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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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劉玉坡制軍書 答制軍書 上廖儀卿師書 議水沙連六社番地請設屯丁書 請恤沈溺官兵書 領饟議 緻方伯書 上制軍解審人犯議 上劉玉坡制軍書 禀清理遞解人犯禁止浮費由 禀台屬搶竊案内杖徒人犯酌請先行鎖礅由 緻兆松崖廉訪書 與各廳縣書 剿捕洋盜議 上兩院書(一) 上兩院書(二) 請籌議積儲 籌備目前酌劑各條節略 請變通船政書(一) 覆玉坡制軍書 谕兵丁 谕艇匪 谕書院生童 谕郊行商賈 谕各屬總理鄉約 争産控案判 上劉玉坡制軍書 又 上山東撫梅橋同年書 請變通船政書(二) 澎湖官制議 上劉玉坡制軍書 複林少穆制軍書 上廖儀卿師書 答郭巽帆明府書 寄嘉義丁令述安書 與蘭廳董鈞伯别駕書 緻王子勤書 寄張寄琴明府書 戍兵議 請加增養廉議 饬辦擄禁勒索案劄 勸息訟示 與王仲甫司馬書 與丁述安書 答周維新書 複何廷玉書 公交車費議 劄各屬 谕收養幼孩 與沈清如書 發聖谕廣訓劄 上劉玉坡制軍書 側聆钤略,允為聖主股肱;敬繹谟猷,勝讀名臣奏議。

