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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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此事。

    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

    杜注,賓媚人即國佐。

    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

    金文有《國差○》,首雲:‘國差立事歲。

    ’許瀚雲:‘齊國佐所為器,“差”,“佐”古通用。

    佐亦曰賓媚人,谥武子,詳《春秋左氏傳》。

    ’(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上三引)《存真》、《輯校》列于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楚共王會宋平公于湖陽。

    《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雲:‘案楚共王立于晉景公九年,卒于晉悼公十四年。

    宋平公立于晉厲公五年。

    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衛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

    當阙疑。

    ’現姑據《存真》列于晉厲公元年後。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書紀年》:晉昭公元年,河赤于龍門三裡。

    《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雲:‘案近刻“河”下有“水”字。

    ’《存真》、《輯校》作‘河水’。

    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禦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雲:‘按《禦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為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

    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

    ’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禦覽》同。

    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

    《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晉定六年,漢不見于天。

    《太平禦覽》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楚囊瓦奔鄭。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

    ’《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

    ’《左傳》作‘子常奔鄭’。

    《訂補》列于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

    《太平禦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于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

    《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晉定公十八年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十九年,雲:‘索隐于《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于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

    ’是。

    王劭之說當出所着《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晉定公二十年,洛絕于周。

    《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

    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

    《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為人,二十人死。

    ’幹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

    《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于舊衛。

    《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

    《存真》、《輯校》皆據戴校。

    今本《竹書紀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注》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

    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

    《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宋殺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

    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

    《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為一條,删‘又曰’二字。

    《輯校》仍分二條,前條系于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系者’。

    現姑據《存真》編次。

    《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

    ’《存真》、《輯校》系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浍絕于梁。

    《水經·浍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

    《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衛。

    荀瑤城宅陽。

    《水經·濟水注》 《竹書》雲:宅陽一名北宅。

    《史記·穰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并以為注文,《輯校》同。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雲:‘此當是荀勖、束皙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雲:晉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為:‘越王鸠淺自作用鐱。

    ’勾踐、鸠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雲:(衛悼公)四年卒于越。

    《史記·衛世家》索隐 案:《存真》雲:‘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

    ’《輯校》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于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雲:于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

    今據耿秉等本。

    《存真》、《輯校》列于晉出公十六年,作‘【于粵子鹿郢卒,子不壽立】。

    ’《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隐引樂資雲:‘《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

    ’當出所為《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雲‘鹿郢’蓋亦本《紀年》。

    《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

    金文有《者○鐘》,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為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

    《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禦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雲: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雲‘此未詳何年’,次于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于十八年,蓋從今本。

    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

    《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

    《存真》作‘龍’,雲:‘“龍”,一作“龐”。

    ’《輯校》作‘龐’。

    戴校雲:‘“龍”,今《竹書紀年》作“龐”。

    ’‘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晉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

    《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

    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

    又今本本條附注雲:‘一本晉出公二十年。

    ’今本已将《紀年》晉年全改為周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紀年》之另一本。

    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注》,見‘三十年’有誤,乃肊定為‘十三年’,當周貞定王七年。

    注者見他本《水經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注》。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為是。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雲:‘郦注雲:……《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

    ’即據此注語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雲:‘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

    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

    《史記·燕世家》索隐 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隐引《紀年》以為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

    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

    《存真》據此列為‘【二十年,燕侯載立】’,是。

    《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系于出公十九年。

    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着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于扈。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