,必選二三人名位謀勇相等者相參用之,出師之日賜平賊、讨賊、平虜、平胡、征夷、征虜等印,或将軍,或副将軍,或大将軍,随時酌與,必由兵部題請,五府亦不得幹預。

    事平之日,将歸于府,軍歸于營,印歸于朝,其意深矣。

    ”(《叢書集成》影印本,214&mdash215頁) 又,“大抵統軍不專于一人,練軍不專于一人,行軍不專于一人,實有意焉”。

    (418頁) 29.12.6 28.明代軍隊之線索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

    外統之都司,内統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

    征伐則命将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将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文皇北遷,一遵太祖之制,然内臣觀兵,履霜伊始。

    洪、宣以後,狃于治平,故未久而遂有土木之難。

    于謙創立團營,簡精銳,一号令,兵将相習,其法頗善。

    憲、孝、武、世四朝,營制屢更,而威益不振。

    衛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師之旅困于占役。

    馴至末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流盜蜂起,海内土崩。

    宦豎降于關門,禁軍潰于城下,而國遂以亡矣。

    ” 29.明征調之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洪武)四年造用寶金符,及調發走馬符牌。

    用寶符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

    有诏發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寶用之。

    走馬符牌鐵為之,共四十,金字、銀字者各半,藏之内府。

    有急務調發,使者佩以行。

    尋改為金符。

    凡軍機文書,自中書省、都督府長官外,不許擅奏。

    有诏調軍,省、府同覆奏,然後納符請寶。

    ” 又,“(洪武)七年申定兵衛之政,征調則統于諸将,事平則散歸各衛”。

     30.10.29 30.明稱兵部尚書為中樞 《明史》二五七《張鳳翼傳》:“(崇祯)帝在位十七年間,易中樞十四人,皆不久獲罪。

    鳳翼善溫體仁,獨居位五載。

    (鳳翼自崇祯三年至九年為兵書。

    )” 又,《陳新甲傳》:“兵事方亟,諸大臣避中樞,故新甲得之。

    ”“十三年正月召代傅宗龍為兵部尚書。

    自弘治初賈俊後,乙榜無至尚書者。

    ” 又《馮元飚傳附元揚傳》:“時元飚已掌中樞。

    帝顧其兄弟厚,賞賜宮參療元揚疾。

    (元飚十六年時為兵書。

    )” 案:中樞又稱樞臣,見《張鳳翼傳》;又稱本兵。

     31.太祖建國前軍隊編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太祖下集慶路,為吳王,罷諸翼統軍元帥,置武德、龍骧、豹韬、飛熊、威武、廣武、興武、英武、鷹揚、骁騎、神武、雄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

    革諸将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

    ” 31.11.16 32.三大營 《明史》八十九《兵志》:“京軍三大營&hellip&hellip其制皆備于永樂時&hellip&hellip已得邊外降丁三千,立營分五司。

    一,掌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禦寶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官軍。

    一,掌執左右二十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上直官軍。

    一,掌傳令營旗牌,禦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上直官軍。

    一,掌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紅盔貼直軍上直官軍。

    一,掌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

    ” 神機營《明史》八十九《兵志》:“已征交阯,得火器法,立營肄習,&hellip&hellip亦分五軍。

    ”(3頁) 三大營之分職《明史》八十九《兵志》:“居常,五軍肄營陣,三千肄巡哨,神機肄火器。

    大駕征行,則大營居中,五軍分駐,步内騎外,騎外為神機,神機外為長圍,周二十裡,樵采其中。

    ” 28.12.13 33.上十二衛 《明史》八十九《兵志》:“(洪武)十五年&hellip&hellip置錦衣衛,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hellip&hellip已又擇公、侯、伯、都督、指揮之嫡次子,置勳衛散騎舍人,而府軍前衛及旗守等十二衛,各有帶刀官。

    ”(11頁) 《明史》九十《兵志二》:“上十二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贲左衛、錦衣衛、旂守衛。

    ”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諸軍皆正卒,而府軍獨佥幼軍,即漢之六郡良家子也。

    ” 案:上十二衛即所謂待衛上直軍。

     28.12.13 34.侍衛全直 《明書》七十一《戎馬志二》:“凡大朝會及大祀、誓戒、冊封、遣祭、傳制用全直,直三千餘人&hellip&hellip丹墀左右共一千九百七人&hellip&hellip”(1435&mdash1436頁)詳參閱原書。

