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明清史之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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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1712)壬辰 康熙五十二年(1713) 康熙五十三年(1714) 康熙五十四年(1715)乙未 王鴻緒召還。

     康熙五十五年(1716) 康熙五十六年(1717) 康熙五十七年(1718)戊戌 王鴻緒。

     康熙五十八年(1719) 康熙五十九年(1720) 康熙六十年(1721)辛醜 康熙六十一年(1722) 雍正元年(1723)癸卯 王鴻緒死。

     雍正二年(1724) 雍正三年(1725) 雍正四年(1726)丙午 雍正五年(1727) 雍正六年(1728) 雍正七年(1729) 雍正八年(1730)庚戌 雍正九年(1731) 雍正十年(1732) 雍正十一年(1733)癸醜 雍正十二年(1734) 雍正十三年(1735) 乾隆元年(1736)丙辰 乾隆二年(1737)丁巳 乾隆三年(1738)戊午 乾隆四年(1739)己未 乾隆五年(1740)庚申 (4)《明史》纂修的經過 楊椿,《再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見《孟鄰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

     “明史之初修也,在順治二年,時大學士馮铨為總裁,仿通鑒體僅成數帙,而天啟四年實錄遂為竊去,後下诏求之,終不可得。

    康熙四年(1665),史館複開,以國書譯《明實錄》未數十卷,會修《世祖章皇帝實錄》,遂罷。

    十八年(1679)從給事中張鵬請,命内閣學士昆山徐公(元文)為監修,翰林院掌院學士昆山葉文敏公(方藹),右庶子丹徒張文貞公(玉書)為總裁,廣征博學鴻儒睢州湯文正公(斌)等五十人入翰林,與右庶子盧君琦等十六人為纂修&hellip&hellip”(6頁) “監修徐公發凡起例,曆十二年而史稿粗就,凡四百一十六卷&hellip&hellip(6頁)&hellip&hellip稿雖就而未敢以進也。

    ” “(康熙)二十九年(1690)夏,監修徐公(元文)歸,以舊大學士仍領史局,未幾薨。

    ”(7頁) “三十三年(1694)召左都禦史華亭王公(鴻緒)于家,與尚書澤州陳文貞公(廷敬)為總裁,而張文貞公(玉書)與原任大學士孝感熊文端公(賜履)為監修。

    張公以嘗為總裁任修志書,陳公任修本紀,王公任修列傳。

    ”(7頁) “王公原注:王公指王鴻緒。

    延鄞縣萬君斯同,吾邑錢君名世于家,以史事委之。

    ”(7頁) “(萬、錢纂史)未及畢而錢君入直南書房,萬君卒,王公以戶部尚書解任歸矣。

    ”(7頁) 案:錢名世入南書房在 萬斯同卒在康熙四十一年(1702)。

     王鴻緒歸在康熙四十八年(1709)。

     “四十一年(1702)冬熊公來,商于諸公,猶以徐(元文)稿進呈,上覽之不悅,命交内閣細看。

    ”(7頁) “始萬君在時,于徐公傳稿,合者分之,分者合之,無者增之,有者去之,錢君俱詳注其故于目下,王公(鴻緒)歸,重加編次,其分合有無視萬錢稿頗異。

    ”(7頁) “五十三年(1714)春進呈,五十四年(1715)春複召見,兩文貞(張玉書、陳廷敬)已去世,紀、志、表未有,王公(鴻緒)乃僅取徐公(元文)舊志:河渠、食貨、藝文、地理,删改之,其他俱仍其舊。

    表則去功臣、戚臣、宦幸,而改大臣上為宰輔,大臣中下為七卿,惟諸王表與之同。

    ”(8頁) “六十一年(1722)冬,王公(鴻緒)間居在京,删改徐公(元文)本紀,不浃旬而十六朝本紀悉具,雍正元年(1723)六月進呈,共三百零十卷,即此史館所貯王公奉敕編撰本是也。

