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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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眷口之食用,究出于何項乎?賢者虧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饬,惟望辦軍需耳;是惟恐不亂也。

    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終亦未有不亂者。

    即惟正之供,民間已有敲骨吸髓之苦。

    從前台地郭光侯、洪協之案,尚在殷實之時;今則禍變更易,人心散而盜賊起,所耗于國家者不可以數計。

    何如先為籌其饩廪,似費而所省實多。

    元崔彧曰:百官月俸不能副養贍之資,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增俸鈔,民必受惠。

    其有以貪抵罪,又複何辭?此又一說也。

    或請減糧賦以安民。

    曰額賦不能求減,每十石一車,減價收洋十元上下。

    其軍饷不敷者,由内地另為籌撥,則民氣大舒。

    民氣舒,而官無掣肘,始可責其盡心以治民。

    為此說者,亦知其必不可而強為之詞也。

    然其說似迂而實為切要之計。

    明吳甘來曰:所慮兵聞賊而逃、民見賊而喜,恐非無饷之患而無民之患,宜急輕賦稅、收人心。

    其迹似損而所益實大。

    此又一說也。

     總之,台地之難,難于孤懸海外,非内地輔車相依可比。

    諺雲: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豈真氣數使然耶?其地所生以養人者,止有此數。

    财用有去無來、遊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

    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

    為今之計,先其急者,司庫有應發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幹,以為備儲,或以後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于轉運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積欠之有著者設法追補,兼采衆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

     台人有雲: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

    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内地及附近各省均辦采買、而米榖或可以流通也。

    皆言之易,而行之難也。

    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内自腹心、外達四支,無一毛、一發不受病者。

    台地先設法備儲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

    近日麼麼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雇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

    設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鳴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大約元氣之大傷,由于曆年疊次豎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

    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後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嬉,苟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不發則已、發則不可問。

    知而不言,其咎益重。

    嘗讀雍正年間陝西潘總戎疏雲:地方事宜有可設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于無用之地;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安谧者,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省之名。

    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幹冒惶悚之至。

     籌備目前酌劑各條節略 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

    府中經征叛産,多在嘉、彰兩屬。

    自道光二十五年風災案内,呈報水沖沙壓者不可勝計,勘驗清丈分别是否之堪以墾複,一時未及詳辦。

    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已全劃。

    營饷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

    府中不得不籌款以應,以緻日形支绌。

    可否将加饷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征收五萬四千兩盡數支除,并鹽課項下撥給一萬兩而外,再行扣撥一萬餘兩,減鹽課應劃之額,以補叛産短征之數?台地鹽販欠課,與内地鹽商倒懸篷額無二。

    現在難于渎求者,以租産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

     一、為廳員稍輕賠累也。

    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雇運。

    鹿口向運本色,船儎之加貼、盤量之折耗、友丁押運之修夥,皆在其次。

    風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千元去矣。

    盤榖之費,一船上倉,又數百元去矣。

    台、淡二口,向俱赍價赴買。

    而收榖者榖非恒産,不肯盤收,于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元至二十二元為止,縣交一三,餘俱廳貼。

    淡口并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

    可否将雇運之事,議一定章,或交榖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非為内地收榖廳縣裁減規費,實由船少短配,迫于無可如何。

    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

     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

    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元二角,并不為少。

    而供榖最多之台灣縣已僅收二元,蘭、淡則本收一元八角,經胥工夥飯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随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

    其買米給兵、買榖配運,榖價既賤,非無羨餘,而應買米榖祗十分之三,所餘無幾。

    雇運則須一三交價,眷榖、半折則須一四劃饷,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租、叛産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元,又勳業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元一、二角不等。

    是名為有餘,而實則不足。

    所劃、所運、所給,俱應年清年款,方能抵兌。

    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台、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

    而各項支應,稍不容短。

    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

    可否将眷榖、半折兩項,量為減價,援内地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照額劃扣?葢兵祗領榖,近年米價大賤,按二榖一米,每石已得銀一兩五錢六分;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一百餘文。

