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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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注
案:《存真》、《輯校》未收。
《訂補》據此補為‘(晉文侯)【十四年,鄭】滅虢’,雲:‘《漢書·地理志》臣瓒注:“鄭桓公寄帑與賄于虢、會之間。
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
”本書文侯二年伐郐條下,王氏引之以為與《水經·洧水注》語略同,亦本《紀年》。
……案《洧水注》伐郐在晉文侯二年,與臣瓒說異。
滅虢後于滅郐二年,依上例推之,則為文侯四年,然瓒注明言幽王既敗之後,似不應移前。
或伐郐在文侯二年,而未滅之,滅郐在幽王敗後二年欤?今姑次此事于幽王敗後四年。
今本《紀年》作“平王四年,鄭人滅虢”。
年次相同。
’案滅郐事當在晉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脫一‘十’字,見晉紀。
《訂補》系此條于文侯十四年,是。
此似出《紀年》,以乏确據,附此。
[一二](《史記》)又曰:晉莊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
《輯校》雲:‘案《史記》無此語,又不以莊伯紀元,當出《紀年》也。
’非是。
[一三](《史記》)又曰:……(晉莊伯)二年,翟人俄伐翼,至于晉郊。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
《存真》删‘俄’字。
[一四]《史記》曰:晉莊伯八年,無雲而雷。
十月,莊伯以曲沃叛。
《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作‘十月’,蓋據鮑刻本,影宋本作‘十年’。
此仍從鮑刻,參見晉紀‘莊伯以曲沃叛’條。
《訂補》雲:‘案《禦覽》引《史記》同條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與《史記·晉世家》索隐所引《紀年》文合,而與《晉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幽公”不同。
以此推之,則均為《紀年》之訛,似屬可信。
’疑非是。
[一五]《史記》曰:晉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晉。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删‘至’字。
此《史記》所述皆屬天人感應之迷信,故《禦覽》入咎征部,前者為咎,後者為征,似不容割截為二條。
[一六]按《紀年》:成侯名載。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此條已見晉紀,為說明問題,重引。
《輯校》于晉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
注:‘《史記·晉世家》索隐。
’《訂補》雲:‘案《晉世家》索隐無此文。
《燕世家》雲:“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
”索隐:“《紀年》:成侯名載。
”未言及在位年數。
此當是以《紀年》與《史記》相同而推定之。
……《晉世家》當是《燕世家》之誤。
《史記》湣公,《紀年》作文公,亦見索隐。
’《存真》無此條。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有‘(晉敬公)十二年,燕成侯載卒,次文公立’。
當為《輯校》所據。
以諸書所引《紀年》無明文,存疑。
[一七](《史記》)又曰: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
《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删‘至’字,後條引《史記·晉世家》索隐。
[一八]《史記》曰:晉烈公二十三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
明年,太子喜出奔也。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輯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據,影宋本、鮑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所引《禦覽》亦作‘二十三年’。
《訂補》未指出,并改《補證》所引為‘二十二年’。
《存真》列于十二年,雲:‘《太平禦覽》八百七十九引《史記》以為晉烈公二十二年,誤衍一“二”字耳。
’亦不詳所據。
[一九]《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輯校》雲:‘《太平禦覽》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
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記》”。
’ [二0]按《紀年》雲:……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
《史記·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系于魏惠成王十八年。
《存真》作‘邯鄲之師敗我師于桂陵’,蓋據今本。
《輯校》作‘趙敗魏桂陵’。
《史記·魏世家》索隐雲:‘按《紀年》:二十八年,與齊田□戰于馬陵。
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
桂陵與馬陵異處。
’《存真》、《輯校》據此,列此條于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敗韓馬陵
《訂補》據此補為‘(晉文侯)【十四年,鄭】滅虢’,雲:‘《漢書·地理志》臣瓒注:“鄭桓公寄帑與賄于虢、會之間。
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
”本書文侯二年伐郐條下,王氏引之以為與《水經·洧水注》語略同,亦本《紀年》。
……案《洧水注》伐郐在晉文侯二年,與臣瓒說異。
滅虢後于滅郐二年,依上例推之,則為文侯四年,然瓒注明言幽王既敗之後,似不應移前。
或伐郐在文侯二年,而未滅之,滅郐在幽王敗後二年欤?今姑次此事于幽王敗後四年。
今本《紀年》作“平王四年,鄭人滅虢”。
年次相同。
’案滅郐事當在晉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脫一‘十’字,見晉紀。
《訂補》系此條于文侯十四年,是。
此似出《紀年》,以乏确據,附此。
[一二](《史記》)又曰:晉莊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
《輯校》雲:‘案《史記》無此語,又不以莊伯紀元,當出《紀年》也。
’非是。
[一三](《史記》)又曰:……(晉莊伯)二年,翟人俄伐翼,至于晉郊。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
《存真》删‘俄’字。
[一四]《史記》曰:晉莊伯八年,無雲而雷。
十月,莊伯以曲沃叛。
《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作‘十月’,蓋據鮑刻本,影宋本作‘十年’。
此仍從鮑刻,參見晉紀‘莊伯以曲沃叛’條。
《訂補》雲:‘案《禦覽》引《史記》同條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與《史記·晉世家》索隐所引《紀年》文合,而與《晉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幽公”不同。
以此推之,則均為《紀年》之訛,似屬可信。
’疑非是。
[一五]《史記》曰:晉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晉。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删‘至’字。
此《史記》所述皆屬天人感應之迷信,故《禦覽》入咎征部,前者為咎,後者為征,似不容割截為二條。
[一六]按《紀年》:成侯名載。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此條已見晉紀,為說明問題,重引。
《輯校》于晉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
注:‘《史記·晉世家》索隐。
’《訂補》雲:‘案《晉世家》索隐無此文。
《燕世家》雲:“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
”索隐:“《紀年》:成侯名載。
”未言及在位年數。
此當是以《紀年》與《史記》相同而推定之。
……《晉世家》當是《燕世家》之誤。
《史記》湣公,《紀年》作文公,亦見索隐。
’《存真》無此條。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有‘(晉敬公)十二年,燕成侯載卒,次文公立’。
當為《輯校》所據。
以諸書所引《紀年》無明文,存疑。
[一七](《史記》)又曰: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
《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删‘至’字,後條引《史記·晉世家》索隐。
[一八]《史記》曰:晉烈公二十三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
明年,太子喜出奔也。
《太平禦覽》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輯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據,影宋本、鮑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所引《禦覽》亦作‘二十三年’。
《訂補》未指出,并改《補證》所引為‘二十二年’。
《存真》列于十二年,雲:‘《太平禦覽》八百七十九引《史記》以為晉烈公二十二年,誤衍一“二”字耳。
’亦不詳所據。
[一九]《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輯校》雲:‘《太平禦覽》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
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記》”。
’ [二0]按《紀年》雲:……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
《史記·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系于魏惠成王十八年。
《存真》作‘邯鄲之師敗我師于桂陵’,蓋據今本。
《輯校》作‘趙敗魏桂陵’。
《史記·魏世家》索隐雲:‘按《紀年》:二十八年,與齊田□戰于馬陵。
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
桂陵與馬陵異處。
’《存真》、《輯校》據此,列此條于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敗韓馬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