    ”(8頁) 楊椿,字農先。

    康熙戊戌(五十年)進士,官翰林院侍講學士、乾隆癸酉十八年(1753)卒,年七十八。

    齊召南為作墓志銘,見《碑傳集》卷47。

     (5)康熙十八年前的纂修 湯斌,《陳史法以襄大典疏》,見《皇清奏議》,引自《明史例案》卷九。

     “順治十二年(1655)内翰林國史院檢讨臣湯斌謹奏:我皇上禦極初年,命史臣纂修《明史》&hellip&hellip然臣聞當時纂修止據《實錄》,未暇廣采。

    ”(1頁) 顧如華奏,見《東華錄》,引自《明史例案》卷九。

     “康熙四年(1665)冬十月禦史顧如華奏:&hellip&hellip查《明史》舊有刊本,尚非欽定之書,且天啟以後,文籍殘毀,苟非廣搜稗史,何以考訂無遺?”(3頁) (6)清初博學鴻詞中試人籍貫 陳康祺(清光緒時浙江人)《郎潛紀聞》卷二:“康熙己未(十八年,1679)以鴻博科入詞苑者,江南二十六人,浙江十三人,順天直隸六人,江西二人,山東、河南、陝西各一人。

    乾隆丙辰(元年,1736)再舉是科,浙江取七人,江南六人,山東、江西各一人;丁巳(二年,1737)補試,江南、浙江、福建、雲南各用一人。

    ”(文明書局《清代筆記叢刊》本,1頁) 顧炎武《與潘次耕(耒)書》:“以六十有七之人,而十七年不談舊事,十七年不見舊書,衰髦遺忘,少年所聞十不記其一二,又當年牛李洛蜀之事,殊難置喙。

    ”(引自《明史例案》卷八,第3頁) “欽定明史”之名,見清《文獻通考》卷二一九《經籍考》。

    (《考》,6813頁) “乾隆四年大學士張廷玉等奉敕撰。

    ”(同) “其中間有考究未詳者,近又承命改正,《四庫全書》謹以新正之本著于錄。

    ”(同) “先是,康熙中,戶部侍郎王鴻緒撰《明史稿》三百十卷,頗稱詳贍,廷玉等因其本而增損之,其間諸志一從舊例,而稍為變通。

    蓋自三朝以來,屢中公慎之旨,複經皇上睿裁厘正,始成定本。

    ”(同) 應參用提要。

     萬斯同《曆代史表》有《明史表》十三篇,要查一查是否與《明史》相同。

     1972.5.13 乾隆四十年改修《通鑒綱目》三編成,塞外人名悉加改正。

    綱目三編原本成于乾隆十一年四月。

    總裁是張廷玉,副總裁王會汾,纂修有周長發、楊椿,還有張映鬥、朱荃、朱佩蓮、章恺、吳麟。

    見古香齋本《綱目三編進表》。

    書共二十卷,南開大學藏。

     三編纂修始于乾隆四年八月。

    修正本提要見清《文獻通考》二一九。

     《通鑒輯覽》成于乾隆三十二年,譯語一本,遼、金、元三史國語解,見清《文獻通考》二一九。

    但《三史國語解》作于乾隆四十六年,在後。

     方象瑛,字謂仁,浙江遂安人。

    康熙進士,舉博學鴻儒,授編修,曆侍講,典試四川,乞假歸。

    有《健松堂集》。

     錢名世,字珉庵,武進人。

    康熙進士,官至翰林院侍講學士。

    有《崇雅堂集》。

     蕭奭《永憲錄》卷四,雍正四年丙午(1726)四月癸亥朔條:“(錢)名世字亮工,江蘇武進人。

    癸未(康熙四十二年,1703)欽賜進士,殿試探花及第,與年羹堯己卯鄉試南北同年。

    (己卯,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羹堯至京,作詩送之,有&lsquo鼎鐘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rsquo之句。

    自注雲,公調兵取藏,宜勒一碑,附于先帝平藏碑之後。

    ” 案:錢名世中進士(1703),萬斯同已死(1702),何以有共同修史之事。

    豈當時錢名世亦以布衣入館耶?錢、萬同時在館為1694年事。

     《明史》三〇八(8頁下)“帝以篡得天下,禦下多用重典”。

    案:此在《明史》甚少見,對明成祖稱“篡”,清人筆也。

     (7)拈阄撰寫 尤侗,《明史拟稿叙》,見《西堂全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康熙十八年诏征博學鴻儒纂修明史,與選者五十人,分為五班,自洪武至正德編次亦如之。

    予班第五,則所纂者弘、正時事也。

    凡本紀列傳,總裁與諸君子酌定阄派,雖有名卿巨儒心所慕好者不敢越俎而問焉。

    ”(14頁) “今餘歸九載,而此書尚未告成,蓋緣總裁屢易,而前五十人者或殁或歸,半為烏有。

    ”(14頁) “又纂修但著本傳,其總論則私自增撰&hellip&hellip” 案:陳廷敬答徐元文書(《明史例案》卷五引)有“奉去陳友諒傳一卷,其論贊又須改易也”之語,與尤侗此說不同。