    在内地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餘文之多也。

     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

    府廳縣辦公稍裕,如得盡心于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餘資,乃能應手。

    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

    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

    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原。

    且有事以後,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隐患終在。

    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饷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

    昔人所謂兵數不抽、軍費不減,食既不足,衆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

    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而間有串通匪徒攘奪之事;饷項再不能随時應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費、船工之賠墊及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

    此職道己事,不敢曉渎。

    惟各屬情形,為全台休戚所關,既有所見,不得不據實直陳。

    為保全地方起見,非為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廑慮也。

    此心無他,諒蒙涵鑒。

     請變通船政書(一) 昔劉晏曰:成大計者,不惜小費。

    置船場執事者,當先使之私用無窘,則官物堅完矣。

    誠古今之通論也。

    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餘項,價寬則易完;舟師有口糧,物用則不腐。

    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實用也。

     查船廠所需料物,有購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鐵、若油、若棕之類,皆由廈口商船配帶交廠,例不許民間私售。

    廠用有餘,則發商匠領賣,而交價浮于原值。

    舊船碇柁等料,亦有廠戶承領繳價以津貼工料例價之不敷。

    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抵。

    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

    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今移交冊内,孔、劉、鄧、平四任流抵一萬餘兩,周、劉、沈等任流抵三萬六千餘兩,姚、熊兩任列抵廠料及匠欠九千餘兩,熊任又抵存廈各料四千餘兩。

    某匠欠作抵,是以現存之項為辦公之餘囊,而以待追之項為懸抵之空賬也。

     又,各屬有料差、有匠首承辦料物,由各■〈舟彭〉船運廠,向來于差役中點派;有應交公費,亦為廠中工需津貼。

    如恐其厲民而裁革之,則采伐料物無所責成,或土棍影射滋擾,為害更甚。

    然官有餘資,民少困窮,亦利弊參半,而久則有弊無利矣。

     今者,道府之存款有減無增,舟師之出巡有名無實,應修應造之船例應由營駕廠,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責。

    而弁兵亦樂于折價虛報領收,便可搪塞;或購買以補其額,即補額亦為兵丁販運耳。

    已修、已造之船,例應由營領駕,因港口不能安泊,駕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樂于草率。

    埔岸高擱,何須堅固;或粉飾以備驗收,即驗收亦為兵丁需費耳。

    由是,而料物之餘存者益多,則以發匠領賣為利。

    由是,而鋪匠之積欠者益多,則以移交折抵為便。

    領售多而完繳愈少,所追者半窮丐之子孫;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追者皆寄存之要款。

    完繳愈少而比追無着,不能不問及保人。

    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鋪民。

    鋪民視為畏途,而接充者無人矣。

    是欲發料物以為津貼,不可得也。

    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

    迫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

    匠首皆苦無嬴餘,而願充者無人矣。

    是欲藉料差以為津貼,又不可得也。

    是誠不如不開港、不駕廠之為便也。

     今一旦力矯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則應之曰:造必如何而後可用,修必如何而後可用?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則又曰仍不可用也。

    即用之矣,而終置之無用之地。

    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

    是誠不如不修船而給以修之之費、不造船而給以造之之費之為便也。

    然而又不應也。

    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聽其使令也。

    則仍歸廠修造,而令水師營員監視之,其奉委者不過千把等官,或曰:此舊料不可用也,作價與我可也;或曰:此新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

