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明清史之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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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參校。

    侍者如言而至,無爽者。

    《明史稿》五百卷皆先生手定,雖其後不盡仍先生之舊,而要其底本,足以自為一書者也。

    ”(5頁) 黃百家:《萬季野先生斯同墓志銘》(錄自《碑傳集》卷一百三十一,2頁下&mdash5頁上):“己未歲(康熙十八年,1679),今上有修《明史》之诏,監修徐立齋先生(元文)以币聘先生至京任其事,(以前未至京)(3頁下)&hellip&hellip猶憶順治歲己亥(十三年,1659),先生初谒先遺獻(指黃宗羲)于化安山&hellip&hellip逮後康熙丙午、丁未(五年、六年,1666、1667)間,餘與先生及陳子夔獻讀書于鄞縣外之海會寺(4頁上)&hellip&hellip丁卯(康熙二十六年,1687)以後,則與先生同修《明史》于立齋先生京邸。

    庚午(二十九年,1690)夏仲,立齋先生南還,餘亦為監修張素存先生及諸總裁所留,又與先生同修《明史》于江南會館。

    時餘以先遺獻年老,不能久留,遂任史志數種,歸家成之。

    戊寅(三十七年,1698)春,先生南歸,過餘謂曰:&lsquo吾學博于汝,而筆不及汝,《明史》之事樂得子助。

    &rsquo緻司空王俨齋先生之意,約餘秋間同入都。

    餘以先遺獻遺命《宋元儒學案》《宋元文案》四書未成辭之。

    ”(4頁) 錢大昕:《萬先生傳》(錄自《碑傳集》卷一三一,6&mdash8頁):“會诏修《明史》,大學士徐公元文為總裁(應為監修)欲薦入史局,先生力辭,乃延主其家,以刊修委之。

    元文罷,繼之者大學士張公玉書、陳公廷敬、尚書王公鴻緒皆延請先生有加禮。

    先生素以《明史》自任,又病唐以後設局分修之失,嘗曰:&lsquo&hellip&hellip吾所以辭史局而就館總裁所者,惟恐衆人分操割裂,使一代治亂賢奸之迹,暗昧而不明耳。

    &rsquo又曰:&lsquo&hellip&hellip昔人于《宋史》已病其繁蕪,而吾所述将倍焉(可知《明史》有先生自撰之文)。

    非不知簡之為貴也,吾恐後之人務博,而不知所裁,故先為之極,使知吾所取者有可損,而所不取者必非其事與言之真,而不可益也。

    &rsquo”(6頁下&mdash7頁上) 杭世駿:《梅文鼎傳》(錄自《碑傳集》卷一三二,1頁):“歲己未(康熙十八年,1679),《明史》開局,曆志為錢唐吳檢讨任臣分修,總裁者睢州湯中丞斌也。

    繼以昆山徐司寇乾學,經嘉禾徐善、北平劉獻廷、昆陵楊文言各有增定,最後以屬餘姚黃聘君宗羲,又以屬(梅)文鼎,摘其訛舛五十餘處,以《曆草通軌》補之。

    ”(4頁) 案:據全祖望、錢大昕、黃百家諸家傳志,以及楊椿之文,可知萬季野先生于《明史》是審閱而不是纂修,當然也許有自撰者,為錢大昕所記,但一定不多。

     論者以為《明史稿》有許多處理方法與季野先生意見不同,都是王鴻緒所纂改(如李晉華及《辭海》試行本),也不盡然。

    有的是季野先生意見未被采納,或者沒有來得及改,有的是還未閱看沒有來得及提意見,要具體分析。

    史稿有不少意見與季野先生相同而事實先後荒謬百出的文章,難道這些也要由季野先生負責? 萬季野1679&mdash1690在徐元文家十二年 1690&mdash1702在江南會館十二年 《明史》三二七《鞑靼傳》:“(嘉靖)四十一年夏,土蠻入撫順,為總兵黑春所敗。