    私衷感戀,無任瞻依。

    起行以後,沿途察看,晚禾均屬有秋,雜糧亦俱芃茂。

    惟入泉州地界,各鄉瘠壤居多,土脈稍形幹燥。

    鄉民多開挖溝塘,或用桔槔引水灌田,道中遇有微雨,未能沾足。

    行出同安,至漳州屬境,山泉較旺,地土漸見滋沃,稻粒亦較為飽綻。

    詢問各處糧價,雖不甚昂貴,而未能有減無增。

    間有官吏谒見,皆以台灣或有不靖,恐台米不能接濟為慮。

     嗣聞泉、漳近海之地,向有呂宋等國販運番米,地方官于本境囤戶、外境商船,辦理得法,似可無虞匮乏。

    道屬兩府、一州,事務繁難,而漳屬尤甚。

    情形未熟,隕越堪虞。

    積習固未可因循,求效而不敢欲速。

    惟有勤稽察而戒煩苛,務鎮靜而防廢弛,以冀幸免隕越而已。

     答制軍書 調兵查拿匪徒,原以示威,而辦理未能周密,以長其頑玩之心。

    然與僚屬談及捕務,開章即以調兵為詞。

    蓋本官先存一「惟恐拒捕」成見,而兵丁藉以飽騰、官役借以恐吓,非盡為除暴安良起見。

    然地方官亦實有為難之處,此中流弊,不可盡言。

    否則,惡民所惡,豈非父母?斯民之道,而惡者不畏威,善者亦未必感德,實以用兵之非徒無益而又害之也。

    必官民情意相孚,而後可措之鹹宜。

     兆鎮自到任以來,營務日見整齊。

    台灣所關者巨,自應先其所急。

    但未曾久曆戎行,海上情形不甚熟悉。

    當此多事之秋,設有變亂,恐決勝有餘而運籌不足。

    如須領兵前往,可期勝任,若專阃之權,獨當一面,控馭機宜,似須熟谙彼處情形者,方能胸有成竹。

    謹附密陳。

     上廖儀卿師書 日前登岸之初,即聞郡城兵丁械,白書于城市殺人如草。

    因而乘機闘搶奪,罷市閉門。

    城廂之内,路徑不通。

    各營員弁坐視而已,鎮道皆告病退居,又無署事者,府則病卧已久,竟至不成世界。

    首惡皆漳、泉兩處之人,為戍兵來台者。

    百姓幾有煽動與敵之勢,平日受其荼毒,積怨已深,将一發而不可遏。

    各路匪徒再聞風而集,遂不可問。

    及聞幹将到,漳人念舊而息,泉人亦因以罷兵。

    及抵任後,操縱兩難,設法勸誘,得罪人若幹名監禁,一面禀請奏辦。

    因循太久,再事彌縫,履霜堅冰,隐患可慮。

    或诮其不達事宜,亦隻可聽之。

    今三、四月以後,情勢漸通,向所謂護盜、引盜之人,今亦漸為巡盜、捕盜之人。

    府中開缺,另調幹員接署,縣缺亦酌量更動。

    半年以來,郡中光景似有可觀。

     夫以海外繁劇、緊要之區,悍兵劫殺、搶奪之苦,鎮道半年無人、府縣雖有若無,而商民亦忍之、安之,竟未釀出事變,是民情尚可為也。

    惜乎數年以來,元氣剝喪已盡。

    一誤于好靜之員,以清淨無為治之;一誤于好動之員,以有事為榮,動辄請兵縻饷。

    聖人胞與為懷,念及重洋艱險,小為變亂,事平,無不優加恩獎。

    而清夜扪心,究竟封元帥、作先鋒者為免饑寒耶?為争富貴耶?為地方官視之如仇寇耶?為自外于承平之世、甘作亂民,将為鄭氏餘孽耶?起釁不深究,言語又不盡通;刳之、斫之,如刲羊、擊豕,安得不年年地震、歲歲風災?興言及此,可為痛哭。

    然習慣已久,一旦矯弊太甚,其為害尤烈。

     此間地方官難則真難、易則真易。

    一切刑錢案件,隻因風汛靡常,無限期管着;且除莠安良,生殺之權得以便宜行事,蓋治兵難于治民,治民難于治番。

    兵安則民安,民安則番安。

    多安頓一遊民,即少激出一亂民。

    多事不如省事,而省事必至多事,則多事正所以省事也。

    大約不外戢兵心以平争,收士心以消訟,結民心以弭盜。

    積習固未可因循,求效亦不敢欲速。

    嚴考察而戒煩苛,務鎮靜而防廢弛;或可望其漸有起色耳。

    率爾瑣陳,伏乞訓誨。

    都中家言附商船寄來,遭風漂溺,海濱居民竟于灘岸拾獲,以有油紙包裹,字迹雖模糊,而可認知。

    舍弟眷屬叨庇順平,附慰慈懷。

    不盡欲言。

     議水沙連六社番地請設屯丁書 奉饬以台灣彰化縣轄之水沙連六社生番獻地輸誠一案,奏奉谕旨,無庸歸官開墾,自當照舊封禁。

    惟前此薙發生番,應如何酌量安撫?已墾番地及私墾各戶,應如何禁止驅逐?即遵照部咨體察情形,妥為開導,慎重辦理等因。

     職道于四月初五日東渡,原拟收泊鹿港,即由彰化縣就近順路至該番社内訪察情形,預為籌劃。

    乃次日因風駛至嘉義縣轄之北港地方,于初十日登岸,行入縣境,适在途次接晤史丞。

    據禀巡查内山公出,現在各番衆靜候查辦,安谧如常。

    聞嘉邑鬥六門至水沙連入山之集集埔相近,于赴郡道路亦便,即同該丞前往山口查看。

    當有田頭等社番目擺典等帶領番衆先至道旁跪接,随令傳集各番目前來,敬為宣布皇上德意,谕以朝廷禁令,不準越墾番界,設立碑禁;誠恐一經官墾,番漢雜處,設有民人欺淩爾番,豈非轉贻爾害?令通事反複傳谕。