    不得已而與将官親督之,則工皆實用矣。

    然而已造之船,桅柁皆完,駕未久而棄置者有之;已修之船,帆索悉備,領未久而折賣者有之。

    即不準其棄置、不許其折賣,而無兵丁以守之、無炮械以實之;有兵丁矣、有炮械矣,無官弁以統之、無口糧以養之。

    欲其不變價而不能也,欲其不販貨而不能也,私用窘,則官物焉能全也,将官即知之而無如何也。

    數年而屆小修如是、數年而屆大修亦如是,又數年而屆折造亦複如是。

    其間或偶遇風暴,則曰:不堪修葺。

    甚且以為片闆無存,修無可修而造難遽造,久之而文冊中有船、海洋中無船矣。

     嗟乎!洋面無兵船,則洋面皆盜船;洋面皆盜船,則洋面無商船。

    商船絕,而台民危矣。

    今盜船漸以台洋為逋逃薮,因循再久,患不遠也,勢不能不亟起而改圖之。

    全台原設及裁改,應共存戰船九十六隻。

    内台協中營十九隻:内省造四隻、本年新折造二隻、本年及來年已屆大修四隻、小修三隻、應造補三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三隻;台協左營十四隻:内省造六隻、新折造一隻、應造補一隻、屆大修一隻、小修二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一隻;台協左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四隻、小修二隻、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二隻;澎協左營十七隻:省造六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五隻、撥府折造二隻、大修二隻;澎協右營十六隻:内省造一隻、屆大修十三隻、撥府造補一隻、小修一隻;艋舺營十四隻:内省造四隻、應造補六隻、屈小修一隻、大修一隻、撥府大修一隻、折造一隻。

    除省造二十五隻、新造補三隻外,未修、未補者尚有六十八隻。

    大同安梭船新造實銷銀一千零五十兩零,内支台耗二百兩零,實領司庫八百四十七兩零,折造實銷銀六百二十八兩零,支台耗一百四十二兩零,實領司庫四百八十六兩零;大修實銷銀四百七十三兩零,支台耗九十二兩零,實領司庫三百八十兩零;小修實銷銀三百三十七兩零,支台耗六十三兩零,實領司庫二百七十四兩;中、小同安梭以次遞減。

    大号白府艍新造實銷銀二千一百十二兩零,折造銀一千一百五十八兩零,大修八百七十二兩,小修六百二十一兩零:小号曰府艍又以次遞減。

    例銷之價實苦不敷如前,所謂料價等項無可津貼,則賠墊益多。

    或曰:請将道府兩廠應折造造補之二十三隻,歸道府趕緊辦理。

    其餘屆限大小修之各船,竟請歸台灣鎮督饬水師将備各歸各營領價承修,勒限報驗。

    其料物仍由道廠支給,照例價于領項内扣收。

    台協各營即在道廠興辦,由營員經理;澎湖、艋舺各營,由該營将官督修,責成該廳據實查報,或由鎮委員驗收。

    既免駕廠之遲逾,又無領駕之周折。

    如屆折造,則以舊船折料運廠,或應造補,即由廠興工,舊料無用再運。

    則事以簡而易集,工以分而易完矣。

    或曰:屆限大小修之船,大半皆不堪修葺。

    由修造以後,多擱于海埔,風日暴烈,雨水侵淋,責營承修,亦仍有名無實;不如一概全行由道府折造,以大修兩船、小修三船之費,各按大小号折料添補,改為新造一船,庶幾工歸實在。

    于原設額數不符,另行籌議造補。

    其實照原額實備一半,即已得用;餘即補足,亦無兵無械,徒虛設耳。

    或曰:折造造補之船,請全歸省廠興辦,例價不敷,由道府将折料變價,再另行籌捐劃解省局。

    配渡到台後,大小修仍歸營承辦。

    料物多需于内地,盜船不絕,商船日稀,料物不能源源配渡,不如就省制造之便。

    所需于台地者,唯樟木耳,回班哨船可帶運也。

    如此,則所謂發料、佥差諸弊之有累于地方者,不過大小修之用;舊例即不能革除,而亦可稍為輕減矣。

    如循舊由台廠修辦,所有廈口料物亦須商哨并運,方無誤工需也。

    擇于斯三者而變通行之,全台幸甚。

     明戚繼光言:軍工當任武臣,不當任文臣。

    航海者漁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與利害,而勞苦以經營之、加倍以賠補之?不過苟且塞責而已。

