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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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之主,古人樹以木,後世易用石。

    蓋唐以來始然。

    然周禮有軍社主車。

    鄭玄注謂,軍社之主,以石為之,則亦非無所本也。

    至是,埋石主于社稷壇之正中,微露尖于外,壝垣四面,開靈星門。

    垣之色,亦就方色飾之。

    臨祭,奉太社神牌居東,太稷神牌居西,俱北面。

    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罷勾龍後稷配位。

    自奠帛至終獻,皆同時行禮。

    三十二年後,更奉太祖配神。

    永樂中,北京社稷壇成,位置一依南制。

    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

    祭用春秋仲月上戊日。

    前代從《郊特牲》用甲,而今用戊,從《召诰》戊土之氣也。

    因土氣以祭土神,于義為是。

    戊又天田星也。

    《禮·郊特牲》曰,社祭日用甲日之始也。

    《外傳》曰,尊之也。

    天有十日,甲為首也。

    周公蔔洛建王都,戊午社于新邑,自此始用戊日。

    《左傳》蔡墨曰,後土為社,稷田政也。

    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漢《郊祀志》載,漢以夏禹配食社,後稷配食稷。

    《唐六典》載,唐祭大社,以後土氏配祭;太稷,以後稷氏配。

    《家語》孔子曰,古之平水土及播植百谷者衆矣,惟勾龍兼食于社,而棄為稷,易代奉之無敢益者,明不與等也。

    國朝享祀先農,躬藉田之禮,自洪武八年始,蓋于是祀後稷也。

     宗廟之制,象人君之居。

    前制廟以象朝,後制寝廟以藏主,列昭穆。

    寝有衣冠、幾杖,象生之具。

    漢蔡邕《獨斷》,所言如此。

    蓋古制也。

    今太廟,主藏于寝,而歲時于廟,止設衣冠以祀。

    不知國初儒者之議何據。

    西漢諸帝,高帝以下,各立廟。

    元帝時,用匡衡等議,高帝為太祖,孝文為太宗,孝武為世宗,孝宣為中宗。

    祖宗廟,皆世世奉祠。

    其馀惠、景已下,皆毀。

    五年而稱殷祭,則及諸毀廟。

    非殷祭,則祖宗而已。

    漢猶近古,所謂三昭、三穆之為親廟者,制已不備。

    東漢光武再受命,廟稱世祖。

    孝明臨崩,遺诏毋起寝廟,藏主于世祖廟,孝章不敢違。

    是後遵承,藏主于世祖廟,皆如孝明之禮。

    而園陵皆自起寝廟。

    禮,天子七廟。

    祖有功,宗有德,廟非有功德者,不稱祖宗廟,稱宗者,與祖皆百世不毀。

    後世共為一廟,廟不必有德者,皆稱宗。

    而曰宗者,亦在親盡而毀之列。

    此其失,自東漢始。

     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及翰林院,祗定宗廟時享之禮。

    學士陶安等奏:“按禮,古者禴祀、蒸嘗、四時之祭,三祭皆合享于祖宗。

    祭于各廟,惟春為然。

    自漢而下,下廟皆同堂異室,則又四時皆合祭矣。

    合四廟為享,亦宜仿近制,合祭于第一廟,庶适禮之中,無煩渎也。

    ”上命春特祭,餘三時合祭。

    有司請制太廟祭器。

    上曰:“今之不可為古,猶古之不能為今。

    禮順人情,可以義起。

    所貴斟酌得宜,必有損益。

    近世泥古,好用古笾豆之屬,以祭其先。

    生既不用之,似亦無謂。

    孔子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其制宗廟器禦,皆如事生之儀。

    ” 洪武七年,監察禦史答祿與權言:“古之有天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故曰。

    者大也,王者之大祭也。

    周祭太王為始祖,推本後稷以為自出之帝。

    今皇上受命已七年,而祭未舉,宜令群臣參酌古今而行之,以成一代之典。

    ”事下禮部,太常寺、翰林院議,以為虞、夏、商、周四代,世系明白,其始所從出,可得而推,故禮可行。

    自漢、唐以來,世系無考,莫能明其始祖所自出,當時所論,不過袷已祧之主,序昭穆而祭之。

    乃古人之袷,非也。

    宋神宗嘗曰:‘者,所以審始祖之所出。

    ’是則莫知始祖之所自出,禮不可行也。

    今國家既已追尊四廟,而始祖之所自出者,未有所考,則于祭之禮,似難遽行。

    上是其議。

    春按,昔梁武帝用謝廣議,三年一,五年一祫,謂之大祭,祭以夏,祫祭以冬。

    聶從義謂梁武乃受命之君,裁追尊四廟,而行祫,則知祭者是追養之道,以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薦以首時,祭以仲月,間以祫,序以昭穆,乃禮之經也,非關宗廟備與未備也。

    周顯德中,亦嘗用其議矣。

    然不足為聖朝告也。

     太廟,國初配享,親王十五位,王有妃者六位,共二十一位。

    下蔡等八王妃,國初蓋失記。

    南昌王妃王氏,附葬鳳陽皇陵,而配享亦無王氏位,不知何也?靖江父文正,文正南昌王子也。

     皇陵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緻祭。

    洪武八年,用翰林學士樂鳳韶等奏,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二至日,用太牢;其伏、臘、社、每月朔望日,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

    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

     洪武二年,禮部尚書崔亮請定仁祖陵号。

    既得,又請下太常行祭告禮。

    太常博士孫五典,以為山陵之制,莫備于漢,凡人主即位之明年,将作即營陵地,以天下貢賦三分之一入山陵。

    如漢文帝起霸陵,欲以北山石為椁。

    時文帝尚在尊位,豈有陵号祭告之禮乎?又唐太宗昭陵之号,定于葬長孫皇後時。

    武後合葬乾陵,其号定于高宗初葬之日。

    其時帝後之陵,初未有兩号,其于祭告之禮,決無有也。

    蓋廟号與陵号不同。

    廟号是易大行之号,不祭告不可,故必上冊谥,以告之神明。

    若陵之有号,則後之嗣王,所以識别先陵而已。

    故曆代皆不以告。

    今英陵加号,亮欲行祭告神,竊以為非宜。

    亮曰:“加上陵号,尊歸先世。

    考之典禮,如漢光武加上先陵曰昌,宋太宗加上高祖陵曰欽、曾祖陵曰康、祖陵曰定、考陵曰安。

    蓋創業之君,尊其祖考,則亦尊崇其陵。

    既尊其陵,亦必以告。

    禮緣人情,加先帝陵号,而不以告先帝者,非人情也。

    臣以為告之是。

    ”于是,廷議皆是亮。

    遂命俟陵碑石成,遣太常行祭告禮。

     洪武元年,學士陶安等奏:“古者天子五冕,祭天地、宗廟、社稷諸神,各有所用,請制之。

    ”上以五冕禮太繁,今祭天地、宗廟,則服衮冕;社稷等祀,則服通天冠、绛紗袍,餘不用。

     洪武二年九月乙巳,诏以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及壽星五種,為中祀。

    命翰林院撰祝文。

    司中曰:惟皇上帝,降裡于民,神實司之均其禀性。

    予統臨天下之初,肇修祀事。

    重念兵興以來,損傷者衆,神其體天之命,多産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