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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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作“萬”,猶之黨項之“黨”,不當作“黨”。
此為校勘常識,初學不可不知也。
梁武帝大同元年,東魏太州刺史韓軌等攻潼關。
注曰:按《韓軌傳》為秦州刺史。
又考魏收《志》,東魏置秦州于河東,領河東、北鄉二郡。
史蓋誤以“秦”為“泰”,緣“泰”之誤,又以“泰”為“太”。
(一五七) 此亦校勘常識。
梁簡文帝大寶元年,祖皓起兵廣陵,殺董紹先。
皓,暅之子。
注曰:祖暅見一百四十七卷武帝天監十二年。
諸本作“暅之之子”者,衍一“之”字。
(一六三) 此用本校法。
以本書一百四十七卷之祖暅,證一百六十三卷之祖暅,不作“暅之”也。
諸本指諸宋本。
可見校書當蓄異本,不可囿于一書。
然“諸本”二字,全注僅一見,此是身之重注《通鑒》時追憶所及,不能指定為何本也。
今涵芬本亦衍一“之”字。
天監十二年,應作十三年。
梁元帝承聖三年,魏宇文泰命侍中崔猷開回車路以通漢中。
注曰:按《北史·崔猷傳》:“泰欲開梁漢舊路,乃命猷開通車路,鑿山堙谷,五百馀裡,至于梁州。
”此特因舊路開而廣之以通車耳。
前史蓋誤以“通”字為“迥”,傳寫者又去其傍為“回”也。
(一六五) 此亦校勘常識。
陳宣帝太建三年,齊琅邪王俨,欲殺和士開,令治書侍禦史王子宜表彈士開罪,請禁推,侍中馮子琮雜佗文書奏之,帝主不審省而可之。
注曰:“主”字衍。
據《北齊書·琅邪王俨傳》雲“後主不審省而可之”。
《通鑒》就舊史删潤,以成一家言,本雲“帝不審省而可之”,書吏繕寫,因舊史之文,遂衍“主”字。
杭本作“齊主”。
(一七〇) 《北齊書》作“後主”,《通鑒》誤本作“帝主”,身之以為“主”字衍,此他校參用理校也。
然《通鑒》杭本實作“齊主”,故注末複添入一句,蓋注成後始得見杭本也。
其實作“齊主”者長,他校費力而未必中,不如對校之省力而得其真,往往如此。
然未得祖本以前,隻可用他校。
此條所謂杭本,《通鑒》祖本也,亦全注僅一見。
頗疑身之所見之杭本為一殘本,或非自有之書,故注中少及之。
然今涵芬本亦作“齊主”也。
太建九年,齊上皇度河入濟州,幼主禅位于大丞相任城王湝,又為湝诏:尊上皇為無上皇,幼主為宋國天王。
注曰:齊氏于傾危之際,不應改國号為宋,“宋國”當作“宗國”。
(一七三) 此亦純理校。
為談允厚《通鑒補後序》及趙紹祖《通鑒注商》所譏,曰:“《北齊書·帝紀》本作&lsquo守國天王&rsquo,《通鑒》誤&lsquo守&rsquo為&lsquo宋&rsquo,胡氏不考而妄為之說。
”夫《北齊書》非僻書,且前條才用之,身之豈未之見!因其所誤者為宋國,複有感于幼主,故曰“宋國當作宗國”,其志亦可哀已!顧千裡序《通鑒刊誤補正》,謂“梅雖熟乙部,間有望文生義,乃違本事”,即指此類。
不谙身之身世,不能讀身之書也。
身之身世于《出處篇》詳之。
太建十二年,十二月癸亥,周诏諸改姓者宜悉複舊。
注曰:宇文泰以諸将補九十九姓,見一百六十五卷梁元帝承聖三年。
上書十二月庚辰,此書癸亥,自庚辰至癸亥,四十四日,庚辰必誤。
按長曆,周陳十二月皆壬子朔,恐是丙辰。
(一七四) 此亦理校。
壬子朔不能有庚辰,然癸亥是十二日,丙辰是五日,庚申是九日,安知庚辰非庚申之誤邪! 隋炀帝大業十二年,隋将帥敗亡者相繼,唯虎贲中郎将蒲城王辯數有功。
注曰:按隋官制,無中郎将。
《王辯傳》:“自鷹揚郎将遷虎贲郎将。
”中字衍。
(一八三) 隋諱中,可以理校知其誤,更以《王辯傳》證明之,則兼用他校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褒州道安撫使郭行方攻蕭銑鄀州,拔之。
注曰:褒州當作襄州,詳見《辨誤》。
(一八九) 此亦理校。
據此則《通鑒釋文辨誤》似撰在《音注》之前,然《辨誤序》在《注序》後二年,蓋撰《注》時即預備撰《辨誤》,非《辨誤》撰在《注》前也。
趙紹祖《通鑒注商》于光武帝建武十五年條,謂“《釋文辨誤》撰在《音注》之前”,非是。
武德九年,命長孫無忌、李靖伏兵于幽州以待之。
注曰:幽州當作豳州。
自渭北北歸,歸路正經豳州,此史書傳寫誤耳。
開元十三年,以“豳”字類“幽”,改曰邠州,則當時亦病此矣。
(一九一) 此亦理校。
武後萬歲通天元年,以春官尚書梁王武三思為榆關道安撫大使。
