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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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将門下省的奏章擱置起來,并把朝中侍中、黃門叫來,命他們将授官簿錄上官員的姓名送來,孫伏連等人暗中想要詐稱太後之令,以高肇錄尚書事,王顯與高猛任侍中。

    于忠就在殿中逮捕了王顯并把他殺掉。

     于忠既官居門下省,又總領宮中禁衛,把持朝政,權傾一時。

    當初,太和年間軍國之事繁多,高祖因為财務用度不足,把文武百官的俸祿減去四分之一。

    于忠既然擅權,想要用小恩小惠籠絡百官以鞏固自己的地位,于是就全部歸還所減去的俸祿,所有官員都進位一級。

    原有的制度規定:天下百姓每人每年繳納絹布一匹之外,還要交綿麻八兩。

    于忠全部予以免除。

    于忠告訴高陽王元雍,說是世宗在位時原來就準許寬容改變。

    元雍懼怕于忠的威勢和權柄,就順從他的意願,授任于忠為車騎大将軍。

    于忠自以為處于新舊交替之際,自己有安定社稷之功,就委婉地鼓動百官,令他們加給自己封賞。

    于是,太尉元雍、清河王元怿、廣平王元懷難于違拗他的意願,商議封賜于忠為常山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

    朝中百官都認為可以。

    于忠又為自己獨自得到封賞感到為難,就婉言勸說朝廷,給同他一起在門下省任職的人都授予封邑。

    尚書左仆射郭祚、尚書裴植由于看到于忠權勢日益擴大,就勸元雍讓于忠離開京師。

    于忠聽說此事,強逼有關部門向朝廷誣奏他們的罪狀。

    郭祚有曾任太子師傅之恩,裴植有擁地歸附魏國之功,于忠僞托皇帝诏令把他們倆都殺了。

    對于忠這種行為,朝野之人都十分怨憤,莫不切齒痛恨,王公以下的官員,都害怕受牽連而被他追究。

    于忠又想殺害高陽王元雍,侍中崔光堅決制止,才沒有動手。

    于是免去元雍太尉之職,讓他以高陽王的身份回到自己的王府。

    從此以後,朝廷诏命和生殺之權,都出自于忠之手。

     後來尊奉靈太後為皇太後,居于崇訓宮,于忠任儀同三司、尚書令,兼崇訓衛尉,侍中、領軍等職仍照舊。

    靈太後臨朝執政,解除了于忠侍中、領軍、崇訓衛尉之職,隻任儀同、尚書令,加授侍中。

    于忠任尚書令十多天,靈太後在崇訓宮接見門下省的侍官,問他們說:“于忠在尚書省任長官,他的名聲如何?”衆人回答說:“他不勝任這個職位。

    ”于是就讓于忠出任使持節、都督冀定瀛三州諸軍事、征北大将軍、冀州刺史。

    太傅清河王等人上表奏道:“臣等私下認為先帝仙逝之初,皇上登基之始,四海安定,宇内清平。

    至于奉迎皇帝,侍衛宮禁,這是臣子通常的節操,為官一般的原則,不容以此當作功勳,随便賞賜封邑。

    臣等先前之所以建議廣為封授王侯,正因為畏懼威權,暫且免除暴戾之故。

    這次朝廷謀議大事之時,以十三日夜晚入宮為無功,僅僅是抗拒僞造的太後诏令,壓抑和罷黜奸邪之人,才可以褒獎叙功。

    因為前侍中于忠總攝文武百官,侍中崔光久居要職,贊同他的意見,所以隻賞賜這兩個人。

    現在尚書臣昭等人多次上訴,尊奉敕命重議此事。

    王顯暗中交結奸徒,圖謀不軌;高肇在外勾結兇逆,企圖制造禍端。

    逆亂之罪,理應誅戮。

    于忠等人懲治他們的罪行,僅僅誅殺他們本身,沒有誅戮其妻兒,定将又出罪人,不能窮治除根。

    按照法律來衡量,這個過失不能算輕。

    以至于皇上繼位時,将聖後置于别宮,母子隔異,親情隔絕,都是于忠等人的過失。

    過失多于功勳,功小而罪重,而且于忠專權之後,擅自殺害重臣,廢黜宰輔,令朝野驚心,遠近怪愕。

    功勞與過失相抵,完全不應賞賜。

    請求聖上将其封賜全部追奪。

    ”靈太後聽從了這個意見。

     熙平元年(516)春,禦史中尉元匡上表奏道:“臣聽說侍奉君主不因微小寶勞而改變忠心,侍奉皇帝不因自己的取舍而損害節操。

    古代申包胥倚立秦庭而痛哭,求師救楚之功已是很大;田疇登盧龍而替曹操出力,為曹魏創立的功勳不淺。

    但申包胥躲避獎賞,君子因此而認為他有大義;田疇拒受封侯之命,良史因此而将他褒揚。

    我私下以為皇帝仙逝,天子易人,正是忠臣孝子表現自己節操之時。

    前領軍将軍于忠不能砥砺自己的言行,自求多福,而假托朝命以行事,擅自授任官職,職位顯要,權勢日盛。

    臣等在藩地任職之時,一心顧念家國,從書信往來中得知真情,氣憤成疾。

    傷害禮法敗壞德行,于忠要負主要責任。

    謹查于忠父子憑借功勳和朝廷盛德,蒙受數朝的恩遇,出入于承明殿,左右朝廷要務。

    趁着國有大難,随心所欲,專擅朝命,毫無人臣之心。

    裴植、郭祚在先前蒙受冤屈,宰輔又在聖明之世受到貶黜之辱。

    于忠又僞托聖旨自任儀同三司、尚書令,領崇訓衛尉,究其本意,就是目無皇上而擅自專斷。

    既然事在恩後,對于忠應當明正典刑予以誅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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