     “康熙辛末三十年(1691)史官尤侗識。

    ” (8)《明史》初稿纂修人 《太祖紀》湯斌 《成祖紀》朱彜尊《上史館總裁第四疏》 《食貨志》潘耒《上某總裁書》 《梁儲傳》毛奇齡《奉史館總裁劄子》 《張居正傳》萬斯同(劉承幹《明史例案》卷六案語:“橫雲史稿多出萬季野之手。

    ”) 《惠帝紀》徐嘉炎(楊椿《再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 《地理志》徐乾學(同上) 《藝文志》尤侗楊椿同上 《後妃傳》汪琬同 《諸王傳》汪琬同 《開國功臣傳》汪琬同 《流賊傳》毛奇齡同 《土司傳》毛奇齡同毛有蠻司合志 《外國傳》毛奇齡同 《熊廷弼傳》萬斯同錢名世同 《袁崇煥傳》同同同 《李自成傳》同同同 《張獻忠傳》同同同 《曆志》吳志伊見《清先正事略》卷二七 《兵志》王源見《清先正事略》卷三〇 《侯岐曾傳》汪琬(《堯峰文集》,見《例案》八) (9)清修《明史》經過 順治二年(1645)五月命馮铨、洪承疇、李建泰(以上明臣降清的)、範文程、剛林、祁充格纂修《明史》。

     順治五年(1648)九月,命征求天啟四年(1624)、七年(1627)實錄及崇祯元年(1628)以後事迹,開送禮部彙送内院,以備纂修《明史》之用。

     康熙十八年(1679)三月試博學鴻辭,取一等二十人(朱彜尊、湯斌在内),二等三十人(潘耒、尤侗、毛奇齡、吳任臣在内),纂修《明史》。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八月,康熙帝問學士牛鈕、張玉書、湯斌等,所修《明史》為何?牛鈕等對:嘉靖以前已纂修過半,萬曆以後成書較難。

     康熙二十二年(1683)十一月,康熙帝問大學士所修《明史》為何?李霨對:草本已有大略,自萬曆以後三朝事繁,尚無頭緒,方在參酌。

     康熙二十九年(1690)二月,康熙帝告大學士,爾等所進《明史》,朕已詳閱,遠過宋元諸史矣。

     “癸卯秋,蒙恩濫廁明史館纂修,其時同進館者二十三人,人各分書數卷,未幾他任四出,留館者數人而已。

    ”(楊椿《上明史館總裁書》,見《孟鄰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1頁) 康熙三十一年(1692)正月,康熙帝告大學士,“前者纂修《明史》,諸臣所撰本紀,列傳曾以數卷進呈,朕詳晰批閱,并命熊賜履校雠&hellip&hellip前曾以此旨面谕徐元文,爾等當共知之。

    ” 康熙四十二年(1703)四月,康熙帝發出熊賜履呈覽明神宗熹宗以下史書四本。

     “丁未(雍正五年1727)仲冬,閣下與朱公谕椿與汪君協力成之&hellip&hellip既思《明史》已有成稿,開館五年,尚無一卷進呈&hellip&hellip”(同上頁) 朱公: 汪君: 副總裁吳公: “戊申(雍正六年1728)正月,吳君至館,與汪君同任其事。

    因提調吳君以永樂至正德共九朝列傳屬椿立草,嘉、隆、萬三朝屬襲參胡君,十二朝本紀及後妃諸王洪建天崇列傳,皆二君自為分定。

    ”(同上頁) 吳君:字子瑞 提調吳君: 胡君: “七月中,汪、吳本紀未進,椿之九朝列傳五十卷已清謄校畢。

    ”(同上,2頁) “閣下受命總裁,于茲八年。

    ”(同上,3頁) 此總裁為 (10)纂修明史時懸拟的要求 潘耒《修明史議》: “請言其概曰:①搜采欲博②考證欲精③職任欲分④義例欲一⑤秉筆欲直⑥持論欲平⑦歲月欲寬⑧卷帙欲簡,此其大要也。

    ”(《明史例案》卷四,6頁) (11)纂修明史時所注意的問題 A.徐乾學《修史條議》,見《憺園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二。