    該番等感激天恩,伏地叩頭,環跪泣訴:自乾隆年間協剿林逆,蒙皇恩賞給口糧九十名,數十年來生齒日多,業經薙發,願改熟番,求一體為民,沾濡聖澤等情。

    職道再四籌維:得衆之道,總當綏之使來;柔遠之經,尤在示之以信。

    既未可因卻地而不準為熟番,又未可令蓄發而複為生番。

    部議謂番民之投誠,此時不患其不真,患其始真而久且漸漓,不徒取悅于目前,實宜遠慮于事後。

    今若概行拒絕,恐投誠之心不待久而已漓;而遠慮尚計及日後,近慮已隐伏目前也。

    此時恪遵谕旨,申明舊章,遍行曉谕,與奉委各員襲老成之見,會同禀複,即已畢事。

    其一切格礙實在情形,國計民生所關,知而不言、言而不實,粉飾遷就,聽其自然;此正所謂「取悅目前,而贻害将來」者。

    是有負君恩憲德,問心實有所不安。

     竊思封禁舊制,防微杜漸,永遠遵行,原為長治久安之策。

    然土牛界禁,在乾隆年間早經奏明虛設,法久弊生,即欲力為整頓,而相沿已久,有積重難返之勢。

    官不能禁,而後請開;官不準開,而又不能禁。

    是部議所謂番與民戕、番與官抗之慮,恐在目前也。

    此其不容粉飾以贻害者一也。

    薙發易衣,已成熟番,拊循既周,雖犬羊之性,中孚可格,習久自馴。

    如又麾而拒之,不生、不熟,不番、不民,生番欺淩之、熟番戕削之,必至激為困獸。

    既未辟地、又未設官,原可聽其自生、自滅,然一番輸誠不納,全番聞風皆不複萌其向化之誠。

    是部議所謂一番不安、全番騷動之慮,恐在目前也。

    此其不容遷就以贻害者二也。

    已墾番地,皆成沃土,禾黍芃芃,一旦揠其苗、刈其實,豈非迫之生事?私墾各戶,既知官之不能禁,又知官之不準開。

    官不能禁而私開益多,官不準開而私開益便,日聚日衆,是部議所謂奸民勾引、悍強煽動之慮,恐在目前也。

    此不容聽其自然以贻害者三也。

    凡事率由舊章,畫一遵守,一動不如一靜。

    然因時制宜,實有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

    官禁果遵,則番守其界,斷無請開之理;私墾既衆,則官去即來,實無永禁之方。

    現在尚無利可興,而亟宜防害。

    伏讀部臣前奏創建工程,開懇地利,多一部署,即多一紛更,恐将來所入不敷所出,并慮及胥役兵弁種種滋弊。

    今欲無用紛更、無勞部署、無設立官吏兵役之流弊、無創建工程費用之浩煩,而目前歸化之番仍可得所,陸續墾成之地不至紛争,斟酌權宜,惟有設屯之一法。

     查雍正以來,凡有生番歸化求改熟番,無不準之案。

    乾隆年間,改熟之番,無不設屯安置,皆有奏請挑丁、給饷各成案可循。

    正在籌議間,六社番目人等群至郡城,環跪求見,随會同署台灣葉鎮督同守令等曉谕番衆:爾等原為謀食求生,不肯收爾土田,乃皇上俯恤爾番黎至意。

    至于爾等願改熟番,出于誠悃,當查明舊案,設法為爾等養贍。

    該番等皆伏地叩頭。

    又诘以埔南熟番,何以私入?據稱伊等祖父為從前生番招入,已代墾二十餘年,求免驅逐等語。

    因思及此時設屯籌饷,别無閑田。

    該熟番等在埔南開墾多年,已蒙将礙難驅逐各情陳奏,則此項熟番,祗可任其自耕。

    即以熟番所墾埔社、加冬以南地内,出給六社屯番租饷;以番養番,似可融通辦理。

    據史丞等前已查明埔社、加冬以南熟番,奮墾者約有千甲;加冬以北,業有已墾埔地若幹,皆去年春季熟番私人所墾。

    五月間曾蒙莅勘,谕令廳縣驅逐,于冬月内概行逐盡;剩有空埔,聽候官為經理。

    詢據該番目等并稱:當時原因埔南所招番懇無多,不敷口食,以故獻土歸官。

    今既不收,而甫經改熟,仍未谙耕作,誠恐去年逐出之番又複潛入,即官為驅逐,去而複來;與其埔北仍歸私墾,不如與埔南一概自行招墾,同出番租,以免私争生事等語。

