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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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

    ’索隐:‘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并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并其地。

    】’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雲: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範、中行地以為邑。

    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

    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

    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号為戴子。

    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并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

    ’《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

    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共攻出公。

    出公奔齊,道死。

    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

    ’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删之,《晉世家》索隐、《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

    )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雲:‘《晉世家》明雲:“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

    ”《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

    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

    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

    ’是。

     [六0]《紀年》雲: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三年。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

    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

    ‘州勾’即‘朱勾’。

    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晉敬公十八年,于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雲:‘索隐雲:“《紀年》文侯五十年卒。

    ”考文侯立于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據。

    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曆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

    《魏世家》雲:“文侯三十八年卒。

    ”是也。

    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隐所引不合,應阙疑。

    ’是《紀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

    《輯校》列于敬公六年,雲:‘案《魏世家》索隐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

    ”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

    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

    ’此說實本于雷學淇《介庵經說》,所着《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晉敬公六年,雲:‘“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于畫下,即似“十八”。

    ’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雲:‘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隐雲:“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

    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

    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

    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隐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

    ’(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

    現從《輯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雲: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

    《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

    《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

    《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

    《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雲:‘舊本作“幽公”。

    ’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

    戴校本雲:‘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

    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雲:夫人秦嬴賊公于高寝之上。

    《史記·晉世家》索隐 案:《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寝。

    ’ 《存真》雲:‘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

    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幹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

    《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

    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

    )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于晉烈公元年。

    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

    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于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

    (《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紀年》内……無‘肅’字。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隐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

    ’索隐:‘《紀年》及《系本》無“肅”字。

    立十年,《表》同。

    《紀》十二年。

    ’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

    《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

    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

    案索隐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

    ‘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

    《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于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

    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

    ’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鸪歸。

    《水經·沂水注》 《紀年》:于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雲:‘《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

    ’《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隐不合。

    《存真》、《輯校》皆列于晉幽公十五年。

    《訂補》雲:‘據《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

    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

    《通鑒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

    ”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雲:‘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