     建文出亡6頁 奪門7頁 議禮7頁 南明福、唐、魯、桂四王事迹附見(未行)9頁 移宮11頁 紅丸11頁 理學立傳11頁(主張朱學立《理學傳》,王學入儒林,王陽明、劉念台入《名卿列傳》) 王官立傳13頁 B.王鴻緒《史例議》,見《明史稿》,引自《明史例案》卷二、卷三。

     龍風紀元24頁 張、陳、稱吳、漢24頁 甲申以後紀元29頁 建文卷三,1&mdash31頁 《史例議》下全卷均論遜國問題。

     C.方苞《明史》無《任邱李少師傳》,見《望溪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九。

     “康熙辛未(三十年1691)餘始至京師,華亭王司農(鴻緒)承修《明史》,四明萬季野(斯同)館焉,每質餘以所疑。

    初定列傳目錄,餘詫焉。

    曰:&lsquo史者宇宙公器也。

    子于吳會間三江五湖之所環,凡行身循謹名實無甚異人者多列傳,而他省遠方灼灼在人耳目者反阙焉,毋乃資後世以口實乎?&rsquo季野瞿然曰:&lsquo吾非敢然也。

    吳會之人尚文藻,重聲氣,士大夫之終,鮮不具狀志家傳,自開史館,牽引傳緻,旬月無虛重,人多為之言。

    他省遠方,百不一二緻,惟見列朝實錄,人不過一二事,事不過一二語,郡州縣志皆略舉大凡,首尾不具,雖知其名,其行誼事迹不可鑿空而構,欲特立一傳,無由摭拾成章。

    故凡事之相連相類者以附諸大傳之後,無可附則惟據實錄所載散見于諸志,此所謂不可如何者也。

    &rsquo”(17&mdash18頁) D.建文書法 朱彜尊《明史提綱跋》,見《曝書亭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明史提綱》四三卷,明範守己(洧州範氏)撰,書成于萬曆戊申(三十六年1608),述洪武迄隆慶史事,守己萬曆甲戌(二年1574)進士,仕至陝西布政司參議。

     “《明史》開局,監修、總裁諸公以《建文帝本紀》書法下問,餘以宮中火起帝崩對,同官徐勝力(嘉炎)固争當從遜國群書具述其事,遂任編纂。

    紀成,諸公終未以為然也。

    ”(13頁) E.問題 毛奇齡《奉史館總裁劄子》,見《西河合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六。

     “嘉靖興獻議禮,某請假有年,不知館議判在何等?第思此禮頗大,前既貿貿百餘年,今當裁定。

    ”(1頁) 施閏章《修史議》:見《施愚山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四。

     “《明史》廢而不修,後将何稽?推而論之,其難有八: 一曰考據&hellip&hellip 二曰裁制&hellip&hellip 三曰核實&hellip&hellip 四曰定論&hellip&hellip 五曰門戶&hellip&hellip 六曰牽制&hellip&hellip 七曰忌諱&hellip&hellip 八曰程限&hellip&hellip(9&mdash10頁) F.評價人物标準問題 王源《與徐立齋學士(元文)論王威甯(越)書》,見《居業堂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功罪之際不可不辨,罪大功不足贖,議罪可也,罪不得掩其大功,議功可也。

    ”(8頁) “越毀廉隅,不惜名節,附汪直,李廣成功名&hellip&hellip毀廉隅不惜名節,豈小哉?顧大小何常之有&hellip&hellip使越當日無功足錄,而起釁殘民以逞,則與(陳)汝言、(陳)铖、(戴)缙同罪,(王)越無辭。

    功雖足錄,而排陷正人,專權植黨、自恣,亦無辭。

    且夫紅鹽池、威甯海子、賀蘭諸捷,雪累世之恥,威伸強敵,功在國家,三百年寥寥不可多見。

    上未嘗誤國,下未嘗殃民,中未嘗害善類,則其不自惜名節,亦猶(管仲)不死又相之&lsquo不足掩其&rsquo一匡九合之大功&hellip&hellip”(9頁) “附中官之罪小,捍患禦侮之功大。

    ”(10頁) G.立傳分合 王源《與徐立齋(元文)學士論王威甯(越)書》,見《居業堂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威甯(王越)不宜與李孜省繼晚輩同傳&hellip&hellip越與陳汝言,陳铖、戴缙實非其俦,而與之同科恐亦未能大服其心。

