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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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本署銀錢,現出告示,令其三日内交局放饷。

    餘之無過三也。

    曆年各兵無知犯法之案甚多,因海外征戍,遇事從寬,以全文武和衷之義。

    餘之無過四也。

    久任不能令兵民相安,請督憲另派能員接任,又單銜奏請嚴議治罪。

    餘之無過五也。

    以上各折稿,俱送貴鎮轅有案。

    水陸弁兵出力及因公身故,一一詢查奏獎。

    餘之無過六也。

    祈即傳齊各營隊目,将以上各情逐一曉谕,令其将何事不可對衆之處,明白具禀移覆勿遲!即望回示。

     谕官兵 谕各标營弁隊長知悉。

    照得本年各路逆匪滋事,爾弁兵等同心出力,全軍凱旋,并無損折一人。

    此皆仰賴朝廷洪福,神明保佑。

    現在曾同鎮台分起出奏,是各省軍營皆不及台地官兵之戰守得力,論功在即,豈可自滋事端。

    自來殺賊得功,未聞以械闘而得恤賞者。

    豈可置身命于無用之地? 本司道同鎮台暨台灣府,因軍饷未到,日夜焦思,千方萬計,羅雀掘鼠,為衆兵糊口之計。

    譬如父母之于子弟,貧窮無措,各處乞借以哺養之,免其饑寒,而衆子弟仍日日擾攘不安,天理何在?各紳士、鋪戶、居氏,皆幫同設法籌饷。

    若因此闘搶,不能安身,何從措辦?況南北兩路甫見安定,如因郡城内槍械鬥哄,謠言遠播,萬一匪徒生事,又須調爾衆兵辛苦遠征,且為亂民之倡,衆兵何能當此重咎? 憶道光二十八年,熊前道、武前鎮皆已告病,本司道莅台之前,郡城衆兵滋事,及到任以後,皆知悔改。