     35.征虜将軍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總兵官,“凡總兵、副總兵,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

    其總兵挂印稱将軍者,&hellip&hellip遼東曰征虜前将軍&hellip&hellip”(原注:“諸印洪熙元年制頒。

    ”)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辰朔,“丁酉,征虜前将軍指揮佥事胡冕等進兵追捕彬、桂西山養牛諸洞山賊&hellip&hellip”又卷二百五十五,洪武三十年九月庚戌朔,“乙亥,上以平羌将軍都指揮齊讓逗留不進兵,平蠻無功,命左軍都督楊文佩征事前将軍印,為總兵官&hellip&hellip統京衛及湖廣、江西等都司軍馬,往代之”。

    案:(此征古洲叛蠻)是則洪武時佩征處印者不必皆在遼東邊。

     38年4月19日夜11時 36.明軍制之弊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憲、孝、武、世四朝營制屢更,而威益不振。

    衛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師之旅困于占役。

    馴至末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hellip&hellip”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弘治中兵尚書(劉)大夏&hellip&hellip陳兵政弊事十端以上:京軍苦出錢供用,一。

    營軍苦工役,二。

    江南軍苦漕難,三。

    江北軍困京操遠,四。

    竭軍民部運而濫食者衆,五。

    竭國力買馬而私雇者多,六。

    各太監出鎮者橫放,七。

    各守備内臣占軍役數多,八。

    禁衛苞苴公行,幹勢要升賞,九。

    句軍多累,十也。

    上嘉納之。

    ”(1416頁) 28.12.12 37.明代軍士之占役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九《孝宗下》(引《燕對錄》):“臣(李)東陽對曰:&lsquo&hellip&hellip近年官軍做工太多,既累身力又陪錢使用,外衛輪班皆過期不至,正為此耳。

    &rsquo上曰:&lsquo宣德以前軍士皆不做工,内官監自有匠人&rsquo雲雲。

    (原注:&lsquo此句聽不能悉。

    &rsquo)東陽叩頭對曰:&lsquo皇上明見,朝廷養軍本以拱衛京畿,不為工役,今後工程望乞減省,不令軍士受累,養其銳氣,庶緩急有濟。

    &rsquo上曰:&lsquo然。

    &rsquo”(抄本,五冊九卷,22頁) 案:文中所謂上,均指明孝宗。

     1950.4.23 38.明代的占役 乾隆《臨榆縣志》,引《山海舊志》:“(萬曆)三十九年審編現在軍丁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名,内占役九千九百八十三名,實在出差三千八百有二名,當鋪流屬協差五十一名。

    ”(卷四《賦役編·戶口》,2頁) 案:據此,則邊防軍士幾乎四分之三為權貴占役,實際執行軍士職務(即所謂“出差”)者隻四分之一稍強而已。

    以13785乘以1/4=3446。

     39.明軍困疲之原因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宣德)帝之征高煦及破兀良哈,皆以京營取勝焉。

    ” 又,“土木之難京軍沒幾盡”。

     又,“(成化)帝在位久,京營特注意,然缺伍至七萬五千有奇,大率為權貴所隐占”。

     30.10.29 40.明代募兵之始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衛所之外,郡縣有民社,邊郡有土兵。

    ”“太祖定江東&hellip&hellip時已用民兵,然非招募也。

    正統二年(1437),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

    人給布二匹,月糧四鬥。

    景泰初(1450元),遣使分募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民壯,撥山西義勇守大同,而紫荊、倒馬二關,亦用民兵防守。

    事平免歸。

    ” 又,“(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師新被寇,議募民兵,以二萬為率”。

    (11頁) 41.訓練家丁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武宗時)及流寇起,邊将江彬等得幸,請調邊軍入衛。

    于是集九邊突騎家丁數萬人于京師,名曰外四家。

    立兩官廳。

    選團營及勇士、四衛軍于西官廳操練,正德元年所選官軍操于東官廳。

    ” 42.募兵自練 《明史》二二二《譚綸傳》:“譚綸,字子理,宜黃人。

    嘉靖二十三年進士,&hellip&hellip遷台州知府。

    綸沉毅知兵。

    時東南倭患已四年,朝議練鄉兵禦賊,參将戚繼光請期三年而後用之。

    綸亦練千人。

    立束伍法,自裨将以下,節節相制&hellip&hellip倭犯栅浦,綸自将擊之,三戰三捷&hellip&hellip進海道副史,益募浙東良家子教之,而繼光練兵已及期,綸因收之以為用,客兵罷不複調。