    ”(8頁下) 朱彜尊《史館上總裁第一書至第七書》,見《曝書亭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五。

     “昨睹同館所纂《建文帝紀》,具書燕王來朝一事,合之鄙稿(文皇帝紀)書法相違&hellip&hellip史當取信百世,讵可以無為有,故敢述其所聞,複上書于閣下。

    ”(《第四書》,6頁。

    凡列不足信十三證) “閣下手疏史目&hellip&hellip有《儒林傳》,又有《道學傳》&hellip&hellip彜尊竊以為不必也。

    ”(《第五書》,10&mdash11頁) “東林多君子而不皆君子,異乎東林者亦不皆小人。

    作史者當就一人立朝行己之初終本末,定其是非,别其白黑,不可先存門戶于胸中,而以同異分邪正賢不肖也。

    ”(《第六書》,11頁) H.朱元璋臣屬韓林兒問題 王源《與友人(萬斯同)論韓林兒書》,見《居業堂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明太祖初起依郭子興,非由韓氏,子興卒勢孤,乃用其年号,受其官,假其聲援,猶唐高祖稱臣借兵突厥,與項羽之于義帝,陳友諒之于徐壽輝,不可同日語明甚,乃足下則以瓜步之說,而加以弑君之罪。

    ”(10頁下) 此書原作“與友人”而未言姓名,劉承幹按語認為“此是與萬季野書,不以明承于宋之說為然者”。

    (11頁下) 萬主:明承宋,朱元璋臣屬于韓林兒。

     王主:明承元,朱元璋假韓。

    林兒年号為聲援。

     案:萬斯同父名萬泰,明戶部主事,與王源此書所稱“足下家于先朝有世職,尊先人孝廉公大節高風卓卓垂不朽”不合,劉承幹案語恐有誤,似非緻萬季野之書也,再考。

     1972.5.14 I.黃大華論《明史》立傳 黃大華《明宰輔考略》(見《二十五史補編》第六冊,8567&mdash8570頁):“明史宰輔不立傳者十七人&hellip&hellip若賈詠、餘有丁、朱延禧則入閣三年矣,靳貴、史繼偕則四年矣,苗衷且六年矣,張璧、潘晟雖到閣未久,為尚書多年矣,何以皆不為立傳?至李本在閣十三年,其事迹嘗雜見于他傳中,其不為立傳,尤屬可怪。

    至于《七卿表》内共五百八十一人,《明史》有傳者不過十之六七,若尹旻、陳钺、屠滽、李廷相、徐學谟、羅萬化、王象乾諸人皆有事迹可考,亦竟不為之立傳。

    吾知當日修史諸公必有說以處此也。

    ”(6570頁) J.《道學傳》問題《理學傳》 陸隴其《答徐健庵先生(乾學)書》,見《三漁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八。

     “蒙下詢《明史·道學傳》&hellip&hellip嘗見張武承(張烈)《讀史質疑》雲《明史·道學傳》可以不立,初甚駭其論,潛玩味之,覺此言非孟浪。

    ”(4頁) 此不主立《道學傳》。

     徐乾學《修史條議六十一條》,見《憺園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二。

     “明朝講學者最多,成、弘以後指歸各别,今宜如《宋史》例,以程朱一派另立《理學傳》。

    ”(11頁) 此主立《理學傳》。

     K.立《道學傳》 彭孫遹《明史立道學忠義二傳奏》,見《松桂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九。

     “自今纂修《明史》,合無照。

    宋史例将明儒學術醇正,與程朱吻合者編為《道學傳》,其他有功傳注及學未大醇者仍入之《儒林傳》中,則大道不緻混淆,而聖谟獨高于今古矣。

    ”(10頁) 案:此奏在康熙年,見 L.土司立傳 全祖望《移明史館帖子四》,見《鲒埼亭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

     “西南黎犵狑猺獞獠之種,大昆小叟,随地險為都聚,蓋亦四裔之未成國者&hellip&hellip考之前史,多附入《四裔傳》中,蓋以其類相從。

    有明循蒙古之制,置宣慰安撫、招讨、長官四司,其始皆隸驗封,以布政使領之;其後,半領武選,以都指揮使主之,蓋取文武相維之意&hellip&hellip秀水朱竹垞檢讨以其事之關于明者繁,乃請别作《土司傳》,不複附之外國之末。