    傳問各番衆,均皆欣願。

    職道等複妥撫循,令各歸本社靜候辦理;并酌加犒賞,皆帖然感謝而去。

     竊查台地内山生番,屢經歸化,南北兩路均于乾隆五十三年經前大學士福奏請分設十二屯,挑取精壯,充當屯丁。

    大屯四百名、小屯三百名。

    南路一千名,屬台防同知。

    北路三千名,屬鹿港同知。

    設立千總、把總、外委各屯弁管轄。

    其丁外餘番,設有通事、土目等管束。

    曆來歸化改熟之番,從無生事。

    其屯丁每名按年酌給銀餅八元,以為丁饷。

    撥給埔地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以為租榖養贍。

    其屯弁等應給埔地、飯食等項,一并在于未墾埔地及丈溢田園地撥出,作為此項設屯租饷等公用。

    又于水沙連等生番出力協剿林逆案内,奏請挑取埔、水、田、頭等社番九十名,彼時以該番尚未薙發改熟,未便設屯,僅按年賞給口糧租榖随饷支放各在案。

    茲查埔社、水社、頭社、眉社、貓蘭、審鹿等六社番衆,前雖未改熟番,既挑給口糧,已與生番有别;茲複薙發輸誠,與生番歸化改熟設屯之例亦符。

    自應推廣皇仁,援照舊定章程辦理,俾番等既得贍其身家,又可資以捍衛,共沐生成,以昭盛治。

     查埔、水等六社番衆男婦一千餘人,挑選壯健者四百名,可設一大屯。

    在于番社内選舉衆所悅服之番,充補外委一員,管轄屯務。

    其丁外餘番,再設通事、土目等管束,仍屬北路屯千總,把總統轄,歸于北路理番同知及北路協副将稽查管理。

    所有應給屯饷、屯租,現在無款可籌。

    埔南熟番墾地無多,即出饷租,亦不敷屯用。

    将埔北地段與埔南一體招種,出給租饷,雖與禁例有未符,然以熟番而養熟番,番墾番地,于事理未為不順。

    且此時縱遏其請,難免番衆之不自招、更難保漢奸之不私人轉滋事端,不如聽其納租自墾。

    此外仍應另立界限,不準再有私越。

    如此,則改熟新番,得以安置;舊墾熟番,并免流離;而設屯公用,亦不至于無措。

    新舊各番,均可安于無事。

    況番饷、番銀出于番地,悉由番心所自顧。

    是因所利而利之,而不與争利;無創建工程縻費之煩,無增置兵役流弊之虞。

    目前固可相安,日後亦無贻患。

    并與前任熊道及日前奉委在事人員熟商意見相同,且憲台初次條陳原有調取屯丁令其自行耕作、官給器械、随營操演之議,合無仰懇仍奏請聖恩俯準,循照屯務舊章妥辦,以恤番衆,而弭隐患。

    如蒙俞允,再将增設屯丁、屯弁應辦各事宜,會同署鎮等于巡行之便,仍親詣六社确切查勘妥議另禀,并應定屯田經費收支各章程,饬由廳縣詳造清冊、繕呈憲覽,報部察核存案。

     再,察看六社番情,詢問台人士之所傳說,查閱乾隆、嘉慶年各臣工之所敷奏,前後參酌,雖彼時所指非此六社,而切中利弊,實與今此機宜若合符節。

    此事氣運所關,似終有欲罷不能之勢。

    熟籌全局,有不得不再詳晰陳之者。

     台地寸土悉由生番漸次開成,埔裡六社地面較大,居全台心腹,襟帶數縣,為中權扼要之區。

    由内山之番社木栅北口四十裡,半日可至彰化縣地;在後山番社尚可雲邊,而六社之地則與縣毘連。

    前大學士福公奏稱:從前設立土牛,禁民占墾,因生齒日繁,私佃耕種,土牛之界,竟成虛設。

    良田彌望,多在界外;舊設土牛,早無遺址可尋。

    民人開墾,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等語。

    據此,則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間業已全無,私墾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

