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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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以後多以“渝”作“榆”,讀者宜詳考。
(二〇五) 榆關在北,以備突厥;渝關在東,以備契丹。
史家傳寫,往往混淆無别。
此校勘也,而幾于考證學範圍矣。
唐中宗景龍三年,三月戊寅,以太常卿鄭愔為吏部尚書、同平章事。
注曰:案下書“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鄭愔。
”又考《新書·本紀》,是年是月是日,書“太常少卿鄭愔守吏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知傳寫《通鑒》者誤以侍郎為尚書也。
(二〇九) 此條本校與他校兼用。
唐玄宗開元十三年,太子嗣謙更名鴻;徙郯王嗣直為慶王,更名潭;陝王嗣昇為忠王,更名浚;鄫王嗣真為棣王,更名洽。
注曰:讀《通鑒》至此,可以知前此“嗣直”之誤為“嗣真”矣。
(二一二) 嗣直帝之長子,嗣真帝之第四子。
而前卷雲“嗣真上之長子”,讀至此知其誤矣。
此所謂本校法。
唐玄宗天寶十載,戶部郎中吉溫,見祿山有寵,附之,約為兄弟。
說祿山曰:“李右丞相雖以時事親三兄,不必肯以兄為相。
” 注曰:天寶元年,改侍中為左相,中書令為右相。
李林甫時為右相,中書令之職也,“丞”字衍。
安祿山第三。
(二一六) 此理校法。
天寶十一載,秋八月乙醜,上複幸左藏,賜群臣帛。
注曰:蜀本作己醜,當從之。
八載已嘗幸左藏,賜群臣帛矣,故此書“複”。
(二一六) 此對校法。
是年八月乙亥朔,無乙醜。
己醜是十五日,今涵芬本亦作“己醜”。
唐代宗大曆四年,涪州守捉使王守仙,伏兵黃草峽。
注曰:《水經注》:“涪州之西,有黃葛峽,山高險絕,無人居。
”意即此峽也。
按杜甫詩有“黃草峽西舡不歸”之句,注雲:“黃草峽在涪州之西。
”(二二四) 以唐人詩句,證《水經注》傳本之誤字,亦他校法也。
唐德宗建中三年,二月癸卯,李納遣其判官房說,以其母弟經及子成務入見。
注曰:《通鑒》本文作癸卯,然自上文二月戊午,推至下文三月乙未,其間不容有癸卯,當作己卵。
(二二七) 此亦理校。
然可知其誤,不易知其為何誤。
本年二月甲寅朔,戊午五日;三月癸未朔,乙未十三日。
然從二月戊午,推至三月聲癸未朔,中間有癸亥十日、丁卯十四日、癸酉二十日、己卯二十六日。
曰“當作己卯”,安知非癸亥、丁卯、癸酉乎!非更有他證,不能信為己卯也。
唐德宗貞元元年,馬燧謂李懷光守将曰:“汝曹自祿山已來,徇國立功,四十馀年。
” 注曰:天寶十四載,安祿山反,郭子儀、李光弼皆以朔方軍讨賊,立大功。
其後回纥、吐蕃,深入京畿,諸鎮叛亂,外禦内讨,亦倚朔方軍以成功。
至是年凡三十一年,今曰“四十馀年”,“四”字誤也,當作“三”。
(二三二) 此理校也,亦幾于考證學矣。
唐懿宗鹹通三年,仍發許、滑、徐、汴、荊、襄、潭、鄂等道兵各三萬人。
注曰:各三萬人,則八道之兵為二十四萬,不既多乎!疑“各”字誤,否則“萬”字誤。
蜀本作“合三萬人”,良是。
(二五〇) 此對校法。
唐昭宗天複元年,給事中韓偓言:“帝王之道,當以重厚鎮之,公正禦之。
至于瑣細機巧,此機生則彼機應矣,終不能成大功,所謂理絲而棼之者也。
況今朝廷之權,散在四方,苟能先收此權,則事無不可為者矣。
”上深以為然,曰:“此事終以屬卿。
” 注曰:嗚呼!世固有能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韓偓其人也。
(二六二) 據此注是身之有憾于韓偓,此鄱陽胡氏覆刻元本臆改注文之誤也。
王深甯晚歲自撰銘曰:“其仕其止,如偓如圖。
”圖者司空圖,偓即韓偓。
吾始疑深甯與身之同境遇,深甯以偓自況,而身之對促獨有微詞,苦思不得其旨,固不疑注之被妄改也。
偶閱豐城熊氏校記,雲:“元本&lsquo而不能&rsquo作&lsquo而不行&rsquo,&lsquo行&rsquo字句絕,校者誤連下讀,故臆改&lsquo行&rsquo字為&lsquo能&rsquo,而不知其義大反矣。
胡注豈詈偓,偓豈有可詈哉!如此校書,真是粗心浮氣”雲雲。
乃恍然注之被改,而非身之果有憾于偓也。
鄱陽胡氏覆刻《通鑒》,主其事者為顧千裡,著名之校勘學者也,而纰謬若此。
夫無心之失,人所不免,惟此則有心校改,以不誤為誤,而與原旨大相背馳,熊氏诋之,不亦宜乎!且陳仁錫評本不誤,而覆刻元本乃誤,不睹元刻,豈不以陳本為誤耶!顧氏譏身之望文生義,不知身之望文生義,隻著其說于注中,未嘗妄改原文也。