    ”(23頁四行)事在五月庚寅,見《世宗實錄》五〇九,第3頁下。

     “冬,複攻鳳凰城,春力戰二日夜,死之。

    ”(23頁四行)事在五月壬午,見《實錄》五〇九,第十頁上。

     “冬,俺答數犯山西、甯夏塞&hellip&hellip”(23頁五行)事在十一月,《國榷》系于卷六三,3984頁。

    印本《實錄》卷五一五缺略。

     “海金殺掠尤甚。

    ”事在四十一年,《國榷》系于歲末(卷六三,3987頁),《實錄》缺略。

     《明史》原文,兩見“冬”字,必誤。

    前“冬”應作“夏”,但上文已有“夏”,據《明史》行文慣例應作“已”字。

     (7)孤證改不改問題 原來人的習慣改不改問題,如185,11頁下,引明人奏疏避明代諱要不要改(移在下半頁)。

     (8)官名标不标問題 卷一八七,7頁,上七行:“馬都堂能自主乎”?過去隻标馬,不标都堂。

    火者麻黑。

     (9)改動成段文字問題慎重 《明史》一九六《方獻夫傳》:“家居十年卒。

    ”(20頁下) 《明史》一九六《張璁傳》:“從此三載成進士,又三歲當驟貴。

    ”(1頁上) 《明史》三二三《麻葉甕傳》:“亦永樂三年遣使持玺書賜物招谕,竟不至。

    ”(19頁下) 《周書》十五《于謹傳附子寔傳》:“太祖刻石于隴山之上,錄功臣位,以次镌勒,預以寔為開府儀同三司。

    至十五年,方授之”。

     年下有逗号無逗号,意義不同。

    (《周書》251頁) (10)疑問 (趙鼎)再移吉陽軍,三年不食而死。

     年下有逗與無逗不同。

     (11)過去習慣 年月下加逗号: “壬申,以戶都尚書李振充崇政院使。

    ”(《通鑒》,8762頁) “冬,十月,晉王自将自澤潞而西。

    ”(《通》,8763頁) “夏,四月(田)令孜自柔&hellip&hellip”(《通》,8322頁) “五年,除都督&hellip&hellip”(《周書》,227頁) “五年,遷司空。

    ”(《周書》,240頁) 人名下加逗号: “(李)茂貞,博野人,本姓宗,名文通,以功賜姓名。

    ”(《通鑒》,8338頁) 《明史總傳》共17本占18.5%=1/5弱,共52卷(281&mdash332)占全書15.6%=1/6強 試标一次一小時标四頁; 一次一小時标八頁; 一次一小時标十頁;以上都是審标,不是初标。

     一天以六小時計,一小時以六頁計,可完成四十頁。

     一次一小時三頁; 一次一小時六頁; 一次一小時五頁;(同上注)平均不到五頁。

     一天以六小時時五頁計,可完成三十頁。

     一次一小時五頁; 一次一小時六頁; 一次一小時三頁。

     第八十五冊,卷309&mdash311,共三卷九十頁,凡用四天(星期一至星期四夜)标完,并初步用《地理志》校,四天中還有開會、搞衛生等工作,大約每天三十頁是可能的。

     《明史》三二九《西域傳》一有《哈密衛傳》,卷三三〇《西域傳》二有《哈梅裡傳》,據中外曆家考證哈梅裡即哈密,為何标出。

    應否标出。

     《明史》三三〇《西域傳》沙洲衛:“先是,太宗置哈密、沙州、赤斤、罕東四衛于嘉峪關外”(25頁上)不稱成祖而稱太宗,應否标出?為何标出? 《明史》三〇九《李自成傳》,王嘉允(3頁上)應作王嘉胤,改不改?類似的很多。

     《明史》行文力求簡練,多短句,為何标? 三一六,26,一行,“攻奪凱”,字書無字,似是屯、囤的别寫。

    前卷已見過字。

     少數族稱明政府為漢。

    《明史》三一六,27頁下一,“漢已黜蒙诏,令以&hellip&hellip歸阿其”中漢指漢人政府即明政府。

    下文又有“辄鎖漢使”(27頁,下六行)“踐漢邊”(同頁下七行),同。

    “漢無故殺苗”(下九行)。

     “大小富龍”,為何标大小标不标“左右二江”。

     《明史》三一八,6頁,六行“及告禮部,任尚書立站于洞登”。

    此任尚書應為任享泰(自洪武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任),享泰于洪武二十八年八月使安南。

    史書應書姓名,不應用官名作稱謂,此是引用公文,未加審核之故。

    楊靖為刑部尚書在洪武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事在者,土司傳書于後亦有誤,或似追述,而文義又不明白。

     《明史》作者迷信鬼神天道,三一八,8頁,下十行。

     《殊域周咨錄》十二:“虎仙上有一妻一妾與子馬黑麻住甘州”,6頁,下十一行。

     《明史》三二九,“寫亦虎仙與子米兒馬黑木”,同上四行。

     《殊域周咨錄》十二:婿馬黑木,7頁,上三。

     《明史》:婿火者馬黑木,14頁,上。

     《殊域錄》十二:其侄婿馬黑麻,7頁,上五。

     《明史》三二九:失拜煙答子米兒馬黑麻,14頁,上六行。

     《明史》二二九:寫亦虎仙與子米兒馬黑木,14頁,上四行。

     makhagurkis 和田清:明代之蒙古與滿洲 和田清:元良哈三衛之研究 《明史》三二七前馬古可兒吉思(10頁) 十一頁後馬可古思吉思(11頁) 《憲宗實錄》38馬兒若兒吉思(3頁上) 《英宗實錄》259麻馬兒可兒吉思(3頁上) 《國榷》2002頁麻馬可兒吉思(四行) 2226頁馬可古兒吉思(十行) 《明通鑒》二九蒙古勒克埒青吉思 據乾隆譯改名字以馬克可兒吉思為近。

