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書

關燈
日,該文武印委各員督率營弁梁青芳、董長潘、義首謝集成等,于中心侖地方,探明逆首吳磋蹤迹,奮勇追捕,轟斃賊匪二十餘人,格殺十餘人,将該首逆生擒,并割取夥匪首級七顆,凱撤回城。

    經楊倅等提同劉木等訊,據供稱:上年八月十三日,經林汶英通信該犯吳磋糾衆拒捕,十四日在鬥門頭地方樹林内埋伏,俟營員隊伍過去,該犯劉大同臨陣殲斃之王強、現犯沈锺等突出,各用鐵镖刺傷董倅胸膛、左腿等處。

    王強割斷首領,并将奮勇格殺多匪、竭力救護本官之差役賴忠疊砍緻斃等供。

    當即會營押送董故倅柩前淩遲脔祭,同各犯并枭首示衆。

    渠魁已正典刑,民情益見安帖。

    曾署副将、黃參将等,因淡、彰鬥案,難民未盡歸莊,于三月初先後各回本營。

    除飛饬該廳備錄全案供招彙送,仍實力搜捕餘匪,并查明在事出力人員及傷亡兵丁人等,分别詳報移交郡署鎮、裕護道彙核、恭折具奏外,所有噶瑪蘭廳戕官滋事、首逆就擒、地方悉臻安定緣由,請由省先行入告,早纾聖廑。

     再,此案起事之初,據該文武倉猝具報,多有不實不盡,計路程十餘站之遙,往返行查,有須時日,細核錄送犯供,與内地會匪情形,大概相同。

    皆因各處擾亂之後,奸徒以該廳距郡城道路窵遠,兵饷不繼,因而乘間滋事。

    蘭屬民情向來安靜,董倅居心誠樸,平日辦事尚稱勤謹,似不至于激變。

    聞該廳從前儲備甚富,近日訛傳尚有數十萬之多,或竄匪藉以造謠倡亂。

    及聞董任征收供賦、采買食榖,悉照舊章,而間有刁劣之徒,以台地各處不靖,藉端違抗,煽惑生事,曾經委員前往會辦。

    旋因淡屬械鬥,道路中阻,或該廳丁胥難保無藉端作弊,斂怨于民。

    然案犯均非良善,該廳屬梅洲地方向為賊薮,曆任搜剿有案,是各匪皆因查拿嚴緊,緻逞兇逆。

    現據錄送首犯吳磋供詞,亦稱糾衆結會、聞拿起意謀逆屬實。

    訪聞董倅被戕之時,該營都司劉紹春帶兵前行,小徑窄狹,是以救援不及。

    據報率領弁兵回擊,亦多受傷,唯回城次日,複有賊匪哄入衙署,搜及倉庫,雖廳城系用竹圍,該都司與在城巡檢沈樹政,何以毫無防禦?即謂奸民乘機内亂,與戕官陷邑事在一時猝不及防者不同,顯有畏縮藏匿情事,應即查明撤叅。