    呂鎮台未經會同奏辦,原望其知恩,久久守法。

    數年以來,尚為粗安。

    今複藐玩至此。

    本司道同鎮台近在一城,現尚未去官,豈能诿為不知?撫台駐節泉郡,廈口往來船隻傳言至内地,不曰民亂,而曰兵亂。

    各營員隊長,又何能當此罪譴? 總之,此時與往年不同,兵民皆應相安無事。

    細加訪察,并無積仇深怨,果有傷亡,自應跟交正兇,由本司道督同府縣秉公審辦。

    本司道于爾等衆弁兵,平日開誠布公,言無不盡,凜遵毋違。

     複春岩制軍書(附條陳) 竊前月抵漳後,已将裁兵大概情形具報。

    茲查去年四月間,海澄失守,前鎮道因兵力單薄,準楚省散回舊兵投營效用。

    署提軍饒鎮,前在中營遊擊任内,由诏安差旋時,正值賊匪蜂起,又添募新兵,以便分路防剿。

    當時散回各丁,早經革伍,已為編氓,是收回與新募無異。

    而新收各丁,并非如平時補伍,取有年貌、箕鬥、眷口冊結,亦與地方官募勇無異。

    其中屢次從征出力者,亦不乏人。

    及六年六月以後,大局安定,饒署提軍商同懷署鎮以籌饷維艱,兵丁溢額過多,縻費更甚,将新舊各兵當場考驗,擇其精壯者補伍,稍次者概令歸農,是又與地方撤勇無異。

    本非辦理不善,惟其中間有本非募兵而補額在前者,有臨陣出力而許其收伍者,不免怨謗交集,或至糾衆哓渎。

    各将備以地方甫經平定,恐複事端,請将實在老弱者裁汰,餘均作為寄名,餘兵遇有守糧缺出,盡先拔補。

    每日籌給口糧銀三分,經提鎮會核出榜曉示,始各安定。

    此裁兵節費出于萬不得已之實在情形也。

     自七月初五日支給口糧以後,仍照常随營差操。

    然此項餘兵,究竟宜散而不宜聚,聚必恃衆,易于滋端;可暫而不可久,久将支饷終難接濟。

    既苦于不能去兵,又苦于不能足食,而兵衆難治,即由于食寡難籌也。

    且署提軍饒鎮随時收用,複為設法養瞻。

    在漳一日,自可鎮撫一日。

    如赴任去後,恐辦理不免周章。

    查此項口糧,計日需銀十餘兩,統計五百餘名,又非三、四年不能補竣。

    一旦支應不繼,驕悍之習驟難轉移,是暫安目前而究未可為經久之計也。

    愚昧之見,由鎮道府縣每月各捐銀五十兩,诏安、平和、雲霄、龍岩、同安等五營,各營每月捐銀十兩,湊成二百五十兩,以資津貼。

    仍将此項餘兵阄分勻配,并酌量開除,以次補完,捐項即可停止。

     謹酌拟章程,另折呈覽,如可采擇,仰祈檄饬各營遵照辦理,并請頒發告示曉谕周知,俾易信從。

    是否有當?仍求訓示。

    再,提鎮俱在漳浦軍營,是以未及會銜,合并陳明。

     一、此項餘兵,中營最多,左右、城守計日可以補竣,而中營則待補之人多,不免向隅。

    籌給口糧,亦無底止。

    城守将本營餘兵補完後,仍酌量阄分中營餘丁若幹名,以次挨補。

     一、餘兵補伍後,即應輪班戍台。

    查年逾四十者,例不派戍。

    此項餘兵,如有年逾四十者,即與戍台之例不符。

    若一并收伍,将來撥戍為難,如有年逾四十者,應行扣除,酌量安置。

     一、此項餘兵,籌給口糧,記名補伍,原因其上年防剿出力,優加體恤,其中尚有字識附名支糧記補者,應核實查明,一概開除,以免冒濫。

     一、漳營新兵補伍弁目,不無需索,此風亟宜禁革。

    如違,許該兵丁指名控究,并由該鎮認真查察。

    所有此項餘丁,或分配各營後,即阄定名次,以次挨補,或臨時拈阄收補,或仍考較技藝,以免鑽營,而昭公允。

     谕各營隊長 本司前後莅閩有年,衆兵皆吾子弟也。

    任台澎兵備有年,各标均有換班列戍,衆兵皆吾爪牙也。

    今複至漳郡,風聞有逞強多事者,其實每營不過年少無知者數人。

    祗在各隊目公正督率,勿令衆人效尤。

    始則勸之,勸之不改,公請營長處治并令改過,如仍怙惡不悛,即請将備提究。

    果有大幹法紀者,準備請鎮軍發令以軍法從事。

    如縱之适以害之,用威正所以用愛,懲一儆百,無非望其同成勁旅,為國家出力,将來提鎮将帥皆從行伍中來。

    當兵要人敬重,先要自己敬重。

    同是朝廷百姓,為兵是衆百姓中為皇上出力而保護百姓者。

    當此用兵之時,較之讀書成名,尤為尊貴。

    除暴安民,剿賊立功,較之登科及第尤為顯榮。

    即或效命疆場,盡忠報國,留名不朽,子孫與有榮施。

    上天報施不爽,後世亦必昌盛。

    平日互相诰誡,自重自愛,何至動辄糾衆生事,甚至侮官擾民?以一、二人之粗悍,緻合營弁兵因之受累。