     二、紀傳體明史 1.明代的國史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緣起》:“神宗龍飛,張文忠公居正欲撰國史,首推毂者司寇(王世貞)、司馬(汪道昆)二先生,疏且上,人有間言婁東(王世貞,太倉人)、新都(汪道昆,歙人)即史才非史局也,奈何局之外令越俎,局之内令曠員?二先生亦辄沾沾自炫,以媒自攝,文忠遂中變,以寝其議。

    久之,陳文憲公于陛複以國史請,報聞,開局矣,第問史局不問史才。

    無何文憲去位。

    時史局惟葉公向高有《四夷志》,焦公竑有《經籍志》,餘所受簡皆未有聞,此非才之難,則史之難也。

    今我朝以史行世,數十餘家,其能成一家言者鄭端簡公曉《吾學編》、薛公應旂《憲章錄》、陳公建《皇明通紀》最顯著。

    予嘗攜入西省,以累朝實錄考之,往往不合。

    即《昭代典則》、《皇朝典故紀聞》、《皇明名臣言行錄》、《皇明名世類苑》,與《弇山堂别集》、《弇州史料》諸書,亦彼此互異,恐未必皆出弇州之手也。

    故大司馬孫公鑛嘗以書與學憲餘公寅,謂弇州不論何事出其手便令人疑非真。

    史之難如此。

    ”(一冊,1&mdash2頁) 1955.9.21 2.明修國史 《明史》卷二一七《陳于陛傳》:“(萬曆二十一年)于陛少從父以勤習國家故實,為史官,益究經世學,以前代皆修國史,疏言:&lsquo臣考史家之法,紀、表、志、傳謂之正史。

    宋去我朝近,制尤可考。

    真宗祥符間,王旦等撰進太祖、太宗兩朝正史,仁宗天聖間,呂夷簡等增入真宗朝,名三朝國史。

    此則本朝君臣自修本朝正史之明證也。

    我朝史籍,止有列聖實錄,正史阙焉未講。

    伏觀朝野所撰次,可備采擇者無慮數百種。

    倘不及時網羅,歲月浸邈,卷帙散脫,耆舊漸凋,事迹罕據。

    欲成信史,将不可得。

    惟陛下立下明诏,設局編輯,使一代經制典章,犂然可考,鴻谟偉烈,光炳天壤,豈非萬世不朽盛事哉。

    &rsquo诏從之。

    (萬曆)二十二年三月遂命詞臣分曹類纂,以于陛及尚書沈一貫、少詹事馮琦為副總裁,而閣臣總裁之&hellip&hellip二十四年冬病卒于位,史亦竟罷。

    ”(5&mdash6頁)陳于陛,四川南充人。

     《明史》卷二八八《文苑·焦竑傳》:“焦竑,字弱侯,江甯人&hellip&hellip萬曆十七年,始以殿試第一人官翰林修撰,益讨習國朝典章。

    二十二年,大學士陳于陛建議修國史,欲竑專領其事。

    竑遜謝,乃先撰《經籍志》,其他率無所撰,館亦竟罷。

    ” 1954.12.19 3.《明史鈔略》 《明史鈔略》,三冊,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三編影印鈔本。

    民國二十一年章炳麟跋:“《明史鈔略》二冊,鈔莊廷鑨《明史》也。

    為本紀三、列傳二。

    本紀後附論甚多,蓋其書體例不純。

    書中留字缺筆故或疑為呂用晦後人所鈔。

    是書以大獄毀版,其鈔略乃獨存。

    ” 民國二十四年張元濟跋:“莊氏史案,為有清一代文字大獄&hellip&hellip顧版已盡毀,求之數十年不可得,聞吾友潘君博山藏殘本數卷,亟往求之,至則寫本兩巨冊,存神宗紀二卷有半,又光、熹二宗紀暨李成梁、戚繼光等傳,開國後釋教傳。