    埔、水六社,于乾隆五十三年協讨林逆以後,支領口糧,時常出入;不但該番衆在集集等處交易,即民人亦時常進内。

    實以别社番地皆在高山峻嶺之中,此六社皆為沃野平原,距後山生番地境逈隔。

    惟前面有山聯絡,南通嘉義、北達淡水,路徑歧雜。

    如有匪徒逋逃入内,不但深山可以藏身,并且沃地易以餬口。

    前此林爽文窮蹙竄入,謀據險要,幸彼時私入之人無幾、生番之勢尚強,不為所據。

    數十年來,私入之人較多,生番之勢極弱。

    今昔異形,所以尚無事故者,以并無巨惡乘機竄入。

    設或成為巢穴,則險為賊據,番力不敢拒争;憲台前奏五弊之說已詳。

    噶瑪蘭當日慮為蔡逆所竊,議請歸官,然猶在後山八、九日之程,非若六社之去縣城咫尺。

    曆來策台患者,無不以此為慮。

     前廣州守閩人藍鼎元所雲:辟其地而聚我民,害将自息。

    翦焉,辟焉,正所以少事,而非多事。

    理焉,治焉,正所以弭患,而非贻患。

    或未知其地之能為賊據,而謂棄之便可無害者,試以林爽文為前車之鑒。

    至于番地歸官經理,議者慮有事端,是所慮在乎生番。

    查生番不比别省夷酋,皆散處各自為社。

    六社之番,其性馴良,亦與别社有異。

    如其援案設屯,六社男婦一千有零,挑取壯健者四百,調外充丁,有屯弁、通事等管束,可與各屯番一體當差。

    昔日噶瑪蘭遠在後山,深入生番地境,盜賊竊伺,番民鬥争,不靖者數年,一旦歸官,四十餘年,至今安靜。

    六社番性尤馴,更可無慮。

    或未知台地番情,而謂恐有後患者。

    試以噶瑪蘭為前事之師。

     總之,膏沃制勝之地,不為我有,必為人有。

    前台灣道姚瑩、方傳燧,台灣府鄧傳安,具有禀陳。

    前詹事閩人梁上國章奏内,引雍正初年前憲滿題報:南北二路生番,自古未通聲教;近見内附熟番飽暖優遊,亦莫不歡欣鼓舞,願附編氓。

    應令所報丁口,附入版圖雲雲。

    又乾隆五十三年,福公奏雲:沃土既不免抛荒,遊民又無以歸宿,應請照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等語。