    謂其雖非純屬,然已就羁縻,乃引而近之也。

    ”(23&mdash24頁) M.《藝文志》與《遺臣傳》 全(謝山)祖望《移明史館帖子一至六》,見《鲒埼亭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

     “橫雲山人撰《明藝文志稿》,專收有明一代之書&hellip&hellip”(《帖子一》,18頁) “藝文不當專收本代之書。

    ”(《帖子二》,21頁) “史之有表,曆代不必相沿,要随其時之所有而作。

    ”(《帖子三》,21頁) “《遼史》于屬國之外又有部族一表。

    ”(《帖子四》,23頁) “隐逸一傳,曆代未有能言其失者。

    &hellip&hellip前輩萬季野(斯同)處士嘗輯宋季忠義錄附入《遺民》四卷,論者韪之。

    ”(《帖子五》,24頁) 案:此主立《遺臣傳》以收抗節不仕者。

     “從斷代為史以來,無以因國死事之臣入易姓之史者,有之自《晉書》之嵇康始。

    ”(《帖子六》,26頁) 案:此主附《元遺臣傳》于《明史》。

     N.問題(纂修時注意的) 湯斌《明史凡例議》,見湯斌《明史稿》,引自《明史例案》卷四。

     附紀明祖四代考妣(湯反對附紀,1頁) 懿文太子、興獻王列入本紀。

     潘耒《修明史議》。

     “至于議禮之得失,奪門之功罪,從亡之疑信,康齊(吳與弼)、白沙(陳獻章)、陽明(王守仁)之學術。

    茶陵(李東陽)、江陵(張居正)、太倉(王錫爵)之相業,論者互有同異&hellip&hellip惟虛心斟酌,勿主一說,而後是非可定。

    ” 毛奇齡《奉史館總裁劄子》,見《西河合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五。

     “爾時分得正德間梁儲一題&hellip&hellip因仍為立傳,略載實事,起草付鈔,已上之總裁,而不謂其說之不盡白也。

    一則上此文時,未經參駁,無容立辨。

    一則此時以道學一傳,龃龉未定,遂置諸傳于不問。

    一則總裁去就如傳舍然,其文之得失可否,竟無從考訊。

    ”(17頁)案:此指康熙二十四年(1685)前後情況。

     O.纂修方法 徐乾學《修史條議序》(見《憺園文集》):“因日夜搜羅群書,考究有明一代史乘之得失,随筆記錄,以示同館諸公&hellip&hellip”(時為纂修。

    引自《明史例案》卷二,1頁) “益以向所讨論者詳為商榷,得六十一條,存之館中,庶幾相與整齊慎核,以成一代之信史&hellip&hellip”(時為總纂。

    引自《明史例案》卷二,1頁) “諸書有同異者證之以實錄,實錄有疏漏纰缪者又參考諸書,集衆家以成一是,所謂博而知要也。

    ”(同上,5頁) “凡作名卿一傳,必遍閱記載之書,及同時諸公文集,然後可以知人論世。

    ”(5頁) 王鴻緒《史例議上》:“《明史》初纂時,将志紀傳各人分開,或一人撰一紀,或一人撰一志,或一人撰數傳。

    分纂者各務博采,重見疊出,絕少裁斷。

    交館以後,總裁并未通閱。

    後熊文端公為監修,雖加删訂,然告竣甚速,料文端閣務殷繁,止能斧藻其文,未暇考核其事也。

    ”(《明史例案》卷二,34頁) “史館原稿,立傳過多,今删其十之四。

    ”(同,36頁) 楊椿(農先)《再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見《孟鄰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萬君(斯同)熟明朝典故,其家有餘姚黃忠端公(黃尊素)《時略》,忠端之子黎洲(宗羲)《續時略》。

    《時略》者,嘉(靖)、隆(慶)時事及諸臣奏疏;《續時略》者,萬(曆)、泰(昌)、天(啟)、崇(祯)時事奏疏也。

    萬君(斯同)以二書為主,先修嘉靖後傳,而正之以實錄,參之以傳記。

    椿時年二十餘,嘗屢至其館中,見萬君作一傳,集書盈尺者四五或八九不止,與錢君(名世)商榷,孰為是孰為非,孰宜從孰不宜從,孰可取一二,孰概不足取,商既定,錢君(名世)以文筆出之,故其辭達,其事明,有遠出唐宋二史上者,而熊廷弼、袁崇煥、李自成、張獻忠諸傳尤善。

