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話三·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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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易》曰:“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
”宋儒解之曰:“同一動也,吉居其一,而兇悔吝居其三。
故君子慎動。
”推其意,将必有以枯禅入定,始謂之吉矣。
餘以為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凡事皆從動而生,動而成者,未有不動而生,不動而成者也。
所以仕宦要勤儉,種田要勤儉,工作要勤儉,商賈要勤儉。
凡事勤則成,懶則敗。
故君子之動也以禮,自吉多而兇少;小人之動不以禮,自吉少而兇多。
陸象先雲:“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所謂擾之者,庸人也,非君子也。
無禮而擾之,小人之道也。
有禮以當之,君子之道也。
◎錯簡 《舜典》“舜讓于德弗嗣”之下,緊接“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中間似有錯簡。
或曰《論語》“堯曰:‘咨,爾舜’”數語當在此。
又《孟子·萬章》“今有禦人于國門之外者”一節,注中有“殷受夏”至“為烈”十四字,語意不倫,李氏以為斷簡或阙文者。
吾鄉秦元宮先生謂當在《滕文公·彭更章》“非其道”之下,“孟子曰:‘非其道,則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
于今為烈,不以為泰,子以為泰乎?’”皆屬有理。
◎出母 世傳孔氏三世出妻,此蓋誤會《檀弓》“孔氏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之說。
按其文曰:“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
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
’夫子曰:‘嘻,其甚也。
’伯魚聞之,遂除之。
”又曰:“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
‘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則安能。
為也妻者,是為白也母;不為也妻者,是不為白也母。
’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
”此則後人謂孔子、子思出妻之證也。
按《左傳》:“康公,我之所自出。
”出之為言生也,謂生母也。
其曰“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蓋嫡母在堂,不得為三年喪耳。
其曰“為也妻是為白也母”者,正其妾之謂也。
必白為妾所出,而子思不令其終喪故也。
考之年譜,孔子六十六歲,夫人亓官氏卒。
六十七歲,有伯魚母死期年猶哭,子曰“誰與”之問。
六十八歲,孔于歸魯。
又考之古禮,父在為母服期,合諸夫子六十六歲而亓官夫人卒,六十七歲正伯魚期年喪畢之時,而伯魚猶哭者,蓋賢者過之也。
夫子之言,殆謂父在而哭母之禮不可過,非謂母出而為子之服又當降也。
乃迂執者拘于期字之義,謂出母無礻覃,期可無哭,必以實孔子出妻之說。
如謂孔子所出者即亓官夫人,則後人何不記夫人之出,而反記已出之夫人之卒?如謂伯魚之期而猶哭者又一夫人,則孔子有二夫人,而伯魚為生母之喪矣。
然則子上之不喪出母,生母也,非見出于父之母也,更無待辨,何疑乎子思有出妻之事,而兼疑乎伯魚為出母之喪哉!況《檀弓》止有出母字,并無出妻字。
後人因出母字而溯從前一代為出妻,亦弗思之甚。
謂伯魚出妻者,蓋亦據《檀弓》曰:“子思之母死于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蓋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禮有其财,無其時,君子弗行也。
吾何慎哉!’”又據《檀弓》曰:“子思之母死于衛,赴于子思。
子思哭于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遂哭于他室。
”即以此說論之,既曰庶氏之母,則固明指為庶母矣,何曲為之解者反曰伯魚卒,而其妻嫁于衛之庶氏也?子思又嘗居于衛,則母之從子于衛,亦尋常事,而何言乎嫁于衛也?禮諸侯一娶九女,惟嫡夫人廟,魯隐考仲子之宮,為《春秋》所譏。
