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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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為“鍁”也。
’現從《訂補》列于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
《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
《存真》列于二年,《輯校》列于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
’《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
《水經·□水注》:‘□水又東迳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
’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七年,誤。
《訂補》雲:‘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
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
《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雲:‘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
《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
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
”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
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
’《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
(《存真》亦雲:‘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 《通鑒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
’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
金履祥《通鑒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
’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
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
《存真》、《輯校》所疑非是。
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
《義證》卷三四雲:‘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
’‘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齊者。
’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别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
’索隐:‘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
而莊周及鬼谷子亦雲: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
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隻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
’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箧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于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于貞定王二十八年。
《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一年。
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系于晉烈公五年,雲:‘考索隐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
《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隐曰“立年無幾”。
若莊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雲“無幾”乎?’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四亦雲:‘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
”索隐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索隐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
’(《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
見後,故雷、楊二氏雲然。
)說是,今據增‘四’字,并列于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三年。
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系于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雲:(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
《史記·秦本紀》索隐 王劭按:《紀年》雲:(秦)簡公後,次敬公。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隐 案:《秦始皇本紀》索隐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
《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六年。
《訂補》雲:‘當在烈公十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
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
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
但《六國年表》本于《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
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廪丘叛于趙。
田布圍廪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廪丘,及田布戰于龍澤,田布敗逋。
《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廪丘叛于趙。
十二月,宣公薨。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
《訂補》雲:‘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
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
王氏不取。
甚是。
’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丘反。
’《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
’《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丘反。
’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
《呂氏春秋·不廣》:‘齊攻□丘,趙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
齊将死,得車二千,得屍三萬,以為二京。
’《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克齊軍,獲屍三萬。
’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雲: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
《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于連堤,東勝齊于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
’與《紀年》所記為一事。
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
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
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
金文有《○羌鐘》銘文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韓宗○率征秦迮齊,入長城,先會于平陰。
武侄寺力,○敚楚京。
賞于韓宗,命于晉公,邵于天子。
用明則之于銘。
武文鹹刺,永○毋忘。
’(《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
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鐘》所記全合。
○羌,韓将。
所謂‘賞于韓宗’指韓景子,‘命于晉公’指晉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
由《紀年》可以釋《○羌鐘》之文,由《○羌鐘》亦可以證《紀年》之确。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
《史記·韓世家》索隐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
’索隐:‘《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
’諸本皆作‘處’,明淩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
《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
《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隐之釋本在于此。
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隐原意不合。
《存真》、《輯校》作‘虔’,非是。
現從《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十二年。
’現從《訂補》列于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
《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
《存真》列于二年,《輯校》列于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
’《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
《水經·□水注》:‘□水又東迳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
’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
《史記·越世家》索隐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于晉幽公十七年,誤。
《訂補》雲:‘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
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
《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雲:‘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
《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
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
”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
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
’《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
(《存真》亦雲:‘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 《通鑒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
’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
金履祥《通鑒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
’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
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
《存真》、《輯校》所疑非是。
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
《義證》卷三四雲:‘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
’‘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齊者。
’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别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
’索隐:‘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
而莊周及鬼谷子亦雲: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
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隻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
’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箧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于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于貞定王二十八年。
《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一年。
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系于晉烈公五年,雲:‘考索隐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
《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隐曰“立年無幾”。
若莊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雲“無幾”乎?’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四亦雲:‘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
”索隐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索隐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
’(《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
見後,故雷、楊二氏雲然。
)說是,今據增‘四’字,并列于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敬公十三年。
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系于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雲:(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
《史記·秦本紀》索隐 王劭按:《紀年》雲:(秦)簡公後,次敬公。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隐 案:《秦始皇本紀》索隐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
《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六年。
《訂補》雲:‘當在烈公十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
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
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
但《六國年表》本于《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
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廪丘叛于趙。
田布圍廪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廪丘,及田布戰于龍澤,田布敗逋。
《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廪丘叛于趙。
十二月,宣公薨。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
《訂補》雲:‘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
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
王氏不取。
甚是。
’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丘反。
’《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
’《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丘反。
’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
《呂氏春秋·不廣》:‘齊攻□丘,趙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
齊将死,得車二千,得屍三萬,以為二京。
’《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克齊軍,獲屍三萬。
’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雲: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
《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于連堤,東勝齊于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
’與《紀年》所記為一事。
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
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
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
金文有《○羌鐘》銘文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韓宗○率征秦迮齊,入長城,先會于平陰。
武侄寺力,○敚楚京。
賞于韓宗,命于晉公,邵于天子。
用明則之于銘。
武文鹹刺,永○毋忘。
’(《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
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鐘》所記全合。
○羌,韓将。
所謂‘賞于韓宗’指韓景子,‘命于晉公’指晉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
由《紀年》可以釋《○羌鐘》之文,由《○羌鐘》亦可以證《紀年》之确。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
《史記·韓世家》索隐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
’索隐:‘《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
’諸本皆作‘處’,明淩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
《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
《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隐之釋本在于此。
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隐原意不合。
《存真》、《輯校》作‘虔’,非是。
現從《存真》、《輯校》列于晉烈公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