    李、戚傳論均冠以莊鑨之名,其涉及清室并無讪謗語,僅偶見&lsquo建夷&rsquo及&lsquo夷氛&rsquo、&lsquo夷寇&rsquo等字&hellip&hellip書名《明史鈔略》,必為抄者所定,原本當不如是。

    卷中遇&lsquo留&rsquo字缺筆,章(炳麟)、趙(萬裡)諸君定為石門呂氏抄本說當可信。

    ” 4.莊廷鑨《明史》 莊廷鑨,歸安人,父允城,南浔富民,順治時購得明故相烏程朱國祯《明史稿》,廷鑨招聘名士修輯,并補入崇祯朝事,名曰《明史輯略》,中多觸諱之語。

    歸安知縣吳之榮索詐不遂,控之于朝。

    遂成大獄。

    時廷鑨已前死,發墓焚其骨,戮其弟廷钺,并籍其家,允城瘐死獄中。

     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抄本《明史鈔略》,存顯皇帝本紀二,六頁;顯皇帝本紀三,四十七頁;顯皇帝本紀四,四十三頁;貞皇帝本紀二十一頁;悊皇帝本紀上三十六頁;悊皇帝本紀下三十八頁;李成梁、戚繼光、劉策、杜松、蕭如熏、張臣、朱先、呼良朋、張進谏列傳二十六頁;又列傳卷八十八開國以後釋教之傳八頁。

     顯皇帝本紀四後有&lsquo論曰&rsquo、&lsquo又論曰&rsquo、&lsquo又曰&rsquo、&lsquo又曰&rsquo,四論;貞皇帝本紀後有&lsquo論曰&rsquo、&lsquo梃擊論論曰&rsquo、&lsquo論曰&rsquo、&lsquo紅丸論論曰&rsquo、&lsquo論曰&rsquo、&lsquo移宮論論曰&rsquo、&lsquo論曰&rsquo、&lsquo三案總論論曰&rsquo八論;悊皇帝本紀下後有&lsquo論曰&rsquo、&lsquo又曰&rsquo、&lsquo論曰&rsquo三論;李成梁傳後有&lsquo莊鑨曰’戚繼光傳後有&lsquo莊鑨曰’劉策傳後有&lsquo□□曰&rsquo(空兩字);杜松傳後有&lsquo□□曰’開國以後釋教之傳姚廣孝後有&lsquo論曰&rsquo。

    共為論二十。

     莊廷鑨《明史》(以後簡稱莊史,标&lsquo莊&rsquo字)(萬曆二十一年),“二月禮部員外郎陳泰來疏曰:&lsquo虞淳熙素擅才名(□?);楊于庭西功未叙,袁黃方贊東師,該部計品取自上裁,劉道隆遽借拾遺熒惑聖聽,而蒙專權結黨之旨。

    革考功趙南星并淳熙、于庭、黃等職。

    必将來挈權以阿閣臣而後不為專權,植黨以媚閣臣而後不為結黨。

    &rsquo上怒,降泰來,并薛敷教,于孔兼、顧允成、賈岩、張納陛各谪外。

    ” 查繼佐《罪惟錄》(以後簡稱“罪惟”,标&lsquo罪&rsquo字)紀十四,萬曆二十一年“二月閣臣王錫爵還朝密請冊立,祈從中降谕以信天下,上又以候皇後嫡出為辭。

    錫爵請皇後即以皇長子為子,上以為亂真,必三皇子并封。

    錫爵複疏請收并封成命,上不怿。

    于是工部郎中嶽元聲及光祿少卿餘傑、丞朱維京、王學曾、郎中顧允成、陳泰來、于孔兼、張納陛、賈岩、薛敷教、科臣王如堅等疏繼入,削奪谪戍有差。

    閣臣請會議不允,複請面陳不報”。

     傅維鱗《明書》(以後簡稱“明書”,标“書”字)卷十六,“二十一年癸巳,春正月平壤大捷。

    大學士王錫爵請立東宮,谕需後。

    上命并封三太子為王,群臣争之,不報”。

    (案:傅氏《神宗本紀》自注雲未參實錄尚多缺略。

    ) 張廷玉修《明史》(以後簡稱“明史”标“史”字)卷二十,“萬曆二十一年,春正月&hellip&hellip辛未,王錫爵還朝。

    辛巳,诏并封三皇子為王,廷臣力争,尋報罷”。

     莊廷鑨《明史》與其他明史之比較 續表 續表 5.《明書》 《明書》一百七十一卷,清傅維鱗撰。

    凡本紀十六共十九卷(1&mdash19),紀一,共兩卷(20&mdash21);表十二,共十六卷(22&mdash37);志二十二,共四十八卷(38&mdash85);記二,共五卷(86&mdash90);世家一,共三卷(91&mdash93);列傳二十三,共七十八卷(94&mdash171)。