    ” 《明史》二百十二《俞大猷傳》:“(嘉靖)四十二年十月徙鎮南贛。

    明年改廣東&hellip&hellip惠州參将謝敕與(諸峒)伍端、溫七戰,失利,以&lsquo俞家軍&rsquo至恐之,端乃驅諸酋以歸。

    ” 《明史》二百十二《戚繼光傳》:“(嘉靖三十六年以後)改守台、金、嚴三郡。

    繼光至浙時(在三十六年之前),見衛所軍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慓悍,請招募三千人,教以刺擊法,長短兵疊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

    又以南方多薮澤不利馳逐,乃因地形制陣法,審步伐,便利一切,戰艦、火器、兵械精求而更置之。

    &lsquo戚家軍&rsquo名聞天下。

    ”(11頁) 此備倭也,其後繼光至薊更請“再募西北壯士,足馬軍五枝,步軍十枝,專聽臣訓練,軍中所需,随宜取給”。

    (15頁) 《明史》二七三《左良玉傳》:“(崇祯)十三年春,督師楊嗣昌薦良玉雖敗有大将才,兵亦可用,遂拜平賊将軍。

    ”(6頁) 案:此言“兵亦可用”可知當時兵已屬于私人矣。

     又,“(崇祯十五年開封亡)時良玉壁樊城,大造戰艦,驅襄陽一郡人以實軍,諸降賊附之,有衆二十萬。

    然親軍愛将大半死,而降人不奉約束,良玉亦漸衰多病&hellip&hellip(李)自成乘勝攻良玉,良玉退兵南岸&hellip&hellip至武昌,從楚王乞二十萬人饷,曰我為王保境,王不應,良玉縱兵大掠&hellip&hellip自十二月二十四日抵武昌,至十六年正月中兵始去。

    居人登蛇山以望,叫呼更生,曰左兵過矣&hellip&hellip當是時,降兵叛卒率假左軍号恣剽掠”。

    (9&mdash10頁) 1953.4.22 43.明代募兵 明代運糧原由各地衛軍負責,宣宗即位始改“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明史》一四五《朱能傳》附《朱勇傳》)江南軍士“多因漕運破家”,江北軍士則“多以京操失業”,南北衛軍因之皆廢馳不可用。

     腹地衛軍不可用,匪亂隻好調邊兵來作戰。

    天順間又行佥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富室不願服務可納錢免佥,是為募兵之漸。

    募兵之制大約開端于正統末年。

    土木之變,京軍潰喪迨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于是派朝官四出募兵(《明史》157《楊鼎傳》)。

    是為代替衛軍之國軍。

    其後如戚繼光(《明史》212本傳)、譚綸(《明史》222本傳)、張鏊(《明史》205《李遂傳》)(募繼光禦倭)、鄭曉(《明史》199本傳,募鹽徒為兵禦倭)、俞大猷(《明史》212本傳)皆用募兵奏功。

    嘉靖、隆慶以後,直以募兵為主力,衛兵留空名而已。

     案:以上吳晗《明代的軍兵》。

     44.軍與饷之遞增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穆宗問戶部,九邊年例軍饷太倉歲發及各省辦納之數,尚書劉體乾言,國家邊制祖宗朝止遼東、大同、宣府、延綏四鎮,繼以甯夏、甘肅、薊州為七,又繼以固原、山西為九,今密雲、昌平、永平、易州俱列戍矣。

    其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于往時,而坐食者愈衆矣。

    其合用刍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饷溢于常額,而橫費者滋甚矣。

    府庫空而國計日诎,田野耗而民力不支,今日缺乏司之故,供邊之費固其大者。

    ”(306&mdash307頁) 30.2.22 45.隆慶時軍數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薊遼總督譚綸陳言&hellip&hellip” 又,“綸疏内又一款言,國家衆建衛所,棋列中外,除錦衣等衛,其在外衛所,通計額軍三百一十三萬八千三百名,而武官之數不與焉。

    其始軍無缺伍,糧有定額,而食常足。

    今中外馬步官軍大約止可八十四萬五千有奇,而糧饷積欠,兵益少而饷益乏。

    乞敕戶部清查原設衛所官軍糧饷登耗之數,及會算原額起運存留錢糧造冊,與撫按官查理,則天下之額饷可清矣”。

    (306頁) 30.2.22 46.明初在遼東設衛所之原因 明(嘉靖乙醜)王之诰《全遼志序》:“餘嘗讀(遼金元)三史地志,見其樹規拓圖,畫畛區野,大州小邑,交钤互鎖,與内地埒。

