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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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
’索隐:‘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并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并其地。
】’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雲: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範、中行地以為邑。
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
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
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号為戴子。
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并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
’《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
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共攻出公。
出公奔齊,道死。
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
’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删之,《晉世家》索隐、《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
)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雲:‘《晉世家》明雲:“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
”《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
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
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
’是。
[六0]《紀年》雲: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三年。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
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
‘州勾’即‘朱勾’。
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晉敬公十八年,于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雲:‘索隐雲:“《紀年》文侯五十年卒。
”考文侯立于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據。
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曆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
《魏世家》雲:“文侯三十八年卒。
”是也。
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隐所引不合,應阙疑。
’是《紀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
《輯校》列于敬公六年,雲:‘案《魏世家》索隐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
”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
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
’此說實本于雷學淇《介庵經說》,所着《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晉敬公六年,雲:‘“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于畫下,即似“十八”。
’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雲:‘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隐雲:“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
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
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
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隐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
’(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
現從《輯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雲: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
《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
《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
《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
《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雲:‘舊本作“幽公”。
’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
戴校本雲:‘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
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雲:夫人秦嬴賊公于高寝之上。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
’ 《存真》雲:‘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
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幹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
《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
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
)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于晉烈公元年。
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
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于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
(《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紀年》内……無‘肅’字。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隐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
’索隐:‘《紀年》及《系本》無“肅”字。
立十年,《表》同。
《紀》十二年。
’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
《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
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
案索隐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
‘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
《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于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
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
’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鸪歸。
《水經·沂水注》 《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雲:‘《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
’《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隐不合。
《存真》、《輯校》皆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據《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
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
《通鑒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
”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雲:‘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
’索隐:‘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并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并其地。
】’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雲: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範、中行地以為邑。
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
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
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号為戴子。
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并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
’《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
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共攻出公。
出公奔齊,道死。
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
’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删之,《晉世家》索隐、《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
)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雲:‘《晉世家》明雲:“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
”《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
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
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
’是。
[六0]《紀年》雲: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三年。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
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
‘州勾’即‘朱勾’。
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晉敬公十八年,于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雲:‘索隐雲:“《紀年》文侯五十年卒。
”考文侯立于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據。
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曆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
《魏世家》雲:“文侯三十八年卒。
”是也。
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隐所引不合,應阙疑。
’是《紀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
《輯校》列于敬公六年,雲:‘案《魏世家》索隐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
”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
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
’此說實本于雷學淇《介庵經說》,所着《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晉敬公六年,雲:‘“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于畫下,即似“十八”。
’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雲:‘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隐雲:“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
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
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
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隐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
’(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
現從《輯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雲: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
《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
《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
《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
《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雲:‘舊本作“幽公”。
’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
戴校本雲:‘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
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雲:夫人秦嬴賊公于高寝之上。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
’ 《存真》雲:‘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
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幹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
《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
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
)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于晉烈公元年。
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
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于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
(《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紀年》内……無‘肅’字。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隐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
’索隐:‘《紀年》及《系本》無“肅”字。
立十年,《表》同。
《紀》十二年。
’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
《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
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
案索隐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
‘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
《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于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
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
’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鸪歸。
《水經·沂水注》 《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雲:‘《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
’《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隐不合。
《存真》、《輯校》皆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據《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
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
《通鑒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
”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雲:‘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