    弘、正前徐(元文)稿考校既疏,乖錯尤甚,萬君(斯同)無書足信,惟憑實錄及稗史之可從者,辨其人之忠佞,定其時之後先。

    未及畢而錢君(名世)入直南書房,萬君(斯同)卒,王公(鴻緒)以戶部尚書解任歸矣。

    ”(7頁) 汪由敦《史裁蠹說》(見《松泉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四):“實錄雖有曲筆,必不至如野史之鑿空無稽也。

    好事者專信野史,更不參考實錄,未可盡從。

    ”(12頁) “本紀&hellip&hellip求其義例,則徐無黨所雲,大事則書,變古則書,非常則書,意有所示則書,後有所因則書,五者盡之。

    ”(12頁) “表與紀傳相為出入&hellip&hellip作史無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傳愈多,文愈繁,而事績或反遺漏而不舉。

    ”(《立表省傳》,13頁) “世家&hellip&hellip有明魏、定、成、英諸國或絕或續,與有明相終始&hellip&hellip目以世家,良不誣也。

    ”(13頁) “今應加論贊與否,統俟裁定。

    ”(16頁)“史法不可缺也。

    ”(16頁) “舊稿所據何書,與他書相合與否,宜一一查明根據。

    今所分修、拟稿,所據某書,參用某說,亦标明來曆,用浮簽粘之上方,以便覆閱,其他見互異應辨者,别錄辨論,附呈總裁先生閱定。

    ”(17頁) “總裁先生機務殷繁,止可總挈大綱,别裁是否,何暇覆案事實,一一用心?”(17頁) 潘耒《修明史議》(見《遂初堂文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四)):“自唐而上,史成于一人,自唐而下,史成于衆人。

    成于一人者,為之愈難,其書愈善;成于衆人者,就之愈易,其書愈不能精。

    ”(6頁) “必也分割排纂,以類相從,核其虛實,參伍衆說,歸于一是。

    若溫公之修通鑒,先作叢目、長編、考異諸書,乃可下筆。

    是故搜采欲博,而考證欲精也。

    ”(7頁) “所慮者,畛域既分(指每人分任一部分),彼此不相通貫。

    昔人譏《唐書》,傳有失而紀不知,表有訛而志不覺,而《元史》遂有一人立兩傳者。

    ”(7頁) “大凡作書最重義例&hellip&hellip今為史亦宜先定規模,發凡起例,去取筆削,略見大旨&hellip&hellip載筆者奉以從事,及其成也,互相雠勘,總其成者複通為鈎考,俾無疏漏舛複之失,乃可無憾。

    是故職事欲分而義例欲一也。

    ”(7&mdash8頁) 潘耒《上某總裁書》(見《遂初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六):“竊惟史莫難于志,志莫難于食貨,而《明史食貨志》視前史為尤難。

    ”(15頁) “某不揣固陋,分任此志&hellip&hellip”(15頁) “故将明代實錄通纂一過,凡片言隻字有關于食貨者,悉行節出,瑣細龐雜,不厭其詳。

    蓋欲使一代物力登耗度支盈绌之故,了然于胸中,而後可以下筆也。

    ”(15頁) “既以實錄為主,又博采諸家著述,名臣奏議,與凡典章故實之書,次第節錄,以備參考。

    必求如是,而後可以無憾。

    ”(15&mdash16頁) “惟是三百年實錄,浩如淵海,約計一年一本,每本中節出者多則四十餘紙,少則廿餘紙,自洪武至萬曆,密行細字,鈔成六十餘本。

    惟天啟實錄外間所無,時在史館,時在内閣,未得纂錄。

    崇祯朝本無實錄,欲從新纂長編中節出,亦未得見。

    所缺者此兩朝耳。

    ”(16頁) 毛奇齡《史館劄子》(見《西河合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五):“某月日草得四川成都府郫縣知縣趙嘉炜死事一傳&hellip&hellip當時所據者有董處士所撰行狀,成都府知府冀應熊所撰死事記&hellip&hellip及入史館見四川所解新修通志&hellip&hellip此取通志暨行狀、死事記而集采以成文者。

    今相距匝歲,忽有人自成都來,道&hellip&hellip其死事所在與日月俱謬。

    &hellip&hellip近核諸書,究竟未合。

    因先為檢舉,請駁原傳,以存疑阙。

    ”(15&mdash16頁) 毛奇齡《奉史館總裁劄子》(同上):“爾時分得正德年大學士梁儲一題&hellip&hellip因仍為立傳,略載實事&hellip&hellip猶憶某在史館,施侍講閏章謂某,何以草梁儲傳與舊史乖反?某曰:&lsquo所乖反者野史,非舊史也。