    國朝佟中丞雲:工料本貴,給價不敷,雖造成器具,總屬無用之物。

    所謂惜小誤大,其害不可勝言。

    由此觀之,台地之船工,責成舟師大員之賢者,而厚給其值,其為上策乎?不然,積習相沿,徒糜帑項,而海洋之防,僅有虛名,商民之受害,其小焉者也。

    此可為長太息也。

     覆玉坡制軍書 竊思台地得呂鎮共事,不但佩知人之明,而深幸同舟協濟,受益良多。

    此間治兵得人,地方一切皆易就理。

    自抵任至今,文武一家,兵民漸見安輯,彼此毫無間言。

    而傳聞之詞,上煩憲廑,實切悚惶。

    再四思之,其所以有此說者,蓋亦有由。

     向來文武之和,和于外而不和于中。

    兵丁肆無忌憚,文員不敢過問,恐傷營員和氣。

    其意以為縱容生事,該管将弁終不能自全,隻可聽之。

    此文之于武似和而非和也。

    地方緊要之事及民生休戚所關,武員漠不關心,以避幹預之嫌。

    其意以為地方廢弛與武營無幹,隻可聽之。

    此武之于文似和而非和也。

    積習已久,人之所謂同寅協和者,如是而已。

    現在兵丁過犯,不準地方官稍為庇護。

    此正呂鎮所深願,而人以為此又與武不和也。

    地方公事,呂鎮有所見聞,絕不稍分畛域,知會查辦。

    此正幹所深願,而人以為此武與文不和也。

    即以一、二事言之。

    如上年獲有行搶刃傷事主之兵丁,立意即行請令殺一儆百。

    嗣各将弁籲求自行處死,先後皆與呂鎮密商,而外人則以為意見不合。

    又每拟一折,彼此往返劄商,各抒所見,總求一是。

    或應保列人員,向來鎮署所定,道無不從;道署所定,鎮無不允。

    故覺其和之至也。

    今武弁有求于道者、文員有求于鎮者,必核其平日居官,考其勞績。

    于是,有此準而彼不準之議,而不知皆一心也。

    從前鎮道累月不見一面,現在除朔望谒廟外,每月會晤往來三、四次,官民所共見。

    遇有要件,往返密商,或于公所談論公事,各有可否;此不和,正所以為和。

    即遇有禀達之件,必将原函送閱或面述緣由,從無隐諱。

    日前有請變通船政等件,亦呂鎮商同将實在情形上聞,勿用禀牍。

    嗣因措詞尚多未協,因而中止。

    而緻藩司之函,先已寄至鹿港史丞行館,附便先發。

    後與呂鎮商明,函緻鹿道轉達。

    明知事有難行,無非将下情上陳,預為綢缪之計。

    彼時鹿港傳言,即有鎮道各執意見之說。

    或因此訛傳,亦未可知也。

     總之,同受恩施,至優極渥。

    凡事但求無過,唯冀地方日久相安,庶稍副鴻慈于萬一,必不至營私誤公,諒蒙垂鑒。

    但海洋遠隔,傳聽易訛,不得不縷晰禀陳,上纾遠念。

     再,幹自到任後,除排期見官之日,每日辰刻坐二堂核辦公事,遇有招解人犯,随到随提。

    或應提訊之件,從無停擱一日;或積案上控,但得一、二人可以設法審結,即為判斷。

    從前憲轅控案,今夏間亦了結多起。

    奈積疲過久,日日催提,不過得十之一、二耳。

    一切應辦公事,早作夜思,不離案牍,僚屬所共見、共聞。