    以此,見番界情形,各須因時以制宜,不容膠執。

    大概番墾者歸番、民懇者給民,民番未墾者,則官為屯田而收其租榖可矣。

    否則,賊目眈眈,見抛荒則難免垂涎,無歸宿則愈謀勾引;此類于慢藏以誨盜者也。

    以恩意招徕之、以良法綏定之,則歡欣鼓舞,必有倍勝于昔時者。

    是使山後要地,隐隐有增兵之實,而無增饷之繁。

    使台疆利賴,永及無窮。

    詳悉疏列,奉旨允準,至今享其樂利。

    由此觀之,是日前六社試墾之舉,實出自台民之有例可援、番民之見善則遷,而非台屬官吏之創議多事也。

     夫台地情形,與他省迥異。

    一經歸化,番即我民,地即我地。

    番地能為後患者,在漢不在番。

    漢民日聚日多,彈壓稽查不及,小害鬥争、大害擾據。

    數十年來,由彰化而辟淡水,由淡水而辟噶瑪蘭,迹似開疆,意實除患。

    今日之六社,即昔日之淡、蘭也。

    前此六社之禁,因番未輸服歸官,不禁則番必相争,禁則番守其土。

    今出于番之自請,揣度其心固由謀食,亦因番族少而私入者多,恐地不歸官必歸于賊。

    歸官尚可自存,故決意薙發改熟,而獻其地。

    此時禁則必有事端,不禁則轉可綏靖。

    設屯之議,出于不得已,并非調停于目前也。

    昔噶瑪蘭亦曾有置屯上議,彼時内山生番俱未改熟,而熟番歸化者皆淡水等處遷移而來,與漢民雜處;是以未經立屯,即開墾之事亦屢經奉駁而後定。

    今六社設屯以後,自益見馴習,而策及萬全,終當相機籌辦。

    蓋其勢有不能不官為經理者。

    總之,綢缪久遠之計,無論漢民、番民,安危之機、利害之原,在于得人不得人,不在于得地不得地也。

    惟征之往事,合現在時勢而論,究以得地為善策耳。

     凡此情形,久在洞鑒之中,而猶複縷晰上陳,誠以此事為安民而非徒恤番,為除害而非為興利。

    職身曆其地,及之而後知,仰體公忠體國,因不敢迎合見長,亦不敢瞻徇畏事。

    昔陳少林嘉義縣志雲:或以為難而不肯為,或以為迂而不必為,其始為之甚易而不為,其後乃以為必不可不為而為之,勞費已什百千萬矣。

    冒昧上陳,伏祈裁奪。

     請恤沈溺官兵書 卷查曆年哨船、饷船失水漂沒官員弁兵之案,有詳請題恤而未奉明文饬知者,有輾轉查取冊結而遲延未辦者,有因複查生死下落久未見覆而即置之高閣者。

    竊思官弁及兵丁人等,因公出洋,皆職分所當為。

    在水師不詳察風雲、不熟谙沙線,以緻疏失,亦屬咎所應得。

    然猝遇風浪,淪胥及溺,甚至屍身漂失無蹤,實堪憐恻。

    如春融及風■〈日卂〉和緩之時,或可漂沒後傍岸遇救;若值秋汛風暴,浪湧兼天,一經沈溺,除當時浮出撈獲外,稍遲萬無生理。

    向來成案,均須沿海各文武衙門挨查,出具并無與救得生切結,其未獲屍身,亦須遍查結報。

    台屬各廳縣并無驿站,公文每多遲滞,加以澎湖一廳,遠隔海洋;即廳縣均已詳複,又必各口營汛報齊,然後具詳到道、由道咨司,又不知何日始能到省。

    固為慎重核實起見,但地方官多不能克期辦理,使因公殒命者未能一達天聽,早荷恩施,殊為可憫。

     每年海上夏秋飓風大作,固由天時節氣;而沿海居民于七月間大設齋醮,祈免風潮厲虐為災,雖系愚俗之見,似亦有至理存焉。

    愚昧之見,請将現在遭風淹死弁兵,即饬内地本營查明籍貫,由該地方官迅速詳請題恤,以慰遊魂。

    其兵丁賞項,亦由内地查明的實親屬具領,并饬嚴禁胥吏需索、克扣諸弊。

    所有近年報明在案者,謹查卷開折附呈憲覽,伏乞分别饬查。

    如尚未題報者,可否一例先行核辦,一面由道催齊冊結咨司備案;或年分久遠,礙難辦理者,淹沒兵丁原籍如尚有家屬,由地方官酌量撫恤。