    惟我國家混一函夏,奄有萬方,窮陬遐壤,鹹置長吏,星分棋列,遍于寰宇,乃遼獨劃去州邑,并建衛所而轄之都司,何哉?邊鄙瓯脫之俗,華夷雜糅之民,迫近胡俗,易動難安,非可以内地之治治之也。

    我聖祖鑒古今之變,饬戎夏之防,因其利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恢疏網以順民心,奮武衛以攝虜氣,故其民安焉。

    二百年來,遼左之兵嘗為諸鎮雄,人皆習虜輕敵而莫肯退畏者,豈非以法令寬簡人得自便而無拘攣顧忌之慮哉。

    ” 47.疊達官至閩廣雲南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時,兵部尚書陳汝言阿宦官意,将先送兩廣、福建、雲南達官盡數收回。

    閣臣李賢言于英宗曰:&lsquo達人非我族類,自古為中國患,徙之遠方甚便。

    況彼住定,以為樂土,今複取回,多不願來。

    &rsquo英宗曰:&lsquo吾亦悔之,但今已在途,不可中止,後有願去者從之。

    &rsquo”(216頁) 30.2.18 二、屯田與邊防 1.明初屯田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洪武永樂間每軍給屯田一分,歲收糧米二十四石。

    内正糧十二石,本軍按月開支;餘糧十二石,納充本管官旗月俸。

    洪熙元年正糧如舊,欽免餘糧一半。

    宣德十年诏書内開正糧與軍自贍,止納餘糧六石,遂以為例。

    ” 38.6.17 2.軍隊屯田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而制衛所兵所在有間曠田分軍立屯堡,令且耕且守。

    約以十分為率,七為守,三為屯。

    有警辄集,視古屯營法為近。

    法每軍受田三十六畝,歲收籽粒十有八石,入月糧歲十有二石,閏加一石,餘六石上倉&hellip&hellip其牛具農器總于屯漕,納糧籽粒登于戶部。

    ”(1412頁) 案:《明史·食貨志》四五十畝為一分,與此不同。

     28.12.12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

    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于農,其法最善&hellip&hellip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

    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

    初畝稅一鬥。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hellip&hellip宣宗之世&hellip&hellip分各衛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hellip&hellip景帝時,邊方多事,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hellip&hellip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

    其後屯田多為内監、軍官占奪,法盡壞。

    憲宗之世頗議厘複,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

    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

    沿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赢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餘石。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饷,以是邊饷恒足。

    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于倉,而邊外數擾,棄不耕。

    劉瑾擅政,遣軍分出,丈田責逋。

    希瑾意者,僞增田數,搜括慘毒。

    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

    遼卒不堪,脅衆為亂,撫之乃定。

    ” 3.軍屯份地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

    ”(8頁) 《明史》九十《兵志》:“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hellip&hellip内外衛三百二十九。

    ”(4頁) 《明史》九十《兵志》:“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

    ” 案:329衛×5600人×50畝=1842400人×50畝=92120000畝=921200頃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

    ”“弘治十五年&hellip&hellip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

    ” 案:以弘治比例,例洪武則:8507623÷7=1215374.7頃。

    官田 減去軍屯,則1215374.7&mdash921200=294174.7頃。

    其餘官田 官田中,軍屯田占75.8%,餘田占24.2%。

     4.屯田不盡是未墾之田 《明太祖實錄》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辰,“山東布政使司言:&lsquo青、兖、濟南、登、萊五府,民稠地狹,東昌則地廣民稀,雖嘗遷閑民以實之,而地之荒閑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頃,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頃,十五丁田不及三頃,并小民無田耕者,皆令分丁就東昌開墾閑田,庶國無遊民,地無曠土,而民食可足也。

    &rsquo上可其奏,令戶部行之。

    ”(30/236/6) 又庚午,“西平侯沐春言:&lsquo沾益、烏撒地境相鄰,連年争地不決,宜以所争地給烏撒衛官軍屯種。

    &rsquo可之”。

    (30/236/6)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洪武二九年七月丙子,“辰州麻陽縣言:&lsquo荒田四十四頃六十餘畝,歲租五百七十餘石,無征。