    維聞賊匪旋即退逸,文武印信均未遺失,委署之員,商同恒鎮仍責令該員等分帶兵勇協剿,俟事竟再确查辦理,謹附禀陳。

     寄慶正軒方伯書 台地起亂之初,大勢幾不可問。

    晝夜登陴,舊疾複發,日形昏愦。

    鎮軍駐兵城外,并紮營埔姜頭地方多日,為附近賊匪甚夥,兼顧郡城,且添調澎兵未到,而群情洶洶,無不望其飛速進剿,以固地方。

    幹親往軍中,見其積受暑濕,精神未能主持,言語亦多恍惚。

    設或兩人皆已卧病,束手無措,祗有一死,或竟如漳州之變。

    海外非比内地,一時無人瓜代,日久聲息不通。

    當此多事之秋,恐岩疆一失,而難以複得。

    從此,閩海永無綏靖之日,未可僅執「城存與存」之見,而不顧其後也。

     北協呂大升來台,雖尚未到,而彼時一聞此信,軍民皆覺膽壯,即賊勢亦為之少衰。

    台民之于官長,日久即生玩,更易之後,稍可安定一、二年,曆驗如此。

    但得人接手,生死皆可聽之。

    仰荷憲恩逾格優容,仍請處分而不予罷斥;且以軍務責成承辦,委曲保全,莫名銜感。

    茲幸大局平定,力疾籌維,不敢稍有推诿。

    此時如不聲明實情,似病軀竟為捏饬,則臨時巧避之罪不容誅,或奉谕诘問,究竟前叅意見不合,孰是孰非,殊難登答。

    謹具片稿,拟附續發單銜折内,伏祈婉陳轉求,俯鑒下情,勿加譴責為幸。

     再,五月以後,暴雨狂風,比往年尤甚,戰守皆苦,縻費更多。

    現在各戶借貸不應,同僚典質亦空,饷船杳無音信,兵丁已嗷嗷三月。

    防堵之費,更無所措。

    南路餘匪,但得軍糈應手,不難一鼓殲旃。

    尚有被賊焚掠各莊難民,必須設法撫恤,而徒喚奈何,唯有仰天太息耳!臨颕依馳不盡。

     答曾輯五參戎書 頃誦初四日所發惠書,得悉統率弁兵、義首擒獲渠魁林恭等之後,旋又拿獲僞總軍師王光贊等各犯,具見謀勇兼全,勳勞懋着,欽佩奚如。

    承示股首林十七等,業經就地正法,尚有林芳等要犯,拟與林恭等十餘匪一并解郡審辦等因。

    惟此時南路難民盈千累萬,其中最易藏奸。

    埤城至郡,雖已安靜,而路途窵遠,人犯過多,恐緻疏失。

    務即會商鄭令,僅将渠魁林恭等至多二、三名護解來郡,其餘各犯速即就地正法,切弗稽留。

     至林恭等起解之時,沿途亦須察看情形。

    如有不便之處,不妨即在途中便宜殲誅,以杜後患。

    再,萬蠻等莊與閩、潮挾嫌互鬥,此時正辦善後,豈容再生事端?并希迅饬妥為彈壓谕止,弗任滋蔓,是所切囑。

    再,枋寮、水底一帶,非操必勝之權,未可遽行深入。

    前布密函,已收到否?并即示覆。

    專此,順請捷安,不宣。

     寄邵捷軒總戎書 官之去留,有一定之數,多一日不可,少一日不能。

    與足下誼同手足,一日在台,有一日得盡心力之處,無分彼此,無分今昔,皆不敢存京兆之見,上而負君,下而負友也。

     止鬥勸捐,自為目前急務。

    但愚氓無知,以為鎮、道、府皆無現任在城,謠言四起,是鎮定郡城人心為急而尤急。

    祈命駕言旋,不勝翹企盼禱之至。

     與台屬紳耆書 自抵珂鄉,五載有餘,刻刻以地方不能久安為慮,想可共鑒此心,實不料一旦潰敗竟至于此。

    皆由平日表率無方,不能除暴去害,不但良善身家蹂躏為餘之罪,即亂賊孰非赤子,富教無術,刑戮罔民,亦餘之辜。

    及變亂之後,無謀、無勇,以緻阽危日久,因而度支告竭,累及諸紳商代為摒擋借貸,更無顔相對矣。

     然易危為安,數旬以來,辦理幸日見成效。

    此非官力也,民助之也。

    亦非人力也,天佑之也。

    事機之順逆,在此時;功德之虧滿,亦在此時。

    萬一鳳邑難民複被煽惑,各路巨匪尚多在逃,設或再有蠢動,則前功盡棄,而措手更難。

    台屬官吏非盡無愧為民之父母,然尚皆與地方相安。

    死者已不可複生,生者豈能坐視其死。

    供饷無出,費用何來?官無生路,奚暇救民之死?諸君親上急公,情殷桑梓,諒不忍漠然置之。

    既經允借在前,即速多多措繳,以便分發南北兩路,支應急需。