     卷一百七十一《叙傳》二曰:“順治三年歲丙戌,開進士科,維鱗獲中式選,改庶吉士,入内翰林國史院;明年丁亥,授編修,改内翰林秘書院;又五年,晉左春坊左中允,兼内翰林宏文院編修。

    鱗得分修《明史》,所纂不過二十餘年,止類編實錄,不旁采,工無庸多。

    鱗以清署餘暇,素餐抱愧,乃搜求明興以來行藏印抄諸本,與家乘文集碑志,得三百餘部,九千餘卷,參互明朝實錄,考訂同異,不揣固陋,纂成《明書》。

    ”(商務本,3379頁) 案:此書頗失剪裁,但在《明史》以前,未經删節。

     6.《罪惟錄》 《罪惟錄》一二〇卷,清查繼佐撰。

    商務本《四部叢書》三編影手稿本。

     紀二十二(1&mdash22):太祖、惠宗、太宗、仁宋、宣宗、英宗、代宗、英宗後紀、憲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光宗、熹宗、毅宗、安宗、魯王、唐主、桂主、韓主。

    各一卷。

     志三十二(1&mdash32,實34卷):天文、曆、五行、冠服、藝文、地裡、禮、樂、土田、貢賦、屯田、九邊、河渠、漕、班爵、陵、經筵、科舉、直閣、兵、刑法、典牧、茶法、錦衣、宗藩、學校、職官、将作、鹽法、錢法、數(以上各一卷)、外志(上中下三卷)。

     傳三十六(1&mdash36,實46卷):皇祖祢、皇後、皇太子、諸王(異姓、同姓)、翼運王國、衡運諸國、逸運外臣(以上各一卷)、啟運諸臣(上中下三卷)、抗運諸臣(上中下三卷)、理學諸臣(一卷)、經濟諸臣(上中下三卷)、緻命諸臣(上中下三卷)、谏議諸臣(上中下三卷)、諷谕諸臣(一卷)、清介諸臣(上下兩卷)、乘時諸臣、循謹諸臣、文史諸臣、武略諸臣、荒節諸臣、播匿諸臣、隐逸、俠烈、獨行、庸誤諸臣、方外、藝術、閨懿(宗室、女貞、婦烈、婦孝、婦白冤、婦死寇烈、文詞、男裝、女不入教坊、妾義、教坊、色目)、官寺、奸壬、叛逆、列朝諸臣逸傳、外藩、蠻苗(湖廣、四川、貴州、雲南、瓊黎)、勝國、外國。

    (以上各一卷) 《東山自叙》(卷首)雲:“此書之作始于甲申,成于壬子(康熙十一年,1672),中二十九年寒暑晦明,風雨霜雪,舟車寝食,疾痛患難,水溢火焦,泥塗鼠齧,零落破損,整饬補修。

    手草易數十次,耳采經數千人,口哦而不聞聲者幾何件,掌示而不任舌者幾何端,以較定哀之微詞,倍極辛苦。

    兼以他诖誤而連獄,方椟藏而無山。

    言之無罪者,大率不求文理,而妄指便是南箕;事之直書者,其實不登律例,而據雲準為鐵案。

    使非知幾早同負簡,則又西狩獲麟以前所未嘗有此警亥也,改書名為罪惟,天下之大,或猶有深原其故者。

    ” 乙醜(民國十四年)劉承幹跋:“按《海昌備志》,《罪惟錄》一百二十卷,查繼佐撰,繼佐字伊璜,号與齋,又号左尹,自号東山釣史。

    崇祯癸酉舉人,浙東授職方主事,後不複出,晚辟敬修堂于杭之鐵冶嶺,著書其中,學者稱敬修先生。

    今作左尹,字非人,實名與字之庾詞也。

    是本為先生手稿,凡本紀二十二卷;志三十二卷,附錄不分卷;列傳三十五卷内子卷六;又卷二十一數複,實九十六卷。

    緻命諸臣,僅标卷十四上,裒集至數鉅冊,且各目間有缺總論者,蓋多脫簡。

    然益以附錄去一百二十之數,相差無幾矣。

    是書纂述之勤及宗旨之所在,具詳自序中。

    先生當時幾罹莊氏史獄,故是書存留之日,無一時不懔膏锧之懼,乃垂三百年巨帙沈而複見,讵非九原靈爽所式憑欤?惟分目鄰于杜撰,諸志繁簡失宜,叙事強效歐公,文義轉緻缺誤。

