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外篇
關燈
小
中
大
社之主,古人樹以木,後世易用石。
蓋唐以來始然。
然周禮有軍社主車。
鄭玄注謂,軍社之主,以石為之,則亦非無所本也。
至是,埋石主于社稷壇之正中,微露尖于外,壝垣四面,開靈星門。
垣之色,亦就方色飾之。
臨祭,奉太社神牌居東,太稷神牌居西,俱北面。
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罷勾龍後稷配位。
自奠帛至終獻,皆同時行禮。
三十二年後,更奉太祖配神。
永樂中,北京社稷壇成,位置一依南制。
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
祭用春秋仲月上戊日。
前代從《郊特牲》用甲,而今用戊,從《召诰》戊土之氣也。
因土氣以祭土神,于義為是。
戊又天田星也。
《禮·郊特牲》曰,社祭日用甲日之始也。
《外傳》曰,尊之也。
天有十日,甲為首也。
周公蔔洛建王都,戊午社于新邑,自此始用戊日。
《左傳》蔡墨曰,後土為社,稷田政也。
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漢《郊祀志》載,漢以夏禹配食社,後稷配食稷。
《唐六典》載,唐祭大社,以後土氏配祭;太稷,以後稷氏配。
《家語》孔子曰,古之平水土及播植百谷者衆矣,惟勾龍兼食于社,而棄為稷,易代奉之無敢益者,明不與等也。
國朝享祀先農,躬藉田之禮,自洪武八年始,蓋于是祀後稷也。
宗廟之制,象人君之居。
前制廟以象朝,後制寝廟以藏主,列昭穆。
寝有衣冠、幾杖,象生之具。
漢蔡邕《獨斷》,所言如此。
蓋古制也。
今太廟,主藏于寝,而歲時于廟,止設衣冠以祀。
不知國初儒者之議何據。
西漢諸帝,高帝以下,各立廟。
元帝時,用匡衡等議,高帝為太祖,孝文為太宗,孝武為世宗,孝宣為中宗。
祖宗廟,皆世世奉祠。
其馀惠、景已下,皆毀。
五年而稱殷祭,則及諸毀廟。
非殷祭,則祖宗而已。
漢猶近古,所謂三昭、三穆之為親廟者,制已不備。
東漢光武再受命,廟稱世祖。
孝明臨崩,遺诏毋起寝廟,藏主于世祖廟,孝章不敢違。
是後遵承,藏主于世祖廟,皆如孝明之禮。
而園陵皆自起寝廟。
禮,天子七廟。
祖有功,宗有德,廟非有功德者,不稱祖宗廟,稱宗者,與祖皆百世不毀。
後世共為一廟,廟不必有德者,皆稱宗。
而曰宗者,亦在親盡而毀之列。
此其失,自東漢始。
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及翰林院,祗定宗廟時享之禮。
學士陶安等奏:“按禮,古者禴祀、蒸嘗、四時之祭,三祭皆合享于祖宗。
祭于各廟,惟春為然。
自漢而下,下廟皆同堂異室,則又四時皆合祭矣。
合四廟為享,亦宜仿近制,合祭于第一廟,庶适禮之中,無煩渎也。
”上命春特祭,餘三時合祭。
有司請制太廟祭器。
上曰:“今之不可為古,猶古之不能為今。
禮順人情,可以義起。
所貴斟酌得宜,必有損益。
近世泥古,好用古笾豆之屬,以祭其先。
生既不用之,似亦無謂。
孔子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其制宗廟器禦,皆如事生之儀。
” 洪武七年,監察禦史答祿與權言:“古之有天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故曰。
者大也,王者之大祭也。
周祭太王為始祖,推本後稷以為自出之帝。
今皇上受命已七年,而祭未舉,宜令群臣參酌古今而行之,以成一代之典。
”事下禮部,太常寺、翰林院議,以為虞、夏、商、周四代,世系明白,其始所從出,可得而推,故禮可行。
自漢、唐以來,世系無考,莫能明其始祖所自出,當時所論,不過袷已祧之主,序昭穆而祭之。
乃古人之袷,非也。
宋神宗嘗曰:‘者,所以審始祖之所出。
’是則莫知始祖之所自出,禮不可行也。
今國家既已追尊四廟,而始祖之所自出者,未有所考,則于祭之禮,似難遽行。
上是其議。
春按,昔梁武帝用謝廣議,三年一,五年一祫,謂之大祭,祭以夏,祫祭以冬。
聶從義謂梁武乃受命之君,裁追尊四廟,而行祫,則知祭者是追養之道,以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薦以首時,祭以仲月,間以祫,序以昭穆,乃禮之經也,非關宗廟備與未備也。
周顯德中,亦嘗用其議矣。
然不足為聖朝告也。