顧君覆刻古籍,乃任意将原文臆改,以誤後學,何耶!事關尚論古人,不第校勘而已,故不惜詳為之辯。
(二〇五) 榆關在北,以備突厥;渝關在東,以備契丹。
史家傳寫,往往混淆無别。
此校勘也,而幾于考證學範圍矣。
唐中宗景龍三年,三月戊寅,以太常卿鄭愔為吏部尚書、同平章事。
注曰:案下書“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鄭愔。
”又考《新書·本紀》,是年是月是日,書“太常少卿鄭愔守吏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知傳寫《通鑒》者誤以侍郎為尚書也。
(二〇九) 此條本校與他校兼用。
唐玄宗開元十三年,太子嗣謙更名鴻;徙郯王嗣直為慶王,更名潭;陝王嗣昇為忠王,更名浚;鄫王嗣真為棣王,更名洽。
注曰:讀《通鑒》至此,可以知前此“嗣直”之誤為“嗣真”矣。
(二一二) 嗣直帝之長子,嗣真帝之第四子。
而前卷雲“嗣真上之長子”,讀至此知其誤矣。
此所謂本校法。
唐玄宗天寶十載,戶部郎中吉溫,見祿山有寵,附之,約為兄弟。
說祿山曰:“李右丞相雖以時事親三兄,不必肯以兄為相。
” 注曰:天寶元年,改侍中為左相,中書令為右相。
李林甫時為右相,中書令之職也,“丞”字衍。
安祿山第三。
(二一六) 此理校法。
天寶十一載,秋八月乙醜,上複幸左藏,賜群臣帛。
注曰:蜀本作己醜,當從之。
八載已嘗幸左藏,賜群臣帛矣,故此書“複”。
(二一六) 此對校法。
是年八月乙亥朔,無乙醜。
己醜是十五日,今涵芬本亦作“己醜”。
唐代宗大曆四年,涪州守捉使王守仙,伏兵黃草峽。
注曰:《水經注》:“涪州之西,有黃葛峽,山高險絕,無人居。
”意即此峽也。
按杜甫詩有“黃草峽西舡不歸”之句,注雲:“黃草峽在涪州之西。
”(二二四) 以唐人詩句,證《水經注》傳本之誤字,亦他校法也。
唐德宗建中三年,二月癸卯,李納遣其判官房說,以其母弟經及子成務入見。
注曰:《通鑒》本文作癸卯,然自上文二月戊午,推至下文三月乙未,其間不容有癸卯,當作己卵。
(二二七) 此亦理校。
然可知其誤,不易知其為何誤。
本年二月甲寅朔,戊午五日;三月癸未朔,乙未十三日。
然從二月戊午,推至三月聲癸未朔,中間有癸亥十日、丁卯十四日、癸酉二十日、己卯二十六日。
曰“當作己卯”,安知非癸亥、丁卯、癸酉乎!非更有他證,不能信為己卯也。
唐德宗貞元元年,馬燧謂李懷光守将曰:“汝曹自祿山已來,徇國立功,四十馀年。
” 注曰:天寶十四載,安祿山反,郭子儀、李光弼皆以朔方軍讨賊,立大功。
其後回纥、吐蕃,深入京畿,諸鎮叛亂,外禦内讨,亦倚朔方軍以成功。
至是年凡三十一年,今曰“四十馀年”,“四”字誤也,當作“三”。
(二三二) 此理校也,亦幾于考證學矣。
唐懿宗鹹通三年,仍發許、滑、徐、汴、荊、襄、潭、鄂等道兵各三萬人。
注曰:各三萬人,則八道之兵為二十四萬,不既多乎!疑“各”字誤,否則“萬”字誤。
蜀本作“合三萬人”,良是。
(二五〇) 此對校法。
唐昭宗天複元年,給事中韓偓言:“帝王之道,當以重厚鎮之,公正禦之。
至于瑣細機巧,此機生則彼機應矣,終不能成大功,所謂理絲而棼之者也。
況今朝廷之權,散在四方,苟能先收此權,則事無不可為者矣。
”上深以為然,曰:“此事終以屬卿。
” 注曰:嗚呼!世固有能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韓偓其人也。
(二六二) 據此注是身之有憾于韓偓,此鄱陽胡氏覆刻元本臆改注文之誤也。
王深甯晚歲自撰銘曰:“其仕其止,如偓如圖。
”圖者司空圖,偓即韓偓。
吾始疑深甯與身之同境遇,深甯以偓自況,而身之對促獨有微詞,苦思不得其旨,固不疑注之被妄改也。
偶閱豐城熊氏校記,雲:“元本&lsquo而不能&rsquo作&lsquo而不行&rsquo,&lsquo行&rsquo字句絕,校者誤連下讀,故臆改&lsquo行&rsquo字為&lsquo能&rsquo,而不知其義大反矣。
胡注豈詈偓,偓豈有可詈哉!如此校書,真是粗心浮氣”雲雲。
乃恍然注之被改,而非身之果有憾于偓也。
鄱陽胡氏覆刻《通鑒》,主其事者為顧千裡,著名之校勘學者也,而纰謬若此。
夫無心之失,人所不免,惟此則有心校改,以不誤為誤,而與原旨大相背馳,熊氏诋之,不亦宜乎!且陳仁錫評本不誤,而覆刻元本乃誤,不睹元刻,豈不以陳本為誤耶!顧氏譏身之望文生義,不知身之望文生義,隻著其說于注中,未嘗妄改原文也。
顧君覆刻古籍,乃任意将原文臆改,以誤後學,何耶!事關尚論古人,不第校勘而已,故不惜詳為之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