    又前後重見&hellip&hellip以上諸端俱未可以史例繩之也&hellip&hellip《明史》一書全據橫雲舊稿,懲國初文字諸獄,趨避無可諱言,是編遺文逸事足以補正《明史》者實多,雖小有疵類,無傷也,《備志》引《拜經樓題跋記》謂萬季野史稿即系此書,且引周松霭語,有朱康流、張待軒傳及海昌俞子久事以資證佐,今檢此書僅諸王傳海甯諸生俞子久匿宗室李蘭臯坐誅一事,餘均無之,殆系偶同。

    近滬估有持石渠書求售者,謂即季野史稿,以索價過钜,即時持去,惜未稍留互勘一析其疑也。

    ” 辛未六月張宗祥跋(辛未民國二十年):“右《罪惟錄》一百又二卷,海甯查伊璜先生繼佐撰,左尹之名自序中已明言其僞托,《清史列傳·查應兆傳論》曰:&lsquo蓋吾氏有兩閩籓,其一毖齋約亦以清介聞&rsquo雲雲;《播匿列傳·黑子僧傳》曰:&lsquo而聽月為餘族弟,得臨濟之傳者&rsquo雲雲,其他散見各傳若監軍江上諸事,皆可證明是書為先生所撰。

    惟自叙雲:&lsquo始于甲申(1644)成于壬子。

    (康熙十一年,1672)&rsquo沈仲方所撰先生年譜,則雲:&lsquo乙未(順治十二年,1655)先生五十五歲,始著《罪惟錄》,曆二十年乙卯(康熙十四年,1675)乃成,年已七十五矣’所序著書年月略有參差,要當以自序為據。

    序中所雲&lsquo别号東山&rsquo者,時先生隐居硖石東山萬石窩故雲然也。

    此書自序僅言改名罪惟,不知原名是否《明書》。

    ” 又曰:“此書翼運衡運二傳,即《敬修堂說外》二卷也。

    據年譜&lsquo《說外》刊成于順治辛卯(八年)&rsquo,則自序始于甲申之證也。

    中經莊氏史獄(原注&lsquo康熙壬辰&rsquo旁注曰&lsquo辰疑寅誤&rsquo。

    ”天挺案:壬辰為康熙五十一年(1712),壬寅為元年(1662)及六十一年(1722),莊氏史獄在元年。

    系獄幾二百日,後更遊粵,自粵歸隐,始成全書,則成于壬子之證也。

    在史獄之前,先生已有《說外》、《說造》諸作,則莊氏之史先生所樂與共事可知矣。

    史獄之後莊氏之書火毀而不傳,先哲亦無敢載筆述其書之情狀。

    然吾意先生是書(指《罪惟錄》)必太半以莊氏之書為藍本而加以筆削者也。

    惜無确證。

    所得者僅《文史列傳·焦竑傳》論中引“莊廷鑨曰《緻身錄》一書童子皆知其僞,而弱侯寶之”數語耳。

    然即此亦可證取材莊史矣。

     民國二十五年丙子張元濟跋:“海甯張君阆聲(宗祥)傳錄其鄉賢查東山先生《罪惟錄》既成,畀餘數十冊曰&lsquo是不可以不傳&rsquo,餘受而讀之,複匄劉君翰怡(承幹)所藏東山手稿互校,知二本文無增損,卷目微異則阆聲所變更也。

    按原書&hellip&hellip獨列傳或有總論,或無總論,有總論者亦略不及本傳姓名,僅首列一人前題某某傳,餘均各為起訖,複不記卷次葉号,故隸甲類者往往可移之乙,乃至于丙丁,阆聲以其闊略疏誤重加厘次,有并合者&hellip&hellip有分析者&hellip&hellip有增益者&hellip&hellip有削除者&hellip&hellip其他各依其性質互為移徙者有之,詳辨其文義厘正錯簡者有之,餘恐其猶有未盡,以授何君柏丞,柏丞複舉所見與阆聲商榷,更定次第一如今本,共成一百有二卷。

    餘惟東山之著是書,始于崇祯甲申,終于康熙壬子,原名《明書》,經莊氏史案,改易今名,深自晦匿,幸逃禁網&hellip&hellip翰怡慫恿以原稿印行&hellip&hellip姜君佐禹以二本雠對,曆時半載始克蒇事。

    佐禹語餘,此蓋東山重訂未完之書,出獄以還,深懼覆轍,埋首數年,匆匆卒業,自叙暨他人分寫之本殆成于此時&hellip&hellip書尚徐待編排,故各自為篇,篇不記葉。