    &rsquo曰:&lsquo有說則可。

    &rsquo曰:&lsquo夫豈無說而謾為之乎?&rsquo曰:&lsquo雖然當有以說之。

    &rsquo次日朱檢讨彜尊詢某于午門班次,曰:&lsquo梁儲為秦府請地草敕一事,此大事也,聞君作傳乃竟削之而不書,何居?&rsquo曰:&lsquo某敢削儲事哉!顧儲實無此事。

    即此事故有之,顧在嘉靖三年,武宗大行梁儲去位之後,而以為儲事,冤乎&rsquo!曰:&lsquo有是哉?不當慎耶?雖然,盍辨諸!迄于今相距八九年,實不知是傳之取舍何等也&hellip&hellip因條列四事,而妄為辨釋如左&hellip&hellip”(16&mdash2〔1〕8頁) 案:毛奇齡以康熙二十四年(1685)請假回籍,寫梁儲傳在請假之前,辨釋在八九年後,當為康熙三十三年(1694)前後,文有“皇上巡浙,躬告禹穴”之句,豈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之後耶?再考。

     朱彜尊《史館上總裁第二書》:“明史一代之典,三百年之事績,讵可止據實錄一書,遂成信史也邪?”(《明史例案》卷五,3頁) 第三書:“伏維閣下幸勿萌欲速之念,當以五年為期。

    亟止同館諸君勿遽呈稿&hellip&hellip”(5頁) 第四書:“伏承閣下委撰明文皇帝紀,彜尊本之實錄,參之野紀,削繁證謬,屏誣善之辭,拟稿三卷,業上之史館矣。

    ”(6頁,《第四書辨燕王來朝一事凡舉不足信十三證) 第五書:“閣下手疏史目&hellip&hellip有儒林傳,又有道學傳。

    閣下講明正學,探洛閩之淵源,欲為道學立傳,固宜,然彜尊竊以為不必也。

    ”(10頁) 第七書:“明史成書,莫難于萬曆之後,稗官踳駁是非,易以惑人。

    至崇祯一朝無實錄依據,尤難措手。

    日者閣下選同館六人先纂長編,可謂得其要矣。

    長編成于李焘,其旨甯失于繁,毋失于略。

    故國史官文書而外,家錄野紀靡不鈎索質驗,旁互而參審焉,無妨衆說并陳,草創讨論而會于一&hellip&hellip家錄野紀雖未足盡憑,然亦當錯綜诠次,而後是非不可揜,本末具見。

    ”(13頁) 案:陳廷敬《答立齋(徐元文)總憲論明史書》,見《午亭文編》,引自《明史例案》卷五。

     楊椿《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見《孟鄰堂集》,引自《明史例案》卷七):“康熙十八年(1879,己未)監修明史昆山徐公(元文)、總裁明史昆山葉公(方藹)、丹徒張公(玉書),以纂修官朱君竹垞等議,用司馬溫公修《資治通鑒》法,就館中群書,先立草卷。

    于時潘君稼堂(耒)承修食貨。

    自洪武朝至萬曆朝共鈔六十餘本,密行細字,每本多則四十餘紙,少則二十餘紙,同事諸君,大率類此。

    先人(楊大鶴)在館十有餘年,椿獲見分宜(嚴嵩)、江陵(張居正)、宜興(周延儒)事各五百餘頁,魏忠賢事千有餘頁。

    每一志傳成,總裁必命注某事出某朝實錄第幾年,某事見某人傳記第幾卷,雖繁不以為嫌。

    ”(3&mdash4頁) (12)《明史》之改定 《明史考證捃逸》四十二卷,清王頌蔚,嘉業堂刊本。

     王頌蔚《明史考證捃逸》序(光緒二十年作):“(明史之兩本)《四庫全書總目》:&lsquo《明史》三百三十六卷(案内目錄四卷,實332卷)&hellip&hellip乾隆四年告成&rsquo。

    簡明目錄&lsquo《明史》三百六十卷大學士張廷玉等奉敕撰。

    經始于康熙十八年,至乾隆四年告成,其中考究未詳者近又承命刊正,今謹以新定之本著于錄。

    &rsquo案:今通行《明史》皆三百三十六卷,絕無三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