    況養兵全恃錢糧,不敬官,糧憑誰催?不護民,糧從何出?軍需經費短绌,爾衆皆所共知。

    尤當仰體聖上宵旰焦勞、各官長及營主籌劃為難、各屬紳商設法勸借,無非為保全地方。

    如兵不顧民、民不顧兵,則地方不得平定,必至東征西剿。

    爾衆兵豈無父母妻子,亦無安樂之日。

     本司不憚煩言,諄切勸谕,務必安分耐苦,勿惑浮言,勿萌異念,勿使氣犯上,勿恃勢欺人,實心實力,勉為善良,立功報效,升拔即在。

    目前是吾之子弟、吾之爪牙,異日即吾共事之友。

    忠告善道,其各三思;無忽,特谕。

     雪夜探營圖自記 嘉慶癸酉曹滑之變,江南狼山營兵調防淮上,狼鎮駐吾鄉,将啟行。

    先大夫命之曰:盍往觀兵乎?時年十七,甫入庠,随侍至南郊營門,睹軍容之盛,竊謂百夫長不易為也。

     庚辰通籍後,分符山左,宰武城。

     道光癸未冬,臨清教首馬進忠糾直隸清河徒黨,密為不軌。

    琦靜庵相國時撫東省、讷近堂相國方秉臬,督師往剿,首從悉就捦。

    武城,州屬也,輕騎往軍中,鞫犯五旬,事竣。

    時,連年工赈,合境停征,廉俸無出,扁舟勘災,貧且病,日食餅一枚。

    靜庵相國語人曰:某衣不蔽體、食不充腸,聞其室人以銀钏典質為炊,從軍一裘乃假于僚佐者;皆實言也。

     甲申,調泰安,稍稍補苴,然不敢為身家計。

    地近兖沂,土匪名掖刀手,徂徕山谷幽邃,向為盜薮。

    帶丁壯深入捕治之。

    行糧犒賞,悉自備。

     越甲午,牧高唐州。

    州屬舊有一炷香教,惑衆斂錢,其徒有不願有室而自宮者。

    一日微服冒雨入其莊,密遣黠役拜為師,同聽宣教,尚無悖逆語。

    乃伏兵于途,而先召其老教首至,餘黨皆從之來。

    剀切勸谕,蚩蚩者盡悔悟,薄懲其教首,并令歸農;仍按放告之期,齊至大堂,環聽宣講聖谕廣訓。

    厥後東昌教匪興大獄,而高唐無一人。

     丁酉冬,從經秋山中丞、寶小村廉訪,平濰縣逆匪馬剛之亂。

    冒雪長征,至春暮班師。

    是役也,逆匪纔數百人,黎明斬門直入縣内衙。

    時縣官林秋崖居西軒,賊至中室,以刀刺其子之頸,見無須,複出,誤以委官呂文山為縣令,殺之。

    逆衆方擁馬犯入,林手槍出,百姓見縣官尚在,群起巷戰,殲捦首從各犯,無免脫者。

    嗣搜獲餘匪,日夜從事谳局,即坐卧于呂委官匶側,唯一臧獲佩刀侍之。

     戊戌夏,署臨清州事。

    河水淺落,糧艘膠滞不能行。

    匹馬率丁壯沿河奔走,随漕帥周文忠公來往催儧,彈壓水手。

    至秋杪,始旋署。

    移任濟甯州,所屬金鄉縣民報官請挑彭河,河之下遊各屯民塗白眉為号,集數千人,刀傷委官幾斃。

    星夜馳往,大雷雨,衣履盡泾;燈且滅,随電光行泥淖中。

    有縣丁飛馬赴省請兵,亟索其羽檄置袖中,叱之返。

    入其境,谕倡首者阻工也,非謀叛也。

    屯衆乃麕集,廉得其情,蓋誤以官員為鸠工之紳董也;拟遣戍,示禁曲防,民乃安。

     癸卯入蜀,守保甯,兼川北道;保屬南江縣。

    黃柏嶺古柏數千株皆百十圍,土人珍護,謂蜀漢時物。

    初,奉文采伐,造粵海戰艇,縣官督工以斧斤入取數百株,既而檄行停罷。

    鄉人疑官之私也,聚衆圍辱,将作亂,制軍寶獻山相國命往察之。

    單騎入山,按兵以張虛聲,皆帖服。

    士民懷疑于後,而未阻撓于先,遂定谳:罪其一、二人,木植充公用。

    振旅而還。

     甲辰,巡閩。

    漳有互鄉為盜薮,舟車不通已數年。

    窦升堂提軍約會捕,未及期,而弁兵先往,乃拒傷。

    夜微服徑乘小舟前往,先書随行丁役某某密緘交阍者,逾時拆閱,内外無知者,防洩漏也。

    從者十餘人後至,徑入其村,衆蟻聚,言語不通,手書示識字者。

    誦未畢,羅拜若崩角。

    進茶果,以鼓吹迎之。

    子弟之不法者,鹹自首。

    旋旆至半途,而郡城文武鹹駭然,領兵勇大隊前來護衛之。

    曆年逸盜自首縛,積匪來歸,水陸商賈始通。

    未久,奉諱歸。

     丁未秋,服阕,将入都,甫出裡門,奉命巡台灣,即航海赴任。

    方抵境,漳泉兵鬥,閉城已三日,亟馳往擒治,乃止。

    劉玉坡中丞奏:請開番社歸化者數千戶,皆薙發,受衣冠。

    廷臣交章,寝其議。

    番衆失所望,重譯撫慰,臨以兵威,始定。

     庚戌秋,匪徒王湧等造謠,分類哄鬥燎原,捕數百人,置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