    觀于某卷颠倒錯亂,當重為排定之言,眉端入某某目之注,可以概見。

    其&lsquo紀逸&rsquo、&lsquo志逸&rsquo、&lsquo傳逸&rsquo諸篇,揆之史例,殊多未合,意必當日筆削餘材,不忍舍棄,強立名目,附以流傳。

    ” 三、編年體明史 1.《國榷》 《國榷》一百四卷,明遺民談遷撰。

    談遷原名以訓,字孺木,号觀若。

    中華書局鉛印本(1959)。

    前有張宗祥題記(1955)、崇祯庚午(三年1630)喻應益序。

    天啟丙寅(六年,1626)《自序》、《義例》。

     《義例》:“橫木水上曰榷,漢武帝榷商稅,今以榷史,義無所短長也。

    ”天挺案:《國榷》義謂秉筆直書,無所曲隐,若榷稅不容私匿也。

     卷首之一大統天俪元潢各藩(表) 卷首之二輿屬勳封恤爵戚畹(表) 卷首之三直閣部院上(表) 卷首之四部院下甲科朝貢(表) 卷一至卷十一太祖(建文元年至三年在卷十一)1328&mdash1401 卷十二惠宗建文(四年)1402 卷十三至十八成祖1403&mdash1425(仁宗即位,洪熙元年六月前) 卷十九仁宗宣宗1405&mdash1426(宣德元年) 卷二十至二十三宣宗英宗1427&mdash1437(正統二年) 卷二十四至二十八英宗1438&mdash1449 卷二十九至三十一代宗景泰1449&mdash1457 卷三十二至三十四英宗憲宗1457&mdash1466(成化二年) 卷三十五至四十一憲宗孝宗1467&mdash1489(成化三年至弘治二年) 卷四十二至四十五孝宗1490&mdash1505(弘治三至十八年) 卷四十六至五十二武宗世宗1506&mdash1523(正德元年至嘉靖二年) 卷五十三至六十四世宗1524&mdash1566(嘉靖三年至四十五年) 卷六十五至六十八穆宗神宗1567&mdash1573(隆慶元年至萬曆元年) 卷六十九至八十三神宗1574&mdash1620(萬曆二年至四十八年七月) 卷八十四光宗1620&mdash1621(泰昌元年七月至天啟元年) 卷八十五至八十八熹宗1622&mdash1627(天啟二至七年) 卷八十九至一百思宗1628&mdash1644(崇祯元至十七年三月) 卷一百一至一百四思宗弘光1644&mdash1645(崇祯十七年三月至弘光元年五月) 張宗祥《題記》:“談氏此書,實欲訂正《實錄》。

    ”(2頁) 喻應宜《序》:“鹽官談孺木,乃集海鹽(鄭曉)、武進(薛應旂)、豐城(雷禮)、太倉(王世貞)、臨朐(馮琦)諸家之書凡百餘種,苟有足述,靡不兼收,勒為一編,名曰《國榷》。

    ”(4頁) 《義例》:“實錄外,野史家狀,汗牛充棟,不勝數矣&hellip&hellip人與書當參觀也,其人而賢,書多可采,否則兼征一二,毋或輕徇。

    ”(7頁) 2.《憲章錄》 《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十八《史部·編年類·存目》:“《憲章錄》四十七卷,明薛應旂撰,所載上起洪武,下迄正德,用編年之體,蓋以續所作《宋元通鑒》,然采摭雜書,頗失甄别,如惠帝遜國,事本傳疑,應旂乃于正統五年十二月書思恩州土知州岑瑛送建文帝入京,号為老佛,豈史氏阙文之義耶?”(廣刻本,14&mdash15頁) 3.編年史論 《明鑒擇要經世略》二卷,侯紹瀛(桂林人)撰。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六十卷,江蘇局本,秦湘業撰。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遺》六十卷,黃以周撰。

     《續資治通鑒綱目廣義》,明張時泰,明刊本。

     4.《通鑒後編》 《四庫簡明目錄·史部編年類》:“《資治通鑒後編》一百八十四卷,國朝徐乾學撰,乾學以明人續通鑒者陳、王宗沐、薛應旂均為未善,乃與萬斯同、閻若璩、胡渭等排比正史,參考諸書,作為是編,又依司馬光例,作為考異,以折衷諸說。

    ” 《四庫總目》卷四七:“《資治通鑒後編》一百八十四卷,國朝徐乾學撰&hellip&hellip乃與鄞縣萬斯同、太原閻若璩、德清胡渭等排比正史,參考諸書,作為是編&hellip&hellip其書起宋太祖建隆元年迄元順帝至正二十七年。