太廟,國初配享,親王十五位,王有妃者六位,共二十一位。
下蔡等八王妃,國初蓋失記。
南昌王妃王氏,附葬鳳陽皇陵,而配享亦無王氏位,不知何也?靖江父文正,文正南昌王子也。
皇陵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緻祭。
洪武八年,用翰林學士樂鳳韶等奏,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二至日,用太牢;其伏、臘、社、每月朔望日,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
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
洪武二年,禮部尚書崔亮請定仁祖陵号。
既得,又請下太常行祭告禮。
太常博士孫五典,以為山陵之制,莫備于漢,凡人主即位之明年,将作即營陵地,以天下貢賦三分之一入山陵。
如漢文帝起霸陵,欲以北山石為椁。
時文帝尚在尊位,豈有陵号祭告之禮乎?又唐太宗昭陵之号,定于葬長孫皇後時。
武後合葬乾陵,其号定于高宗初葬之日。
其時帝後之陵,初未有兩号,其于祭告之禮,決無有也。
蓋廟号與陵号不同。
廟号是易大行之号,不祭告不可,故必上冊谥,以告之神明。
若陵之有号,則後之嗣王,所以識别先陵而已。
故曆代皆不以告。
今英陵加号,亮欲行祭告神,竊以為非宜。
亮曰:“加上陵号,尊歸先世。
考之典禮,如漢光武加上先陵曰昌,宋太宗加上高祖陵曰欽、曾祖陵曰康、祖陵曰定、考陵曰安。
蓋創業之君,尊其祖考,則亦尊崇其陵。
既尊其陵,亦必以告。
禮緣人情,加先帝陵号,而不以告先帝者,非人情也。
臣以為告之是。
”于是,廷議皆是亮。
遂命俟陵碑石成,遣太常行祭告禮。
洪武元年,學士陶安等奏:“古者天子五冕,祭天地、宗廟、社稷諸神,各有所用,請制之。
”上以五冕禮太繁,今祭天地、宗廟,則服衮冕;社稷等祀,則服通天冠、绛紗袍,餘不用。
洪武二年九月乙巳,诏以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及壽星五種,為中祀。
命翰林院撰祝文。
司中曰:惟皇上帝,降裡于民,神實司之均其禀性。
予統臨天下之初,肇修祀事。
重念兵興以來,損傷者衆,神其體天之命,多産淳
蓋唐以來始然。
然周禮有軍社主車。
鄭玄注謂,軍社之主,以石為之,則亦非無所本也。
至是,埋石主于社稷壇之正中,微露尖于外,壝垣四面,開靈星門。
垣之色,亦就方色飾之。
臨祭,奉太社神牌居東,太稷神牌居西,俱北面。
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罷勾龍後稷配位。
自奠帛至終獻,皆同時行禮。
三十二年後,更奉太祖配神。
永樂中,北京社稷壇成,位置一依南制。
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
祭用春秋仲月上戊日。
前代從《郊特牲》用甲,而今用戊,從《召诰》戊土之氣也。
因土氣以祭土神,于義為是。
戊又天田星也。
《禮·郊特牲》曰,社祭日用甲日之始也。
《外傳》曰,尊之也。
天有十日,甲為首也。
周公蔔洛建王都,戊午社于新邑,自此始用戊日。
《左傳》蔡墨曰,後土為社,稷田政也。
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漢《郊祀志》載,漢以夏禹配食社,後稷配食稷。
《唐六典》載,唐祭大社,以後土氏配祭;太稷,以後稷氏配。
《家語》孔子曰,古之平水土及播植百谷者衆矣,惟勾龍兼食于社,而棄為稷,易代奉之無敢益者,明不與等也。
國朝享祀先農,躬藉田之禮,自洪武八年始,蓋于是祀後稷也。
宗廟之制,象人君之居。
前制廟以象朝,後制寝廟以藏主,列昭穆。
寝有衣冠、幾杖,象生之具。
漢蔡邕《獨斷》,所言如此。
蓋古制也。
今太廟,主藏于寝,而歲時于廟,止設衣冠以祀。
不知國初儒者之議何據。
西漢諸帝,高帝以下,各立廟。
元帝時,用匡衡等議,高帝為太祖,孝文為太宗,孝武為世宗,孝宣為中宗。
祖宗廟,皆世世奉祠。
其馀惠、景已下,皆毀。
五年而稱殷祭,則及諸毀廟。
非殷祭,則祖宗而已。
漢猶近古,所謂三昭、三穆之為親廟者,制已不備。
東漢光武再受命,廟稱世祖。
孝明臨崩,遺诏毋起寝廟,藏主于世祖廟,孝章不敢違。
是後遵承,藏主于世祖廟,皆如孝明之禮。
而園陵皆自起寝廟。
禮,天子七廟。