    雖杯水輿薪,究竟苟延目前,以待内地軍饷接濟。

    但論理勢所當為,不能預料成敗。

    且購線懸賞,趁此人心鼓舞,一氣呵成。

    首要匪徒不至漏網,緻贻後患。

     近聞漳、廈亦均安定,自可複睹升平,共安生業。

    若以省啬為得計,藉詞诿延,古雲「病加于小愈,事敗于垂成」。

    設有他虞,悔将安及?區區此心,為之寝食不安。

    如呼之不應,力竭計窮,不必憂郁成疾,亦瀕死不遠矣。

    是則數十年來負國、負民之罪無所逃,而于人無尤也。

    專此泐布,諸唯荃照。

     附示谕 文武官員為朝廷借備軍饷,保全地方,如力能設措,而置之漠然,坐視偾事,是不知有君國也,其過非小。

    除暴亂以緻太平,安全無數生靈,皆籌應饷需之力,其功莫大。

    應賞、應罰,何去、何從,必有能辨之者。

     此次逆匪擾亂,全恃地方紳商士庶合力同心,得以安定。

    其出力等差,饬府局官紳彙齊開報,固不可扶同冒濫,亦未可淹沒向隅。

    本司道仍細加谘訪,務期核實,以昭激勸。

    或援照從前奏明便宜獎賞章程,先給頂帶,或俟全案議結,将剿賊獲犯尤為出力及捐借軍饷人員,另行核拟詳明,由台會同鎮台列單保奏,總當一秉至公,俾無偏抑。

    誠恐在官丁胥人等,難保無伺探招搖、影射夤緣、藉端需索,合亟剀切曉谕,如有前項情弊,立即指名禀究,本司道不能除暴安良,防患未然,以緻無數赤子慘遭蹂躏,為之寝食不安,即匪衆犯上作亂,骈首誅戮,亦本司道平日化導無方之咎。

    變生倉猝,萊爾衆出力,協同籌辦。

    今事定論功,若稍存自私、自利之見,天理何在?衆紳民諒共能仰體此心也。

     谕粵民 谕粵莊總理、義首、紳董人等知悉。

    爾等因逆匪滋事,協力剿辦,業經據情具奏在案。

    此時各屬文武及各紳董,皆請饬該莊撤堆(粵民自立各營曰堆),以安地方,無非為難民未盡歸莊起見。

    本司道以爾等之不即撤散,自有深意,誠恐投誠之人,有心不測,或慮在逃之犯,死灰複燃,助此聲威,仍出自始終急公向義之忱。

    否則,因閩莊紛紛控告,防閑報複,藉以保衛鄉莊耳。

     自軍興以來,爾粵人出力已久,衆堆一日不撤,費用一日不止。

    閩人不靖,粵人終亦不安,若聽之不問,殊非體恤之道。

    查各難民男婦,進郡甚多,其中豈盡系良善?然重犯則家屬緣坐,脅從則罪人不孥,究系逼脅者多。

    老幼流亡,亦殊可憫。

    誅除叛逆,義也;安集窮民,仁也。

    二者不可偏廢,朝廷亦有并行不悖之政。

    爾粵人既助官長以立功,此時何必因難民而任咎?本司道不日親臨,爾總理等即先遵谕撤堆。

    俟本司道到地,或至埤城,或定适中地方來見,或必須親往爾等莊内,即先禀知無誤,本司道尚有面谕幫辦之件。

    閩粵皆為子民,善惡自有公論也。

     與閩粵紳士 行轅收閱閩、粵互控呈狀數百紙,閩人皆以粵堆總理曾史平等縱任焚搶擾害為詞,而粵人則以林萬掌假義首為逆黨及未獲各犯贻害為慮。

    查據鳳山縣報稱:林萬掌獲送要犯多名。

    茲拟奏明請旨可否準其投誠?如先逆後順之人,得因功減罪,則曾史平等究系助順剿逆之人,即辦理不善,未可遽以罪掩功。

    閩、粵皆有滅賊之人、皆有從賊之人,唯良民受害者,閩人為尤苦。

    所有閩地禾稼,自應悉歸閩人收獲。

    粵莊紳耆,當妥為彈壓,以息争端,而昭公允。

    此時既各歸和好,将來萬一再有叛逆舉動,無論閩、粵、潮、嘉,一莊有犯,各莊仍當公同起義協剿。

    但圍擊賊巢,以彰公道,不得焚毀莊鄰,以報私仇。

    如有不遵,鬼神誅殛;其傳谕總理人等知之。

     與将備書 啟者,兵饷不到,會同貴鎮台及裕太守具禀十餘次,且七月間将兵丁苦情單銜具奏。

    餘之無過一也。

    逆案重犯實情,已附片上達天聰。

    餘之無過二也。

    本年五月,署内實存私橐二千餘金,衣箱質當四百元,家丁公湊五百元,歸局充饷。

    此外,紳商鋪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