    偶爾無事可辦,提案不到,除卻靜坐觀書,别無嗜好。

    但催提不能應手,皆未能實力整頓之咎,撫衷循省,時切悚惶。

    一經有事可辦,分别緩急,次第清理,不敢稍有壓擱。

    偶遇閑暇,翻閱書籍,亦系講論吏治及海防諸書,并非别弄文墨。

    至于課試生童,一月中有兩日親駐書院,與教官同飯。

    廳縣各員頗有不必如此之論,不知其中實有隐衷。

    宋富弼雲:兇險之徒,讀書應舉,仕進無路,心常怏怏。

    此輩常在民間,密相結煽,縱無成謀,實能始禍。

    當設法以羁縻之。

    台郡健訟好鬥,及易滋事端,往往有粗知文義刁劣之徒,暗中主謀。

    又無實迹可按,藉此牢籠。

    近年以來,似覺鸮音稍變。

    課卷系署中侄輩校閱,将餘出修脯贍補貧生。

    其選刻文字,亦署友代校。

    泉郡兵丁多以刻字為業者,資其生計,究竟為違禁之事,以餬口者少去數人耳。

    人情莫不好逸而惡勞,謬蒙知遇,膺此重任,臨深履薄,夙夜未遑。

    豈肯再鑽故紙,咬文嚼字,博取虛名,緻荒政務!同僚中有言辦公而外,應節勞勿親書籍,妄耗心血;與省中傳聞之詞,大概相同。

    自當聞過即改,不敢有過必文。

    而實在下情,亦不敢不據實直陳。

    唯有矢慎、矢勤,盡其心力之所能到,專一于應辦公事,而無所旁骛,以仰副始終生全、委曲裁成之至意。

     再,職兼學政,錄取試卷,例應解部,必須親加磨勘,而貢卷尤應修饬完善。

    此近日不能廢文墨之故也。

    合并附陳。

     谕兵丁 你們多是好百姓,當了兵丁,更是替國家出力的,與尋常百姓不同,要自愛、自重。

    将弁是父母官,你們也可做到将帥、提鎮地位。

    總要對得天、對得皇上、對得各官長。

    此時太平世界,不要沖鋒打仗,安居度日,就是受皇上的恩。

    雖不出兵,各人練習武藝,預備出力,就是盡忠報國。

     你們為百姓防緝盜賊,彈壓地方,為百姓盡力,就是為皇上盡力。

    你們不為百姓防害,倒去作害百姓,開口便說我是精兵,其奈我何!百姓怕你們,為你們是皇上家的兵。

    你既不能盡當兵的道理,是你們不怕皇上了。

    百姓那裡還怕你們?百姓大家與你們為仇,你們也未必能安然當兵。

     我奉命遠涉重洋來做官,你們也是沖風冒險來當兵,論分位有尊卑,其實同甘共苦,為國家出力是一樣的。

    你們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吃了錢糧。

    錢糧是皇上的,還是百姓的,豈可不保護百姓?若得了功名,封诰蔭襲,何等光榮!或舍身報國,恩賜優恤,萬古留名。

    無論順逆,總是有好處的。

    若是一時負氣,把性命送掉了,豈不可惜!臨陣殺賊不出力、不大家一心,不是好漢。

    賭氣打架,讓人一步,再沒人笑話你。

    隻因浮浪、嫖賭、吸煙、酗酒,相習成風,鬧得百姓恨你、官長惱你,或遭罪刑、或被責革,流為匪類,死在海外,豈不是自害一身,又害了父母、妻子?你想!父母、妻子在家何等挂念!豈可不節省用度,滿班回去,奸團圓過度? 你們多是年輕少壯的人,離家日久,自不能常常悶坐,偶而遊戲,亦不責怪你們。