祖有功,宗有德,廟非有功德者,不稱祖宗廟,稱宗者,與祖皆百世不毀。
後世共為一廟,廟不必有德者,皆稱宗。
而曰宗者,亦在親盡而毀之列。
此其失,自東漢始。
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及翰林院,祗定宗廟時享之禮。
學士陶安等奏:“按禮,古者禴祀、蒸嘗、四時之祭,三祭皆合享于祖宗。
祭于各廟,惟春為然。
自漢而下,下廟皆同堂異室,則又四時皆合祭矣。
合四廟為享,亦宜仿近制,合祭于第一廟,庶适禮之中,無煩渎也。
”上命春特祭,餘三時合祭。
有司請制太廟祭器。
上曰:“今之不可為古,猶古之不能為今。
禮順人情,可以義起。
所貴斟酌得宜,必有損益。
近世泥古,好用古笾豆之屬,以祭其先。
生既不用之,似亦無謂。
孔子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其制宗廟器禦,皆如事生之儀。
” 洪武七年,監察禦史答祿與權言:“古之有天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故曰。
者大也,王者之大祭也。
周祭太王為始祖,推本後稷以為自出之帝。
今皇上受命已七年,而祭未舉,宜令群臣參酌古今而行之,以成一代之典。
”事下禮部,太常寺、翰林院議,以為虞、夏、商、周四代,世系明白,其始所從出,可得而推,故禮可行。
自漢、唐以來,世系無考,莫能明其始祖所自出,當時所論,不過袷已祧之主,序昭穆而祭之。
乃古人之袷,非也。
宋神宗嘗曰:‘者,所以審始祖之所出。
’是則莫知始祖之所自出,禮不可行也。
今國家既已追尊四廟,而始祖之所自出者,未有所考,則于祭之禮,似難遽行。
上是其議。
春按,昔梁武帝用謝廣議,三年一,五年一祫,謂之大祭,祭以夏,祫祭以冬。
聶從義謂梁武乃受命之君,裁追尊四廟,而行祫,則知祭者是追養之道,以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薦以首時,祭以仲月,間以祫,序以昭穆,乃禮之經也,非關宗廟備與未備也。
周顯德中,亦嘗用其議矣。
然不足為聖朝告也。
太廟,國初配享,親王十五位,王有妃者六位,共二十一位。
下蔡等八王妃,國初蓋失記。
南昌王妃王氏,附葬鳳陽皇陵,而配享亦無王氏位,不知何也?靖江父文正,文正南昌王子也。
皇陵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緻祭。
洪武八年,用翰林學士樂鳳韶等奏,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二至日,用太牢;其伏、臘、社、每月朔望日,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
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
洪武二年,禮部尚書崔亮請定仁祖陵号。
既得,又請下太常行祭告禮。
太常博士孫五典,以為山陵之制,莫備于漢,凡人主即位之明年,将作即營陵地,以天下貢賦三分之一入山陵。
如漢文帝起霸陵,欲以北山石為椁。
時文帝尚在尊位,豈有陵号祭告之禮乎?又唐太宗昭陵之号,定于葬長孫皇後時。
武後合葬乾陵,其号定于高宗初葬之日。
其時帝後之陵,初未有兩号,其于祭告之禮,決無有也。
蓋廟号與陵号不同。
廟号是易大行之号,不祭告不可,故必上冊谥,以告之神明。
若陵之有号,則後之嗣王,所以識别先陵而已。
故曆代皆不以告。
今英陵加号,亮欲行祭告神,竊以為非宜。
亮曰:“加上陵号,尊歸先世。
考之典禮,如漢光武加上先陵曰昌,宋太宗加上高祖陵曰欽、曾祖陵曰康、祖陵曰定、考陵曰安。
蓋創業之君,尊其祖考,則亦尊崇其陵。
既尊其陵,亦必以告。
禮緣人情,加先帝陵号,而不以告先帝者,非人情也。
臣以為告之是。
”于是,廷議皆是亮。
遂命俟陵碑石成,遣太常行祭告禮。
洪武元年,學士陶安等奏:“古者天子五冕,祭天地、宗廟、社稷諸神,各有所用,請制之。
”上以五冕禮太繁,今祭天地、宗廟,則服衮冕;社稷等祀,則服通天冠、绛紗袍,餘不用。
洪武二年九月乙巳,诏以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及壽星五種,為中祀。
命翰林院撰祝文。
司中曰:惟皇上帝,降裡于民,神實司之均其禀性。
予統臨天下之初,肇修祀事。
重念兵興以來,損傷者衆,神其體天之命,多産淳