則妾之不可祭于嫡室,自古而然。
是子思之哭生母于他室而不于廟,固其宜也。
《孟子》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
”非不能申喪于生母之謂也。
然則夫子為政三月,而魯國大治,商賈信于市,男女别于塗,豈室家之内,朝夕薰陶,及于積世,獨不能如有虞之化,率二女以執婦道耶?學者偏信彼而疑此,亦惑之甚矣。
此說始于周栎園,南彙張友白亦極論之,可以破千古之疑。
◎苟 《說文》部首有[1234]字,居力切,讀曰“急”,“恭敬”之“敬”字從此。
許祭酒曰:“[1234],自急敕也,從羊省,從[1234]者,猶慎言也,與義、善、美同意。
”段懋堂大令《說文注》謂此字不見經典,惟《爾雅·釋诂》:“{宀}、駿、肅、亟、遄,速也。
”《釋文》“亟”字又作“苟”,同。
觀此,則與[1234]字絕然相反。
若言“苟”,“苟,草也,從草句聲,古厚切。
”“苟且”之“苟”字從此。
案《燕禮》:“賓為苟敬。
”鄭注雲:“苟,且也,假也。
”又《聘禮》:“賓為苟敬。
”鄭注雲:“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
”又《毛詩》:“無曰苟矣。
”鄭亦遷就,并解為“苟且”之“苟”,誤矣。
餘以為《論·語》“苟志于仁矣”,《大學》“苟日新”,朱子《章句》并解為“苟,誠也”,亦誤。
◎仁 《論語·學而篇》:“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即上文“其為人也孝弟”之“人”,非“仁義”之“仁”也。
案篆文“人”作[1234],或變作[1234],隸書亦作[1234],漢《禮器碑》“士人”作“士仁”。
則“人”、“仁”二字,古蓋通用,猶之“井有人焉”作“仁”也。
若作“仁義”字解,便投入荊棘,其義反晦。
近刻《十三經校勘記》,《論語》古訓,俱未言及。
◎三歸 《論語·八佾篇》:“管氏有三歸。
”《集說》據《說苑》雲:“三歸,台名。
”考《韓非·外儲說》:“管仲相齊曰:‘臣貴矣,然而臣貧。
’桓公曰:‘使子有三歸之家。
’”《晏子春秋·内篇雜下》:“景公曰:‘昔吾先君桓公有管仲,恤勞齊國,身老賞之以三歸。
’”《國策》:“齊桓公宮中女市女闾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
”《史記·禮書》:“周衰,禮廢樂壞,大小相逾,管仲之家兼備三歸。
”包鹹注:“三歸,娶三姓女也。
婦人謂嫁曰歸。
”王伯厚亦曰:“惟正己可以格君,故管仲有三歸,不能谏六嬖
”宋儒解之曰:“同一動也,吉居其一,而兇悔吝居其三。
故君子慎動。
”推其意,将必有以枯禅入定,始謂之吉矣。
餘以為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凡事皆從動而生,動而成者,未有不動而生,不動而成者也。
所以仕宦要勤儉,種田要勤儉,工作要勤儉,商賈要勤儉。
凡事勤則成,懶則敗。
故君子之動也以禮,自吉多而兇少;小人之動不以禮,自吉少而兇多。
陸象先雲:“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所謂擾之者,庸人也,非君子也。
無禮而擾之,小人之道也。
有禮以當之,君子之道也。
◎錯簡 《舜典》“舜讓于德弗嗣”之下,緊接“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中間似有錯簡。
或曰《論語》“堯曰:‘咨,爾舜’”數語當在此。
又《孟子·萬章》“今有禦人于國門之外者”一節,注中有“殷受夏”至“為烈”十四字,語意不倫,李氏以為斷簡或阙文者。
吾鄉秦元宮先生謂當在《滕文公·彭更章》“非其道”之下,“孟子曰:‘非其道,則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
于今為烈,不以為泰,子以為泰乎?’”皆屬有理。
◎出母 世傳孔氏三世出妻,此蓋誤會《檀弓》“孔氏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之說。
按其文曰:“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
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
’夫子曰:‘嘻,其甚也。
’伯魚聞之,遂除之。
”又曰:“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
‘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則安能。