    ”(廣刻本,60&mdash61頁) 5.《明鑒》 《明鑒》二十四卷,陳用光等奉敕撰,原稱《欽定明鑒》。

    用光嘉慶進士,《清史列傳》卷三四《大臣傳次編九·陳用光傳》:“陳用光,江西新城人,嘉慶六年(1801)進士&hellip&hellip十九年(1814)&hellip&hellip降編修,二十三(1818)年充《明鑒》總纂官&hellip&hellip”(44頁) 6.《通鑒綱目》三編 《四庫簡明目錄》五《史部編年類》:“《禦定通鑒綱目》三編四十卷,乾隆四十年奉敕撰。

    是書初有張廷玉等所撰本,于事迹多所漏落,于塞外諸部人名地名音譯亦多失真,至是乃特诏改修,義例一本《通鑒輯覽》,譯語一本新定遼金元史國語解,分注則采《明史》統傳詳具始末,又作《發明》以闡書法,作《質實》以備考證,較舊本特為精密。

    ” 案:張廷玉撰本,原稱“《明紀綱目》”,始撰于乾隆十一年(1746)。

    至乾隆四十年(1775)五月發現其錯誤,認為其書“惟務書法謹嚴,而未暇考核精當,尚不足以昭傳信,遂複命改纂(見五月十五日上谕)。

    而《明紀綱目》遂廢。

    ”(已刊行) 《綱目三編》始至正二十八年即洪武元年正月,終弘光元年五月,福王被執,此與《明史》不同。

    《通鑒輯覽》同。

     7.《明紀》 《明紀》六十卷,清陳鶴撰,其孫陳克家續成。

     陳克家《序》:“克家先大父工部公嘗本欽定《明史》、《明史稿》及諸家記載,撰次明一代之事為《明紀》,未及成而卒。

    紀用編年體,起元至正十一年,絕筆于莊烈帝崇祯元年,自是至三王事皆未具&hellip&hellip克家兢兢繕完,弗敢失墜,今書幸成&hellip&hellip”(無作序年月) 馮桂芬《序》(同治十年,1871,六月):“書凡六十卷,先生手輯至五十有二卷而卒,文孫中書克家續成者八卷&hellip&hellip恭考禦批《通鑒輯覽》,分注福王年号,而唐、桂二王則别綴書後,顯示區别,與楊氏陸榮《三藩紀事本末》并列者不同。

    今于福王平書,于唐、桂低一格,正合輯覽微指,中書尋入張忠武幕府,與庚申之難&hellip&hellip蘇州書局補刻《通》、《續通鑒》既竣,(中書故人吳平齋)觀察以其間言于前撫軍豐順丁公&hellip&hellip遂開雕,踰年書成。

    ” 案:《明紀》卷五十七止于崇祯十七年三月,卷五十八為福王始末,五十九為唐王始末,六十為桂王始末。

     《通鑒輯覽》纂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

     張忠武指張國梁,死于鹹豐十年庚申(1860)。

     8.《明通鑒》 《明通鑒》一百卷,目錄二十卷,夏燮(當塗人)撰。

    始至正十二年,終崇祯十七年。

    福、唐、桂三王作附紀,洪武前為前紀。

    夏燮著有《中西紀事》,言互市傳教事,被禁。

    當為道光時人。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1900)石印本闵萃祥《序》:“是書屬草蓋在鹹豐、同治間,其時元和陳氏《明紀》一書猶未雕行,作者所未見。

    ”(石印1頁) 夏燮,同治壬戌(元年,1862)有“與朱蓮洋(朱航,江西高安人)明經論修《明通鑒》書”,見卷首。

    中有“拙撰《明通鑒》,采野史者不過十中之一二,而其為世所傳而實未敢信者,俱入之考異中,其正史有未敢信而删之者亦入之考異中”之語,則其時書已成,成書當在鹹豐末(1861年前)也。

     四、紀事本末體明史 1.《四庫總目·紀事本末存目》 《鴻猷錄》十六卷,明高岱。

    所錄凡六十事,起于龍飛淮甸,終于追戮仇鸾,“皆事之關于用兵者也”。

     《永陵傳信錄》六卷,明戴笠。

    事各為卷,永陵即嘉靖。

     《高廟記事本末》無卷數,不知撰人。

    明人作,不盡可信。

     《三藩紀事本末》四卷,清楊陸榮。

    成于康熙丁酉,紀福王、唐王、桂王事。

    “搜羅未廣,頗有疏漏”,“僅據其耳目所及”。

     邵廷采《思複堂集》。

    《明遺氏傳》稱:“山陰張岱嘗輯明一代遺事為石匮藏書,應泰(谷)作《紀事本末》,以五百金購請,岱慨然予之。

    ”又稱:“明季稗史雖多,體裁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