注曰:榆關在勝州界,與突厥接,非所以備契丹也。
營州城西四百八十裡,有榆關守捉城,所謂臨渝之險也。
“榆”當作“渝”。
史
此為校勘常識,初學不可不知也。
梁武帝大同元年,東魏太州刺史韓軌等攻潼關。
注曰:按《韓軌傳》為秦州刺史。
又考魏收《志》,東魏置秦州于河東,領河東、北鄉二郡。
史蓋誤以“秦”為“泰”,緣“泰”之誤,又以“泰”為“太”。
(一五七) 此亦校勘常識。
梁簡文帝大寶元年,祖皓起兵廣陵,殺董紹先。
皓,暅之子。
注曰:祖暅見一百四十七卷武帝天監十二年。
諸本作“暅之之子”者,衍一“之”字。
(一六三) 此用本校法。
以本書一百四十七卷之祖暅,證一百六十三卷之祖暅,不作“暅之”也。
諸本指諸宋本。
可見校書當蓄異本,不可囿于一書。
然“諸本”二字,全注僅一見,此是身之重注《通鑒》時追憶所及,不能指定為何本也。
今涵芬本亦衍一“之”字。
天監十二年,應作十三年。
梁元帝承聖三年,魏宇文泰命侍中崔猷開回車路以通漢中。
注曰:按《北史·崔猷傳》:“泰欲開梁漢舊路,乃命猷開通車路,鑿山堙谷,五百馀裡,至于梁州。
”此特因舊路開而廣之以通車耳。
前史蓋誤以“通”字為“迥”,傳寫者又去其傍為“回”也。
(一六五) 此亦校勘常識。
陳宣帝太建三年,齊琅邪王俨,欲殺和士開,令治書侍禦史王子宜表彈士開罪,請禁推,侍中馮子琮雜佗文書奏之,帝主不審省而可之。
注曰:“主”字衍。
據《北齊書·琅邪王俨傳》雲“後主不審省而可之”。
《通鑒》就舊史删潤,以成一家言,本雲“帝不審省而可之”,書吏繕寫,因舊史之文,遂衍“主”字。
杭本作“齊主”。
(一七〇) 《北齊書》作“後主”,《通鑒》誤本作“帝主”,身之以為“主”字衍,此他校參用理校也。
然《通鑒》杭本實作“齊主”,故注末複添入一句,蓋注成後始得見杭本也。
其實作“齊主”者長,他校費力而未必中,不如對校之省力而得其真,往往如此。
然未得祖本以前,隻可用他校。
此條所謂杭本,《通鑒》祖本也,亦全注僅一見。
頗疑身之所見之杭本為一殘本,或非自有之書,故注中少及之。
然今涵芬本亦作“齊主”也。
太建九年,齊上皇度河入濟州,幼主禅位于大丞相任城王湝,又為湝诏:尊上皇為無上皇,幼主為宋國天王。
注曰:齊氏于傾危之際,不應改國号為宋,“宋國”當作“宗國”。
(一七三) 此亦純理校。
為談允厚《通鑒補後序》及趙紹祖《通鑒注商》所譏,曰:“《北齊書·帝紀》本作&lsquo守國天王&rsquo,《通鑒》誤&lsquo守&rsquo為&lsquo宋&rsquo,胡氏不考而妄為之說。
”夫《北齊書》非僻書,且前條才用之,身之豈未之見!因其所誤者為宋國,複有感于幼主,故曰“宋國當作宗國”,其志亦可哀已!顧千裡序《通鑒刊誤補正》,謂“梅雖熟乙部,間有望文生義,乃違本事”,即指此類。
不谙身之身世,不能讀身之書也。
身之身世于《出處篇》詳之。
太建十二年,十二月癸亥,周诏諸改姓者宜悉複舊。
注曰:宇文泰以諸将補九十九姓,見一百六十五卷梁元帝承聖三年。
上書十二月庚辰,此書癸亥,自庚辰至癸亥,四十四日,庚辰必誤。
按長曆,周陳十二月皆壬子朔,恐是丙辰。
(一七四) 此亦理校。
壬子朔不能有庚辰,然癸亥是十二日,丙辰是五日,庚申是九日,安知庚辰非庚申之誤邪! 隋炀帝大業十二年,隋将帥敗亡者相繼,唯虎贲中郎将蒲城王辯數有功。
注曰:按隋官制,無中郎将。
《王辯傳》:“自鷹揚郎将遷虎贲郎将。
”中字衍。
(一八三) 隋諱中,可以理校知其誤,更以《王辯傳》證明之,則兼用他校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褒州道安撫使郭行方攻蕭銑鄀州,拔之。
注曰:褒州當作襄州,詳見《辨誤》。
(一八九) 此亦理校。
據此則《通鑒釋文辨誤》似撰在《音注》之前,然《辨誤序》在《注序》後二年,蓋撰《注》時即預備撰《辨誤》,非《辨誤》撰在《注》前也。
趙紹祖《通鑒注商》于光武帝建武十五年條,謂“《釋文辨誤》撰在《音注》之前”,非是。
武德九年,命長孫無忌、李靖伏兵于幽州以待之。
注曰:幽州當作豳州。
自渭北北歸,歸路正經豳州,此史書傳寫誤耳。
開元十三年,以“豳”字類“幽”,改曰邠州,則當時亦病此矣。
(一九一) 此亦理校。
武後萬歲通天元年,以春官尚書梁王武三思為榆關道安撫大使。
注曰:榆關在勝州界,與突厥接,非所以備契丹也。
營州城西四百八十裡,有榆關守捉城,所謂臨渝之險也。
“榆”當作“渝”。
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