    &rsquo上命蠲之,以其田與沅州、平溪二衛軍士屯種”。

    (31/246/6) 案:據此知軍屯亦有熟田,但閑置未種者耳。

     5.軍士食糧 《春明夢餘錄》四十二《兵部·軍屯》引葉春及疏:“三百一十萬餘之軍,歲食糧三千七百二十二萬餘石(每軍每年合十二石,與《明史》合)。

    屯田二十畝,除正糧,納餘糧六石。

    八十九萬九千餘頃(此為葉疏所述屯田總額),通得餘糧二千七百萬石,則是軍之食軍自給之,邊儲之所運,軍需之所征,供于民者無幾也。

    ”(古香齋本,72頁) 案:899,000頃×100畝/20畝=4,495,000軍;4,495,000×6石=26,070,000石。

     明朝軍士之數額不及此數。

     6.軍屯别說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十二《兵部》:“明初之兵&hellip&hellip制衛所兵所在,有閑曠田分軍立屯堡,令且守(此句不完,應加“且屯”或“且耕”)&hellip&hellip屯法,每軍約受田三十六畝,歲收子粒十有八石,入月糧歲十有二石,閏加一石,餘六石上倉,餘丁所受納以差次降。

    其番上、宿衛、給由役(徭役〔?〕),其口糧于倉内給支。

    其牛具農器總于屯曹,細糧子粒登于戶部。

    其時邊腹之間,屯田棊列,将歸于衛,士安于伍,實不費民間一錢也。

    ” 案:此言每軍受田三十六畝,與《明史》受田五十畝不同。

    又據“入月糧”之說,則此十八石皆入之官兵,軍之贍養何從出耶?一九五五,一二,一三。

     7.明代軍民耕種田地比例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二《兵部·軍屯》引葉春及疏:“國初置衛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軍計之約三百一十餘萬。

    而是時口之登籍者六千五十四萬,則是二十人乃一人為兵也。

    &hellip&hellip天下屯田八十九萬九千餘頃,官民田八百四十九萬餘(頃)。

    以八十九萬九千餘(頃)田,分麗三百一十餘萬之軍,人得二十九畝;八百四十九萬餘(頃)田,六千五十四萬人群聚而耕之,比之軍之所耕乃其半耳,則是軍之力盡南畝而民反不逮也(十四畝餘)。

    ”(古香齋本,72頁) 8.民屯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洪武)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爾言:&lsquo甯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裡,土地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rsquo從之。

    是時&hellip&hellip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hellip&hellip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

    ” 《明書》六十七《土田志》:“已,又诏今後犯罪當遠戍者,發臨濠屯田。

    時太仆寺丞梁埜仙帖木兒言,黃河迤北甯夏境内及至四川船城塔灘相去八百裡,土田肥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将鎮之,俾招集流亡,務農屯田,什一取稅,兼行中鹽之法,可使軍民足食。

    上從之。

    ” 9.商屯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明初,募鹽商于各邊開中,謂之商屯。

    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

    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世宗時,楊一清複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徕隴右、關西民以屯邊。

    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争言屯政。

    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

    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 10.種鹽 清來集之(字元成,蕭山人。

    康熙)《倘湖樵書初編》,卷二(康熙壬戌刻本)《種血氣之物條附種鹽》:“洪武初,使商納米于邊,移資戶部給引,謂之種引。

    蓋商人開屯種田,以粟易引,故謂之種也。

    ”(46頁) 案:此可證中鹽之中讀為仲,謂中得鹽引也,猶中狀元之中。

     11.勢要之占耕 《典故紀聞》卷十二:“景泰時,大學士商辂言:&lsquo各邊操守官軍,寡弱艱難。

    夫寡弱則不能戰,艱難則不能守,竊聞口外田地廣饒,多被勢要之家占耕,收利入己,其軍士非但無力耕種,亦無近便田地可耕,衣食既不給,則壯氣沮喪,安望其能守也。

    乞命戶部選能幹官,分往大同、宣府、懷來、永甯等處,會同都禦史等官,将田地盡數撥與軍士,令其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收成之後并力備禦。

    如此則轉輸之費可省,又豈有寡弱艱難之足慮哉!&rsquo部覆:&lsquo請敕督撫諸臣核實舉行,敢有沮壞者,奏聞區處。

    &rsquo”(202&mdash203頁) 案:商辂于正統十四年(1449)入閣,天順元年(1457)為民。

     30.2.18 12.明代勳戚兼并土地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周能子周)壽以太後(英宗周後)弟,頗恣橫。

    時(成化,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