    但不要出事;犯了刑法,我們要饒你們,皇上不饒。

    我們執法辦你們,還是要你們學好。

    殺一個人,多少人都變好了,豈不是愛你們麼?料想你們斷不肯造反。

    不服本官,便是不服王法,辛苦過海,來做犯法的人,卻是為何?你們不胡行亂為,天地神鬼也保佑你,斷不至困苦終身。

    即或同夥偶聚在一處,無論何地人、何營的兵,都是一家,同安樂、同患難。

    朋友是五倫之一,你們沒有兄弟在一處,這就與同親兄弟一般,豈可逞兇鬧事?民間械鬥死了,還有圖錢的,你們想圖什麼?況大家随從附和,連好人都變盜賊了。

    堂堂官兵,将帥根苗,豈可學作匪類伎倆?向設精兵,地方官大衆出錢貼補你們,你們倒令地方官為難、擔處分,天理何在?良心何在?我今初到,不肯不教而誅。

    以後須大家聽我的話,我幫你們補官立功,你們幫我保衛地方,如家人父子一般。

    将來大家平安内渡,豈不甚好?如不聽我話,我也不能在此做官,隻可具折自奏,請皇上将我治罪,看你們如何下場?思之!慎之!此谕。

     谕艇匪 谕爾等皆良民百姓,豈肯甘心犯法,出入于風濤之中,樂于死、不樂于生。

    實因一時無知,遊手好閑,無可營生,或為饑寒所迫、或為官吏所逼、或為豪強所欺,既入其中,欲息而不能。

    加以各處官兵追擊,與其坐以待死,不如姑且逃生,而人衆糧少,不能聽其餓死,遇有船隻,不得不前往牽劫。

    聞爾等得船待贖,并非放火殺人,可見不是樂于為盜,亦處于無可如何。

    然陸有陸營、水有水師,豈能坐視不管?内地兵船,一帆可到,即能逃避,不久亦起台風,無處收泊。

    是爾等有死無生,不如早為求生免死之計。

    本司道前任汀漳龍道,漳泉人犯法自新者,救得不少。

    爾等自有所聞。

     今水師營伍同商民并力攻剿,一面請窦提台督率金門、廈門各兵船前來夾攻,爾等死在目前。

    本司道念爾等莫非朝廷赤子,焚溺可憐,特先開導一番。

    爾等自有頭人、衆夥中自有識字者,可細細講說,再三審思。

    如聽本司道之言,爾等年壯力強,由頭人帶領投誠,本司道代為轉請督憲大人,奏明準其自首,或編入營伍當兵、或歸入壯丁充役。

    果有才力出衆者,拔充營弁。

    從前四川有羅提台打仗立功做到一品大官,先亦誤從匪人,後投效軍營出身。

    近年陳提台盡忠報國,萬古揚名,何嘗不從海洋中出來? 爾等聽我言,即具一禀交來人帶回,定期十日後某日在某處港口,頭人止來一、二人,本司道委大員親到海口面谕,不帶一兵,亦不令丁役一人近前,可見并非哄誘。

    爾等信我言,先将牽來船隻一概放行,貨物有存者給還原主,免其治罪。

    爾等船隻同炮械等物,可以充公,另賞銀錢與爾等,食用亦盡彀了。

    如日後再有盜匪前來,爾等大家幫同出力,将功折罪,後來可以養身、可以保家、可以成名。

    如不願在台者,任憑歸回内地。

    本司道即飛緻窦提台,無用帶兵前來,并另用文書知會,爾等皆已投首,免其追拿,豈不甚好?如始終執迷不悟,仍肆猖獗,即調兵前來剿滅,必盡殺乃止。

    毋贻後悔,此谕。

     谕書院生童 書院之設,非徒課文詞也,所以造人才、敦士品也。

    諸生文藝稍優者,大半皆赴省闱試,而本司道仍按課親莅,又加小課以訓習之,無非欲爾等端精學問以收放心,不至幹預外事,閑居為不善耳。

    且安分讀書者,其容貌舉止間可見。

    每屆課期,留神察看,有面色浮躁、神氣粗戾者,即知其非閉戶潛修之士。

     夫子弟為非,他人則漠然置之,其父兄則必深惡而痛懲之。

    何也?愛之切,故憤之深也。

    其有溺愛于先,卒至不能制者,則有望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