為也妻者,是為白也母;不為也妻者,是不為白也母。
’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
”此則後人謂孔子、子思出妻之證也。
按《左傳》:“康公,我之所自出。
”出之為言生也,謂生母也。
其曰“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蓋嫡母在堂,不得為三年喪耳。
其曰“為也妻是為白也母”者,正其妾之謂也。
必白為妾所出,而子思不令其終喪故也。
考之年譜,孔子六十六歲,夫人亓官氏卒。
六十七歲,有伯魚母死期年猶哭,子曰“誰與”之問。
六十八歲,孔于歸魯。
又考之古禮,父在為母服期,合諸夫子六十六歲而亓官夫人卒,六十七歲正伯魚期年喪畢之時,而伯魚猶哭者,蓋賢者過之也。
夫子之言,殆謂父在而哭母之禮不可過,非謂母出而為子之服又當降也。
乃迂執者拘于期字之義,謂出母無礻覃,期可無哭,必以實孔子出妻之說。
如謂孔子所出者即亓官夫人,則後人何不記夫人之出,而反記已出之夫人之卒?如謂伯魚之期而猶哭者又一夫人,則孔子有二夫人,而伯魚為生母之喪矣。
然則子上之不喪出母,生母也,非見出于父之母也,更無待辨,何疑乎子思有出妻之事,而兼疑乎伯魚為出母之喪哉!況《檀弓》止有出母字,并無出妻字。
後人因出母字而溯從前一代為出妻,亦弗思之甚。
謂伯魚出妻者,蓋亦據《檀弓》曰:“子思之母死于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蓋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禮有其财,無其時,君子弗行也。
吾何慎哉!’”又據《檀弓》曰:“子思之母死于衛,赴于子思。
子思哭于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遂哭于他室。
”即以此說論之,既曰庶氏之母,則固明指為庶母矣,何曲為之解者反曰伯魚卒,而其妻嫁于衛之庶氏也?子思又嘗居于衛,則母之從子于衛,亦尋常事,而何言乎嫁于衛也?禮諸侯一娶九女,惟嫡夫人廟,魯隐考仲子之宮,為《春秋》所譏。
則妾之不可祭于嫡室,自古而然。
是子思之哭生母于他室而不于廟,固其宜也。
《孟子》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
”非不能申喪于生母之謂也。
然則夫子為政三月,而魯國大治,商賈信于市,男女别于塗,豈室家之内,朝夕薰陶,及于積世,獨不能如有虞之化,率二女以執婦道耶?學者偏信彼而疑此,亦惑之甚矣。
此說始于周栎園,南彙張友白亦極論之,可以破千古之疑。
◎苟 《說文》部首有[1234]字,居力切,讀曰“急”,“恭敬”之“敬”字從此。
許祭酒曰:“[1234],自急敕也,從羊省,從[1234]者,猶慎言也,與義、善、美同意。
”段懋堂大令《說文注》謂此字不見經典,惟《爾雅·釋诂》:“{宀}、駿、肅、亟、遄,速也。
”《釋文》“亟”字又作“苟”,同。
觀此,則與[1234]字絕然相反。
若言“苟”,“苟,草也,從草句聲,古厚切。
”“苟且”之“苟”字從此。
案《燕禮》:“賓為苟敬。
”鄭注雲:“苟,且也,假也。
”又《聘禮》:“賓為苟敬。
”鄭注雲:“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
”又《毛詩》:“無曰苟矣。
”鄭亦遷就,并解為“苟且”之“苟”,誤矣。
餘以為《論·語》“苟志于仁矣”,《大學》“苟日新”,朱子《章句》并解為“苟,誠也”,亦誤。
◎仁 《論語·學而篇》:“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即上文“其為人也孝弟”之“人”,非“仁義”之“仁”也。
案篆文“人”作[1234],或變作[1234],隸書亦作[1234],漢《禮器碑》“士人”作“士仁”。
則“人”、“仁”二字,古蓋通用,猶之“井有人焉”作“仁”也。
若作“仁義”字解,便投入荊棘,其義反晦。
近刻《十三經校勘記》,《論語》古訓,俱未言及。
◎三歸 《論語·八佾篇》:“管氏有三歸。
”《集說》據《說苑》雲:“三歸,台名。
”考《韓非·外儲說》:“管仲相齊曰:‘臣貴矣,然而臣貧。
’桓公曰:‘使子有三歸之家。
’”《晏子春秋·内篇雜下》:“景公曰:‘昔吾先君桓公有管仲,恤勞齊國,身老賞之以三歸。
’”《國策》:“齊桓公宮中女市女闾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
”《史記·禮書》:“周衰,禮廢樂壞,大小相逾,管仲之家兼備三歸。
”包鹹注:“三歸,娶三姓女也。
婦人謂嫁曰歸。
”王伯厚亦曰:“惟正己可以格君,故管仲有三歸,不能谏六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