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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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以厚天下之俗。

    司命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惟神正直,司其善惡雲雲,同前。

    神其順天之令,賞善罰惡,使下民知所勸戒。

    司氏曰:上帝好生育,此下民意兆之數,神實司之,雲雲。

    神其布天之德,正直是與。

    司祿曰:天生五谷,以養下人,惟人之祿,神實司之雲雲。

    神其奉天之道,俾餘年谷豐登,生人鹹遂。

    壽星曰:天有賞罰,神實司之,惟神正直,良善者必增以壽,兇暴者必減其算。

    故上帝任之,曆代之所崇祀。

    惟神鑒察,以體上天之命。

    蓋壽星舊曾有祀,餘四司肇祀于此,尋廢。

    按周禮,太宗伯以ㄡ燎祀司中、司命,天府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谷數。

    鄭玄注:司中、司命,文昌第五、第四星。

    司民,軒轅角。

    司祿,文昌第六星,或曰下能也。

    宋人兆司中、司命、司祿于南郊,祠以立秋後亥日,以司民從司中、司命、司祿之位,則是四星者,前代亦未嘗無祭也。

     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城隍之神,天下司府州縣,春秋二仲之所通祀。

    祀社稷用上戊,其神牌,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若縣稱州若縣同。

    祀風雲雷雨之神,用望日,其牌雲雲。

    其左為山川,某府州縣,曰某府若某州縣境内山川之神;其右為城隍,曰某府若某州縣城隍之神;若嶽鎮海渎,國初定拟,應祭去處,所在官司,又于仲月上旬,擇日緻祭。

    洪武二三年,上诏禮臣考定王國應祭封内諸神,而谕之曰:“王國有嶽鎮海渎,即以嶽為正,次海,次鎮,次風雲雷雨之神。

    ”于是,禮部為圖以進,遂頒行之。

    東海則燕、齊皆祭。

    東嶽、東鎮,齊、魯皆祭。

    西海,秦、蜀皆祭。

    晉祭北海。

    此又古諸侯各以其方而祀之通義也。

     南軒張先生曰:今州縣祭社,當築一大壇于山下,望山而祭。

    今立殿宇,已為不經;塑為人像,又配之以夫婦,亵渎甚矣。

    以是觀之,宋祭社稷,嘗有屋矣。

    若設壇為主,以祭,以報,以祈,我朝得禮之正,無逾焉。

     範文甫嘗問程伊川,到官三日例谒廟。

    伊川曰:“正如社稷先聖,又如古先賢哲谒之。

    ”又問城隍如何?曰:“城隍不與,土地之神,社稷而已。

    ”張南軒治桂林,毀淫祠。

    諸生日從遊雅歌堂後,見土地祠依城隈,令毀之,曰:“此祠不經,況自有城隍在”。

    問既有社,莫不須城隍否?曰:“城隍亦贅也,然載在祀典。

    今州郡社稷最正。

    ”陸遊雲:“唐以來,郡縣皆祭城隍,今世尤謹。

    守令谒見,儀在他神祠上。

    社稷雖尊,特以令式從事。

    至祈禳報賽,獨城隍而已,禮不必皆出于古,求之儀而得、揆之心而安者,皆可舉也。

    ”我朝洪武元年,诏封天下城隍神,在應天府者,以帝;在開封、臨濠、太平府、和滁二州者,以王;在凡府州縣者,以公、以侯、以伯。

    三年,诏定嶽鎮海渎,俱依山水本稱。

    城隍神,亦皆改題本主,曰某處城隍之神。

    四年,特敕郡邑裡社各設無祀鬼神壇,以城隍神主祭,鑒察善惡。