    是否可行?伏祈慈鑒。

     領饟議 謹籌議領解台饷各條,恭呈鈞覽。

     一、嚴定領解限期也。

    各營核造來年饷冊,以本年八月為限。

    府委領饷人員,以九月為限。

    委員起行内渡,以十月為限。

    遵定例,年内到省,由職道就近嚴查。

    如有遲逾,不準以倒填月日為憑,據實揭參。

    國帑兵糈所系、人命生死攸歸,斷不容坐候。

    六、七月飓風大作之時,履危蹈險,徼幸萬一也。

    或事變無常,萬一春融不及出口,遲延有因,竟報明候八月秋汛平定後放洋,究竟盡人事方可以聽天命耳。

     一、寬備裝載船隻也。

    卷查往年有用兵船至三、四隻者,間有疏失,亦不過三、四分之一。

    即配用商船,至大三千石為限,不必定須五、六千石以上。

    海艘止求堅固,不在過大,其颠簸亦無分大小。

    吃緊全在出口、收口之際,倘遇風■〈日卂〉不順,漂近港口,船不甚笨重,易以收泊。

    近年多止載大商船一隻,員弁、兵丁、家人等群聚一船,加以兵役私行附帶之人、舵水搭雇販貨之客,枕籍擁擠,極為叢雜。

    每于配定以後,始而待人、繼而待貨,非無風順水平,一潮可達之時,而因循坐誤。

    委員多未經渡海者,不敢冒昧催促,又不識裝載宜求适中,但知愈重愈穩,多多益善。

    及耽延日久,不暇詳慎察看風雲,即行開放。

    往往已入内洋,而船大儎重,駕駛不靈,又防觸礁礙汕,權且下碇待潮。

    一時風波不利,遂不可問。

    應請責成廈防廳酌量饷鞘多寡,勻配三、四船,至少亦須正副兩駕,以備不虞。

    設或一船有故,另船可先入港飛報沿海各汛迎護,雇覓小船分載亦可。

    并須嚴禁附搭多人,良莠不齊,可患者亦不獨在風浪也。

    倘仍拘定一船,又聽其任意附搭,如有失事,并将該廳參處。

    倘商船罕有遇便者,似不妨出價雇覓,準其開銷。

    船系官雇,自不能任其守待客貨。

    所費無多,而所全不少也。

     一、領款有台灣府庫收,即準劃兌也。

    查領饷委員攜帶劃兌公文,原可照數辦理,自未便以私項混扣。

    第在台官員,其眷口或老親在堂,住内地者居多,重洋來往不易,既經繳入府庫,私項即準為公項。

    但以庫收為憑,多劃一兩,即少一兩,運解之費,或有意外之慮,劃兌總為有着。

    且解到需時,弁兵俸饷亦可由府先期将存款支發,諸多簡便。

    再訪問仝故守任内,每因情托,虛出庫收,以緻賠墊,因而不願多劃,而紛紛渎求者不一。

    委員起程遲延,亦未始不由于此。

    應明定限期,以九月底為止,逾限一概不準請兌。

    其繳府庫預存之項,由府酌定名目,統出總庫收一紙,交委員禀呈,領饷時一并發交該委員自行劃交。

    其兌項并定以成數,或千、或百,不準畸零瑣碎,以免核扣之煩。

    幕丁人等私函,以零星求兌者,一概不準,仍由職道就近查核,有現銀上庫,方準給予庫收,以昭核實。

    并請由省另給委員實在起運确數執照,以便沿站查點接遞,免緻别有影射滋擾之處。

     一、開駕由五虎門出口,較為便捷也。

    曆年自省至廈門出口,因内地驿站夫役比台屬彰化等處較便,出五虎門即須收淡水八裡坌,由淡水至郡城道路窵遠,夫價昂貴,各屬攤扣,為數甚巨,未免因賠累而增虧挪。

    兼以由省裝運,須海防廳雇船,船隻到台,又須免各口公費,種種于各廳縣不便。

    是以,由府詳請仍歸廈門配渡。

    然總以先務饷銀隐渡為要。

    此外即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