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紀篇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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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相殘,自非靈長之祚,禍難将興,方與卿等戮力耳。

    ” 注曰:史言骨肉相殘,則姦雄生心,因之而起。

    為蕭氏取宋張本。

    (一三三) 右數條皆言宋世骨肉相殘之事。

    自取司馬家以至篡于蕭氏,不過五十九年,子孫屠戮之慘,為前史所罕有,蓋猶是八王、十六國之馀風也。

    内亂頻仍,不能恢複中原,亦由于此。

     梁武帝天監二年,馮翊吉翂父為原鄉令,為姦吏所誣,罪當死。

    翂年十五,撾登聞鼓,乞代父命,上乃宥其父罪。

    丹楊尹王志欲于歲首舉充純孝,翂曰:“異哉王尹,何量翂之薄乎!父辱子死,道固當然,若翂當此舉,乃是因父取名,何辱如之!”固拒而止。

     注曰:翂之拒王志,是也;梁武帝知翂之孝節,而不能叙用以勵流俗,非也。

    (一四五) 吉翂不肯因父取名,是天性之獨厚者,應褒之以勵流俗。

     梁武帝中大通三年,昭明太子卒,上徵其長子南徐州刺史華容公歡至建康,欲立以為嗣。

    銜其前事,猶豫久之,卒不立,遣還鎮。

     注曰:史因帝不立孫,究言事始。

    嗚呼!帝于豫章王綜、臨賀王正德,雖犯惡逆,猶容忍之。

    至于昭明被讒,則終身銜其事,蓋天奪其魄也。

    為昭明子詧仇視諸父張本。

    (一五五) 《記》言:“心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

    ”又言:“人之其所親愛而辟焉,之其所賤惡而辟焉。

    ”感情一偏,則理智全失,讒搆之為禍烈矣。

     梁武帝太清元年四月,澄入朝于邺,東魏主與之宴,澄起舞,識者知其不終。

     注曰:昔周景王喪太子及後,以喪賓宴。

    晉叔向曰:“王其不終乎!吾聞之,所樂必卒焉。

    今王樂憂,若卒以憂,不可謂終。

    ”景王之喪,伉俪及冡适也,既葬而宴,賢者非之。

    高澄則喪父也,秘喪不發,死肉未寒,忘雞斯徒跣之哀,縱跹跹僛僛之樂,尚為有人心乎!是故榮锜之禍猶輕,柏堂之禍為慘,蒼蒼之報應,固不爽也。

    雞斯,讀為笄。

    (一六〇) 叔向語見《左·昭十五年傳》,景王疾崩于榮锜氏,在昭廿二年。

    高歡以梁太清元年正月薨,至六月乃發喪,太清三年,澄即被刺于柏堂,故身之之言如此。

    明鄭瑗《井觀瑣言》,謂“身之釋《通鑒》,多騁浮辭,殊非箋解之體”,舉此條為證。

    不知箋疏本有此體,如《左》昭六年,叔向責子産鑄刑書孔《疏》,其最著者也,鄭瑗特少所見多所怪耳。

     太清三年,鄱陽王範屯濡須,遣世子嗣将千馀人守安樂栅。

     注曰:安樂栅者,範所立栅,以安樂名之。

    然臺城覆陷,父兄蒙塵,此子弟沫血枕戈之時,以安樂名栅,非名也。

    (一六二) 此為宋高宗之宴安江沱言之。

    《雞肋編》下,載:“車駕渡江,韓、劉諸軍皆征戍在外,獨張俊一軍常從行在。

    擇卒之少壯長大者,自臀而下,文刺至足,謂之花腿軍。

    加之營第宅房廊,作酒肆,名太平樓。

    般運花石,皆役軍兵,衆卒謠曰:&lsquo張家寨裡沒來由,使他花腿擡石頭,二聖猶自救不得,行在蓋起太平樓。

    &rsquo” 梁簡文帝大寶元年,邵陵王綸緻書湘東王繹曰:“弟若陷洞庭,不戢兵刃,雍州疑迫,何以自安?必引進魏軍,以求形援。

    ” 注曰:以綸之昏狂,猶能言及于此,蓋勢有所必至也。

    (一六三) 梁諸王骨肉相殘,各向外求援,已于《書法篇》言之。

    綸之不德,《梁書》本傳隻有隐匿刺客戴子高一事,《南史》本傳則載其惡行連篇。

    《注》所謂“綸之昏狂”,據《南史》也。

    然綸當侯景之變,曾率師赴援,後守汝南,為西魏楊忠所執,不屈而死,百姓憐之,為立廟江岸,《梁》、《南》二史無異詞。

    其緻湘東王書,尤多粹語,如謂:“骨肉之戰,愈勝愈酷,侯景之所以未窺江外者,正為藩屏盤固,宗鎮強密。

    若自相魚肉,是代景行師,景便不勞兵力,坐緻成效,醜徒聞此,何快如之。

    ”又《藝文類聚》廿五載此書,有為二史所略者,如謂:“昔廉、蔺二虎,且猶不鬥,況弟與湘雍,方須葉力,惟親惟急,萬倍于斯。

    豈得各恣目前,不思久遠。

    ”皆名言也。

    昏狂之人,何能有是?《南史》所增諸史料,疑出自綸敗之後,蕭韶《太清紀》等誣之耳。

    《太清紀》本為湘東而作,見《考證篇》。

     梁元帝承聖元年,誅侯景所署尚書僕射王偉,偉于獄中上五百言詩,湘東王愛其才,欲宥之,有嫉之者言于王曰:“前日偉作檄文甚佳。

    ”王求而視之,檄雲:“項羽重瞳,尚有烏江之敗;湘東一目,甯為赤縣所歸!”王大怒,釘其舌于柱而殺之。

     注曰:王偉,侯景之所取計者也。

    自圍臺城以至于移梁祚,屠蕭氏以及其臣民,皆偉之謀。

    帝忘其父子兄弟之雠,乃愛其才而欲宥之,發怒于檄文而後誅之,失刑甚矣!(一六四) 所謂愛其才者,非愛其才也,溺于己之所嗜也。

    父子兄弟之雠,不能易己之所嗜,及至觸其所忌,則怒而殺之,始終徇己而失卻其理智者也。

     隋文帝開皇二十年,廢太子勇,長甯王俨上表乞宿衛,辭情哀切,上覽之闵然,楊素進曰:“伏望聖心同于螫手。

    ” 注曰:蝮蛇螫手,壯士斷腕。

    楊素以讒慝滅人天性之親,以此為喻,亦太甚矣。

    (一七九) 俨,勇長子,帝嫡孫。

    楊素谮廢太子,帝不悟,至是而天良偶現,素複以極險峻之語斬絕之,素誠忍人哉! 唐太宗貞觀十年,諸王之藩,上與之别曰:“兄弟之情,豈不欲常共處邪!但以天下之重,不得不爾。

    諸子尚可複有,兄弟不可複得。

    ”因流涕嗚咽不能止。

     注曰:上之流涕嗚咽者,抑思建成、元吉之事乎?(一九四) 唐太宗蓋骨肉相殘,而幸免于禍敗者,然終不能不感傷,亦天良發現也。

    朱子言:“太宗誅建成、元吉,比周公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