    未幾,複降儀注,新官赴任,必先谒神與誓,期在陰陽表裡,以安下民。

    蓋凡祝祭之文,儀禮之詳,悉出上意。

    于是,城隍神之重于天下,蔑以加矣。

     五祀之禮,洪武二年,禮部尚書崔亮奏:“周官天子五祀:曰門曰戶,人之所出;曰中溜,人之所居;曰竈曰井,人之所養。

    故杜佑曰:‘天子、諸侯,必立五祀,所以報德也。

    ’今拟依《周官》五祀,止于歲終臘享,通祭于廟門外。

    ”上用其議。

    歲暮享太廟時,五祀并列廟西庑下,東向,太常寺官行禮。

    自永樂以來,五祀于四孟及季夏始,又各有分祭。

    戶用孟春。

    宮内祭竈,孟夏。

    光祿寺祭中溜,季夏,土旺後戊日。

    奉天門外文樓前西向祭門,孟秋。

    午門前祭井,孟冬。

    宮内祭,皆内官行禮。

     《祭法》:适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

    呂伯恭雲:諸儒論祀行,多不同。

    今兼用庶、士之禮,以竈代行。

    門,設酒馔于門内左樞之前。

    竈,設酒馔于竈前。

    遣子弟一人行禮。

    國初,禮部尚書崔亮議五祀,謂群臣則四品以上,祀中溜、門、竈三神;五品以下,祀門、竈二神。

    當時,并著為令。

    今官宦家,無複有知此故事者。

     祭如在,祭神如神在。

    子曰:“吾不與祭,如不祭。

    ”朱子謂門人,記聖人祭祀之誠意,而又引聖人之言以明之。

    所謂“如不祭”者,聖人蓋有甚不得已,甚不能安者矣。

    丘公仲深《衍義補》言:當祭而或有疾病不得已之事,而使他人攝行其事。

    所攝之人,必須氣類相通,職掌所系,然後可以使之。

    内祭當用親屬,外祭當用禮官。

    不然,恐無感格之理。

    因舉洪武十四年,聖祖更定府州縣祭祀山川等神,通以文職長官行禮,守禦武臣不與之事。

    請朝廷遇有遣官攝祭,亦準此制,而以禮官行事,庶合《周官·大宗伯》‘王不與,則攝位’之儀,其言有見。

    今太廟、太社,皆國家大祀,制當親祭,或不免遣官。

    太廟,遣驸馬都尉可也。

    近有循次遣及公侯。

    太社,不遣禮官,而例遣公侯驸馬,是但用其官爵之尊崇者耳。

     洪武中,申議武臣不與祭祀。

    禮部言:官有職掌,禮貴誠一,古之刑官,尚不使與祭,而況兵又為刑之大者乎?不令武官與祭,所以嚴事神之道,而達幽明之交也。

    或曰,武官、刑官不與祭,但不專奠獻,而陪祭,固未嘗不在位也。

    若刑人,乃不可入祭壇者。

    古者,祭必屏刑人。

    今制,陪祭官,刑喪等項有禁。

    大祀地,内臣避之,以其人經刑,形體不全故也。

    而四孟季五祀之祭,乃用内臣行事。

    國家每有興作,俱命内官監内臣緻祭,不知刀鋸之餘,何以交神明。

    掌兵刑官,尚嫌不使與祭;而親經刑者主祭焉,豈非又不可之大者乎? 孔子廟祀,漢、晉及隋,或号先師,或稱先聖宣尼、宣父,不越公稱。

    至唐玄宗,始谥為文宣王;而至聖之号,加于宋真宗;大成之号,增于元成宗。

    國初未有改也。

    弘治初,有議尊孔子以帝号者。

    言者所見不一。

    或謂,宋真宗未加谥前,嘗诏禮臣定議為帝。

    太常李清臣曰:“周室稱王,陪臣不當為帝。

    ”其事遂止。

    清臣之言,豈無可易者哉?孔子大聖,有位無位非所損益。

    而道則配乎天地,功則賢于堯舜。

    後世尊崇,惟知其為萬世帝王之師,何與于周,異代陪臣,其何嫌疑之有。

    而李清臣徒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